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技术考核实施细则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全文
2016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试验检测机构和试验检测人员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过程中的行为,试验检测机构在等级增项、升级、换证复核、变更登记和投标活动以及履行合同等过程中的行为,试验检测人员在考试、从业登记、证书使用和履行合同等过程中的行为,均属于从业承诺履约行为。
第三条凡在我省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试验检测机构、工地试验室(含中心试验室,下同)和现场检测项目以及在相应岗位的试验检测人员,均列入信用评价范围。
其中工地试验室和现场检测项目评价年度内的合同期应不小于3个月,现场检测项目的合同金额应不小于50万元。
有下列情形的,也应纳入信用评价范围:(一)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质量监督机构受理的举报事件中查实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试验检测机构、工地试验室、现场检测项目和试验检测人员。
(二)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所列严重失信行为的试验检测机构、工地试验室、现场检测项目和试验检测人员。
现场检测项目指单独签订合同,承担工程质量评定(检验)、竣(交)工质量评定(鉴定)、质量监督抽检和现场专项检测(含软基处理检测、沉降观测、桩基检测、机电工程检测、桥梁施工监测、隧道施工监测、路面施工监测、航道水深量测和码头前沿水深量测等)以及事故调查、投诉处理的试验检测业务。
第五条信用评价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一)浙江省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省厅”)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管理工作,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交通工程监管局”)负责信用评价的具体工作:1.贯彻国家和省有关信用建设的法律、法规,制定我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实施细则,指导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2.汇总并发布当年参评建设项目和检测机构、工地试验室、现场检测项目名单。
3.组织对公路水运工程甲、乙级及专项试验检测机构和试验检测人员进行信用评价。
4.审定和发布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结果。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试验检测行业信用建设,促进试验检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增强试验检测机构和试验检测人员诚信意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关于加强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及《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信用评价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文件等,对试验检测机构和试验检测人员从业承诺履约行为状况的综合评价。
试验检测机构和试验检测人员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过程中的行为,试验检测机构在等级增项、升级、换证复核、变更登记和投标活动以及履行合同等过程中的行为,试验检测人员在考试、从业登记、证书使用和履行合同等过程中的行为,均属于从业承诺履约行为。
第三条凡在我省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试验检测机构、工地试验室(含中心试验室,下同)和现场检测项目以及在相应岗位的试验检测人员,均列入信用评价范围。
其中工地试验室和现场检测项目评价年度内的合同期应不小于3个月,现场检测项目的合同金额应不小于50万元。
有下列情形的,也应纳入信用评价范围:(一)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质量监督机构受理的举报事件中查实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试验检测机构、工地试验室、现场检测项目和试验检测人员。
(二)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所列严重失信行为的试验检测机构、工地试验室、现场检测项目和试验检测人员。
现场检测项目指单独签订合同,承担工程质量评定(检验)、竣(交)工质量评定(鉴定)、质量监督抽检和现场专项检测(含软基处理检测、沉降观测、桩基检测、机电工程检测、桥梁施工监测、隧道施工监测、路面施工监测、航道水深量测和码头前沿水深量测等)以及事故调查、投诉处理的试验检测业务.第四条信用评价应遵循公开、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公示公告制度。
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技术考核实施细则
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技术考核实施细则1.前言公路水运工程的试验室技术是保证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
为进一步完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室技术考核制度,规范技术考核行为,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2.考核对象本细则适用于公路水运工程试验室技术考核对象。
3.考核内容试验室技术考核应包括以下内容:(1)检查试验室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或标准要求,检查设施设备是否有证照或检定合格证明。
(2)审核试验室进出场检测记录,评审试验人员的检查结果是否合格,并进行现场比对检测。
(3)对试验室技术人员工作过程进行抽检,并从技术水平、领域覆盖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4)开展文献查阅、问题答辩等环节,掌握技术人员的业务素质、动手能力等。
4.考核方式试验室技术考核应通过现场检查、抽样检测、文献查阅、问题答辩等方式进行。
(1)现场检查:考核人员应依据试验室质量体系要求及技术规范标准,对试验室设备、仪表、使用情况、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实验记录情况、安全管理情况、工作计划等方面进行检查。
(2)抽样检测:考核人员应对试验室某一技术项目进行抽检。
对抽检结果不合格的项目,应依据规定进行考核评定。
(3)文献查阅:试验室技术人员应提交试验室技术规范标准、实验报告、检测记录等资料,考核人员应对这些资料进行审核、查阅。
(4)问题答辩:考核人员利用问题答辩方式对试验室技术人员的专业能力、动手能力等进行考核评定。
5.考核结果对于通过考核的试验室技术人员,应颁发技术考核证书或聘用合同,并记录于人员档案中。
对不合格人员应提出整改要求并规定整改时间。
若整改时间内仍未能改正错误,应予以淘汰。
6.实施建议(1)试验室技术考核应加强与实际工作的紧密结合,提高考核的操作性和实用性。
(2)要采用规范、客观的标准,公正评价试验室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
(3)加强考核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业务水平和素质。
7.结语本实施细则旨在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试验室技术考核工作,规范技术考核行为。
各相关管理部门、企业和试验室应认真对待,认真落实,促进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的提高。
某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技术考核实施细则(DOC 78页)
某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技术考核实施细则(DOC 78页)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技术考核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保证试验检测工作质量,根据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2005年12号令)、省交通厅《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浙交〖2008〗167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工地试验室是指承接公路水运工程建设任务的施工、监理单位为满足施工自检或监理抽检的需要,在工地现场设立的临时试验室,分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和监理驻地工地试验室。
第三条工地试验室应在施工准备阶段建立,并在工程实质性开工前向工程所在地质监机构申请技术考核,取得《工地试验室管理手册》后,方可开展工地试验检测活动。
工地试验室未取得《工地试验室管理手册》不得开展工地试验检测工作。
《工地试验室管理手册》由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统一监制,有效期至工程完工。
第四条大型公路水运工程项目业主为检查和控制工程质量需设立业主中心试验室的,依据本细则规定进行技术考核。
第二章工地试验室配置要求第五条工地试验室主要承担工程实施过程中必须在现场进行的施工自检或监理抽检试验,不得接受其它方的委托试验。
(一)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的主要任务是按规定的抽样频率进行施工前的验证试验、标准试验和施工过程中的抽样试验,以及各工序和单位工程完工后的验收试验。
(二)监理单位工地试验室的主要任务是按规定的抽检频率进行平行试验、抽检试验,对施工单位的标准试验、工艺试验、验收试验实施全过程监督,并按抽查频率进行独立试验。
监理旁站后应随即在试验原始记录上签字确认,不得事后补签。
(三)工地试验室无能力检测的项目参数应委托符合条件的试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六条工地试验室应根据工程建设规模和特点、母体检测机构授权业务范围及“工地试验室配置要求”(附件一),确定试验检测项目参数、合理配备试验仪器设备和试验检测人员。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管理,制定了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下面是细则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扩)建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四条鼓励公路水运工程依法进行专业化施工分包。
禁止承包人以劳务合作的名义进行施工分包。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规章制度、施工分包专项类别以及相应的资格条件、统一的分包合同格式和劳务合作合同格式等,对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与管理工作。
第六条发包人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和合同约定加强对施工分包活动的管理,建立健全项目分包管理制度,负责对分包的合同签订与履行、进度管理、质量与安全管理、计量支付等活动监督检查,并建立台帐,及时制止承包人的违法分包行为。
第七条监理人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和合同约定,负责对所监理合同段的施工分包活动的管理,及时发现并制止承包人的违法分包行为,并通知发包人。
第八条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分别设立相应的合同管理部门,负责施工分包的日常管理工作。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技术考核实施细则
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技术考核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保证试验检测工作质量,根据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省交通厅《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工地试验室是指承接公路水运工程建设任务的施工、监理单位为满足施工自检或监理抽检的需要,在工地现场设立的临时试验室,分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和监理驻地工地试验室。
第三条工地试验室应在施工准备阶段建立,并在工程实质性开工前向工程所在地质监机构申请技术考核,并取得《工地试验室管理手册》后,可开展工地试验检测活动。
工地试验室未取得《工地试验室管理手册》不得开展工地试验检测工作。
《工地试验室管理手册》由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统一监制,有效期至工程完工。
第四条大型公路水运工程项目业主为检查和控制工程质量需设立业主中心试验室的,参照本细则程序进行技术考核。
第二章工地试验室配置要求第五条工地试验室主要承担工程实施过程中必须在现场进行的施工自检或监理抽检试验,不得接受其它的委托试验。
(一)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的主要任务是按规定的抽样频率进行施工前的验证试验、标准试验和施工过程中的抽样试验,以及各工序和单位工程完工后的验收试验。
(二)监理单位工地试验室的主要任务是按规定的抽检频率进行平行试验、抽检试验,对施工单位的标准试验、工艺试验、验收试验实施全过程监督,并按抽查频率进行独立试验。
监理旁站后应随即在试验原始记录上签字确认,不得事后补签。
(三)工地试验室无能力检测的项目参数应委托符合条件的试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六条工地试验室应根据工程建设规模和特点、母体检测机构授权业务围及“工地试验室配置要求”(附件一),确定试验检测项目参数合理配备试验仪器设备和试验检测人员。
第七条未取得公路或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等级证书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其工地试验室必须由第三试验检测机构授权。
第八条项目业主在编制施工或监理招标文件时,应根据工程实际及本细则规定,明确工地试验室的规模、配置。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实施细则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保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和《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省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实施监督,应当遵守本细则.本细则所称公路工程,是指公路及其附属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养护大、中修等工程;水运工程,是指港口、航道、航标、通航建筑物、海岸防护、水工建筑物及支持系统、辅助和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养护大、中修工程。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根据国家规定实行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依法承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责任,接受、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本细则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项目法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试验检测单位以及相关设备、材料的供应单位.第二章主要内容和职责第五条省交通厅主管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各市交通局(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执行情况;(二)从业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及其运转情况;(三)勘察、设计质量情况,工程质量情况,使用的材料、设备质量情况;(四)工程试验检测工作情况;(五)工程质量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合法性情况;(六)从业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质量行为。
第七条质监机构的职责主要是:(一)监督检查从业单位是否具有依法取得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从业人员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取得上岗资格.监督检查各从业单位合同履约情况;(二)监督检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检测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针对性、严密性和运行的有效性,以及各单位质量保证体系之间的协调性和一致性;(三)监督检查施工、监理是否严格按照有关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监理;(四)监督检查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和现场质量控制情况,监督检查监理单位是否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等内容;(五)监督检查试验检测设备、试验检测方法、试验检测频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试验数据是否准确、真实、可靠;(六)监督检查材料采购、进场和使用等环节的质量情况,定期抽检和公布原材料产品的质量情况;(七)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情况进行抽检,分析主要质量指标的变化情况,评估总体质量状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加强质量管理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性意见,定期发布质量动态信息;(八)对完工项目进行质量检测和质量鉴定。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对于标准试验、工艺试验、验收试验及抽样试验等重要的施工自检试验,应当在监理旁站监督下进行,监理旁站后应随即在试验原始记录上签字确认,不得事后补签。
第二十五条 工地试验室应建立健全各项试验检测的台帐,并应保存完整的试验检测报告(含外委试验)及试验检测原始记录。
试验检测台帐包括原材料进场检验、标准试验、现场抽样试验、工艺试验、验收试验、外委试验、检测不合格报告和试验检测报告汇总等台帐。
浙江省交通厅
二○○八年七月七日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行为,保证试验检测工作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和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工地试验室未取得《工地试验室管理手册》,不得进行工地试验检测活动。
第十九条 第三方检测机构接受委托设立工地试验室时,委托单位与检测机构应签订委托协议书(详见附件2),明确工作职责及质量责任,被委托单位应对检测结果负责。委托合同应报送项目业主、质监机构。
第二十条 母体检测机构对其授权的工地试验室应加强管理,每年检查不少于2次,母体检测机构、监理、业主、质监机构的日常检查情况应在《工地试验室管理手册》中记录在案。工程交工检测前,由业主汇总后报主管质监机构,作为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参考。
桥梁施工监控报告应对当前监控成果、施工状况有明确的结论,对下一阶段工作有明确的指导意见。
第三十六条 检测机构在检测过程中发现结果有重大异常或经检测结果分析工程可能存在重大质量缺陷或质量问题时,应当及时报告主管质监机构和项目业主。
第五章 外委试验管理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规范工地试验室检测行为,根据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是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在工地现场为质量控制和检验而设立的临时试验室。
第三条浙江省交通厅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全省工地试验室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辖区内工地试验室开工前的技术考核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务范围及职责第四条工地试验室主要承担工程实施过程中必须在现场进行的自检或抽检试验项目,不接受其它方的委托试验。
第五条工地试验室的配置应根据工程建设规模和性质,以满足实际需要为原则,合理确定试验检测人员、试验检测项目及试验仪器设备。
第六条经中心试验室授权后的工地试验室(授权书见附件1), 按合同规定在施工准备阶段完成组建,并通过市质监站组织的技术考核。
第七条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的主要任务是按规定的抽样频率进行施工前的验证试验、标准试验和施工过程中的抽样试验,以及各工序和单位工程完工后的验收试验。
第八条监理单位工地试验室的主要任务是按规定的抽检频率进行平行试验、抽检试验,对施工单位的验收试验实施全过程监督和签认,并按抽查频率进行独立验收试验。
第九条建设单位工地试验室主要任务是为检查和控制工程质量进行一定量的抽检试验,可根据需要自行组建(或委托第三方试验机构),并按规定程序通过技术考核。
第十条混凝土构件预制场、沥青混合料拌和站等场所根据需要可设立专项工地试验室。
第十一条对工地试验室无法检测的试验项目可委托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三章技术考核程序第十二条市质监站组织实施工地试验室的技术考核工作。
技术考核实行专家考核制,考核专家从专家库中抽取。
第十三条技术考核内容:(一)各项管理制度是否健全;(二)试验人员基本条件是否满足要求;(三)试验室布置是否合理,环境条件及标准养护室是否满足要求;(四)试验仪器设备的适用性、配套性是否满足要求;(五)申请的试验项目(或参数)是否在授权的范围之内;(六)所用仪器设备的精度、量程是否满足要求,是否通过计量部门检定(或自校);(七)外委试验内容及受委托单位是否符合要求。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技术考核实施细则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技术考核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保证试验检测工作质量,根据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2005年12号令)、省交通厅《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浙交〖2008〗167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工地试验室是指承接公路水运工程建设任务的施工、监理单位为满足施工自检或监理抽检的需要,在工地现场设立的临时试验室,分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和监理驻地工地试验室。
第三条工地试验室应在施工准备阶段建立,并在工程实质性开工前向工程所在地质监机构申请技术考核,取得《工地试验室管理手册》后,方可开展工地试验检测活动。
工地试验室未取得《工地试验室管理手册》不得开展工地试验检测工作。
《工地试验室管理手册》由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统一监制,有效期至工程完工。
第四条大型公路水运工程项目业主为检查和控制工程质量需设立业主中心试验室的,依据本细则规定进行技术考核。
第二章工地试验室配置要求第五条工地试验室主要承担工程实施过程中必须在现场进行的施工自检或监理抽检试验,不得接受其它方的委托试验。
(一)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的主要任务是按规定的抽样频率进行施工前的验证试验、标准试验和施工过程中的抽样试验,以及各工序和单位工程完工后的验收试验。
(二)监理单位工地试验室的主要任务是按规定的抽检频率进行平行试验、抽检试验,对施工单位的标准试验、工艺试验、验收试验实施全过程监督,并按抽查频率进行独立试验。
监理旁站后应随即在试验原始记录上签字确认,不得事后补签。
(三)工地试验室无能力检测的项目参数应委托符合条件的试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六条工地试验室应根据工程建设规模和特点、母体检测机构授权业务范围及“工地试验室配置要求”(附件一),确定试验检测项目参数、合理配备试验仪器设备和试验检测人员。
第七条未取得公路或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等级证书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其工地试验室必须由符合条件的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授权。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word资料22页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保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和《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省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实施监督,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公路工程,是指公路及其附属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养护大、中修等工程;水运工程,是指港口、航道、航标、通航建筑物、海岸防护、水工建筑物及支持系统、辅助和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养护大、中修工程。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根据国家规定实行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依法承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责任,接受、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本细则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项目法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试验检测单位以及相关设备、材料的供应单位。
第二章主要内容和职责第五条省交通厅主管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各市交通局(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执行情况;(二)从业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及其运转情况;(三)勘察、设计质量情况,工程质量情况,使用的材料、设备质量情况;(四)工程试验检测工作情况;(五)工程质量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合法性情况;(六)从业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质量行为。
第七条质监机构的职责主要是:(一)监督检查从业单位是否具有依法取得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从业人员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取得上岗资格。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行为,保证试验检测工作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和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依据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对公路水运工程所用材料、构件、工程制品、工程实体的质量和技术指标等进行的试验检测活动。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是指承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并对试验检测结果承担责任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是指通过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考试,具备相应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知识、能力,并承担相应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人员和检测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循科学、客观、严谨、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浙江省交通厅负责本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浙江省交通厅工程质量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机构)受委托具体实施本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各市交通局(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其所属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局)(以下简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市质监机构以下统称为质监机构。
第二章检测机构与检测人员管理第六条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应当取得《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等级证书》(以下简称《等级证书》),并在《等级证书》核定的专业、项目参数范围内开展试验检测活动。
第七条取得《等级证书》并通过计量认证的检测机构,可向社会提供试验检测服务,在《等级证书》核定的专业、项目参数范围内出具的试验检测报告,可作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评定和工程验收的依据。
第八条检测机构应当建立严密、完善、运行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并按照有关规定对仪器设备进行正常维护,定期检定或校准。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行为,保证试验检测工作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和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依据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对公路水运工程所用材料、构件、工程制品、工程实体的质量和技术指标等进行的试验检测活动。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是指承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并对试验检测结果承担责任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是指通过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考试,具备相应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知识、能力,并承担相应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人员和检测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循科学、客观、严谨、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浙江省交通厅负责本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浙江省交通厅工程质量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机构)受委托具体实施本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各市交通局(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其所属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局)(以下简称市质监机构)受委托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市质监机构以下统称为质监机构。
第二章检测机构与检测人员管理第六条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应当取得《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等级证书》(以下简称《等级证书》),并在《等级证书》核定的专业、项目参数范围内开展试验检测活动。
第七条取得《等级证书》并通过计量认证的检测机构,可向社会提供试验检测服务,在《等级证书》核定的专业、项目参数范围内出具的试验检测报告,可作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评定和工程验收的依据。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技术考核实施细则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技术考核实施细则一、总则
(二)全国工程质量质量检测认可协会(CNA)颁发的《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认证规范(TQC-SYS-2005-04)》,本实施细则二者共同适用。
二、考核目标
(一)考核目标是检查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能力、服务能力以及社会形象,确保浙江省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1.管理机构和人员
2.业务活动
3.实验室的设备
4.样品收集,处理和保存
5.试验和检测设备的使用
6.技术文件的准备
7.技术规范的执行
8.质量控制,统计分析和报告
9.员工培训
10.技术交流
三、考核程序
(一)工作机构
浙江省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技术考核由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实施。
(二)准备工作
(1)考核组成员应具备相关技术背景,有一定的技术经验,熟悉评审要求,可承担评审任务。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1:授权书因开化县城白公路改建工程A1合同段工程建设的需要,经研究决定成立开化县城白公路改建工程A1合同段(或驻地办)工地试验室,授权邵桂萍为试验室负责人,全权负责工地试验室的技术业务工作,本试验室对其试验行为责任。
同意开展的试验检测项目为:土工、水泥及水泥混凝土、坍落度、集料、沥青及沥青混合料、工地现场试验。
授权单位:衢州市交通工程检测试验中心有限公司(盖章)授权人:(签字)年月日附件2: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技术考核申请表工程名称:开化县城白公路改建工程合同号:A1合同段申请单位:开化县城白公路改建工程A1合同段项目部(盖章)申请日期:2009 年09 月21 日浙江省交通厅工程质量监督站制提供证明材料及附件目录1、中心试验室试验资质及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及附表(复印件);2、公司本部中心试验室授权书(原件);3、工地试验人员试验上岗证书(复印件);4、试验仪器、设备计量标定合格证书或自校记录(复印件);5、质量保证体系及试验检测工作制度;6、其它有关证明材料;7、申请材料一式二份。
一、工地试验室基本情况登记表单位负责人:王新贵制表:邵桂萍日期: 2009 年 09月 21日注:试验及监理上岗证书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证书为准。
三、试验项目(或参数)一览表四、外委试验检测项目一览表注:考核意见由考核组根据考核结果填写(同意或不同意)。
附件3: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技术考核报告工地试验室名称:报告编号:考核时间:年月日浙江省交通厅工程质量监督站制一、工地试验室现场考核评定表评分合计≥85分为现场考核合格。
二、工地试验室技术考核意见附表:确认的试验项目(或参数)第页共页。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管理,制定了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下面是细则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扩)建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四条鼓励公路水运工程依法进行专业化施工分包。
禁止承包人以劳务合作的名义进行施工分包。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规章制度、施工分包专项类别以及相应的资格条件、统一的分包合同格式和劳务合作合同格式等,对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与管理工作。
第六条发包人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和合同约定加强对施工分包活动的管理,建立健全项目分包管理制度,负责对分包的合同签订与履行、进度管理、质量与安全管理、计量支付等活动监督检查,并建立台帐,及时制止承包人的违法分包行为。
第七条监理人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和合同约定,负责对所监理合同段的施工分包活动的管理,及时发现并制止承包人的违法分包行为,并通知发包人。
第八条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分别设立相应的合同管理部门,负责施工分包的日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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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技术考核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保证试验检测工作质量,根据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2005年12号令)、省交通厅《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浙交〖2008〗167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工地试验室是指承接公路水运工程建设任务的施工、监理单位为满足施工自检或监理抽检的需要,在工地现场设立的临时试验室,分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和监理驻地工地试验室。
第三条工地试验室应在施工准备阶段建立,并在工程实质性开工前向工程所在地质监机构申请技术考核,取得《工地试验室管理手册》后,方可开展工地试验检测活动。
工地试验室未取得《工地试验室管理手册》不得开展工地试验检测工作。
《工地试验室管理手册》由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统一监制,有效期至工程完工。
第四条大型公路水运工程项目业主为检查和控制工程质量需设立业主中心试验室的,依据本细则规定进行技术考核。
第二章工地试验室配置要求第五条工地试验室主要承担工程实施过程中必须在现场进行的施工自检或监理抽检试验,不得接受其它方的委托试验。
(一)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的主要任务是按规定的抽样频率进行施工前的验证试验、标准试验和施工过程中的抽样试验,以及各工序和单位工程完工后的验收试验。
(二)监理单位工地试验室的主要任务是按规定的抽检频率进行平行试验、抽检试验,对施工单位的标准试验、工艺试验、验收试验实施全过程监督,并按抽查频率进行独立试验。
监理旁站后应随即在试验原始记录上签字确认,不得事后补签。
(三)工地试验室无能力检测的项目参数应委托符合条件的试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六条工地试验室应根据工程建设规模和特点、母体检测机构授权业务范围及“工地试验室配置要求”(附件一),确定试验检测项目参数、合理配备试验仪器设备和试验检测人员。
第七条未取得公路或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等级证书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其工地试验室必须由符合条件的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授权。
第八条项目业主在编制施工或监理招标文件时,应根据工程实际及本细则规定,明确工地试验室的规模、配置。
不应提出过高要求。
第九条工地试验室应建立试验检测台帐(附件二),负责人及试验检测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承担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独立大桥或大型水运工程施工(或监理)任务的工地试验室负责人应具备试验检测工程师资格或具备五年以上试验检测工作经历的试验检测员资格且具有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
(二)承担二级及以下公路工程或中、小型水运工程施工(或监理)任务的工地试验室负责人应具备三年以上试验检测工作经历,具备试验检测员资格。
第十条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人员的配备应根据工程规模及所承担的试验检测工作量确定,一般不应少于3~5人,其中持证人员不得少于3人。
第十一条工地试验室可根据试验检测任务的需要,配备适当数量的试验检测辅助人员,从事试验检测活动的辅助性工作。
辅助人员不得单独从事试验检测活动。
试验检测辅助人员应经过专门的岗位业务培训且考核合格。
第十二条工地试验室仪器设备的配置应满足相应项目参数(附件一)的要求。
机电、房建、交通安全设施等附属工程,其工地试验可根据工程量情况由业主委托等级试验室开展试验检测工作。
第十三条工地试验室应满足现行国家及行业标准对试验检测环境及仪器设备的要求,用房面积应满足试验工作需要且布局合理。
第十四条工地试验室应建立健全各项试验检测制度,落实试验检测质量责任制,内容包括:(一)试验室负责人及试验检测人员岗位责任制;(二)仪器设备的标定(或自校)、使用、维修及保养制度;(三)试验检测原始记录的填写、计算、复核制度;(四)试验检测报告分析、审核、签发及档案管理制度;(五)外委试验取样、送样及报告传递管理制度。
第三章考核程序及管理第十五条工地试验室由各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实施技术考核。
考核必须二人以上参加。
高速公路、大型水运项目的工地试验室考核,必要时厅质监局派员参加。
第十六条工地试验室技术考核的主要内容:(一)工地试验室仪器设备的计量检定情况及仪器设备配备的适用性、配套性能否满足要求;(二)工地试验室布置的合理性及标准养护室是否满足要求;(三)工地试验检测人员资格条件及配备数量能否满足要求;(四)工地试验室各项管理制度是否健全;(五)申请的试验检测项目参数是否在授权的范围之内;(六)核对每项试验检测参数相应的仪器、设备其精度、量程是否满足要求;(七)外委试验内容及受委托单位是否符合要求;(八)有无相关的现行试验检测规程、标准、规范;(九)各项试验检测台帐是否建立,原始记录及试验报告格式是否统一,有无试验检测数据处理软件等。
第十七条技术考核程序工地试验室技术考核分材料初审、现场考核二个阶段进行。
(一)材料申报。
申请人向本地区市质监机构提交工地试验室技术考核申请材料一式二份(附件三)。
(二)材料初审。
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接到申请后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在接到申请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考核;不符合条件的应退回申请材料并告知理由。
(三)现场考核。
现场考核由考核组组长负责,考核组对工地试验室的质量管理体系和业务能力进行全面核查,并作出客观、公正的技术评价。
内容包括:1、对本细则第十六条的有关内容进行现场核查确认;2、通过现场试验、现场提问等形式,抽查不少于50%的试验检测人员,进行业务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的考核;3、考核组提出技术考核评审报告(附件四);4、对考核中存在的问题,考核组下发抽查意见书,并落实整改工作。
(四)市质监机构根据考核意见确认试验检测项目参数,核发《工地试验室管理手册》。
第十八条现场考核不合格的工地试验室,应按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完善后重新申报,整改期一般不少于7天。
第十九条工地试验室有下列行为的,质监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暂停部分工地试验检测项目,情节严重的取消工地试验室《工地试验室管理手册》,停止其检测活动:1、超越业务范围出具试验检测报告的;2、核准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未经批准移作他用的;3、违规分包、转包试验检测任务的;4、采用无效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的;5、试验检测设备超出计量检定周期的或设备有故障不能保证精度的;6、未按规定留样或保存样品的;7、未按规定建立各项试验检测台帐的;8、弄虚作假、捏造数据,伪造试验检测报告的;9、玩忽职守,营私舞弊,造成试验检测工作差错影响工程质量,并造成严重损失的。
第二十条暂停部分工地试验检测项目参数或被取消《工地试验室管理手册》的工地试验室,其工地涉及的相关施工自检或监理抽检工作应就近委托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进行,委托合同应报项目业主、质监机构备案。
第四章其它第二十一条被取消《工地试验室管理手册》的,对其母体试验检测机构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二条混凝土构件预制场、沥青混合料拌和站等场所根据需要可设立专项工地试验室。
专项工地试验室应纳入施工单位和监理工地试验室的统一管理。
第二十三条施工过程中如需增加检测项目参数的,应按本细则规定进行增项申请的技术考核。
第二十四条工地试验室人员及设备更换、增减或场所变更等需报送所在地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工地试验室配置要求;2、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台帐目录;3、工地试验室技术考核申请表格式;4、工地试验室考核评审报告格式。
附件一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仪器设备配备基本要求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仪器设备配备基本要求(续)2、简易工地试验可将表中带※的试验检测项目(或参数)委托符合条件的试验检测机构检测,相应带※的仪器设备可以不配置。
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仪器设备配备基本要求2、简易工地试验可将表中带※的试验检测项目(或参数)委托符合条件的试验检测机构检测,相应带※的仪器设备可以不配置。
附件二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台帐目录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人员一览表【省局】SGL-001项目名称:合同段:试验室名称:试验室负责人:统计:日期:年月日15工地试验室主要仪器设备一览表【省局】SGL-002注:所有的检定合格证书原件应依次整理后保存于工地试验室随时备查。
16试验检测报告登记表【省局】SGL-003项目名称:合同段:试验室名称:编号:【200 】字第号17外委试验(检测)台帐【省局】SGL-004项目名称:合同段:注:1、本台帐应在委托时登记,并在取得报告后补充登记检测结果及报告编号;2、现场专项试验(含业主委托)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也应登记到本台帐。
18试验检测不合格台帐【省局】SGL-005项目名称:合同段:19【省局】SGL-006试验仪器设备使用、维护台帐试验室名称:金华市八咏交通工程检测有公司施工单位:宁波市公路局路桥工程处【省局】SGL-007标准养护室(箱)温、湿度记录21【省局】SGL-008水泥砂浆、净浆试件入库台帐22【省局】SGL-009水泥混凝土试件入库台帐23材料进场检验台帐填表说明1、本台帐承包人工地试验和监理工地试验室分别填写。
2、台帐中相应检验项目经检验如满足要求打“√”,不满足要求打“×╳”,该项目未检验空白。
3、工地试验室应按规定及时填写各项检验台帐,当天的检验内容当天填写,不得集中补填。
4、外委试验(或部分指标外委试验的)也应登记本台帐,其中“委托单或任务单编号”一栏中,外委试验填委托单编号,自行试验填任务单编号;部分指标外委可分填两栏。
5、为落实质量责任,登记人应签名,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24路基填料(宕渣)进场检验台帐(省局)STZ-001项目名称:第合同段2526水泥砼用粗集料检验台帐(省局)STZ-002项目名称:第合同段2728水泥砼用细集料检验台帐(省局)STZ-003项目名称:第合同段2930沥青路面用粗集料检验台帐(省局)STZ-004项目名称:第合同段沥青路面用细集料检验台帐(省局)STZ-005项目名称:第合同段注:粉尘含量系指<0.075mm颗粒含量。
钢筋进场检验台帐(省局)STZ-006项目名称:第合同段钢绞线进场检验台帐(省局)STZ-007项目名称:第合同段水泥进场检验台帐(省局)STZ-008 项目名称:第合同段沥青进场检验台帐(省局)STZ-009项目名称:第合同段橡胶支座检验台帐(省局)STZ-010项目名称:第合同段锚夹具检验台帐(省局)STZ-011项目名称:第合同段焊接钢筋(焊接头)检验台帐(省局)STZ-012 项目名称:第合同段标准击实试验台帐【省局】SBZ-001项目名称:合同段:试验室名称:编号:第页共页综合毛体积密度试验台帐【省局】SBZ-002项目名称:合同段:试验室名称:编号:第页共页集料级配试验台帐【省局】SBZ-003项目名称:合同段:试验室名称:编号:第页共页混凝土、砂浆配合比设计台帐【省局】SBZ-004项目名称:合同段:试验室名称:编号:第页共页沥青混合料配合比设计台帐【省局】SBZ-005项目名称: 合同段: 试验室名称: 编 号:第 页共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