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拟法庭 彭宇案
近年法院判决经典案例
近年法院判决经典案例
那我给你说个挺经典的彭宇案吧。
话说有个老人在公交站摔倒了,彭宇呢,他就上去扶了一把。
这本来是好心好意的事儿,结果老人却说是彭宇把他撞倒的,就把彭宇告到法院了。
法院最后判决彭宇要承担一部分赔偿责任。
这个判决可不得了啊,当时在社会上引起了轩然大波呢。
为啥呢?因为法官在判决的时候有一些推理很让人难以理解。
法官大概的意思是,如果不是你撞的,你为啥要去扶呢?就这么个逻辑,搞得大家都很震惊。
很多人就觉得这会让那些想做好事的人都不敢去做了,毕竟谁也不想扶个人还被讹诈,还要赔钱。
从这个案子之后啊,大家对老人摔倒扶不扶这个问题纠结了好久,这也让社会风气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影响,大家在做好事之前都得犹豫犹豫,担心会惹上麻烦事儿。
再给你讲个辱母杀人案。
有个小伙子叫于欢,他母亲被讨债的人侮辱。
那些讨债的人啊,手段特别恶劣,对他母亲进行各种言语上的侮辱,甚至还有一些不堪的行为。
于欢当时就在现场,实在是忍无可忍了,就拿起刀反抗,结果造成了讨债人的伤亡。
法院一审的时候判于欢有罪,这也引起了大家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很多人觉得于欢是在保护自己的母亲,是出于正当防卫啊。
后来经过二审呢,法院重新考虑了案件的各种情况,包括当时于欢的心理状态,讨债人的恶劣行为等等因素,最后减轻了于欢的刑罚。
这个案子就体现了法律既要维护社会秩序,又要考虑人情伦理的复杂性。
它让大家看到法律不是冰冷的条文,在判决的时候要综合考量很多实际的因素。
彭宇案模拟法庭过程
彭宇案模拟法庭过程书记员:传双方当事人到庭,请双方当事人入坐;下面宣布法庭纪律:1、未经法庭许可不准录音、录像、摄影;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司法审判的活动;4、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5、请关闭一切通讯工具;6、对于违反法庭纪律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7、对哄闹、冲击法庭、妨碍审判人员审判等严重扰乱法庭纪律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书记员:现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1款的规定,查明双方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
原告及委托代理人是否到庭?被告是否到庭?原告,被告:到庭。
书记员:全体起立。
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入庭。
(合议庭人员入庭,就坐)审判长:(审判员坐下后)全体请坐书记员:(不坐)报告审判长,原被告、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已经就绪。
(审判长点头示意书记员就坐)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在核对当事人,首先由原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
原(徐兰):我叫徐寿兰,汉族,1942年8月9日生,现在家住南京市巴彦路12号,退休在家。
审判长:由原告委托代理人依次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
原(代理律师):单慧妍,南京慧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董岳,南京慧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审判长:由被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
被(彭帅):被告,彭宇,男,汉族,出生于1980年7月2日,是江苏德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职工,现在住在南京市湖南路1号审判长:由被告委托代理人依次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
被(代理律师):白一方,南京明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殷玥,南京明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审判长:原告对被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原:没有异议审判长:被告对原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被:没有异议审判长:原告、被告及双方委托代理人向法庭报告的内容与向本院提交的诉讼主体资格证明及委托书相一致,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出庭资格合法有效,准许参加诉讼。
彭宇案件_法律示范(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彭宇案件,是指2006年发生在我国南京市的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件。
当事人彭宇在送同事就医的过程中,与一辆正常行驶的公交车发生碰撞,导致彭宇受伤。
事后,彭宇将公交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本案在我国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尤其是关于侵权责任和举证责任的问题。
二、案件争议焦点1. 侵权责任的认定本案中,彭宇主张公交公司对其受伤负有侵权责任,公交公司则辩称其正常行驶,无侵权行为。
因此,侵权责任的认定成为本案争议的焦点。
2. 举证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彭宇和公交公司对于侵权责任的承担分别承担举证责任。
然而,在实际情况中,举证责任如何分配和承担成为争议的焦点。
三、法律分析1. 侵权责任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侵权责任应当根据以下情形确定:(1)行为人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侵权责任;(3)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害的,承担适当的责任;(4)因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在本案中,彭宇与公交公司发生碰撞,导致彭宇受伤。
根据法律规定,公交公司应当对其车辆行驶过程中的侵权行为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侵权责任的认定应当支持彭宇的主张。
2. 举证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在本案中,彭宇主张公交公司对其受伤负有侵权责任,因此,彭宇应当承担证明公交公司有过错的举证责任。
在实际情况中,举证责任的承担存在以下问题:(1)彭宇作为受害人,难以证明公交公司有过错。
由于交通事故的发生往往具有突然性和复杂性,彭宇在事故发生后难以收集到足够的证据证明公交公司有过错。
(2)公交公司作为侵权人,往往具有较强的证据能力。
公交公司可以通过行车记录仪、监控录像等手段证明其车辆行驶过程中无过错。
彭宇案——精选推荐
彭宇案彭宇案彭宇案也称为南京彭宇案。
事件发⽣于2006年11⽉20⽇早晨。
按照后来的报道,事情经过为,⼀位⽼⼈(徐寿兰)在南京市⽔西门⼴场的公交站台等83路车。
但是⽼⼈却被⼈碰撞导致摔倒,⼀名刚下车的男⼦叫做彭宇,便去扶起⽼⼈,但是却被⽼⼈称作为肇事者。
最后双⽅在⿎楼区法院打官司,这起事件的主⼈公就是⼀位⽼⼈,和⼀位年轻⼩伙。
彭宇案现在虽然已经宣判,但是在法院与媒体,还有群众舆论的多⽅⾯影响下,就彭宇有没有被冤枉⼀事,已经成为了⾄今仍然在国内影响深远的罗⽣门事件。
在此案中,案件关键点多,群众的关注点也多,以下为⼀审判决书(⽚段):根据⽇常⽣活经验分析,原告倒地的原因除了被他⼈的外⼒因素撞倒之外,还有绊倒或滑倒等⾃⾝原因情形,但双⽅在庭审中均未陈述存在原告绊倒或滑倒等事实,被告也未对此提供反证证明,故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应着重分析原告被撞倒之外⼒情形。
⼈被外⼒撞倒后,⼀般⾸先会确定外⼒来源、辨认相撞之⼈,如果相撞之⼈逃逸,作为被撞倒之⼈的第⼀反应是呼救并请⼈帮忙阻⽌。
本案事发地点在⼈员较多的公交车站,是公共场所,事发时间在视线较好的上午,事故发⽣的过程⾮常短促,故撞倒原告的⼈不可能轻易逃逸。
根据被告⾃认,其是第⼀个下车之⼈,从常理分析,其与原告相撞的可能性较⼤。
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不仅仅是好⼼相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的家⼈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离开,但被告未作此等选择,其⾏为显然与情理相悖。
⽂中可以看到,就有没有撞⼈这个问题,仍然以推理为主,却没有实质证据,彭宇有没有撞⼈没有决定性的影响因素,但是突然有了结果。
并且劣势似乎是彭宇,彭宇瞬间得到⼤众的声援,⼤多数⼈都逐渐开始认为彭宇被冤枉。
也有⼈抛开案⼦不谈,论证了证据与法庭的关系等等,⼀个⼈在下车当时⼏秒内的A和B⽅案先扶⼈与先追⼈,认为法庭据此选择来判决最后的判决结果是有失偏颇的。
彭宇案末模拟法庭剧本
彭宇案模拟法庭剧本审判长:书记员:原告:被告:原告代理人:被告代理人:证人:法警: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到庭所有人员应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一律关闭通讯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准吸烟。
2.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不得进入审判区,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提出。
3.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原告的作撤诉处理;是被告的则依法缺席判决。
4.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妨碍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全体人员起立,请主审法官入席,(审判长就坐后,让众人坐下)当事人均已到庭,请开庭。
(审判长敲法锤,宣布开庭)【开庭审理】审判长: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
原告,你的姓名、出生日期、职业、住址?有无代理人?我叫徐寿兰,女,1942年8月9日生,无业,住南京市鼓楼区安宁街12号。
我委托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唐宁作一般代理人。
审判长:被告,你的姓名、出生日期、职业、住址?有无代理人?我叫彭宇,男,1980年7月2日生,江苏豪威有限公司职工,现住南京市鼓楼区司马街南宁花园13号。
我委托东成律师事务所律师高式东作一般代理人。
审判长:原告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无异议。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无异议。
审判长:经审查,原、被告出庭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与本案庭审活动。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现在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徐寿兰诉被告彭宇人身侵权纠纷一案,有关当事人诉讼权利与义务的规定,庭前已以书面形式告知双方当事人。
原、被告对诉讼权利、义务是否清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出上诉,申请执行,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出反诉,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当事人可以按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查阅,复制本案庭审材料,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当事人必须依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次序,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以上告知了审判人员的姓名,职务,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及义务)审判长:原告,你听清了吗?审判长:被告,你听清楚了吗?审判长:如双方当事人对本案合议庭人员,书记员,认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提出理由申请回避。
彭宇案答辩状
民事答辩状答辩人:彭宇被答辩人:XX原告因 XX老太诉我撞倒XX老太造成损伤并要求赔偿一案,答辩如下:1、原告认为是我从车上下来后撞倒XX老太的。
我从公交车的后门下车,是面向着人行道的;上诉人跑向后面跟来的另一辆公交车,是从彭宇左手方向向右手方向,两人运动方向成90度。
且不说原告按常理应当注意避让下车的乘客,如果两人相撞,从常理分析,也应是原告撞到彭宇的左手边,跌倒也应倒在彭宇的左手边。
而原告实际上是倒在了彭宇的右手边前面两步远的地方(有视频为证),显然,不可能是和我相撞造成的。
2、根据目击证人陈某的证言,他看到我向前走了几步,去搀扶原告;但我是向前走了两步,去扶原告。
从视频画面上看,原告是倒在我右手边前方两步远的地方。
说明原告为了赶后面的那辆公交车,已经跑过了我下车的车门,到了我的右手边。
如果我要撞到她,只能从她后面赶上去,从她后面撞去,原告应是向前跌倒。
从常理分析,人向前跌倒,应当本能地以手撑地和膝盖着地,受伤的应当是上肢和膝盖。
而原告是下肢处于背后的股骨受伤,显然不可能是我撞的。
3、从常理来说,如果是我撞倒的,当我上去搀扶时,XX老太应该很生气的质问我为什么走路这么不小心,而且会有所反应,当我要离去时也应该会理直气壮的质问我这事还没有完。
但是当时XX老太并没有生气,我也本来要离去的,只是XX老太恳求我说她儿子没空而让我去帮忙的,当我帮忙后她也是连声感谢。
只是到了医院后她儿子到来时才突然改口,这其中必有猫腻。
试问,如果真是我撞得,为什么之前她语气那么客气那么感谢呢?4、XX老太儿子身为警察,在这种人身伤害比较严重的案子应该直接报警,让警察来调查取证,而他并没有这么做。
而派出所也理应详细询问当事人和目击证人,并且出具责任认定书,但派出所没有按规则办事。
5、XX老太当时送往医院前态度和蔼客气,并且也有许多证人证明当时XX老太并没有说过我是撞人者,而且在医院时,见到她儿子并没有过多言语突然说:“就是他撞得我。
破坏司法公信力的典型案例
破坏司法公信力的典型案例
那咱就来说说彭宇案吧。
在这个案子里啊,一位叫彭宇的小伙子,被老太太指控是他把自己给撞倒的。
彭宇呢,坚称自己是好心扶人。
这事儿啊,一到法庭上就变得复杂起来了。
法官最后判定彭宇要承担一定责任,给出的理由里有这么一句“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要扶”。
就这么一句话,可不得了啦。
这就好像在大家的心里头扔了一颗炸弹。
本来大家都觉得做好事是应该的,要互相帮助。
可这案子一判,很多人就害怕了,心想着自己要是扶了老人,被讹诈了不说,还可能像彭宇一样被判负责呢。
这就大大破坏了司法的公信力,让老百姓对司法的公正性产生了怀疑,感觉做好事都没保障了。
本来司法应该是保护善良、主持公道的,结果这案子就像一盆冷水,把大家的热心都给浇灭了不少呢。
还有那个赵作海案。
赵作海被冤枉杀了人,被关了好多年啊。
最后呢,真正的凶手出现了,这才知道是冤案。
这中间啊,司法程序里肯定是出了大问题的。
好好的一个人,平白无故就被当成杀人犯关起来,这让老百姓咋想?这就好比是司法这个大机器,本来应该是精准无比的,结果却把好人当成坏人,那大家就会觉得这个司法系统不太靠谱,对司法的信任也就大打折扣了。
就像你信任一个厨师做菜,结果他老是把菜做错,你还能放心让他做吗?司法也是这个道理啊。
彭宇案缩写·练 2
彭宇乘车记2006年11月20日,徐寿兰正在等待83路车,大约9点半的时候,来了两辆,老人准备坐后面那辆,于是向后走去,可是在走到前一辆83路车的后门时,被从车内冲下的彭宇撞到,受了重伤。
两人调解不成,徐寿兰老人将彭宇起诉到了法院,要求彭宇赔钱13万多元。
彭宇不服,认为这只是老人的一面之词,根本就不是自己撞的徐寿兰。
在第二次庭审的时候,称自己见义勇为,扶老人还把她送去医院,要是这也被判赔钱,简直让人心寒。
彭宇申请作证的证人证明:徐寿兰和自己一起等车,车来了之后,老人去乘坐后面那辆车,后来倒在了地上,彭宇去扶,自己也去帮忙了。
同时,对于公安局提供的讯问笔录等相关材料真实性,彭宇也表示怀疑。
有意思的是,20号那天,彭宇在事发之后给了徐寿兰200多元钱,彭宇说这是借款,可是老人却认为这是撞人后赔的钱。
法院通过对相关讯问笔录、证人的证词和事实的审查,初步认定,徐寿兰在准备乘车过程中倒地受伤。
对于这一点,两人都没有否认,但对于核心问题:谁撞得人,依据现有证据,并没有做出令人信服的回复。
于是,法院在接下来的审理中,总结了双方的争论焦点,并做出了判决及其理由首先,核心问题:徐寿兰和彭宇是否相撞。
法院肯定了徐寿兰的观点。
因为依据本案现有证据及日常经验来看,徐寿兰应当是被撞倒的,那么被撞之后,人们肯定会去找是谁撞得自己,按照当时的情况来看,撞人者是跑不掉的,彭宇作为第一个下车的人,嫌疑最大。
彭宇说自己是见义勇为,可为什么不去抓肇事者,送老人去医院后为什么不自行离开?这些行为是不合常理的,更可疑的是,这么重要的理由,在一开始就该提出来,可是彭宇在第二次庭审期间才提出,实在让人无法相信。
而且,彭宇证人的证词无法充分证明不是彭宇撞人,公安机关的记录是能够相互印证并且形成证据链的,因而也是真实可信的,更为重要的一点,彭宇在时候给了徐寿兰200元,也没说要还,这种举动最合理的解释便是彭宇认为自己撞了人,理亏给的赔偿。
综合以上这些事实及推理,认为彭宇撞了徐寿兰是合理的。
法律逻辑案例分析彭宇案(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彭宇案是我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起法律纠纷案件。
2006年9月,在南京市鼓楼区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受害者徐某被一辆轿车撞倒受伤。
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逃逸。
路人彭宇目睹了事故发生过程,并主动上前帮助徐某。
然而,在事后,徐某及其家属却将彭宇告上法庭,要求彭宇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彭宇案由此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二、案件争议焦点彭宇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彭宇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方面,彭宇主动帮助徐某,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另一方面,徐某及其家属认为彭宇在事发时未能尽到救助义务,反而导致徐某受伤。
此案涉及的法律逻辑问题主要包括:1. 法律因果关系:彭宇的行为是否导致徐某受伤?2. 无过错责任原则:彭宇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 法律事实认定:法院如何认定彭宇的行为与徐某受伤之间的因果关系?三、法律逻辑分析1. 法律因果关系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彭宇主动帮助徐某,但并未直接导致徐某受伤。
从法律因果关系的角度看,彭宇的行为与徐某受伤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2. 无过错责任原则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在本案中,彭宇主动帮助徐某,属于紧急避险行为。
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彭宇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3. 法律事实认定在法律事实认定方面,法院需要根据证据对彭宇的行为与徐某受伤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判断。
首先,彭宇在事发时主动上前帮助徐某,体现了其良好的道德品质;其次,徐某受伤的原因是肇事司机逃逸,而非彭宇的行为。
因此,法院应当认定彭宇的行为与徐某受伤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四、案件评析彭宇案引发了社会对法律逻辑和道德伦理的广泛关注。
以下是对该案的一些评析:1. 法律逻辑的严谨性:彭宇案体现了我国法律逻辑的严谨性。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充分考虑了法律因果关系、无过错责任原则等因素,对案件进行了公正、公平的审理。
公正司法热点案例
公正司法热点案例那我给你讲个“彭宇案”吧,这可算得上是超级热点的公正司法案例。
话说当年,彭宇在公交站扶了一位摔倒的老太太。
这本来是个挺正能量的事儿,大家都觉得彭宇是个活雷锋。
可没想到啊,老太太转头就把彭宇告上法庭,说就是彭宇把她撞倒的。
这一下可就炸开锅了。
在法庭上呢,法官有句话引起了很大的争议。
大概意思就是说,如果不是彭宇撞的,他为啥要扶呢?就这么个逻辑,让大家觉得特别别扭。
本来做好事扶老人是天经地义的,结果这么一判,好像好人都不敢轻易出手了。
这案子啊,当时让社会风气都受到了影响,很多人都害怕自己像彭宇一样,好心没好报还被讹诈。
不过呢,后来这个案子也让大家更加重视司法公正和证据的重要性。
法官的这个判断确实有点不妥当,没有足够证据就做出这样的推断。
这也提醒了司法界,在处理类似案件的时候,一定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可不能想当然地去判定一个人的责任。
再给你讲个张玉环案。
张玉环被指控杀害同村的两个孩子,就这么不明不白地被关了20多年。
这20多年啊,张玉环一直喊冤,他的家人也一直在申诉。
在这个案子里,当初的证据其实存在很多疑点。
比如说,证据之间的关联性不强,有一些所谓的“证据”可能是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的。
后来呢,经过重新审查,发现张玉环很可能是被冤枉的,最后他被无罪释放。
这个案子就体现出司法公正的重要性。
一旦发现可能存在错判的情况,就应该认真地重新审查,不放过任何一个疑点。
毕竟关了人家20多年啊,人生能有几个20年呢?这也让大家看到,司法要不断完善自己的纠错机制,不能让冤案错案就这么一直错下去。
还有一个孙小果案,这个案子就更离谱了。
孙小果犯下了非常严重的罪行,什么强奸、强制侮辱妇女之类的恶劣行径。
可是呢,他却神奇地一次次逃脱法律的严惩。
原来啊,他背后有一些人利用权力为他开脱,通过不正当的手段干预司法审判。
但是呢,正义可能会迟到,但永远不会缺席。
最后这个案子被彻查,那些在背后搞鬼的人都受到了应有的惩罚,孙小果也最终被判处死刑。
民事诉讼法彭宇案案例分析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 - 百度文库彭宇案中的证据与证明结11 张芮瑜 2011010106在写本文之前,我还读了吴泽勇教授反驳王亚新老师的观点的作品。
现由我来在各种资料的基础上对本案件的证据与证明作新的分析。
2006年11月20日上午,在南京市某公交车站,人们看见倒地的老妇人徐某和一旁搀扶的青年彭宇。
经在场他人联系,徐某的儿子随后赶来,并与彭宇一起将徐某送到医院,经检查,徐某左股骨颈骨折,进行手术治疗。
因原、被告未能在公交治安分局城中派出所达成关于碰撞和费用问题的调解协议,2007年1月,徐某在南京市鼓楼区法院起诉彭宇,以自己被彭宇撞倒受伤为由,要求他支付13万余元的损害赔偿。
彭宇辩称,他并未与原告相撞,而只是出于见义勇为的动机对原告予以救助,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经过三次开庭,鼓楼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与原告相撞,并根据民法上的公平责任,判定被告向原告支付4万多元【1】。
王亚新老师认为,“限定于‘判决书事实’和程序法学上相关专业知识的话,我们的结论是本案判决书关于原被告相撞的事实认定本身并无重大问题或缺陷。
”【2】而吴泽勇教授则认为本案判决书关于原被告相撞的事实认定本身是存在重大问题或缺陷的【3】。
现在我就本案的证据与证明先进行一个独立分析。
(1)派出所提交了当时对被告所做讯问笔录的电子文档及其誊写材料,被告可以认为电子文档是复制品,但是说眷写材料存在问题就没道理了,而且电子文档是第二天的,并未说明眷写材料也是第二天的,被告抓其一点而不及其余,除非判决书没有记录全眷写材料到底发生了什么事,否则被告否定眷写材料就只是狡辩。
而且被告认为公安机关无权力搜集民事案件证据,这很有必要查明出处。
全国法院目前主张民事案件中法院尽量不要主动收集证据,但并未限定公安机关也得这样做。
而且公安机关职责在于维护一方治安,民众有事找其理论,讯问笔录是自然而然应该留下的证据,否则公安机关除了刑事案件就不能管其他事了,这个理论从来没听说过。
公开审判的典型案例
公开审判的典型案例那我给你讲个“彭宇案”吧,这可是个超级有名的公开审判案例。
话说有一天,一位老太太在公交站台附近摔倒了。
彭宇呢,他就好心去扶了老太太一把。
结果呢,老太太却说是彭宇把她撞倒的,然后就把彭宇告上了法庭。
在公开审判的时候啊,那场面可热闹了。
大家都在关注,这做好事怎么还被讹上了呢?法官在审判的时候有句话可引起了轩然大波,大概意思就是说,如果不是彭宇撞的,他为什么要去扶呢?这就很奇怪啦,按照咱们正常人的想法,扶老人是出于好心啊,怎么就成了撞人的证据了呢?最后啊,法院判决彭宇要承担一部分赔偿责任。
这个案子一出来,那可不得了。
好多人都觉得很心寒啊,本来大家都提倡做好事,乐于助人的,这一下很多人都害怕了,见到老人摔倒都要犹豫一下,担心自己会不会也被讹诈。
不过后来也有很多人分析这个案子可能存在证据不足或者误判的情况。
这个案例就像是一颗大石头,扔进了社会道德的池塘里,激起了千层浪呢。
再给你说个“辛普森杀妻案”吧。
辛普森是个美国很有名的橄榄球明星。
他的前妻和一个餐厅服务员被人残忍地杀害了。
当时所有的证据都好像指向了辛普森,现场有他的血迹,他的汽车里也有血迹,还有他的手套什么的。
这就像是一个明明白白的案子,大家都觉得辛普森肯定就是凶手。
可是呢,在公开审判的时候,辛普森请了一个超级厉害的律师团,叫“梦幻律师团”。
这些律师可不得了,他们在法庭上把警方的证据一个个地挑毛病。
比如说警方采集证据的时候程序不合法啦,证据被污染啦等等。
最后啊,陪审团竟然宣判辛普森无罪。
这个判决结果出来,那也是引起了全世界的轰动。
很多人都觉得辛普森就是凶手,但是因为美国的司法制度讲究程序正义,只要警方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有一点瑕疵,这个证据就可能不被采用。
这个案子也让大家对司法制度中的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之间的关系有了更多的思考。
你看,这两个公开审判的案例是不是都特别有意思呢?。
彭宇案 元哥
本院认为,本案中双方诉讼的核心在于被告是否有撞到原告致其受伤的行为事实。
本院根据被告原告所供证据,证词,以及侦查机关所掌握的证据认定本案中被告撞伤原告一事真伪不明,证据不足,理由如下:
1,双方当时人只能举证证明原告徐某于2006年11月20日上午在本市西门公交站乘车过程中有摔倒事实,其摔倒的原因无
从证实。
原告诉其摔倒是由被告彭宇造成的,而被告则称自
己是见义勇为。
在本案中原告徐某存在主要的举证责任,但
其无发对于被告的伤害事实作出证明。
故本院对于原告的诉
求不予支持。
2,原告所提供的各种医疗单据,这些证据对于本案核心焦点原告的摔倒是否由被告造成无直接证明作用。
本院不予采信。
3,被告在事发当天对原告的二百多元医疗费用垫付的事实,原告认为其是垫付的赔偿款,被告称其是借款,双方都无法证
明被告预付的二百多元是出于何种主观动机。
鉴于本案案情,
因由原告证实其行为是垫付赔偿款的行为,所以本院对其不
予以支持。
4,证人陈二春的当庭证词,只能证明原告有倒地事实,但无法证明其倒地原因是否由被告造成,故本院对其证言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二,原告归还被告对其医疗的费用的垫付款二百余元。
三,本案受理费890元,其他诉讼费980元,合计187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1170元,被告彭宇负担700元。
(原告已预交,被告虚付给原告700元)。
彭宇事件简介
彭宇事件简介据被告彭宇所说:去年11月20日上午9点左右,坐83路公交车,在水西门广场站下车.他第一个走下了车,看到一位老太太倒在离站台不远的地方.出于好心,他忙上前将其扶起.当时,老太也连声道谢.“我也不知道这一扶,会惹出这么多麻烦来!”事发时,现场有一名50多岁的陈姓男子也过来帮忙,一起将老太太搀扶到路边.那男子看出老太脸色不好,提出给老太儿子打电话.9点40分左右,帮忙的中年男子看到老太的侄女、儿子相继赶来,就走了.当天上午,彭宇帮老太及其家人叫了出租车,心想可以正常离开了.“可老太的儿子提出,待会儿到医院,他又要挂号又要扶着母亲,怕忙不过来,问我能不能帮忙帮到底,一同去医院.我想了一下,也就同意了.”彭宇说.彭宇回忆说:“我们打车直接去了江苏省中医院,挂号、拍片……医生说,老太左腿股骨胫骨折,需要更换人工股骨头,可能需要花费几万元的医药费.医生说完,我还在想,不知道是谁干的这种缺德事.还没回过神来,老太坐在那儿一拍大腿,对我说,小伙子,就是你撞的啊!我一下子就懵了!”当天上午,高老太的儿子以彭宇撞人为由,打电话报警.彭宇和老太到派出所做了笔录,当时帮忙的陈先生也被联系上做了笔录.毫无疑问的是,此后,彭宇被高老太及其家人当成了老人受伤的“罪魁祸首”,一再被要求赔偿医药费,自感成了冤大头的彭宇自然也不愿赔偿.不久,身体恢复缓慢的高老太经鉴定,其伤已构成8级伤残.2007年1月4日,高老太聘请律师,向鼓楼区法院起诉,以彭宇将其撞倒在地,致其受伤为由,要求赔偿其医药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总计13.6万余元.2007年9月5日,南京彭宇案进行第四次庭审,最终法庭一审裁决为双方均无过错,认为彭宇碰撞了老太,按责任共担的原则,彭宇要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徐XX人民币45876.36元.-----------------------------------------------------事件疑点:疑点一:一次开庭,彭某请出了一个证人.彭某说,当天他搀扶徐老太的时候,还有一个等车的好心人过来帮忙.这个人就是56岁的陈某,而且陈某也是当时的目击证人.陈某来到法庭上时,徐老太太突然大声地说:“我从来没有见过这个人!”陈某连忙和徐老太太解释:“老大姐,那天就是我扶了你,后来还帮你打了电话,我可以对天发誓,说谎要承担法律责任.”陈某说:“那天我正在公交站台等车,老大姐站在我在右边,她左手拎着包,右手拎着一个保温瓶.两辆83路进站后,老大姐想要坐后面那辆人少的车,就从我的身边跑过去.我没有目睹老大姐是怎么摔倒的,我当时向左一看,看到老大姐倒在地上,一个小青年(指彭某)从车上下来,上前扶老大姐起来.我觉得小青年做好事很不错,就上去帮着一起扶老大姐,后来我打电话给老大姐的侄女和儿子.陈某强调:“当时老大姐还对我和小青年说谢谢,说不会连累我们的.”此时,徐老太太在法庭上冲着陈某说:“你扯谎,我没见过你,你不是打电话的那个人.”后来,陈某到移动公司打印了手机通话记录,发现当天有陈某打电话给老太侄女及儿子的通话记录,由此证明当时陈某确在现场.疑点二:彭宇在当天就被带到派出所做笔录,但是当天所作的笔录居然被派出所弄丢了,原件没有了,只剩下一张用手机拍下的笔录照片,这张照片笔录上显示的是彭宇当天承认与老太相撞的.而这张照片却暴露了派出所所长在做假证,事情是这样的:标点拍到的一个镜头:当记者奇怪地问为什么派出所坚称找不到事件当天的报案笔录,当事的派出所长说“我至少找了6次还是没有找到,不过我拍了笔录纸的照片”并信誓旦旦说“我为了搞清事实才用手机拍了笔录的”.当被追问到谁的手机拍的,所长拿出手机说就是他的这部手机.于是精彩的一幕出现了,电视画面打出了那张照片的出处却是其它型号的手机所拍!哈哈,所长先生,你对电脑了解的功力不够哦,任何一张数码照片都有它属性的档案哦!想忽悠俺们是办不到的哦!同时我们要警告所长先生,正如那位律师所说:作伪证和篡改证据是要负法律责任的哦!于是有人要问:那么这张照片是谁拍的呢?为什么所长只有年青人的笔录照片而老太的那份呢?问得好!原来这张照片竟是老太的儿子提供的,而老太的儿子是个警察!由这两个疑点,我们可以看到,作为原告的老太及原告证人的派出所所长都有说谎.如果在撞人问题上断定不了谁在说谎,那么两个行为人的其它行为就可以作为参考了.老太太说了谎是证实的了--陈先生的电话记录所长说了谎是证实的了--电视录像那么,一个说谎者的其它陈述真实性就必须质疑了.因此,虽然在撞人问题上断定不了谁在说谎,但其中一方有其它撒谎言论,可以认定她的陈述无效.---------------------------------------------------对于此案,我觉得这不是究竟他们俩有没有相撞的问题,而是涉及到司法公正问题.从客观来分析,既不能认定是小伙撞了老太,可是也不能认定小伙没有撞到老太,我们来看法院判决书的一些内容:“事发地是人多的公交车站,视线较好,事发过程非常短暂,故撞倒原告的人不可能轻易逃脱.”“从常理分析,彭宇是第一个下车,其与高老太相撞的可能性较大.”“如果彭宇是见义勇为,更符合实际的做法是抓住撞人者,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根据社会情理,在高老太的家属到来后,彭宇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的情形下,并让其家人送其去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他并没有这样做,其行为与常理相悖.”多么可悲啊,判决书不以证据和事实为依据,而是通过推理来判断!------------------------------------------------我的观点:1.民事诉讼是“谁主张谁举证”,那么无论彭是不是真的撞到了老太太,由于原告拿不出小伙撞他的证据,而此案又不适用举证倒置(即由被告举证自己无罪),因此,无论事实是如何,法院都应判彭宇无罪.2.原告其中一个证据已经确凿被证明为伪证,那么提出伪证的人一定要受到法律的严惩,而不应该因为他是警察,就可以随便做伪证而逍遥法外.在我的观念里,伪证是很严重的罪行!无论是法律上,还是道德上.3.老太婆开始否认认识被告的证人.之后被证实老太也是在说谎,由此也可对老太提出的其它主张产生质疑.4.派出所居然将口供丢失,是严重的失职.为什么偏偏别的不丢,单独丢了这一份.从后面他们做的伪证来看,派出所很有故意隐藏或销毁口供的嫌疑.真正的司法公正应该就此展开调查,以妨碍司法公正的名义!5、判决书说彭宇的一些做法有违逻辑,那么徐老太太一方的做法就没有违逻辑的地方吗?她为什么在检查结果出来才明确指认?她为什么要断然否认不认识证人?派出所长为什么要替她说谎?你只去盯着彭宇的不合理从而就认定本案判决合理,请问你的公正原则又在哪里呢?==============================什么叫公平公正?公平公正就是一旦建立了游戏规则,那么任何人都要遵照游戏规则来行为.不能因为你是某某某的关系,就网开一面.既然民事诉讼的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那么即使假设彭宇真的撞到了老太太,由于老太太不能举证(确凿的证据,而不是伪证),彭宇都将无罪.这就是公平公正!否则,大家可以设想,一旦发生交通意外,被撞的人基本上都是严重受伤,急需帮助且神智不清,谁还敢去施加援手?这就是这件事情最深远的影响.这两天我和同事讨论这个事情,都觉得很气愤,不是气愤彭宇被冤枉,因为我们没有证据,不能笃定的说彭宇是被冤枉的.我们气愤的是我们国家成天喊要建立法治社会,却在司法上一点也不公正,通过推理来断案,实在太可笑了.我和同事说:我们应该做一条横幅,上面这样写:“维护司法公正,维护社会道德,支持彭宇上诉!”然后到广场上签名,然后挂在鼓楼区人民法院和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门口!南京彭宇案判决书一经公布,网上立即大哗.对判决书用“从常理分析”作为依据断案,提出了强烈的质疑和愤慨.但是,在法学界,也有专家学者认为民事案件在事实无法还原的情况下,法官可以运用“自由心证”来断案.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允许用唯心主义的“心证”来断案.常理只能证明可能性,而不能证明必然性.法律的结论必须具有唯一性,而不是在多种可能性中凭法官的主观“心证”来选择.退一步说,即使采用常理推断,法庭也应站在中立的地位,当把涉案的所有情节用常理加以推断,而不能仅仅就原告方面的主张加以推断,对被告的主张就不推断.为此,本文就对已经被确认的事实做一些推理分析,以供大家参.第一, 彭宇公交车的后门下车,是面向着人行道的;原告跑向后面跟来的另一辆公交车,是从彭宇左手方向向右手方向,两人运动方向成90度.且不说原告按常理应当注意避让下车的乘客,如果两人相撞,从常理分析,也应是原告撞到彭宇的左手边,跌倒也应倒在彭宇的左手边.而原告实际上是倒在了彭宇的右手边前面两步远的地方(见视频),显然,不可能是和彭宇相撞造成的.第二, 根据目击证人陈某的证言,他看到彭宇向前走了几步,去搀扶原告;彭宇则说是向前走了两步,去扶原告.从视频画面上看,原告是倒在彭宇右手边前方两步远的地方.说明原告为了赶后面的那辆公交车,已经跑过了彭宇下车的车门,到了彭宇的右手边.如果彭宇要撞到她,只能从她后面赶上去,从她后面撞去,原告应是向前跌倒.从常理分析,人向前跌倒,应当本能地以手撑地和膝盖着地,受伤的应当是上肢和膝盖.而原告是下肢处于背后的股骨受伤,显然不可能是彭宇撞的.第三, 如果彭宇下车那一刻冷不防与人相撞,而且将人撞倒,可见撞击力相当大.根据作用力和反作用力相等的原理,彭宇所承受的力量同样很大,由于对方跌倒,彭宇失去了支撑,按常理分析,他应当站立不稳,处于找回身体平衡的状态.而证人陈某看到他是从容地向前走了几步,因此可以推断他根本没有撞人.第四, 如果是彭宇撞了原告,当彭宇去搀扶原告时,从常理分析,被撞者客气点会说,你这人怎么搞的?下车也不看着点?如果不客气会说,你瞎了眼啦?赶着去找死啊?而彭宇客气点则会说,老人家,不是我撞的,我是来扶你的.如果不客气的话,则会说,老太,你看清楚了,不是我撞你的,你别狗咬吕洞宾,不识好心.总之,两人一定会发生争执.但是目击证人陈某在第一时间看到是两人并无任何争执,因此从常理分析,认为彭宇是在做好事,觉得非常感动,因此自己也上前去帮忙.而此时原告也连声说谢.从常理分析,如果是彭宇撞的,上前搀扶是应该的,原告不埋怨就算好的,又怎么会说谢呢?因此可以推断不是彭宇撞的.第五, 帮忙的陈先生用自己的手机找来了原告的儿子.从常理分析,儿子来了之后,第一句话应当是什么?肯定是:妈,怎么搞的?是谁撞你的?而原告见到儿子的第一句话也应当是:儿啊,就是这个小伙子撞我的,你看怎么办吧.而这个儿子本身是个警察,从职业的习惯,应当马上打110把警察找来,让警察依法处理,自己则应回避.儿子没有这样做,从常理分析,只能推断儿子悄悄问过原告了,原告没说是彭宇撞的.因此儿子当然就不能对彭宇追究责任,也不能报警.原告此时是最应当说而没有说是被彭宇撞的,那么以后再说,岂能令人相信呢?第六, 儿子送原告去医院,彭宇本来是要离去的,是儿子说自己一个人忙不过来,请求彭宇帮忙帮到底,这样才有了后面的一连串麻烦.从常理分析,如果是彭宇撞的,原告和她儿子可以理直气壮要彭宇陪着,事情还没完,你怎么能走?而不会用请求帮忙的口气.第七, 既然到了派出所,而且是较重的人身伤害案件,派出所理应详细询问当事人和目击证人,看是否涉及刑事犯罪.如果确定不属于刑事案件,则应做出人身伤害责任认定书,并主持调解.只有当事人对责任认定书不服或调解不成时,才能进入诉讼程序.为何派出所没有按法定程序办事?法院知道派出所已经处理过,为何不让派出所依法做出人身伤害责任认定书?后来又发生了丢失原始笔录和作伪证等一系列匪夷所思的事情,这一切,从常理分析,又应作如何推断呢?在下实在有点不敢了推下去了.。
法官创造法律的案件(3篇)
第1篇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法官创造法律的案例并不少见。
其中,南京彭宇案无疑是最为典型的代表。
这起案件不仅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更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法律的发展和完善。
本文将以此为切入点,探讨法官在案件审理中创造法律的典型案例。
一、案件背景2004年11月20日,南京市民彭宇在下班途中,目睹一位年迈的妇女(杨某)摔倒在地。
出于善良,彭宇扶起杨某并询问是否需要帮助。
然而,杨某却一口咬定彭宇是导致她摔倒的“肇事者”,并要求彭宇赔偿医疗费等费用。
彭宇认为自己是好心扶人,拒绝赔偿。
随后,杨某将彭宇告上法庭。
二、法院审理本案在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官面临着一个难题:如何界定“见义勇为”与“见义勇为致人损害”的界限。
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如果彭宇被认定为“见义勇为”,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反之,如果被认定为“见义勇为致人损害”,则需承担赔偿责任。
考虑到该案在法律适用上存在争议,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创造性地提出了以下法律观点:1. “见义勇为”与“见义勇为致人损害”的界限:法官认为,判断是否构成“见义勇为致人损害”,应从行为人的主观意图、行为方式、后果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
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并无致人损害的故意,且在救助过程中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即使造成了损害,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2. “好心扶人”的法律效力:法官认为,好心扶人是一种道德行为,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在司法实践中,应充分尊重和肯定好心扶人的行为,避免因过度追究赔偿责任而使好心人寒心。
三、判决结果经过审理,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最终判决彭宇不承担赔偿责任。
该判决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共鸣,认为法官在案件审理中创造性地提出了新的法律观点,为好心扶人提供了法律保障。
四、法官创造法律的意义南京彭宇案中,法官创造性地提出了“见义勇为”与“见义勇为致人损害”的界限,以及“好心扶人”的法律效力,对于我国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意义:1. 完善了相关法律法规:法官在案件审理中创造性地提出的新观点,为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供了参考,有助于推动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
法经济学分析案例---彭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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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彭宇案”的法经济学实证分析
2、产生了负的外部性
“彭宇案”曝光后,引进社会各界的 广泛讨论,为什么一个普通的案子会引起这么 大的社会反响?因为它使普通大众对社会公平 感的降低。
“彭宇案”后,腾讯网对“该不该扶 摔倒在地老人”发起了投票,近13 万名网友进 行了参与,其中有 62.54%的网友选择了“绝 对不会,怕惹麻烦”;有 33.45%的网友认为 ,应该先理性判断,再作决定;仅有4.01%的 网友觉得,肯定应该扶老人,认为“这是起码 的公德”。
一审判决后彭上诉,二审以调解结案,调解过程及结果未 予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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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彭宇案”的法经济学分析
1、彭送徐到医院是一个帕累托改进
2、彭送徐到医院这一行为具有正的外部性 3、对彭送徐到医院这一行为的经济学评价
4、从法经济学的角度对一审判决的分析 (1)一审判决阻碍了帕累托改进 (2)一审判决产生了负的外部性 (3)一审判决增加了交易成本
彭宇案案情简介对彭宇案的法经济学分析3对彭送徐到医院这一行为的经济学评价1彭送徐到医院是一个帕累托改进2彭送徐到医院这一行为具有正的外部性4从法经济学的角度对一审判决的分析1一审判决阻碍了帕累托改迚2一审判决产生了负的外部性3一审判决增加了交易成本对彭宇案的法经济学实证分析1阻碍了帕累托改进一审宣判后两个月前庭审期间坚持以后碰到这种事还会出手相助的彭在走出法院大门时也没有了当时的坚决他说再丌会这么冲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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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彭宇案”的法经济学实证分析
1、阻碍了帕累托改进
一审宣判后,两个月前庭审期间坚持“以 后碰到这种事还会出手相助”的彭,在走出法院大 门时也没有了当时的坚决,他说,“再不会这么冲 动了”。
可见,对于彭以及具有相同观念的人,再 碰到类似的情形,他们不参与交易的可能性增加了 ,因而该判决事实上已经阻碍了交易,阻碍了帕累 托改进。h Nhomakorabea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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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法庭(民事)一.法庭准备阶段书记员:(一)查点当事人及其诉讼参加人到庭情况并请入席(不用读)(二)现在宣读法庭纪律:1.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进入审判区。
3.不得发言、提问。
4.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5.将通讯工具置于无声状态,不得接听。
6.衣着庄重整洁,除特殊情况外,应摘下墨镜、脱帽。
7.审判人员入庭、退庭及宣判时应当起立。
8.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人将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训诫、没收有关录制器材、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或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将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审判员坐下后)请坐。
书记员:(不坐)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经合法传唤现均以到庭,庭审工作以准备就绪,可以开庭。
(审判长点头示意书记员就坐)审:(先敲击法槌,宣布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
由原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
原告:(回答)徐寿兰 66岁汉族 1942年9月8号生南京市雨花台区邓府山村41幢的1 03 退休在家审:由原告委托代理人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说明你们的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
原告委托代理人:童铮恺,正日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权限审:由被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
被告:彭宇,男,1980年7月2日生汉族,江苏豪威有限公司职工,现住南京市鼓楼区司马街南宁花园13号审:由被告委托代理人分别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说明你们的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
被告委托代理人:何尧,锦天城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权限审:原告,你对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有无异议?原告:无审:被告,你对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有无异议?被告:无审:经过审查,上述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及委托权限与庭审前办理的手续一致,当事人之间未提出异议,出庭资格有效,准许参加诉讼。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有举证、质证、请求调解、进行辩论和最后陈述的权利,原告有权放弃诉讼请求,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的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在庭审中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前提出,反诉也是如此,同时当事人对提出请求或者反驳应当提供证据,上述诉讼权利和义务在应诉通知和庭前证据交换阶段已经书面告知了当事人,对此,当事人是否清楚?原告:清楚被告:清楚审:南京市鼓楼区法院今天依法使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徐寿兰与被告彭宇人身纠纷一案。
下面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本案由审判长孙芮,审判员许洁、蒋艳组成合议庭,书记员蒋艳担任法庭记录。
有关合议庭组成人员的通知,已经在庭前书面通知了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对本案合议庭人员,书记员,认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提出理由申请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的;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对于本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是否提出回避请求?原告:不申请。
被告:不申请。
二、法庭调查阶段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重点是双方争议的事实。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主张的,应当说明理由。
当事人陈述应当围绕诉讼请求、争议事实等与本案有直接联系的内容进行,首先原告陈述起诉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
原告代理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40460.7元、护理费4497元(住院期间护理费897元、出院后护理费3600元)、营养费3000元、伙食费346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630元、残疾赔偿金71985.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鉴定费500元,共计人民币136419.3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06年11月20日上午,原告在本市水西门公交车站等83路车。
大约9时30分左右,两辆83路公交车进站,原告准备乘坐后面的83路公交车,在行至前一辆公交车后门时,被从车内冲下的被告撞倒,导致原告左股骨颈骨折,住院手术治疗,对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以及精神和身体上的巨大损伤。
因原、被告未能在公交治安分局城中派出所达成调解协议,故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1、《询问笔录》电子文档一份,来源于南京市城中派出所2、《医疗清单》一份,来源于南京市鼓楼区人民医院3、《医院诊断书》一份,来源于南京市鼓楼区人民医院审判长:原告对诉讼请求事实理由有无变更或补充。
原告:没有。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陈述答辩意见及事实理由。
被告代理人:请求事项1、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2、判决原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06年11月20日上午,我方当事人乘坐一辆83路公交车至本市水西门公交车站下车,从后门下车时,看见原告摔倒在地,走了几步上前扶起原告,我方当事人并没有看到原告是怎么摔倒的,当时还有证人陈二春与我方当事人一起扶起原告,后来证人陈二春用手机给原告家人打电话,等待原告家人过来将原告送往医院。
这个过程中,原告的态度一直很好,不停地在感谢我们。
只是原告儿子到来并到了医院后,原告突然改口说是我方当事人将其撞倒。
因未能与原告达成一致共识,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维护我方当事人正当利益,还我方当事人清白。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证人陈二春,现住南京市鼓楼区司马街南宁花园13号审判长:被告对答辩意见有无变更或补充。
被告:没有。
审判长:合议庭听取了诉辩双方的意见,正义的焦点主要在于一、原、被告是否相撞;二、原告损失的具体数额;三、被告应否承担原告的损失【质证阶段】审判长:下面对支持这部分的事实证据进行举证、质证。
首先由本案原告出示证据,被告进行质证(注;由法警从原告代理人处接过证据材料,拿给书记员记录,再从书记员处拿给审判长审判员传阅,再拿给被告方,最后交回审判长处。
)原告代理人:我方提供如下证据:1、由处理事故的南京市城中派出所制作的询问笔录的电子文档一份,其内容表明被告当事不否认与原告发生相撞2、由南京市鼓楼区人民医院开具的关于原告徐寿兰在住院期间的医疗清单,共计人民币136419.3元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医院开具的医院诊断原告为左股骨颈骨折,经司法鉴定为8级伤残。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被告代理人:对于原告提出的医疗清单和伤残鉴定书这两份证据,我方无异议,但对于原告提出的第一份证据,即由南京市公安局城中派出所提供的电子文档笔录持有异议,1、电子文档笔录上显示的制作时间是2006年11月12号,即事故发生后的第二天。
而事故是在当天报案的,笔录为何不是当天完成。
2此份证据的来源不合法。
首先,提供电子文档笔录的南京市城中派出所所长对此份证据的来源屡次说谎,其称自己找了6次也没有找到当天的报案笔录,不过他自己却用手机将那份笔录拍了下来。
其次,当被追问到是用谁的手机拍的时,其谎言再次被揭穿,卢所长承认这些照片是原告的儿子拍下的,因原告儿子也是公安人员,他就把原告儿子手机扣下,并一再保证这些照片一直保存在他这里。
问题在于原告儿子是如何接触到这份笔录的,为什么还能从容不迫的拍照,当时保管笔录的警察即使不在屋,那么其他同事呢?此外,既然原告的儿子是偷拍而被发现,那么把拍摄的内容直接删除就可以了,为何要扣押手机,扣押手机是出于什么理由,是否出具了相关手续。
这部手机现在在哪,为什么没有和本案卷宗一起丢失?3、根据证据规则,只有复制品而无原件核实的复制品,除非对方当事人认可,或者别的证据能证明复制品属实,否则,证据的形式就不合法。
因此,我放对由与原告有利害关系的儿子拍下的这份笔录持有异议,我方对此份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表示怀疑。
审判长:原告有无证人到庭作证?原告代理人:没有。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出示证据,由原告进行质证被告代理人:我方无物证审判长:被告有无证人到庭作证?被告代理人:有。
我方要求证人陈二春出庭作证。
审判长:本庭准许。
传证人陈二春到庭。
(法警带人)审判长:证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所地,你与被告关系?证人:我叫陈二春,男,今年50岁,南京市鼓楼区京华图书馆馆长。
住南京市鼓楼区红棉小区。
与被告无任何关系。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做证。
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者做伪证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证人听清楚没有?证人:听清楚了。
审判长: 证人陈二春,本案徐寿兰诉彭宇人身侵权一案发生时,你是否在现场目睹发生经过?证人:是,我当是因为在案发地点南京市水西门公交车站等候公交车,所以看到的。
审判长:你把当时的情况说一下。
证人: 2006 年11月20日上午,我与本案原告在南京市水西门公交车站等候公交车,当时她站在我右边,左手拎着包,右手拎着一个保温瓶。
大约9时30分左右有2辆83路公交车同时进站。
本案原告准备乘坐后面的83路公交车,就左手拎着包,右手拎着一个保温瓶,和其他几个人一起,沿着候车站台下面的机动车道跑向第二辆83路公交车。
当时,总共有三、四个人是一起跑过去的。
后来我就看到本案原告倒在地上,一个年轻人,也就是本案被告从车上下来,并走了几步上前去扶原告起来。
当时,我没有看到老太是怎么摔倒的,但看到年轻人(彭宇)走过去扶她,我也赶过去扶原告,后来我用手机给原告家人打电话,这个过程中,原告的态度一直很好,不停地在感谢我们。
后来原告的儿子赶到之后,我就离开了。
审判长:原告你是否需要向证人提问?原告代理人:需要。
原告代理人:证人你是否亲眼看到原告与被告相撞?证人;没有。
原告代理人:我问完了。
审判长:被告你是否需要向证人提问?被告代理人:需要。
被告代理人:你看见被告撞倒原告了吗?证人;没有,当我看见原告时,她已跌在地上,一个年轻人,也就是本案被告就走了几步上前扶起她。
我也跟着过去帮忙。
被告代理人:原告在被告扶他起来时,有没有说什麽话?证人;我上去帮忙扶她时,她不停地对我和被告说谢谢。
被告代理人:在原告的儿子来了之后,原告的态度有否转变?证人;没有,还说不会连累我们,说我和被告都是好人。
被告代理人:我问完了。
审判长: 证人,你刚才回答是否属实?证人:属实。
审判长: 请法警带证人退庭。
审判长:原告有无证人到庭作证,原告代理人:没有。
(审判长:鉴于庭审前,已进行证据交换,双方当事人以表示在举证期限内证据提交终结,现根据庭审调查对下列证据予以认证)三、法庭辩论阶段审判长:法庭调查终结。
下面进行法庭辩论,现在合议庭根据庭审质证和庭审调查已查明的事实,确定法庭辩论时双方当事人应围绕下列争议焦点进行:一、原、被告是否相撞;二、原告损失的具体数额;三、被告应否承担原告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