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诉讼请求—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5-3-37)
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三试题含答案和详细解析

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三试题含答案和详细解析第一篇: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三试题含答案和详细解析1、某国甲公司向中国乙公司出售一批设备,约定贸易术语为“FOB(Incoterms2010)”,后设备运至中国。
依《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公司负责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并支付运费B.甲、乙公司的风险承担以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界C.如该批设备因未按照同类货物通用方式包装造成损失,应由甲公司承担责任D.如该批设备侵犯了第三方在中国的专利权,甲公司对乙公司不承担责任【解析】本题考核贸易术语FOB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卖方义务的规定。
选项A错误。
FOB术语下,货物的运输应由买方负责,即由中国的乙公司负责支付运费。
选项B错误。
FOB术语下,卖方承担装运港船上完成交货前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选项C正确。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卖方义务的规定,货物应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没有此种通用方式,则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包装。
选项D错误。
如果该批设备侵犯了第三方在中国的专利权,除非其不明知,否则是要承担责任的。
【答案】C2、关于宪法实施的保障,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司法机关保障包括宪法法院和宪法委员会两种模式B.立法机关保障源自苏联,我国也实行这种模式C.附带性审查以争讼为前提D.美国是宪法控诉的代表国家【参考答案】:C参考解析:综观世界各国的宪法规定和宪政实践,宪法实施保障体制主要有以下3 种:(1)由司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这种体制起源于美国,采取由司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方式,通过具体案件的审理以审查确定其所适用的法律是否符合宪法。
(2)由立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这种由立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起源于英国,故B项错误。
(3)由专门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这种体制起源于1799年法国宪法设立的护法元老院,有的国家称宪法法院、有的国家称宪法委员会等。
审判监督程序中的申诉—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5-2-39)

审判监督程序中的申诉—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5-2-
39)
关于审判监督程序中的申诉,下列哪⼀选项是正确的?()
A.⼆审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对⼀审判决提出的申诉,应由⼀审法院审理
B.上⼀级法院对未经终审法院审理的申诉,应直接审理
C.对经两级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申诉,法院不再受理
D.对死刑案件的申诉,可由原核准的法院审查,也可交由原审法院审查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
《刑诉解释》第三百七⼗三条第⼀款规定,申诉由终审⼈民法院审查处理。
但是,第⼆审⼈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对第⼀审判决提出申诉的,可以由第⼀审⼈民法院审查处理。
选项B错误。
《刑诉解释》第三百七⼗三条第⼆款规定,上⼀级⼈民法院对未经终审⼈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可以告知申诉⼈向终审⼈民法院提出申诉,或者直接交终审⼈民法院审查处理,并告知申诉⼈;案件疑难、复杂、重⼤的,也可以直接审查处理。
选项C错误。
《刑诉解释》第三百七⼗七条规定,申诉⼈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民法院申诉。
上⼀级⼈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百四⼗⼆条和本解释第三百七⼗五条第⼆款规定的,应当说服申诉⼈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驳回或者通知不予重新审判。
选项D正确。
《刑诉解释》第三百七⼗四条规定,对死刑案件的申诉,可以由原核准的⼈民法院直接审查处理,也可以交由原审⼈民法院审查。
原审⼈民法院应当写出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层报原核准的⼈民法院审查处理。
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三参考答案带解析

1、以下属于《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的"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或接受请客送礼"的情形有:( )A.侦查人员甲与犯罪嫌疑人的表兄在珠宝鉴定行一见如故,欣然接受了其赠送的古字画一幅,后查明其表兄正是受该犯罪嫌疑人委托B.审判人员乙在办理一起单位被盗窃的案件中,从该单位低价购进冰箱一台C.在一起侵占案中,审判人员丙向尚未聘请辩护人的被告人推荐一名办理该类案件的资深律师D.在一起故意杀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案件中,法院为尚未聘请辩护人的被告人推荐一名办理该类案件的资深律师正确答案:ABC解题思路:依《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根据这一规定,公安司法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满足回避的条件,故A项当选另外,为严格这一规定的执行2000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2条进一步规定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1)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2)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3)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费用的;(4)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5)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注意该《若干规定》适用于审判人员题目中的B项、C项分别符合上述的第(5)、(2)项情形,构成回避理由而D项为法院的指定辩护义务,不属于违规行为2、在某刑事公诉案件中,如果审判长与案件有利害关系,那么,下列哪些人员有权申请审判长回避?( )A.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审判长回避B.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申请审判长回避C.被害人有权申请审判长回避D.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审判长回避一正确答案:CD解题思路:本题考查刑事诉讼中回避申请权的归属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只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才有权要求符合法定回避情形的人员回避,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当事人的近亲属都无权申请回避3、于某和张某共同实施了盗窃行为,张某因情节轻微被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2015年司考真题与答案解析word版卷三

[考点]支付令的发出;支付令异议的提出与审查[解析]支付令异议是指债务人认为支付令有错误,而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不应履行支付令所载给付义务的一种意思表示。
支付令异议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债务人提出异议的法定期间为15日;二是债务人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
〈〈民诉解释》对此作出了细化、明确的规定。
根据〈〈民诉解释》第433条,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未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债务人超过法定期间提出异议的,视为未提出异议。
选项A,甲向另一法院提起诉讼,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即不能等同于提出异议,所以错误。
选项B也错误,甲向另一法院提出诉讼,不影响支付令效力,支付令按照法定情形生效,法院也不能终结督促程序。
根据上述原因,选项C是正确的。
选项D 是关于支付令效力是否及于保证人的考核,根据〈〈民诉解释》第436条,对没有担保的债务的主债务人发出的支付令,对担保人没有拘束力,D错误。
48. [参考答案]B[考点]起诉;诉讼终结[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这要求起诉时,被告要实际存在,并达到特定化的要求,而本案中被告在诉前已死亡,不符合起诉的条件,如果在起诉时法院查明被告已死亡,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在受理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故选项B是正确的。
选项A和D是干扰项。
诉讼终结的前提是诉已成立,在离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死亡,法院应当裁定终结诉讼,但本案自始无法成立,故选项A是错误的。
同时,由于一方当事人死亡,婚姻关系自行终结,无需法院判决,D错误。
49. [参考答案]D[考点]执行程序中的一般性制度(执行和解)[解析]根据〈〈民诉解释》第466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1上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考生对此法条粗略掌握还不够,需要仔细分析:请求中止执行的,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撤回执行申请的。
司法考试卷三民事诉讼法真题解析:命题趋势及备考指南

司法考试卷三民事诉讼法真题解析:命题趋势及备考指南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提供了司法考试卷三民事诉讼法:命题趋势及备考指南,通过2015年民事诉讼真题司法考试网做了如下分析,及对司法考试民事诉讼的备考方法提出以下建议,希望对你有帮助!第一部分 2015年民诉真题的考察重点和命题思路一、2015年民诉真题对新增和修改内容的考察情况题型和题号考点具体内容单选第35题公益诉讼管辖、撤诉、调解与和解、公益诉权与私益诉权的关系单选第40题自认自认的适用范围单选第42题法院调解检察院对调解书的监督方式单选第45题司法确认适用范围(案件类型)、申请主体、申请时间、管辖单选第47题督促程序对支付令提出异议的方式、异议的效力单选第49题执行和解执行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救济方式多选第77题专利纠纷的管辖知产法院、级别管辖多选第78题诉讼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应当向法院提交的材料多选第79题证人作证签署保证书的义务及拒签的法律后果多选第80题、多选第81题保全(诉中、诉前)被保全财产的保管主体、保全对担保物权的影响、采取保全措施的条件;诉前保全的条件和程序、解除保全的情形多选第84题小额诉讼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案件类型不定项第98至第100题卷四第四题执行异议第三人撤销之诉执行异议的处理方式;执行异议之诉的当事人确定、管辖、证明责任分配执行异议之诉与再审的区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用条件和特点;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关系二、2015年民诉真题对原有内容的考察情况题型和题号考点具体内容单选第36题回避提出回避申请的时间、回避决定的作出主体、回避的法律效果、回避决定的救济方式单选第37题诉的种类、诉讼标的、诉讼请求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的区分;诉的种类的判断单选第38题诉讼第三人有独三与无独三的区分和判断单选第39题诉讼当事人的确定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时当事人的确定单选第41题期限的顺延申请顺延期限的情形和条件单选第42题法院调解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情形;调解书与再审的关系;二审中的调解单选第43条诉讼中止诉讼中止的适用情形:诉讼与特别程序的关系单选第46题再审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管辖法院、法律后果单选第48题驳回起诉不予受理与驳回起诉的情形区分单选第50题仲裁协议仲裁协议的独立性、仲裁协议的效力及其判定多选第85题公示催告程序公示催告的法律效力、除却判决的启动方式、审判组织不定项95题证明责任分配合同纠纷案件的证明责任分配三、2015年民诉真题的命题特点和总体思路总体特点:重新、重理论、重结合、重案例、重经典+灵活运用能力1、侧重对新民诉解释中新增内容和修改内容的考查2、重视对理论性知识的考查3、选择题的“案例化”趋势4、显著的综合性、比较性、系统性5、对应用能力、分析能力、分类讨论能力的灵活考查6、原有经典考点“恒重”+考查方式更新总体难度评估:略高于2014年第二部分 2016年民诉部分的命题趋势和考点预测一、2016年民诉部分的命题方向和总体思路预测(一)命题背景:法规更新与考试改革1、两大核心:2012年民诉法修正案+2015年《民诉解释》2、命题方向:新增型+修改型+经典型3、命题难度:更深+更系统+更综合(二)2016年民诉部分的命题思路预测1、选择题题干的进一步案例化2、各题所涉考点的广泛关联和高度综合3、对核心理论知识的继续考察4、对独立分析和综合应用能力的更高要求二、2016年民诉部分的重点预测和考点导学(一)知识体系的总体框架:9(民诉)+1(仲裁)模式1、民事诉讼基本理论:多元纠纷解纷机制;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诉的类型;诉讼标的2、管辖:级别管辖;各类地域管辖;裁定管辖;管辖权异议3、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与诉讼行为能力;共同诉讼;第三人;代表人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公益诉讼4、民事诉讼辅助和保障制度:期间;送达;强制措施;保全(财产、行为、证据)5、民事证据:证据种类;证据规则;证明(证明标准、证明责任、证明程序) +1:仲裁程序6、民事诉讼通常程序: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传统简易程序+小额程序);二审程序7、民事再审程序:启动方式及其相互关系;启动主体及相应事由;审理程序、审理方式、法律后果;8、民事执行程序:执行根据和执行管辖;执行救济(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和解;执行措施9、民事非讼程序:特别程序(4+2);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二)重要考点预测与导学1、重要考点预测民诉部分人民调解与民事司法程序的关系;劳动争议诉讼的特殊性;离婚案件的特殊性;知识产权案件的特殊性;民诉法的性质及其效力;平等原则与同等原则、对等原则;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民事检察监督原则;处分原则与辩论原则;公开审判与公众的裁判文书查阅权;一审终审的情形;诉的种类判断;反诉;管辖权异议与应诉管辖、管辖恒定;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情形;网购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信息网络侵权案件的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公司诉讼的地域管辖;协议管辖;移送管辖与管辖权转移;诉讼权利能力、诉讼行为能力;当事人的确定;委托诉讼代理人;起诉时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民事公益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送达;保全与先予执行;法院调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专家辅助人;自认;证明责任的基本理论;举证证明责任的分配;证明标准;举证期限及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文书提出命令;非法证据排除;起诉条件与立案登记制;审前准备;撤诉;缺席判决的适用条件;小额诉讼程序;二审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情形;二审中的特殊调解;二审案件的四类裁判方式;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督促程序;涉外诉讼的特殊性;执行根据与执行管辖;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和解仲裁部分仲裁协议及其效力判断;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法定事由、申请主体、申请时间、管辖法院、程序设置);民商事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关系/比较;贸仲规则;北仲规则2、部分考点导学考点主考内容复习指南人民调解与诉讼、非讼程序关系申请司法确认的条件:时间、主体、管辖、方式离婚案件该类案件的特殊性分散点积累:管辖、送达、亲自参诉、调解、起诉条件、审理程序、二审程序、有限再审、司法协助等知产案件管辖、程序、举证责任分散点积累公众的裁判文书查阅权申请方式、查阅条件、处理方式分类记忆、口诀记忆:“三不能”网购纠纷地域管辖两分法:交付标的的方式公益诉讼起诉条件、管辖、调解和解、与私益诉权关系对民诉解释专章规定的全面研读+特殊性记忆第三人撤销之诉起诉主体、起诉条件、适用范围、管辖、审理事项、法律效果、处理方式、与再审的关系对民诉解释专章规定的全面研读+2015年真题吃透举证期限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分类讨论+准确记忆撤诉撤回的种类和时间撤回起诉的条件和法律后果(一审中vs二审中vs再审中);撤回上诉的条件和后果(上诉期间vs二审中)小额诉讼适用范围、审级、程序转换、程序关系、再审综合性运用、与其他程序的特殊性记忆检察监督适用对象、监督手段、调查核实权、前置程序基本原则与核心程序、制度的综合运用执行异议与执行异异议条件、起诉前提、诉讼地位、举执行行为异议VS 执行标的异议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阻碍执行议之诉证责任、相互关系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恢复促进执行仲裁协议仲裁协议的效力判定协议方式、协议内容、效力判定主体、效力异议第三部分 2016年司考民诉部分的备考锦囊三大诉讼法轮番轰炸、大批司法解释争相袭来:如何繁中取巧、把握精髓?一、复习方法1、各科目的关系配置和顺序安排2、看讲义与做真题的关系真题是否不再重要3、课堂听讲与课后复习的关系4、如何对待法条5、如何对待理论知识6、背诵与理解的关系7、易错、易混内容的特别关注8、体会真题命题套路,快、狠、准的揪出考点☺综合、拉网式复习 VS 找准重点、攻破难点、厘清易混淆点二、资料选择与高效利用1、认真对待三大本(总指挥棒)2、吃透图书资料和讲义3、绝对不可抛开法条4、真题的正确打开方式5、模拟演练三、时间安排☺如何利用寒假?1、有效利用每天的记忆黄金期2、学会利用零散时间和睡前时间3、先难后易、先理解后记忆四、心态与技巧坚持+自信复习技巧做题技巧考场技巧。
2015年司法考试卷三答案及解析

1、【司法部答案】:D【考点】:基金会法人的设立及变更程序【解析】: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基金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二)设立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基金会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类型、宗旨、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原始基金数额和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规定,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基金会修改章程,应当征得其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尽管本题中,甲是基金会的创始人和出资人,乙是法定代表人,但二人均无权决定改变其宗旨和目的。
因此AB两项错误.尽管该基金会是由家庭财产捐资设立,但设立后该财产即属于基金会法人财产,其变更宗旨和目的不需经家庭成员决定,因此C项错误。
根据上述规定,改变宗旨和目的属于变更基金会章程载明事项和登记事项,因此需按程序进行申请和报批.因此D项正确。
2、【司法部答案】:C【考点】:合同的变更与撤销【解析】:《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据此,甲可要求变更合同即减少价款,因此B项说法正确.如果甲请求变更,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因此A项说法正确.甲以重大误解为由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的,应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请求,由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裁决时该合同即被变更或者撤销,而非当事人致函到达对方后即被撤销,因此C项说法错误。
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因此D 项说法正确。
2015司法考试民诉真题(含答案)

2015民事诉讼法真题精选1.某品牌手机生产商在手机出厂前预装众多程序,大幅侵占标明内存,某省消费者保护协会以侵害消费者知情权为由提起公益诉讼,法院受理了该案。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5年卷三35题,单选)A.本案应当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法院管辖B.本案原告没有撤诉权C.本案当事人不可以和解,法院也不可以调解D.因该案已受理,购买该品牌手机的消费者甲若以前述理由诉请赔偿,法院不予受理【解析】本题考查公益诉讼。
该题的案例原型是2015年7月的“上海市消保委诉三星手机和欧珀手机案”。
最高人民法院《民诉解释》第285条第1款规定:“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A选项是正确的。
《民诉解释》第290条规定:“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后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可见,公益诉讼原告享有撤诉权,但撤诉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B选项是错误的。
《民诉解释》第289条第1款规定:“对公益诉讼案件,当事人可以和解,人民法院可以调解。
”因此,C选项是错误的。
《民诉解释》第28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不影响同一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提起诉讼。
”可见,公益诉讼不影响公民个人的私益诉讼,D选项是错误的。
因此,A选项当选。
【答案】A2.关于法院制作的调解书,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5年卷三42题,单选)A.经法院调解,老李和小李维持收养关系,可不制作调解书B.某夫妻解除婚姻关系的调解书生效后,一方以违反自愿为由可申请再审C.检察院对调解书的监督方式只能是提出检察建议D.执行过程中,达成和解协议的,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制作成调解书【解析】本题考查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条件、检察监督方式和执行和解。
《民事诉讼法》第98条第1款规定:“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三带答案和解析

1、甲因琐事与乙发生口角进而厮打,推搡之间,不慎致乙死亡。
检察院以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提起公诉,乙母丙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关于本案处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法院可对附带民事部分进行调解B.如甲与丙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调解协议中约定的赔偿损失内容可分期履行C.如甲提出申请,法院可组织甲与丙协商以达成和解D.如甲与丙达成刑事和解,其约定的赔偿损失内容可分期履行2、关于追诉时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犯劫持航空器罪,即便经过30年,也可能被追诉B.乙于2013年1月10日挪用公款5万元用于结婚,2013年7月10日归还。
对乙的追诉期限应从2013年1月10日起计算C.丙于2000年故意轻伤李某,直到2008年李某才报案,但公安机关未立案。
2014年,丙因他事被抓。
不能追诉丙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D.丁与王某共同实施合同诈骗犯罪。
在合同诈骗罪的追诉期届满前,王某单独实施抢夺罪。
对丁合同诈骗罪的追诉时效,应从王某犯抢夺罪之日起计算3、在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行政机关依法与甲达成执行协议。
事后,甲应当履行协议而不履行,行政机关可采取下列哪一措施?A.申请法院强制执行B.恢复强制执行C.以甲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D.以甲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4、2015年《立法法》修正后,关于地方政府规章,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某省政府所在地的市针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以外的事项已制定的规章,自动失效B.应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先制定地方政府规章C.没有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D.地方政府规章签署公布后,应及时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刊载5、关于公务员的辞职和辞退,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的公务员,不得辞去公职B.领导成员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引咎辞去公职C.对患病且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公务员,不得辞退D.被辞退的公务员,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6、甲与乙(女)2012年开始同居,生有一子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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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诉讼请求—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5-3-37)
李某驾车不慎追尾撞坏刘某轿车,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将车修好。
在诉讼过程中,刘某变更诉讼请求,要求李某赔偿损失并赔礼道歉。
针对本案的诉讼请求变更,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该诉的诉讼标的同时发生变更
B.法院应依法不允许刘某变更诉讼请求
C.该诉成为变更之诉
D.该诉仍属给付之诉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
诉讼标的是当事人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诉讼请求是基于法律关系向人民法院提出的作出特定裁判的要求。
在诉讼过程中,诉讼标的不允许任意变更,但在不变更诉讼标的的前提下,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本案的诉讼标的是侵权法律关系,刘某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后,诉讼标并未同时发生变更。
选项B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据此可知,原告有权变更诉讼请求,法院应予以允许。
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
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其履行某种特定给付义务的诉讼。
在给付之诉中,原告要求被告履行的给付义务既可能是给付一定数额的货币或财产,也可能是为或不为某种特定的行为。
变更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以判决改变或消灭既存的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
刘某变更诉讼请求后,仍属于给付之诉,而非变更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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