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 区 交 通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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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区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保证厂区交通运输安全、维护交通秩序、防止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2 总则
2.1 公司成立以人力资源部、安全部、车队联合组成的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全面负责厂区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其办公室设在安全部,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2.2 厂区交通安全管辖范围是指本厂道路以及进入厂区内的行人和车辆。
2.3 进入厂区的各种车辆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家主席令第8号)、《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1994)以及公司有关厂区交通管理的制度和实施细则。
3 信号、标志
3.1 厂区交通道路、厂门、弯道、单行道、交叉道、跨越道路的管架以及禁止停放车辆的场所和禁行道路等,均应设置国家规定的道路交通标志。
3.2 厂区限制路段和管制路段应设置明显的警告、禁令标志。3.3 破路施工以及跨越占道路拉设绳、架,须报经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审批,并设立醒目标志,夜间要有红灯。
3.4 厂区交通道路要设有足够的照明。
4 交通线路
4.1 厂区交通道路应平坦通畅,路侧要设有下水道(明沟应加盖),并定期疏通,严禁向路面排放蒸汽、烟雾、酸碱等有害物质。4.2 严禁在厂区主要通道和消防通道上堆集物资、设备,禁止在路面上进行阻碍交通的作业。凡是由于生产需要临时占用或破土施工时,必须经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占用。
4.3 交通道路两侧堆放的物资,要离道边1米以上,堆放要牢固,
跨越道路拉设的绳、架,其高度不得小于5米。
4.4 公司根据具体情况和需要,将厂区交通道路划分为三类:4.4.1 自由路段:厂内的主干道,允许各种车辆通行。
4.4.2 限制路段:通向化工车间、库房的非主干道,允许运送原料、产品的相关车辆通行。
4.4.3 管制路段:除消防车、救护车外,禁止其它车辆通行、停留。
4.5 厂区交通道路的具体划分,详见道路两旁的交通标志。
4.6 因特殊情况需要进入限制路段和管制路段的机动车辆,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交管办批准后方可通行。
5 车辆管理
5.1 机动车辆(包括叉车、装载车、内转车)的车况必须良好,按公安、交通部门的规定定期检审,检审合格后方可行驶。
5.2 车辆管理部门要建立机动车辆、小型车辆和特种车辆的保养修理制度,定期进行小修、中修和大修,实行“三级”保养制度,严格车辆的质量检查,杜绝失修和漏修。凡不符合安全行驶条件的车辆,均不得使用。
5.3 公司自备的专用罐车不得任意改装,检修清洗应按《14.检修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5.4 凡进入生产区的机动车辆(包括外单位的机动车辆),必须配戴阻火器,非经特殊许可,严禁驶入限制路段和管制路段。5.5 车辆必须停放在停车场或准许停放车辆的地点,并依次停放。装载有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车辆必须停放在指定的停车位置,运送EO的特种车辆在厂区内停留时间不得超出3小时(包括卸料时间在内)。
5.6 严禁摩托车进入生产区,禁止内转车和特种车辆驶出厂区。
6 车辆驾驶
6.1 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经专门培训,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辆驾驶证》(正式或实习执照),经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审
批,人力资源部聘用,方能驾驶机动车辆。
6.2 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机动车辆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法规和知识的学习、教育,所有驾驶员必须参加所在安全小组的学习,各学习小组每月不得少于学习一次。凡全年累计三次不参加学习者,送上级交通安全管理部门组织的学习,合格后才予以年审。
6.3 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认真执行车辆驾驶规则,在行车前、行车中及收车后,都要对车辆各部件和装载的货物进行检查,行车前要鸣笛示意,行车中精力要集中,通过路口、弯道处要减速、鸣笛、显示信号行驶,做到“一看、二慢、三通过”。
6.4 厂区内各种车辆要执行厂区限速规定:机动车辆进出厂门及转弯处为5km /h,直线路为10~15km/h。
6.5 严格执行《化学工业部安全生产禁令》中有关机动车辆的7项安全禁令:严禁无证开车;严禁酒后开车;严禁超速行车和空档溜车;严禁带病行车;严禁人货混载行车;严禁超标装载行车;严禁无阻火器车辆进入禁火区。
7 车辆装载管理
7.1 机动车辆载货要符合下列规定:
7.1.1 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货量。
7.1.2 装载货物必须均衡平稳、捆扎牢固,车厢侧板、后拦板要关好栓牢,装载散状、粉状或液态货物时,不得散落、飞扬或滴漏车外。
7.1.3 装卸场地和堆场应保证装卸人员、装卸机械和车辆有足够的活动范围和必要的安全距离,其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得小于3.5m,物料堆垛的间距不得小于1m,并按其品种、特性和安全要求分类堆放。
7.1.4 危险化学品在装卸、搬运前及作业过程中,其装卸负责人应事先制定安全措施,作业前应向作业人员详细交待清楚,作业过程中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1.5 装卸、搬运危险化学品时,必须轻拿轻放,严防震动、撞击、摩擦、重压和倾斜。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装卸时,须杜绝明火,并有防爆、防静电火花的防护措施,与周围建筑物应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7.2 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载物,必须按规定装载,不准超长、超宽、超高、超重。
7.3 货运机动车不准人货混载,大型货运机动车在厂内转运货物时,车厢内可附载押运或装卸人员1~5人,但须留有安全乘坐位置,载物高度超过车厢栏板时,货物上不准坐人,严禁驾驶室顶部、脚踏板、叶子板等处载人。
7.4 翻斗车、叉车、小型工程车、装载车等驾驶室内乘员应在核定数额之内,其它部位严禁载人。
7.5 各种挂车与主车连接装置必须牢固,并安装有效的制动器、防护网、保险链、牌照灯、标志灯及杀车灯,车厢(或罐体)宽度不得超出主车,载货高度必须低于主车。
8 非机动车、行人
8.1 自行车、三轮车、手推车等非机动车辆和行人也必须遵守交通法规。
8.2自行车、三轮车不准牵引其它非机动车辆或被机动车辆牵引,转弯前必须慢行,并伸手示意,不准突然猛拐。
8.3 手推车载货时,车的两侧应有人帮护,不许两车共载一物,严禁放飞车。
8.4 厂内行人必须走人行道或靠路边行走,横过公路事须注意车辆,不准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行走时注意脚下有无沟、坑、池、井,头顶上部有无管线、架子、电缆、电线等障碍物;不要在有毒有害物排放的地方停留,不准在起重物下穿行或停留。
9 在厂区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当事人或目击者应主动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和公私财产,并迅速报告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处理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