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买卖时效期限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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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篇一:1980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1980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20XX-5-29 11:45 :法律教育

错】

司考国际经济法:《1980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为了帮20XX年备考司法考试的考生顺利复习,法律教育的xx为大家奉上司法考试中的重点知识点和重点法条,希望可以对大家的复习

20XX年国家司法考试提供一些帮助。

精彩链接:

司考考点:国际支付相关知识

司考国际经济法考点:倾销和损害

司考国际私法考点:冲突规范的类型

一、公约的适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1、“国际”买卖:

(1)当事人营业地在不同缔约国,当事人如拥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则采取与合同及合同的履行关系最密切的营业地为其营业地。

(2)扩大适用(间接适用)―――非缔约国当事人的合同,但合同的准据法是缔约国如果非缔约国当事人未作法

律或公约的选择,公约还可在下面情况下适用。公约第1条(1)款(B)项规定,对于当事人双方或一方营业所所在地国不是缔约国,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大中小】【我要纠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时,公约可以适用于他们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在这种情况下适用公约,须具备3个条件:A、货物买卖合同具有国际性,即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分处在不同国家;B、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的营业地所在的国家不是公约缔约国;C、受理纠纷的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国际私法规则认为该合同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公约》这一规定的目的旨在扩大公约的适用范围,但允许缔约国提出保留。

2、“货物”买卖:技术、服务、劳务贸易不适用;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1.定义与解释

2.卖方义务

3.买方义务

4.交付与运输

5.质量与数量

6.价格与支付

7.违约责任

8.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1. 定义与解释

1.1 合同

本合同是指卖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条款向买方出售货物,买方同意接受并支付货物的合同。

1.2 货物

货物是指本合同中约定由卖方出售给买方的物品。

1.3 交付

交付是指卖方将货物交给买方或者买方指定的收货人。

1.4 生效日期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2. 卖方义务

2.1 交付货物

卖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交付货物给买方。

2.2 质量保证

卖方保证货物符合国际标准和买方的要求。

2.3 权利保证

卖方应保证其对货物的所有权,并确保货物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

3. 买方义务

3.1 支付货物

买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货物的价款。

3.2 接收货物

买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接收货物。

3.3 支付费用

买方应承担因交付货物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运输费用和关税。

4. 交付与运输

4.1 交付时间

卖方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交付货物。

4.2 运输方式

货物运输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4.3 运输风险

货物在交付给运输公司后,风险由买方承担。

5. 质量与数量

5.1 质量

卖方保证货物的质量符合本合同的约定。

5.2 数量

卖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数量交付货物。

6. 价格与支付

6.1 价格

货物的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

6.2 支付方式

买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方式支付货物的价款。

7. 违约责任

7.1 卖方违约

如果卖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海牙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用公约

海牙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用公约

海牙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用公约

文章属性

•【缔约国】

•【条约领域】商事

•【公布日期】1985.10.30

•【条约类别】公约

•【签订地点】海牙

正文

海牙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用公约

(1985年10月30日订于海牙)

本公约各缔约国,

铭记1980年4月11日订于维也纳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为统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选择规则,特订立以下条款:

第一章公约的适用范围

第一条本公约确定适用于下列情况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一)分别在不同国家设有其营业所的当事人之间;

(二)在其他所有情况下,涉及在不同国家法律之间进行选择。

第二条本公约不适用于:

(一)经上法院强制执行或根据法律规定的买卖;

(二)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买卖;本公约却适用于根据单据进行的买卖;

(三)购供个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但若卖方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

也不应当知道货物是为任何这种用途而购置的不在此列。

第三条就本公约而言,货物包括:

(一)各种船舶、气垫船和航空器;

(二)电力。

第四条

一、供应尚待制造或生产的货物的合同应视为买卖合同,除非订购货物的当事人承担提供制造或生产所需的大部分重要材料。

二、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系提供劳务或其他服务的合同不应视为买卖合同。

第五条本公约不确定下列问题的法律适用:

(一)当事人行为能力或因当事人之无能力而引起合同无效的后果;

(二)代理人是否能约束本人或某一机构是否能约束某一公司或法人团体或非法人团体;

(三)所有权的转移,但第十二条特别提及的问题受本公约适用于合同的法律的支配;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简介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又被称为《联合国公约》,是

国际间进行货物销售交易的统一法律规则。该公约于1980年通过,并于1988年生效。其目的是通过确立统一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规则,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保护商业交易的安全和可预见性。

1. 概述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于国际间涉及货物销售交易

的合同。该公约的主要目标是确保买卖双方的权益平衡,提供明确

的合同条款,以减少交易风险和纠纷。

2. 适用范围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于两个或多个缔约国之间进

行的货物销售合同。在涉及国际贸易的货物销售中,无论是同一国

籍的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还是跨国合同,该公约都应适用。

3. 关键原则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有一些关键原则,用于指导国际

货物贸易的合同解释和执行。其中包括合同自由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及时履行原则和可预见性原则等。

4. 合同条款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涵盖了许多重要的合同条款,包

括货物质量、交付期限、付款条件、合同解除和违约救济等。这些

条款旨在确保合同双方的权益平衡和合理的交易条件。

5. 合同解决纠纷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还为合同纠纷解决提供了指导。

根据该公约,当合同纠纷发生时,合同双方应尽力通过友好协商解

决纠纷。如果无法达成一致,可以选择仲裁或诉讼等其他解决纠纷

的方式。

6. 缔约国。

截至目前,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已经获得了超过90个国家的批准,包括许多主要的贸易国家。这些国家通过批准该公约,表明他们愿意遵守公约规定,并充分利用该公约提供的便利和保护。

CISG国际货物买卖的诉讼时效有异于合同法的规定

CISG国际货物买卖的诉讼时效有异于合同法的规定

C I S G国际货物买卖的诉讼时效有异于合同法

的规定

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

C I S G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诉讼时效有异于我国合同法的规定

发布时间:2008-03-21编辑:总会信息部陈敏来源: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

【要点提示】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一般诉讼时效是四年,但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国际货物买卖中有关货物质量问题的主张应在实际收取货物后的两年内提出,否则丧失就货物质量问题提出索赔的权利。此外,合同中约定的国际贸易术语的风险转移规则不能作为货物质量问题的抗辩理由。

【案例索引】

一审: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穗中法民三初字第297号(2005年11月19日)

【案情】

原告(反诉被告)宝得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美国纽约州纽约市民铁吾东百老汇11号10楼。

法定代表人陈伟夫,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汪天可,广东金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中国电子进出口广东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东风东路750号广联大厦18-21楼。

法定代表人文国胜,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杨瑞华,该公司法律顾问。

诉讼代理人杨燕平,该公司职员。

2000年11月16日,宝得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宝得利公司)为买方、中国电子进出口广东公司(下称:电子进出口公司)为卖方签订一份合同号为2000EMDC481US的《售货合同》,约定:电子进出口公司为宝得利公司提供生姜一批,总价款为美金元,目的口岸为纽约,FOB广州;装运期限为第一个货柜于2000年11月底出,第一个货柜出货后一个星期出第二个货柜;宝得利公司在签订合同之后,先预付总货款30%的订金,待货到验收后,七天内付清余款;由电子进出口公司提供以下装运单据:提单或其他货运单、装箱单和发票;质量要求:鲜姜要保证符合食品卫生标准,不烂、不碎、不发芽,姜块要大,每块最小要求在100克以上。宝得利公司提供的《售货合同》文本上,第10条质量要求的条款是手写添加于合同文本印刷字体后的,内容为:“卖方保证买方该批生姜到达目的地口岸,符合美国食品卫生标准,姜块在100克以上,不烂、不碎、不发芽、不发酶”。双方是通过传真形式协商合同条款的,其中电子进出口公司提供的几份传真文件中,亦有手写的有关质量要求的条款,与电子进出口公司提供的最终合同文本上的质量条款内容一致。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一)、《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通过国际立法协调和统一各国在国际货物买卖领域的法律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贸易法发展的一个显著特点。1964年在海牙外交会议上通过了由罗马统一国际私法研究所起草的《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简称海牙第一公约)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简称海牙第二公约)。

海牙第一公约是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和风险转移的公约,海牙第二公约是关于签订隔地合同的要约和承诺的公约。这两个公约主要反映了以欧洲为主的立法与习惯,在地区和内容上有很大的局限性,基本上属于区域性的多边条约,因此,需要有一个国际普遍适用的新的公约来代替这两个公约。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从1964年开始将海牙第一公约与海牙第二公约的内容予以合并,并进行修改补充,目的是为了使更多的国家能接受。委员会于1978年完成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起草工作,1980年在维也纳外交会议上讨论并通过了此项公约,包括中国在内的62个国家的代表参加了会议,公约共101条,主要内容为公约的适用范围、合同的成立、货物销售及最后条款;公约已对中国、美国、意大利、赞比亚、南斯拉夫、阿根廷、匈牙利、埃及、叙利亚、法国等34个国家生效。

1、公约的适用范围。公约第1条规定:“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公约强调当事人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事实,并规定“在确定本公约的适用时,当事人的国籍和当事人或合同的民事或商业性质,应不予考虑。”

公约第2条列举了六类不适用公约的销售:

国际货物买卖公约赊销条款

国际货物买卖公约赊销条款

国际货物买卖公约赊销条款

引言:

国际货物买卖公约是国际贸易中的基本法规,为确保买卖双方的权益,规范了货物买卖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其中,赊销条款作为一种常见的支付方式,在国际贸易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本文将围绕国际货物买卖公约赊销条款展开讨论。

一、赊销条款的定义和作用

赊销条款是指卖方同意将货物交付给买方后,买方在一定期限内支付货款的一种支付方式。赊销条款可以为买卖双方提供灵活的支付选择,促进贸易的顺利进行。卖方可以提前收到货款,买方则可以在一定期限内支付货款,减轻了贸易双方的资金压力。

二、赊销条款的主要内容

1. 付款期限:赊销条款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是明确付款期限。一般来说,买卖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付款期限,通常为30天、60天或90天等。双方在签订合同时需明确约定付款期限,以避免后续纠纷。

2. 付款方式:赊销条款还需要明确付款方式,如电汇、信用证或承兑汇票等。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付款方式,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3. 利息和罚金:赊销条款中通常还规定了逾期付款的利息和罚金。卖方可能会对逾期付款收取一定的罚金或利息,以强化买方的支付意识,确保按时支付货款。

4. 不可抗力条款:赊销条款中一般还包含了不可抗力条款,即在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支付延迟的情况下,买卖双方可以暂停履行合同,并在不可抗力因素解除后继续履行合同。

三、赊销条款的注意事项

1. 赊销条款的风险管理:赊销条款可能存在一定的风险,尤其是对卖方而言。为了降低风险,卖方可以要求买方提供信用证或银行保函等担保方式,确保买方按时支付货款。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全文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全文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全文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本公约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决纠纷等相关事项。

第二条本公约的目的是为规范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相关行为,保障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本公约适用于所有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第四条本公约所称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在进出口贸易中双方订立的关于货物买卖的包括托运、保险、装卸、包装及验收等合同。

第五条各方在国际货物买卖活动中应当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

第六条本公约的履行应当符合诚实信用原则,遵循平等互利的原则,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保护国际贸易的稳定和有序发展。

第七条各方在合同订立中应当考虑风险和利益的分配,确定有力、可靠的履行保障措施。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八条买卖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当明确商品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单价、总价、交货期限、支付方式等相关条款。

第九条买卖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且应当在合同中注明合同文本、签订时间、甲乙双方名称和地址、商品信息及相关条款等内容。

第十条双方根据具体需要,可以在合同中附加技术规范、标准、技术要求等文件,但不能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

第十一条买卖合同应当经过各方严格审核,确保符合法律法规和合同精神,并且需要签字盖章或者电子认证等方式确认后方可生效。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

第十二条双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交付和接收货物,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减少等,则应当在交货期限前双方协商确定并签署书面协议,否则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履行。

第十三条卖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交付符合质量标准和数量规格的商品。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一、基本信息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各方身份

甲方为(公司/个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注册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代理人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为(公司/个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注册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代理人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三、权利与义务

1.甲方权利:

(1)根据本合同要求,乙方按时按量供货。

(2)对乙方供货的质量、数量进行检验,并要求乙方负责损失。

(3)在乙方未按时供货的情况下有取消合同的权利。

2. 甲方义务:

(1)按时付款。

(2)根据本合同要求,保证乙方供货的质量、数量。

(3)按照合同要求接收乙方供货。

3.乙方权利:

(1)在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收到甲方的付款。

(2)享有本合同规定的买卖权利。

(3)在提供合格的货物后,依法要求获得相应的付款。

4. 乙方义务:

(1)按照本合同的要求供货。

(2)按照合同要求负责买卖商品的质量、数量。

(3)按照合同要求向甲方提供货物的清单、发票等相关证明文件。

四、履行方式

本合同约定货物通过(陆运/航运/铁路/水运)方式运输,具体运输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双方同意运输及保险由甲方负责。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1964年两个海

牙公约,即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基础上制订的.1980

年3月在由62个国家代表参加的维也纳外交会议上通过.按照公约第99条的规定,公约在有1 0个国家批准之日起12个月后生效.自1988年1月1日起,公约对包括我国在内的11个成员

国生效.截至2005年 6月,加入该公约的国家已有65个.

一、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主要内容和总体评价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除序言外,共分四部分, 101条.第一部分共13条,对公约的适用范围和总则做出规定;第二部分共11条,规定合同订立程序和规则;第三部分共64条,就货物买卖的一般规则、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风险的转移等做出规定;第四部分是最后条款,对公约的保管、签字、加入、保留、生效、退出等做出规定.

一公约的宗旨和适用范围

根据公约在序言中的规定,公约的宗旨是建立新的国家经济秩序,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照顾到

不同的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制定国际货物销售的统一规则,以减少法律障碍,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公约的适用范围包括:1.公约适用的主体范围.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

卖合同,但必须具备下列两个条件之一:或者双方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都是缔约国;或者虽然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不是缔约国,但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导致应适用某一缔约国

法律.2.公约适用的客体范围.公约适用的客体范围是“货物买卖”.但并非所有的国际货物买卖都属于公约的调整范围,公约排除了以下几种买卖:1以直接私人消费为目的的买卖;2拍卖;3依执法令状或法律授权的买卖;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和货币的买卖;5船舶、气垫船和飞行器的买卖;6电力的买卖;7卖方绝大部分义务是提供劳务和服务的买卖.3.公约没有涉及的法律问题.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重要公约与通则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重要公约与通则
销问题 (2)违约救济问题
公约的不足在于:
1、公约对合同的效力、合同对所售货物的 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卖方对货物给 任何人造成的死亡或伤害的责任等问题均 未作出规定。
2、公约对某些问题的规定因妥协而不顾及 效力。
(三)公约与国内法的关系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应当适用公约,而 当事人又未通过协议排除适用公约的情况 下,如果遇到公约没有规定而需要解决的 问题,则国内法对公约起补充作用。从公 约本身的规定来看,它并没有设立调整合 同及其任何条款的效力、合同格式的要求、 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卖方对货物 给任何人造成的死亡或伤害的责任等规范。 因此,这些问题只能留待合同所应适用的 国内法予以解决。
(二)对公约的基本评价
公约是联合国贸法会在统一国际贸易法 方面取得的最为重要的成果。自公约生效 以来,它在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方面起 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公约的成功之处在于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平衡买卖双方的利益。 其二,调和两大法系之间的矛盾。
公约对两大法系之间矛盾的调和:
1、采纳英美法系的观点有: (1)关于风险转移的问题 (2)关于卖方权利担保责任及其免除问题 (3)关于预期违约制度 2、采纳大陆法系的观点有: (1)对已生效且载有承诺期限之要约的撤
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1994年5月,国际统一私法协会通过了《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ntracts)。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一)、《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通过国际立法协调和统一各国在国际货物买卖领域的法律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贸易法发展的一个显著特点。1964年在海牙外交会议上通过了由罗马统一国际私法研究所起草的《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简称海牙第一公约)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简称海牙第二公约)。

海牙第一公约是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和风险转移的公约,海牙第二公约是关于签订隔地合同的要约和承诺的公约。这两个公约主要反映了以欧洲为主的立法与习惯,在地区和内容上有很大的局限性,基本上属于区域性的多边条约,因此,需要有一个国际普遍适用的新的公约来代替这两个公约。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从1964年开始将海牙第一公约与海牙第二公约的内容予以合并,并进行修改补充,目的是为了使更多的国家能接受。委员会于1978年完成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起草工作,1980年在维也纳外交会议上讨论并通过了此项公约,包括中国在内的62个国家的代表参加了会议,公约共101条,主要内容为公约的适用范围、合同的成立、货物销售及最后条款;公约已对中国、美国、意大利、赞比亚、南斯拉夫、阿根廷、匈牙利、埃及、叙利亚、法国等34个国家生效。

1、公约的适用范围。公约第1条规定:“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公约强调当事人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事实,并规定“在确定本公约的适用时,当事人的国籍和当事人或合同的民事或商业性质,应不予考虑。”

公约第2条列举了六类不适用公约的销售:

国际货物买卖时效期限公约

国际货物买卖时效期限公约

国际货物买卖时效期限公约

(1974年)

序言

本公约各缔约国,鉴于国际贸易在促进各国间的友好关系上是一个重要因素,深信通过规定国际货物买卖的时效期限的统一规则将有助于发展世界贸易;协议如下:

第一部分实体规定

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一、本公约规定,由于国际货物买卖契约所引起的或与此项契约的违反,终止或无效有关的,买方与卖方彼此间的请求权在何时由于某段时间的届满而不能行使。此种期间即为下文所称的“时效期限”。

二、本公约不影响当事人一方作为取得或行使其请求权的条件,必须在特定时期内通知他方当事人或作出诉诸法律程序以外的任何行为的规定。

三、在本公约中:

(甲)“买方”,“卖方”和“当事人”是指买、卖货物或约定买、卖货物的人,以及依照货物买卖契约的规定承受权利或义务的继承人和受让人;

(乙)“债权人”是指提出请求权的当事人,不论这种请求权是不是关于金钱的;

(丙)“债务人”是指债权人向其提出请求权的当事人;

(丁)“违约”是指当事人没有履行契约或者没有依照契约行事;

(戊)“法律程序”包括司法程序、仲载程序和行政程序;

(己)“人”包括可以提起诉讼或被诉讼的公司、商号、合伙、会社或公私团体;

(庚)“书面”包括电报和电传;

(辛)“年”是指公历年。

第二条就适用本公约来说:

(甲)货物买卖契约,如在订立时买方和卖方的营业所在不同国家,应视为国际货物买卖契约;

(乙)当事各方在不同国家有营业所的事实,如从契约中,或在契约订立前或订立时的交易中,或在所透露的资料中看不出来,应不予考虑。

(丙)如货物买卖契约的当事人在一国以上设有营业所,应考虑到订立契约时为当事各方所已知道的或预期的情况,以对契约及其履行有最密切关系的营业所为营业所;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全文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全文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全文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全文:

第一部分:普通规定

第一章:范围

第一条:本公约适用于合同双方居所或经营所在国不同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第二条:本公约不适用于商品的拍卖行为和消费者买卖行为。

第三条:本公约适用于卖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提供的服务,但服务的主要目的不是为了向买方提供劳务。

第二章:基本义务

第四条:卖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规格和数量提供商品,符合质量要求,并在合同时间和地点交付。

第五条:买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支付购买商品的货款,并按照要求接受交付的货物。

第六条:双方应当履行本公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买卖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书面形式不是卖方要约及买方接受的必要条件,除非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需要转让权利。

第八条:在没有任何限制的情况下,当买方根据卖方的要约明确表示同意时,合同即成立。

第九条:当要约中规定的期限到期或被要约人取消时,要约即告终止。

第十条:当要约中规定或者对方受到要约时,要约即告终止。

第十一条:当买方作出通知,表示接受卖方在期限内所提出的修改建议,

买卖合同依旧有效。

第四章:货物交付和转移风险

第十二条:卖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交付货物,包括按照期限和地点

交付货物,并根据合同中的说明,清除货物的所有障碍,以方便买方取得货物。

第十三条:当合同未规定交付地点时,卖方应当按照合同的性质和内容选

择合适的地点交付货物。

第十四条:当买方未出示足够信息时,卖方无义务通知买方货物的交付时

间和地点。

第十五条:除非买方和卖方另有特别协议,货物的风险自卖方交付之时转

移到买方。

第四章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第四章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2、损害赔偿额计算的一般规则。 公约第74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应当负担的损害
赔偿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他违反合同而遭受的 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但不能超过违反合同 的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 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 的可能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和所失利益。即:完 全赔偿原则。
除合同当事人的营业地处于不同的国家以外,还 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公约才适用于他们所订 立 的货物买卖合同:(1)这些国家都是公约的缔约国 ;(2)如果当事人的营业地所在国不是缔约国,则 须依据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我 国对(2)项做出了保留。
2、公约适用的客体范围 公约仅适用于有形动产,而且下列交易不适用: 1 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 2 经由拍卖的销售; 3 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 4 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 销售; 5 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 6 电力的销售。 7 不适用于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 供应劳力或其他服务的合同。
公约第25条规定了根本违反合同的定义P146。
二、几种主要的违约救济方式 (一)解除合同(宣告合同无效) 1、解除合同的前提条件。
总的来说,只有对方在根本违反合同时,受损 方才可以宣布解除合同。 案例七 案例八
公约有4个条款对此做出了规定:
1 第49条。卖方的违约构成根本违约。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第一条本合同由以下双方订立:

甲方(卖方):

名称/个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委托人: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买方):

名称/个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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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合同的权利与义务:

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1 甲方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将货物准时交付给乙方; 1.2 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数量和交付时间履行义务; 1.3 甲方有权享受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的货款。

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2.1 乙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接收并检验货物; 2.2 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数量和交付时间支付货款; 2.3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第三条履行方式和期限:

1. 货物的运输方式:(1)运输方式:【填写具体的运输方式,如陆运、海运、铁路运输等】;(2)装运港/口岸:【填写具体的装运港/口岸】;(3)目的港/口岸:【填写具体的目的港/口岸】。

2. 交货期限:【填写具体约定的交货期限】。

3. 支付货款期限:【填写具体约定的支付货款的期限】。

第四条违约责任:

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第五条适用的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法规。

第六条权力和义务的明确:

双方在本合同中明确各自的权力和义务如前所述。

第七条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

本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并受到相关法律保护。

第八条其他:

【此处填写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约定事项,如争议解决方式、合同解除条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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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时效期限

公约

SANY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SANYUA16H-

国际货物买卖时效期限公约

(1974年)

序言

本公约各缔约国,鉴于国际贸易在促进各国间的友好关系上是一个重要因素,深信通过规定国际货物买卖的时效期限的统一规则将有助于发展世界贸易;协议如下:

第一部分实体规定

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一、本公约规定,由于国际货物买卖契约所引起的或与此项契约的违反,终止或无效有关的,买方与卖方彼此间的请求权在何时由于某段时间的届满而不能行使。此种期间即为下文所称的“时效期限”。

二、本公约不影响当事人一方作为取得或行使其请求权的条件,必须在特定时期内通知他方当事人或作出诉诸法律程序以外的任何行为的规定。

三、在本公约中:

(甲)“买方”,“卖方”和“当事人”是指买、卖货物或约定买、卖货物的人,以及依照货物买卖契约的规定承受权利或义务的继承人和受让人;

(乙)“债权人”是指提出请求权的当事人,不论这种请求权是不是关于金钱的;(丙)“债务人”是指债权人向其提出请求权的当事人;

(丁)“违约”是指当事人没有履行契约或者没有依照契约行事;

(戊)“法律程序”包括司法程序、仲载程序和行政程序;

(己)“人”包括可以提起诉讼或被诉讼的公司、商号、合伙、会社或公私团体;(庚)“书面”包括电报和电传;

(辛)“年”是指公历年。

第二条就适用本公约来说:

(甲)货物买卖契约,如在订立时买方和卖方的营业所在不同国家,应视为国际货物买卖契约;

(乙)当事各方在不同国家有营业所的事实,如从契约中,或在契约订立前或订立时的交易中,或在所透露的资料中看不出来,应不予考虑。

(丙)如货物买卖契约的当事人在一国以上设有营业所,应考虑到订立契约时为当事各方所已知道的或预期的情况,以对契约及其履行有最密切关系的营业所为营业所;

(丁)如当事人没有营业所,应参照其惯常住所办理;

(戊)对于当事人的国籍以及当事人或契约的民事或商事性质均不应予以考虑。第三条

一、本公约仅在订立契约时,国际货物买卖契约当事各方的缔约国有营业所的情况下适用。

二、除本公约另有规定外,本公约不问依照国际私法的规则原应适用的法律如何,应一律适用。

三、本公约在当事各方明白表示排除其适用时,应不适用。

第四条本公约对下列货物买卖不适用:

(甲)供个人、家属或家庭使用的货物;

(乙)拍卖;

(丙)从事执行法律所授权的行为或其他行动;

(丁)债券、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

(戊)船只、船舶或飞机;

(己)电力。

第五条本公约对根据下列理由的请求权不适用:

(甲)任何人的死亡或人身伤害;

(乙)由所卖货物造成的核损害;

(丙)财产的留置权、抵押权或其他担保利益;

(丁)法律程序中所作的判决或裁决;

(戊)依照请求执行所在地法律,能够据以获得直接执行的文件;

(己)汇票、支票或本票。

第六条

一、本公约不适用于卖方义务的最主要部分是在提供劳动力或其他劳务的契约。

二、为供应有待制造或生产的货物而订立的契约应视为货物买卖,但订货的一方承担提供此种制造或生产所需原料的主要部分者,不在此限。

第七条有解释和适用本公约的各项规定时,应考虑到本公约的国际性质及促进统一的必要性。

时效期限的期间和起始

第八条时效期限应为四年。

第九条

一、除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另有规定者外,时效期限应自请求权产生之日起算。

二、时效期限的起算不应由于下列原因而推迟:

(甲)当事人一方必须向他方致送第一条第二款所称的通知,或

(乙)仲裁协议规定在仲裁裁决作出之前,不发生任何权利。

第十条

一、由于违约而引起的请求权应在违约行为发生之日产生。

二、由于货物有瑕疵或不符契约规定而引起的请求权、应在货物实际交付买方拒绝接受之日产生。

三、基于契约订立前或订立时,或在履行此项契约期间的欺诈行为而提出的请求权,应在该项欺诈被发现或照理能够被发现之日产生。

第十一条如卖方就货物提出明确保证,说明在某一期间内有效,不论是否定有具体期间,由于这种保证而引起的请求权的时效期限,应自买方将请求权所根据的事实通知卖方之日起算,但不得迟于这种保证期间届满之日。

第十二条

一、如依适用于契约的法律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有权在契约开始履行前声明终止契约,并行使了此项权利,则根据此种情况的请求权的时效期限,应自向他方当事人作此声明之日起算。如契约在开始履行前未经声明终止,则时效期限应自开始履行之日起算。

二、由于当事人一方违背分期交货或分期付款契约而引起的请求权的时效期限,就每一期来说,应自该项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算。如依适用于契约的法律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有权以这种违约行为为理由声明终止契约,并行使了此项权利,则全部有关各期的时效期限,应自向他方当事人作此声明之日起算。

时效期限的停止和延长

第十三条在债权人作出根据起诉地法院所适用的法律认为是对债务人开始进行司法程序或在已对债务人所提起的这种程序中提出其请求权以期获得清偿或承认的行为时,时效期限应停止计算。

第十四条

一、如当事双方已同意提付仲裁,时效期限应在当事人任何一方按照仲裁协议所规定的方式或依适用于此种程序的法律开始进行仲裁程序时,停止计算。

二、如无上述任何规定,仲裁程序应视为在将争执中的请求权提付仲裁的申请送达他方当事人的惯常住所或营业所之日开始;如他方无此种住所或营业所,则在送达其为人所知的最后住所或营业所之日起开始。

第十五条在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未提到的其他任何法律程序,包括在下列情况发生时开始的法律程序中:

(甲)债务人死亡或丧失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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