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规划重庆发布房产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房产税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房产税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9.04.03
•【字号】渝地税发[2009]64号
•【施行日期】2009.04.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产税
正文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房产
税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9〕64号)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房产税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府发〔2009〕4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政策落实
《重庆市房产税实施细则》的出台,对规范房产税的征收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单位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组织好对《重庆市房产税实施细则》的学习,深刻领会有关精神;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重庆市房产税实施细则》的贯彻实施。
二、加强政策宣传,完善纳税服务
《重庆市房产税实施细则》实施后,出现了一些新的政策变化。
各单位要加强政策宣传,让纳税人及时了解《重庆市房产税实施细则》的内容和有关政策的变化;要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加强纳税辅导。
三、加强跟踪调查,规范政策执行
各单位要跟踪调查《重庆市房产税实施细则》的执行情况,要深入企业了解情况、掌握动态,及时研究和解决征管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局报告。
二OO九年四月三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房产税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房产税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26•【字号】渝府发[2009]44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产税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房产税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府发〔2009〕44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政府同意《重庆市房产税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六日重庆市房产税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坐落在本市城市(包括郊区,下同)、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均应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在本市缴纳房产税。
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的除外。
城市、县城、建制镇征收房产税的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的行政区域。
第三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
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第四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房产原值包括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
没有房产原值或原值明显不合理的,由当地税务机关按照房产的评估值进行核定。
出租的房产,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租金明显偏低的,按照不低于以房产余值计算的房产税金额进行核定征收。
第五条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第六条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六)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由企业举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七)民政部门举办安置残疾人占总人数35%以上的福利工厂的用房。
沪-渝两市房产税试点改革
浅议沪\渝两市房产税试点改革摘要:沪、渝两市房产税试点改革在抑制投机性购房、稳定房价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基于税收公平原则的视角,两市的房产税改革方案仍存在着一定的缺失,使得房产税合理调节居民收入、完善房地产税收体系等根本目标的实现可达性不高。
造成实施方案与预期目标相背离的主要原因包括:以户籍区分纳税人、征税范围排除增量房、以交易价值作为计税依据等。
房产税未来的试点改革方案应从上述角度加以改进,以使社会财富分配更为公平、合理,房地产税收体系更加完善。
关键词:房产税试点;税收公平原则;改革2011年伊始,我国选择将上海、重庆作为试点城市进行房产税改革,以对部分居民住房实收房产税为契机改革房产税制。
自两市房产税试点改革开始以来,各种不同的声音不绝于耳,赞成者认为房产税的征收可以缓解房地产投资的热潮、抑制房地产投机,从而降低房价,同时税收可以投入经济适用房的建设,缓解政府的压力。
反对者却认为现在信息登记、联网等配套制度不完善,房产税征收的效果堪忧,而且目前房产税的设计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高房价的现状,税收最终会以房租或者房价的形式转嫁给普通购房者。
笔者认为,试点改革的作用正在于此,可以通过观察试点改革的实施分析房产税如何设计和推行才能够最好的达到抑制投机性投资、房价过快增长,调节收入水平,改革税收体制等一系列目标。
一、沪、渝两市房产税改革试点解读(一)沪、渝两市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实施细则分析1、上海《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规定,自2011年1月28日起对上海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和非本市家庭在本市新购的住房征收房产税。
该《暂行办法》详细规定了房产税的计纳标准、税率以及免征房产税的条件等。
同时,推出了新购住房后一年内出售原有唯一住房的,退还先征的房产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由此可见,上海市个人非经营住房房产税征收范围,基本不包括自住房(本市居民首套房免征,非本市居民工作生活满3年后免征,改善性住房税收予以退还),而主要针对投资性房产;不包括存量房,而只对增量房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财产行为税合并申报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财产行为税合并申报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布日期】2021.05.28•【字号】2021年第3号•【施行日期】2021.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财产行为税合并申报的公告为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切实减轻纳税人、缴费人申报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1〕14号)精神,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决定实行企业所得税、财产行为税合并申报,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实行合并申报纳税人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预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契税、资源税、耕地占用税、环境保护税和烟叶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可选择合并申报并缴纳税款。
目前,合并申报中企业所得税(预缴)功能适用于除汇总纳税(含总机构和需要申报的二级分支机构)之外的企业。
纳税人可通过重庆市电子税务局(https:///)进行合并申报并缴纳税款,也可根据办税习惯,选择使用原申报模块进行企业所得税、财产行为税申报。
二、调整纳税期限(一)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预缴申报、清算后转让房产土地增值税申报均实行按季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于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二)印花税按期汇总缴纳、核定征收印花税,均实行按季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于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三、施行时间本公告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9号)第一条第(五)项第3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2021年5月28日。
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
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计税毛利率等
政策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渝财规[2018]4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8.06.29
【实施日期】2018.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调整房
地产开发经营业务计税毛利率等政策的通知
(渝财规〔2018〕4号)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税务局、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各分局,主城区各不动产登记中心:
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坚决落实中央调控政策和“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要求,按照市委提出的“着力稳定房地产市场,综合精准施策,促进平稳健康发展”的安排部署,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计税毛利率等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7月1日起,对在主城区(含主城开发区)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其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由15%调整为20%。
重庆市征收房产税最新文件
重庆市征收房产税最新文件一、征收对象1、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
2、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
高档住房是指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 2 倍(含 2 倍)以上的住房。
3、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首套及以上的普通住房。
二、计税依据1、应税住房的计税价值为房产交易价。
条件成熟时,以房产评估值作为计税依据。
2、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一经纳入应税范围,如无新的规定,无论是否出现产权变动均属纳税对象,其计税交易价和适用的税率均不再变动。
三、税率1、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在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 3 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 05%;3 倍(含 3 倍)至 4 倍的,税率为 1%;4 倍(含 4 倍)以上的税率为 12%。
2、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首套及以上的普通住房,税率为 05%。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应税建筑面积 ×建筑面积交易单价 ×税率应税建筑面积是指纳税人应税住房的建筑面积扣除免税面积后的面积。
五、税收减免与优惠1、纳税人在重庆市拥有户籍、有企业、有工作的,新购首套及以上的普通住房,免征房产税。
2、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应税房产毁损的,经有关部门鉴定,可酌情减免房产税。
3、对符合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重点产业紧缺人才,在重庆市工作期间购买的首套住房免征房产税。
六、征收管理1、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 10%至 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具体减除幅度,由重庆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2、房产税按年计征,分季缴纳。
纳税期限由重庆市人民政府规定。
3、纳税人应依照规定如实申报纳税,对申报不实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七、政策目的与影响重庆市征收房产税的目的主要在于调控房地产市场,抑制投机性购房,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
重庆房产税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重庆房产税的相关规定是什么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在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5%;3倍(含3倍)至4倍的,税率为1%;4倍(含4倍)以上的税率为1.2%;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税率为0.5%。
我国房地产的市场预期现在已经呈现出了一种逐步趋于稳定的状态,虽然征收房产税本意上是为了能够调节财富分配,较高的房价要通过房产税来进行抑制才能够实现社会公平的。
但是房产税其实也无异于更进一步的给购房者增加了一定的经济负担的,所以各地在房产税的征收上还是要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的。
我们下面要了解的内容就是重庆房产税的相关规定是什么?重庆房产税的相关规定是什么?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为调节收入分配,引导个人合理住房消费,根据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有关精神,重庆市人民政府决定在部分区域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
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1、试点区域试点区域为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以下简称主城九区)。
2、征收对象(一)试点采取分步实施的方式。
首批纳入征收对象的住房为:1)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
2)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
高档住房是指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2倍(含2倍)以上的住房。
3)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首套及以上的普通住房。
新购住房是指《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购买的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
新建商品住房购买时间以签订购房合同并提交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中心的时间为准,存量住房购买时间以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时间为准。
(二)未列入征税范围的个人高档住房、多套普通住房,将适时纳入征税范围。
3、纳税人纳税人为应税住房产权所有人。
办税指南重庆如何征收房产税
重庆如何征收房产税根据国家税法规定,购买新房时,购房时间以购房合同在重庆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网上备案的日期为标准,即使在上述日期前购买的住房,人均住房超出60平方米的面积,也暂免征收房产税。
重庆房产税征收对象《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购的二手房和新建商品房)和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的住房。
兼顾实际情况《暂行办法》从实际出发,考虑较全面。
对本市居民家庭住房改善、本市居民家庭子女成年后结婚购房、本市工作生活的非本市居民家庭购房等部分个人应税住房,给予税收优惠。
对本市居民家庭换购住房实行先征后返的税收优惠本市居民家庭原已拥有一套惟一住房,因改善居住条件而新购住房的,当其在新购住房后一年内出售家庭原有惟一住房的,该居民家庭新购住房先按规定核定征免房产税,对新购住房已按规定缴纳的房产税,可予退还。
对本市居民家庭子女成年后因婚姻等购房暂免征收房产税这适用于本市居民家庭中的子女成年后因婚姻等需要而首次新购,且属该子女家庭惟一住房。
重庆暂免征收房产税情况对于在本市工作生活的非本市居民的基本居住需求,符合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房产税:①对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重点产业紧缺急需人才,持有本市居住证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在本市新购且属于家庭惟一的住房。
②对持有本市居住证满三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购房人,其在本市新购且属于家庭惟一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
对持有本市居住证、但不满三年的购房人,其上述住房先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待持有本市居住证满三年且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上述住房已征收的房产税,可予退还。
《暂行办法》实行先征后返的税收优惠,当然有时间上的要求。
可见,上海市居住证的重要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房产税税率差别化的比例税率上海房产税适用税率暂定为0.6%,但对应税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含2倍)的,税率可暂减为0.4%。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5.02.04•【字号】渝地税发[2005]34号•【施行日期】2005.0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发〔2005〕34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自《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的通知》(渝地税发[2003]202号)执行以来,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征企业所得税工作进展顺利,但征收管理工作中也逐渐凸现出一些薄弱环节。
为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现就有关若干具体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关于视同销售收入确认问题1、以地换房、以房换地,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2、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本企业的开发产品转作经营用资产或对外投资,一律按市场公允价值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同时按收入配比原则结转开发产品的成本费用。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本企业的开发产品用于办公,可按照该开发产品的建造成本,结转固定资产。
3、开发商以现金形式给予拆迁户的补偿进入开发产品成本。
以房屋形式补偿的,按规定还房面积的部分进入开发产品成本;超过规定还房面积的部分,以开发商实际收到的价款确认收入。
4、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售开发产品用于出租,税务机关在预结算时,应将未售开发产品按可售面积的同等价值,作为待售开发产品成本留存,同时对已售面积收入按开发产品的成本费用配比原则,进行预结算。
待开发产品销售后再进行结算。
5、视同销售的价格,可以按照市场公允价值确定;也可以按成本利润率确定,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
二、关于预结算和结算问题1、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结算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项目竣工,已经办理综合(主体、配套、绿化、消防)验收;核发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证书;预售房面积达到可售房总面积50%(含50%)以上,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税收规定,在当年内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结算。
重庆市房产税改革试点征税范围的合法性
、
重 庆 市 试 点 房 产 税 改 革 征 税 范 围的 概 述 与 评 析
《 庆市 人 民政府 关 于进 行 对 部分 个 人住 房 征 收房 产税 改 革 试 点 的暂 行 重
办 法 》 以下 简 称 《 行 办法 》 和 《 ( 暂 ) 重庆 市 个人 住 房房 产 税征 收 管 理实 施细 则 》
确定 的住 房 为征税 对象 , 向产权 所有 人征 收 的一 种财 产税 ” 。这也 说 明 只要重 庆市 《 暂行 办法 》 产税 涵 盖 的范 围一旦 全面 包括 所有 存 量住 宅 , 房 这一 《 施细 实
则》 自然也 就对 所有 存量 住 宅征 收房 产税 。 如果 我们解 决 了重庆 市《 暂行办 法》
( 以下 简 称 《 实施 细 则 》 在 2 1 年 1月 2 日颁 布 ( 府 令 [0 127号 )这 ) 01 7 渝 2 1 4 3 ,
是 重庆 市房 产税 试 点改革 方 案 的主要 内容 。
重 庆 市《 实施 细则 》 重 庆市 《 行 办 法》 是 暂 的具 体 实施 方 案 , 一点 体 现 在 这 重庆 市 《 实施 细则 》 的第 1 “ 条 依据 《 重庆 市人 民政府 关 于进行 对 部分 个人 住房 征 收房 产 税 改革 试 点 的暂 行 办法 》 以下 称 《 行 办法 》 , ( 暂 ) 结合 本 市 实 际情 况 , 制定 本实 施细 则 ” 和第 2条 “ 实施 细则所 称 个人 住房 房 产税 是 以《 行办 法 》 本 暂
员 会 的 批 准 , 定 从 18 决 9 4年 1 O月 起 在 全 国将 城 市
重 庆市《 暂行 办法》 目的与立法 精神 是“ 的 为调 节 收入 分 配 , 引导 个人 合理 住 房消 费 , 根据 国务 院 第 16次常务会议 有关 精神 , 庆市 人 民政 府决定 3 重
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文档
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文档Chongqing personal housing property tax collection ma nagement implementation rules document编订:JinTai College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文档前言:细则也称实施细则,是有关机关或部门为使下级机关或人员更好地贯彻执行某一法令、条例和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对其所做的详细的、具体的解释和补充。
本文档根据细则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征管,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行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个人住房房产税是以《暂行办法》确定的住房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第二章试点区域第三条个人住房房产税在主城九区行政区域范围征收,即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含北部新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三章征收对象第四条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征收对象为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以上的普通住房。
未列入征税范围的个人高档住房、多套普通住房,将适时纳入征税范围。
独栋商品住宅是指房地产商品房开发项目中在国有土地上依法修建的独立、单栋且与相邻房屋无共墙、无连接的成套住宅。
高档住房是指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2倍(含)以上的住房。
新购住房是指《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购买的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
新建商品住房购买时间以签订购房合同并提交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中心的时间为准,存量住房购买时间以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时间为准。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申报缴纳个人住房房产税的通告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申报缴纳个人住房房产税的通
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2.10.09
•【字号】
•【施行日期】2012.10.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申报缴纳个人住房房产税的通告
根据《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47号)规定,现将2012年个人住房房产税申报缴纳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请在主城九区行政区域范围(含高新区、经开区、北部新区、两江新区)内拥有独栋商品住宅和新购高档住房产权的纳税人,于2012年10月1日-31日,向应税住房所在地的地税机关,主动申报缴纳个人住房房产税。
经地税机关通知申报后仍不申报纳税的,地税机关将依法采取加收滞纳金、提请阻止出境、媒体曝光、交易限制、银行扣款等措施追缴税款,并按规定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咨询电话:12366-2,详情登陆网站:
二〇一二年十月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调整重庆高新区直管园存量房交易涉税业务范围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调整重庆高新区直管园存量房交易涉税业务范围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公布日期】2020.06.25
•【字号】2020年第2号
•【施行日期】2020.06.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其他税种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关于调整重庆高新区直管园存量房交易涉税业务范围的
公告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推进不动产交易办税便利化,按照房屋交易“一窗办理、即办即取”的要求,现就重庆高新区直管园存量房交易涉税业务范围调整事宜公告如下:
自2020年6月28日起,重庆高新区直管园范围内的西永微电园(“文旅城”项目除外)、曾家镇、西永街道、虎溪街道、香炉山街道、白市驿镇、走马镇、含谷镇、巴福镇、金凤镇、石板镇的存量房交易涉税业务(含单位纳税人和自然人)由国家税务总局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负责办理。
增量房和土地交易涉税
业务维持现有征管方式不变。
重庆高新区直管园存量房交易涉税业务办理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金凤镇凤苑路14号C区3号楼2层(金凤佳园公租房C区)。
本公告自2020年6月28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20年6月25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4.10.13•【字号】渝地税发[2004]236号•【施行日期】2004.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产税,税收征管正文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渝地税发[2004]236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4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废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十八条关于对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的房产“可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期限内暂免征收房产税”后,对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的房产税的减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办理。
二、废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二十条“企业停产、撤销后,对他们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后,对我市企业因全面停产、破产撤销等原因形成原有房产闲置不用的,在企业全面停产、破产撤销期间可暂免征收房产税。
企业因上述原因需免征的房产税税额在纳税申报时可自行扣除并作相应说明,同时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相关证明材料。
需报送的证明材料由各区县局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
三、各区县局应加强对企业闲置不用房产的审核,建立跟踪管理及检查制度,并将企业全面停产、破产撤销形成的闲置房产及其免税情况纳入“五税税源管理系统”,全面加强房产税的税源控管。
四、本通知从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略)二00四年十月十三日lar_2049。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做好契税等相关房地产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做好契税等相关房地产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7.12•【字号】渝地税发[2010]178号•【施行日期】2010.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契税,税收征管正文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做好契税等相关房地产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地税发〔2010〕178号)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国土房管局(国土局、房管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单位,市国土房管局各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和市政府的工作部署,2010年1月1日起,我市契税征管职能由财政部门划归地税部门,现已实现了契税征管的平稳过渡。
鉴于契税及其他相关房地产税收征管与土地房屋权属管理密切相关,为了整合现有征管资源,实现信息共享,加强部门协调配合,搞好各征管环节衔接,提高办税及权属登记效率,优化服务,经市地税局、市国土房管局共同研究,现就做好契税及其他相关房地产税收管理的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沟通,建立协作长效机制地税部门、国土房管部门应畅通沟通渠道,建立协作配合的长效机制。
地税部门要主动与国土房管部门衔接,共同研究强化税收征管的措施、信息共享方式、协作配合办法。
国土房管部门应根据契税暂行条例及相关税法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做好契税及其他相关房地产税收控管以及协税护税工作。
二、协调各税管理,优化纳税服务地税部门应做好契税与其他相关房地产税收的协调管理工作,逐步建立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环节应缴纳的契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模式。
各区县(自治县)地税部门应在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服务窗口设置办税窗口,配备业务素质高、责任心强、相对稳定的工作人员,同时对征收窗口应强化管理、严格考核。
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应为地税部门设置办税窗口提供适宜的场地、设施。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几个
具体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5.09.05
•【字号】渝地税发[2005]252号
•【施行日期】2005.09.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产税,耕地占用税
正文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几个具体问
题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5〕252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近日,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在贯彻执行《关于开展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税源清理检查工作的通知》(渝地税发[2005]229号)中,反映出一些问题需要给予明确。
经市局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关于个人房屋出租的综合税率问题
由于重庆市交通重点建设附加费已停征,个人房屋出租的综合税率统一调整为
7.35%。
二、关于租住国有公房的个人出租该房屋应如何征税的问题
承租人将租住的国有公房转租的,应比照个人房屋出租的规定征税。
三、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出租改变用途的,应如何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问题
农村集体土地出租改变用途的,由承租人(或使用人)按照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关于已取得土地使用权,未办理土地使用证的,应如何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问题
未办理土地使用证的(或土地权属不明确的),由实际使用的单位或个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时间为有权部门下达批文的时间。
二00五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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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发布房产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为调节收入分配,引导个人合理住房消费,根据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有关精神,重庆市人民政府决定于部分区域进行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
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视频:重庆对存量增量独栋别墅等开征房产税壹、试点区域试点区域为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以下简称主城九区)。
二、征收对象(壹)试点采取分步实施的方式。
首批纳入征收对象的住房为:1.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
2.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
高档住房是指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俩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2倍(含2倍)之上的住房。
3.于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之上的普通住房。
新购住房是指《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购买的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
新建商品住房购买时间以签订购房合同且提交房屋所于地房地产交易和权属登记中心的时间为准,存量住房购买时间以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时间为准。
(二)未列入征税范围的个人高档住房、多套普通住房,将适时纳入征税范围。
三、纳税人纳税人为应税住房产权所有人。
产权人为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纳税。
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
产权所有人、监护人、承典人不于房产所于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
应税住房产权共有的,共有人应主动约定纳税人,未约定的,由税务机关指定纳税人。
四、计税依据应税住房的计税价值为房产交易价。
条件成熟时,以房产评估值作为计税依据。
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壹经纳入应税范围,如无新的规定,无论是否出现产权变动均属纳税对象,其计税交易价和适用的税率均不再变动。
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应税住房用于出租的,按本办法的规定征收房产税,不再按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
五、税率(壹)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于上俩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5%;3倍(含3倍)至4倍的,税率为1%;4倍(含4倍)之上的税率为1.2%。
(二)于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第二套(含第二套)之上的普通住房,税率为0.5%。
六、应纳税额的计算(壹)个人住房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交易单价×税率应税建筑面积是指纳税人应税住房的建筑面积扣除免税面积后的面积。
(二)免税面积的计算。
扣除免税面积以家庭为单位,壹个家庭只能对壹套应税住房扣除免税面积。
纳税人于本办法施行前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免税面积为180㎡;新购的独栋商品住宅、高档住房,免税面积为100㎡。
纳税人家庭拥有多套新购应税住房的,按时间顺序对先购的应税住房计算扣除免税面积。
于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的应税住房均不扣除免税面积。
七、税收减免和缓缴税款(壹)对农民于宅基地上建造的自有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
(二)于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拥有的普通应税住房,如纳税人于重庆市具备有户籍、有企业、有工作任壹条件的,从当年起免征税,如已缴纳税款的,退仍当年已缴税款。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和缓缴税款。
八、征收管理(壹)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住房的次月。
税款按年计征,不足壹年的按月计算应纳税额。
(二)个人住房房产税由应税住房所于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三)纳税人应按规定如实申报纳税且提供关联信息。
(四)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九、收入使用个人住房房产税收入全部用于公共租赁房的建设和维护。
十、配套措施(壹)上俩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按照政府职能部门发布的年度均价计算确定。
(二)有关部门要配合征收机关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建立存量住房交易价格比对系统,对各类存量个人住房进行评估,且作为计税参考值。
对存量住房交易价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按计税参考值计税。
(三)财政、税务、国土房管、户籍、工商、民政、人力社保等主管部门要共同搭建房地产信息平台,抓紧建设个人住房信息系统。
(四)各关联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建立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控管机制。
对个人转让应税住房不能提供完税凭证的,不予办理产权过户等关联手续。
(五)纳税人于规定期限内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地方税务机关能够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
(六)欠税公告后仍不缴纳的,纳税人欠缴个人住房房产税情况纳入个人征信系统管理。
十壹、本办法由重庆市人民政府解释。
十二、本办法从2011年1月28日起施行。
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加强和规范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征管,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行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个人住房房产税是以《暂行办法》确定的住房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壹种财产税。
第二章试点区域第三条个人住房房产税于主城九区行政区域范围征收,即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含北部新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三章征收对象第四条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征收对象为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于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之上的普通住房。
未列入征税范围的个人高档住房、多套普通住房,将适时纳入征税范围。
独栋商品住宅是指房地产商品房开发项目中于国有土地上依法修建的独立、单栋且和相邻房屋无共墙、无连接的成套住宅。
高档住房是指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俩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2倍(含)之上的住房。
新购住房是指《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购买的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
新建商品住房购买时间以签订购房合同且提交房屋所于地房地产交易和权属登记中心的时间为准,存量住房购买时间以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时间为准。
第四章纳税人第五条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人为应税住房产权所有人。
产权人为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纳税;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产权所有人、监护人、承典人不于房产所于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
应税住房产权共有的,共有人应主动约定纳税人,未约定的,由税务机关指定纳税人。
第五章计税依据第六条应税住房的计税价值为房产交易价,待条件成熟时按房产评估值征税。
凡纳入征收对象的应税住房用于出租的,按《暂行办法》规定征收缴纳房产税,不再以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
第七条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壹经纳入应税范围,如无新的规定,无论产权是否转移、变更均属征税对象,其计税交易价和适用的税率均不再变动。
第六章税率第八条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俩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5%;3倍(含)至4倍的,税率为1%;4倍(含)之上的税率为1.2%。
于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第二套(含)之上的普通住房,税率为0.5%。
第七章应纳税额的计算第九条个人住房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应税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交易单价×税率应税建筑面积是指纳税人应税住房的建筑面积扣除免税面积后的面积。
第十条免税面积的计算。
纳税人于《暂行办法》施行前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免税面积为180㎡;新购的独栋商品住宅、高档住房,免税面积为100㎡。
免税面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扣除,壹个家庭只能对壹套应税住房扣除免税面积。
纳税人家庭拥有多套应税住房的,按时间顺序对先购的壹套应税住房计算扣除免税面积;其中:纳税人家庭拥有多套《暂行办法》施行前的独栋商品住宅,允许纳税人选择壹套应税住房计算扣除免税面积。
于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的应税住房均不扣除免税面积。
第八章税收减免和缓缴税款第十壹条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由纳税人申请且经税务机关批准,能够延期缴纳当年税款,可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十二条于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拥有的普通应税住房,如纳税人于重庆市具备有户籍、有企业、有工作任壹条件的,从当年起免征税,如已缴纳税款的,退仍当年已缴税款。
第十三条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应税房产毁损的,由纳税人申请且经税务机关审批,当年可酌情减征或免征个人住房房产税。
第九章征收管理第十四条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义务时间为房产权属登记日期的次月起。
税款按年计征,不足壹年的按月计算应纳税额。
第十五条个人住房房产税纳税期限为每年的10月1—31日。
应税住房转让的,于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壹且征收当年个人住房房产税。
第十六条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地点为住房所于地。
纳税人有多处应税房产,且又不于同壹地方的,应按住房的坐落地点,分别向住房所于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住房房产税。
第十七条国土房管部门应于《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将存量独栋商品住宅的基础信息传递给当地税务机关。
基础信息包括:房屋所有权人、所有权人身份证件号码、产权共有情况、联系电话,房屋坐落、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楼盘)名称、楼栋号,合同交易价格、房产权属登记日期等。
国土房管部门实时将新购独栋商品住宅、高档住房和身份证件号码非本市的个人新购住房的合同签订时间、房产权属登记日期、身份证件号码非本市的个人于重庆拥有住房情况等基础信息传递给当地税务机关。
第十八条税务机关应及时建立“壹户式”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档案。
第十九条税务机关通过纳税人提供的户口簿,确定应税住房的家庭人员。
家庭人员以纳税人共同户籍记载的人员为准。
第二十条税务机关按照征收范围内纳税人及家庭人员拥有住房情况,确定扣除免税面积。
第二十壹条税务机关依据身份证件号码非本市的个人提供的重庆市户籍,或者营业执照,或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确定其是否为纳税人。
第二十二条税务机关于每年8月31日前将应税住房的坐落地址、计税依据、应纳税额、申报期限等通过直接送达、邮寄、公告等方式通知纳税人。
第二十三条纳税人应于规定的申报期限内主动向应税住房所于地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提供减免税要件和其他纳税资料,如实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能够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也能够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事项。
第二十四条税务机关将纳税人申报情况和征收档案信息比对,核实纳税人实际应纳税额,进行税款征收,且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
第二十五条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源泉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能够依法委托有关单位代征个人住房房产税,且发给委托代征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