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报废摩托车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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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摩托车报废流程

2024年摩托车报废流程

2024年摩托车报废流程In 2024, the process for scrapping motorcycles will involve several steps to ensure that the vehicles are properly disposed of in an environmentally friendly 年,摩托车报废流程将涉及多个步骤,以确保车辆以环保的方式得到适当处理。

Firstly, motorcycle owners will need to contact a licensed scrapyard or recycling center to arrange for the disposal of their vehicle. Motorcycle owners may feel a sense of reluctance to part with their beloved motorbikes, especially if they have sentimental value or have been a reliable mode of transportation for many years.首先,摩托车车主需要联系持有许可的废车场或回收中心,安排车辆的处置。

摩托车车主可能会对分别他们心爱的摩托车感到不舍,特别是如果这些摩托车具有情感价值,或者多年来一直是可靠的交通工具。

Once the scrapyard or recycling center has been contacted, the motorcycle will need to be transported to the designated location for scrapping. This can be a logistical challenge for some owners, as they may not have access to a vehicle capable of towing their motorcycle to the scrapyard.一旦与废车场或回收中心联系上,摩托车车主需要将车辆运输到指定的报废地点。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三轮摩托车的通告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三轮摩托车的通告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三轮摩托车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潮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3.05.16
•【字号】潮府[2003]22号
•【施行日期】2003.1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三轮摩托车的通告
(潮府〔2003〕22号)
为加强市城区交通管理,减少城市噪声和尾气污染,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我市的三轮摩托车进行全面清理整治。

现就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自2003年11月1日起,禁止三轮摩托车进入市城区行驶。

禁行范围为:凤东路和东山路交叉点以西,枫溪广场以东,潮州大道南端以北,富丽广场以南的市城区。

具体范围以公安交警部门的交通禁行标志为准。

二、自2003年11月1日起,凡进入禁行区域行驶的三轮摩托车,由公安交警部门采取滞留拯救措施,对有关人员按《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依法予以处罚。

属无牌无证(含假牌假证)的车辆,即送金属回收公司强制拆解。

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三轮摩托车的营运管理,对没有营运资格参与营运的,应依法从严处罚。

四、市城管、残联等部门应密切配合,协同公安、交通部门做好此项工作。

五、对违反本通告规定且妨害执行公务者,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00三年五月十六日。

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市区摩托车实行总量控制的通告-

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市区摩托车实行总量控制的通告-

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市区摩托车实行总量控制的通告正文:---------------------------------------------------------------------------------------------------------------------------------------------------- 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市区摩托车实行总量控制的通告为解决市区摩托车越来越多所带来的交通和环境噪声污染问题,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建议,市政府决定对市区摩托车总量实行控制,逐年减少摩托车入户数量。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2003年2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凡在市区办理摩托车入户的,必须由车主本人持身份证和市区户口薄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申请登记,并依次领取注册登记序码,然后按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市公证处每月举行的发牌指标公开摇珠,中签者凭中签序码、车辆相关资料在30日内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办理车辆入户手续,逾期无效。

二、除悬挂市区号牌的车辆允许在市区行驶外,所有外地号牌摩托车严禁进入市区交通路段。

海陵岛经济开发试验区和江城区平冈镇、埠场镇居民新购的摩托车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安排一个专门号段的车牌,不需参加发牌指标公开摇珠,但新入户的摩托车不准在市区交通路段行驶;居住在市区的阳东县干部、职工在2003年4月30日之前,可凭市区户口薄或法人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的证件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办理其所属阳东县辖区号牌的摩托车迁回市区手续。

三、从外地迁入市区的居民其在用的外地号牌摩托车,凭车主在市区的户口薄和摩托车相关证件在2003年4月30日之前,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办理转入手续,改挂阳江市区号牌。

四、两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和边三轮摩托车累计行驶里程达到10万公里,正三轮摩托车累计行驶里程达到8万公里的一律实施报废。

报废的摩托车,可如数配给车主新车入户指标;二冲程摩托车、机动三轮车、50C(含50C)以下及250C(含250C)以上排量摩托车一律不予办理入户。

电动摩托车报废申请书模板

电动摩托车报废申请书模板

电动摩托车报废申请书
尊敬的车辆管理所:
您好!我是XXX,持有电动摩托车行驶证,证号:XXXXXXXXXX。

在此,我向您提交关于我名下电动摩托车报废的申请。

一、报废车辆信息
1. 车辆类型:电动摩托车
2. 车辆品牌:XXXX
3. 车辆型号:XXXX
4. 车辆颜色:XXXX
5. 车辆识别代码(VIN):XXXXXXXXXX
6. 注册日期:XXXX年XX月XX日
7. 行驶证编号:XXXXXXXXXX
二、报废原因
1. 车辆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规定,我自愿将该车辆报废。

2. 车辆因故障频繁,维修成本过高,严重影响出行安全,为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减少交通事故风险,我决定将该车辆报废。

3. 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无法保证正常行驶,为确保本人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我选择将该车辆报废。

三、报废程序
1. 我已与具有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的企业取得联系,并将车辆交付给对方进行报废处理。

2. 报废企业已向我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证明该车辆已纳入报废机动车回收体系,并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拆解、销毁等处理。

3. 我将《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提交至贵所,申请办理车辆注销登记手续。

四、承诺事项
1. 所提供的车辆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如有虚假陈述,本人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车辆报废后,将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处理车辆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等证件,确保不再上路行驶。

3. 积极配合车辆管理所进行相关查验、审核工作,确保报废手续的顺利完成。

请您审慎办理我的电动摩托车报废申请,谢谢。

2023年摩托车报废标准

2023年摩托车报废标准

2023年摩托车报废标准
一、报废年限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摩托车报废年限为13年。

如果摩托车行驶里程超过10万公里,即使车辆状况良好,也将强制报废。

二、报废程序
1.车主需要将摩托车送到当地的机动车回收企业进行报废。

在报废前,车主需要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车辆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书等。

2.机动车回收企业会对车辆进行检验,并对符合报废条件的车辆进行拆解。

同时,回收企业会出具报废车辆回收证明。

3.车主需要将报废车辆回收证明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提交给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完成车辆注销手续。

4.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审核车主提交的材料,并出具注销证明。

三、强制报废
如果摩托车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将被强制报废:
1.车辆因交通事故导致严重损坏,无法修复。

2.车辆因自然灾害或火灾等原因造成严重损坏,无法修复。

3.车辆技术状况不符合国家标准,无法通过年检。

4.车辆连续三年未进行年检。

5.车辆被盗后,经过一定时间的追查仍未找回。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摩托车被强制报废,车主需要立即将车辆送至机动车回收企业进行报废处理,并办理相关注销手续。

否则,车主将面临无法办理新车注册登记等不良后果。

关于实施《北京市摩托车报废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告

关于实施《北京市摩托车报废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告

关于实施《北京市摩托车报废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告2009-05-11为加强摩托车报废管理,进一步改善本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现就实施《北京市摩托车报废管理办法》有关问题通告如下:一、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摩托车,须办理报废:1、自初次登记之日起满8年,且在检验期满后4个月内未进行延缓报废检验或者在一个检验周期内连续三次检验不合格的;2、自初次登记之日起满11年的;3、符合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报废标准的。

二、自初次登记之日起满11年的摩托车(即:1991年11月1日以前登记的摩托车,含已经检验合格且在有效期内的摩托车),须在2003年2月1日前办理报废。

三、自初次登记之日起满8年的摩托车需延长使用年限的,其所有人应自检验期满后到下列规定的检测场或车管站进行检验(检测场名称、地点见附件1)。

1、城八区京A号牌摩托车到老山、学院路、盛华机动车检测场进行检验;2、远郊区县京A、京B号牌的摩托车在本区县具有摩托车检测线的检测场检验,没有摩托车检测线的区县,到本区县车管站进行检验。

经检验合格的,可以延长使用年限,但最长不超过3年;延长使用年限的摩托车每4个月检验一次。

延长使用年限届满或者在一个检验周期内连续三次检验不合格的,必须报废。

四、符合报废条件的摩托车,其所有人须按下列规定办理报废:1、京A号牌的摩托车到车管分所办理报废,京B号牌的摩托车在本区、县车管站办理报废(具体管辖分工及办公地点见附件2);2、自办理报废登记之日起7日内,持车管分所或者车管站出具的《机动车报废证明》,到摩托车报废回收企业交售须报废的摩托车(摩托车报废回收企业的名录见附件3);3、自交售摩托车后7日内,持下列证明到办理报废登记的车管所或者车管站办理注销登记。

(1)《机动车报废回收证明》;(2)身份证明;(3)《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4)属海关监管的摩托车,还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五类车的通告-穗府[2010]27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五类车的通告-穗府[2010]27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五类车的通告
正文:
----------------------------------------------------------------------------------------------------------------------------------------------------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五类车的通告
(穗府〔2010〕27号)
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维护道路交通正常秩序,现就整治“五类车”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五类车”是指电动车(四轮电瓶车、电动自行车)、摩托车(二轮、三轮摩托车,机动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人力三轮车、拼(改)装报废车。

二、禁止电动车、人力三轮车、无本市合法号牌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行驶;禁止摩托车在本市禁止摩托车行驶的区域内行驶。

目前滞留本市的上述车辆的车主和实际支配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自行将车辆迁移出本市禁行区域。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日后,对违反本通告的,一律依法从严查处;符合行政拘留法定情节的,一律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对拼(改)装报废车辆,一律依法收缴并销毁。

四、凡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0年12月31日。

有效期满,由市公安局会有关部门制定文件实施长期管理。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九月十五日——结束——。

摩托车报废标准新规定2022

摩托车报废标准新规定2022

摩托车报废标准新规定2022
2020年,中国政府出台了《摩托车报废标准新规定2022》,根据这项新规定,2022年开始,摩托车应当遵守一系列新规定进行报废。

首先,摩托车5万公里使用寿命限制将从目前的8年延长至10年,并且到2023年前将不再接受延长。

此外,所有的摩托车都将需要定期进行检查与保养,以确保机体安全可靠。

此外,摩托车的报废标准也将从现有标准上调整。

根据新规定,当摩托车的燃油量低于5升时,就需要报废;摩托车的底盘损坏面积不得超过25%;摩托车的车架及其他零部件的磨损程度,绝不得超过50%;摩托车的安全带磨损程度不得超过75%;摩托车的制动系统也需要定期检查,确保每个部分均在安全可靠的范围内。

根据新规定,2022年以后,所有准备注册新摩托车的车辆,将需要通过《摩托车新规定2022》中所规定的安全要求,方可注册。

这些安全要求将包括摩托车的底盘要求、车架要求、燃料系统要求以及电子组件要求等等。

任何不符合要求的摩托车将无法注册,也无法上路行驶。

此外,中国政府还将对新摩托车的安全性能进行严格的检测。

根据新规定,任何新的摩托车必须经过严格的安全检测,以确保其安全性和可靠性。

通过这项新规定,政府将充分保护摩托车驾驶者的安全。

旨在更好地保障摩托车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为中国驾驶者和摩托车市场
提供更加安全的驾驶环境,并确保摩托车的质量与安全性能达到更高的标准。

促进摩托车产业的可持续发展,确保摩托车报废标准的安全,是政府支持摩托车行业发展、确保摩托车驾驶者安全的重要举措。

这项新规定在2022年实施后,将为摩托车行业及其从业人员带来更多安全保障,确保摩托车安全可靠、维护摩托车行业的健康发展。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摩托车管理的通告-武政规〔2014〕17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摩托车管理的通告-武政规〔2014〕17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摩托车管理的通告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摩托车管理的通告武政规〔2014〕1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摩托车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三环线(含)以内区域全天禁止外地及本市新城区摩托车通行。

本市中心城区现有注册的摩托车,自达到国家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之日起禁止上道路行驶。

二、本市中心城区停止摩托车的注册登记,停止外地及本市新城区注册登记摩托车的转入。

三、三环线以内区域禁止摩托车销售。

四、禁止无牌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禁止非法改装摩托车;禁止摩托车加装阳伞、顶篷、座椅等妨碍交通安全的装置。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用途摩托车不受本通告关于注册登记及通行规定的限制。

七、本通告所称中心城区是指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和武汉化工区;新城区是指蔡甸区、江夏区、东西湖区、汉南区、黄陂区和新洲区。

八、本通告自2014年9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江岸区等区域暂时停止新增摩托车牌证办理的通告》(武政〔2002〕39号)同时废止。

武汉市人民政府2014年9月7日——结束——。

旧摩托车报废承诺书范文

旧摩托车报废承诺书范文

旧摩托车报废承诺书范文尊敬的交通管理部门:本人,姓名:[您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您的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您的联系电话],现居住地址:[您的居住地址]。

我在此郑重承诺,本人拥有的一辆旧摩托车,车牌号码为[车牌号码],车辆型号为[车辆型号],车辆识别代号为[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码为[发动机号码],因长期使用导致车辆性能下降,已不符合安全行驶标准,现决定将其报废。

一、我承诺,该旧摩托车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进行报废处理,不私自拆解、改装或转卖,确保车辆不会再次流入市场,避免造成安全隐患。

二、我承诺,将积极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管工作,按照规定时间将车辆送至指定的报废回收企业,完成报废手续。

三、我承诺,在车辆报废后,将及时到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销手续,确保车辆信息在交通管理系统中得到正确更新。

四、我承诺,对于因车辆报废产生的任何法律责任,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推诿、不逃避。

五、我承诺,将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提高自身安全意识,不驾驶报废车辆,不参与任何非法车辆交易活动。

六、我承诺,对于车辆报废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环境污染问题,将采取必要措施,确保环境安全。

七、我承诺,对于车辆报废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经济问题,将按照国家规定和市场行情,合理处理,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利益。

八、我承诺,对于车辆报废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其他问题,将积极沟通,妥善解决,确保报废过程顺利进行。

本人深知报废旧摩托车的重要性,也明白这一行为对于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意义。

我将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执行上述承诺,为构建安全、和谐的交通环境贡献自己的力量。

此致敬礼!承诺人:[您的签名]日期:[填写日期][注:本承诺书为范文,具体内容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

摩托车报废标准新规2023

摩托车报废标准新规2023

摩托车报废标准新规2023摩托车作为一种常见的交通工具,对于道路交通安全具有重要的影响。

为了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摩托车报废标准。

近日,我国发布了摩托车报废标准的新规定,将于2023年正式执行。

新规定针对摩托车的报废年限、排放标准和安全配置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和要求。

首先,根据新规定,摩托车的报废年限将统一规定为15年。

这一调整旨在减少老旧摩托车的使用,提升整体车辆的安全性能和排放水平。

同时,新规定还明确规定了不同排量的摩托车的报废年限,并对高排量摩托车的报废标准进行了进一步严格化。

除了报废年限的调整,新规定还提出了更为严格的排放标准。

根据新规定,摩托车在使用过程中需要定期进行尾气排放测试,确保排放水平符合国家的要求。

对于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摩托车,将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整改或报废处理,以减少环境污染。

新规定还对摩托车的安全配置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根据新规定,所有摩托车必须配备有效的刹车系统、前后灯光和安全带等安全设施,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测。

此举旨在提升摩托车的整体安全性能,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对于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摩托车,新规定还明确了相应的报废处理程序。

根据规定,摩托车所有人需将其交由指定的报废处理机构进行拆解和回收利用。

这一举措不仅可以有效降低摩托车报废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还可以促进废旧资源的再利用和循环经济的发展。

新规定的发布对于促进摩托车行业的健康发展和提升整体交通安全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统一的报废年限和严格的排放标准,可以逐步淘汰老旧摩托车,减少尾气排放和环境污染。

与此同时,提高摩托车的安全配置要求,可以降低交通事故的发生率,保障骑行者的安全。

然而,新规定的实施也面临一些挑战和困难。

首先,摩托车报废标准的调整需要广大摩托车所有人的积极配合和理解。

其次,摩托车报废处理机构的建设和管理也亟待加强,以确保废旧摩托车的拆解和回收利用符合规范和环保要求。

摩托车报废标准新规2023的发布对于推进摩托车行业的转型升级和提升交通安全水平具有积极的意义。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车辆管理的通告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车辆管理的通告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车辆管理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滁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1.01•【字号】滁政[2007]108号•【施行日期】2007.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车辆管理的通告(滁政〔2007〕108号)为维护我市城市道路交通秩序,进一步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交通安全,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规定,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强市区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车辆管理,通告如下:一、实行市区摩托车总量控制的原则。

市区现有摩托车总量控制不再增加。

每年强制报废的摩托车数为当年新增的摩托车登记数。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每年年初公示准予登记的摩托车总量和当年允许登记的新增摩托车数量。

二、实行电动自行车登记制度。

对车速不超过每小时20公里,总重量不超过40千克,具有脚踏功能,符合非机动车产品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本通告发布前购买的车辆自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新车自购买之日起30日内,车辆所有人应当持身份证件(车辆属单位的,提交其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经办人身份证)、购买凭证、车辆出厂合格证到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登记上牌手续。

三、实行客运人力三轮车限量登记制度。

市区现已注册登记的客运人力三轮车748辆,总量不再增加;其他用途的人力三轮车不予登记。

四、实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制度。

车辆所有人应当持有效购买证明、车辆合格证、所在区残联出具的车辆所有人下肢残疾的证明及本市常住户口到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登记上牌手续。

五、对既不符合非机动车产品国家标准,又未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公告的有动力驱动装置的车辆不予登记,但在本通告施行前购买的,车辆所有人应当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60日内凭购买凭证和本人身份证件到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临时通行标志,可以上道路行使,行使时应当遵守机动车通行有关规定,不得搭载人员,并随车携带《临时通行证》、轻便摩托车驾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标志。

公安部关于执行《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公治[1999]585号

公安部关于执行《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公治[1999]585号

公安部关于执行《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公安部关于执行《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公治[1999]585号1999年4月27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1999年3月25日,公安部第38号令发布施行了《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该《办法》将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工作纳入了法制化轨道,对于保护合法经营,预防、控制和打击走私、盗窃、抢劫机动车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现就《办法》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协调配合,明确公安机关内部职责分工。

机动车修理业和报废机动车回收业的管理工作,在公安机关内部统一由治安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对民警进行业务培训,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进行年度审核。

属地公安派出所负责日常管理和治安检查工作,督促企业治安责任人落实各项治安防范措施。

派出所民警对辖区内的机修厂、点和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每月至少检查一次,检查时要有书面检查记录,发现和接报可疑情况要及时处理,重大情况及时上报。

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公安部《关于实施〈汽车报废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公交管(1997)261号)要求,将报废机动车的车主、车型等信息通报给当地国家认定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同时,公安机关要与交通、内贸、工商等有关部门加强相互间的协调配合工作。

二、严厉查处违法犯罪活动。

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报告的可疑情况,公安机关要立即派员前往调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处理决定。

上海市交通局关于加强本市单位摩托车管理的通告

上海市交通局关于加强本市单位摩托车管理的通告

上海市交通局关于加强本市单位摩托车管理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交通局•【公布日期】2006.09.30•【字号】•【施行日期】2006.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交通局关于加强本市单位摩托车管理的通告根据《上海市城市交通白皮书》关于“逐步减少摩托车,并加强对摩托车的管理”要求,经机动车额度管理联席会议决定,自2006年10月1日起,对本市单位沪A、沪B摩托车(轻便摩托车除外)注销(报废)后不再更新,并实施分类管理措施。

一、办理范围和方式除特殊行业外,党政机关、国有和集体企事业车辆控购单位和其他单位的沪A、沪B摩托车取消更新,但其额度(转籍除外)可委托拍卖。

特殊行业如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司法局、安全局、电信、邮政、快递、自来水、煤气、电力等单位摩托车注销(报废)后,如有需求可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换发摩托车额度证明。

同一系统单位之间的摩托车可转让使用,不同系统的单位摩托车不得过户转让。

二、办理条件1、单位沪A、沪B摩托车已办理注销(报废)手续的、且持有在有效期内的注销(报废)证明的。

2、单位失窃摩托车已办理失窃登记满1年且持有在有效期内的失窃注销证明的。

3、本通告实施前,单位持有在有效期内的《上海市机动车注销(报废)更新证明》和《上海市失窃机动车注销更新证明》的。

三、办理部门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司法局、安全局等单位换发摩托车额度证明手续,由市公安局负责审核办理;电信、邮政、快递、自来水、煤气、电力等单位换发摩托车额度证明手续,以及单位摩托车额度委托拍卖手续,由市交通局负责审核办理。

特此通告。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二○○六年九月三十日。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公布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公法字〔2018〕255号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公布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公法字〔2018〕255号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公布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正文:----------------------------------------------------------------------------------------------------------------------------------------------------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公布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公法字〔2018〕255号为推进依法行政,解决行政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互相抵触、依据缺失、不适应当前社会发展等问题,市局近年来多次组织对全局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为便于查阅,现将2009年至2015年清理工作中废止或宣布失效的67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标题文件编号1 北京市消火栓维护管理规定京公消秘字〔1981〕17号2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实行统一施工断路标志的通告3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保证天安门广场地下行人通道畅通、整洁、安全的通告4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对残疾人使用的机动小三轮车加强管理的通告5 关于电动轻骑车生产销售管理的通告6 北京市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定7 北京市夜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京公消字〔1988〕688号8 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严格制止非法生产、销售、驾驶残疾人专用机动三轮车的通告9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确保加油站和机动车加油安全预防火灾事故发生的通告10 关于本市出租汽车招手停车地点的通告11 关于对道路范围内设置指路牌、广告牌加强管理的通告12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机动车火星消除器使用管理的通知京公消字〔1991〕423号13 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销售特种车警灯、警报器加强管理的通告14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对东西长安街大型客车交通管理的通告15 关于对外籍机动车、驾驶员加强交通管理的通告 1992年第1号16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驾驶和乘坐小型客车必须使用安全带的通告 1993年第2号17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出租汽车捡拾物品的通知京公治字〔1993〕276号18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关于火灾调查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京公消字〔1993〕429号19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临时占用道路审批管理若干规定 1994年第2号20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保障环卫工人道路清扫作业安全的通告 1994年第8号21 北京市公安局、北京海关关于对外商常驻机构及非居民长期旅客免税或征税进京的自用车辆办理解除监管手续的通告 1994年第9号22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部分道路设置出租汽车上下乘客停车站的通告 1995年第18号23 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改革旧二轮摩托车交易管理的通告京公通字〔1995〕24号24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市区公共电汽车通行有关规定的通告 1996年第1号25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警灯、警报器安装使用管理的通告 1996年第13号26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实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办法》的通告 1996年第16号27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对王府井大街恢复部分车辆通行的通告 1996年第17号28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设置公共交通专用车道增设公交专用车道标志标线的通告 1997年第8号29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问题的通知 1998年第1号30 北京市公安局、商务委、人民银行北京分行经营金银珠宝等贵重物品治安保卫管理规定京公经保字〔1998〕410号31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对市区主要道路机动车行驶采取交通管制措施的通告 1998年第14号32 北京市重点建设项目治安保卫工作规定京公经保字〔1998〕901号33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对本市机动车驾驶员实行牡丹交通卡管理的通告 1999年第4号34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对占路停车实行计时收费器管理的通告 1999年第5号35 北京市公安局公开调解治安案件工作规范京公法字〔1999〕598号36 北京市消防安全专项培训实施办法京公消字〔2001〕993号37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对货运机动车超载进一步加强专项整治的通告 2001年第3号38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调整市区部分道路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2001年第12号39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启用换发2002式自行车牌证的通告 2002年第6号40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天安门地区对人力小三轮车采取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2002年第14号41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 2002年第16号42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城市铁路安全管理的通告 2002年第20号43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实行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通告 2002年第24号44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实施《北京市摩托车报废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告 2002年第27号45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调整四环路部分道路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2002年第28号46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机动车驾驶员自行快速解决交通事故的通告 2003年第3号47 关于维护足球赛场秩序的通告 2003年第5号48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调整本市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有关事项的通告 2003年第10号49 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对19座以下高排放载客汽车采取限行措施的通告 2003年第15号50 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调整本市机动车注册登记流程和开展机动车售前检验工作的通告 2003年第16号51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八达岭高速公路进京方向部分路段对载货汽车限行的通告 2003年第23号52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地铁八通线安全管理的通告 2003年第28号53 北京市公安局对五环路采取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2003年第29号54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对故宫筒子河道路采取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2004年第7号55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的通告 2004年第8号56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场所标准的通告 2004年第23号57 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消防安全性能化工作原则规定的通知京公消字〔2004〕365号58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范围、程序和行政处罚权限规定》的通知京公消字〔2004〕896号59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责令吸食注射毒品人员限期进行登记的通告 2005年第2号60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实施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的通告 2005年第16号61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实施行政许可的通知京公治字〔2006〕 448号62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保安培训机构审批工作规范》的通知京公内保字〔2007〕784号63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公治字〔2008〕8号64 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京公消字〔2009〕546号65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调整外埠进京载货汽车行驶道路范围的通告 2009年第17号66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五环路外部分道路禁止外埠载货汽车驶入的通告 2010年第6号67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对非本市进京载客汽车采取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2010年18号北京市公安局2018年3月16日——结束——。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摩托车、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及装配动力装置的无牌无证车辆专项整治的通告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摩托车、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及装配动力装置的无牌无证车辆专项整治的通告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摩托车、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及装配动力装置的无牌无证车辆专项整治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玉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9.09•【字号】玉政发[2013]33号•【施行日期】2013.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摩托车、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及装配动力装置的无牌无证车辆专项整治的通告(玉政发〔2013〕33号)为严厉查处摩托车、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及装配动力装置的无牌无证车辆的非法营运、非法上路行驶、非法生产销售等行为,维护本市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规定,决定开展摩托车、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及装配动力装置的无牌无证车辆的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专项整治区域:人民路(二环茂林路口至玉福路口)、民主路(二环桂平路口至苗园路口)、教育路(二环名山路口至一环西路教育路西叉路口)、广场东路、江滨路、玉州路、城站路、大北路、内环路、迎宾大道、玉东大道等路段。

二、驾驶摩托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符合机动轮椅车国家标准(GB12995-2006),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二)摩托车、人力三轮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并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

三、驾驶人有以下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一)达到报废标准的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摩托车,强制报废,对驾驶人处500元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二)非下肢残疾的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50元罚款。

(三)驾驶未经注册登记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50元罚款。

旧摩托车报废申请书

旧摩托车报废申请书

我是贵部门的一名摩托车车主,车牌号为XXXXXXX。

在此,我郑重地向您提交我的旧摩托车报废申请书,恳请贵部门审批。

一、摩托车基本情况该车为我于XX年XX月购买,至今已使用XX年。

摩托车型号为XXXX,发动机号为XXXXXXX,车架号为XXXXXXX。

该车在购买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使用过程中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未发生重大交通事故。

二、报废原因1. 车辆老化:随着使用年限的增长,该摩托车各部件磨损严重,维修成本逐年上升。

为确保行车安全,我决定提前报废该车辆。

2. 环保要求: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对机动车排放标准提出了更高要求。

该摩托车已无法满足当前环保标准,报废势在必行。

3. 车辆故障:在近期使用过程中,该摩托车频繁出现故障,维修难度大,维修成本高。

为了不影响正常出行,我决定报废该车辆。

三、报废流程1. 我将按照贵部门的要求,准备相关手续,包括车辆登记证书、行驶证、购置税完税证明等。

2. 我将主动联系报废回收企业,按照规定进行报废回收。

3. 我将积极配合贵部门对报废车辆进行核查,确保报废流程顺利进行。

四、承诺1. 我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无虚假、隐瞒。

2. 我将严格按照报废流程办理手续,积极配合贵部门的工作。

3. 我承诺报废车辆后,不再使用该车辆进行非法营运等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鉴于以上原因,我特向贵部门申请报废我的旧摩托车。

恳请贵部门予以审批,并给予办理报废手续。

在此,感谢贵部门对我的关心与支持!此致申请人:XXX联系电话:XXXXXXXXX申请日期:XXXX年XX月XX日。

个人摩托车报废申请书模板

个人摩托车报废申请书模板

尊敬的车管所:您好!我是XXX,现居住于XXX,在此特向贵所提交我的摩托车报废申请。

我的摩托车车型为XXX,车牌号码为XXX,购置于XXXX年,至今已有XXX年使用历史。

在过去的几年里,该车为我提供了便利的交通工具,陪伴我度过了许多难忘的时刻。

然而,随着使用年限的增加,该车性能逐渐下降,安全隐患也日益凸显。

为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我决定申请报废该车。

首先,我深知摩托车作为机动车辆,其安全性能对驾驶员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至关重要。

在我的摩托车使用过程中,虽然一直注重保养和维修,但随着年限的增加,车辆的各个部件都存在老化现象,潜在的安全隐患无法完全排除。

为了避免因车辆故障导致的道路交通事故,我认为报废处理是对自己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负责的选择。

其次,报废摩托车可以节约能源,有利于环保。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人们对环境保护的认识越来越深刻。

作为一名公民,我理应积极响应国家节能减排的政策,将报废摩托车进行回收处理,减少资源浪费,为保护环境贡献一份力量。

再次,报废摩托车也是响应国家政策的表现。

我国政府一直致力于推动机动车报废工作,通过实施报废政策,可以有效控制机动车数量,缓解城市交通压力,提高道路通行效率。

作为公民,我愿意积极配合国家政策,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在此,我郑重向贵所提交我的摩托车报废申请,希望贵所能够审批通过。

我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将报废摩托车交售给具有资质的回收企业,并办理相关注销登记手续。

同时,我也将积极推广环保出行方式,倡导绿色出行理念,为保护环境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最后,感谢贵所在百忙之中审阅我的申请,希望您能给予批准。

如有任何需要补充的材料,请随时通知我,我会尽快提供。

再次感谢您的关注和支持!此致敬礼!申请人:XXX联系电话:XXX申请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摩托车报废授权书

摩托车报废授权书

授权书编号:_______授权单位:_______授权日期: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规定》以及《摩托车报废标准》的相关规定,为确保道路交通安全,提高摩托车使用年限,现将摩托车报废事宜授权如下:一、授权内容1. 本授权书授权_______(以下简称“授权人”)对我单位登记注册的以下摩托车进行报废处理:摩托车牌号:_______车辆识别代号:_______发动机号码:_______车辆类型:_______购车日期:_______2. 授权人须按照《摩托车报废标准》的要求,对报废摩托车进行拆解、销毁,确保报废摩托车不再流入市场。

3. 授权人需在报废摩托车报废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二、授权期限本授权书自授权日期起至报废摩托车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日止有效。

三、授权条件1. 授权人须具备摩托车报废的相关知识和技能,确保报废摩托车安全、合法地处理。

2. 授权人须在报废摩托车报废过程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擅自改动车辆结构,确保报废摩托车报废后不再具备行驶条件。

3. 授权人须对报废摩托车进行拆解、销毁,不得将报废摩托车上的零部件出售或变卖。

四、责任承担1. 本授权书授权人授权事项,授权单位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 授权人违反本授权书规定,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授权人自行承担。

3. 若报废摩托车在报废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授权单位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五、其他事项1. 本授权书一式两份,授权单位和授权人各执一份。

2. 本授权书未尽事宜,可由授权单位和授权人协商解决。

特此授权!授权单位(盖章):授权人(签字):联系电话:地址:邮政编码: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国家工商局等七部门关于贯彻实施《关于禁止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通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等七部门关于贯彻实施《关于禁止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通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等七部门关于贯彻实施《关于禁止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通告》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国家计划委员会(已更名),机械工业部(已撤销),对外经济贸易部(已更名),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公布日期】1996.08.21•【文号】工商公字[1996]第241号•【施行日期】1996.08.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正文关于贯彻实施《关于禁止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通告》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公字[1996]第2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厅(局)、计委、进出口办(沿海开放城市、经济特区)、机械工业厅(局)、外经贸委(厅)、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广东海关分署、各直属海关:为了贯彻实施《关于禁止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进口汽车车身(含驾驶室)的准确定义(详见附件的文字及图形),由机械工业部负责解释。

在执行过程中,如对汽车车身(含驾驶室)是进口还是自制问题发生争议,由机械工业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确认,并予以裁决。

二、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利用进口汽车车身组装汽车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车型、数量在1996年内完成全部生产销售工作,不得结转。

三、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利用进口发动机(含全套发动机散件)组装生产摩托车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批准给该企业的机电产品(进口配额证明)和外经贸部授权机关签发给该企业的《进口许可证》及海关完税证明。

四、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利用进口摩托车车架装车及发动机(含全套散件)装车,均属非法拼装,由执法部门按照《通告》的要求予以没收。

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和海关没收的非法拼(组)装车辆,应送省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站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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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废摩托车的通告
井冈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在路面执法中依法暂扣了46辆摩托车,目前超过3个月仍未来处理。

请被暂扣摩托车驾驶人自此公告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前往井冈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法的部门接受处理,否则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等相关规定予以强制报废。

特此公告。

附:暂扣摩托车清单
井冈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
2014年6月30日
暂扣摩托车清单
2014年月日报废摩托车明细表
2014年月日报废摩托车明细表
2014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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