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项目备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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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项目备案证明测绘项目备案
事项名称:测绘项目备案管理
事项类别: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受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行政区域内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受理、初审工作,并负责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经初审合格的有关材料。办理机构:服务窗口
申报范围: 1 、有《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2 、有《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相应的仪器设备和设施;
3 、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4 、独立的法人单位,并有固定的住所。
办理依据:山东省测绘资质管理办法
所需资料: 1. 申请报告;
2.《测绘资质申请表》(标准格式网上下载)。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质一式三份;单位因改制、分立、重组、合并等原因更名的还需提供申请更名报告;
3. 附件:
a.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b. 法定代表人、测绘主要技术负责人的任命或聘任文件及个人简历;
c.《测绘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复印件。职称证所属“工作单位”和注册资格证登记单位均不是本单位的,应提供原单位已经调离的证明,或者经批准的辞去原单位工作的辞职报告复印件;
d.当年单位正式在职测绘专业技术人员统计表(标准格式网上下载);
e.经省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测绘仪器检定证书;
f. 单位主要测绘仪器设备及应用软件统计表(标准格式网上下载);
g.测绘技术质量保证体系考核证明文件;
h.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考核证明文件;
i. 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近期可以反映本单位测绘能力及技术水平的测绘成果等有关证明材料;
j. 中外合资、合作的测绘单位应提供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
k.民营测绘单位需提供本单位测绘专业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和有关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材料;
l. 单位住所证明或租赁合同,提供办公场所的产权证复印件或租用合同(协议)及出租方产权证复印件。
m.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报材料要求齐全、规范并符合规定形式。有关证书、证明文件均需提交原件和复印件,受理机关确定受理后,验证原件并将其退回申请单位。除《测绘资质申请表》外,其他申报材料需按目录顺序装订成册(A4幅面)。
承诺期限:自受理后分别于10个工作日内办结。办理事项重大复杂,难以在上述时限内办结的,经市规划局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间,但不得超过行政许可法设定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