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锁保护系统管理系统(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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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S系统管理条例

仪表车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了进一步提高设备的安全水平,确保各种安全联锁保护功能可靠有效,避免因保护功能失效而导致的设备及人身安全事故发生,规范公司ESD系统及联锁保护装置、联锁和报警系统投退的管理程序,明确保护、联锁和报警定值的审批程序,加强保护、联锁和报警装置管理,使ESD系统及联锁保护装置在关键设备出现故障和异常时及时准确的动作或报警;加强设备联锁保护装置的管理,确保大型机组(主风机、气压机、空压机等)、联锁装置在受控状态下安全运行,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宁夏宁鲁石化有限公司各装置的ESD/SIS、PLC紧急停车系统和设备联锁保护装置管理。

第三条相关文件

本制度依据中石油行业标准《石油化工企业信号报警、联锁系统设计规范》(SHJ 18-90)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设计技术中心站标准《石油化工紧急停车及安全联锁系统设计导则》SHB-Z06-1999

化工设计标准《信号报警、联锁系统设计规定》(CD50A17-84)

第四条联锁级别分类

自动化联锁保护系统按其重要性以独立的回路分成A、B两类。

A类联锁回路具体分为:

(一)一级:联锁动作造成单套或多套装置停车、关系到重大人身、设备安全和产品质量的仪表联锁回路;(SIS系统、ESD系统)

(二)二级:联锁动作造成装置局部或单个工段、单元停工,其影响面次于一级联锁的联锁回路;(PLC系统)

(三)三级:联锁动作造成装置工段、单元内局部停工或单台设备停车,其影响面次于二级级联锁的联锁回路。

除A类以外的、只用于报警的联锁、手操器等为B类仪表联锁系统回路。

我公司的联锁级别为A类(三级)和B类联锁

第二章:联锁保护系统的要求与功能

第五条联锁保护系统是按装置的工艺过程要求和设备要求,使相应的执行机构动作,或自动启动备用系统,或实现安全停车。

第六条联锁保护系统既能保护装置和设备的正常开、停、运转,又能在工艺过程出现异常情况时,按规定的程序保证安全生产,实现紧急操作(切断或排放)、安全停车、紧急停车或自动投入备用系统。

第七条 ESD紧急停车系统及SIS安全仪表系统装置控制单元、输入/输出单元、执行器、辅助触点开关等电子电气设备组成。

第八条对于非仪表专业的执行机构,联锁保护系统则已改变接点状态提供电信号,或改变电磁阀状态提供气、液信号或改变电磁铁状态提供位移或机械力。第九条联锁保护装置原则上独立设置,检测元件、执行机构、逻辑运算原则上也独立设置。

第十条关键工艺参数的检测元件常按“二取一”联锁方案配置。

第十一条联锁保护系统设置有手动复位开关,当联锁动作后,必须进行手动复位才能重新投运。

第十二条重要的执行机构具有安全措施,一旦能源中断,使执行机构趋向并进入的最终位置能确保工艺过程和设备处于安全状态。

第十三条紧急停车的联锁保护系统具有手动停车功能,以确保在出现操作事故、设备事故、联锁失灵的异常状态时实现紧急停车,此类手动紧急停车开关(按钮)必须配有护罩。

第十四条联锁保护系统动作时,同时伴有声光报警,联锁报警常与其他工艺变量公用信号报警系统,因此也能进行消音、确认和试验。

第十五条部分联锁保护系统设有投入/解除联锁开关(转换开关)。

第十六条为生产装置或设备正常开、停、运转的联锁保护系统还可以以运行状态显示来表明投运步骤。

第十七条在爆炸危险场所的联锁保护系统,按防爆要求采取合法的正压防爆、隔离防爆或本安防爆的等措施,与非危险区电信号(或供电)连接,还设有合

法的隔离设施。检测元件及执行器在室外安装时,一般具有全天候的外壳和敷线保护。

第三章:联锁保护系统管理

第十八条管理职责

(一)公司领导

1.公司生产副总经理负责工艺的一级联锁切除、投用、变更的最终审批。

2.公司设备副总经理负责设备的一级联锁切除、投用、变更的最终审批。

(二)生产技术部

1.负责组织编制公司联锁保护装置管理制度。

2.负责设备的二级、三级联锁切除、投用、变更的最终审批。

3.参与公司生产装置报警联锁保护的切除、投用、变更的审核签字,并建立设备联锁动态管理台账。

4.负责对生产车间在联锁管理制度执行过程的设备联锁的监督、检查、落实及考核。

5.负责组织每月底对公司处于切除状态的联锁点进行清理,并通报相关单位。

6.负责组织技术、设备、生产各部门对公司设备联锁设定值的会审。

7.负责组织技术、设备、生产各部门对公司设备联锁保护的长期切除及联锁的变更申请的评审工作。

(三)仪表车间(班)

1.技术部负责工艺的二级、三级联锁切除、投用、变更的最终审批。

2.参与公司生产装置报警联锁保护的切除、投用、变更的审核签字,并建立工艺联锁动态管理台账。

3.负责组织技术、设备、生产各部门对公司工艺联锁设定值的会审。

4.负责组织技术、设备、生产各部门对公司工艺联锁保护的长期切除及联锁的变更申请的评审工作。

5.负责对生产车间在联锁管理制度执行过程的工艺联锁的监督、检查、落实及考核。

6.负责公司生产装置报警联锁保护系统在日常运行中的临时性切除、投用、变更的审核签字。

7.参与公司生产装置报警联锁保护的切除、投用、变更的审核签字。

8.负责日常生产中,确认工艺运行正常,对带联锁的仪表出现异常可能造成停车时,有权先行处理(除大机组),随后督促补办票证手续,相关单位审签备案。

9.负责督查生产车间签发的生产装置报警联锁保护的切除、投用、变更的具体实施及预防措施的落实。

(四)各车间

1.计控车间负责一级、二级、三级联锁装置切除/投用、变更的具体实施,并建立联锁台账。

2.各生产车间负责按照《报警、连锁、保护系统试验台账》建立本单位联锁台帐,进行动态管理,对重要的联锁进行风险评价,制定预防措施。

3.电气车间负责电气设备的保护装置数据的确认维护。

4.检修车间负责机械设备的保护装置数据的确认维护。

5.各生产车间负责工艺保护装置数据的确认维护。

第十九条管理程序及其要求

(一)联锁、保护和报警系统投入

1、联锁、保护和报警系统投入前,须经联锁、保护和报警系统专责人提出保护投入申请,并与运行人员共同确认联锁、保护和报警系统设备、控制回路及信号状态良好,并由双方在申请单上签字后方可投入。

2、主风机、气压机机组正常运行时,主辅设备的保护应100%投入,任何人不得擅自退出机组保护或改动保护设定值。

3、机组设备正常运行时,特殊情况下需要变更联锁、保护和报警系统定值或修改保护系统,由提出变更保护设定值或修改保护系统的部门负责人或专业主管向主管生产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提出申请,审批结果应予记录。

4、变更联锁、保护和报警系统设定值工作完成,保护具备投入条件时,应由该保护主管部门专业技术人员提出保护投用申请,经生产技术部、主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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