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互联网时代的网络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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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互联网时代的网络暴力摘要:由于互联网发展日新月异,网络成为公民行使言论自由的一种新的表达方式,同时伴随着网络暴力的发生,使网络暴力作为一个新事物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和关注,由于网络媒体的社会责任缺失、公民言论自由表达制度的缺失、国家相关法律制度的缺失以及网名法律意识淡薄,使得网络暴力事件屡禁不止,因此必须采取继续加强监管网络言论自由立法、加强网络服务商的自我管理及明确责任的承担者、政府的积极引导和建立网络自律组织、加强网民的法律意识等措施才是网络言论自由规范化的有效路径。
关键词:言论自由;网络暴力的现状;网络暴力的原因;保护言论自由
网络以其虚拟性、互动性、数字化、全球化等特点影响着全世界六十亿人的社会生活,我们不得不承认从来没有哪一种事物能够像网络一样在短时间内如此猛烈的冲击我们的生活。因此在互联网广泛普及的今天,网络已经成为言论自由的一个新领域,言论自由的涵义已经突破了传统的界限向网络这个虚拟的空间延伸了。这就赋予了言论以新的表达方式和自由。但是网络言论自由如同一把双刃剑,在给人以言论自由的同时,却留下了网络暴力的阴影。言论自由是公民的一项最重要的权利,也是民主社会存在的基础之一。网络言论自由的缺陷导致了网络暴力的出现,这引起了巨大的争议。相比传统的言论自由来说,应当受到更加严格的限制。
一、“网络暴力”的概述
据专家介绍,“网络暴力”现象进入公众视野,源于2006年2月“高跟鞋虐猫”事件及当年4月的“铜须门”事件。这两个事件引起了网民公愤,在“网络通缉令”的强大攻势下,当事者的个人信息和隐私被“人肉搜索”公开,其生活受到了很大影响。
(一)“网络暴力”的概念
指网名借助网络这个虚拟空间利用攻击性、煽动性和侮辱性的语言文字对某些人进行讨伐与攻击,不但对事件当事人进行人身攻击,恶意诋毁,更将这种讨伐从虚拟网络转移到现实社会中,造成当事人名誉损害的行为,人们习惯称之为“网络暴力”。
(二)“网络暴力”的特征
1、利用煽动性的言语,抢占道德的制高点,恶意制裁、审判当事人并谋求网络问题的现实解决;
2、通过网络追查并公布传播当事人的个人信息以及隐私,煽动和纠集人群以暴力
语言进行群体围攻;
3、在现实生活中使当事人遭到严重伤害并对现实产生实质性的威胁①。
(三)“网络暴力”的现状
①《人民日报》:《网络舆论暴力来势凶猛,如何向它说不》,2007年8月13日
任何人都可能成为网络暴力攻击的对象,无论你是普通百姓,还是家喻户晓的娱乐明星。普通大众的典型案例有“陈易卖身救母”、“虐猫”、“铜须”事件等。对娱乐明星来说有韩国明星崔真实不堪忍受网络留言而自杀事件,陈冠希“艳照门”事件以及最近炒得火热的舒淇遭围攻删微博事件。相对于普通大众来说,网民采用的方法如出一辙,将当事人的真实身份、家庭住址、电话号码、工作单位、照片、生活细节等个人隐私公布于众,使当事人承受的巨大精神压力从虚拟的网络社区转移到现实生活中,从而打破他们原有的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秩序,给当事人造成了严重的后果。陈易母亲因为不堪网友的舆论重负,停止了继续治疗,最后不治身亡。虐猫女子则用否定自己人格的言辞公开向全体网民道歉。而铜须事件中的女主人公则不得不与原本还深爱的老公离婚②。而对娱乐明星的来说其影响同样不能忽视。网络留言逼死韩星催真实,政府新增“网络侮辱罪”以处罚在网络上散布虚假事实等行为,并加强网络实名制。另外还决定修改程序,对因恶意回帖受到伤害的人予以救助。香港娱乐明星陈冠希的“艳照门”事件轰动了大陆和港澳台地区,使涉事的女明星演艺事业全面终止,几乎断送掉了他们的演艺生涯。舒淇因意外卷入骂战致早期艳照被翻出被迫删除一千多条微博,无疑这些人都成为了网络暴力的受害者。有专家研究表明,网络暴民已经严重侵害了他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
某网站开展了一项在线调查(3226人参与),问题是:“您认为哪些是网络暴民”的典型特征?”其结果表明主观上有恶意制裁别人的倾向占62.6%,出口成脏的占57.4%。不经过当事人允许就直接公开其隐私的占56.8%,威胁当事人的人身安全的占54.3%,动不动就质疑当事人的道德品质的占48.2%,盲目跟随别人的意见的占44.8%。③“网络暴民”是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而产生的新词,但网络暴民心态,已经让人感到了一股令人恐惧的力量。从原来在论坛里的互相漫骂,到名人博客上的群起而“骂”之,再到著名的铜须事件、虐猫女事件;从漫骂,到人身攻击,再到揭露隐私,甚至直接在现实世界中进行攻击。现在的网络中,到处充斥着这种暴力的因素,并有愈演愈烈之势。正是如此,才逐渐形成了“网络暴民”这个很有特色的词汇。网络暴民采用污言秽语的信口谩骂或随声吠影的口诛笔伐,使用了破坏性和毁灭性的暴力手段对别人实施攻击,对当事人却造成了精神上的杀伤。
二、“网络暴力”形成的原因
(一)网络媒体的社会责任缺失
媒体承担着舆论导向的作用,在信息社会的今天,媒体具有强烈的号召力和影响力。在社会伦理道德方面,媒体报道中一切能够提高发行量和点击率的信息都能成为媒体传播的内容,如今我们打开电脑不管是官网还是普通网站都充斥着价值导向不良的内容,传扬是一种负面的道德意识,且媒体在不断报道道德沦丧事例时,公众正确的价值观发生动摇,受到冲击,甚至瓦解,在不经意中在一点一点的吞噬我们合理的道德传统,扭曲我们的世界观、人
②赵瑞华:《从CNNIC统计数据解读中国网络暴民现象》,2007年5月15日。
③谢小亮:《六成多网友认同主观恶意是网络暴民首要特征》,《中国青年报》,2006年9月18日。
生观、价值观,甚至逐步取代。媒体为了吸引眼球,增加点击率,将本来没有什么新闻价值的事件进行炒作,几乎覆盖整个网络媒体行业。网络对事件的报道都是在未核实的情况下加以放大,很难说不是网络媒体的炒作。
(二)公民言论自由表达制度的缺失
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国公民有言论的自由。同时我国宪法在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规定过于简单,内容不充实,规制也缺乏,如何界定损害的范围,怎样就是损害,让人无从得知。在网络上,发表个人不满时痛斥国家社会是否算得上损害国家利益?在批驳他人时造谣生事是不是损害了他人的合法利益?宪法仅规定了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但是对于公民享有的言论自由的内容、范围、行使的方式等均未有明确的规定。网络的匿名性使得网民对言行的自律程度大大降低。根据“沉默的螺旋”理论,人作为一种社会动物,总是力图从周围环境中寻求支持,避免陷入孤立的状态。所以面对部分网友围攻当事人,他们就会屈于环境压力而附和占上风的“暴民领袖”。④基于中国近70%的网民文化程度在大学本科以下这一事实,也使得大量网民只对事物的表面现象有所认识,但并没有认识事物的内在规律。因此他们容易受到表面信息的影响,做出非理性的判断,难于短时间内理清事物背后隐藏着的复杂心理及社会因素,容易受网络群体情绪的影响,从而容易用简单粗暴的方式惩罚他们认定的“坏人”,很难对自己的行为后果做出做出全面、客观、理性的判断,从而在众多网民的带动下,就有可能导致“网络暴民现象”的出现⑤。
(三)国家相关法律制度的缺失
法律的出台赶不上经济社会的发展,一旦法律出现了缺位,就会有不法之徒铤而走险,钻法律的空子,为自己争名夺利的同时触犯了他人的合法利益。网络是一个虚拟的世界,但一旦虚拟与现实接轨,将现实中的人在网络中讨伐,后果也是真真实实地让人痛心疾首。我国的网络立法,虽然注意到了网络与现行法律的冲突和网络技术发展所带来的立法空白,从而对《著作权法》等法律进行了修订,并针对互联网制定了一系列行政法规和规章,但无疑仍存在着立法规格较低、质量不高的缺点,操作性不强的弊端。随着网络的发展和普及以及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的发展,以法律的形式对网络进行规范的必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因此,对网络言论的众多立法规制根本无法落实到实处,较多的规定在日益发展的网络面前不堪一击。同时法律对公民的隐私保护力度不够,我国刑法中没有规定侵犯个人隐私的条款,所以依据“法无明文规定不定罪”的规定,在我国侵犯隐私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只构成民事侵权,承担一般的民事侵权责任。
(四)网名法律意识淡薄
由于我国网名70%处于本科文化水平,没有接受正规的法学教育,使得掌握的法律知识甚少。而且在当代,我国的法制不够健全,宣传法制的力度不够,这都是造成大众法制观
④刘新传:《探析“网络暴民”的言论侵权:以“猫、铜须事件”为例》,中国新闻研究中心,2007年5月25日。
⑤赵瑞华:《从CNNIC统计数据解读中国网络暴民现象》,2007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