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房产税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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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房产税实施细则

重庆房产税实施细则

重庆房产税实施细则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国大城市的房价也成倍增长。

为了调控房地产市场,防止房地产泡沫的形成,国家决定实施房产税。

作为我国大城市之一,重庆也推出了相应的房产税实施细则。

一、纳税范围
二、纳税义务人
三、征收标准
1.个人房产税征收标准:
(1)计税依据:个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房地产的评估价值。

(2)税率:个人房产税税率为0.5%,根据房地产的评估价值乘以税率计算出应缴纳的个人房产税。

2.单位房产税征收标准:
(1)计税依据:单位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房地产的评估价值。

(2)税率:单位房产税税率为1%,根据房地产的评估价值乘以税率计算出应缴纳的单位房产税。

四、房产评估
房产税的征收标准依据房地产的评估价值确定,所以评估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重庆的房产税评估工作由专业房产评估机构负责,评估结果作为征收房产税的依据。

五、纳税申报和缴纳
六、房产税优惠政策
为了减轻纳税人的负担,重庆也推出了一些房产税优惠政策。

例如:对首套购房者减免个人房产税,对低收入家庭减免部分房产税等。

这些优惠政策有助于平衡房地产市场,减轻社会矛盾。

七、税务管理和监督
总之,重庆房产税实施细则的出台,对于调控房地产市场,防止房产泡沫的形成具有重要作用。

通过合理的征收标准和优惠政策,可以减轻纳税人的负担,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同时,加强税务管理和监督,确保房产税的正常征收,是重庆房产税实施细则的重要内容。

重庆房产税征收规定

重庆房产税征收规定

遇到房屋土地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重庆房产税征收规定房产税在我国现在是以试点的形式出现的,而在几个试点的城市里,重庆就是其中之一,也是最先开始征收房产税的。

那么重庆市政府对房产税的征收做出了哪些方面的规定呢?如何才能保证房产税在重庆顺利征收呢?小编马上为您介绍。

一、房产税征收试点区域试点区域为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以下简称主城九区)。

二、房产税的征收对象(一)试点采取分步实施的方式。

首批纳入征收对象的住房为:1、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

2、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

高档住房是指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2倍(含2倍)以上的住房。

3、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

新购住房是指《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购买的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

新建商品住房购买时间以签订购房合同并提交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中心的时间为准,存量住房购买时间以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时间为准。

(二)未列入征税范围的个人高档住房、多套普通住房,将适时纳入征税范围。

三、房产税的征税税率(一)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在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5%;3倍(含3倍)至4倍的,税率为1%;4倍(含4倍)以上的税率为1.2%。

(二)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税率为0.5%。

三、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一)个人住房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交易单价×税率应税建筑面积是指纳税人应税住房的建筑面积扣除免税面积后的面积。

(二)免税面积的计算。

扣除免税面积以家庭为单位,一个家庭只能对一套应税住房扣除免税面积。

纳税人在本办法施行前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免税面积为180平方米;新购的独栋商品住宅、高档住房,免税面积为100平方米。

重庆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暂行办法-渝府发[2002]76号

重庆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暂行办法-渝府发[2002]76号

重庆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暂行办法正文:---------------------------------------------------------------------------------------------------------------------------------------------------- 重庆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暂行办法(渝府发[2002]76号2002年9月25日)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房屋所有权、使用权的个人,将其房屋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均为本办法的纳税人。

第三条纳税人应按本办法规定在房屋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

第四条本办法第三条所列各项税费,按综合征收率7.5%或每平方米核定税额(具体标准详见附表)征收。

第五条个人出租房屋按以下计征方式确定应纳税额。

(一)对租金收入申报属实,能提供真实有效的合同、协议和收费依据的,以租金收入按本办法规定的综合征收率计算征收。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租金收入×综合征收率(二)对租金收入申报不实,不能提供合同、协议和收费依据或按提供的合同、协议和收费依据记载的租金收入计算的税额低于同类地区每平方米最低核定税额的,按该地区规定的每平方米核定税额计算征收。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出租房的使用面积×每平方米核定税额第六条个人出租房屋税款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个月、1个季度或半年。

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大小等情况分别核定。

第七条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款由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征收,也可以由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委托的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建设管理部门等(以下简称代征单位)代征。

重庆房产税实施细则_购房缴税_买房全攻略

重庆房产税实施细则_购房缴税_买房全攻略

重庆房产税实施细则2月24日,新华网从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了解到,今年1月1日起,重庆高档住房应税价格开始执行新标准:由2012年的12152元/平方米上调至12799元/平方米,提高幅度为627元/平方米。

这是继2012年之后,重庆再次调整房产税的起征点。

不过,对于房产税,业界最关心的话题是,何时才能扩围,乃至在全国进行征收?国务院2月20日晚召开的会议明确将“扩大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范围”作为五大政策之一。

重庆:两年万套被征税2011年1月28日,重庆和上海率先在全国启动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试点工作,针对的主要目标是市场中的增量房(重庆包括部分存量房)。

单就重庆而言,其涵盖的区域包括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等主城九区。

据重庆官方随后发布的实施细则,房产税的征收对象为主城区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商品住宅,其中高档商品住宅指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均价2倍(含2倍)以上的住宅。

据了解,重庆市2011年房产税的起征点是9941元/平方米。

但2012年,重庆将起征点大幅上调到12152元/平方米。

今年,重庆市房产税起征点再次上调,幅度为627元/平方米。

这其中的原因是房价在2012年再次出现上涨。

有数据显示,去年1月至12月,重庆主城区商品房成交均价从6400元/平方米提升到了7000元/平方米左右。

据官方介绍,2012年重庆主城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为6389元/平方米,2011年的建筑面积成交均价为6390元/平方米。

按细则对高档商品住宅和征收范围的定义,主城九区2011年与2012年新建商品住房建筑面积均价的2倍即为12779元/平方米。

“这意味着,2013年在重庆新购住宅,建筑面积均价在12779元/平方米及以上的,要缴纳个人住房房产税。

”新华网解释。

据重庆市地税局2月22日公布的数据,截至2012年12月31日,重庆市执行房产税两年来,应征收房产税的存量及新购应税住房11027套,其中,存量独栋商品住宅3605套、新购高档住房7352套、“三无人员”(界定对象是外来“炒房团”)普通住房70套。

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

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

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

佚名
【期刊名称】《房地产评估》
【年(卷),期】2011(000)004
【摘要】为调节收入分配,引导个人合理住房消费,根据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有关精神,重庆市人民政府决定在部分区域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

现结合我市实际隋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总页数】2页(P15-1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2.45
【相关文献】
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决定 [J], ;
2.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继续有效的通知 [J], ;
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继续有效的通知 [J], ;
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 >的通知》继续有效的通知 [J], ;
5.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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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房产税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房产税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房产税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26•【字号】渝府发[2009]44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产税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房产税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府发〔2009〕44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政府同意《重庆市房产税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六日重庆市房产税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坐落在本市城市(包括郊区,下同)、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均应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在本市缴纳房产税。

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的除外。

城市、县城、建制镇征收房产税的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的行政区域。

第三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

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第四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房产原值包括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

没有房产原值或原值明显不合理的,由当地税务机关按照房产的评估值进行核定。

出租的房产,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租金明显偏低的,按照不低于以房产余值计算的房产税金额进行核定征收。

第五条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第六条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六)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由企业举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七)民政部门举办安置残疾人占总人数35%以上的福利工厂的用房。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一条本施行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制定。

第二条房产税的纳税年度从公历的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条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第四条房产税的征税范围:城市:为市区和郊区;县城: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包括镇政府所在的行政村);不在城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

第五条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座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房产税。

第六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第七条《条例》第五条一至三款免税房产中的公用、自用房产,包括公务用房、宗教活动用房和干部、职工家属宿舍及宗教人员居住用房。

不包括生产经营用房。

第八条除《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免税房产以外,下列房产给予减征或免征房产税:一、纳税人用作学校、医院(医务室)、疗养院、幼儿园、托儿所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二、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经有关部门鉴定停止使用后免征房产税;三、遭受自然灾害后恢复修建的`房产以及其他纳税有困难的,给予定期减税或免税照顾。

第九条纳税人新建、扩建、翻建的房屋,从建成验收的次月起交纳房产税;未经验收使用的,从使用的次月起交纳房产税。

第十条纳税人调入、调出、买卖房产的,其调(卖)出以前及当月应纳的税款,由调(卖)出单位或个人缴纳;调(买)入单位或个人,从调(买)入的次月起计算缴纳。

第十一条纳税人应于本施行细则公布后,依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将现有房屋的座落、面积、原值以及出租房屋的租金等情况,据实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登记,新增加的房屋应于增加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登记。

纳税人变动住址,转移产权、关闭停业,或者在扩建、改装房屋后变动房屋原值的,应于上述行为发生后的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纳税人不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申报纳税,税务机关有权按照规定确定其应纳税额。

重庆房产税征收标准

重庆房产税征收标准

重庆房产税征收标准篇一:重庆市房产税实施细则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房产税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渝地税发〔2009〕64号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现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房产税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府发〔2009〕4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政策落实《重庆市房产税实施细则》的出台,对规范房产税的征收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单位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组织好对《重庆市房产税实施细则》的学习,深刻领会有关精神;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重庆市房产税实施细则》的贯彻实施。

二、加强政策宣传,完善纳税服务《重庆市房产税实施细则》实施后,出现了一些新的政策变化。

各单位要加强政策宣传,让纳税人及时了解《重庆市房产税实施细则》的内容和有关政策的变化;要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加强纳税辅导。

三、加强跟踪调查,规范政策执行各单位要跟踪调查《重庆市房产税实施细则》的执行情况,要深入企业了解情况、掌握动态,及时研究和解决征管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局报告。

二OO九年四月三日重庆市房产税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坐落在本市城市(包括郊区,下同)、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均应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在本市缴纳房产税。

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的除外。

城市、县城、建制镇征收房产税的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的行政区域。

第三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

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第四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房产原值包括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

没有房产原值或原值明显不合理的,由当地税务机关按照房产的评估值进行核定。

重庆房产税征收标准

重庆房产税征收标准

重庆房产税征收标准篇一:重庆市房产税实施细则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房产税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渝地税发〔20XX〕64号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现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房产税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府发〔20XX〕4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政策落实《重庆市房产税实施细则》的出台,对规范房产税的征收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单位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组织好对《重庆市房产税实施细则》的学习,深刻领会有关精神;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重庆市房产税实施细则》的贯彻实施。

二、加强政策宣传,完善纳税服务《重庆市房产税实施细则》实施后,出现了一些新的政策变化。

各单位要加强政策宣传,让纳税人及时了解《重庆市房产税实施细则》的内容和有关政策的变化;要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加强纳税辅导。

三、加强跟踪调查,规范政策执行各单位要跟踪调查《重庆市房产税实施细则》的执行情况,要深入企业了解情况、掌握动态,及时研究和解决征管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局报告。

二oo九年四月三日重庆市房产税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坐落在本市城市(包括郊区,下同)、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均应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在本市缴纳房产税。

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的除外。

城市、县城、建制镇征收房产税的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的行政区域。

第三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

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第四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房产原值包括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

没有房产原值或原值明显不合理的,由当地税务机关按照房产的评估值进行核定。

重庆房产税征收标准

重庆房产税征收标准

重庆房产税征收标准
重庆房产税征收标准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住房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通知》及《重庆市住房和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重庆市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房产税,征收标准如下:
一、税种:
1.建筑物交易税(建筑物买卖税):
(1)出让建筑物使用权的,按照执行国家房地产税法规定的标准征收交易税。

(2)销售建筑物的,按照当地标准征收交易税,最高为5%。

2.土地使用税:
(1)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按照新建建筑物扣缴用地金、建筑省份及其他建设性支出金计算,土地使用税由财政部和当地政府按照协议分别征收,最多不超过30%。

(2)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照当地标准征收土地使用税,最高不超过50%。

二、征收依据:
1.建筑物:以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的价格作为计征依据。

2.土地:以土地的价格作为计征依据。

若无法确定土地价格,以土地上物品的单位计价作为计征依据,单位计价方法见《关于出让土地使用权成交价计算暂行办法》。

三、其他:
1.个人将建筑物买卖税纳入个人所得税项目中,按照当地政府的规定按比例减免。

2.建筑物买卖税收入归地方财政,纳入当地财政收支的整体调节范围内使用。

3.符合当地财政部门规定的减免房产税的纳税主体,可以减免相应的房产税。

重庆的房产税如何计算方法

重庆的房产税如何计算方法

重庆的房产税如何计算⽅法关于房产税每个地⽅都存在,但是有的地⽅因为政策的原因在房产税上可能有不同的计算⽅法。

那么,在重庆对于房产税⼜是怎么来计算的呢?这是重庆市民⽐较关注的⼀点,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重庆的房产税如何计算⽅法重庆市《暂⾏办法》规定,凡纳⼊征收对象的应税住房⽤于出租的,征收缴纳房产税不再以租⾦收⼊计征房产税。

独栋商品住宅和⾼档住房⼀旦纳⼊应税范围,只要没有新的规定,就⼀直属于征税对象。

⽆论产权是否转移、变更,被纳⼊应税范围的房产的计税交易价和适⽤的税率都不再变动。

在这个基础上,重庆房产税的税率如下:1、独栋商品住宅和⾼档住房建筑⾯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5%;2、独栋商品住宅和⾼档住房建筑⾯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积均价3倍(含)⾄4倍的,税率为1%;3、独栋商品住宅和⾼档住房建筑⾯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积均价4倍(含)以上的税率为1.2%;4、在重庆市⽆法达成户籍、企业、⼯作条件的个⼈新购第⼆套(含)以上的普通住房,税率为0.5%。

个⼈住房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是:应纳税额=应税建筑⾯积×建筑⾯积交易单价×税率。

应税建筑⾯积是指纳税⼈应税住房的建筑⾯积扣除免税⾯积后的⾯积。

纳税⼈在《暂⾏办法》施⾏前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免税⾯积为180平⽅⽶;新购的独栋商品住宅、⾼档住房,免税⾯积为100平⽅⽶。

相关知识:房产税计税根据1、从价计征依照房产余值征税的,称为从价计征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交纳。

扣减份额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在税法规则的减除起伏内⾃⾏断定。

这么规则,既有利于各地区根据本地状况,量体裁⾐地断定计税余值,⼜有利于平衡各地税收负担,简化计算⼿续,进步征管功率。

房产原值:应包含与房⼦不可分割的各种⾪属设备或通常不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备。

重庆市房产税征收管理细则的主要内容

重庆市房产税征收管理细则的主要内容

重庆市房产税征收管理细则的主要内容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收⼊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征收的⼀种财产税。

那么重庆市房产税征收管理细则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呢?下⾯店铺⼩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征收对象1.个⼈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

2.个⼈新购的⾼档住房。

⾼档住房是指建筑⾯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积均价2倍(含2倍)以上的住房。

3.在重庆市同时⽆户籍、⽆企业、⽆⼯作的个⼈新购的第⼆套(含第⼆套)以上的普通住房。

⼆、计税依据应税住房的计税价值为房产交易价。

条件成熟时,以房产评估值作为计税依据。

三、应税税率1.独栋商品住宅和⾼档住房建筑⾯积交易单价在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5%;3倍(含3倍)⾄4倍的,税率为1%;4倍(含4倍)以上的税率为1.2%。

2.在重庆市同时⽆户籍、⽆企业、⽆⼯作的个⼈新购第⼆套(含第⼆套)以上的普通住房,税率为0.5%。

四、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应税建筑⾯积×建筑⾯积交易单价×税率注:应税建筑⾯积是指纳税⼈应税住房的建筑⾯积扣除免税⾯积后的⾯积。

扣除免税⾯积以家庭为单位,⼀个家庭只能对⼀套应税住房扣除免税⾯积。

纳税⼈在开征房产税之前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免税⾯积为180平⽅⽶;新购的独栋商品住宅、⾼档住房,免税⾯积为100平⽅⽶。

纳税⼈家庭拥有多套新购应税住房的,按时间顺序对先购的应税住房计算扣除免税⾯积。

在重庆市同时⽆户籍、⽆企业、⽆⼯作的个⼈的应税住房均不扣除免税⾯积。

五、缴纳⽅式个⼈住房房产税的纳税义务时间为房产权属登记⽇期的次⽉起。

税款按年计征,不⾜⼀年的按⽉计算应纳税额。

个⼈住房房产税纳税期限为每年的10⽉1—31⽇。

纳税⼈若不进⾏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重庆房地产税收政策是什么样的

重庆房地产税收政策是什么样的

重庆房地产税收政策是什么样的在征税对象上,重庆房产税针对个⼈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个⼈新购的⾼档住房,在重庆市同时⽆户籍、⽆企业、⽆⼯作的个⼈新购的第⼆套(含)以上的普通住房。

其中⾼档住房是指建筑⾯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积均价2倍(含)以上的住房。

⼀、房地产税收政策是什么样的在征税对象上,重庆针对个⼈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个⼈新购的⾼档住房,在重庆市同时⽆户籍、⽆企业、⽆⼯作的个⼈新购的第⼆套(含)以上的普通住房。

其中⾼档住房是指建筑⾯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积均价2倍(含)以上的住房。

同时,独栋征税包括增量和存量,⽽新购⾼档房及外地⼆套以上则只针对增量。

买独栋商品住房和⾼档住房的要收税,因为占有公共资源⽐较多。

重庆的是以房产交易价为征税基数,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5%;3倍(含)⾄4倍的,税率为1%;4倍(含)以上的税率为1.2%。

2011年上两年度重庆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均价的2倍为9941元/平⽅⽶。

即今年房价超过9941元/平⽶的住房将进⼊收税范围,到1.5万元/平⽅⽶就是三倍,就是1%的税率,如果到2万元/平⽅⽶,就是四倍,为1.2%。

《暂⾏办法》还对⾸套独栋商品住宅和⾼档住房规定有抵扣政策,独栋商品住宅可以抵扣180平⽅⽶,⾼档住房可以抵扣100平⽅⽶。

⼆、重庆市征收房产税改⾰试点的暂⾏办法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住房征收房产税改⾰试点的暂⾏办法为调节收⼊分配,引导个⼈合理住房消费,根据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有关精神,重庆市⼈民政府决定在部分区域开展对部分个⼈住房征收房产税改⾰试点。

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办法。

⼀、试点区域试点区域为区、区、区、区、区、区、区、区、区(以下简称主城九区)。

⼆、征收对象(⼀)试点采取分步实施的⽅式。

⾸批纳⼊征收对象的住房为:1.个⼈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

重庆房地产税征收标准

重庆房地产税征收标准

重庆房地产税征收标准⼤家都知道,房地产⾏业是现在国家的重点企业,很多地产商在做房地产的时候都会考虑税收的问题,关于房地产税的征收标准⼤家也是⾮常的疑惑。

下⾯就由店铺⼩编为⼤家详细介绍。

重庆房产税征收标准重庆房产税分两种:1、从价计征:依照房产原值⼀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税率1.2%2、从租计征:按房产出租的租⾦收⼊计征的,税率为12%。

但对个⼈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于居住的,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重庆市个⼈住房房产税税率征收标准为:独栋商品住宅和⾼档住房建筑⾯积交易单价在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5%;3倍(含3倍)⾄4倍的,税率为1%;4倍(含4倍)以上的税率为1.2%;在重庆市同时⽆户籍、⽆企业、⽆⼯作的个⼈新购第⼆套(含第⼆套)以上的普通住房,税率为0.5%。

⼀、重庆房产税试点区域试点区域为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以下简称主城九区)。

⼆、重庆房产税征收对象(⼀)试点采取分步实施的⽅式。

⾸批纳⼊征收对象的住房为:1.个⼈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

2.个⼈新购的⾼档住房。

⾼档住房是指建筑⾯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积均价2倍(含2倍)以上的住房。

3.在重庆市同时⽆户籍、⽆企业、⽆⼯作的个⼈新购的第⼆套(含第⼆套)以上的普通住房。

新购住房是指《暂⾏办法》施⾏之⽇起购买的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

新建商品住房购买时间以签订购房合同并提交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中⼼的时间为准,存量住房购买时间以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续时间为准。

(⼆)未列⼊征税范围的个⼈⾼档住房、多套普通住房,将适时纳⼊征税范围。

以上便是⼩编为⼤家整理的相关知识,相信⼤家通过以上知识都已经有了⼤致的了解,如果您还遇到什么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欢迎登陆店铺进⾏律师在线咨询。

重庆房产税征收标准

重庆房产税征收标准

重庆房产税征收标准
房产税是指对房地产所有人按其所拥有房产的评估值计算、征收的税金。

目前,重庆市的房产税征收标准如下:
一、计算公式
房产税=房产评估值×适用税率
其中,房产评估值是指国家和地方政府认可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对房产进行估价后的价值,适用税率根据不同的房产类型和所在区域而定。

二、适用税率
重庆市的房产税适用税率为1%-2%,具体税率根据不同情况而有所不同:
1. 住宅
(1)总价值低于60万的住宅,税率为1%。

(2)总价值在60万至100万之间的住宅,税率为1.5%。

(3)总价值高于100万的住宅,税率为2%。

2. 商业用房
商业用房的房产税税率为2%。

3. 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的房产税税率为1%-2%。

三、缴纳方式
重庆市的房产税可以选择一次性缴纳,也可以选择分期缴纳。

对于按揭购买的住宅,个人可以在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之间选择一次性缴纳或分期缴纳房产税。

对于非按揭购买的住宅,个人可以在每年的3月1日至5月31日之间缴纳房产税。

四、减免政策
重庆市对部分纳税人给予房产税减免,包括:
1. 对经过确认的住房困难家庭,可以免征房产税。

2. 对继承、赠与、卖出住房后3年内未再次购买住房的个人和
单位,可以减免25%的房产税。

以上是重庆市房产税征收标准的相关内容,市民在购房和缴纳税款时应遵守相关政策。

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文档

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文档

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文档Chongqing personal housing property tax collection ma nagement implementation rules document编订:JinTai College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文档前言:细则也称实施细则,是有关机关或部门为使下级机关或人员更好地贯彻执行某一法令、条例和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对其所做的详细的、具体的解释和补充。

本文档根据细则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征管,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行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个人住房房产税是以《暂行办法》确定的住房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第二章试点区域第三条个人住房房产税在主城九区行政区域范围征收,即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含北部新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三章征收对象第四条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征收对象为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以上的普通住房。

未列入征税范围的个人高档住房、多套普通住房,将适时纳入征税范围。

独栋商品住宅是指房地产商品房开发项目中在国有土地上依法修建的独立、单栋且与相邻房屋无共墙、无连接的成套住宅。

高档住房是指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2倍(含)以上的住房。

新购住房是指《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购买的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

新建商品住房购买时间以签订购房合同并提交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中心的时间为准,存量住房购买时间以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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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纳税人
第五条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人为应税住房产权所有人。产权人为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纳税;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产权所有人、监护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
应税住房产权共有的,共有人应主动约定纳税人,未约定的,由税务机关指定纳税人。
(二)个人住房房产税由应税住房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三)纳税人应按规定如实申报纳税并提供相关信息。
(四)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九、收入使用
个人住房房产税收入全部用于公共租赁房的建设和维护。
十、配套措施
(一)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按照政府职能部门发布的年度均价计算确定。
(二)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拥有的普通应税住房,如纳税人在重庆市具备有户籍、有企业、有工作任一条件的,从当年起免征税,如已缴纳税款的,退还当年已缴税款。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和缓缴税款。
八、征收管理
(一)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住房的次月。税款按年计征,不足一年的按月计算应纳税额。
第二章试点区域
第三条个人住房房产税在主城九区行政区域范围征收,即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含北部新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三章征收对象
第四条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征收对象为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以上的普通住房。未列入征税范围的个人高档住房、多套普通住房,将适时纳入征税范围。
第二十三条纳税人应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主动向应税住房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提供减免税要件和其他纳税资料,如实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事项。
第二十四条税务机关将纳税人申报情况与征收档案信息比对,核实纳税人实际应纳税额,进行税款征收,并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
(二)有关部门要配合征收机关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建立存量住房交易价格比对系统,对各类存量个人住房进行评估,并作为计税参考值。对存量住房交易价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按计税参考值计税。
(三)财政、税务、国土房管、户籍、工商、民政、人力社保等主管部门要共同搭建房地产信息平台,抓紧建设个人住房信息系统。
(四)各相关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建立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控管机制。对个人转让应税住房不能提供完税凭证的,不予办理产权过户等相关手续。
录入日期:
2011.01.27
题目: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47号
文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47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47号
市人民政府同意《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行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28日起施行。
市长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新购住房是指《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购买的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新建商品住房购买时间以签订购房合同并提交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中心的时间为准,存量住房购买时间以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时间为准。
(二)未列入征税范围的个人高档住房、多套普通住房,将适时纳入征税范围。
三、纳税人
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一经纳入应税范围,如无新的规定,无论是否出现产权变动均属纳税对象,其计税交易价和适用的税率均不再变动。
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应税住房用于出租的,按本办法的规定征收房产税,不再按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
五、税率
(一)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在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5%;3倍(含3倍)至4倍的,税率为1%;4倍(含4倍)以上的税率为1.2%。
纳税人为应税住房产权所有人。产权人为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纳税。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产权所有人、监护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
应税住房产权共有的,共有人应主动约定纳税人,未约定的,由税务机关指定纳税人。
四、计税依据
应税住房的计税价值为房产交易价。条件成熟时,以房产评估值作为计税依据。
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征管,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行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个人住房房产税是以《暂行办法》确定的住房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独栋商品住宅是指房地产商品房开发项目中在国有土地上依法修建的独立、单栋且与相邻房屋无共墙、无连接的成套住宅。
高档住房是指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2倍(含)以上的住房。
新购住房是指《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购买的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新建商品住房购买时间以签订购房合同并提交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中心的时间为准,存量住房购买时间以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时间为准。
(二)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税率为0.5%。
六、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个人住房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交易单价×税率
应税建筑面积是指纳税人应税住房的建筑面积扣除免税面积后的面积。
(二)免税面积的计算。
扣除免税面积以家庭为单位,一个家庭只能对一套应税住房扣除免税面积。
第二十七条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行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
为调节收入分配,引导个人合理住房消费,根据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有关精神,重庆市人民政府决定在部分区域进行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试点区域
试点区域为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以下简称主城九区)。
第二十五条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源泉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以依法委托有关单位代征个人住房房产税,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
受托代征单位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受托代征单位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
第二十六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纳税人家庭拥有多套应税住房的,按时间顺序对先购的一套应税住房计算扣除免税面积;其中:纳税人家庭拥有多套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暂行办法》施行前的独栋商品住宅,允许纳税人选择一套应税住房计算扣除免税面积。
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的应税住房均不扣除免税面积。
第八章税收减免与缓缴税款
第十一条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由纳税人申请并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当年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二、征收对象
(一)试点采取分步实施的方式。首批纳入征收对象的住房为:
1.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
2.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高档住房是指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2倍(含2倍)以上的住房。
3.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
第二十条税务机关按照征收范围内纳税人及家庭人员拥有住房情况,确定扣除免税面积。
第二十一条税务机关依据身份证件号码非本市的个人提供的重庆市户籍,或者营业执照,或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确定其是否为纳税人。
第二十二条税务机关于每年8月31日前将应税住房的坐落地址、计税依据、应纳税额、申报期限等通过直接送达、邮寄、公告等方式通知纳税人。
(五)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
(六)欠税公告后仍不缴纳的,纳税人欠缴个人住房房产税情况纳入个人征信系统管理。
十一、本办法由重庆市人民政府解释。
十二、本办法从2011年1月28日起施行。
第九条个人住房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应税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交易单价×税率
应税建筑面积是指纳税人应税住房的建筑面积扣除免税面积后的面积。
第十条免税面积的计算。纳税人在《暂行办法》施行前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免税面积为180平方米;新购的独栋商品住宅、高档住房,免税面积为100平方米。
免税面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扣除,一个家庭只能对一套应税住房扣除免税面积。
纳税人在本办法施行前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免税面积为180平方米;新购的独栋商品住宅、高档住房,免税面积为100平方米。纳税人家庭拥有多套新购应税住房的,按时间顺序对先购的应税住房计算扣除免税面积。
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的应税住房均不扣除免税面积。
七、税收减免与缓缴税款
(一)对农民在宅基地上建造的自有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
第十二条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拥有的普通应税住房,如纳税人在重庆市具备有户籍、有企业、有工作任一条件的,从当年起免征税,如已缴纳税款的,退还当年已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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