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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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国家安监总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国家安监总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国家安监总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12.12•【字号】合安监管[2013]209号•【施行日期】2013.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合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国家安监总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合安监管〔2013〕209号)各县(市)、区安全监管局: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以下简称65号令)、省安全监管局《关于贯彻实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意见》(皖安监三〔2013〕104号),结合全市工作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加强行政许可,严格实行重点区域限时销售(一)按照市人大颁布的《合肥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市政府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合安[2010]9号),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城市建成区内,不得设立常年零售点。

(二)烟花爆竹经营(批发)、零售经营者必须符合65号令规定的条件,提交齐全、有效的材料,经审查合格后方可行政许可。

(三)零售点烟花爆竹储存量最高限量不得超过40箱。

二、制定规划,严格控制零售经营布点数量(一)组织制定烟花爆竹经营布点规划。

各地要按照逐年递减的原则,每年修订本辖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并报市安监局备案。

(二)控制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数量。

根据区划调整情况,结合市政府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合安[2010]9号)要求,现对布点数量作出调整,计划到2015年底,全市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原则控制在2900家以内(各县市区零售经营布点数量见附表)。

三、严格市场准入,规范烟花爆竹经营(一)严格烟花爆竹产品准入管理。

为确保市场上烟花爆竹产品正规、质量合格,全市实行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采购备案和烟花爆竹产品统一防伪标签管理制度,产品加贴市安监局监制的统一防伪标签。

安全燃放烟花爆竹规定范本

安全燃放烟花爆竹规定范本

安全燃放烟花爆竹规定范本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规范烟花爆竹使用行为,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烟花爆竹燃放应持有相应的许可证,并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性规定。

第三条烟花爆竹燃放场所必须符合消防和安全要求,不得在易燃易爆场所、人口密集的地区以及有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可能性较大的地方燃放。

第四条烟花爆竹应当购买正规渠道销售的产品,不得购买、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第五条室内燃放烟花爆竹属于违规行为,严禁一切单位和个人在室内燃放烟花爆竹。

第二章燃放时间和地点第六条烟花爆竹的燃放时间仅限于春节、元宵节、国庆节及其他有特定燃放活动的时期。

第七条除非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否则在指定时间和指定地点以外,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第八条烟花爆竹的燃放地点应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并符合以下要求:(一)远离易燃易爆场所、居民区、公共建筑、河道、林区等区域;(二)无遮挡物,燃放场地周围应清除干燥物品和易燃物品;(三)燃放场地应具备必要的防火设施,确保燃放活动不引发火灾;(四)在燃放场地周围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以便提醒和警示周边人群。

第三章安全防护和操作要求第九条燃放人员必须穿戴适宜的防护用品,包括防火服、防护眼镜、防护手套等,并接受专业培训。

第十条燃放人员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年满18周岁;(二)身体健康,无疾病史;(三)具备一定的爆竹燃放经验和技能。

第十一条燃放人员在燃放前,应仔细检查烟花爆竹的质量和完整性,如发现有缺陷或损坏的烟花爆竹,应立即报告并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一次性点燃的烟花爆竹应放置在具有稳定性的支架上,并迅速远离燃放地点。

第十三条在燃放时,燃放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要求:(一)不得将烟花爆竹燃放朝人群、动物和建筑物等可引发火灾和人员伤亡的方向;(二)不得将烟花爆竹从高处投掷;(三)不得将拇指或其他肢体插入未点燃的烟花爆竹;(四)不得向他人投掷烟花爆竹或恶意伤害他人;(五)不得在燃放过程中使用酒精或其他易燃液体。

烟花爆竹零售点承诺书

烟花爆竹零售点承诺书

烟花爆竹零售点承诺书烟花爆竹零售点承诺书1我单位在经营中将严格执行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义务、认真做好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并郑重承诺:1、从业人员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2、按规定销售合格产品,不销售私鞭、烟花(零售经营者必须到当地具有《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批发企业进货,并凭购货合同由批发企业送货上门。

零售经营者不得设立或变相设立储存仓库);3、按规定配备必要的消防灭火器材,在醒目处张贴禁烟、禁火标志;4、市区经营户不在主干道两侧设立店外零售点;5、按照规定一点一证经营,不得一证多点经营;6、实行烟花爆竹零售专店经营的网点,不超量存放烟花和鞭炮(专店销售烟花爆竹存放量不超过4O箱,每箱重量不超过30公斤);7、专柜经营网点店面内烟花爆竹存放量不超过20箱,每箱重量不超过30公斤;8、本承诺书一式两份,安监部门和经营户各执一份。

负责人签名:__xx月x日烟花爆竹零售点承诺书2为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销售烟花爆竹的。

要求与市教育局下发的关于教育师生严格遵守禁放烟花爆竹有关规定的通知的精神,保障公共安全与师生人身、财产的安全,防止环境污染,维护社会秩序,本人特作如下承诺:认真学习禁放的内容,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

自觉遵守规定,不在规定禁止的时间、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积极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反对社会陋习。

遇婚丧嫁娶或其他重要活动,尽量用其它形式代替燃放烟花爆竹。

教育、劝说直系亲属自觉遵守规定。

本人及直系亲属违反规定的,自愿接受相应处罚。

承诺人(签字):__x日期:x月x日烟花爆竹零售点承诺书3为了规范烟花爆竹零售点的经营行为,明确零售点安全责任,保证安全经营,自愿签订安全经营责任承诺书,作如下承诺:一、严格遵守《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重庆市烟花爆竹专营管理办法》和有关烟花爆竹的各项政策法规,做到诚信守法经营。

环办大气函〔2018〕1031号附表2_下_

环办大气函〔2018〕1031号附表2_下_
开展“散乱污”企业及集 群综合整治
2018 年 10 月底前
2018 年 6 月底前 2018 年 12 月底前
配合省环保厅,完成“三线一单”编制。明确禁止和限制发展的行业、 生产工艺和产业目录。
实施鹏坤水稳站、越然水稳站、润一水稳站、新港码头、烟墩搅拌站、 垒泉搅拌站等 6 家企业搬迁改造。(目前已完成 4 家搬迁)
全年
新注册登记柴油货车开展检验时,逐车核实环保信息公开情况,查验污 染控制装置,开展上线排放检测,确保实现全覆盖。
排放检验机构监管全覆盖。
开展在用汽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护制度(I/M)建设工作。
对初检或日常监督抽测发现的超标车、异地车辆、注册 5 年以上的营运 柴油车进行过程数据、视频图像和检测报告复核。
建设 2000 个物流集散地集中式充电桩和快速充电桩。
推进国Ⅲ及以下营运中重型柴油货车更新淘汰。
全面实施新生产船舶发动机第一阶段排放标准。
淘汰内河航运船舶 101 艘。(20 年以上)
全面供应符合国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停止销售低于国Ⅵ标准的汽柴油, 实现车用柴油、普通柴油、部分船舶用油“三油并轨”。
完成时限
全年 2018 年底前
其他
烟花爆竹
持续开展烟花爆竹禁限放 工作
全年
区域大气 污染联防 联控
错峰生产 修订完善应 急预案及减 排清单
重大活动保障
重点行业错峰生产 完善预警分级标准体系 夯实应急减排措施
环境空气质量保障
2018 年 9 月底前 2018 年 9 月底前 2018 年 8 月底前
全年
安徽省合肥市 2018-2019 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类别
重点工作
主要任务

2023年烟花爆竹政策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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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烟花爆竹政策最新2023年烟花爆竹政策最新20XX年1月11日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其中第二十八条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但是,每年依然会有很多人想燃放烟花爆竹,毕竟是多年的风俗了。

岁末年初,多地调整烟花爆竹燃放规定,备受关注。

多地新规北京:严格执行全域禁放政策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6日宣布,今年春节期间,本市将继续严格执行全域禁放政策。

值得注意的是,冷烟花、擦炮、摔炮、儿童玩具喷花均属于烟花爆竹,均在禁放之列。

不过,北京通州区明确北京环球度假区限定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须经公安机关许可。

合肥:全域禁止燃放根据《合肥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和四县一市人民政府相关规定,合肥市全域范围内(除庐江县、巢湖市公告非禁放区域),全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燃放任何种类烟花爆竹。

辽宁大连:除夕不限时燃放烟花炮竹2022年12月30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做好2023年烟花爆竹燃放管控工作的通告》。

《通告》显示,控制燃放区域以及之外区域,除夕燃放烟花爆竹不限时。

山东东营/滨州/济宁:限定区域限定时间可燃放根据《东营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暂行办法》,在全市禁燃禁放区域内,可以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分别是农历腊月二十三、除夕至正月初五,以及正月十五。

据滨州市政府官网发布的《滨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在滨州市主城区(东、西、南、北外环路以内),县(市、区)城区建成区限制燃放,即自除夕至正月初五、正月十五可以燃放,其他时段不得燃放。

济宁市仍执行《济宁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2020修正版)规定,即:在济宁市主城区北至北二环—杨家河路、东至东二环路、南至南二环路、西至西二环路;兖州区北环城路以南,泗河西岸以西,大安河以东,丰兖西路—大禹南路—南环城路一线以北范围以内全年禁放。

合肥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2017)

合肥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2017)

合肥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2017)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9.29•【字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合肥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2011年6月30日合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1年8月19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2017年8月31日合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 2017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改善环境质量,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燃放烟花爆竹及其相关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全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建立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强化联防联控长效工作机制,完善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及考核问责机制,并将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作为文明创建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范围。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肥巢湖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本辖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公安机关是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应当依法查处未经许可运输以及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并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和案件移送制度,及时发现和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24修订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24修订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24修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创造文明、和谐、健康的工作、生产、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烟花爆竹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

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市场监管、交通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开展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有关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学校应当将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和安全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门户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公益宣传。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居民、村民和业主的宣传教育,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绕城高速公路以内区域(含绕城高速公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北碚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綦江区、大足区、璧山区、铜梁区、潼南区、荣昌区的城市建成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城市建成区的具体范围,由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其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以下简称禁放区域)以外的下列区域或者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一)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二)文物保护单位;(三)车站、码头、机场、桥梁、隧洞、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六)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七)化粪池、沼气池、地下管网;(八)森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用火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

合肥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规定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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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规定文档Document of safety management regulations for large m ass activities in Hefei合肥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规定文档小泰温馨提示: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本文档根据规则制度书写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修改调整修改及打印。

第一条为了加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

安全生产、消防、集会游行示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前款所称大型群众性活动(以下简称大型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一)体育比赛活动;(二)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三)展览、展销等活动;(四)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五)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六)其他影响公共安全的大型活动。

影剧院、公园景区、宾馆酒店、会议中心、娱乐场所、商贸场所、各类院校等在其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参观游览、会议论坛、文化娱乐、商品促销、招生招考咨询等活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安全管理。

第三条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大型活动安全工作,建立综合协调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平台,督促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协调、解决大型活动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公安机关负责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安监、质监、建设、卫生、食药监、交通、文化、体育、城管等部门和政府应急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和本级政府确定的职责,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大型焰火燃放安全管理制度

大型焰火燃放安全管理制度

大型焰火燃放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对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定义本制度所称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特定区域内,由专业人员按照编排设计,一次性燃放大量烟花爆竹,产生声、光、色、烟雾等效果,供观众欣赏的活动。

三、安全管理责任1. 举办单位应当对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安全承担主体责任,负责制定安全工作方案,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并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2. 公安机关负责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安全许可和现场安全监管,确保燃放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3.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管,查处违法行为。

4.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消防安全,确保消防设施设备齐全、有效。

四、安全许可1. 举办单位应当在活动前30日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提出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1)活动方案和燃放设计方案;(2)燃放作业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明;(3)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4)消防安全措施;(5)其他相关材料。

2. 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许可;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五、安全管理措施1. 举办单位应当在活动现场设置警戒区域,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配备足够数量的安保人员,确保观众在规定区域内观赏焰火。

2. 举办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未经许可的人员进入燃放现场。

3. 举办单位应当对燃放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确保其熟练掌握烟花爆竹的燃放技术和安全操作规程。

4. 举办单位应当对烟花爆竹的储存、运输、燃放等环节进行严格管理,确保烟花爆竹的安全。

5. 举办单位应当与具有资质的消防机构签订消防服务合同,确保消防设施设备齐全、有效。

六、应急预案1. 举办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明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程序和责任人。

安全燃放烟花爆竹规定(3篇)

安全燃放烟花爆竹规定(3篇)

安全燃放烟花爆竹规定根据中国法律和相关规定,燃放烟花爆竹需要遵循以下规定:1. 严禁未经批准或未获得合法许可的地方、场所或活动燃放烟花爆竹;2. 具备烟花爆竹批发、零售资质的经营者应按规定销售产品,并确保销售对象具备相应资格;3. 在特定时间和地点(如春节、元宵节等)规定的时间段内燃放,其他时间一律禁止燃放;4. 除特定场所外,其他区域(如城市居民住区、人口密集区、林区、草原、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区、交通要道等)一律禁止燃放;5. 严禁使用有毒、易燃、易爆、放射性等危险物质制作的烟花爆竹;6. 严禁销售、携带或使用未经允许的烟花爆竹,如烟花爆竹类似物、仿制品等;7. 燃放烟花爆竹时应选择开阔、远离可燃物的区域,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周围环境和人员安全;8. 未成年人禁止燃放、购买或携带烟花爆竹;9. 违反上述规定的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处罚。

请注意,具体的规定可能因地区而异,因此建议您在燃放烟花爆竹前先了解当地相关规定,并遵守相关规定以确保安全。

安全燃放烟花爆竹规定(2)一、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必须从具有许可证的销售点购买,燃放时应当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燃放。

二、不得在居民棚户区及城市居民楼的阳台、窗户、楼道、屋顶燃放烟花爆竹。

三、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公共绿化地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四、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五、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六、不得存放重量超过十公斤的烟花爆竹。

七、不得让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单独燃放烟花爆竹,必须在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下燃放。

八、不得在加油站、加气站、易燃易爆物品存放仓库、学校、人员密集场所、农贸市场、文化娱乐场所、金融机构等重要处所燃放烟花爆竹。

九、不得未经许可运输烟花爆竹。

十、不得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和本县规定品种、规格的烟花爆竹。

青杠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宣二0一____年____月安全燃放烟花爆竹规定(3)根据中国法律和相关规定,燃放烟花爆竹需要遵守以下规定:1. 烟花爆竹燃放时间:在特定节日或活动期间,如春节、元宵节等,规定的时间内燃放,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合肥巢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巢湖经济开发区烟花爆竹禁放“蓝天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合肥巢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巢湖经济开发区烟花爆竹禁放“蓝天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合肥巢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巢湖经济开发区烟花爆竹禁放“蓝天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8.02.13•【字号】合巢开管办〔2018〕7号•【施行日期】2018.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关于印发《合肥巢湖经济开发区烟花爆竹禁放“蓝天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合巢开管办〔2018〕7号管委会各部门,各派驻机构,半汤街道办事处:现将《合肥巢湖经济开发区烟花爆竹禁放“蓝天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方案要求,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抓好落实。

合肥巢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2018年2月13日合肥巢湖经济开发区烟花爆竹禁放“蓝天行动”实施方案根据新修订的《合肥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我区实行全年禁放,为确保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禁放工作取得实效,根据合肥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禁放工作的紧急通知》的规定,我区决定自2018年除夕上午9时至初一下午14时、正月初八全天、正月十五全天在禁放区域内集中开展烟花爆竹禁放值守巡查工作(代号“蓝天行动”),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在区党工委、管委会的统一领导下,以巩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建设成果为目标,通过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全社会参与,全面提升我区烟花爆竹禁放安全管理水平,确保春节期间零燃放。

二、工作措施1.统一指挥,实时调度。

为全方位、多维度、高效率推进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禁放工作,成立蓝天行动指挥部,由区党工委副书记程习龙任指挥长,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李先强,党工委委员、办公室主任黄治斌,巢湖经开公安分局党委书记、局长李红权任副指挥长。

“蓝天行动”期间在公安分局坐镇指挥调度,确保禁放工作高效有序推进。

2.条块联动,分片包干。

结合各单位职责分工,按照“属地管理、分片包干”原则,落实巡查和守护工作,杜绝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发生。

关于《合肥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审查意见的报告

关于《合肥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审查意见的报告

关于《合肥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审查意见的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1.09.19
•【分类】审议意见的报告
正文
关于《合肥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审查意见的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合肥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11年6月30日由合肥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此前,法制工作委员会对《规定》草案提出的有关修改意见和建议,合肥市人大常委会在二审时已基本采纳。

7月28日上午,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合肥市人大常委会及其有关工作机构负责同志对《规定》进行了审查。

法制工作委员会认为,《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和我省法规基本保持一致,但个别条款需作修改:
一、《规定》第二十条中“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
罚款,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与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不够一致,建议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规定》第二十一条中关于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处罚的规定,与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不够一致,建议将该条中的“物业服务企业”删去。

8月8日上午,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规定》审查意见的汇报,决定将《规定》提请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

合肥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合肥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合肥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4.03.31•【字号】•【施行日期】1994.05.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合肥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1993年12月17日合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4年3月31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1994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公安机关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主管机关。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广泛深入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

违反本规定,生产、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劝阻、举报。

第四条本市东市区、中方区、西市区、郊区、蜀山镇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区。

郊区、蜀山镇所辖的部分农村地区,经郊区、蜀山镇人民政府划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暂不列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区。

第五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准生产、储存、销售烟花爆竹。

重大节日和重要庆祝活动需要燃放礼花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发出通告,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燃放。

第六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一)单位燃放烟花爆竹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单位、个人在宾馆、酒店等场所举办喜庆等活动燃放烟花爆竹的,宾馆、酒店等单位有责任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立即向公安机关举报。

不劝阻、不举报的,除对燃放单位、个人处罚外,对有关的宾馆、酒店等单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合肥市消防条例(2022年)

合肥市消防条例(2022年)

合肥市消防条例(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12.15•【字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合肥市消防条例(2012年2月29日合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12年4月24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2022年10月28日合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2022年12月15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三章火灾预防第四章消防组织第五章灭火救援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防火、灭火等消防工作和相关应急救援工作。

第三条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城乡消防发展,将消防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和智慧消防建设,提高消防科技水平,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五条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并做好下列工作:(一)建立由政府负责人牵头的消防工作协调机制,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二)将消防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民生工程;(三)每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制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研究部署本地区消防工作重大事项,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四)建立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机制,对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重大节假日、重要活动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五)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实行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六)组织和领导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制定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建立灭火救援社会联动和应急反应处置机制;(七)组织开展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推进信息技术在消防安全领域的应用;(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消火栓管理规定》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消火栓管理规定》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消火栓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2.17•【字号】合政[2014]21号•【施行日期】2014.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消火栓管理规定》的通知(合政〔2014〕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消火栓管理规定》已经2014年2月14日第2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2月17日合肥市消火栓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消火栓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安徽省消防条例》和《合肥市消防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消火栓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消火栓,是指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和灭火及其他应急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

具体包括:(一)市政道路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市政消火栓);(二)单位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单位消火栓);(三)居民住宅区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居民住宅区消火栓)。

第四条公安机关是本市消火栓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消防机构具体负责消火栓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城管、财政、房产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消火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公安机关会同规划部门编制消防专项规划时,应当包括市政消火栓布局规划。

相关部门在编制城市道路和供水专项规划时,应当依据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火栓布局规划将市政消火栓建设纳入规划,并就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内容征询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意见。

第六条消火栓应当与城市道路、单位建筑、居民住宅区等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市政消火栓及其给水管线由城市道路建设单位负责建设。

合肥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合肥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合肥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法规类别】特种行业和危险品管理【批准部门】安徽省人大(含常委会)【批准日期】2011.08.19【发布部门】合肥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1.08.19【实施日期】2011.12.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合肥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2017修订)合肥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2011年6月30日合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1年8月19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减少环境污染,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只能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区域,燃放规定品种的烟花爆竹。

第四条市区的城市建成区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具体范围每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由公安部门公布。

市辖县(市)的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五条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安全监督协调机制,并纳入文明创建活动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范围。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工作,是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城市管理、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应当负责本单位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应当开展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活动。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工作。

第七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和监管。

烟花爆竹禁放的承诺书范文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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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禁放的承诺书范文模板烟花爆竹禁放的承诺书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接触并使用承诺书的人越来越多,承诺书是把口头承诺书面化规范化的一种产物。

相信许多人会觉得承诺书很难写吧,以下是帮大家整理的烟花爆竹禁放的承诺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烟花爆竹禁放的承诺书1为认真落实《____市____区人民政府禁止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大力倡导文明、低碳、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全力打好凉州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为全体居民营造文明、安全、宜居的城市生活环境,本店(公司)及本人特作如下承诺:一、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坚决不存储、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

二、婚丧嫁娶及节假日等活动,一律不燃放烟花爆竹。

三、起到模范带头作用,主动劝阻亲朋好友以及其他居民不燃放烟花爆竹。

四、承办各类喜庆活动首先向消费者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并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的及时拨打110向公安机关报告。

五、本店(公司)及本人直系亲属违反规定的,自愿以《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接受相应处罚。

承诺人(单位):____年__月__日烟花爆竹禁放的承诺书2为遵守《合肥市巢湖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实施办法》的规定,我以一个人民教师的身份作如下承诺:1、从自身做起,带头执行市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相关规定,坚决不在规定的禁放区域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2、从现在做起,摒弃陋习,遇婚丧嫁娶或其他重要活动,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倡导文明、环保、健康的生活方式。

3、教育、劝阻直系亲属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对单位和同事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及时制止。

4、积极配合单位做好禁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管理工作,共同维护城市生活环境。

本人以上承诺请社会各界人士予以监督。

如有违反,自觉接受处罚。

承诺人:xxx20xx年xx月xx日烟花爆竹禁放的承诺书3为遵守《合肥市巢湖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实施办法》的规定,我以一个人民教师的身份作如下承诺:1、从自身做起,带头执行市政府关于禁止燃放花爆竹相关规定,坚决不在规定的禁放区域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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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承诺书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承诺书范文800字燃放烟花爆竹容易引起火灾等灾害,写一份禁放烟花爆竹承诺书来时刻提醒自己吧!下面就让店铺给大家分享几篇禁止燃放烟花承诺书吧,希望能对你有帮助!禁止燃放烟花承诺书范文篇一为遵守《合肥市巢湖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实施办法》的规定,我以一个人民教师的身份作如下承诺:1、从自身做起,带头执行市政府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相关规定,坚决不在规定的禁放区域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2、从现在做起,摒弃陋习,遇婚丧嫁娶或重要活动,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倡导文明、环保、健康的方式。

3、教育、劝阻直系亲属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对单位和同事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及时制止。

4、积极配合单位做好禁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管理工作,共同维护城市生活环境。

本人以上承诺请社会各界人士予以监督。

如有违反,自觉接受处罚。

承诺人:20xx年9月1日禁止燃放烟花承诺书范文篇二为构建和谐社会,防范和杜绝烟花爆竹事故,本着对社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负责的态度,现我以本企业名义向xx街道和社会郑重承诺:一、严格遵守国家生产法律、法规和规定。

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二、不组织未经安全培训人员上岗作业。

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要有相应的安全资质证书,仓库保管员、守护员要接受烟花爆竹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不采购和销售非法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和含氯酸钾的烟花爆竹制品;不向无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及不具备燃放资质的焰火燃放作业单位销售产品;不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四、建立并严格执行采购、销售流向登记制度,健全购销档案。

自备专用车辆或委托有专业运输资质的单位进行配送。

五、不在未经安全许可的仓库储存烟花爆竹,不违规超量储存、混存烟花爆竹。

六、不以各种方式、名义将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烟火管理制度

烟火管理制度

烟火管理制度烟火是人们在庆祝节日、喜庆活动中经常使用的一种具有传统文化色彩的物品。

但是,由于烟火的使用会对环境和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潜在威胁,因此加强烟火使用的管理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烟火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及其重要性。

烟火管理制度的规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烟火的生产、储存、销售和使用必须符合以下规定:1.生产、储存、销售场所必须符合安全要求,严禁在城市主城区、居民区、密集人口区和近邻地区生产、储存、销售烟花爆竹。

2.严禁非法生产、供应、运输、储存及销售含违禁物品的烟花爆竹。

3.烟花爆竹必须有产品合格证和发票。

4.儿童、智障、酒后和留守儿童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5.气象部门发布高温、干燥、大风、重雾或者二级以上预警时,禁止燃放或者销售烟花爆竹。

6.特定场所和特定时间(如晚上9点至第二天早上7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7.燃放烟花爆竹时,应按照不同类别、规格和用途区分设置安全距离,并保持安全距离内无可燃物、易燃物和爆炸危险品。

烟火管理制度的重要性1.保障人身安全。

烟花爆竹燃放存在着安全隐患,如果管理不善,容易发生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

加强烟花爆竹的管理,有助于保障人们的身体安全。

2.保护环境。

烟花爆竹燃放产生的噪音和烟雾会对环境造成污染。

加强烟火管理,有助于保护环境,避免烟花爆竹的过度使用对环境造成伤害。

3.保障公共秩序。

烟花爆竹的燃放也可能会造成公共秩序混乱。

加强烟花爆竹的管理,有助于维护社会安定和公共秩序。

4.增强文化自信。

烟花爆竹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一部分,但是要想将其传承下去,需要加强其管理。

合理的管理可以保证烟花爆竹的安全使用,更好地推广和传承中华传统文化。

烟火管理制度的完善针对烟火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不足和难点,应进一步完善烟火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

具体措施如下:1.强化宣传教育,提高居民的安全意识和文化素养。

2.定期开展烟花爆竹检查和排查,对存在问题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惩处,形成震慑。

3.鼓励生产和销售合法的无污染、无噪音、无害废气的绿色环保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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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安徽省合肥市人大常委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合肥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决议(2011年8月19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查了《合肥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决定予以批准,由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合肥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2011年6月30日合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1年8月19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减少环境污染,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只能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区域,燃放规定品种的烟花爆竹。

第四条市区的城市建成区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具体范围每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由公安部门公布。

市辖县(市)的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五条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安全监督协调机制,并纳入文明创建活动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范围。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工作,是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城市管理、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应当负责本单位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应当开展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活动。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工作。

第七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和监管。

第八条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并向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举报。

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

第九条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方可经营。

第十条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分为临时零售网点和常年零售网点。

零售网点的布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

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不得设置烟花爆竹常年零售网点。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及其周边影响安全的距离内不得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网点。

市区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布局规划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市公安部门编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辖县(市)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布局规划由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县(市)公安部门确定,报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允许零售烟花爆竹的时间为农历十二月二十至次年正月十五;其他时间不得销售。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不得销售《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中规定的C、D级以外的烟花爆竹产品。

第十二条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农历除夕至正月初八以及正月十五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在可以燃放烟花爆竹期间,只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中规定的C、D级烟花爆竹产品。

第十三条国家重大庆祝活动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以公告形式发布。

第十四条禁止在下列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加油站、燃气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及周边100米范围内;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养)老院、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
(六)风景名胜区、林地、公园、游园、绿地、苗圃;
(七)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和公布的其他区域。

第十五条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将点燃的烟花爆竹向人员、车辆、建筑物、构筑物投射、抛掷;
(二)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
(三)不得在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四)不得在房屋室内及其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燃放烟花爆竹;
(五)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六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在属地管理或者责任范围内划定安全的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就燃放烟花爆竹事项,组织属地管理或者责任范围内的居民、单位以及宾馆、酒店等服务企业,依法制定公约,并组织监督实施。

第十七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宾馆、酒店等单位,对于属地管理或者责任范围内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部门举报。

第十八条未经许可运输烟花爆竹以及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查处。

未经许可生产、经营、存储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燃放烟花爆竹毁坏城市绿化、市政公共设施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查处。

第十九条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没收非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多次违反的,吊销其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妨害公共安全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宾馆、酒店等单位,对责任范围内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不劝阻、不举报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燃放烟花爆竹,造成国家、集体财产损失或者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中负有职责的工作人员,不履行管理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所称烟花爆竹C级产品是指:适应于室外相对开放的空间燃放的产品,当按照说明燃放时,距离产品及其燃放轨迹5米以上的人或财产不应受到伤害。

对于手持类产品,手持者不应受到伤害。

本规定所称烟花爆竹D级产品是指:适应于近距离燃放,当按照说明燃放时,距离产品及其燃放轨迹1米以上的人或财产不应受到伤害。

对于手持类产品,手持者不应受到伤害。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合肥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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