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师新、老职称(职务)系列过渡
山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过渡办法(完整)
山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过渡办法(2012-09-09 23:29:32)标签:职称改革山西省中小学教育方案分类:相关文件附件1:山西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名单组长:牛仁亮(副省长)张平(副省长)副组长:张健(省委组织部副部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长)李东福(省教育厅厅长、省高校工委书记)成员:王云龙(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张卓玉(省教育厅副厅长)任在刚(太原市常务副市长)刘志宏(晋中市常务副市长)常建忠(运城市副市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办公室主任:王云龙(兼)办公室副主任:薛春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处长)王东(省教育厅人事处处长)附件2:山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过渡办法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8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制定了《山西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落实好实施方案,积极稳妥地开展试点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过渡,尽快在我省建立健全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一、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一)改革原中学和小学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制度体系,将我省现行的中学和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系列。
教师职务分为高级职务、中级职务和初级职务。
(二)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系列为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
其职务等级是: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助理级、员级。
其中正高级和副高级为高级职务、中级为中级职务,助理和员级为初级职务。
(三)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务,与现行的中学和小学教师职务的对应关系是:原中学高级教师职务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职务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职务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职务对应三级教师。
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办法
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办法一、人员分类和过渡政策1.在制度开始实施之前,现有的中小学教师将按照原职称分类进行划分,分为高级教师、一级教师和二级教师三个级别。
2.高级教师职称的比例将逐步减少,一级教师和二级教师的比例将逐步增加,以适应新的职称制度。
3.在过渡期间,现有的高级教师将有机会申报新的职称,并参加评审。
4.职称评审工作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评审委员会由相关专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代表组成,确保评审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5.评审结果将根据每个教师的具体情况进行定级,并给予相应的待遇。
同时,评审结果将公示,确保透明度和公平性。
二、师资培训和发展1.制定全面的培训计划,向教师普及新的职称制度、评审标准和操作流程,提高教师的认知和掌握程度。
2.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新课程的教学方法、教学评价和教育理念的更新。
3.培训形式灵活多样,可以采取集中培训、分散培训、自主学习等形式,满足不同教师的需求。
4.培训费用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确保教师能够参加培训的公平性和保障性。
5.培训成果通过考核、论文或教学实践等方式进行评估,对于达到一定培训成果的教师给予相应的激励。
三、激励政策和措施1.根据教师的职称和教学质量,给予不同程度的激励,包括工资增长、职称补贴、福利待遇等。
2.对于优秀的教师,可以给予额外的奖励,包括教学成果奖、学科竞赛奖等,鼓励教师不断提升教学水平。
3.推进教师评价体系的建设,将教师的教学质量、教育研究成果等作为评价指标,以激励教师积极努力。
4.加强对中小学教师的职业发展指导和支持,鼓励教师参与学术研究、教学创新等活动,提高教师的专业素养和核心竞争力。
四、顺利过渡的保障措施1.收集和整理过渡期间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及时进行解答和解决,确保教师的权益不受损害。
2.设立过渡期教师维权机构,协助教师处理评审结果不满等问题,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3.加强宣传力度,向广大教师普及新的职称制度和过渡办法,提高教师的认同感和参与度,促进的顺利进行。
最新中小学教师新、老职称(职务)系列过渡
中小学教师新、老职称(职务)系列过渡操作指南一、相关政策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2011年颁发了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工作方案。
要求按照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总体要求,建立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决定本市徐汇区、浦东新区和普陀区作为试点单位,开展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并要求2013年5月下旬完成试点。
(一)职称(职务)名称目前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分为两个系列,即中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和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职务)系列,二系列相互独立。
以上两个系列称为老职称(职务)系列。
中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的职称(职务)名称为中学高级教师、中学一级教师、中学二级教师、中学三级教师。
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的职称(职务)名称为中学高级教师、小学高级教师、小学一级教师、小学二级教师、小学三级教师。
改革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只有一个系列,即为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称为新职称(职务)系列。
新职称(职务)系列名称为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
其中正高级教师是新增的职称(职务)等级。
(二)新、老职称(职务)名称相互过渡关系1、中学教师中的中学高级教师过渡为高级教师,中学一级教师过渡为一级教师,中学二级教师过渡为二级教师,中学三级教师过渡为三级教师。
2、小学教师中的中学高级教师过渡为高级教师,小学高级教师过渡为一级教师,小学一级教师过渡为二级教师,小学二级教师及小学三级教师过渡为三级教师。
3、过渡内容新、老职称(职务)系列过渡时将中、小学教师中具有的中学教师系列职称(职务)或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职务)中的老名称改为新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中的名称。
专业技术岗位等级(专技1~13级)不变。
4、参加本次过渡人员范围本次过渡人员须同时具备二条件:A、已取得中学教师系列或小学(幼儿园)系列职称(职务)。
榆林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过渡办法
榆林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过渡办法(试行)为切实做好全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工作,实现新老人员平稳过渡和新旧政策有效衔接,确保我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顺利推进,特制定本办法。
一、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过渡的人员范围和对应等级(一)过渡人员范围:全市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教学研究机构、教师进修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校外教育机构已取得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的在职人员。
(二)对应等级: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幼儿园)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二、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过渡的具体办法(一)对改革前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职务)任职资格且聘用到相应岗位的人员,按照原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统一后的职称(职务)对应关系,直接过渡到统一后的职称(职务)体系。
(二)对改革前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未被聘用到相应岗位的教学人员,按照原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统一后的职称(职务)对应关系,可先过渡到相应的任职资格,待相应岗位出现空缺时,按照新的岗位聘用程序择优聘用。
三、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过渡的程序(一)学习宣传和组织准备组织广大教师认真学习《榆林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及本办法,切实做好教师的思想教育工作,使广大教师充分认识这次改革扩大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全面了解职称(职务)过渡的范围、程序和方法,积极主动地参与职称(职务)改革扩大试点工作。
各县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改革扩大试点工作的复杂性,妥善做好新老人员过渡和新旧政策衔接工作,平稳过渡,确保改革扩大试点工作顺利有序推进。
(二)个人申报(5月中旬)单位组织个人填写《榆林市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过渡登记表》(附表一),并提交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证书、岗位聘任文件(聘任书)原件和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职称(职务)过渡对应表.doc
幼儿园高级教师
八级
一级教师
(中级)
八级
九级
九级
十级
十级
中学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级教师
小学一级教师
幼儿园一级教师
十一级
二级教师
(初级:助理级)
十一级
十二级
十二级
中学三级教师
小学二级教师
幼儿园二级教师
小学三级教师
幼儿园三级教师
十三级
三级教师
(初级:员级)
十三级
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职称(职务)过渡对应表
过渡前名称与岗位等级
过渡后名称与岗位等级
教师职称(职务)
名称
专业技术岗位
等级
教师职称(职务)名称
专业技术岗位
等级
中学正高级教师
一级
正高级教师(正高级)
一级
二级
二级
三级
三级
四级
四级
中学高级教师小学高级教师(副高级)
五级
高级教师
(副高级)
五级
六级
六级
七级
七级
中学一级教师
中小学教师新、老职称(职务)系列过渡
中小学教师新、老职称(职务)系列过渡操作指南一、相关政策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2011年颁发了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工作方案。
要求按照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总体要求,建立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决定本市徐汇区、浦东新区和普陀区作为试点单位,开展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并要求2013年5月下旬完成试点。
(一)职称(职务)名称目前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分为两个系列,即中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和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职务)系列,二系列相互独立。
以上两个系列称为老职称(职务)系列。
中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的职称(职务)名称为中学高级教师、中学一级教师、中学二级教师、中学三级教师。
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的职称(职务)名称为中学高级教师、小学高级教师、小学一级教师、小学二级教师、小学三级教师。
改革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只有一个系列,即为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称为新职称(职务)系列。
新职称(职务)系列名称为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其中正高级教师是新增的职称(职务)等级。
(二)新、老职称(职务)名称相互过渡关系1、中学教师中的中学高级教师过渡为高级教师,中学一级教师过渡为一级教师,中学二级教师过渡为二级教师,中学三级教师过渡为三级教师.2、小学教师中的中学高级教师过渡为高级教师,小学高级教师过渡为一级教师,小学一级教师过渡为二级教师,小学二级教师及小学三级教师过渡为三级教师。
3、过渡内容新、老职称(职务)系列过渡时将中、小学教师中具有的中学教师系列职称(职务)或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职务)中的老名称改为新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中的名称。
专业技术岗位等级(专技1~13级)不变。
4、参加本次过渡人员范围本次过渡人员须同时具备二条件:A、已取得中学教师系列或小学(幼儿园)系列职称(职务)。
山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办法
山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办法山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人员过渡办法是为了适应新形势下中小学教师队伍发展的需要,提高教师专业水平和教育质量,进一步推进教师职称制度而制定的一项规章制度。
下文将从背景、目的、主要内容和实施步骤四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背景中小学教育是培养人才的重要阶段,教师的素质直接关系到学生的学习效果和发展潜力的挖掘。
然而,传统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定方式存在一些问题,如评价标准不科学、过程不透明等,无法有效激励教师学习和提高,也不能准确衡量教师的教学水平和教育能力。
因此,山东省决定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进一步改进评价标准和评估方法,推动教师专业化发展。
二、目的1.针对现行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提高评价标准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2.通过,激发教师的学习动力,提升教师的教育能力和教学水平。
3.实现中小学教师队伍稳定发展,为教职工提供更多的职业发展机会和晋升空间。
三、主要内容1.完善评价标准:根据学科特点和教学任务,制定科学、全面的评价指标,包括教育教学质量、教学科研能力、教育管理水平等多个方面。
2.强化评估方法:采用多元化的评估方法,既包括教学观察和听课评价,也包括学生评价和同行评议等多种形式,确保评估结果客观准确。
3.制定晋升规则:依据评估结果和职称申报情况,制定教师晋升的规则和程序,并建立相应的教师晋升考核机制。
4.加强培训力度:组织开展职业培训,提高教师的专业素养和综合能力,增强教师的教育教学实践经验。
5.支持政策保障:建立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的长效机制,提供相应的晋升奖励和职业待遇激励,激发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6.加强宣传力度:通过多种媒体渠道宣传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的意义和目标,激发广大教师的参与热情。
四、实施步骤1.制定方案:由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方案。
2.试点先行:在部分地区或学校进行试点,测试方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办法及填表方法
巨野县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办法为稳步推进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搞好现有中小学、幼儿园及其他列入改革范围教师的过渡,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8号)、《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人社发…2012‟53号)和市人社…2012‟131号文件精神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过渡范围凡在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及县教学研究、电化教育和少年宫等校外教育机构中具有教师职称(职务)的在编教师,都要按照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规定和要求进行过渡。
民办中小学的教师可参照本办法过渡。
二、主要内容(一)改变原中学和小学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职务)制度体系,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
统一后的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初级职务名称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中级职务名称为一级教师,高级职务名称为高级教师、正高级教师。
按照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与统一后的职称(职务)对应关系,直接过渡到统一后的职称(职务)体系,统一办理过渡手续。
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对应关系是: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中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教师、小学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二)现已聘用为中小学高级、中级、初级教师职务的,按聘用的专业技术职务分别过渡到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等级。
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七级,一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级,二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三)对于已经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未聘用到相应岗位的人员,资格予以保留,先按现聘任岗位过渡,待相应岗位出现空缺时,可按规定程序参加竞聘上岗。
云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资格过渡办法
(一)按照原中小学教师职称与统一后中小学教师职称的对应关系,将原职称资格直接过渡为新的职称资格,统一办理资格过渡手续。原中小学教师职称与统一后新的中小学教师职称的对应关系是: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中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
年月日
说明:本表填写1份,存入本人档案。
云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资格过渡办法
为切实做好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资格过渡工作,确保全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平稳顺利进行,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范围对象
全省除玉溪、大理、临沧三个试点州(市)外的其他州(市)和省直单位所属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各级教育科研机构、电化教育机构、青少年宫等校外教育机构中的在职教师和教研人员。
(二)现已聘任中小学教师职称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直接过渡聘任为相应职称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
(三)对已经取得中小学教师职称资格,但未进行聘任的人员,其原职称资格可过渡为新的职称资格。
(四)州(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资格的过渡工作,由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教育局按职责分工负责统筹安排,并由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教育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省直单位所属中小学教师的资格过渡工作,由省直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三、程序和步骤
(一)学校(单位)对符合职称资格过渡范围人员的相关信息认真进行审核后,统一填写《云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资格过渡登记表》(见附件1)。
(二)教师本人对学校(单位)填写的《云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资格过渡登记表》所列内容进行核对,并签名确认。
山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过渡办法
附件1:山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过渡办法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9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制定了《山西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实施方案,积极稳妥地开展全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过渡,建立健全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一、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一)改革原中学和小学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制度体系,将我省现行的中学和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系列.教师职务分为高级职务、中级职务和初级职务.(二)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系列为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
其职务等级是: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助理级、员级。
其中正高级和副高级为高级职务、中级为中级职务,助理和员级为初级职务.(三)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务,与现行的中学和小学教师职务的对应关系是:原中学高级教师职务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职务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职务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职务对应三级教师。
(四)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名称为:山西省中小学正高级教师、山西省中小学高级教师、山西省中小学一级教师、山西省中小学二级教师、山西省中小学三级教师。
(五)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一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二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二、中小学教师职称系列过渡具体办法(一)过渡范围大同、阳泉、长治、晋城、朔州、忻州、吕梁、临汾等8市的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省、市、县教研室。
校外教育机构中已取得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的在职人员。
已开展试点工作的太原、晋中、运城市除外。
关于职称过渡办法的通知[修改版]
第一篇:关于职称过渡办法的通知关于职称过渡办法的通知全县公办学校、私立学校、局机关各股室:根据饶人社字[2012]331号文件精神,现把职称过渡办法通知如下:一、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对应关系是:(1)原中学高级教师和小学特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
(2)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
(3)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
(4)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二、现已聘用为中小学高级、中级、初级教师职务时按聘用的专业技术职务分别过渡到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等级。
三、对已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但未聘任到相应岗位的人员,其专业技术资格按现行的职称体系实行对应过渡,专业技术职务按实际聘用的层级过渡到相应的岗位等级。
四、学校对过渡人员的情况进行梳理审查,统一填写《上饶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人员过渡登记表》,收集核对过渡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岗位聘任证书并上交。
五、教师本人对学校填写的《上饶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人员过渡登记表》所列内容进行核对签字。
六、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校的教师,挂编于政府人才交流中心的中小学教师可参照本办法过渡。
七、填表有关内容说明1、层级、任教学段:指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2、等级:原中高、小特高为七级。
原中一、小高为十级。
原中二、小一为十二级。
原中三、小二、小三、为十三级。
3、上交最高级别的资格证书,上交最高第一次发的聘任证书。
4、职称过渡人员指工资关系在你单位有职称的所有人员(已退休人员除外)。
八、审核时间:县城学校必须在2012年11月29日前准备好。
乡(镇)学校必须在2012年12月5日前准备好。
具体时间审核待通知。
附:一、上饶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人员过渡登记表.doc二、上饶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过渡人员一览表.doc 上饶县教体局职改办2012年11月26日第二篇:吉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过渡办法附件1吉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办法为确保吉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工作会议精神和《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8号)要求,现就我省原有具备相应级别教师职务(资格)专业技术人员过渡到新的教师职称制度体系工作,制定如下办法。
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政策问答
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政策问答问: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人员过渡政策是指什么?答: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人员过渡政策是指在教师职称制度过程中对现有教师职称的保护和过渡安排的政策措施。
职称制度通常涉及职称的认定标准、评审程序等方面的变化,为了确保现有教师能够适应新的制度要求并合理保障其权益,需要制定合理的过渡政策。
问:为什么需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人员过渡政策?答: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人员过渡政策的制定是为了保护现有教师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在职称制度中的地位和利益不受损害。
在职称制度之前,不同地区和学校之间存在职称评审标准的差异,评审程序的不规范性等问题,给很多教师带来了不公正的待遇。
通过制定过渡政策,可以更加公平地评审教师职称,提升教师专业素质,推动教育事业的发展。
问:有哪些具体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人员过渡政策?答:具体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人员过渡政策因地区和不同学校而有所差异,但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职称评审标准调整:制定新的职称评审标准和指标,确保评审过程公正透明,能够客观准确地评价教师的业绩和能力。
2.职称过渡规定:对已获得教师职称的人员,根据其原有职称等级和等级积分,制定相应的职称过渡规定。
过渡规定主要包括职称的对应、等级调整、工资待遇调整等内容。
3.专业培训和学习机会:为教师提供相关的培训和学习机会,提升他们的职业能力和业务水平。
这样可以帮助教师适应新的职称评审标准和要求。
4.权益保障:在职称过程中,要保障教师权益不受损害。
对于因引起的工资、职务、待遇等方面的调整,要做好政策指导和资金保障工作。
问: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人员过渡政策如何进行实施?答: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人员过渡政策的实施通常需要涉及教育部门、相关学校和教师本人三方合作。
具体的实施步骤如下:1.政策宣传:教育部门和学校应当通过各种途径,向广大教师宣传职称制度和过渡政策的内容,让他们了解新政策对他们的影响和变化。
2.材料准备:教师本人需要按照新政策的要求准备相应的材料,包括教学成果、专业发展计划、培训证明等。
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政策问答
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政策问答一、过渡人员范围是什么?答:过渡范围为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电化教育机构和其他校外教育机构(教研、电教和其他校外教育机构简称为教育机构,下同)中实行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且已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在职在岗教师。
民办中小学学校教师和其他在岗中小学教师一并过渡。
具体包括:1.公办和民办学校、公办教育机构中已取得原中学、小学教师职称的在岗教师。
2.公办学校和教育机构中编制外聘用且已取得原中学、小学教师职称的在岗教师.3.因工作需要现临时借调到机关或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且已取得原中学、小学教师职称在编教师。
4.在上述学校和教育机构中已取得原中学、小学教师职称但已改聘在非教师岗位的人员。
例如:原物理教师,因学校工作需要,现已调整到如学校图书馆、校办等从事管理或保障工作,不再从事具体教学工作,其取得的原中学、小学教师职称也一并过渡。
二、学校和教育机构中哪些教师不需要过渡?答:下列学校和教育机构中的教师不办理职称过渡:1.学校和教育机构中新参加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但未取得原中学或小学教师职称的在岗教师.2.虽然从事基础教育教学和教研工作且不是新参加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但未取得原中学或小学教师职称的在岗教师。
3.职业中学中取得原中学教师职称的职业教育专业课教师,即不符合教育部的《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教基[2003]6号)所规定的学科范围的教师。
例如:原取得会计中学一级教师职称,其职称不过渡,这类职业教育专业课教师下来应当申报评审中职教师职称系列,其原取得的中学教师职称可视同为同等级的中职教师职称,教学工作经历也一并认可。
4.现在教师岗位但已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不是原中学、小学教师职称的在岗教师。
例如:原中职学校的心理学讲师调入中学,即使继续从事心理学教学工作,但其中职心理学讲师职称不过渡.5.已取得原中学、小学教师职称但未按规定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证的在岗教师,待其取得教师资格证符合岗位要求后再办理职称过渡.6.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中小学教师。
河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办法
附件1河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办法为做好现有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的过渡工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省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精神及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过渡范围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市教研室、县级教育教学研究与教师培训中心和校外教育机构中在编、在职并已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实行人事代理的教师及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参照本办法参加过渡。
二、过渡内容1、现有在职的中小学教师,按照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职务)与统一后的职称(职务)对应关系,直接过渡到统一后的职称(职务)体系,并统一办理过渡手续。
与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的对应关系是:原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2、现已聘用为中小学高级、中级、初级教师职务的,按聘用的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分别过渡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等级。
其中:聘为中学高级教师职务的,过渡到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聘为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职务的,过渡到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聘为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职务的,过渡到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聘为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职务的,过渡到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3、对已经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未被聘用到相应岗位的人员,可先过渡资格名称。
4、对已取得相应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由于工作岗位变动脱离中小学教师岗位改做其它工作的,保留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不再过渡到新的职称(职务)体系。
三、过渡程序过渡工作在各级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由学校(单位)统一组织办理。
具体程序是:1、学校(单位)对过渡人员的资格进行认真审查,并统一填写《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过渡登记表》(附件一),要求用黑色碳素填写,字迹清楚工整,不得涂改。
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2020年完成人员过渡
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2020年完成人员过渡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有了时间表2020年完成人员过渡和首次评审职业发展空间小学教师不如中学教师、中学教师不如大学教师?课讲得好,没有写论文,再优秀再努力也评不上职称?未必!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正在给出新的答案。
在第31个教师节即将来临之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今天共同召开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部署电视电话会,亮出改革时间表:2020年12月底前,各省改革实施方案报两部审批;2020年,完成人员过渡和首次评审;经过2年左右努力,实现常态化评审,新制度完全入轨。
新的职称制度,将中学和小学两个教师职务(职称)系列合一,职务等级设置到正高级,使他们拥有和教授、研究员同样的职业发展空间,改变职务(职称)评聘过度强调论文、学历的倾向,注重师德表现和教育教学工作实绩,同时,将职务(职称)评价与岗位聘用制度有效衔接,解决评聘脱离引起的聘岗、兑现待遇的矛盾。
如何发挥好政策杠杆的作用,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中小学教师中增设正高级职称,是这次改革的一大突破。
教育部副部长刘利民说,要按照培养造就教育家的要求,严格把握正高级教师的标准条件,提升评聘工作的质量水平,切实把教育教学业绩卓著、教学艺术精湛、群众公认、在教育教学方面有突出成绩的专家选拔出来。
据了解,在2020年至2020年扩大试点过程中,按照新的评价标准和办法新晋升正高级教师806名。
在这806名正高级教师中,特别令人高兴的是,评出了小学教师61名、幼儿园教师12名、特殊教育学校教师1名、音乐教师6名、体育教师11名、美术教师3名。
“虽然小学、幼儿园正高级教师的人数比中学要少,音体美学科的正高级教师比语数外学科要少,但对于增强小学、幼儿园和音、体、美学科教师队伍建设所产生的示范带动和激励作用是巨大的。
”刘利民表示。
从试点情况来看,评价标准是广大中小学教师最关心的问题。
在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方面,如何克服“论资排辈”“熬年头”现象?刘利民强调,要突出实绩导向,将教书育人的工作业绩作为评聘的主要依据,切实改变过去在评聘中过度强调论文、学历的倾向,引导广大教师在本职工作岗位上建功立业。
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办法
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办法一、目的教师职称制度的目的是进一步提高教师队伍的职业水平和专业素质,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为了保障教师权益,顺利过渡到新的职称制度,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过渡期间的在职教师。
三、原则1.公平公正原则:确保各教师在职称评定过程中享有平等的机会和待遇,评价标准公正、科学。
2.稳定就业原则:原则上保持教师的岗位稳定,不因职称而降低教师的工作稳定性。
3.师德师风原则:本着以德为先,注重教育教学实践的重要性,对教师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精神给予相应的评价和重视。
四、过渡期限过渡期限为三年,自制定本办法之日起开始计算。
五、评定人员条件对于中小学教师职称的人员过渡评定条件如下:1.师范类毕业生原评定为初级职称的,在过渡期限内按新的评定标准重新评定职称。
2.非师范类毕业生原评定为初级职称的,在过渡期限内按新的评定标准重新评定职称。
3.已持有中级职称的,在过渡期限内按新的评定标准重新评定职称。
4.已持有高级职称的,在过渡期限内按新的评定标准重新评定职称。
六、评定流程1.教师须在过渡期限内主动申请参加职称评定,填写评定申请表,提交评定材料。
评定申请表和评定材料的具体要求由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2.教师职称评定由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委员会由专家和教育主管部门的代表组成。
3.评审委员会将按照新的评定标准对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职业道德和职业发展进行评估。
4.评审委员会根据评估结果,对教师进行分类评定,确定教师的新职称级别。
5.教育主管部门将评定结果通知教师本人,并将评定结果报经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七、评定依据教师的职称评定将遵循以下原则和依据:1.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包括课堂教学实践能力、教育教学科研能力、教育教学领导和管理能力等。
2.教师的职业道德:包括教师师德、教育教学规范、教师业务素养等。
3.教师的职业发展:包括教师的学术成果、教育教学成果、教师的继续学习和自我发展等。
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办法
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办法一、过渡范围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市教研室、县级教育教学研究与教师培训中心和校外教育机构中在职并已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二、过渡内容1、现有在职的中小学教师,按照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职务)与统一后的职称(职务)对应关系,直接过渡到统一后的职称(职务)体系,并统一办理过渡手续。
与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的对应关系是:原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2、现已聘用为中小学高级、中级、初级教师职务的,按聘用的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分别过渡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等级。
其中:聘为中学高级教师职务的,过渡到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聘为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职务的,过渡到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聘为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职务的,过渡到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聘为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职务的,过渡到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3、对已经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未被聘用到相应岗位的人员,可先过渡资格名称。
4、对已取得相应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由于工作岗位变动脱离中小学教师岗位改做其它工作的,保留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不再过渡到新的职称(职务)体系.三、过渡程序过渡工作在各级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由学校(单位)统一组织办理。
具体程序是:1、学校(单位)对过渡人员的资格进行认真审查,并统一填写《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过渡登记表》,要求用黑色碳素填写,字迹清楚工整,不得涂改。
2、个人确认。
教师本人对学校(单位)填写的《河北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过渡登记表》所列内容进行确认并签名。
3、公示公开.符合过渡条件人员名单在学校(单位)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的按隶属关系上报审核。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小学教师新、老职称(职务)系列过渡操作指南一、相关政策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2011年颁发了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工作方案。
要求按照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总体要求,建立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决定本市徐汇区、浦东新区和普陀区作为试点单位,开展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并要求2013年5月下旬完成试点。
(一)职称(职务)名称目前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分为两个系列,即中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和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职务)系列,二系列相互独立。
以上两个系列称为老职称(职务)系列。
中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的职称(职务)名称为中学高级教师、中学一级教师、中学二级教师、中学三级教师。
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的职称(职务)名称为中学高级教师、小学高级教师、小学一级教师、小学二级教师、小学三级教师。
改革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只有一个系列,即为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称为新职称(职务)系列。
新职称(职务)系列名称为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
其中正高级教师是新增的职称(职务)等级。
(二)新、老职称(职务)名称相互过渡关系1、中学教师中的中学高级教师过渡为高级教师,中学一级教师过渡为一级教师,中学二级教师过渡为二级教师,中学三级教师过渡为三级教师。
2、小学教师中的中学高级教师过渡为高级教师,小学高级教师过渡为一级教师,小学一级教师过渡为二级教师,小学二级教师及小学三级教师过渡为三级教师。
3、过渡内容新、老职称(职务)系列过渡时将中、小学教师中具有的中学教师系列职称(职务)或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职务)中的老名称改为新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中的名称。
专业技术岗位等级(专技1~13级)不变。
4、参加本次过渡人员范围本次过渡人员须同时具备二条件:A、已取得中学教师系列或小学(幼儿园)系列职称(职务)。
B、单位在聘中学教师系列中的各级职称(职务)或小学(幼儿园)教师系列中的各级职称(职务)。
特别要注意没有真正获得过相关的中学教师或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职务)的人员,他们不能参加过渡,等真正取得中学教师或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后才能过渡。
可以参加过渡人员一般包括下列各类人员:(1)中学教师中凡已取得中学高级、中学一级、中学二级、中学三级教师资格且目前被单位聘为中学教师系列中的各级职称(职务)人员。
(2)小学(幼儿园)教师中凡已取得中学高级、小学高级、小学一级、小学二级、小学三级且目前被单位聘为小学教师系列中各级职称(职务)人员。
(3)开放大学、中专、成校中具有中学教师职称(职务)且目前被学校聘为中学教师系列职称(职务)人员。
(4)教发院、青少年活动中心、少体校中具有中学或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且目前被单位聘为相应的中学或小学教师系列各级职称(职务)人员。
(5)局属教育机构中具有中学或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职务)且目前保留待遇人员。
5、暂不参加本次过渡人员范围凡从未取得过中学教师或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的现任教师、或虽取得过中学教师或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但目前未被学校聘任为相应的中学教师或小学教师系列中各级职称(职务)人员。
具体包括下列各类人员:(1)近几年招聘的全日制大专、本科、研究生毕业人员、至今从未认定过中学教师或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人员。
(2)从非教师岗位调(转)入教师岗位后从未评过中学教师或小(幼)教师职称(职务)人员。
(3)从高校、中专、技校流动进入中、小学人员。
调入前具有副教授、高级讲师、讲师、助教、教员等非中学和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调入后从未转岗评审为中学或小学教师职称或转岗评审没有通过。
(注:此类人员属只享受中学教师或小学教师职务待遇,并不具有中学教师或小学教师职务。
)(4)具有中学教师职称(职务)在小学(幼儿园)任教或者具有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职务)在中学任教人员。
任教后没有转岗为小学或中学教师职称(职务)者。
(注:因中学不设小学教师职称岗位,小学、幼儿园不设中学教师职称岗位,故学校无法聘任。
此类人员也属于只享受待遇无相应职务人员。
)(5)具有相应的中学教师或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职务)但目前学校不聘任中学教师或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职务)人员。
(6)2012年12月31日已达退休年龄人员不再参加本次过渡。
(7)过渡人员范围内的人,不在“上海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人员过渡登记表”中签字人员。
二、学校过渡操作步骤1、区分过渡和暂不过渡两类人员(1)学习理解过渡人员、暂不过渡人员的条件。
(2)复印过渡人员证明材料,过渡人员必须有下列三种之一作为证明件:A、个人职称申报表(复印封面、第一页及具有评审结论页)B、发到学校的职称评审结果批复C、个人聘任表和评到职称后的工资晋升表2、完成电子信息及纸质打印(1)由人才中心下发电子文档二份,“文档一”为电子信息套表,“文档二”为过渡人员个人表即《上海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过渡登记表》。
文档一电子信息套表共有五个表。
其中表一《基础信息下发表》(有全体教师相关信息),表二《学校工作用表》,表三《上海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过渡人员名册》,表四《上海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暂不过渡人员名册》,表五《信息更正汇总表》。
文档二过渡人员个人登记表即《上海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过渡登记表》为空白样表。
(2)核对文档一中的表一《基础信息表》信息,补充任教学科信息,更正“职务(资格)名称”栏目中的错误信息【与证明件中的职务(资格)名称相同】。
更改后产生的表二《单位工作用表》,此表为本次职称制度过渡的基本信息。
由表二信息可生成表三《上海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改革试点过渡人员名册》、表四《上海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改革试点暂不过渡人员名册》。
表中的“任教学段”为岗位设置确定的学段,“任教学科”为申报职称时的学科,无教师职称人员的任教学科为现任教学科,“聘任时间”为首次聘任时间。
【注意:“职务(资格)名称”与“被聘专业职务名称”中填写的名称必须是同一教师(中学或小学)系列,可以不同等级职称。
例:职务(资格)为中学高级,被聘专业职务为中学一级。
】(3)根据表二《学校工作用表》信息,完成过渡人员的个人表《上海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人员过渡登记表》(提示:此表可以采用“邮件合并”方法从表二《学校工作用表》直接生成)。
打印二份经核对后由本人签字、学校盖章。
表中日期统一为2013年5月15日)。
(4)按沪教委人【2013】21号文件,由学校统一组织办理,确保没有遗漏。
表一《基础信息下发表》中的所有人员必须在表三《上海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过渡人员名册》或表四《上海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暂不过渡人员名册》中出现。
三、上报材料及要求1、材料种类(1)电子材料:现场提交经补充修改后的电子信息“文档一”,文档一以“职称过渡+岗位设置编码”命名。
(2)纸质材料(共四种):A、表三《上海市深化中小屋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过渡人员名册》(一式三份,盖学校章)B、表四《上海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暂不过渡人员名册》(一式一份,盖学校章)C、个人表《上海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能改革试点人员过渡登记表》(过渡人员每人一表,一式两份)D、过渡人员教师专技职称(资格)证明复印件。
(过渡人员每人一份,证明件中的职称名称与过渡人员名册及过渡登记表中一致)(3)材料装订:A、电子材料当场复制到职改办电脑中。
B、纸质材料分装2袋,纸袋需用竖式牛皮纸袋。
两袋均需贴封面,封面上标明单位、过渡人数、第一或第二袋三项信息。
第一袋内装2种材料:I、表三《上海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过渡人员名册》一式三份II、个人表《上海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过渡登记表》(过渡人员每人一份,按顺序排列)第二袋内装两种材料:I、个人表《上海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过渡登记表》和过渡人员教师专技职称(资格)证明件复印件。
要求每个过渡人员的个人表与证明复印件用订书机装订在一起,作为第一种材料,按表二过渡人员名册顺序排列,便于审核。
II、表四《上海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暂不过渡人员名册》一式一份。
2、上报时间5月15日上午,第一、二教育署所属幼儿园5月15日下午,第三、四教育署所属幼儿园5月16日上午,第一、二教育署所属小学5月16日下午,第三、四教育署所属小学5月17日上午,第一、二教育署所属中学5月17日下午,第三、四教育署所属中学5月17日全天,其他教育单位浦东新区教育职改办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中小学教师新、老职称(职务)系列过渡填表流程及说明一、填写流程(一)核对并完善表1基础信息,如有误在表1更正区进行修改。
(二)打印表3、表4。
二、要点说明:(一)关于表1信息更正表:对于基础信息需要修改及学科完善的人员可在《表1信息更正表》的右侧“信息更正区”进行修改。
修改注意如下原则:1、“点对点”修改。
信息如有错误或要完善,请在该人员的所在行的右侧“信息更正区”的对应栏目进行修改完善。
不可以错行修改,否则,将替换掉其他人员的信息!2、时间格式统一为六位数字。
如:2009083、本次所有填表(含个人申报表)时间统一为:2013年5月15日(二)对于一些“职务资格名称”和“被聘专业名称”等基本要素都符合过渡条件的人员,由于种种因素不能参与此次过渡,可以在表1更正区内,本人对应的“暂不参加理由”一栏内填入具体理由,系统会自动将此人归为暂不参加人员中,既自动生成到表4暂不过渡名册内。
(三)关于个人表的完成:对于人员较多的单位,建议用word 工具栏下的“信函与邮件” —— “邮件合并”方法,从表二《单位工作用表》调用相关数据,生成个人表既《上海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过渡登记表》。
操作上有困难的人事干部可请计算机老师或者会操作的老师协助完成。
回到表1更正区修改补充 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