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残疾标准
人体残疾等级鉴定标准
人体残疾等级鉴定标准
人体残疾等级鉴定标准如下:
1.视力残疾标准。
2.听力残疾标准。
3.言语残疾标准。
4.肢体残疾标准。
5.智力残疾标准。
6.精神残疾标准。
具体等级划分如下:
•一级(重度)残疾人:四肢瘫或严重三肢瘫;截瘫、双髋关节无主动活动能力;严重偏瘫,一侧肢体功能全部丧失;四肢均截肢或先天性缺肢;三肢截肢或缺肢(腕关节和踝关节以上);
双大腿或双大臂截肢或缺肢;双上肢或三肢功能严重障碍。
•二级(中度)残疾人:截瘫、二肢瘫或偏瘫,残肢有一定功能;
双下肢膝关节以下或双上肢肘关节以下截肢或缺肢;一上肢肘关节以上或一下肢膝关节以上截肢或缺肢;双手拇指伴有食指(或中指)缺损;一肢功能严重障碍,两肢功能重度障碍,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三级(轻度)残疾人:一肢功能中度障碍,二肢功能轻度障碍;
脊柱强直:驼背畸形大于70度;脊柱侧凸大于45度;单侧拇
指伴食指(或中指)缺损;单侧保留拇指,其余四指截除或缺损。
国家残疾人评定标准
国家残疾人评定标准《残疾人保障法》第二条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残疾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一、视力残疾的定义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低下并且不能矫正或视野缩小,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
视力残疾的分级1、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
如仅有单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畴。
2、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以针孔镜所测得的视力。
3、视野半径<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二、听力残疾的定义听力残疾,是指人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永久性听力障碍,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以致影响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听力残疾的分级听力残疾一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方面极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91dBHL,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不能依靠听觉进行言语交流,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极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极严重障碍。
| 听力残疾二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81-90dB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重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严重障碍。
听力残疾三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61-80dB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中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中度障碍。
听力残疾四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41-60dB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轻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轻度障碍。
三、言语残疾的定义言语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不同程度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或病程超过两年者),不能或难以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3岁以下不定残)。
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
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是指在生理、精神或者身体功能方面存在缺陷,导致活动能力受限的状态。
为了更好地了解我国残疾人的情况,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对残疾标准进行了明确定义和界定。
首先,残疾标准包括生理残疾、精神残疾和智力残疾。
生理残疾是指由于先天性或后天性原因导致的身体结构和功能的缺陷,例如肢体残疾、视力残疾、听力残疾等。
精神残疾是指由于精神疾病或精神障碍导致的思维、情感、意识和行为方面的异常,例如精神分裂症、抑郁症等。
智力残疾是指由于智力发育不全或智力障碍导致的智力水平低于正常水平的状态,例如智力低下、自闭症等。
其次,残疾标准还考虑了活动能力的受限程度。
根据《国际残疾、功能和健康分类》,活动能力受限是指个体在日常生活中执行基本活动或参与社会角色的能力受到限制。
这包括生活自理能力、移动能力、沟通能力、学习和工作能力等方面的限制。
在抽样调查中,针对不同类型的残疾,采用了相应的评估工具和标准,以确保对残疾人群体的全面了解。
除此之外,残疾标准还考虑了残疾的持续时间和对日常生活的影响。
持续时间是指残疾状态已经存在或者预期会持续存在的时间长短,对日常生活的影响则是指残疾对个体在日常生活中的各个方面所产生的影响程度。
这些因素的考量,有助于更准确地划定残疾范围,为残疾人提供更有针对性的帮助和支持。
综上所述,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对残疾标准进行了明确定义和界定,包括了生理残疾、精神残疾和智力残疾,考虑了活动能力的受限程度、残疾的持续时间和对日常生活的影响。
这些标准的建立将为残疾人的康复和社会融合提供重要依据,也为相关政策的制定和落实提供了科学依据。
希望通过这次抽样调查,能够更全面地了解我国残疾人的实际情况,为残疾人的权益保障和社会融合发展提供更有力的支持。
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
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是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中国国情和残疾人实际情况,对残疾人进行评定和认定的标准。
残疾人评定标准的制定,旨在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为他们提供必要的保障和帮助,促进残疾人的全面参与社会生活和发展。
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对残疾人的范围和分类进行了明确。
根据残疾人的生理、心理和社会功能障碍程度,将残疾人分为一至四级。
一级残疾是指生活自理能力丧失,需要他人全天候照料的残疾人;二级残疾是指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需要他人协助的残疾人;三级残疾是指生活自理能力未丧失,但需要他人帮助的残疾人;四级残疾是指生活自理能力未丧失,不需要他人帮助,但在特定环境下存在功能障碍的残疾人。
这样的分类标准,有利于对残疾人的情况进行科学、客观的评定和认定。
其次,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对残疾人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了规范。
评定残疾人需要进行身体检查、康复医学评估、社会功能评定等多方面的综合评估,以确定残疾程度和分类。
评定过程中,应当注重残疾人的主体地位,尊重其意愿和需求,充分听取其家属和相关专业人士的意见,确保评定结果客观、公正、准确。
再次,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对残疾人的权益保障和服务提供进行了规定。
评定为残疾人后,可以享受国家相关政策的优惠和扶持,包括残疾人福利金、残疾人就业援助、残疾人教育补贴等。
同时,社会各界应当为残疾人提供必要的服务和帮助,包括无障碍设施建设、康复辅助器具供应、心理疏导等,帮助他们融入社会,实现自我发展和自我价值。
最后,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还对残疾人评定的管理和监督机制进行了规定。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残疾人评定工作的组织机构和工作流程,加强对残疾人评定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评定工作的公正、透明和规范。
总之,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促进残疾人的全面发展和融入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残疾人残疾评定等级标准(修订后)
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六类残疾标准视力残疾标准1.视力残疾的定义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它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功能者(或暂时不能通过上述疗法恢复视功能者),以致不能进行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它活动。
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两类。
2.视力残疾的分级盲:一级盲: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二级盲: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2,而低于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
低视力:一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0.1。
二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1,而低于0.3。
列表如下:类别级别最佳矫正视力盲一级盲<0.02-无光感;或视野半径<5度二级盲≥0.02-<0.05;或视野半径<10度低视力一级低视力≥0.05-0.1二级低视力≥0.1-<0.3《注》:1.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
2.如仅有一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围。
3.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以针孔镜所测得的视力。
4.视野<5度或<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听力残疾标准1.听力残疾的定义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听力丧失,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听力残疾包括:听力完全丧失及有残留听力但辨音不清,不能进行听说交往两类。
2.听力残疾的分级列表如下:级别平均听力损失(dBspL) 言语识别率(%)一级>90(好耳) <15二级71-90(好耳) 15-30三级61-70(好耳) 31-60四级51-60(好耳) 61-70《注》:本标准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成人听力丧失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言语残疾标准1.言语残疾的定义言语残疾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而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
《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的国家标准
《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的国家标准各类残疾按残疾程度分为四级,残疾一级、残疾二级、残疾三级和残疾四级。
残疾一级为极重度,残疾二级为重度,残疾三级为中度,残疾四级为轻度。
一、视力残疾标准(代码为1)按视力和视野状态分级。
其中盲为视力残疾一级和二级,低视力为视力残疾三级和四级。
视力残疾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
如仅有单眼为视力残疾,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畴。
视野以注视点为中心,视野半径小于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视力残疾一级:无光感~<0.02;或视野半径<5度;视力残疾二级:0.02~<0.05;或视野半径<10度;视力残疾三级:0.05~<0.1;视力残疾四级:0.1~<0.3。
二、听力残疾标准(代码为2)以好的耳朵为准。
如果是一个耳朵能听到,另一个听不到,则无法评残。
听力残疾一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极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0 dB HL,不能依靠听觉进行言语交流,在理解、交流等活动上极重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极严重障碍。
听力残疾二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81~90) dB HL之间,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重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严重障碍。
听力残疾三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61~80) dB HL之间,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中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中度障碍。
听力残疾四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41~60) dB HL之间,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轻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轻度障碍。
三、言语残疾标准(代码为3)按各种言语残疾不同类型的口语表现和程度,脑和发音器官的结构、功能,活动和参与,环境和支持等因素分级。
言语残疾一级:脑或发音器官的结构、功能极重度损伤,无任何言语功能或语音清晰度小于等于10%,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一级测试水平,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极严重障碍。
中国残疾人评定标准
【注:我国并没有单独的文件来规范残疾人的评定标准,残疾人评定也只是残疾人组织来规范管理,本保准摘自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文件〔1995〕残联组联字第61号《关于统一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通知》,是目前我国残疾人评定标准的有效文件标准】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六类残疾标准视力残疾标准1.视力残疾的定义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它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功能者(或暂时不能通过上述疗法恢复视功能者),以致不能进行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它活动。
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两类。
2.视力残疾的分级盲:一级盲: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二级盲: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2,而低于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
低视力:一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0.1。
二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1,而低于0.3。
列表如下:《注》:1.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
2.如仅有一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围。
3.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以针孔镜所测得的视力。
4.视野<5度或<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听力残疾标准1.听力残疾的定义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听力丧失,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听力残疾包括:听力完全丧失及有残留听力但辨音不清,不能进行听说交往两类。
2.听力残疾的分级列表如下:《注》:本标准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成人听力丧失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言语残疾标准1.言语残疾的定义言语残疾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而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
言语残疾包括:言语能力完全丧失及言语能力部分丧失,不能进行正常言语交往两类。
2.言语残疾的分级一级指只能简单发音而言语能力完全丧失者;二级指具有一定的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10-3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一级,但不能通过二级测试水平;三级指具有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31-5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二级,但不能通过三级测试水平;四级指具有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51-7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三级,但不能通过四级测试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最新版)目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的概述2.残疾评定的等级和标准3.残疾评定表的作用和意义4.使用和填写残疾评定表的注意事项正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的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是我国用于评定残疾人残疾程度的一种官方标准表格。
它旨在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为残疾人提供公平、公正、公开的评定服务,以便他们能够享受到国家相关政策和福利。
二、残疾评定的等级和标准残疾评定分为四个等级,分别是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每个等级对应不同的残疾程度。
具体标准如下:1.一级残疾: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需要他人长期照顾。
2.二级残疾: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需要他人经常照顾。
3.三级残疾:生活部分不能自理,需要他人一定程度的照顾。
4.四级残疾:生活基本能自理,但仍需他人提供一定帮助。
三、残疾评定表的作用和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在保障残疾人权益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和意义。
首先,评定表为残疾人提供了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评定平台,使他们能够享受到应有的政策和福利待遇。
其次,评定表有助于加强对残疾人关爱和帮助的力度,提高社会对残疾人的关注度。
最后,评定表有利于提升国家对残疾人事业的管理和服务水平,推动残疾人事业的健康发展。
四、使用和填写残疾评定表的注意事项在使用和填写残疾评定表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确保评定表的真实性和有效性,避免弄虚作假。
2.评定过程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尊重残疾人的权益。
3.评定结果应及时报送有关部门,确保残疾人能够及时享受到相关政策和福利。
4.妥善保管评定表,确保信息不泄露。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对于保障残疾人权益、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残疾人认定标准
一旦人因某项功能的缺失而不能进行正常的生活自理,就是可以鉴定为残疾人。
当然残疾人不是自己说一说就是的了,而是有专门的机构进行鉴定,依据的是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主要包括六类残疾标准,有不同的规定,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最新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
一、视力残疾标准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它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功能者(或暂时不能通过上述疗法恢复视功能者),以致不能进行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它活动。
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两类。
1、盲:一级盲: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二级盲: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2,而低于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
2、低视力:一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0.1。
二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1,而低于0.3。
二、听力残疾标准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听力丧失,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听力残疾包括:听力完全丧失及有残留听力但辨音不清,不能进行听说交往两类。
三、言语残疾标准言语残疾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而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
言语残疾包括:言语能力完全丧失及言语能力部分丧失,不能进行正常言语交往两类。
四、智力残疾标准智力残疾是指人的智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显示适应行为障碍。
智力残疾包括:在智力发育期间,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智力低下;智力发育成熟以后,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智力损伤和老年期的智力明显衰退导致的痴呆。
五、肢体残疾标准肢体残疾是指人的肢体残缺、畸形、麻痹所致人体运动功能障碍。
肢体残疾包括:脑瘫:四肢瘫、三肢瘫、二肢瘫、单肢瘫偏瘫:脊髓疾病及损伤:四肢瘫、截瘫小儿麻痹后遗症先天性截肢先天性缺肢、短肢、肢体畸形、侏儒症两下肢不等长脊柱畸形:驼背、侧弯、强直严重骨、关节、肌肉疾病和损伤周围神经疾病和损伤六、精神残疾标准精神残疾是指精神病人患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同时导致其对家庭、社会应尽职能出现一定程度的障碍。
残疾评定等级标准
残疾评定等级标准
残疾评定等级是针对残疾人的就业和生活社会保障方面给予补偿,以及制定残疾人服
务政策和资源分配方面的重要依据,国家对残疾人进行评定划分等级,以便予以相应的社
会保障和资源分配。
一、评定等级的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评定等级适用统一的标准,划分为
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四个等级。
2.残疾等级的评定采用国家标准的四类残疾真实、全面、综合考察评定法为基础:
(1)自身感知功能水平:包括视力、听力及言语表达、非言语交流、颈胸肢体运动
以及智力功能等。
(2)自身行动能力水平:包括行走、移动、改变姿势及自我服务等。
(3)体力功能水平:指个人参与特定工作所需的特定身体功能。
(4)社会功能水平:包括与他人密切接触、自理、家务、生活技能及职业技能等水平。
1.一级残疾:残疾人智力分数60分以下、或自身感知功能水平、自身行动能力水平、体力功能水平及社会功能水平均低于现行国家标准规定标准者,其等级为一级残疾。
1.残疾人应具备国家规定的残疾等级评定项目,经过专业医技机构检验评定,在全面
考察后确定残疾等级。
2.若残疾人有多处残疾,应根据最严重残疾,确定该残疾人的残疾等级分类。
3.应将残疾人残疾等级和残疾情况记录在档案中,供有关部门及时参考、审查。
4.对残疾等级评定有异议的,可向当地残联提出申诉,经审理做出决定。
以上就是残疾评定等级的标准,由此可见,残疾人的等级划分是一个综合的把握和判断,需要有关部门对残疾人及其家庭进行全面、细致的评估,才能准确、合理地为残疾人
进行等级划分,从而为残疾人提供有效的社会福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评残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评残标准视力残疾标准1、视力残疾的定义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他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功能者(或暂时不能通过上述疗法恢复视功能者),以致不能进行一般人所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他活动。
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两类。
2、视力残疾的分级盲:一级盲: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二级盲: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2,而低于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
低视力:一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0.1。
二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1,而低于0.3。
列表如下:类别级别最佳矫正视力盲一级盲<0.02——无光感;或视野半径<5度二级盲≥0.02-<0.05;或视野半径<10度低视力一级视力≥0.05-0.1二级次视力≥0.1-<0.3《注》:1、忙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
2、如仅有一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围。
3、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校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以针孔镜所测得的视力。
4、视野<5度或<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听力残疾标准一、听力残疾的定义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应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永久性听力障碍,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以致影响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二、听力残疾的分级听力残疾一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方面极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91 dBHL,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不能依靠听觉进行言语交流,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极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极严重障碍。
听力残疾二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81-90 dBHL 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重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严重障碍。
听力残疾三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61-80dBHL 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中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中度障碍。
中国实用残疾人评定标准
IQ(智商)范围*
智力测验,有不同的IQ值,诊断的主要依据是社会适应行为。
肢体残疾标准
1.肢体残疾的定义
肢体残疾是指人的肢体残缺、畸形、麻痹所致人体运动功能障碍。
肢体残疾包括:
脑瘫:四肢瘫、三肢瘫、二肢瘫、单肢瘫
偏瘫:
脊髓疾病及损伤:四肢瘫、截瘫
小儿麻痹后遗症
先天性截肢
先天性缺肢、短肢、肢体畸形、侏儒症
两下肢不等长
脊柱畸形:驼背、侧弯、强直
严重骨、关节、肌肉疾病和损伤
周围神经疾病和损伤
2.肢体残疾的分级
以残疾者在无辅助器具帮助下,对日常生活活动的能力进行评价计分。
日常生活活动分为八项,即:端坐、站立、行走、穿衣、洗漱、进餐、入厕、写字。
能实现一项算1分,实现困难算0.5分,不能实现的算0分,据此划分三个等级。
(一)重度(一级):完全不能或基本上不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动(0-4分)。
1.四肢瘫或严重三肢瘫。
2.截瘫、双髋关节无主动活动能力。
3.严重偏瘫,一侧肢体功能全部丧失。
4.四肢均截肢或先天性缺肢。
5.三肢截肢或缺肢(腕关节和踝关节以上)。
6.双大腿或双大臂截肢或缺肢。
7.双上肢或三肢功能严重障碍。
(二)中度(二级):能够部分完成日常生活活动(4.5-6分)。
1.截瘫、二肢瘫或偏瘫,残肢有一定功能。
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残疾等级评定标准残疾等级评定是指对残疾人进行评定,以确定其残疾等级和残疾程度的过程。
残疾等级评定标准是指评定残疾等级的依据和标准。
我国的残疾等级评定标准主要包括《残疾人分类与分级办法》和《残疾人评定标准》两部分。
下面将对这两部分标准进行介绍。
首先,根据《残疾人分类与分级办法》,残疾人分为一至四级。
一级残疾是指全身或部分器官功能障碍,生活自理能力基本正常,但需要辅助器具或辅助设施。
二级残疾是指全身或部分器官功能障碍,生活自理能力有一定障碍,但能自理。
三级残疾是指全身或部分器官功能障碍,生活自理能力严重障碍,需部分照料。
四级残疾是指全身或部分器官功能丧失,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需全面照料。
其次,根据《残疾人评定标准》,对各类残疾进行了具体的评定标准。
例如,对肢体残疾的评定标准包括肢体功能障碍的程度、残肢的数量和位置、残肢的功能障碍等方面;对视力残疾的评定标准包括视力障碍的程度、视力受损的类型和原因等方面;对听力残疾的评定标准包括听力障碍的程度、听力损失的类型和原因等方面;对言语残疾的评定标准包括言语障碍的程度、言语功能受损的类型和原因等方面;对智力残疾的评定标准包括智力障碍的程度、智力水平的测定和评定等方面。
在进行残疾等级评定时,评定机构会根据残疾人的具体情况,结合《残疾人分类与分级办法》和《残疾人评定标准》进行评定。
评定过程中,评定人员会对残疾人进行体格检查、功能评定、心理评定、社会适应能力评定等方面的综合评定,以确定其残疾等级和残疾程度。
残疾等级评定的结果对残疾人享受各项残疾人福利和社会保障政策具有重要的影响。
不同的残疾等级,对应着不同的福利政策和保障措施。
因此,残疾等级评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对残疾人的生活和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进行残疾等级评定时,评定机构和评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残疾人分类与分级办法》和《残疾人评定标准》的规定进行评定,确保评定结果的客观、公正和准确。
同时,残疾人本人和其家属也应当积极配合评定工作,提供真实、详尽的相关信息和材料,以便评定人员做出准确的评定结果。
残疾等级鉴定标准
残疾等级鉴定标准残疾等级鉴定标准是指对残疾人进行评定,确定其残疾等级的一套标准。
残疾等级的鉴定对于残疾人享受各种福利、优惠政策以及获得社会关爱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介绍我国残疾等级鉴定的相关标准。
首先,残疾等级鉴定标准主要包括身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感觉残疾等四个方面。
对于身体残疾,主要考察残疾人的肢体功能障碍程度,包括肢体的活动能力、肢体的感觉功能、肢体的形态结构等方面。
智力残疾则主要考察残疾人的智力水平,包括智商水平、适应能力、学习能力等方面。
精神残疾主要考察残疾人的心理状态,包括情绪、行为、认知等方面。
感觉残疾主要考察残疾人的感觉功能障碍程度,包括视力、听力、言语、嗅觉、味觉等方面。
其次,残疾等级鉴定标准是根据残疾人的生活自理能力、社会适应能力、工作能力、学习能力等方面的表现进行评定的。
评定过程中,相关鉴定人员会进行详细的身体检查、智力测试、心理评估、功能评定等,以全面了解残疾人的实际情况,从而确定其残疾等级。
再次,我国《残疾人保障法》对残疾等级鉴定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要求鉴定工作应当公开、公正、客观、科学,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鉴定结果对残疾人享受各项福利、优惠政策具有重要影响,因此鉴定工作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最后,残疾等级鉴定标准的确立和实施,有利于残疾人的康复和融入社会。
通过准确评定残疾等级,可以有针对性地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治疗、教育培训、就业帮扶等服务,帮助他们提高生活质量,增强自信心,更好地融入社会。
总之,残疾等级鉴定标准是保障残疾人权益的重要依据,对于残疾人的康复和融入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残疾等级鉴定工作正在不断完善,希望通过相关部门的努力,能够更加科学、公正地为残疾人提供帮助,让每一个残疾人都能够享受到应有的权益和关爱。
残疾类别评定标准
残疾类别评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残疾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一、我国残疾人类别:《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
(一)视力残疾概念及评定标准1、概念: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以致影响正常工作、学习或其他活动。
2、评定标准:视力残疾包括盲和低视力两类,具体分为四级。
双眼中好眼的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者为一级盲;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2,而低于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者为二级盲;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0.1者为一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1,而低于0.3者为二级低视力。
(二)听力残疾概念及评定标准1、概念: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听力丧失,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
2、评定标准:根据《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听力残疾分为四级。
听力损失大于90分贝,言语识别率小于15%者为一级听力残疾;听力损失71-90分贝,言语识别率15%-30%者为二级听力残疾;听力损失61-70分贝,言语识别率31%-60%者为三级听力残疾;听力损失51-60分贝,言语识别率61%-70%者为四级听力残疾。
听力残疾系指双耳而言,若仅有一耳符合上述条件,而另一只耳的听力损失等于或小于50分贝,则不属于听力残疾范围。
(三)言语残疾概念及评定标准1、概念:言语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言语障碍,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
2、评定标准:言语残疾分为四级。
言语能力完全丧失,只能简单发音者为一级言语残疾;具有一定的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10%-3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一级,但不能通过二级者为二级言语残疾;具有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31%-5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二级,但不能通过三级者为三级言语残疾;具有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51%-7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三级,但不能通过四级者为四级言语残疾。
国务院五类残疾标准
《国务院五类残疾标准》一、视力残疾标准(一)视力残疾的定义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它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功能者(或暂时不能通过上述疗法恢复视功能者),以致不能进行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它活动。
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两类。
(二)视力残疾的分级盲:一级盲: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二级盲: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2,而低于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
低视力:一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0.1。
二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1,而低于0.3。
列表如下:类别级别最佳矫正视力盲一级盲<0.02-无光感;或视野半径<5度二级盲≥0.02-<0.05;或视野半径<10度低视力一级低视力≥0.05-0.1二级低视力≥0.1-<0.3《注》:1.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
2.如仅有一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围。
3.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以针孔镜所测得的视力。
4.视野<5度或<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二、听力、语言残疾标准(一)听力残疾的定义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听力丧失,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听力残疾包括:听力完全丧失及有残留听力但辨音不清,不能进行听说交往两类。
(二)听力残疾的分级列表如下:级别平均听力损失(dBspL)言语识别率(%)一级>90(好耳)<15二级 71-90(好耳) 15-30三级 61-70(好耳) 31-60四级 51-60(好耳) 61-70《注》:本标准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成人听力丧失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三)言语残疾的定义言语残疾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而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
国务院五类残疾标准
《国务院五类残疾标准》一、视力残疾标准(一)视力残疾的定义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它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功能者(或暂时不能通过上述疗法恢复视功能者),以致不能进行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它活动。
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两类。
(二)视力残疾的分级盲:一级盲: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二级盲: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2,而低于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
低视力:一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0.1。
二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1,而低于0.3。
列表如下:类别级别最佳矫正视力盲一级盲<0.02-无光感;或视野半径<5度二级盲≥0.02-<0.05;或视野半径<10度低视力一级低视力≥0.05-0.1二级低视力≥0.1-<0.3《注》:1.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
2.如仅有一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围。
3.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以针孔镜所测得的视力。
4.视野<5度或<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二、听力、语言残疾标准(一)听力残疾的定义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听力丧失,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听力残疾包括:听力完全丧失及有残留听力但辨音不清,不能进行听说交往两类。
(二)听力残疾的分级列表如下:级别平均听力损失(dBspL)言语识别率(%)一级>90(好耳)<15二级 71-90(好耳) 15-30三级 61-70(好耳) 31-60四级 51-60(好耳) 61-70《注》:本标准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成人听力丧失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三)言语残疾的定义言语残疾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而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
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残疾等级评定标准残疾等级评定标准是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残疾人的残疾程度进行评定,以确定其享受相应政策和福利的资格。
残疾等级评定标准的制定,旨在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公平和包容。
下面将介绍我国残疾等级评定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残疾等级评定标准主要包括身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感觉残疾四个方面。
身体残疾是指由于先天或后天原因导致身体功能受损的残疾,包括肢体残疾、运动功能障碍等。
智力残疾是指智力发育受到限制或智力功能受损的残疾,主要包括智力发育迟缓、智力低下等。
精神残疾是指由于精神疾病或精神障碍导致心理功能受损的残疾,包括精神分裂症、情感障碍等。
感觉残疾是指由于视力、听力、言语等感觉功能受损导致的残疾,包括视力障碍、听力障碍等。
其次,残疾等级评定标准根据残疾人的生活自理能力、社会适应能力和工作能力等方面进行评定。
生活自理能力是指残疾人进行日常生活活动的能力,包括自理、进食、穿衣、洗漱等。
社会适应能力是指残疾人在社会生活中与他人交往、适应环境的能力,包括沟通、交往、适应环境等。
工作能力是指残疾人进行劳动和生产活动的能力,包括学习、劳动、生产等。
再次,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还考虑了残疾人的年龄、性别、文化程度、职业和社会环境等因素。
根据不同的残疾类型和评定标准,结合残疾人的具体情况,确定其残疾等级,并给予相应的政策和福利支持。
同时,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还对评定程序、评定标准的执行和评定结果的复核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以保证评定工作的公正、科学和规范。
最后,残疾等级评定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促进残疾人的全面发展和融入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科学、公正的评定,可以帮助残疾人准确了解自身残疾程度,获取相应的康复和帮助服务,激发其生活的信心和勇气。
同时,也可以为政府和社会提供科学依据,制定更加有针对性和有效的残疾人政策和福利措施,促进残疾人的全面参与和发展。
总之,残疾等级评定标准是一项重要的社会制度安排,对于促进残疾人的权益保障和社会融合具有重要意义。
残疾鉴定等级划分标准
残疾鉴定等级划分标准残疾是指个体在生理、心理或人体结构上存在缺陷或功能障碍,影响正常生活和活动能力。
为了更好地帮助残疾人获得相应的保障和服务,需要对残疾进行分类和鉴定。
以下从神经类别、医学类别、功能类别、年龄类别和其他类别五个方面介绍残疾鉴定等级划分标准。
1. 神经类别1.1 智力残疾:是指智力发育不足或受损,导致认知、学习和适应能力受限。
根据智力功能损害的程度,可分为轻度、中度、重度智力残疾。
1.2 精神残疾:是指精神或心理健康状况存在长期或严重的缺陷,影响个体的思维、情感和行为。
根据精神功能损害的程度,可分为轻度、中度、重度精神残疾。
1.3 肢体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肢体结构或功能受损,影响正常活动和行动能力。
根据肢体功能损害的程度,可分为轻度、中度、重度肢体残疾。
1.4 听力残疾:是指听力功能受损,影响语言和沟通能力的正常发挥。
根据听力损失的程度,可分为轻度、中度、重度听力残疾。
1.5 视力残疾:是指视力受损,影响视觉感知和辨识能力的正常发挥。
根据视力损伤的程度,可分为轻度、中度、重度视力残疾。
2. 医学类别2.1 重度残疾:是指身体存在严重的功能障碍,严重影响个体的日常生活和社会适应能力。
例如,重大疾病、严重创伤或先天性疾病等可能导致重度残疾。
2.2 中度残疾:是指身体存在一定的功能障碍,影响个体的日常生活和社会适应能力。
例如,神经系统或肌肉骨骼系统疾病等可能导致中度残疾。
2.3 轻度残疾:是指身体存在轻微的功能障碍,不影响个体的日常生活但可能影响社会适应能力。
例如,轻微的视力、听力或肢体功能受损等可能导致轻度残疾。
3. 功能类别3.1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是指个体因身体或精神方面的原因,部分失去从事正常工作或劳动的能力。
尽管失去部分劳动能力,但仍有能力完成部分工作或劳动任务。
3.2 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是指个体因身体或精神方面的原因,基本失去从事正常工作或劳动的能力。
无法完成原有的工作或劳动任务,但仍有可能完成部分工作或劳动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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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订残疾标准的原则有二:
1、以社会功能障碍为主来确定残疾即以社会功能障碍的程度划分残疾等级。
2、为利于国际学术交流和资料的互相比较凡是已经有国际统一标准的,尽量和国际统一标准取得一致;对没有国际统一标准的,自行制订。
因此,我国制订的五类残疾标准中的视力残疾标准、听力语言残疾标准与国际标准基本一致;智力残疾标准也是一致的;肢体残疾标准则是自行制定的;精神残疾标准也是参照世界卫生组织提供的精神病分级标准而自行制订的。
1987年我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对五类残疾的定义及分级标准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