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彭宇案看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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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彭宇案案例分析

民事诉讼法彭宇案案例分析

百度文库 - 让每个人平等地提升自我!彭宇案中的证据与证明结11 张芮瑜 2011010106在写本文之前,我还读了吴泽勇教授反驳王亚新老师的观点的作品。

现由我来在各种资料的基础上对本案件的证据与证明作新的分析。

2006年11月20日上午,在南京市某公交车站,人们看见倒地的老妇人徐某和一旁搀扶的青年彭宇。

经在场他人联系,徐某的儿子随后赶来,并与彭宇一起将徐某送到医院,经检查,徐某左股骨颈骨折,进行手术治疗。

因原、被告未能在公交治安分局城中派出所达成关于碰撞和费用问题的调解协议,2007年1月,徐某在南京市鼓楼区法院起诉彭宇,以自己被彭宇撞倒受伤为由,要求他支付13万余元的损害赔偿。

彭宇辩称,他并未与原告相撞,而只是出于见义勇为的动机对原告予以救助,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经过三次开庭,鼓楼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与原告相撞,并根据民法上的公平责任,判定被告向原告支付4万多元【1】。

王亚新老师认为,“限定于‘判决书事实’和程序法学上相关专业知识的话,我们的结论是本案判决书关于原被告相撞的事实认定本身并无重大问题或缺陷。

”【2】而吴泽勇教授则认为本案判决书关于原被告相撞的事实认定本身是存在重大问题或缺陷的【3】。

现在我就本案的证据与证明先进行一个独立分析。

(1)派出所提交了当时对被告所做讯问笔录的电子文档及其誊写材料,被告可以认为电子文档是复制品,但是说眷写材料存在问题就没道理了,而且电子文档是第二天的,并未说明眷写材料也是第二天的,被告抓其一点而不及其余,除非判决书没有记录全眷写材料到底发生了什么事,否则被告否定眷写材料就只是狡辩。

而且被告认为公安机关无权力搜集民事案件证据,这很有必要查明出处。

全国法院目前主张民事案件中法院尽量不要主动收集证据,但并未限定公安机关也得这样做。

而且公安机关职责在于维护一方治安,民众有事找其理论,讯问笔录是自然而然应该留下的证据,否则公安机关除了刑事案件就不能管其他事了,这个理论从来没听说过。

从彭宇案判决书看法官对证据的审查判断

从彭宇案判决书看法官对证据的审查判断

从彭宇案判决书看法官对证据的审查判断从彭宇案判决书看法官对证据的审查判断证据审查判断是指司法人员在诉讼过程中对收集的证据进行分析、研究和判断,找出它们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客观联系,确定其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大小的一种特殊活动。

彭宇案是一件民事案件,按照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而且本案不属于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所以该案是由原告举证,若原告举证不利则承担败诉风险。

在彭宇案中,原告举出的证据主要是:1、原告证言2、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

原告以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作为重要的证据使用,认定被告撞到了原告致使原告受伤。

被告律师辩称询问笔录没有证明效力,而且认为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没有权利收集证据。

而且认为公安机关提供的是复印材料,没有原件对照,无法确定真实性。

3、被告给了原告200元钱。

被告举出的反驳证据是:1、被告证言2、证人陈二春所做的证言。

他的证言就他所看到的事实进行了陈述,简言之就是他看到被告扶起了原告,但是并未看到被告有没有撞到原告。

法官认为:“城中派出所对有关当事人进行讯问、调查,是处理治安纠纷的基本方法,其在本案中提交的有关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并形成证据锁链,应予采信。

被告虽对此持有异议,但并未提供相反的证据,对其抗辩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城中派出所对原告的询问笔录、对被告讯问笔录的电子文档及其誊写材料等相关证据,被告当时并不否认与原告发生相撞,只不过被告认为是原告撞了被告。

综合该证据内容并结合前述分析,可以认定原告是被撞倒后受伤,且系与被告相撞后受伤。

”对于原告的证据,首先要弄明白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是否有证据证明力。

由于询问笔录是国家机关做出的文书,所以有较高的证明效力。

而公安机关出具的复印文本是否具有真实性这个问题,由于公安机关提供的询问笔录是书证,所以可以用复印品的。

因此这并不能用来怀疑询问笔录的真实性。

但是询问笔录的真实性,还真不好确定,毕竟都是当事人自己交代的事实,并没有客观证据来证明其真实性,万一是屈打成招也不无可能。

经典法律案件及看法感悟(3篇)

经典法律案件及看法感悟(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南京彭宇案》是一起在我国引起广泛关注的经典法律案件。

2006年11月20日,南京市民彭宇在街头目睹一起车祸,救助了伤者徐老太。

然而,徐老太却诬陷彭宇撞伤了她,并要求彭宇赔偿医药费。

此案经法院审理,最终判决彭宇赔偿徐老太4万余元。

该案件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议。

二、案件争议焦点1. 责任认定:彭宇是否应该赔偿徐老太?2. 证人证言: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3. 社会道德:社会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三、法律反思1. 责任认定:此案中,彭宇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救助徐老太,从道德层面来看,其行为值得肯定。

然而,从法律角度来看,彭宇并未构成侵权行为。

法院判决彭宇赔偿,是对“好人难做”现象的一种讽刺。

这引发了人们对法律公正性的质疑。

2. 证人证言:证人证言在案件审理中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本案中证人证言存在矛盾,导致案件审理过程复杂。

这提醒我们在证人证言的采信上要慎重,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3. 社会道德:社会道德与法律的关系密切。

本案中,彭宇的行为符合社会道德,但法律却判决其承担责任。

这反映了我国法律在道德层面的不足。

要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加强法律与道德的融合,使法律更好地体现社会道德。

四、人性感悟1. 好人难做:本案中,彭宇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救助徐老太,却反被诬陷。

这反映了社会道德的缺失和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危机。

我们要在日常生活中弘扬正能量,关爱他人,传递社会道德。

2. 法律与人性的冲突:本案中,法律判决彭宇承担责任,反映了法律与人性的冲突。

我们要在尊重法律的同时,关注人性的需求,使法律更好地服务于人民群众。

3. 法律的公正与公正:本案中,法院判决彭宇赔偿,虽然符合法律程序,但未体现法律的公正。

我们要关注法律公正,让法律真正成为维护人民群众权益的有力武器。

五、总结《南京彭宇案》是一起具有代表性的经典法律案件。

通过对该案件的反思,我们应关注法律公正、证人证言的真实性、社会道德与法律的关系等问题。

彭宇案的法院法官犯了一个低级错误—忘记了“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彭宇案的法院法官犯了一个低级错误—忘记了“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彭宇案的法院(法官)犯了一个低级错误——忘记了“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本人经过思考觉得:彭宇案的焦点或者说结症应当是:法院对举证责任的认定!也就是说,本案原告高老太起诉所称其伤是被告彭宇碰撞倒地所致要求赔偿,其提供的证据能不能足以证明自己主张是成立的。

不应当把高老太的伤,是不是彭宇撞碰所致作为本案的焦点!大家知道,如果把高老太的伤,是不是彭宇撞碰所致作为本案的焦点,那么,在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的情况下,法院就势必要求原被告各自提供自己主张成立的证据了!因此也就误入了原审法院三次开庭的错误审理,以及违背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要求被告举证的错误做法,从而导致作出了违背我国“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的错误判决。

?大家知道,本案原告高老太起诉并提供相关证据以及被告应诉答辩后,就可以择日开庭审理了,经过开庭审理,在原告不能提供足以证明自己主张成立的证据时,也就是说,在直接证据不足或者间接证据不能形成锁链,被告否定原告所起诉的事实和所提供的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就应当依法采用判决的方式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本不需要再开第二、第三次庭了。

众所周知,就本案而言,是一件“人身损害赔偿”为案由的普通民事案件。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证据规定,本案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法官只须凭证据判决就是了。

也就是说,原告诉称其伤是彭宇碰撞所致,就必须向法院提供足以证明彭宇碰撞老太致伤的依据,否则必将承担举证不能而败诉的法律后果。

根据我国适用认定者举证否定者不须举证的制度,彭宇在确认自己没有碰撞老太的事实后是无需提供任何证据的(我没有碰撞是无法提供证据的)!综观本案,原告高老太除有伤的事实和本人咬定其伤是彭宇所撞的陈述外,并无其他有力证据的,且被告彭宇一直持否定态度的案件,法院怎能判决高老太胜诉呢??当然,法官不可能在现场,没有也不可能看到案件的经过事实。

因此法院法官审理案件的过程,也就是凭证据还原现场,凭证据认定事实,凭事实(证据)进行判决。

彭宇案的法院(法官)犯了一个低级错误—忘记了“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彭宇案的法院(法官)犯了一个低级错误—忘记了“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彭宇案的法院(法官)犯了一个低级错误——忘记了“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本人经过思考觉得:彭宇案的焦点或者说结症应当是:法院对举证责任的认定!也就是说,本案原告高老太起诉所称其伤是被告彭宇碰撞倒地所致要求赔偿,其提供的证据能不能足以证明自己主张是成立的。

不应当把高老太的伤,是不是彭宇撞碰所致作为本案的焦点!大家知道,如果把高老太的伤,是不是彭宇撞碰所致作为本案的焦点,那么,在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的情况下,法院就势必要求原被告各自提供自己主张成立的证据了!因此也就误入了原审法院三次开庭的错误审理,以及违背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要求被告举证的错误做法,从而导致作出了违背我国“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的错误判决。

大家知道,本案原告高老太起诉并提供相关证据以及被告应诉答辩后,就可以择日开庭审理了,经过开庭审理,在原告不能提供足以证明自己主张成立的证据时,也就是说,在直接证据不足或者间接证据不能形成锁链,被告否定原告所起诉的事实和所提供的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就应当依法采用判决的方式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本不需要再开第二、第三次庭了。

众所周知,就本案而言,是一件“人身损害赔偿”为案由的普通民事案件。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证据规定,本案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法官只须凭证据判决就是了。

也就是说,原告诉称其伤是彭宇碰撞所致,就必须向法院提供足以证明彭宇碰撞老太致伤的依据,否则必将承担举证不能而败诉的法律后果。

根据我国适用认定者举证否定者不须举证的制度,彭宇在确认自己没有碰撞老太的事实后是无需提供任何证据的(我没有碰撞是无法提供证据的)!综观本案,原告高老太除有伤的事实和本人咬定其伤是彭宇所撞的陈述外,并无其他有力证据的,且被告彭宇一直持否定态度的案件,法院怎能判决高老太胜诉呢?当然,法官不可能在现场,没有也不可能看到案件的经过事实。

因此法院法官审理案件的过程,也就是凭证据还原现场,凭证据认定事实,凭事实(证据)进行判决。

民事裁判方法的检讨以南京彭宇案为视角

民事裁判方法的检讨以南京彭宇案为视角
最后,南京彭宇案也让我们看到了公众对于道德问题的和担忧。在本案中, 彭宇因做好事被诬告,将一个老太扶起后反被起诉,这一事件引起了公众的广泛 和讨论。这让我们意识到,道德问题不仅关乎个人的行为规范,更是社会公众共 同的问题。如何在法律和道德之间找到平衡点,既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又维护 社会的公序良俗,这是我们必须要思考的问题。
然而,“彭宇案”判决理由也引发了一定争议,部分人士认为法院的判决过 于强调证据规则和民事诉讼理论,而忽略了实际情形的考量。针对这一现象,我 们建议司法实践中应更加注重实际情况的考量,以便实现更为公正和合理的判决 结果。
解读“彭宇案”判决理由:以证据规则和民事诉讼理论为视角
我们也呼吁广大民众应更加司法程序和法律适用,提高法律意识,以便在自 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通过法律途径得到合理保障。此外,相关部门也应加强对 司法程序的监督和完善,以确保司法公正和公平。
参考内容二
解读“彭宇案”判决理由:以证 据规则和民事诉讼理论为视角
解读“彭宇案”判决理由:以证据规则和民事诉讼理论为视角
“彭宇案”是我国司法史上一个极具争议的案件,其判决理由引起了广泛。 本次演示将从证据规则和民事诉讼理论的角度,对本案的判决理由进行深入剖析。
解读“彭宇案”判决理由:以证据规则和民事诉讼理论为视角
三、解决之道
、社会组织及个人共同努力通过提高制度化水平、加强信息公开和信息交流 工作建立社会信用体系从制度上保证当事人能够秉持诚实守信原则从而促进良好 诉讼秩序的形成和维护这既有利于化解信任危机也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当然建立 社会信用体系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需要政府、媒体、社会组织及个人共同努力并 形成合力通过制定实施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形成
一、案件概述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由于关键证据的丢失,使得案件的审理陷入困境。尽 管有徐寿兰的指认和事发时的警方询问笔录中双方发生相撞的陈述记录,但这份 笔录因派出所房屋维修过程中不慎丢失,使得彭宇在以后的庭审中一直坚持“无 碰撞”答辩。

法律逻辑案例分析彭宇案(3篇)

法律逻辑案例分析彭宇案(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彭宇案是我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起法律纠纷案件。

2006年9月,在南京市鼓楼区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受害者徐某被一辆轿车撞倒受伤。

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逃逸。

路人彭宇目睹了事故发生过程,并主动上前帮助徐某。

然而,在事后,徐某及其家属却将彭宇告上法庭,要求彭宇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彭宇案由此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二、案件争议焦点彭宇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彭宇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方面,彭宇主动帮助徐某,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另一方面,徐某及其家属认为彭宇在事发时未能尽到救助义务,反而导致徐某受伤。

此案涉及的法律逻辑问题主要包括:1. 法律因果关系:彭宇的行为是否导致徐某受伤?2. 无过错责任原则:彭宇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 法律事实认定:法院如何认定彭宇的行为与徐某受伤之间的因果关系?三、法律逻辑分析1. 法律因果关系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彭宇主动帮助徐某,但并未直接导致徐某受伤。

从法律因果关系的角度看,彭宇的行为与徐某受伤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2. 无过错责任原则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在本案中,彭宇主动帮助徐某,属于紧急避险行为。

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彭宇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3. 法律事实认定在法律事实认定方面,法院需要根据证据对彭宇的行为与徐某受伤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判断。

首先,彭宇在事发时主动上前帮助徐某,体现了其良好的道德品质;其次,徐某受伤的原因是肇事司机逃逸,而非彭宇的行为。

因此,法院应当认定彭宇的行为与徐某受伤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四、案件评析彭宇案引发了社会对法律逻辑和道德伦理的广泛关注。

以下是对该案的一些评析:1. 法律逻辑的严谨性:彭宇案体现了我国法律逻辑的严谨性。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充分考虑了法律因果关系、无过错责任原则等因素,对案件进行了公正、公平的审理。

从南京彭宇案看司法证明问题

从南京彭宇案看司法证明问题

从南京彭宇案看司法证明问题(刑事侦查学院本科2009级职务犯罪侦查专业石伟东学号2009051160)一、案情综述2006年11月20日上午九点半左右,彭宇与徐寿兰在南京市水西门广场的一个公交车站相遇,一个是在这一站下车的年轻乘客,一个是要赶着上另一辆车的老人,徐寿兰倒地,彭宇将其扶到路边,并有与此二者素皆不相识的陈二春上前帮忙,并打电话通知徐寿兰之子,待其达到后,陈二春离开,彭和徐及徐之子共同前往医院,并由彭先支付医药费200元,待徐拍片检查结果——胫骨骨折出来后,医生建议更换人造股骨头,需要数万元医药费,此时徐一口咬定是彭将其撞倒,要彭承担医药费。

双方协商未果,徐之子报警,事件交由南京公共交通治安分局城中派出所处理,最终诉至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经过3次庭审,本案主审法官王浩于2007年9月5日做出一审判决,通过“常理分析”,以公平责任原则,最终判处被告人彭宇承担徐寿兰损失的40%,共计4.5万多元。

不服一审判决的彭宇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在各方影响下,最终以庭外“和解”方式结案。

二、司法证明问题分析司法证明问题一直是理论界和实务界研究、探讨的热点问题,不管是证明责任,还是证明规则,两个领域的人士都在进行着不断地探索和交流,以期中国司法体制能够更加完善。

司法证明问题涉及司法证明的对象、环节、方法、责任、标准及规则。

2006年的南京彭宇案再次引起社会各界的大讨论,其中也不断涉及司法证明问题,结合本案具体来看中国当代的司法证明问题。

本案的焦点在于碰撞事实的认定、本案中的“电子文档”——徐寿兰之子用手机拍摄的并称是彭宇在接受派出所民警询问时所做的笔录的照片是否真实、是否可以被法庭采用及法官能否凭借推理判案三个方面,从中可以看出,本案主要涉及司法证明中证明责任、标准、规则、方法这四个方面,也是理论界和实务界不断探讨和论证的几个方面。

(一)证明责任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从举证责任分配角度谈南京彭宇判决的得失

从举证责任分配角度谈南京彭宇判决的得失

从举证责任分配角度谈南京彭宇判决的得失作者:王文卓来源:《大东方》2017年第03期摘要:2006年发生的南京彭宇案引发了社会广泛的讨论。

其中,法官的判决也成为了争议的焦点。

本文将在讨论事实推定的界限和条件的基础上,从举证责任分配的角度,对该案判决的得失进行评价。

关键词:南京彭宇案、事实推定、举证责任。

一、案情简介:本案中,徐寿兰是原告,彭宇是被告。

2006年11月20日上午,原告在南京市水西门公交车站等候83路车,大约9时30分左右有2辆 83路公交车同时进站。

原告准备乘坐后面的83路公交车,在其行至前一辆公交车后门时,被告第一个从该公交车后门下车。

原告跌倒致伤,被告发现后将原告扶至旁边,在原告的亲属到来后,被告又与原告亲属一起将原告送往医院治疗。

原告后被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并住院治疗,施行人造股骨头置换手术,产生了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损失。

本案原告徐寿兰于2007年1月4日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鼓楼区法院于2007年9月4日一审宣判。

二、法院判决的得失:法官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没有适用证明责任判原告败诉,而是进行事实推定认定原告确与被告相撞致其摔倒受伤。

运用事实推定认定案件事实是法官避免适用证明责任判案的能动性努力的表现。

因为,依据证明责任判案是法官不得已而为之的做法,只有在双方当事人对裁判上需要证明的要件事实存在争议,且用尽程序上所有许可的证明手段仍不能就事实的真伪得出结论的情况下,法官才能适用证明责任作出判决。

但依据证明责任下的裁判很有可能无法实现实质的正义,因为预先确定的证明责任归属,也就预先分配好了事实真伪不明时败诉风险的承担,这就促使证明责任归属方尽力收集证据,但由于当事人诉讼能力的差异、证明手段的滞后性,证明责任归属方很可能因为“真相”以外的因素承担不利的后果,且案件的判决也有可能偏离客观的事实。

因此,本案的一审法官在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没有直接适用证明责任而是尝试事实推定断案,这一点是值得肯定的。

公开审判的典型案例

公开审判的典型案例

公开审判的典型案例那我给你讲个“彭宇案”吧,这可是个超级有名的公开审判案例。

话说有一天,一位老太太在公交站台附近摔倒了。

彭宇呢,他就好心去扶了老太太一把。

结果呢,老太太却说是彭宇把她撞倒的,然后就把彭宇告上了法庭。

在公开审判的时候啊,那场面可热闹了。

大家都在关注,这做好事怎么还被讹上了呢?法官在审判的时候有句话可引起了轩然大波,大概意思就是说,如果不是彭宇撞的,他为什么要去扶呢?这就很奇怪啦,按照咱们正常人的想法,扶老人是出于好心啊,怎么就成了撞人的证据了呢?最后啊,法院判决彭宇要承担一部分赔偿责任。

这个案子一出来,那可不得了。

好多人都觉得很心寒啊,本来大家都提倡做好事,乐于助人的,这一下很多人都害怕了,见到老人摔倒都要犹豫一下,担心自己会不会也被讹诈。

不过后来也有很多人分析这个案子可能存在证据不足或者误判的情况。

这个案例就像是一颗大石头,扔进了社会道德的池塘里,激起了千层浪呢。

再给你说个“辛普森杀妻案”吧。

辛普森是个美国很有名的橄榄球明星。

他的前妻和一个餐厅服务员被人残忍地杀害了。

当时所有的证据都好像指向了辛普森,现场有他的血迹,他的汽车里也有血迹,还有他的手套什么的。

这就像是一个明明白白的案子,大家都觉得辛普森肯定就是凶手。

可是呢,在公开审判的时候,辛普森请了一个超级厉害的律师团,叫“梦幻律师团”。

这些律师可不得了,他们在法庭上把警方的证据一个个地挑毛病。

比如说警方采集证据的时候程序不合法啦,证据被污染啦等等。

最后啊,陪审团竟然宣判辛普森无罪。

这个判决结果出来,那也是引起了全世界的轰动。

很多人都觉得辛普森就是凶手,但是因为美国的司法制度讲究程序正义,只要警方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有一点瑕疵,这个证据就可能不被采用。

这个案子也让大家对司法制度中的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之间的关系有了更多的思考。

你看,这两个公开审判的案例是不是都特别有意思呢?。

法律中的经典案例(3篇)

法律中的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南京彭宇案,又称为“南京彭宇扶老被诬案”,是中国大陆司法实践中一个备受关注的法律案例。

该案发生于2006年9月,原告彭宇在南京街头扶起一位摔倒的老人,却被老人诬陷为肇事者,要求赔偿。

此案引发了社会对道德与法律关系的广泛讨论,也引发了对司法公正和人权保障的反思。

二、案件经过2006年9月16日,原告彭宇在南京街头正常行走,突然发现一位老人倒在地上。

出于善良的本能,彭宇立刻上前扶起老人。

老人随后表示自己摔倒是由于彭宇撞倒的,并要求彭宇赔偿医药费。

彭宇感到很委屈,认为自己只是好心帮忙,并没有撞到老人。

然而,老人坚持自己的说法,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经过调查取证,发现以下事实:1. 彭宇在事发时,确实在老人摔倒的地点附近;2. 老人在摔倒前,曾与其他路人有过争吵;3. 老人在事发后,曾向路人表示自己摔倒是因为彭宇撞倒的;4. 彭宇在事发后,曾向路人表示自己没有撞到老人。

根据以上事实,法院认为彭宇在事发时与老人有过接触,但无法确定是否撞倒老人。

因此,法院判决彭宇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案件争议南京彭宇案在判决后,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以下是案件中的主要争议点:1. 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本案中,彭宇的行为体现了善良的本能,然而,在法律上却要承担赔偿责任。

这引发了人们对道德与法律关系的思考:在道德与法律发生冲突时,应当如何取舍?2. 举证责任:本案中,原告老人主张彭宇撞倒自己,但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

然而,法院仍判决彭宇承担赔偿责任。

这引发了人们对举证责任的讨论:在诉讼中,举证责任应当如何分配?3. 司法公正:本案中,法院判决彭宇承担赔偿责任,但公众普遍认为彭宇是受害者。

这引发了人们对司法公正的质疑: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确保司法公正?四、案件影响南京彭宇案在社会上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引发了社会对道德与法律关系的关注:本案使人们意识到,在现实生活中,道德与法律并非完全一致,有时会发生冲突。

解读_彭宇案_判决理由_以证据规则和民事诉讼理论为视角_周量

解读_彭宇案_判决理由_以证据规则和民事诉讼理论为视角_周量

引言法制不是法学家的产物,而是人民社会生活的产物,所有的法律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律师、立法者、执法者———在这一过程中都起作用,但司法活动说到底主要不是一个理论论证的过程,而是一种职业判断。

〔1〕11年前,电影《离开雷锋的日子》讲述了这样一个故事:曾经是雷锋战友的司机乔安山搭救了一名被他人驾车撞伤的受害人,反而被受害人指为肇事者。

在电影中,受害人最终良心发现,乔安山没有被起诉。

〔2〕去年,一起类似的案件———彭宇案在全国范围内引起广泛关注。

〔3〕所不同的是,这一回没有“良心发现”的情节,没有确定的现成答案,没有剧本(但更富戏剧性),事实真相也许相似,或者截然相反。

展现在公众面前的,是双方当事人针锋相对的陈述,或间接有瑕疵的证据,以及几乎一边倒的公众舆论。

法院需要对纷繁复杂的素材加以整理,在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指引下,查明案件事实,解读“彭宇案”判决理由———以证据规则和民事诉讼理论为视角周量*内容摘要:“彭宇案”存在不同的解读视角。

从证据法角度出发,对认定彭宇侵害事实的判决理由进行分析论证后可以得出结论:本案法官对辩论主义、主张责任、经验法则等审判实践中至关重要的诉讼法理论存在认识上的偏差,同时在心证素材的组织和运用方面存在结构性的缺陷,判决结论的说服力和实质妥当性因此受到极大削弱。

公众的责难从一个侧面折射出程序公正的独立价值,虽然有些观点值得商榷,但法官职业素养亟待提高却是不争的事实。

关键词:彭宇案证据规则辩论主义自由心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诉庭助理审判员,法律硕士。

〔1〕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89页。

〔2〕陈刚教授曾在其专著《证明责任法研究》一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中对此类现象进行了分析,参见该书第248—254页。

〔3〕本文将对案情进行一些介绍,但限于篇幅,无法一一详述。

有关媒体和网络对此案进行了广泛的报道和评论,内容涉及争议事实、诉讼程序乃至法学评论,例如《三联生活周刊》曾刊载《解密彭宇案从诉讼到调解的扑朔细节》一文,尚不熟悉该案的读者可以查阅以了解有关细节,载/c/2008—04—03/105815284943.shtml ,或者《“彭宇案”暂告一段落判决引发三大争论焦点》,载/200709/ca638474.htm 。

证据分析

证据分析

彭宇案的证据分析现在网络上为南京彭宇与徐老太是否相撞判决而引起的争议,很是热闹,其中大多数是对法院判决进行道德批判,那么法院的判决到底如何呢?是否符合法律的专业要求呢?中顾网律师宁清平从证据法的角度谈谈看法。

现在网路上为南京彭宇与徐老太是否相撞判决而引起的争议,很是热闹,其中大多数是对法院判决进行道德批判,那么法院的判决到底如何呢?是否符合法律的专业要求呢?笔者从证据法的角度谈谈看法。

从现在网上提供的资料来看,本案的证据只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唯一证人陈二春的证言,彭宇称他本人没有与徐老太相撞,他只是做好事,才将徐老太扶起,他只是做好事,才将徐老太送至医院,他只是做好事,才借了200元钱给徐老太;而徐老太称彭宇将其撞倒在地致伤;并且,事发后,彭宇将其送至医院并垫付了200元钱。

显然,双方当事人彭宇与徐老太的陈述各执一辞,谁也说服不了谁。

证人陈二春并没有看到徐老太摔倒的经过,并不能证明徐老太因何摔倒;所以,陈二春的证言对于本案关键问题并无证明作用;在此文中无需论及。

除此之外,事故发生后,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城中派出所接到报警后,对该起事故进行了处理并制作了讯问笔录。

案件诉至法院后,该起事故的承办民警到法院对事件的主要经过作了陈述并制作了谈话笔录,谈话的主要内容为:原、被告之间发生了碰撞。

案件审理期间,处理事故的城中派出所提交了当时对被告所做讯问笔录的电子文档及其誊写材料,电子文档的属性显示其制作时间为2006年11月21日,即事发后第二天。

讯问笔录电子文档的主要内容为:彭宇称其没有撞到徐老太;但其本人被徐老太撞到了。

但是,电子文档及誊写材料是复制品,原始的讯问材料没有找到。

另外,从法院判决内容来看,彭宇在法院庭审前及第一次庭审中均未提及其是见义勇为的情节,而是在二次庭审时方才陈述;换言之,没有及时提出抗辩理由(是否提出了别的抗辩理由呢,判决书未提及)。

如果单从彭宇与徐老太的陈述、陈二春的证言来看,笔者认为,此案可以初步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真伪不明,究竟彭宇与徐老太相撞还是未相撞,真伪不明。

关于“彭宇案”判决的思考

关于“彭宇案”判决的思考

关于“彭宇案”判决的思考“彭宇案”由于引发了人们对司法公正及社会道德价值的质疑,由一起民事案件演变成为社会事件。

本文将对一审判决中适用的经验法则、公平责任原则、证据的证明力问题和证明责任的分配问题做浅显思考。

标签:经验法则;公平责任原则;证明力;证明责任的分配一、经验法则适用及评价在“彭宇案”一审判决中,法官大量运用了“常理”“日常生活经验”等经验法则来对“原被告是否相撞”进行事实推定。

以下我对具有争议的地方进行分析。

(一)原告倒地的原因笔者在这里质疑的一点是原告会不会为了获得金钱补偿,而故意隐瞒是因为自己的疏忽而绊倒或者摔倒的事实,仅仅由于双方没有陈述,就予以排除,存在些许不恰当。

(二)是否是见义勇为关于界定被告的行为是不是见义勇为,法官做出了以下推断:如果被告是做好事,应该当场抓住撞到原告的人,这才符合现实情况;同时,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被告完全可以离开,但被告并为如此,有违常理。

笔者先对第一条来进行反驳,如果被告下车的时候,并没有看见肇事罪,如何让他抓住呢?如果存在原告是自己滑到的情况,根本没有肇事者,这种要求似乎有点强人所难。

关于法官认为被告先行离开才是符合一般常理的推定,笔者认为太过片面,难道就不能存在好人做到底的情况吗?而且根据后来被告的说辞,他本来也想走,但是徐老太的儿子以自己忙不过来为借口,就请求他先将自己的母亲送到医院。

在这里,法官忽视了个人做好事方式的差异。

(三).赔偿款还是借款在本案中法官根据日常生活经验,认为原告和被告此前并无交集,不会贸然借款,而且在原告家属在场的情况下,向被告借款发生的可能性小。

但被告借了款,不符合常理,应认定为赔偿款,而不是借款。

笔者认为这种推定过于片面,可能存在原告的儿子听到母亲摔伤,就急忙赶了过来,身上没有带足够的钱,被告知道后就借钱给他的情况。

介于此,200元也有可能是借款。

(四)评价首先,经验法则是人类以经验归纳抽象后所获得的关于事物属性以及事物之间常态联系的一般性知识或法则。

法律案例看后感(3篇)

法律案例看后感(3篇)

第1篇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生活节奏越来越快,法律意识也逐渐增强。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法律问题仍然层出不穷。

其中,南京彭宇案因其独特的案件性质和广泛的社会影响,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

以下是本人对南京彭宇案的看后感。

一、案件背景2010年11月,南京市民彭宇在街头行走时,被一辆轿车撞倒。

事发后,彭宇被送至医院救治。

事故发生后,彭宇家属与肇事司机张某及其保险公司就赔偿问题产生纠纷。

张某认为,彭宇在事故发生时曾扶起他,因此拒绝赔偿。

而彭宇家属则坚称,彭宇并未扶起张某,而是张某自己爬起来的。

此案经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张某赔偿彭宇各项损失共计45万余元。

二、案件分析1. 举证责任问题南京彭宇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彭宇是否扶起张某。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无法提供直接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证人证言、现场监控录像等因素,最终认定彭宇并未扶起张某。

这一案例反映了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在举证责任分配上的不足。

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需要当事人提供直接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而现实生活中,直接证据往往难以获取。

因此,如何完善举证责任制度,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负担,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

2. 社会道德与法律的关系南京彭宇案引发了人们对社会道德与法律关系的思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部分网友认为,彭宇在事故发生后没有及时扶起张某,有悖于社会道德。

然而,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并未将社会道德作为判决依据,而是以法律为准绳。

这一案例表明,在我国,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手段。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

同时,社会道德作为人们的行为规范,对于维护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既要考虑法律的规定,也要关注社会道德的影响。

3. 保险理赔问题南京彭宇案中,保险公司因彭宇未扶起张某而拒绝赔偿。

这一现象在我国保险理赔领域较为普遍。

在现实生活中,部分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往往以条款中的免责条款为由拒绝赔偿。

人文社科-对彭宇案的证据法分析

人文社科-对彭宇案的证据法分析

对彭宇案的证据法分析对彭宇案的证据法分析原告徐寿兰诉称,2006年11月20日上午,原告在水西门公交车站等车。

9点半左右,2辆83路公交车进站,原告准备坐后面的一辆。

在行至公交车后门时,被从车内冲下的被告撞到,致使左股骨颈骨折,住院手术治疗。

双方未能载公交治安分局城中派出所(以下简称城中派出所)达成调解协议,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配成原告治疗费、护理费、禅机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136419.3元.对于本案,法院认为存在三个焦点:一、原、被告是否相撞;二、原告损失的具体数额;三、背后应否承担原告的损失。

只有正确地解决这三个问题,才能使本案得到公正的判决,达到定纷止争的目的。

为此,围绕这三个焦点,需要对以下问题进行分析:民警所作陈诉是否为证据?不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证据种类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诉、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电子数据。

首先,该陈述并不属于八种证据中的一种。

其次,民警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是处理治安纠纷的基本方法。

本案中民警所作陈诉是事发之后与当事人的谈话笔录,与询问笔录核对无误,并与案件相关证据形成证据链之后,可以作为证据。

《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经过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应当确认其效力。

但由于本案中派出所的询问笔录丢失,谈话笔录未得到相关核对,不能产生效力。

所以,民警所作陈诉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

电子文档是否为诉讼法上的证据?不能。

本案中的电子文档是对询问笔录的复制品,无法核实其真实性。

根据证据规则基本原理,证据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

由于本案中的电子文档无法核实真实性,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对于证据真实性的要求,不能作为证据。

被告申请证人陈二春是否为证人?证人证言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或有关人员作的陈述。

陈二春未能提供身份证等能证明其公民身份的证件,法院无法对其身份进行核实,其所作陈诉不能生效。

用良知说话 关于彭宇案的法律分析

用良知说话 关于彭宇案的法律分析

事实推定的适用,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必须无法直接证明待证事实的存否,因此只能借助间接事实推断待证 事实。这是事实推定的必要条件。 2.前提事实必须已经得到法律上的确认,这是事实推定的前提条件。所 谓前提事实得到确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1)众所周知的事实;(2) 法院于职务上所知悉的事实;(3)判决所预决的事实;(4)经公证证明的 事实;(5)诉讼上自认的事实;(6)仲裁裁决所预决的事实;(7)已由证 据认定的事实。
用良知说话
——关于彭宇案的法律分析
案情回顾:
2006年11月20日早晨,一位老太在南京市水西门广场一 公交站台等83路车。人来人往中,老太被撞倒摔成了骨折, 鉴定后构成8级伤残,医药费花了不少。老太指认撞人者是 刚下车的小伙彭宇。老太告到法院索赔13万多元。 彭宇表示无辜。他说,当天早晨3辆公交车同时靠站, 老太要去赶第3辆车,而自己从第2辆车的后门下来。“一下 车,我就看到一位老太跌倒在地,赶忙去扶她了,不一会儿, 另一位中年男子也看到了,也主动过来扶老太。老太不停地 说谢谢,后来大家一起将她送到医院。”彭宇继续说,接下 来,事情就来了个180度大转弯,老太及其家属一口就咬定 自己是“肇事者”。
相关说法:
据彭宇本人称,当时其在公共汽车站发现一名老太太跌倒,马上跑过去将 其扶起并送其去医院检查。

据徐寿兰称,“我当时亲眼看到他撞到我的!”并表示,“我们老两口都 有退休金和医保,儿子在公安局工作,不是说承担不起医药费,只是要讨回一 个公道。”

据目击证人陈二春先生称,老太太手里拎着保温瓶,向第三辆公交车跑去。 她跑到第二辆车的车尾时,不知为什么就跌倒了。这时,他看到从第二辆车后 门下车的彭宇走了几步,上前帮忙,然后自己也上前帮忙,并打电话叫老人的 儿女过来,整个过程大约半个小时。

法律界的耻辱案件分析(3篇)

法律界的耻辱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南京彭宇案,又称“南京撞人案”,是2006年发生的我国一起备受争议的民事侵权案件。

该案涉及到一名叫彭宇的男子与一位年迈的老太太之间的交通事故。

在此次事件中,彭宇被指控故意撞倒老太太并索赔,而老太太则坚称自己是被彭宇撞倒。

此案一经曝光,便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成为法律界的耻辱案件。

二、案件经过2006年9月20日,南京市民彭宇与年迈的老太太发生交通事故。

事发后,彭宇扶起老太太并拨打120,但老太太坚称自己是被彭宇撞倒。

随后,彭宇被老太太家属指责故意撞人并索赔。

经过调查,警方认定彭宇与老太太发生交通事故,但无法确定事故发生的原因。

随后,老太太将彭宇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药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1万元。

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各执一词。

彭宇坚称自己是在扶起老太太的过程中,老太太突然倒地。

而老太太及其家属则坚称彭宇故意撞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彭宇未能证明自己与老太太之间没有发生交通事故,因此判决彭宇赔偿老太太医药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4.5万元。

此案判决后,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广泛质疑。

许多人认为,法院的判决存在明显的错误,对彭宇的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

此外,此案也暴露出我国法律制度在处理类似案件时的漏洞和不足。

三、案件分析1. 法院判决存在错误首先,法院在判决中未充分考虑现场证据。

在事发后,彭宇立即拨打120,并主动扶起老太太,这些行为均表明他并无故意撞人的意图。

然而,法院在判决中却未充分考虑到这些现场证据,导致判决结果存在明显错误。

其次,法院在判决中未充分考虑道德伦理。

在现实生活中,扶危济困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彭宇在事发后主动扶起老太太,体现了他的道德品质。

然而,法院在判决中却未充分考虑这一点,反而判决彭宇赔偿老太太,导致道德伦理在法律面前失灵。

2. 法律制度漏洞南京彭宇案暴露出我国法律制度在处理类似案件时的漏洞和不足。

首先,我国现行法律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过于依赖证据,而忽视了道德伦理等因素。

这导致在类似案件中,无辜者可能被误判。

小议南京“彭宇案”

小议南京“彭宇案”

小议南京“彭宇案”南京公交车站发生的一起极小的民事纠纷,缠讼近十个月,且在全国掀起惊天动地的舆论风暴。

为此我在此也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论述我对该事件的几点看法:一、关于举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5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1)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和提出的诉讼请求,明确表示承认的;(2)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及定理;(3)根据法律规定或已知事实,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定的事实;(5)已为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

在本案中并没有双方一致的证词,也没有符合上述的情况发生,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因此在本案中法庭不得让被告彭宇举证证明自己没有对原告进行侵权行为。

二、证据采信分析:首先,从网上收集的资料看,本案的证据只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本案的唯一证人陈二春的证言,彭宇称本人没有与徐老太相撞,他只是做好事,而徐老太称彭玉将其撞倒在地致伤;并且在事发后彭玉将其送至医院并垫付了200元钱。

显然当事人彭宇与徐老太各执一词,证词并不同一。

而证人陈二春并没有看到徐老太摔倒的经过,并不能证明徐老太摔倒的经过,并不能证明徐老太因何摔倒;所以陈二春的证言对于本案确定当事人责任方面并无证明作用。

其次,事故发生后,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城中派出所接到报警后,对该起事故进行了处理并制作了讯问笔录。

案件诉至本院后,该起事故的承办民警到法院对事件的主要经过作了陈述并制作了谈话笔录,谈话的主要内容为:原、被告之间发生了碰撞。

案件审理期间,处理事故的城中派出所提交了当时对被告所做讯问笔录的电子文档及其誊写材料,电子文档的属性显示其制作时间为2006年11月21日,即事发后第二天。

讯问笔录电子文档的主要内容为:彭X称其没有撞到徐XX;但其本人被徐XX撞到了。

但是,电子文档及誊写材料是复制品,原始的讯问材料没有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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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彭宇案看举证责任
证明责任,又称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事实主张有责任提供
证据进行证明,当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要件事实在诉讼中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负有举证证明义务的人应承担败诉的风险。

对于证明责任分配,我国《民事诉
讼法》第64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也就是“谁主张,谁举证”。

当然,也有例外情况,《民事证据规定》在借鉴
规范说的同事,也考虑到了某些类型案件和特殊情况下证明责任分配的特殊性,作出了证明责任分配的例外规定,包括举证责任倒置,而举证责任倒置一般仅
限于特殊侵权行为。

“彭宇案”中,原告徐老太太诉称被告彭宇撞倒了自己,她就应举证证明侵
权的4个要件。

据悉,从一审法庭的证据来看,主要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对
彭宇讯问笔录的电子文档。

徐老太太的陈述是被告将其撞倒在地致伤;彭宇的
陈述是他没有与原告相撞,他只是做好事。

对彭宇讯问笔录的电子文档的主要
内容为:彭称其没有撞倒徐,但其本人被徐撞到了。

但是原始的讯问材料没有
找到。

除此之外,事故发生后,城中派出所接到报警后,对该起事故进行了处理。

案件诉至一审法院后,该起事故的承办民警到法院对事件的主要经过作了
陈述,该陈述主要内容为:原、被告之间发生了碰撞。

仅凭以上证据,原告不能证明自己被彭宇撞倒过,而现有证据又不能排除
彭宇撞倒原告的可能性,案件事实实际上陷于真伪不明的状态中。

此时法官完
全可以依据证明责任判定原告徐老太太败诉。

法官判决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倒置证明责任,由彭宇证明他没有侵权,但是
这个案件完全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特殊侵权行为,所以不应该责任倒置。

第二个问题就是法官的判决书书写不妥当,彭宇案一审判决书中的经验法
则就是“这个社会好人少”。

一审判决书两处事实推定的词语,如“情理”以
及“日常生活经验”等,实际上是法官对于社会生活经验的抽象,即是本案事
实推定的经验法则。

我认为,裁判文书是非常正式的文件,应当宣扬的是社会
正能量,而不是根据负面心理判决案件,所以,我不认同一审判决书中的经验
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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