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当前强农惠农政策一览表

合集下载

《湖北省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管理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湖北省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管理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湖北省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管理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摘要:为保证强农惠农政策的贯彻落实,严肃处理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管理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乡镇(街道)、村(社区)、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的责任:(一)在调查摸底过程中工作失职,导致基础数据填报不真实;(二)对拟申报享受强农惠农资金的对象及标准,未按照规定予以公示;(三)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未按照规定及时调查处理;(四)因工作失职,将不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申报范围或者未将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申报范围;(五)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或者截留、私分强农惠农资金;(六)用强农惠农资金充抵债务或其他款项;(七)其他违反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

在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财政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的责任:(一)强农惠农政策公开不及时、不全面;(二)对基础数据审核不严格或故意弄虚作假,导致将不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申报范围;(三)未按规定对强农惠农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直达账户;(四)未按规定及时足额开具拨付指令,拖欠延压强农惠农资金;(五)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六)对发现的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管理中的违规行为不进行调查处理;(七)农民负担及补贴政策监督卡和直达农户的强农惠农资金“一本(卡)通”没有按规定及时发放到户;(八)其他违反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

原文恩施州农机办关于转发《湖北省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管理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农机化办:现将省纪委监察厅发布的《湖北省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管理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是国家强农惠农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实施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是各级农机部门的重要职责。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纾困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纾困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纾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4.08•【字号】鄂政办发〔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纾困的通知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发〔2020〕6号),为帮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降低疫情影响,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纾困,加快复工复产的有关政策措施通知如下:一、保障信贷供给。

统筹中央适度规模经营资金、财政涉农资金、普惠金融专项等相关资金3亿元,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贷款实行贴息。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享受的贷款贴息政策,不与对小龙虾深加工企业给予紧急贷款和贴息支持政策,对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猪场(含地方猪保种场)及年出栏500头以上规模的猪场给予临时贷款贴息支持政策等重复享受。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农业农村厅、省农业事业发展中心,各市、州、县人民政府)二、延展还款期限。

对有发展前景、暂时受困的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通过给予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完善续贷政策安排、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给予支持。

延期期间免收罚息,利息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企业双方自主协商、合理确定。

(责任单位:湖北银保监局、人行武汉分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三、加强融资担保。

加快推广“农担信用贷”,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担保业务,按0.5%的优惠担保费率进行担保。

对融资需求300万元以下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行无抵押信用担保,对具有一定规模、带动能力强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额度可提高至500万元,担保额可提高至1000万元。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湖北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第二批)的通告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湖北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第二批)的通告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湖北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第二批)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公布日期】2021.09.29
•【字号】鄂农通告〔2021〕11号
•【施行日期】2021.09.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
正文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湖北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第二批)的通告
鄂农通告〔2021〕11号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8号)的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在参考部分省区的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标准的基础上,经过专家组评估论证和公示环节,我厅形成了《湖北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第二批)》(见附件),现予以公布执行。

按照农业农村部农机化管理司相关要求,果园轨道运输机、农业用北斗终端及辅助驾驶系统(含渔船用)等品目分档和补贴标准将另行发布。

附件:湖北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第二批)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2021年9月29日。

67条!农业农村部发布2022年国家强农惠农富农政策措施

67条!农业农村部发布2022年国家强农惠农富农政策措施

67条!农业农村部发布2022年国家强农惠农富农政策措施近期,农业农村部发布了《2022年国家强农惠农富农政策措施选编》,将2022年国家出台的强农惠农政策全部汇总在了一起,总共4大类,67条措施。

因篇幅有限,小编把跟我们农业从业者息息相关的惠农政策放在这了,赶紧来看看你有没有享受到!01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其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覆盖2.2亿农户。

补贴依据可以是二轮承包耕地面积、计税耕地面积、确权耕地面积或粮食种植面积等,具体依据哪一种类型面积或哪几种类型面积,由省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自定;补贴标准由地方根据补贴资金总量和确定的补贴依据综合测算确定。

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再给予补贴。

鼓励农民采取秸秆还田、深松整地、减少化肥农药用量、施用有机肥等措施,这部分补贴资金通过“一卡(折)通”等形式直接兑现到户。

02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政策2022年,中央财政继续对实际种粮农民发放一次性补贴。

补贴旨在适当弥补农资价格上涨增加的种粮成本支出,保障种粮农民合理收益,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释放支持粮食生产积极政策信号,稳定市场价格预期。

一次性补贴对象为实际种粮农民,具体包括利用自有承包地种粮的农民,以及流转土地种粮的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03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2022年,继续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坚持“农民自愿、政策支持、方便高效、安全环保”的原则,加快耗能高、污染重、安全性能低的老旧农机淘汰,促进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经营组织。

享受报废补贴的机具为达到报废条件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机械,包括依法纳入牌证管理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以及水稻插秧机、机动植保机械、铡草机、机动脱粒机、饲料粉碎机等。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农业厅关于公布全省涉农价格和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农业厅关于公布全省涉农价格和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农业厅关于公布全省涉农价格和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13.06.28•【字号】鄂价工服[2013]83号•【施行日期】2013.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农业厅关于公布全省涉农价格和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鄂价工服〔2013〕83号)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农业局(经管局):为认真贯彻落实《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鄂政办发〔2012〕73号),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省物价局、财政厅、农业厅共同开展了涉农价格和收费政策清理工作。

现将清理后保留的涉农价格和收费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涉农收费文件审核制。

所有面向农民收费的文件,必须通过省物价局、省财政厅会同省减负办审核,各级各部门不得擅自出台文件,加重农民负担。

所有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严格按照中央和省规定执行,严禁自立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所有涉农经营服务性收费,必须严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的标准收费,坚持公开公正、质价相符和群众自愿的原则,严禁将涉农公益性服务变为有偿服务,严禁向农民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

二、加强涉农价格和收费的管理。

对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农民,除收取土地和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外,严禁收取其他费用。

对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生育子女的农民,除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外,严禁收取其他费用。

进一步完善农业用水价格机制,降低农民水费支出,严禁在规定水价之外多收乱收费用。

农村用电价格严格按用电类别执行电价政策,严禁混淆用电类别向农民多收乱收费用。

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要坚持学生自愿征订教辅资料的原则,不得突破“一课一辅”。

对办理婚姻登记的农民,除收取婚姻登记证书工本费外,严禁收取其他费用。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湖北省“两增两减”虫口夺粮促丰收行动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湖北省“两增两减”虫口夺粮促丰收行动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湖北省“两增两减”虫口夺粮促丰收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2.28•【字号】鄂农办发〔2022〕7号•【施行日期】2022.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湖北省“两增两减”虫口夺粮促丰收行动方案的通知鄂农办发〔2022〕7号各市、州、县(区)农业农村局,政府直属农业事业推广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和工作安排,充分发挥植保防灾减灾在稳定粮食生产、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我厅决定组织开展以“增加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覆盖率,减少病虫危害损失和化学农药使用量”为核心内容的“两增两减”虫口夺粮促丰收行动。

现将《2022年湖北省“两增两减”虫口夺粮促丰收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具体措施,明确目标任务,强化属地责任,切实抓好落实。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2022年2月28日2022年湖北省“两增两减”虫口夺粮促丰收行动方案为科学有效防控农作物病虫灾害,实现“虫口夺粮”,推进化学农药减量化,特制定本方案。

一、发生趋势分析据湖北省农作物病虫害测报网监测和专家会商分析,预计2022年我省小麦、水稻、玉米、马铃薯等粮食作物重大病虫呈重发态势,发生总面积约1.5亿亩次,比2021年和近5年平均发生面积分别增加4.9%和11.1%,对我省80%的产区构成威胁,需要增加防控资金、加大组织力度、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遏制病虫危害,努力减轻灾害损失。

(一)小麦重大病虫害。

预计小麦“三病一虫”发生面积2800万亩次。

赤霉病全省偏重及以上发生,在江汉平原、鄂东和鄂北局部大流行风险极高,预计发生面积1100万亩;条锈病全省大部中等发生,长江、汉水两岸麦区偏重发生,发生面积约600万亩;纹枯病全省大部偏重发生,发生面积约700万亩;蚜虫鄂北岗地中等发生、局部偏重发生,其他麦区偏轻发生,发生面积约400万亩次。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农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农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农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0.19•【字号】鄂政发〔2016〕55号•【施行日期】2016.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发展规划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农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的通知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将《湖北省农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6年10月19日湖北省农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十三五”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时期,是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是推进农业现代化的关键时期。

为进一步夯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基础,促进全省农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湖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精神和国家推进农业发展的总体部署,编制《湖北省农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

一、“十三五”发展形势(一)发展基础。

——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稳定增强,农业强省建设取得明显成效。

2015年,全省粮食产量时隔18年后再创历史新高,粮食产量达到2700万吨,实现“十二连增”,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作出了重要贡献。

“菜篮子”产品生产实现较大幅度增长,蔬菜、生猪、水产品等农产品产量分别比2010年增长23.0%、14.0%、29.1%,较好地满足了城乡居民的多样化需求。

多种农产品产量位居全国前列,油菜、淡水产品产量连续20年保持全国第一位,蔬菜、茶叶产量居全国第三位,柑桔产量居全国第四位。

食用菌、蜂蜜、鲜蛋、淡水小龙虾、河蟹等农产品出口位居全国第一位。

——农业结构调整成效显著,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加快。

农业产业结构不断优化,2015年全省养殖业产值占农业总产值42.4%,比2010年增长2.9个百分点。

在粮食稳定发展的同时,经济作物发展速度加快,蔬菜成为产值超千亿元的大产业,特色水果快速发展,特色茶比重显著提高。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7〕32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7〕32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实施意见正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7〕32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支持政策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87号)精神,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完善强农惠农富农政策,促进农民持续增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三农”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强农惠农富农政策,着力挖掘经营性收入增长潜力,稳住工资性收入增长势头,释放财产性收入增长红利,拓展转移性收入增长空间,确保农民收入持续稳定增长。

力争到2020年,全省农民持续增收支持政策体系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进一步缩小,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高于城镇居民,确保我省在中部地区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二、加大农业支持保护力度,挖掘农业内部增收潜力(一)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优先保障财政对“三农”的投入,确保力度不减弱。

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土地整治,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作为项目业主自主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

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政策,实施耕地质量保护和提升行动,启动大宗油料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加强农田水利、农业科技和粮食仓储物流等基础设施建设。

实施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

在县市层面推进统筹使用财政资金。

对财政资金投入农业农村形成的经营性资产,探索将股权量化到村到户,作为村集体或农户持有的股权,让农民长期受益。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委农工部、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粮食局、省电力公司)(二)落实完善农业补贴政策。

鄂州市2020年家庭农场农业补贴标准

鄂州市2020年家庭农场农业补贴标准

鄂州市2020年家庭农场农业补贴标准鄂州市是湖北省的一个地级市,位于长江中游的汉江上游,地处中国腹地,是一个以农业为主导的城市。

随着农业现代化的发展,农村家庭农场的作用越来越凸显。

为了支持和促进家庭农场的发展,鄂州市政府制定了2020年的家庭农场农业补贴标准。

2020年家庭农场农业补贴标准分为两个方面,分别是种植业和畜牧业。

一、种植业方面1.主要农作物方面,市政府将给予补贴以鼓励农民种植优质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

对于种植优质粮食作物的家庭农场,每亩每年补贴200元;对于种植经济作物的家庭农场,每亩每年补贴150元。

2.特色农作物方面,市政府将给予补贴以支持农民种植特色农作物。

对于种植特色水果作物的家庭农场,每亩每年补贴300元;对于种植特色蔬菜作物的家庭农场,每亩每年补贴250元。

3.休闲农业方面,市政府将给予补贴以推动农民发展休闲农业。

对于开展休闲农业的家庭农场,每亩每年补贴200元。

4.技术培训方面,市政府将给予补贴以提升农民的种植技术水平。

对于参加市级以上培训班的家庭农场主和从业人员,每人每学期补贴1000元。

二、畜牧业方面1.畜禽养殖方面,市政府将给予补贴以支持家庭农场的畜禽养殖业发展。

对于每头规模化养殖的肉牛、肉羊和猪,每年补贴200元;对于每头规模化养殖的奶牛、奶羊和家禽,每年补贴150元。

2.牧草种植方面,市政府将给予补贴以促进牧草种植业的发展。

对于种植优质牧草的家庭农场,每亩每年补贴100元。

3.养殖技术培训方面,市政府将给予补贴以提升农民的养殖技术水平。

对于参加市级以上培训班的家庭农场主和从业人员,每人每学期补贴1000元。

以上为鄂州市2020年家庭农场农业补贴标准的主要内容。

补贴的发放将通过财政专户进行,补贴资金将根据实际补贴情况进行核算和发放。

此外,鄂州市政府将加大对家庭农场的扶持力度,鼓励农民投资农业产业,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

同时,市政府也将加强对家庭农场的监管,确保补贴资金的使用合法合规,确保农民的利益得到保障。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农业农村厅,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05.13•【字号】•【施行日期】2021.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农业农村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市、州、县农业农村(经管)局、财政局: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财办农〔2021〕11号)精神,为全面落实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提高补贴效能,安全、及时将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发放到农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自本实施意见印发之日起,《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农计发〔2018〕15号)终止执行。

一、补贴范围和对象(一)补贴范围。

在全省范围内,原则上对种地农民拥有承包权的耕地、村组非承包地在土地确权时被确认的耕地、国有农场、国有农牧渔良种场和融通农业发展(武汉)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融通公司)的耕地给予补贴。

(二)补贴对象和依据。

以家庭承包农户(以下简称农户)为单位,在农户土地二轮延包面积基础上确权的实测面积,作为农户申报补贴资金的依据。

农户之间土地经营权发生流转的,应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农户之间未签订土地流转协议的,补贴资金仍由土地承包权者享有;农户土地经营权流转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用于农业生产的,必须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

农户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必须上报乡镇财政所(经管站)备案,作为补贴发放凭据。

农户(含农户外的组织和个人,下同)承包耕种村组非承包地的,村组必须与农户签订土地承包协议,并报乡镇财政所(经管站)备案,作为补贴发放凭据。

村组未与农户签订土地承包协议的非承包地不得申报补贴。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农业产业强省建设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实施意见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农业产业强省建设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实施意见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农业产业强省建设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湖北省委员会,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4.10•【字号】•【施行日期】2021.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农业产业强省建设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实施意见近日,湖北省委、省政府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农业产业强省建设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实施意见》。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农业产业强省建设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实施意见》全文如下。

“十四五”时期,是乘势而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

新发展阶段“三农”工作依然极端重要,须臾不可放松,务必抓紧抓实。

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建设农业产业强省,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省委十一届八次全会总体部署,准确把握新发展阶段,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坚持农业现代化与农村现代化一体设计、一并推进,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统筹发展和安全,加快创新驱动发展,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把基点放在农民增收上,把重点放在产业发展上,把着力点放在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上,加快建设农业产业强省,大力实施乡村建设行动,全面推进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振兴,加快形成工农互促、城乡互补、协调发展、共同繁荣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以农业农村现代化抬高全域高质量发展的底板,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开好局、起好步提供有力支撑,为“建成支点、走在前列、谱写新篇”作出新贡献。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促进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促进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促进农民收入较快增长的意见【法规类别】减轻农民负担【发文字号】鄂发[2004]1号【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中共湖北省委【发布日期】2004.02.12【实施日期】2004.02.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促进农民收入较快增长的意见(2004年2月12日鄂发[2004]1号)湖北是个农业大省,切实解决好“三农”问题,对于促进协调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

各级党委、政府务必始终把“三农”工作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把增加农民收入作为统筹城乡发展的关键举措来抓,努力维护农民的经济利益、合法权益,保持农业农村经济来之不易的良好发展态势。

2004年全省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总体要求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按照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坚持深化农村改革,坚持县域经济“一主三化”的发展路子,不断优化农业结构,积极扩大农民就业,切实增加农业投入,统筹兼顾增加农民收入和发展粮食生产的双重目标,寓粮食增产于农民增收之中,努力构筑农民收入持续增长的长效机制。

全省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4%,力争增长5%;粮食总产量争取达到210亿公斤左右;农业增加值增长4%,力争增长5%;农民负担比上年再减少10%。

一、积极调整优化农业结构,挖掘农业内部增收潜力支持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

在继续抓好蔬菜、水产、魔芋、黄姜板块基地建设的同时,新增建设300万亩其他优势农产品基地。

优势板块基地建设要提高质量和效益,建成优质农产品出口基地、龙头企业的原料基地和名牌农产品生产基地。

2004年省里筹措资金5000万元,坚持聚集项目、捆绑资金、集中投向的原则,支持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

省直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有关项目资金要向基地县市倾斜,各项目县市也要积极落实配套资金。

惠农补贴政策

惠农补贴政策

惠农补贴政策第惠农补贴政策7月13日,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发布2021年重点强农惠农政策,强农惠农政策包括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农机购置补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玉米、大豆生产者补贴和稻谷补贴等多种奖励和补贴。

1、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补贴对象: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

补贴形式:通过“一卡(折)通"等形式直接兑现到户。

2、农机购置补贴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原则上测算比例不超过30%。

3、玉米、大豆生产者补贴和稻谷补贴东北三省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政策,有关稻谷主产省份继续实施稻谷补贴政策。

4、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补贴范围:水稻、小麦、玉米、棉花、马铃薯、油料作物、糖料作物、能繁母猪、奶牛、育肥猪、森林、青稞、牦牛、藏系羊和天然橡胶,以及水稻、小麦、玉米制种。

补贴地区:内蒙古、辽宁、安徽、山东、河南、湖北等6个省(自治区)。

保费补贴:在地方财政自主开展、自愿承担一定补贴比例基础上,中央财政给予保费补贴支持。

5、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农产品仓储保鲜设施补贴补贴方式:先建后补、以奖代补。

补贴地区:河北、山西等16个省份。

补贴标准:补助采取"双限",补贴比例上限不超过仓储保鲜设施造价的30%(湖北省和贫困地区放宽至50%),单个主体补贴上限为100万元,具体定额补贴标准由地方制定。

6、渔业发展与船舶报废拆解更新补助支持渔民减船转产和人工鱼礁建设,支持深水网箱推广、渔港航标等公共基础设施。

7、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补偿补偿方式:一次性补助与过渡期补助相结合,一次性补助直接发放到符合条件的退捕渔民。

过渡期补助由各地统筹用于与禁捕直接相关的工作。

补偿范围: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区域。

8、产粮大县奖励奖励对象:常规产粮大县、超级产粮大县、产油大县、商品粮大省、制种大县。

奖励方式:常规产粮大县奖励资金作为财力补助,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其他奖励资金按照有关规定用于扶持粮油产业发展。

惠农政策项目一览表

惠农政策项目一览表
惠农政策项目及标准一览表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项目名称
种粮农民直接补贴 农资综合直接补贴 农作物良种补贴 退耕还林工程粮款补贴 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贴
补贴标准
根据各村计税面积和产量(或农业税)分解到户 根据各村计税面积和产量(或农业税)分解到户 小麦、玉米10元/亩 160元/亩*年,其中粮食补助资金140元/亩*年,现金补助资金20元/亩*年 90元/亩*年,其中生活补助70元/亩*年,管护费20元/亩*年
备注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贴及 政府补贴130元/人。乡级医院报销比例75%,县级65%,市级55%,省级50%,省外 住院报销 50%。门诊报销、慢性病报销比例50% 农机具购置补贴 能繁母猪保险补贴 家电下乡补贴 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 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 金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农村五保户供养 农村临时救助 农村二女节育户奖励 销售价格的30%,单机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 每头保险费为60元,国家财政补助48元,养殖户自筹12元 销售价格的13% 汽车销售价格的10%,最高限5000元;摩托车销售价格的13%,最高限为650元 按本人所属类别的标准发放,详见《宣传手册》11页 一类113元/人*月,二类85元人*月,三类62元/人*月,四类51元/人*月, 集中1800元/人*年,分散1600元/人*年 按受灾情况发放,每次300—3000元 3000元/户
序号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项目名称补贴标准来自备注计划生育家庭特殊困难家 独生子女死亡的100元/人*月;独生子女伤、病残的80元/人*月 庭救助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 本人及配偶属农业户口居民,1933年1月1日出生,在1973年至2003年期间未违反计 励扶助 生政策,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年满60周岁,720元/人*年 “少生快富”资金扶贫工 独女领证户5000元,独子领证户4000元,二女节育户3000元 程项目 “两户”养老储蓄 二女结扎户600元/户;独生子女领证户1200元/户 独生子女领证户父母奖励 自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十六周岁止,2007年每月给予不低于20元,2009年每月给 金 予不低于25元的奖励费 农村两户及其子女优待奖 有15种补贴类别,按本人所属类别的标准发放,详见《宣传手册》22页 励 农村育龄夫妇和流动人口在落实计划生育手术时,免收放环、取环、女扎、人流的 计划生育手术免费 手术费 环情服务补助费 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 生助学金 寄宿生活补助 卸任村干部补贴 农村危旧房改造补贴 村组干部报酬 高龄老人生活补贴 城乡医疗救助 乡村医生劳务补助 每人每次补助2元 每生每年1000元 小学生3元/人*天,初中生4元/人*天。按250天计算 每人每年120-180元 每户建设45平方米,2009年一律补助4000元;2010年,贫困户补贴4000元,计生两 户补贴5200元,低保户补贴10000元 2010年,村干部报酬平均达到6000元/人,组干部报酬年标准1800元/人 从85岁起分四个年龄段,360元-1200元/人*年 经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医疗报销后,分四档按不同比例报销,详见《宣传手 册》34页 2010年起6000元/人*年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农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农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农村有关政策的通知【法规类别】农业管理【发文字号】鄂办文[2008]71号【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中共湖北省委【发布日期】2008.10.16【实施日期】2008.10.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农村有关政策的通知(鄂办文〔2008〕71号)各市、州、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今年以来,各地采取强有力的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各项农村政策,加大支农惠农力度,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群众发展生产的积极性,推动全省取得了抗灾夺丰收的胜利,加快了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步伐。

但从最近对各地贯彻落实省委“一号文件”检查督办的情况来看,一些地方涉农政策落实不到位,抵扣截留农民补贴款的问题时有发生,农民负担出现反弹迹象,“以钱养事”新机制不完善,村级债务有所增加,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规范。

这些问题的存在,损害了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影响党群、干群关系,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

为此,各地党委、政府及有关单位务必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强化措施,切实抓好各项农村政策的全面贯彻落实,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一、全面落实惠农补贴政策(一)规范发放。

惠农补贴必须按规定向农民发放,不得截留挪用,不准用补贴款抵扣任何收费和债务。

发放补贴的“一折通”存折,必须由乡镇财经所干部直接发送到农民手中,不得由乡镇或村组干部集中代领转发。

代发放的金融机构,必须严格审核把关,所有补贴只能由享受补贴的农民凭有效证件领取;必须保证随到随取。

(二)公告公示。

以村为单位,将补贴对象、补贴项目、补贴标准、补贴数额、兑付形式以及监督电话等告知农户,接受群众监督。

(三)加强检查督办。

及时发现和纠正惠农补贴发放中的不规范行为,从严追究当事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

二、严防农民负担反弹(四)落实责任追究制。

湖北省当前强农惠农政策一览表

湖北省当前强农惠农政策一览表
大学生村官创业“扬帆计划”
省委、省政府政策
通过社会化方式筹集资金,对省委组织部选聘的大学生村官分别给予1-10万元的创业资金扶持。大学生村官承诺两年后归还资金,用于更多的村官创业。
就业培训
人社部发[2009]48号
对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返乡农民工,主要依托符合条件的职业培训机构开展1-6个月(不少于120课时)的实用技术培训。
森林管护:10000元/人·年;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森工企业在岗职工应发工资总额的23%,各级财政部门直接划拔给各级社会保障机构;政策性社会性支出:公检法司经费15000元/人·年,教育经费12000元/人·年,医疗卫生经费6000元/人·年;富余职工一次性安置:依据国家确定的按照森工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3倍补助;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按省有关规定,3678.5元/人·年,连续补助3年;封山育林:封育5年,每亩每年14元;天然林保护工程资金由中央补助80%,地方配套20%。
防疫政策和疫情报告
中央政策
要坚持预防为主、免疫与扑杀相结合。对列入国家一类动物疫病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实行免费强制免疫,防疫责任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所需疫苗经费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共同负担,对注射等其他防疫费用,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证。
高致病性生猪蓝耳病等扑杀补贴
中央政策
每头扑杀生猪核定价格600元,由中央财政承担300元,省级财政承担90元,县市级财政承担90元,养殖户(场)负担120元。市、县政府在组织扑杀时,按照每头480元的补偿政策给予先期垫付,然后再按程序申报,确保养殖户(场)利益。
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
中央决策
由县一级医疗卫生机构对国贫、省贫县的乡镇卫生院派驻业务骨干进行对口帮扶,每个乡镇卫生院派驻3名医务人员。

湖北省种田补贴标准

湖北省种田补贴标准

湖北省种田补贴标准湖北省作为我国重要的农业大省,农业生产一直占据着重要地位。

为了支持农民种田生产,湖北省政府制定了种田补贴标准,以帮助农民提高农业生产效益,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

以下是湖北省种田补贴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针对农业生产中的农资补贴。

湖北省对农业生产中的种子、化肥、农药等农资给予一定的补贴支持。

具体来说,对于购买的农业种子,按照一定比例给予补贴;对于购买的化肥和农药,也给予一定的补贴支持。

这些补贴的发放,可以有效降低农业生产成本,提高农业生产效益。

其次,针对农业机械化补贴。

湖北省对农业机械化生产给予一定的补贴支持。

对于购买或租赁的农业机械设备,按照一定比例给予补贴支持。

这些补贴的发放,可以推动农业生产的机械化水平,提高农业生产效率。

再次,针对农业生产的技术培训补贴。

湖北省对农民参加农业生产技术培训给予一定的补贴支持。

农民参加相关的农业生产技术培训,可以提高其农业生产技能,提高农业生产水平,进而提高农业生产效益。

最后,针对农业生产中的灾害补贴。

湖北省对农业生产中遭受自然灾害的农民给予一定的补贴支持。

对于遭受自然灾害损失的农业生产,可以申请相关的灾害补贴,以减轻农民的损失,保障农业生产的稳定。

综上所述,湖北省种田补贴标准涵盖了农资补贴、农业机械化补贴、技术培训补贴以及灾害补贴等多个方面,为农民的种田生产提供了全方位的支持。

这些补贴政策的实施,有助于提高农业生产效益,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进一步推动湖北省农业产业的发展。

同时,也为农民创造了更好的种田生产环境,增强了农民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希望这些补贴政策能够得到有效的落实,为湖北省农业生产注入更多的活力和动力。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促进农村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促进农村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法规类别】农业管理【发文字号】鄂发[2008]1号【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中共湖北省委【发布日期】2008.01.14【实施日期】2008.01.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鄂发〔2008〕1号2008年1月14日)2008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省委九届二次全会精神,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按照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突出加强农业基础建设,努力增加农产品有效供给,促进农民持续增收,切实解决农村民生问题,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现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主要发展目标是:粮食增产5亿斤,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8%,农业增加值增长4%。

一、继续推进优势农产品板块建设1、稳定发展粮食生产。

优化品种结构,提高单产水平,省财政继续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主产区建设优质稻板块达到2000万亩。

落实对产粮大县奖励政策、国家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积极做好粮食收购工作。

加大对农户科学储粮工程建设的政策支持力度。

2、大力发展经济特产作物。

继续巩固和加强优质棉花、双低油菜、果茶、蔬菜、食用菌、中药材等优势和特色农产品板块建设,推进规模化连片种植。

突出重点区域和产品,建设一批高标准、高质量的出口农产品生产基地。

继续筹措资金用于烟叶基本烟田“千村千亩”工程建设,开展现代烟草农业试点。

3、加快发展畜牧水产业。

开展畜牧大县创建工作,加快转变畜禽养殖方式,落实规模养殖用地政策和对畜禽养殖业的各项补贴政策。

2008年省里筹措资金对新建经过验收的万头养猪场,每个补贴100万元。

加大与中粮集团的战略合作,支持中粮集团在我省投资建设大型现代化养猪场和屠宰厂,带动农民标准化生猪养殖,同等享受国家和省里的优惠政策。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能繁母猪、奶牛保险
国办发明电〔2007〕53号,省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7]80号
能繁母猪、奶牛“应保尽保”。对能繁母猪保险保费实行财政补贴,具体是中央财政负担50%、省财政负担30%,饲养户负担20%。
养殖户信贷支持
省委、省政府决策
省委、省政府鼓励农村金融机构为养殖户提供信用贷款,鼓励担保机构为养殖场(户)提供担保服务。并对受灾的养殖户进行救灾贷款扶持和贷款贴息。
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中央政策
平均5元/亩,2010年集体林区调整为10元/亩。
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省委、省政府政策
平均5元/亩,2010年集体和个人林调整为10元/亩。
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补助
中央政策
每户中央和省各补助10000元,其余由地方和个人承担。
林业血防工程
中央政策
每亩造林补助500元,其中中央200元/亩、省级100元/亩,地方配套200元/亩。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政策。
鄂财教发[2007]86号、鄂财教发[2010]108号、鄂财教发[2010]192号文件。
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财政补助
省委、省政府政策
对每个乡村医生进行公共卫生服务工作量化考核,合格后按每人每年1200元予以补助。
调整农村电话费收费标准
鄂价房服[2006]281号
降低电话装移机工料费标准,由300元/部调整为200元/部。
农村义务教育
国发〔2005〕43号、鄂政发[2006]37号,鄂财教发[2008]27号。
油价补贴的对象是拥有机动渔船的渔民。当国家确定的成品油出厂价汽油高于4400元∕吨,柴油高于3870元∕吨时,启动油价补贴机制。可向县级渔业主管部门申请补贴,由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核算后拨付。
农村公路建设奖励
中央决策
和省政府决策
从2008年起,按县道每公里7000元、乡道每公里3500元、村道每公里1000元标准安排非列养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经费
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
中央决策
由县一级医疗卫生机构对国贫、省贫县的乡镇卫生院派驻业务骨干进行对口帮扶,每个乡镇卫生院派驻3名医务人员。
百镇千村示范卫生机构创建活动
省委、省政府政策
每年评选100个示范乡镇卫生院、1000个示范村卫生室予以表彰奖励,每个乡镇卫生院奖励10万元,每个村卫生室奖励2000元。
生猪生产经营税费项目和标准
鄂政办发
〔2004〕141号
实行生猪生产、经营行政性收费限额控制。全省城、乡生猪生产和经营行政性收费分别控制在19元、17元以内。
农机具购置补贴
中央政策
实行定额补贴,中央财政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农机具价格的30%。农机购置补贴目录由“湖北省农业机械化信息网”公布。
油价补贴
中央政策
农资综合补贴
中央政策
从2007年开始,国家为降低农业生产成本,增加农民收入,每年从中央财政列支农资综合补贴专款。2010年补贴我省27.42亿元,直接补贴到农户,由财政厅操作。
农民负担
省委、省政府政策
(1)按照鄂办发[2002]27号文件规定,一事一议筹资每人每年不得超过15元。(2)按照鄂政办发[2005]97号文件规定,每个劳力每年承担10个工为上限,农民愿意出资的,折资标准为每个标准工日5元至8元。(3)按照鄂办发[2002]35号文件规定,县乡两级易涝地区排涝水费每年每亩不得超过11元,村组排涝水费每年每亩不得超过5元。目前我省11县(市、区)县乡排涝水费已经取消,分别是松滋市、石首市、公安县、荆州区、沙市区、江陵县、洪湖市、监利县、仙桃市、潜江市、沙洋县。
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提供生活费补助。2011年补助标准:农村中小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将分别达到小学每生每年400元、初中每生每年600元以上,对100人以下的农村教学点按100人的规模补助公用经费。补助免费教科书资金标准小学年生均90元、初中年生均180元。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小学每生每年750元,初中每生每年1000元。
劳动技能培训
国发[2010]36号
对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重点开展初级技能培训,使其掌握就业一技之长;对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等新成长劳动力,鼓励其参加1-2个学期的劳动预备制培训,提升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
职业培训补贴
鄂政发[2008]60号
对登记失业人员、准备转移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并达到初级职业技能水平的,按照每人400-80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大学生村官创业“扬帆计划”
省委、省政府政策
通过社会化方式筹集资金,对省委组织部选聘的大学生村官分别给予1-10万元的创业资金扶持。大学生村官承诺两年后归还资金,用于更多的村官创业。
就业培训
人社部发[2009]48号
对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返乡农民工,主要依托符合条件的职业培训机构开展1-6个月(不少于120课时)的实用技术培训。
[2010]108号
从2009年秋季学期起,对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逐步减免学费;按照每生每年2000元的免学费测算标准由中央、省和各地财政按一定比例分担。
农村独生女高考加分
鄂政办发[2009]32号
农村独生女参加高考,报考省属院校时,可申请享受在文化成绩总分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的政策性照顾。
巾帼家政服务员培训工程
省委、省政府政策
为农村妇女提供免费培训,引导她们向家政服务业转移就业。
雨露计划
鄂发[2009]8号
2009-2012年,实现培训转移20万贫困劳动力,实用技术培训40万人,“雨露计划”补助标准提高到人平1000元。
扶贫搬迁
鄂发[2009]8号
2009-2012年,实现扶贫搬迁4万户、16万人。2010-2012年,扶贫搬迁建房补助提高到人平2000元。
防疫政策和疫情报告
中央政策
要坚持预防为主、免疫与扑杀相结合。对列入国家一类动物疫病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实行免费强制免疫,防疫责任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所需疫苗经费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共同负担,对注射等其他防疫费用,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证。
高致病性生猪蓝耳病等扑杀补贴
中央政策
每头扑杀生猪核定价格600元,由中央财政承担300元,省级财政承担90元,县市级财政承担90元,养殖户(场)负担120元。市、县政府在组织扑杀时,按照每头480元的补偿政策给予先期垫付,然后再按程序申报,确保养殖户(场)利益。
农村实用拔尖人才选拔
鄂人[2008]25号
每两年选拔一次,每次选拔50人。颁发荣誉证书,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在农民专业技术职称、推荐享受省政府专项津贴人员和“全国农村优秀人才”时,优先考虑;优先推荐有培养前途的农村实用拔尖人才到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培训。
减免农村家庭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学费
鄂财发
高致病性禽流感的扑杀补贴
中央政策
高致病性禽流感的扑杀补贴标准及分担比例:鸡、鸭、鹅等禽类按10元/只的标准予以补偿,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各担负5元。
三、发展社会事业政策
“田园小康”项目
省委、省政府政策
通过社会化方式筹集资金、按照“小额资助、直接到人、滚动运作、爱心传递”的模式,对初次创业的农村青年分别给予3000-5000元项目资金。农村创业青年承诺两年后归还,使项目惠及更多农村青年。
生猪规模养殖
省委、省政府政策
我省25个国家生猪调出大县的规模养殖户可向当地财政、畜牧部门申请扶持。补贴资金主要用于猪舍标准化改造、猪品种改良、粪污处理等。
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用电
鄂政发〔2007〕67号
(1)鼓励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则,禁止占用基本农田。(2)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3)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按照农用地管理,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4)畜禽养殖场、规模养殖小区用电统一执行农业生产电价。
太阳能热利用
中央政策
太阳能热水器,每台补助1000元,在退耕还林地区实施。
秸秆能源化利用
中央政策
秸秆热解气化集中供气工程,每处补助230万元左右,并向周边农户集中供气。秸秆沼气集中供气工程,每处补助150万元左右,并向周边农户集中供气。
农村能源服务体系建设
中央政策
建立县级服务站,中部地区每个补助15万元,享受西部政策地区每个补助20万元。建立乡村服务网点,中部地区每个补助3.5万元,享受西部政策地区每个补助4.5万元。
农村适龄青年免费婚前医学检查
鄂人口委[2008]25号
由政府出资,为农村适龄青年免费进行婚前医学检查。
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补助
中办发[2005]27号;鄂办发[2006]44号
对全省乡镇综合文化站按照有关规定,分别按照20万元、16万元、12万元的标准进行补助。
发展农家乐促进农民自主创业
国发[2009]41号
退耕还林工程补助
国发[2004]24号
国发[2007]25号
按实施退耕还林面积进行补助:粮食210元/亩,现金20元/亩,种苗50元/亩;完善退耕还林政策125元/亩,巩固退耕还林成果105元/亩,荒山造林200元/亩。实行“谁耕退、谁造林、谁经营、谁受益”政策,直补到退耕户。
天然林保护工程补助
中央政策
1、资金支持。自2009-2011年,对达到《湖北省农家乐星级划分与评定》标准并吸纳5人以上就业的农家乐,每户给予1万元的资金补贴。2、税收减免。3年内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符合有关条件规定的在前3年内按照每户每年8000元的标准依次扣减应缴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3、信贷担保。每户可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在贷款期限内给予全额贴息。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