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资扩股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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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XXXX有限公司增资扩股的

法律意见书

就XXXX股份有限公司为扩大经营规模,提高核心资本充足率及市场竞争力,拟以定向募集配售新股方式增加股本金人民币XXX万元,受XXXXX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四川遂州律师事务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下简称《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本次增资扩股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供XXXX股份有限公司决策参考。

一、XXXX股份有限公司向本所提供了下列文件:

1、《关于XXXX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的申请书》;

2、《XXXX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可行性研究报告》;

3、《XXXX增资扩股方案》;

4、《关于启动增资扩股工作的议案》;

5、《XXXX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二、基本情况及法律可行性

(一)主体情况

经审查,本次拟增资扩股的XXXX股份有限公司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股份有限公司。XXXX股份有限公司目前持有遂宁市船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xxxxxxx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住所XXXXXX;法定代表人姓名为刘彦XXXX;注册资本为XXXXX 万元人民币。其经营范围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发放金融债劵,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劵,买卖政府债劵、金融债劵、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核查,XXXX股份有限公司已办理了2015年度企业法人年检手续,依法有效存续,没有出现终止的情形。XXXX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类型为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其股权结构为:XXXX、XXX等XXX机关法人、企业法人出资设立。

本律师事务所经核查后认为,XXXX股份有限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独立法人,设立至今持续经营,不存在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需予终止的情形,具备增资扩股的主体资格。

(二)关于本次增资的授权及批准

依据《公司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XXXX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XXXX股份有限公司要增资扩股,需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报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因此,本次增资扩股务必经过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方能启动。

综上所述,本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XXXX股份有限公司拟增资扩股的行为符合《公司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XX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在获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依法实施,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特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XXXXX律师事务所

律师:

xxx年xxx月x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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