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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防范与处理 ppt课件
2.医方履行告知义务方式 (1)通过格式告知书形式告知。
(2)在医嘱中进行告知。
(3)谈话笔录方式告知。
履行告知义务时,要注意保护患者的 隐私,这些隐私是患者向医师公开的、不 愿让他人知道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或私 有领域,如可能造成患者精神伤害的疾病、 病理生理上的缺陷、有损个人名誉的疾病、 患者不愿他人知道的隐情等。
6、沟通能力是医生的必备条件。沟通是告知的补充。 沟通产生信任,信任促成和谐,和谐消除纠纷。
七是尊重患者选择
患方的选择是维系医生与患者间治疗与被治疗关系的核心,在法 律和伦理上,只有患方才有权决定是否建立这种医患关系,也只 有患方才可以随时随意地、合法地去终止这种关系。对于重要的 检查、治疗、药物的使用要向病人或家属进行交待,征得同意方 可实施,同时必须履行监护人签字手续,这是医疗管理的法律规 程,不可或缺。 如:医保患者用自费要没有告知患者家属案例
▶防范医疗纠纷要做到“六要”、“八谨慎”
★“六要”:
1、解释要科学 。 待要清楚 。 3 、思想工作要动情 。 要认真。 5 、签字手续要严格 。 要迅速 2、预后交
4 、术前谈话 6 、答复问题
★“八谨慎”:
1 、言行举止谨慎 谨慎 3、诊疗谨慎 术、麻醉谨慎 4、手 2 、检诊
六、医疗纠纷的处理
防范医疗纠纷的8项措施
一是严格依法行医 二是提高医疗质量
三是提高服务质量
四是遵守医疗规范
五是履行告知义务
六是加强医患沟通 七是尊重患者选择 八是强化行风建设
▶一是严格依法行医
依法行医是医务人员的自我保护的有利武器。 1、高度的责任感是实现自我保护的关键。 2、遵章守规、坚持原则是实现自我保护的重要保证。 3、扎实的理论知识和熟练的操作技能是实现自我保护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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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
(二)向患者如实告知病情、医疗措施、医疗费用等情况,并及时解答其咨询 ;不宜向患者告知的,应当如实告知其近亲属。
(三)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 、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 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 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 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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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医疗纠纷预防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执行药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 理规定,全面实行价格公示、费用结算清单等制度;使用特 殊药品或者医疗器械,应当事先征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同意 ,急救需要除外。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投诉管理制 度,明确咨询、投诉管理部门,设置专门场所,配备专(兼 )职人员,接受患者及其近亲属的咨询和投诉,及时解答和 处理有关问题。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理,适用本条例 。
本条例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断、治疗、护理等 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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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医疗纠纷预防应当坚持全面、系统、综合的工作方 针。
医疗纠纷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预防与 处理工作的领导,将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 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的考核指标体系,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 责,协调解决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新闻媒体在报道医疗纠纷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 职业道德,客观公正报道,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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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经济意识增强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分配和再分配逐渐失衡,贫富差距不断扩大,一些 人心态失衡,医疗消费过程中,把对社会的不满发泄到医疗机构,千方百计 的寻找医疗不足,甚至无理取闹,不择手段,目的就是要钱。 ▶四是社会舆论、媒体报道的负面影响 新闻媒体、电子网络的一些不实报道或夸张宣传,经常误导医疗消费群体。 如哈医大二院、深圳某医院高收费案件; 肺内用药13天“白血病”案例; ▶五是医务人员的道德水准。 个别医务人员道德水准滑坡,不负责任、索要红包、药物回扣等等。
▶3、控制好“对话”局面
▶原则:保持冷静,把握进程,巧妙应对,适当妥协。 ▶ 妥协不是出卖原则,而是在战略制胜前提下的战术妥协。具体 为:遇尖刻,忌立即反驳 ; 主动时,忌 贪图“全胜” ; 不能盛气 凌人,出语伤人。 ▶ 战术上要做到:它进我退、它燥我稳、它退我攻、它疲我胜; 推出去、拉回来、谈的拢、操胜券。
▶技巧:倾听-接受-肯定-澄清-善于提问-鼓
励。
▶特点: 1、带有专业性,医生要起主导作用; 2 、效果取决于医生的态度,要诚恳、和蔼,有帮助病人减轻痛
苦和促进康复的愿望和动机;
3、尊重、理解、关心、同情和帮助是沟通前提,也是医生职责 4、形式包括肢体和语言;
5、良好沟通是构建和谐医患关系,避免纠纷的基础。
1)患方合法主体:一是患者本人或其授权代理人;
▶医疗事故分级:医疗事故分四级11等
如果医务人员的过失与患者的不良后果构成直接或间接因果关系, 就构成医疗事故。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分甲、 乙二等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 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分甲、乙、 丙、丁四等。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 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分甲、乙、 丙、丁、戊五等。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构成要件:主观非故意-诊疗过程中-违规-伤害后果-直 接或间接因果关系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内容亮点祥细解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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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03
出台《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的意义和要求 新《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的十大亮点 新《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内容祥细解读
第一部分
出台《条例》的意义和要求
(Background of the September 18th Incident)
出台《条例》的意义和要求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出台《条例》的意义和要求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以来的主要成效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以来的主要成效。一是建立了医疗纠纷预防的制度体系。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事 故处理条例》(以下称原《条例》)的规定,制定了医疗质量管理、医疗事故报告、医院投诉管理等一系列管理制度,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也建立健全了本机构内部相关的规章制度,在保障患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加强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 风险防范意识。二是建立起专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体系。原《条例》对鉴定的组织、程序、鉴定专家、鉴定程序等 进行了明确的规范,确定了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的法律地位。原《条例》出台后,医学会建立了国家—省—市三级医 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体系,完善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和操作流程,协助化解了大量的医疗纠纷案件。三是确定了 医疗事故的赔偿原则和标准。原《条例》建立了医疗事故赔偿机制,依据医疗事故等级、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 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等方面的因素进行赔偿,对赔偿的项目、原 则、计算方法、标准、期限等内容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为医疗事故的赔偿提供了法律依据。四是提高了医患双方的法 律意识。原《条例》实施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依法执业意识不断提高;原《条例》凸显了对患者权利的保护,为 医疗纠纷处理提供了法律依据,促进了患者提高依法维权的法律意识。五是强化了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医疗事故预防 与处理的监督和处罚职能。原《条例》及配套文件的出台,规范了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医疗 事故预防与处理方面的职责,并对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处罚规定,加大了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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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 管部门制定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定, 开展与其技术能力相适应的医疗技术服务, 保障临床应用安全,降低医疗风险;采用 医疗新技术的,应当开展技术评估和伦理 审查,确保安全有效、符合伦理。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严格执行药品、医疗器械、消 毒药剂、血液等的进货查验、保管等制度。 禁止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等不合格 的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药剂、血液等。
第三章 医疗纠纷处理
第二十二条 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通 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双方自愿协商; (二)申请人民调解; (三)申请行政调解;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二十三条 发生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者或 者其近亲属下列事项: (一)解决医疗纠纷的合法途径; (二)有关病历资料、现场实物封存和启封的规定; (三)有关病历资料查阅、复制的规定。 患者死亡的,还应当告知其近亲属有关尸检的规定。
第八条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医疗卫生法 律、法规和医疗卫生常识的宣传,引 导公众理性对待医疗风险;报道医疗 纠纷,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恪守职业道德,做到真实、客观、 公正。
第二章 医疗纠纷预防
第九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 应当以患者为中心,加强人文关怀,严格遵 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 范、常规,恪守职业道德。 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法 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的培 训,并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第十四条 开展手术、特殊检查、特殊 治疗等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诊疗活动, 医疗机构应当提前预备应对方案,主 动防范突发风险。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 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 资料。 因紧急抢救未能及时填写病历的,医务人员应 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伪造、隐匿、毁灭 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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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医疗机构落 实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医疗质 量安全评估,分析医疗质量安全信息,针对 发现的风险制定防范措施。 第二十条 患者应当遵守医疗秩序和医疗机构 有关就诊、治疗、检查的规定,如实提供与 病情有关的信息,配合医务人员开展诊健 康促进与教育工作,普及健康科学知 识,提高公众对疾病治疗等医学科学 知识的认知水平。
第十四条 开展手术、特殊检查、特殊 治疗等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诊疗活动, 医疗机构应当提前预备应对方案,主 动防范突发风险。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 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 料。 因紧急抢救未能及时填写病历的,医务人员应当 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伪造、隐匿、毁灭或 者抢夺病历资料。
第十三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 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或者开展临床试验 等存在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特殊检查、 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 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在 患者处于昏迷等无法自主作出决定的状态或者病情 不宜向患者说明等情形下,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 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紧急情况下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 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 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 管部门制定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定, 开展与其技术能力相适应的医疗技术服务, 保障临床应用安全,降低医疗风险;采用 医疗新技术的,应当开展技术评估和伦理 审查,确保安全有效、符合伦理。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严格执行药品、医疗器械、消 毒药剂、血液等的进货查验、保管等制度。 禁止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等不合格 的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药剂、血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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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的领导、协 调,将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 建立部门分工协作机制,督促部门依 法履行职责。
第六条 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医疗机构 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引导医患双方 依法解决医疗纠纷。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 对患者在诊疗过程中提出的咨询、意见和建议, 应当耐心解释、说明,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对 患者就诊疗行为提出的疑问,应当及时予以核实、 自查,并指定有关人员与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沟通, 如实说明情况。*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接待制度, 设置统一的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 员,在医疗机构显著位置公布医疗纠纷解决途径、 程序和联系方式等,方便患者投诉或者咨询。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 管部门制定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定, 开展与其技术能力相适应的医疗技术服务, 保障临床应用安全,降低医疗风险;采用 医疗新技术的,应当开展技术评估和伦理 审查,确保安全有效、符合伦理。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严格执行药品、医疗器械、消 毒药剂、血液等的进货查验、保管等制度。 禁止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等不合格 的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药剂、血液等。
第十九条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医疗机构落 实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医疗质 量安全评估,分析医疗质量安全信息,针对 发现的风险制定防范措施。 第二十条 患者应当遵守医疗秩序和医疗机构 有关就诊、治疗、检查的规定,如实提供与 病情有关的信息,配合医务人员开展诊疗活 动。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健 康促进与教育工作,普及健康科学知 识,提高公众对疾病治疗等医学科学 知识的认知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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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使用药械、血液等: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 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药 品、医疗器械、消毒药剂、血液等的进货查 验、保管等制度。禁止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 、过期等不合格的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药 剂、血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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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告知义务、替代医疗方案: 第十三条 医务人员在 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 实施手术,或者开展临床试验等存在一定危险性、 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 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 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在患者处于昏迷等无 法自主作出决定的状态或者病情不宜向患者说明等 情形下,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 同意。
?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风险管理,完善医疗 风险的识别、评估和防控措施,定期检查措 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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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新技术应用: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医疗技术临床应 用管理规定,开展与其技术能力相适应的医 疗技术服务,保障临床应用安全,降低医疗 风险;采用医疗新技术的,应当开展技术评 估和伦理审查,确保安全有效、符合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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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的防范:
◆医疗事故预防 —医疗安全—更关注医院管理及 核心制度执行 —行政处罚—刑事责任; ◆医疗损害预防 —医疗风险—更多与误诊误治 、并发症等医务人员技能提高、医疗职业风险 等—民事责任(经济赔偿)
◆“医闹” 防范– 医疗纠纷 处理有序化—投诉 接待、秩序维护、处理机制等)不够清晰。
? 医患纠纷: 指医方(医疗机构)与患方(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 之间产生的纠纷。医患纠纷包括基于医疗过错争议产生的医疗纠 纷,也包括与医疗过错无关的其他医患纠纷(如欠付医疗费的纠 纷等等)。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重点解读PPT
第六条 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预 防和处理工作,引导医患双方依法解决医疗纠纷。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公安机关依法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查处、打击侵害患者和 医务人员合法权益以及扰乱医疗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 财政、民政、保险监督管理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医疗纠 纷预防和处理的有关工作。
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 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血站派员到场。
现场实物封存后医疗纠纷已经解决,或者患者在现场实物封存满3 年未再提出解决医疗纠纷要求的,医疗机构可以自行启封。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 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 属同意并签字,拒绝签字的,视为死者近亲属不同意进行尸检。不同意或者 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不同意或者拖延的一方承 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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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预防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第九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以患者为中心, 加强人文关怀,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 范、常规,恪守职业道德。
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 相关规范、常规的培训,并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设置 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对诊断、治 疗、护理、药事、检查等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优化服务流程,提高 服务水平。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开展医疗损害鉴定,应当执行规定的标准 和程序,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对出具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负 责,不得出具虚假鉴定意见。医疗损害鉴定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 院卫生、司法行政部门共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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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
紧急情况下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
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十四条 开展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等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诊疗活动,医疗机构应当
提前预备应对方案,主动防范突发风险。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
录、医疗费用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
患者要求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制服务,并在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
记。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在场。医疗机构应公开。
患者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查阅、复制病历资料。
的规定,并符合本地区实际需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个工
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聘任一定数量的具有医学、法学等
专业知识且热心调解工作的人员担任专(兼)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不得收取费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确界定,排除推诿扯皮的隐患。】
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
医患双方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
第二十七条 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或者指定的场所,死者尸体
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4日。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由医疗机构在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
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后,按照规定处理。
2019-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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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或者开
展临床试验等存在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
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 ppt课件
《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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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医疗纠纷预防
•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医疗卫生事业投入,完善医疗服务体系,优化医疗资 源配置,提高医疗服务能力,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的医疗服务。
• 第八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评估制度、激励机制和约谈制度, 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违法违规行 为。
•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督促、指导医疗机构建立健全医疗纠纷预警机制、医患协商沟通机 制。
• 第九条 医院协会、医师协会等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弘扬医德医风,协助卫生计生行 政部门开展医疗质量评估、控制工作,引导和促进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和 质量。
《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
• 第四十六条规定,……医疗纠纷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对医学会出具的医疗损害 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参与鉴定的有关专家有必要出庭的,有关专 家应当出庭作证;有关专家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 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
• 经人民法院同意,有关专家可以通过视频、音频传输技术等远程在线方式出庭 作证。
知的,应当如实告知其近亲属。
• (三)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 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 意;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 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维护医疗场所的治安秩序,加强对医疗机构内部治安保卫 工作的指导和监督,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时查处涉医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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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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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医疗纠纷预防
第十九条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医疗机构落实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组织开展医疗质量安全评估,分析医疗质量安全信息,针对发现的 风险制定防范措施。
第二十条
患者应当遵守医疗秩序和医疗机构有关就诊、治疗、检查的规定, 如实提供与病情有关的信息,配合医务人员开展诊疗活动。
• 1、告知内容:特殊检查、特殊治疗
•
医疗风险及替代方案(常常遗忘);
• 2、告知对象:患者 ;患者不能表达意志,告知近亲属。近亲属是指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 子女。
• 3、抢救患者生命紧急情况:不能取得上述人员意见,医疗机构负责 人或授权人负责批准。上述人员在现场,其明确表示不同意手术意见 或者不表示是否进行手术。
202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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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医疗纠纷处理
第二十七条
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或者指定的 场所,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4日。逾期不处理的尸体, 由医疗机构在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后,按照规定处理。
202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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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医疗纠纷处理
202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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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医疗纠纷预防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 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 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 用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 患者要求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制服务,并在复制 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或者其 近亲属在场。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收取 工本费,收费标准应当公开。 患者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查阅、复制病历资 料。
二、2010年7月1日实施的《侵权责任 法 》第七章:医疗损 害责任。第一次将医疗事故责任和医疗损害责任区别开来 ;第一次提出了医疗侵权归责原则即第五十四条: 患者 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 ,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
202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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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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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医疗纠纷处理
第二十三条
发生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下列事项: (一)解决医疗纠纷的合法途径; (二)有关病历资料、现场实物封存和启封的规定; (三)有关病历资料查阅、复制的规定。 患者死亡的,还应当告知其近亲属有关尸检的规定。
解读:1、尸体检查务必书面告知,家属拒签要备注:告知时间 (到分钟)、地点、告知人姓名、在场人姓名等。2、制定书面告知模 板,让医生直接写,在出院小结病历上书写不规范。
第二十八条
发生重大医疗纠纷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卫生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 当及时了解掌握情况,引导医患双方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
202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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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医疗纠纷处理
第二十九条
202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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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国家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发挥保险机制在医疗纠纷处理 中的第三方赔付和医疗风险社会化分担的作用,鼓励医疗机构参加 医疗责任保险,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
第八条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常识的宣传,
引导公众理性对待医疗风险;报道医疗纠纷,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做到真实、客观、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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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医疗纠纷预防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医疗技术临床应 用管理规定,开展与其技术能力相适应的医疗技术服务,保障临床 应用安全,降低医疗风险;采用医疗新技术的,应当开展技术评估 和伦理审查,确保安全有效、符合伦理。
202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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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医疗纠纷预防
最新版 《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
解读
202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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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预防与处理条例立法背景及经过 》
一、2002年9月1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由国务院颁布并 施行,各级医疗机构制定了医疗质量管理、医疗事故报告 、医院投诉管理等一系列制度,建立健全了医疗机构内部 相关的规章制度等。 该条例实施近15年,很多规定存在与相关法律不一致 或相冲突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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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医疗纠纷处理
202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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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医疗纠纷处理
第二十二条
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双方自愿协商; (二)申请人民调解; (三)申请行政调解;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202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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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 和处理工作,引导医患双方依法解决医疗纠纷。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公安机关依法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查处、打击侵害患者和医
务人员合法权益以及扰乱医疗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
财政、民政、保险监督管理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医疗纠 纷预防和处理的有关工作。
• 总结:自2010年7月1日以后,人民法院审理医疗纠纷,统一适用《 侵权责任法》、《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作为法律、法规依据,《医疗事故条例》被搁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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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1号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已经2018年6月 20日国务院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紧急情况下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 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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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医疗纠纷预防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开展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等具有较高医疗风 险的诊疗活动,医疗机构应当提前预备应对方案,主动防范突发风 险。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 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因紧急抢救未能及时填写病历的,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 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伪造、隐匿、毁灭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 李克强总理 签发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 例》。
202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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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 解读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总则 医疗纠纷预防 医疗纠纷处理
法律责任
一般规定 纠纷解决途径
医疗鉴定
第五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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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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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医疗纠纷处理
第二十四条
发生医疗纠纷需要封存、启封病历资料的,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 情况下进行。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复制件,由医疗机 构保管。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的,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封存;病历按照 规定完成后,再对后续完成部分进行封存。医疗机构应当对封存的病历 开列封存清单,由医患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各执一份。 病历资料封存后医疗纠纷已经解决,或者患者在病历资料封存满3年未 再提出解决医疗纠纷要求的,医疗机构可以自行启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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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医疗纠纷预防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对患者在诊疗过程中提出 的咨询、意见和建议,应当耐心解释、说明,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对患者就诊疗行为提出的疑问,应当及时予以核实、自查,并指定 有关人员与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沟通,如实说明情况。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接待制度,设置统一的投诉管理部 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在医疗机构显著位置公布医疗纠纷解 决途径、程序和联系方式等,方便患者投诉或者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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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医疗纠纷处理
第二十五条
疑似输液、输血、注射、用药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 场实物进行封存、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 应当由双方共同委托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 同委托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 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 提供该血液的血站派员到场。 现场实物封存后医疗纠纷已经解决,或者患者在现场实物封存满3年未再 提出解决医疗纠纷要求的,医疗机构可以自行启封。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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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设置医疗
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对诊断、治疗、 护理、药事、检查等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 务水平。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风险管理,完善医疗风险的识别、评估和 防控措施,定期检查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隐患。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健康促进与教育工作,普及健康科学知 识,提高公众对疾病治疗等医学科学知识的认知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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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读:
• 一、告知内容:
• 1、病情;2、医疗措施;3、医疗费;4、告知要书面。建议住院病人 至少要有三次医患告知:入院、院中、出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