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刷宗教用品审批表
公司宣传品、印刷品管理办法
公司宣传品、印刷品管理办法一、前言公司宣传品、印刷品是企业形象宣传、推广产品、扩大知名度的重要手段。
为了保证宣传品、印刷品的规范化、统一化和有效性,制定本《公司宣传品、印刷品管理办法》。
二、宣传品、印刷品的定义宣传品:是指公司用于宣传推广业务、产品的各种宣传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海报、手册、彩页、产品目录、招商手册、宣传册、DM单、展示板等。
印刷品:是指公司的企业名片、信纸、信封、纪念册、年报、色卡、票据、发票、办公用品、说明书等印刷品类。
三、宣传品、印刷品的制作程序1、需求评估:各部门有宣传、推广需要时,应及时向宣传部经理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宣传品、印刷品的用途、受众、预算和时间等。
2、方案制订:宣传部接到申请后,应在熟悉申请内容后,考虑设计策略,确定宣传品、印刷品制作方案,分别编制制作计划,并提交给公司领导审批。
3、设计创作:宣传部对已审核通过的制作计划,按照预定时间和预算,组织开展设计创意策划、文案撰写、平面设计、影视拍摄、包装装潢等工作。
4、样稿审核:组织各领导、专业人员对宣传品、印刷品的样稿进行审核,并确认设计稿是否符合公司要求、制作标准等。
5、制作印刷:确认样稿无误后,组织印刷制作。
宣传品视情况而定,可外包出去印刷厂、物流仓库等取货,也可由公司内部的印刷出版社完成,这些程序需要在方案制定阶段启动,全部程序在确认样品后完成。
6、分发管理:分发是宣传品、印刷品制作完成后的重要一环。
负责分发的相关管理人员,应按照分发计划对各项宣传品、印刷品进行登记、统计、标记、分发、储存、归档等工作。
四、宣传品、印刷品管理的规定1、设计、内容、用途必须符合公司政策和相关法律规定,不能违反民族、种族、宗教、性别、国家尊严等原则。
2、制作宣传品、印刷品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法规的规定。
设计稿必须注重情感沟通和美学感受,符合顾客的审美习惯和利益,切实发挥宣传推广功能和效果。
3、保护公司机密和商业机密。
涉及公司机密和商业机密的宣传品、印刷品,由相关部门负责保密,未经授权不得向外泄密,不得接受第三方拍照、复印机等影像或进行任何形式的工艺处理。
印刷业管理条例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ﻫ第一条为了加强印刷业管理,维护印刷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注意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书籍、地图、年画、图片、挂历、画册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装桢封面等。
ﻫ本条例所称包装装潢印刷品,包括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及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纸、金属、塑料等的印刷品。
本条例所称印刷经营活动,包括经营性的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印、影印、打印等活动。
第三条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讲求社会效益。
ﻫ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第四条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ﻫ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ﻫ第五条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印刷业经营者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
ﻫ第六条印刷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ﻫﻫ第二章印刷企业的设立第七条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第八条设立印刷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ﻫ(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ﻫ(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资金、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ﻫ(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印刷业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
印刷业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0.11.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施行日期】2020.11.29•【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5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印刷业管理,维护印刷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书籍、地图、年画、图片、挂历、画册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装帧封面等。
本条例所称包装装潢印刷品,包括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及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纸、金属、塑料等的印刷品。
本条例所称其他印刷品,包括文件、资料、图表、票证、证件、名片等。
本条例所称印刷经营活动,包括经营性的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印、影印、打印等活动。
第三条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讲求社会效益。
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第四条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
学院试卷印制审批单
年 月日
学院试卷印制审批单(院系留存)
20〜20学年第学期
试题性质:期中口期末口 补考口重修口 其它口
课程类型
公共选修课口
专业选修课口()课
考试形式
开卷口 闭卷口
课程名称
使用年级、专业、班级
学院名称
试题页数
印制份数交ຫໍສະໝຸດ 时间使用时间年 月 日
命题教师
联系
系主任(签字):
年 月 日
教学院长(签字):
年 月日
教务处(签字):
年 月日
学院试卷印制审批单(文印室留存)
20〜20学年第学期
试题性质:期中口期末口 补考口重修口 其它口
课程类型
公共选修课口
专业选修课口()课
考试形式
开卷口 闭卷口
课程名称
使用年级、专业、班级
学院名称
试题页数
印制份数
交送时间
使用时间
年 月 日
命题教师
联系
系主任(签字):
年 月H
教学院长(签字):
年 月日
新闻出版署、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文化部、轻工业部关于印发《印刷行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文化部、轻工业部关于印发《印刷行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已撤销),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文化部(已撤销),轻工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8.11.05•【文号】•【施行日期】1988.11.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新闻出版总署决定废止的第二批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04年6月18日实施日期:2004年6月18日)废止新闻出版署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文化部轻工业部关于印发《印刷行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五日)现将新闻出版署、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文化部、轻工业部共同制定的《印刷行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
为了切实管好印刷行业,使其更好地为我国两个文明建设服务,请结合各地区、各部门的情况,贯彻执行。
附:印刷行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印刷行业的管理,发展印刷业。
保护合法经营,制止非法印刷活动,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专营或兼营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印、影印、油印、誊写、打印等印刷业务(以下统称印刷业务)的单位(以下统称印刷企业),均按本办法管理。
私营印刷企业亦应按本办法办理。
第三条开办印刷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生产场所,厂房建筑要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安全规定。
(二)具有与登记的经营项目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
(三)负责人具有所在地常住户口。
(四)制定有关安全保卫制度,并由专人负责执行。
第四条开办印刷企业,应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登记手续:(一)经主管部门或所属街道办事处、所属乡政府审查批准。
(二)经所在地省、市、县级新闻出版局、文化局、轻工(厅)局审查批准。
(三)经所在地公安机关审查同意。
(四)持上述批准同意文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筹建或开业。
宗教工作中的相关法律法规
(一)关于宗教活动场所的相关规定
• 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经登 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 以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内举行,由宗教活 动场所或者宗教团体组织,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 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按照教义教规 进行。
•
•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程序:一是由宗教团 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 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二是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宗教事务部门对拟同意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 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三是报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对设立其他固定宗 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获 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
场所安全
人命关天
案例:青海省大通县塔尔镇下旧庄村在修建清真寺大殿时,由 于大殿屋顶负载过重,发生屋顶坍塌,造成8人死亡、23人受伤。 该寺由西宁市民宗局审批,由寺院阿訇组织当地村民自筹自建。 据查,工程没有招投标,设计方案未经审查,未办理基建项目 手续及施工许可证,没有专业施工队伍,没有工程监理和质量 监督,属于违规建设。
2、外部监督方面
寺庙应当接受政府宗教、公安、文物、建设、卫 生等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 法规、规章情况,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 登记项目变更情况,以及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 况进行监督检查。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自觉接受信教公民的监督。
(二)关于宗教教职人员的相关规定 •
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认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宗教教职人 员主持宗教活动、举行宗教仪式、从事宗教典籍整理、进 行宗教文化研究等活动,受法律保护。 • 根据农四师《宗教教职人员管理暂行规定》,教职人 员必须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关于宗教信仰自由的规定,坚持 政教分离、权利和义务相一致,不得干预行政、司法、教 育、婚姻、计划生育等国家职能的实施,尊重他人不信教 的权利,不得变相的向党员、干部及未成年人等不信教群 众施加压力。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务院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宗教活动场所是指依法设立的寺庵林舍、宫观、清真寺、教堂及其他从事宗教活动的固定处所。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宗教活动场所进行管理和监督。
公安、工商、文化、园林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同级宗教事务部门做好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
第五条设立宗教活动场所,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按有关规定向宗教事务部门登记,并接受年度检查。
宗教活动场所终止、合并、迁移或变更登记内容时,应当到原登记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第六条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代表组成的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管理组织成员由民主选举产生,并报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七条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宗教政策,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组织正常的宗教活动,接受当地宗教事务部门的管理;(二)教育信教群众,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爱国爱教,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与不同的宗教、教派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和睦相处;(三)制止自由传道、私设聚会点、私自选任宗教教职人员、不按规定发展信徒等非法宗教活动,配合有关部门打击邪教组织的破坏活动;(四)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抵制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五)保护宗教活动场所的文物古迹、建筑设施、古树名木及其它财产不受损害;做好宗教活动场所的治安保卫、安全防火、绿化美化等工作;(六)管理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和收入;开办社会服务业和公益事业。
第八条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财产和收入由该场所民主管理组织管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其财产,不得无偿调用其收入。
印刷单位审批事项申请表
电话
联系人姓名
电话
职工人数
邮政编码
在本次申请前已获批准的印刷经营范围(在相关类别前的“□”上打“√”)
□出版物印刷□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
□其它印刷品印刷□专项排版、制版、装订
□复印打印
印刷经营许可证编号:
本次拟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在所需要项目前的“□”上打“√”)
.内资出版物印刷单位审批
外商投资其它印刷品印刷企业的□设立,□兼营,□变更印刷经营活动,□兼并、□合并、□分立
外商投资专项排版、制版、装订业务企业的□设立,□兼营,□变更印刷经营活动,□兼并、□合并、□分立
外商投资数字印刷企业的□设立,□兼并、□合并、□分立
注册类别
(在相关类别前的“□”上打“√”)
.□国有或国有控股□民营或民营控股
申请单位法人签名:
(申请单位公章)
年月日
设备名称及型号
产地
生产
日期
机身
编号
购置
价格
(二)主要印中设备
设备名称及型号
产地
生产
日期
技术
规格
机身
编号
购置
价格
(三)主要印后设Βιβλιοθήκη (含装订等)设备名称及型号
产地
生产
日期
机身
编号
购置
价格
三、承诺书
申请单位
声明
本申请单位保证所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真实有效,保证使用真实、合法、安全的固定场所作为经营场所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保证已知悉并仔细遵守印刷、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出版物印刷企业设立
□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兼营出版物印刷
□出版物印刷企业变更印刷经营活动
印刷业管理条例
印刷业管理条例(1997年3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2号发布,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印刷企业的设立第三章出版物的印刷第四章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印刷第五章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第六章罚则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印刷业管理,维护印刷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及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书籍、地图、年画、图片、挂历、画册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装帧封面等。
本条例所称包装装潢印刷品,包括商标标识、彩色包装盒(袋)、纸制包装用品、印铁制罐、以介绍产品为内容的广告宣传品等。
本条例所称其他印刷品,包括文件、资料、图表、票证、名片等。
本条例所称印刷经营活动,是指经营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印、影印、打印等活动。
第三条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印刷管理的其他规定,提高质量,不断满足社会需要。
禁止印制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制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及其他印刷品。
第四条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印刷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中,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由国务院授权的机构负责监督管理。
国务院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印刷业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新闻出版、包装装潢印刷品的管理部门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条印刷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印刷企业的设立第六条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第七条设立印刷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三)有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印刷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及宗教印刷品申请表
印刷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及宗教印刷品申请表
印刷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及宗教印刷品
申请表填写说明
一、本表一式三份,履行完审批程序后,分别由省级人民政
府宗教事务部门、全
省性宗教团体和申请单位留存。
二、发放范围需说明是在本宗教团体内或本宗教活动场所
内免费发放。
三、申请理由应载明:1、符合《出版管理条例》及本宗教
的教义教规,能够引导信众正信正行;2、满足信教群众的宗教生活或宗教教学、宗教研究的需要;3、具体编者、主要著作者的情况说明,应着重说明其具备较高宗教学识;4、申请理由栏不够填写的,可另具附页并加盖印章。
四、表格应工整填写、字迹清楚、不能缺项(无相关内容的
栏目用右斜线“/”表示)。
五、请使用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所附材
料使用A4纸。
印刷业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66号
印刷业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正文:----------------------------------------------------------------------------------------------------------------------------------------------------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5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印刷业管理,维护印刷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书籍、地图、年画、图片、挂历、画册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装帧封面等。
本条例所称包装装潢印刷品,包括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及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纸、金属、塑料等的印刷品。
本条例所称其他印刷品,包括文件、资料、图表、票证、证件、名片等。
本条例所称印刷经营活动,包括经营性的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印、影印、打印等活动。
第三条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讲求社会效益。
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第四条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印刷业经营者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宗教事务局•【公布日期】2022.04.08•【文号】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18号•【施行日期】2022.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宗教正文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18号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行为,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维护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宗教事务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宗教活动场所,是指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等规定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第三条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真实完整、安全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宗教活动场所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应当报为其办理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的宗教事务部门(以下称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条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主要包括下列任务:(一)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本场所的财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二)进行会计核算处理,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实施财务公开,如实反映本场所财务状况;(三)合理编制预算,统筹安排、节约使用资金,保障本场所正常运转;(四)规范本场所收支管理,严格审批程序;(五)规范本场所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维护合法权益。
第六条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收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损毁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
第七条宗教事务部门、财政部门依法对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财务管理机构和人员第八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机构,配备会计、出纳、资产管理等必要的财务人员。
财务管理机构在本场所管理组织的领导下对本场所的财务进行统一管理。
第九条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机构一般由财务管理机构负责人以及财务人员等组成。
会计、出纳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的专业能力。
中国文化大学讲义印制申请表
中國文化大學講義印製申請表
(處理聯)
中國文化大學講義印製申請表 (收執聯)
壹、印製項目:講義印製以各科目之教學大綱為原則。
貳、印製份數:
(一)每一學期每一科目以25張原稿為限,如有不足得由各系所協調其他科目之原稿數流用請印。
(二)教師任教多班相同課程,並使用相同講義時,請一併計算印製份數。
(三)講義印製份數得於選課人數在加印5份,以供彈性使用。
參、原稿規格: (一)版面以長34公分、寬24公分為限(紙張A4或B4尺寸),超過者請自行影印縮小。
講
義
印
製
原
則
(二)擇錄專書或期刊資料者請先自行影印至標準規格。
肆、請印時間:
(一)為及時交件,原稿請於領件日前4天送達,並以一次15張原稿為限。
(二)每學期停課日前一週至期末考試結束日,配合試題印製暫停承印講義。
伍、申請流程:
(一)講義申印,請填妥申請聯及收執聯資料,一科一張,請任課教師親自簽章,流用其他科目時須蓋系所張及承辦助教章,申請表經教務處課務組審核後,收執聯自存,於交件日憑單領取。
(二)各科目講義如於不同週次使用時,請於處理聯勾選,並將原稿區分標明。
陸、本校實施校園環保,為節約紙張消耗,講義以採雙面印刷及再生紙印製為原則。
殡葬服务行业审批表
殡葬服务行业审批表
拟申请
法人代表
单位名称
经营地址电话号码
开办资金性质资金来源
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
学历职业政治面貌
联系电话家庭住址
从事
业务范围
审批单位意盖章:
见年月日
备注: 1、申请人应遵守有关部门殡葬法规政策; 2、
申请人在经营殡葬服务中不得超出审批业务范围;
3、申请人不得从事殡葬法规明文禁止的遗体运送、冷藏、火化业务和销售封建
迷信丧葬用品; 4、申请人自觉接受殡葬业务部门的监督、管理,每年三月底之前向县殡葬管理
部门申请年检; 5、本表一式三份(一份民政部门留存,一份交给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一份
个人保管)。
济南市宗教事务管理条例-
济南市宗教事务管理条例正文:---------------------------------------------------------------------------------------------------------------------------------------------------- 济南市宗教事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9日济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2000年10月26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宗教事务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第四条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以及正常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
宗教活动必须在宪法、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违法活动。
第五条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应当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不受外国势力支配。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负责本市宗教事务的统一管理。
县(市、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负责本辖区宗教事务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宗教事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宗教团体第七条成立宗教团体经所在地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登记后,由当地宗教事务部门报上一级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宗教团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年度检查。
第八条宗教团体应当对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法制教育,维护其合法权益;组织正常的宗教活动,办理教务。
第九条宗教团体应当协助宗教事务部门做好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年检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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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及电 话
印数
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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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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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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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印单位公章) 编印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审稿意见:
年月日 印刷单位名称(并盖公章):
地址:
(主管部门主要领导签名并盖公章)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印管处意见:
联系人及电话: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分管局长意见:
年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局长意见:
月日
年
(审批机关填写)
月日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1.批准印数为 2.准印证号:(
张;
)
号
(签字并盖公章)
经办人:
年
月日
备注: 1.此表一式三联,由申请编印单位填写。第一联交编印单位留存,第二联审批机关留存。 2.此表仅限于印刷宗教用品申请使用。 3.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宗教用品的,必须验证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并 出示该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