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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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绿化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绿化管理工作;各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绿化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市园林绿化质量监督管理中心受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全市城区范围内的园林绿化质量监督管理和考核等工作。

第四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企事业单位、机关、学校、部队以及个人应按照市绿化行政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积极开展创建花园式单位、优秀护绿志愿者等活动,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每年组织绿化先进评选活动,对评选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五条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植树造林、认建认养树木绿地、参与养护管理、绿化宣传等多种形式履行植树义务。

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男十八至六十周岁,女十八至五十五周岁),每人每年义务植树三至五株,或完成相应劳动量的植绿护绿任务。

对已满十一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青少年,尽可能安排力所能及的绿化劳动。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引导、支持和促进护绿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将护绿志愿服务工作纳入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七条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损绿毁绿举报热线,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举报并处理。

对乱砍乱伐、损绿毁绿等违法行为,群众也可直接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各级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现场处理损绿毁绿违法行为,并按照赔偿和处罚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

鼓励广大市民积极举报和提供涉及园林绿化管理方面违法行为信息,严厉打击损绿、毁绿等违法行为,共同维护城市形象。

举报情况调查属实并得到查处的,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八条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立足本市实际,兼顾近期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和市容景观,因地制宜,合理布局。

合肥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规定

合肥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规定

承 担 其 建设
使此事及时得到了解
,
工 程 设 计 范 围 内配 套 的 园林 绿 化 工 程 设 计 或 单 独 承 接 园 林 绿 化 工 程 设 计 均 须 按 本 规 定 中领 《园林 绿 化 工 程设 计许 可 证 》 第九 条 在 本 市 从 事 园 林 绿 化 工 程设 计 的 单 位
为 了 确保全 乡 村 镇 建 设 持 续 地
除 有 专 职 村镇建 设 办 公
,
第二 章 理
第四 条
工 程设 计 管
园林绿 化工 程必
,
还成 立 了 村 建 领 导 小 组
,
乡长 乡直 财政
合肥 市 城 市
,
任 组 长 分管 副 乡 长 任 副组 长
有 关单 位 纪 委 书 记 人 武 部 长

,
;
政 府每年 明 确 公 布几 项 主 要 建 设 任

,
游 园 街 头 绿 地 城 市 风 景林 地 防 护 绿 地 干 道 绿


乡 政 府与分 管干 部 和 行 政村 干
,
化 带 等建 设 工 程 项
建 工 程项 目

部 签订 了 目 标 责任 书
并 将其 作 为

(二 ) 单 位庭 院 绿 化
;
,
他 们 自己 也 严 以 律 己
不询 实例
私情
有 一 个 乡 负责 人 的 亲 戚 在 规
,
( 三 ) 具 有 独 立 承 担 园林 绿 化设 计 能 力 或 两 个 以 上 设 计 项 目
;
划 区 内建房
没 有 按 照 规定 的 位置 办 事 人 员 向 该 负责人
,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合政[1994]92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合政[1994]92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1994年4月18日合政〔1994〕92号)现将《合肥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管理,确保园林绿化工程的质量、进度、提高园林艺术水平,维护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等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一千平方米以上的下列园林绿化工程的建设、设计和施工,均按本规定实施管理。

其建设单位必须向合肥市园林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园林局)申报登记。

(一)公园、游园、街头绿地、城市风景林地、防护绿地、干道绿化带等建设工程项目;(二)单位庭院绿化、居住区绿化等专用绿地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三)与园林绿化相关的花坛、园林小品、假山、喷泉、雕塑、地坪、园路、驳岸、园林设施等设备安装等工程项目;(四)其它园林绿化工程项目。

第三条市园林局是本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以下简称园林绿化工程)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园林绿化工程的建设、设计和施工施行管理。

各区绿化管理部门配合市园林局做好园林绿化工程日常管理工作。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应配合、支持园林部门做好园林绿化工程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工程设计管理第四条园林绿化工程必须先设计后施工,其设计应委托将有相应等级设计许可证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方案须报市园林局审批。

建设单位必须按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改变设计方案须经原批准机关同意。

合肥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合肥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合肥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为了提高合肥市园林绿化总体水平,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六条,《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十七条及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降低我省3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费[2006]240号)第29条收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的有关规定.本着简便、快捷、高效及方便办事的原则,制订合肥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合肥市园林局委托合肥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站(以下简称市绿管站)具体负责城市绿化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一、绿化工程办理质量监督登记手续1、工程项目开工之前,建设单位应携带下列资料到市绿管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并按规定缴纳质量监督申报表;(1)合肥市绿化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申报表;(2)施工合同;(3)施工单位资质证书;(4)工程概(预)算;(5)施工总平面图纸及图纸目录清单。

(6)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收取绿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2、市绿管站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绿化工程建设单位提交的全部文件资料,对符合要求的项目签发“合肥市绿化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书";对文件资料漏缺、不符合要求的项目,签发“合肥市绿化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申报补充通知书”;达不到规定要求,不得办理质量监督登记手续。

二、制定绿化工程质量监督计划市绿管站质监员接到监督项目后,根据工程特点,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制定“合肥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计划书”,并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收到质量监督计划书后应及时转交施工单位.质量监督计划书一式三份,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市绿管站各存一份.三、绿化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监督1、市绿管站应对工程项目进行定位监督和不定期抽查,每次监督检查均应有书面质量监督记录。

2、施工单位应会同建设单位按质量监督计划书的要求,及时通知市绿管站质监员对实物质量进行到位监督检查,市绿管站在实物质量抽查的同时,还对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质量行为进行抽查。

《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7年9月26日合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1997年11月2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2009年4月30日合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2009年6月20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市区建成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

第三条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块为主、条块结合、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容部门)主管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县、区市容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市容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开发区管理机构负责本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在职责范围内做好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公安、工商、园林、国土、房产、环保、卫生、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市市容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重视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将环境卫生设施建设支出纳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推广市容和环境卫生先进技术,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使用,推行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社会化、市场化、产业化、信息化,推行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机械化,提高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以及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

合肥市城市市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合肥市城市市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合肥市城市市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篇:合肥市城市市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合肥市城市市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合肥市城市市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状态:有效发布日期:1995-03-06 生效日期: 1995-03-06 发布部门: 合肥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合肥市城市市容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关联法规:第二条本市市区及城郊结合部主要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的市容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合肥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市容委)负责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统一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各区、街道办事处(乡、镇)的市容管理部门及市属有关部门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合肥市市容监察大队具体负责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监察,并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全市各区(含蜀山镇)、街道办事处(乡、镇)的市容监察机构的市容监察工作。

各区、蜀山镇、街道办事处(乡、镇)的市容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划定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组织落实“门前三包”和日常监督检查,业务上受市市容委的指导和监察。

城市建设、规划、公安、工商、市政、园林、文化、卫生等有关部门及各基层人民政府应各司其责,密切配合市容管理部门做好城市市容管理工作。

第四条新建、改建或扩建主干道两侧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涉及城市容貌的,其规划设计方案应征求市市容委的意见,工程竣工时,应通知市市容委参加验收。

第五条开发建设单位在进行城市新区开发、兴建住宅小区或者旧区改造时,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所需经费纳入建设工程概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其规划设计方案,应征求市市容委的意见,工程竣工时,应通知市市容委参加验收。

不按规定设计环境卫生设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在一环路以内的道路两侧及车站、码头、机场等窗口地段和广场、园林绿地等公共场地设置落地户外广告设施,以及在一环路以外的道路两侧、公共场地设置电子屏幕和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的落地户外广告设施,必须征得市市容委的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向规划、公安、市政、工商等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城镇园林绿化提升行动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的意见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城镇园林绿化提升行动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的意见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城镇园林绿化提升行动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09•【字号】合政办[2014]16号•【施行日期】2014.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城镇园林绿化提升行动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的意见(合政办〔2014〕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园林绿化提升行动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4〕4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深入开展城镇园林绿化提升行动,积极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的发展理念,坚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深入实施城镇园林绿化提升行动,积极开展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国家和省级园林城市、园林县城、园林城镇的创建工作,加快形成科学的园林绿化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的长效机制,着力构建分布均衡、结构合理、环境优美的城镇园林绿地系统,努力打造美丽合肥,推动全市经济社会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1、规划导向,因地制宜。

加强城镇绿地系统规划,对城镇及周边山体、水系、植被、生物物种等生态资源划定绿线范围,实行绿线管制与保护,坚持适地适树,注重乡土树种,形成鲜明的地域特色。

2、导则引领,量质并重。

坚持源头把关,编制并完善园林绿化和立体绿化的设计、施工、养护等专项导则,积极拓展绿化空间,均衡城镇绿地分布,完善绿地功能,丰富生态景观,充分发挥园林绿地的净化空气、涵养水源、美化环境、传承文化、防灾避险等功能。

3、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建立健全“属地管理,辖区负责”的园林绿化建设管理体制,鼓励民间资本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进入园林绿化的建设和养护,提升社会公众在园林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各个方面的参与度,实现园林绿化“共建共享”。

《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根据《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为了提升城市绿化品质,改善城市生态人居环境,根据《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市城市绿化管理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建设、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域特色和城市风貌适时编制或者修订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制定年度实施方案,统筹城乡绿化发展,推进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建设。

第五条市、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绿化建设管理的监督工作。

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对县(市)区绿化建设管理工作的考核。

第六条市园林绿化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受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城市绿化施工质量和管理养护的监督、考核、指导和服务工作。

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园林绿化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做好城市绿化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损绿毁绿举报热线,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举报。

第八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分期分批公布城市绿线。

公布城市绿线时,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立绿线标识,并注明公园绿地四周界线及坐标点。

第九条城市绿地应当均衡布局,坚持新城区绿化拓展与老城区绿化提升并重。

城市各类建设项目配套绿化指标应当符合《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规定。

现有绿化不达标且有空地的,应当按照规定留足绿化用地后,方可实施相关项目建设;绿化不达标且无空地的,应当采取拆墙透绿、见缝插绿、立体绿化等措施进行绿化。

第十条推进节水、节能、节地等节约型园林绿化建设,节约型绿地建设率不低于80%。

公园绿地、道路绿地中采用透水材料和结构的铺装面积比率不低于50%。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绿线管理工作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绿线管理工作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绿线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5.19•【字号】合政办[2003]103号•【施行日期】2003.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绿线管理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03〕10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为巩固国家园林城市建设成果,创建良好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国发[2001]20号)、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12号令)等有关政策法规的要求,现就加强我市城市绿线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管理范围城市绿线是指将城市各类绿地范围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明确予以界定并保护的控制线。

城市绿线分为现状绿线和规划绿线,现状绿线作为保护线,绿线范围内不得进行非绿化设施建设;规划绿线作为控制线,绿线范围内必须按照规划进行绿化建设,不得改作它用。

二、管理职责市规划局和市园林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市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城市绿线划定后由市规划局和市园林局共同报市政府审批;城市绿线的调整,须经原批准机关同意。

三、城市绿线的划定在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各层次规划编制过程中,要同时划定城市绿线。

城市绿线的划定工作由市规划局和市园林局共同承担。

市规划局负责提出绿线划定草案,市园林局负责对草案进行审核,双方予以确定后,按规定程序纳入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城市重点绿化工程的绿线可按规定程序随时划定。

凡涉及城市用地结构及绿化布局的绿线划定工作必须在城市总体规划修订时予以确认。

下列区域应划定城市绿线:(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水库、河塘、渠道、山坡等城市生态景观控制区域;(三)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湿地、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等;(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关于《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说明

关于《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说明

关于《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02.08•【分类】其他正文关于《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说明—2009年12月12日在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合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杜昌寿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9年10月31日经合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现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我受合肥市人大常委会委托,现就《条例》的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请予审查。

一、修订《条例》的必要性《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1998年1月1日施行以来,在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保护绿化成果、改善城市人居生态环境、服务城市发展和市民生活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随着近年来我市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对城市绿化管理的要求日益提高,原《条例》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形势的需要。

一是国务院先后取消了《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所涉及的两项行政许可项目(绿化工程验收、城市公共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2006年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取消了《条例》设定的三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同时,2002年建设部出台了《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二是随着城市规模的扩大和管理模式的改变,城市绿化管理体制、方式、责任需要相应的调整;三是部分原有的绿化指标与我市国家园林城市的实际已不相符合;四是随着城市的发展,出现了《条例》未涉及的新情况,如认建、认养绿地的管理、屋顶绿化、绿地内种菜等,需要予以规范。

因此,有必要按照相关上位法的原则、精神和内容,结合我市城市的发展对原《条例》中的相关规定进行修改、补充。

二、关于《条例》的修订过程《条例》的修订工作被市人大常委会列入2009年立法计划,市政府和市园林局对此高度重视。

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园林局结合本市绿化工作实际,并借鉴外地市绿化管理工作中的做法,及时完成了《条例(修订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11.02•【字号】•【施行日期】1998.01.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1997年9月26日合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1997年11月2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地包括:(一)公共绿地:指各种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陵园、游园、风景名胜区、园林水体、广场及通过市区道路两侧的绿地;(二)专用绿地:指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居住区、居民庭院的绿地;(三)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的苗圃、花圃、草圃;(四)防护绿地:指用于隔离、卫生、安全、护岸、护堤、护路等防护目的的绿地。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城市绿化工作,负责本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各区绿化管理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负责各自区域内的绿化工作。

第五条城市各级人民政府应把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和绿化水平。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应积极参加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和履行其它绿化义务。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维护城市绿化成果及其设施,有权制止和检举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

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编制本市绿化专业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城市绿化规划。

合肥市绿化施工导则

合肥市绿化施工导则
30-50 60-80 80-100 丛生 丛生
3 年生
36 株/m2
13 色 14
木块 15 16
附件 3.3:
红叶 石楠
法青
红花 继木
蜀桧
60-80 修剪后 60-80 修剪后 60-80 修剪后 60-80 修剪后
乔木花灌木尺寸图
40-45 (毛球)
35-40
40-45 (毛球)
30-40
36 株/m2 36 株/m2 36 株/m2 36 株/m2
为主,香樟、泡桐、银杏、黄山栾树、杂交马褂木、青桐、中槐、椿树、白玉兰 等树种为辅。
八、安全文明施工标准 1、每日进场的所有苗木必须于当日全部栽植结束,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当日施工垃圾必须于当日全部清理干净。 2、施工队伍必须统一着装,苗木严禁乱堆乱放。
3、大苗装卸必须使用吊车,并配备有经验的吊装驾驶员,吊装时必须有安
300-320
3
泡桐
Ф10-15 350-550 350-500 全冠 300-320
4
香樟
Ф10-15 450-650 300-450 全冠 300-320
5
银杏
Ф10-15 550-700 250-400 全冠 300-320
6
杂交马褂木 Ф10-15 550-750 300-500 全冠 300-320
合肥市绿化施工导则
合肥市城市绿化施工,必须遵循以下各基本标准。 一、土壤、地形标准 1、清理施工场地。彻底清除绿化带内建筑“三灰”、砖头、石块等垃圾。 2、土壤更换、改良。不符合种植土要求的土壤必须更换。草坪、花卉等加
10%粗砂,改良土壤透气性。盆栽植物种植土需过筛后再加拌50%泥炭土。 道路分隔带绿化,先将1m深土方全部挖出运走,树池经验收合格后,再回填

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说明

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说明

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4.04.11•【分类】其他正文关于《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说明——2013年10月30日在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合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宋家伟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3年8月30日经合肥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现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我受合肥市人大常委会委托,现就《条例》修订的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请予审查。

一、修订《条例》的必要性《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自2010年2月实施以来,对促进我市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

近年来,随着我市城市建设的深入推进和绿化管理重心的下移,条例中关于绿化工程的建设管理、损绿毁绿行为等规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城市绿化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亟待修订完善。

一是针对时有发生的损绿、毁绿行为,需要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二是自2012年下半年起,我市实施了园林绿化管养体制改革,建立了“两级政府,三级管理”的管理模式,需要进一步明确各级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三是建设“大湖名城,创新高地”、争创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和国家森林城市,对我市的城市绿化管理和保护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因此,有必要结合我市发展的实际情况,对现行条例进行修订。

二、《条例》的审议、修订过程2013年6月13日,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提请审议〈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议案》。

6月27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市政府提出的议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

会后,法工委牵头组织了有城建工委、市政府法制办以及市林园局等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修改小组,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了认真汇总研究,作了初步修改。

之后赴巢湖市、庐阳区召开了相关部门座谈会;书面征求了市直相关部门的意见;在《合肥晚报》和市人大常委会网站上全文刊登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广大市民的意见;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和法工委委员会;听取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

《合肥市绿化养护导则》标准代号

《合肥市绿化养护导则》标准代号

《合肥市绿化养护导则》标准代号:1. 范围本导则适用于合肥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公共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以及城市水体等绿地的绿化养护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导则的引用而成为本导则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导则,然而,鼓励根据本导则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导则。

(请在此处插入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导则。

(请在此处插入术语和定义)4. 绿化养护基本要求4.1 绿化养护应按照《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1993)和《城市绿化条例》(2001)等有关规定进行。

4.2 绿化养护应贯彻“以人为本、生态优先、合理养护、科学管理”的原则,使城市绿地发挥其生态、景观、文化和科教等综合功能。

4.3 绿化养护应保持植物正常生长、保持苗木鲜艳色彩,保证绿地及植物的造型美观。

4.4 绿化养护应保证绿地的整洁卫生,及时清理杂草、垃圾等杂物。

4.5 绿化养护应针对不同植物的生态习性、生长特点、观赏价值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养护管理措施。

5. 绿化养护管理5.1 浇水管理:应根据植物种类、生长阶段和土壤水分状况,确定适宜的浇水时间和浇水量,并做好浇水记录。

5.2 施肥管理:应根据植物种类、生长阶段和土壤肥力状况,制定合理的施肥方案,并按照规定时间、数量和方法进行施肥。

5.3 病虫害防治:应定期检查植物的生长状况,及时发现并防治病虫害,采取生物、化学、物理等方法综合治理。

5.4 修剪管理:应根据植物种类、生长特点和使用功能,及时进行修剪整形,保持植物造型美观和生长健壮。

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

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

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6.29•【字号】•【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森林资源正文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1997年9月26日合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1997年11月2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2009年10月31日合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2009年12月16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2013年8月30日合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2013年10月31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2018年4月27日合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改根据2018年6月1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批准《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保护和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绿化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依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和绿化水平。

第四条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负责对县(市)区绿化工作指导、监督和考核;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区域内的绿化管理工作。

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财政、房产、交通、水利、环保、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绿化管理相关工作。

安徽省合肥市城市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及等级标准.doc

安徽省合肥市城市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及等级标准.doc

安徽省合肥市城市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及等级标准安徽省合肥市城市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及等级标准是为提高合肥市城市绿化养护水平,规范绿化养护管理,确保绿化养护质量而制定。

下面是下面带来的关于安徽省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的主要内容介绍以供参考。

安徽省合肥市城市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及等级标准适用于合肥市城市公园绿地、道路绿地、居住绿地、附属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等工程的养护施工、管理和监理。

本规范划分养护内容:浇水排水、施肥、修剪、病虫害防治、松土除草、补栽、扶正支柱、绿地景观、设施维护等。

养护要求长势树木长势旺盛。

叶片叶色正常、叶大而肥厚,不黄叶、不焦叶、不卷叶、不落叶,无明显虫屎、虫网,被虫咬食叶片数量每株在10%以下。

枝干树干挺直、倾斜度不超过10度,树干基部无蘖芽滋生、枝干粗壮、无明显枯枝、死桩,基本无蛀干害虫的活卵、活虫,介壳虫在主、侧枝上基本无活虫。

树冠树冠完整美观、分枝点合适、侧枝分布均匀、枝条疏密适当,内膛不乱,通风透光。

行道树分枝点高度、树高、冠幅基本一致,无连续两株缺株, 相邻5株的高差10%。

花灌木着花率高、开花繁茂、无落花落蕾现象。

色块灌木无缺株断行、覆盖度达100%,色块分明,线条清晰流畅。

绿篱、造型灌木形状轮廓清晰,表面平整、园滑,不露空缺、不露枝干、不露捆扎物。

藤本藤蔓分布合理、枝叶覆盖均匀、附着牢固、覆盖度达85%以上。

盆草花生长健壮、花繁叶茂、无残花败叶。

草坪生长茂盛、叶色正常, 基本无秃斑、无枯草层、无杂草、无病虫害、覆盖度达98%以上,留茬高度经常保持在6-8㎝,暖型草不高于5㎝。

合肥市园林局关于加强我市居住区绿化管理的通知

合肥市园林局关于加强我市居住区绿化管理的通知

1 / 1 合肥市园林局关于加强我市居住区绿化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植树造林与绿化
【发布部门】合肥市园林局
【发布日期】2008.12.18
【实施日期】2008.12.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合肥市园林局关于加强我市居住区绿化管理的通知
各区园林局,各开发区绿化管理部门,各区、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为了改善城市人居环境,进一步提升城市绿化管理整体水平,建设宜居合肥,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法规,现就加强我市居住区绿化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居住区绿化的重要意义
居住区绿化是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居住。

关于《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审查结果的报告

关于《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审查结果的报告

关于《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审查结果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02.08•【分类】审议结果的报告正文关于《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审查结果的报告—2009年12月16日在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委员解正波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13日下午,常委会分组会议审查了《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合肥市人大常委会根据该市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对《条例》进行修订,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营造良好的城市人居生态环境,是适时的,也是必要的;赞成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的审查意见。

同时,也对《条例》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

14日下午,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合肥市人大常委会及其有关工作机构的负责同志,对《条例》进一步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了修改建议。

15日上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听取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条例》修改情况的说明。

15日下午,法制委员会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

现将《条例》的修改情况报告如下:《条例》第三十条第六项关于“损害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擅自迁移、砍伐古树名木,或者致使古树名木枯死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与提请本次会议表决的《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草案)》的有关规定不够一致,为保持地方性法规之间的和谐统一,建议将《条例》第三十条第六项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损害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擅自迁移、砍伐古树名木,或者致使古树名木枯死的,处以古树名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条例》(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

法制委员会认为,经修改后形成的《条例》(修改稿),与法律、行政法规和我省法规不相抵触,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予以批准。

以上报告,连同《条例》(修改稿),请一并审查。

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审查结果的报告

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审查结果的报告

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
例》审查结果的报告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4.04.11
•【分类】审议结果的报告
正文
关于《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审查结果的报告
——2013年10月31日在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
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委员李行进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10月30日下午,常委会分组会议审查了《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合肥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实际需要适时修订《条例》,对于促进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和绿化水平,是必要的;赞成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的审查意见,同时也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

分组会议后,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合肥市人大常委会和有关方面,对《条
例》作了进一步研究,对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有关法规可操作性和法规实施等方面的建议,合肥市人大常委会和有关方面将在实际工作中注意落实。

30日晚上,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听取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条例》审查情况的说明。

31日上午,法制委员会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

法制委员会认为,《条例》与法律、行政法规和我省法规不相抵触,根据《立法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的规定,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予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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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绿化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绿化管理工作;各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绿化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市园林绿化质量监督管理中心受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全市城区范围内的园林绿化质量监督管理和考核等工作。

第四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企事业单位、机关、学校、部队以及个人应按照市绿化行政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积极开展创建花园式单位、优秀护绿志愿者等活动,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每年组织绿化先进评选活动,对评选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五条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植树造林、认建认养树木绿地、参与养护管理、绿化宣传等多种形式履行植树义务。

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男十八至六十周岁,女十八至五十五周岁),每人每年义务植树三至五株,或完成相应劳动量的植绿护绿任务。

对已满十一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青少年,尽可能安排力所能及的绿化劳动。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引导、支持和促进护绿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将护绿志愿服务工作纳入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七条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损绿毁绿举报热线,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举报并处理。

对乱砍乱伐、损绿毁绿等违法行为,群众也可直接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各级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现场处理损绿毁绿违法行为,并按照赔偿和处罚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

鼓励广大市民积极举报和提供涉及园林绿化管理方面违法行为信息,严厉打击损绿、毁绿等违法行为,共同维护城市形象。

举报情况调查属实并得到查处的,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八条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立足本市实际,兼顾近期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和市容景观,因地制宜,合理布局。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进行编制。

报批前,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并向社会公布,广泛听取公众意见。

第九条县(市)区编制的辖区绿地系统建设方案和年度分期建设计划须报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公共绿地周边新建建设项目,应当与绿地的景观相协调,并不得影响植物的正常生长。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会同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公园绿地周边划定一定范围的控制区。

控制区内禁止建设超过规定高度的建筑物、构筑物,具体管理办法由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市绿化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城市的重要地区和主要景观道路两侧新建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沿道路一侧设置一定比例和宽度的集中绿地。

具体的比例和宽度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时,经征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确定。

第十二条城市居住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组团级不小于0.5平方米/人;(二)小区级不小于1平方米/人;(三)居住区级不小于1.5平方米/人。

属于旧城改造的,城市居住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组团级不低于0.35平方米;(二)小区级不低于0.7平方米;(三)居住区级不低于1.05平方米。

第十三条综合性公园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宜选址在交通便利的地段,并充分利用现状自然景观资源;(二)占地面积不少于5公顷,建筑物基底占公园陆地面积的比例应小于5%;(三)绿化用地面积不得小于公园陆地面积的75%;(四)公园内各类管理及服务建筑物的檐口高度应不大于10米;(五)不得建设与公园功能无关的建筑物。

建设的游园至少有一边应与道路相邻,绿化、水面占地比例不小于75%。

第十四条合理安排地上、地下管线位置和走向与树木生长的关系。

在管线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征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施工中,须按照《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建标〔1997〕259号)有关规定执行。

严格控制在城市绿地区域地下设施建设。

因城市建设确需在城市绿地区域内进行地下设施建设的,地下设施顶板应当低于室外地坪1.5米以上,且上缘覆土层厚度不得少于1.5米,并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

第十五条鼓励实施屋顶绿化、垂直绿化、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垂直与平面相结合的绿化。

上述几项绿化工程设计和施工应符合建筑安全和园林工程规范。

屋顶绿化、垂直绿化及沿街单位开放式绿化的实施情况可作为评选“花园式单位”的一个重要加分项目。

第十六条除住宅以外的建设工程项目按要求实施屋顶绿化的,屋顶绿化面积可按照以下比例计算为附属绿地面积:(一)覆土厚度1.5米以上的,按100%计算绿地面积;(二)覆土厚度1米以上不足1.5米的,按80%计算绿地面积;(三)覆土厚度0.5米以上不足1米的,按50%计算绿地面积;(四)覆土厚度0.3米以上不足0.5米的,按30%计算绿地面积;(五)覆土厚度0.1米以上不足0.3米的,按10%计算绿地面积;(六)覆土厚度不足0.1米的,不计算绿地面积。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项目的地下设施顶面按要求实施绿化的,按照下列规定计算附属绿地面积:(一)地下设施顶板低于室外地坪1米以上,且覆土厚度1.5米以上的,按100%计算绿地面积;(二)地下设施顶板低于室外地坪1米以上,且覆土厚度1米以上不足1.5米的,按80%计算绿地面积;(三)地下设施顶板低于室外地坪不足1米的,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计算绿地面积。

第十八条除住宅以外的建设工程项目,按要求在建(构)筑物墙面实施垂直绿化,种植槽宽度0.5米以上且覆土厚度0.5米以上的,以其种植长度计算的绿化面积,可按照20%的比例计算为附属绿地面积。

第十九条屋顶绿化、垂直绿化应当按照其绿地覆土厚度、宽度合理配置植物,发挥植物的生态效益。

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屋顶绿化、垂直绿化按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十六条规定计算的绿地面积总额,不得超过建设工程项目审批确定的附属绿地面积的20%。

第二十条单位现有绿化不达标,且有空地的,必须按规定留足绿化用地后,方可进行其他项目建设。

绿化既不达标,又无空地的,应积极采取拆建还绿、拆墙透绿、见缝插绿、立体绿化、摆放盆花、盆栽植物等多种措施进行绿化。

第二十一条城市建成区内超过六个月的闲置土地,由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实施临时绿化。

对依法收回的土地要优先用于城市绿化。

对拆除违章建筑后腾出的土地尽可能用于绿化。

第二十二条临时绿化完工后,土地使用人应当向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临时绿化的暂缓建设用地开工的,土地使用人应当持施工许可证到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备案,并办理临时绿化的移植手续。

未办理注销手续擅自处理临时绿化植物材料的,按擅自移植、砍伐树木处理。

第二十三条在城市范围内出现裸露土地的,由市,县(市)、区各级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实施绿化,具体实施方案和绿化治理技术规程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

第二十四条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执行绿化工程设计规范和施工规程,确保质量,并接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绿化建设、养护市场管理办法,建立园林绿化企业诚信管理制度,完善城市绿化建设、养护从业单位的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十五条下列绿化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设计、施工单位,并实行专业监理:(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的大型基础设施绿化工程建设项目;(二)国有资金占总投资一半以上的绿化工程建设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绿化工程建设项目;(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行招投标管理的其他绿化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十六条下列使用财政性资金和国有资金建设的绿化工程,其设计、施工、监理和绿化养护,应当进行招标:(一)绿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合同估算价10万元以上的绿化工程设计;(二)合同估算价20万元以上的绿化工程施工;(三)合同估算价50万元以上的绿化工程监理;(四)委托专业养护单位养护且年养护经费5万元以上的绿化养护。

第二十七条下列使用非财政性资金和非国有资金实施的绿化工程,其施工、监理应当进行招标:(一)建设面积达5000平方米以上或工程造价在30万元以上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二)凡建设面积达5000平方米以上或工程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监理。

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附属绿地平面图并标明绿地的面积和位置。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定建设工程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前,应当征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查意见。

第二十九条使用市级财政和国有资金建设的公园绿地、风景林地和道路绿化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使用县(市)、区级财政和国有资金建设的公园绿地、风景林地和道路绿化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由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款所述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时,应当组织专家对其设计方案进行论证,并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第三十条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工程项目总平面图获得批准后,建设单位须将配套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报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城市绿化工程和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拆除绿地范围内的临时设施。

第三十二条使用财政性资金和国有资金建设的绿化工程竣工后向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建设单位应当填写《城市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单位绿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二)施工单位绿化工程竣工报告;(三)设计(勘察)单位绿化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四)监理单位绿化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五)绿化工程全过程竣工档案资料;(六)其他相关的竣工资料。

第三十三条使用财政性资金和国有资金建设的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在约定的施工养护期届满前3个月内向养护管理单位办理绿地移交手续。

建设单位移交的绿地,工程资料齐全且符合绿地养护技术规范的,施工养护期届满后,养护管理单位应当予以接收。

第三十四条捐资建设管理城市绿地的,应与绿地养护责任单位签订捐资协议。

捐资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享有冠名权,冠名期限不超过2年。

第三十五条认建认养绿地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应与认建认养管理部门签订认建认养协议或进行认建认养登记。

认建绿地50亩(含50亩)以上的,享有5年冠名树碑权,5年期满继续冠名树碑的,应续办认养手续;认建绿地1亩(含1亩)以上50亩以下,享有5年冠名立牌权,5年期满继续冠名立牌的,应续办认养手续;认建1亩(不含)以下单株树木的,享有1年冠名挂牌权,1年期满继续冠名挂牌的,应续办认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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