从食品安全问题引发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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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批发市场经销了一整车的问题猪肉,共189头,这些猪肉分

别销往上海多个区的60多家菜市场。而这批来自浙江海盐县

瘦肉精超标猪肉和内脏导致上海9个区共336人次中毒。据不

完全统计,1998年以来,相继发生18起瘦肉精中毒事件,中毒

人数达1700多人,死亡1人”。

3.三鹿三聚氰胺案

2008年9月,甘肃等地报告多例婴幼儿泌尿系统结石病

例,调查发现患儿多有食用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的历史,

经相关部门调查,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三鹿

牌婴幼儿配方奶粉受到三聚氰胺污染。初步调查,出现结石

婴儿5000逾名,涉及省份十余个。而这之后深受人们信任的

两大奶业巨头———蒙牛、伊利集团,也相继检出奶中含有三聚氰胺。

类似的案例不胜枚举,以上几件仅仅是近几年来发生

的较重大的案例。中国是人口大国,食品是每个人每天都要

吃的,是一种基本的生活资料,“老话说得好,‘民以食为

天’,在这里,‘天’的意思是至高至大、最最重要,也就是说:

对于老百姓来说,‘吃’是生活的第一需要;‘食品’是生存的

第一现实”。

而现实生活中为何食品安全问题频频暴露,为何生产企

业敢于如此大胆地置人民的健康和生命于

不顾,为何我们的

食品监管部门没有及时发现食品质量不合格,让众多的人们

牺牲了健康甚至丢掉了性命?为何问题存在了这么久,我们的

政府迟迟不采取措施?让我们来看看这些问题的背后究竟有

着什么样的漏洞。

二、造成食品安全问题的原因

造成食品安全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存在于表象上的

原因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我国的食品质量检测体系不完善,检测项目单一,

检测质量标准低于国际质量标准。拿三鹿三聚氰胺事件来

说,国内的蛋白质检验“标准”存在缺陷,目前的测试法,只是测试奶制品中的氮含量,并按公式推定有多少蛋白质,不检

测蛋白质。正是这一检测标准,让不法分子钻了空子,他们先

是在牛饲料里掺一些尿素,提高氮的含量,后来就直接加入

化工原料三聚氰胺,使牛奶看上去蛋白高,纯度高,以牟取非

法利润。

第二,我国的食品检测部门数量偏少,目前全国已获得

授权许可的食品质检部门不多,且都分布在大中城市,在人

口众多的偏远县乡,缺乏质量检测设备。我国现在仍有3.2亿

农村人口饮水不安全,还有一些农村饮用水存在高氟、高砷、

苦咸、污染与血吸虫等水质问题。我们的大多数蔬菜都来自

农村,在饮用水都不安全的情况下,生长出来的蔬菜能够安

全吗?

第三,乱用或不当使用化肥、农药、抗生素、激素和其他

有害物质,使有害物质残留于农产品、禽畜产品和水产品中。

“由于多施和不按规定要求滥用农药,我国每年因农药引起

的食物中毒事件屡屡发生,特别是蔬菜中残留的有机磷中

毒”。“为了预防和治疗家禽、畜和水产品患病而大量使用抗

生素、磺胺类等化学药物,往往造成药物残留于动物组织

中”。在上海“瘦肉精”中毒案中,“瘦肉精”

即盐酸克伦特罗兴

奋剂因可以使猪产生足够的瘦肉而被大量

使用,从而导致众多消费者中毒。

第四,滥用或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非食品加工化学添加

物。我国食品质量之乱,很大程度上可以说与食品添加剂和非

食品化学添加剂息息相关。如果超量添加,就会导致人体过

敏、畸形、癌变或细胞突变。“随着各种新技术的添加剂的层出

不穷,不新鲜的、过期的、变质的甚至腐烂的食品,都可以摇身

一变,成为合格的食品,仅以牛奶行业来说,这样的例子就已

是比比皆是”。在黑龙江海林山野菜案中就是违法添加了化学

制剂,使得劣质的山野菜变得新鲜翠绿。

第五,我国食品质量安全管理部门政出多门,多头管理,

职能交叉、监管空白现象屡见不鲜。从“农田到餐桌”的整个

过程中,“我国涉及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有工商、质检、

卫生、农业、药监、商务等多个部门,各部门缺乏统一协调和

统筹规划,多头监管使很大一部分力量在相互依赖、推诿中

消耗掉”。对于效益好的食品企业,往往多个监管部门重复检

查;而对公众反映的食品安全难点问题,如对农村食品卫生、

小作坊、无证无照食品企业,各部门又互相推诿。这种“分段

监管”体制无疑为“无事抢着管,有事跑着躲”的现象滋生提

供了土壤。

第六,法律对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惩罚力度太小,对违

法者来说无关痛痒,起不到震慑作用。我国对违法食品生产经

营者的惩罚力度小一直是人们的呼声,我国1995年10月30日

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对违

法经营者的处罚最

高为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而在2007年10月,全国人大常

委会向社会全文公布的食品安全法草案中规定,“构成生产、

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罪的”,除了可能追究刑责之外,“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

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食品原料等物

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

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广大群众

对草案中违法者的惩罚力度就觉得力度太小、太软、太模糊可在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七次会议刚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

简称《食品安全法》)规定:“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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