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新媒体时代的网络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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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新媒体时代的网络暴力

摘要:新媒体时代互联网促进了民众之间的交流、沟通与互动,网络中一些引导性舆论促进了和谐社会的构建。但由于网络具有虚拟性、匿名性、开放性等特点,网络舆论的负功能日益凸显,引起了网络社会的失范,阻碍了现代社会的良性发展。文章从社会学视野出发,在对网络暴力概念界定的基础上,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并力图寻求解决对策,从而为网络暴力现象的研究提供新思路。

关键词:网络暴力;虚拟社会;非理性表达

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以及网民参与积极性的提高,网络对社会热点形成了强大的网络舆论热潮。“房叔事件”、“杨达才事件”、“重庆不雅视频事件”、“幼童香港便溺事件”等均引发了网民的广范围热议与关注,显示出了巨大的网络舆论影响力。然而,伴随着互联网时代来临,网民的自我意识愈发强烈,个人主义强调的平等、自由被扭曲成利己主义以及对他人合法权益的无视甚至是侵犯。自2006年2月的“高跟鞋虐猫事件”之后,网络暴力开始愈演愈烈。由最初的道德声讨超越了正常理性,甚至演变为持续性的舆论攻击与现实中的声讨,而使当事人的权益受到损害,人权遭到践踏。由于网络暴力现象频频再现,并且这股强大力量已逐渐渗透入现实社会生活中,成为了涉及公共利益的重要社会问题,要求人们开始反思网络暴力并进行社会学的思考。

1“网络暴力”的概念界定

网络暴力是社会暴力的延伸,它不同于现实生活中血肉相搏的暴力行为,而是在虚拟性的网络空间中,用语言文字对人进行道德讨伐的一种攻击性行为。这些语言文字歪曲事实真相,具有攻击性、煽动性和侮辱性,不但对当事人进行人身攻击,造成名誉损害,更将这种讨伐从网络转移到现实社会中。对当事人进行“人肉搜索”,公开当事人的个人隐私,打着道德与正义的大旗,践踏他人的尊严,触及道德和法律的底线。“人民日报曾分析过网络暴力的三大特征:一是以道德的名义,恶意制裁、审判当事人并谋求网络问题的现实解决;二是通过网络追查并公布传播当事人的个人信息(隐私),煽动和纠集人群以暴力语言进行群体围攻;三是在现实生活中使当事人遭到严重伤害并对现实产生实质性的威胁”。

2网络暴力产生的原因

2.1网民言论表达具有盲目性

在面临纷繁的信息洪流下,网民由于素质的的局限以及过多信息的干扰,会自觉不自觉地产生从众心理和跟风行为。从众的效应使网民们有了“法不责众”的心态,丧失了自己理性的思考与判断,庞大的舆论合力对当事人造成强大的身心伤害。在网络暴力的从众效应中,整个事件发展的核心就是网络意见领袖。这些大V、公知的评论往往能引起多数网民的关注,左右其判断,并最终引导网络舆论的走向。如果这些意见领袖打着正义的旗帜,发表一些带有某种倾向性的言论,并煽动网民的关注与追捧,表达的观点在正义的旗帜下出现某种偏向,那么

网民就可能产生相应的非理性的情绪与舆论,最终出现网络暴力现象。

2.2社会发展不平衡导致矛盾激化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变革期,发展不平衡,社会各阶层之间的矛盾凸显,因此,一旦网络热点事件涉及到了官员贪污腐败、富人的不道德行为,就会引起网民的强烈讨论,激荡起社会舆论,并在网络这个匿名平台上发泄自己在现实生活中的不满,演变成网络暴力。

2.3匿名性特征弱化义务承担

论坛、微博、聊天室等公共言论空间,因其虚拟性、匿名性的特点,为“网络暴力”的产生培育了土壤。在现实生活中,每个人都受到道德规范、他人眼光的约束,需要对其言行举止负责,但网络的匿名性使每个人成为“无名的大多数”,一方面网络的匿名性特点会使大家更加享受言论自由的权利,在发表意见、交流互动中更为活跃,另一方面由于匿名性的特点,网民不会承担对言论负责的义务,将日常生活中的道德准则丢弃,法律意识和道德责任感弱化,人性“恶”的一面暴露无遗,对当事人进行“全名狂欢”的声讨,导致网络社会的无序与失范。

2.4网民的年轻化及从众心理使其容易失去理性

“我国网民中10~29岁的年轻人所占比例为66.7%,且网民中初、高中学历者所占的比重达到了67.4%”。这些青年网民心智尚未成熟,价值观模糊,思想认识水平不够深入,容易冲动、激怒,社会辨别能力不强,缺乏独立思考能力,对现实的不满情绪强等。因此,网名的青年化使多数网民对网络上的言论采取盲目相从的态度,而没有加以甄别,而产生了传播学上“沉默的螺旋”的情况,通过一种滚雪球效应,意见领袖的言论却来却强大,成为网络舆论中的主流意见,进而推动了网络暴力事件的爆发。

2.5网民的自我表达及狂欢心理使其易于宣泄恶搞

网络媒体为人们提供了自由表达意见的平台,网民通过这一渠道充分拥有了话语权、表达权与自我展示的空间而他们常常也将现实的不满在这个匿名的虚拟世界中自由发泄,易产生极端言论,形成网络暴力。另一方面,网络传媒强大的消费娱乐导向,使网络暴力呈现出娱乐化的倾向。网名以玩笑的方式进行网络互动,以娱乐的逻辑解读他人生活,并从中寻求自我成就感,满足自己的的娱乐和狂欢诉求。使网络暴力从最初单纯的对当事人道德的审判,越来越变成了狂欢化与娱乐化的恶搞。

2.6网络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网络传播中的开放性、匿名性、虚拟性等特点,造成了网络监管的不利,使网络法律法规在制定和具体实施上都存在一定的困难,无法对网民形成强有力地约束,助长了某些网民“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致使互联网信息发布者滥用自由

表达权。截至目前,我国颁行的网络法规共有数十部,但大多数都只停留在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层面上。因此,网络法律法规的完善,必须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并从可操作性与效力层级上进一步提高。

3解决网络暴力的路径思考

3.1加强网民道德与法治意识建设,实现网民自律

网民的道德素质不高是网络暴力事件发生的重要原因。由于网络的匿名性以及网民的道德素质高低不同,从而使道德观念在一些网民心中异化并产生偏差,产生了打着正义的旗号而发起的网络暴力事件。因此,对人们进行相关的道德教育,提高媒介素养,是防止网络暴力的基本前提。每一个网民都应当加强自律意识,树立正确的道德标准,强化自己的道德责任感,培养自己的理性思维,并用公正客观的态度来看待网络上的一些不道德的事件。如果网民都用理性、文明的声音,不随意跟风从众,那么网络暴力事件自然减少。而增强网民的自律意识是控制网络暴力最直接、有效的方式。互联网为每一个网民都提供了自我意见表达的平台,可以自由发表各种意见,表达利益诉求,但言论自由不是无边界的,有一定的前提条件,即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不能触犯法律,言论与行为必须符合网络伦理道德与法律的要求。与此同时,我们还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从众多网络暴力事件中我们可以看到,这种网络失范行为对当事人的隐私、名誉等基本人权都进行了践踏,已经严重影响正常生活,侵犯了法律赋予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所以,网络暴力现象的控制,就要通过道德教育和法制宣传等形式,提高网民道德意识,树立社会责任感。

3.2完善的网络立法

目前,文明上网已引起了社会和有关部门的重视,并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有关互联网络管理的法律法规,但总体来说仍不成体系,对网络社会行为规范的制定还相对落后,对网络舆论的监督和引导还很欠缺。然而,在信息高度发展的网络社会,仅仅寄托网民的自律,依靠网络伦理道德的约束这种软性社会治理方式是不够的,还需要强制性的约束,即通过法律的底线强制来双管齐下解决网络暴力的问题。网民之所以在网络平台中肆意妄为,很大的一个原因就是缺少法律的约束作用。在这种情况下,更要加强因此需要加快网络立法,加强网络制度建设,划清自由与侵权的界限,建立健全的信息内容审核和监管制度,保障用户信息安全,对缺乏道德意识和自律意识的人进行必要惩处,只有这样才能有效的制止网络暴力行为,网络空间才能得以真正净化。

3.3加强网络技术监控和场所管理

政府应该强化“网络把关人”意识,加强对“黄金猎人”、“人肉搜索”等网站的监管,必要时可以设置“网络电子警察”,保证信息的非暴力性,出现暴力信息或涉及到他人隐私时,网站管理人员有责任也有义务尽快删除,保护他人隐私。此外,还可以利用实名制来监督、提醒网民要为自己的言行负责。韩国影星崔真实的自杀引起韩国对网络暴力的重视,2005年最先实行后台实名制,即前台任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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