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拟法庭 彭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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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法庭(民事)
一.法庭准备阶段
书记员:
(一)查点当事人及其诉讼参加人到庭情况并请入席(不用读)
(二)现在宣读法庭纪律:
1.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进入审判区。
3.不得发言、提问。
4.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5.将通讯工具置于无声状态,不得接听。
6.衣着庄重整洁,除特殊情况外,应摘下墨镜、脱帽。
7.审判人员入庭、退庭及宣判时应当起立。
8.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人将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训诫、没收有关录制器材、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或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将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审判员坐下后)请坐。
书记员:(不坐)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经合法传唤现均以到庭,庭审工作以准备就绪,可以开庭。(审判长点头示意书记员就坐)
审:(先敲击法槌,宣布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由原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
原告:(回答)徐寿兰 66岁汉族 1942年9月8号生南京市雨花台区邓府山村41幢的1 03 退休在家
审:由原告委托代理人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说明你们的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原告委托代理人:童铮恺,正日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权限
审:由被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被告:彭宇,男,1980年7月2日生汉族,江苏豪威有限公司职工,现住南京市鼓楼区司马街南宁花园13号
审:由被告委托代理人分别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说明你们的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被告委托代理人:何尧,锦天城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权限
审:原告,你对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有无异议?
原告:无
审:被告,你对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有无异议?
被告:无
审:经过审查,上述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及委托权限与庭审前办理的手续一致,当事人之间未提出异议,出庭资格有效,准许参加诉讼。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有举证、质证、请求调解、进行辩论和最后陈述的权利,原告有权放弃诉讼请求,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的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在庭审中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前提出,反诉也是如此,同时当事人对提出请求或者反驳应当提供证据,上述诉讼权利和义务在应诉通知和庭前证据交换阶段已经书面告知了当事人,对此,当事人是否清楚?
原告:清楚
被告:清楚
审:南京市鼓楼区法院今天依法使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徐寿兰与被告彭宇人身纠纷一案。下面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本案由审判长孙芮,审判员许洁、蒋艳组成合议庭,书记员蒋艳担任法庭记录。有关合议庭组成人员的通知,已经在庭前书面通知了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对本案合议庭人员,书记员,认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提出理由申请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当事人对于本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是否提出回避请求?
原告:不申请。
被告:不申请。
二、法庭调查阶段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
查的重点是双方争议的事实。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主张的,应当说明理由。当事人陈述应当围绕诉讼请求、争议事实等与本案有直接联系的内容进行,首先原告陈述起诉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
原告代理人: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40460.7元、护理费4497元(住院期间护理费897元、出院后护理费3600元)、营养费3000元、伙食费346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630元、残疾赔偿金71985.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鉴定费500元,共计人民币136419.3元,
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06年11月20日上午,原告在本市水西门公交车站等83路车。大约9时30分左右,两辆83路公交车进站,原告准备乘坐后面的83路公交车,在行至前一辆公交车后门时,被从车内冲下的被告撞倒,导致原告左股骨颈骨折,住院手术治疗,对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以及精神和身体上的巨大损伤。因原、被告未能在公交治安分局城中派出所达成调解协议,故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1、《询问笔录》电子文档一份,来源于南京市城中派出所
2、《医疗清单》一份,来源于南京市鼓楼区人民医院
3、《医院诊断书》一份,来源于南京市鼓楼区人民医院
审判长:原告对诉讼请求事实理由有无变更或补充。
原告:没有。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陈述答辩意见及事实理由。
被告代理人:
请求事项
1、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2、判决原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06年11月20日上午,我方当事人乘坐一辆83路公交车至本市水西门公交车站下车,从后门下车时,看见原告摔倒在地,走了几步上前扶起原告,我方当事人并没有看到原告是怎么摔倒的,当时还有证人陈二春与我方当事人一起扶起原告,后来证人陈二春用手机给原告
家人打电话,等待原告家人过来将原告送往医院。这个过程中,原告的态度一直很好,不停地在感谢我们。只是原告儿子到来并到了医院后,原告突然改口说是我方当事人将其撞倒。因未能与原告达成一致共识,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维护我方当事人正当利益,还我方当事人清白。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证人陈二春,现住南京市鼓楼区司马街南宁花园13号
审判长:被告对答辩意见有无变更或补充。
被告:没有。
审判长:合议庭听取了诉辩双方的意见,正义的焦点主要在于
一、原、被告是否相撞;
二、原告损失的具体数额;
三、被告应否承担原告的损失
【质证阶段】
审判长:下面对支持这部分的事实证据进行举证、质证。首先由本案原告出示证据,被告进行质证
(注;由法警从原告代理人处接过证据材料,拿给书记员记录,再从书记员处拿给审判长审判员传阅,再拿给被告方,最后交回审判长处。)
原告代理人:我方提供如下证据:
1、由处理事故的南京市城中派出所制作的询问笔录的电子文档一份,其内容表明被告当事不否认与原告发生相撞
2、由南京市鼓楼区人民医院开具的关于原告徐寿兰在住院期间的医疗清单,共计人民币136419.3元
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医院开具的医院诊断原告为左股骨颈骨折,经司法鉴定为8级伤残。审判长:被告对原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代理人:对于原告提出的医疗清单和伤残鉴定书这两份证据,我方无异议,但对于原告提出的第一份证据,即由南京市公安局城中派出所提供的电子文档笔录持有异议,
1、电子文档笔录上显示的制作时间是2006年11月12号,即事故发生后的第二天。而事故是在当天报案的,笔录为何不是当天完成。
2此份证据的来源不合法。首先,提供电子文档笔录的南京市城中派出所所长对此份证据的来源屡次说谎,其称自己找了6次也没有找到当天的报案笔录,不过他自己却用手机将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