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报废摩托车的通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摩托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的通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摩托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管理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06.16
•【字号】穗府[2011]9号
•【施行日期】2011.06.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摩托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的
通告
(穗府〔2011〕9号)
为加强对本市摩托车(二轮、三轮摩托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管理,净化本市道路交通环境,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市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省及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现就加强摩托车(二轮、三轮摩托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本市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由市残疾人联合会统一核发,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注册登记并核发牌证。符合《广州市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残疾人,每人只能申领并注册登记1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不符合《广州市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管理办法》规定车型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不核发牌证,并禁止上道路行驶。
二、为严格查处摩托车及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非法营运、非法上道路行驶及扰乱交通、治安秩序的违法行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本市摩托车限行范围内各加油站停止给摩托车、无号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加油。各加油站或加油站工作人员违
反规定擅自为上述车辆加油的,依据有关管理制度追究责任。
三、对在本市非法生产、销售或擅自拼改装摩托车及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三轮摩托车、电动三轮摩托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的通告
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三轮摩托车、电动三轮摩托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西宁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04.02
•【字号】宁政[2011]45号
•【施行日期】2011.05.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三轮摩托车、电动三轮摩托车和残
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的通告
(宁政[2011]45号)
为加强对本市三轮摩托车、电动三轮摩托车及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管理,进一步改善城市道路交通环境,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三轮摩托车、电动三轮摩托车及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我市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三轮摩托车及电动三轮摩托车;禁止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违反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禁止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三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未列入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三轮摩托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不予核发牌证,禁止上路行驶。
三、购买符合注册登记条件的三轮摩托车,应当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门注册登记,领取牌照。
驾驶三轮摩托车必须考取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四、禁止非下肢残疾的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下肢残疾的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随身携带身份证、残疾人证和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下肢残疾证明。
公安部关于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
公安部关于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
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公安部
•【公布日期】1999.03.25
•【文号】公安部令[第38号]
•【施行日期】1999.03.25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治安管理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38号)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3月2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公安部部长贾春旺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五日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的治安管理,保护合法经营,预防、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的治安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治安管理,由所在地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负责。
公安机关应当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治安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治安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条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治安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治安防范工作,并履行下列义务:
(一)制定并落实各项治安防范制度;
(二)发现可疑情况和盗窃、抢劫、销赃等违法犯罪线索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三)监督做好查验、登记工作;
(四)对公安机关检查发现的治安隐患及时改正。
治安责任人的责任,不得因承包、租赁经营等原因转移给他人。承包、租赁经营负责人在承包、租赁期间应同时承担前款规定的治安责任。
深圳禁摩令的前世今生
深圳“禁摩令”的前世今生
深圳最近上了头条,不过不是因为房价上涨,也不是因为股票波动,是深圳公安局部署“百日行动”,加大对上路行驶的摩托车和电动车的查处。根据媒体报道,自2016年3月21日起,10天之内,就查扣了17975辆电动车,拘留874人,其中仅因无证被拘就达到670人,可谓战果辉煌。尽管网络上对深圳公安局此次“禁摩限电”行动充满了质疑和不满,并列举了无数的理由反驳其合法性,但这丝毫不影响深圳公安机关的决心。没办法,特区政府就是任性。
不过,作为一个法律人士,在对深圳“禁摩限电”的行为进行评价之前,我们有必要先搞清楚,什么是“禁摩限电”?深圳市的这项政策什么时候开始执行的?以及特区公安局为何这么任性,在长达二十年的时间里契而不舍的推进这项政策?
一、深圳“禁摩限电”的内容。
首先,我们要搞清楚,“禁摩”和“限电”是两回事。所谓“禁摩”,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指”禁牌“,即停止在深圳区域内摩托车的上牌;另一方面指“禁行”,即禁止摩托出上路行驶。深圳公安局此次的“禁摩”,包含了以上的两个方面。根据深圳市公安局的规定,自2008年1月1日之后不再为摩托车办理上牌手续,同时,禁止摩托车在深圳特区范围所有道路上行驶,此后,禁行范围逐步扩大,截止2016年,福田、罗湖、南山、盐田四区内全面禁止摩托车行驶,宝安、龙岗两区大部分道路禁止通行,光明、坪山、龙华、大鹏新区
部分道路禁止。
所谓“限电”指禁止手续不全及超过国家标准的电动车上路行驶,并对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技术标准、手续齐全的电动车进行总量控制、统一管理,在获得交警部门颁发的手续后允许在非限行道路上路行驶的行为。根据深圳市公安局的规定,合法的电动自行车在196条主干道和十个核心区域禁止通行,但剩余区域及道路不受限制。“限电”还意味着,凡是超标的、无照的电动车将被扣留车辆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行政拘留。
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市区摩托车实行总量控制的通告-
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市区摩托车实行总量控制的通告
正文:
---------------------------------------------------------------------------------------------------------------------------------------------------- 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市区摩托车实行总量控制的通告
为解决市区摩托车越来越多所带来的交通和环境噪声污染问题,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建议,市政府决定对市区摩托车总量实行控制,逐年减少摩托车入户数量。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03年2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凡在市区办理摩托车入户的,必须由车主本人持身份证和市区户口薄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申请登记,并依次领取注册登记序码,然后按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市公证处每月举行的发牌指标公开摇珠,中签者凭中签序码、车辆相关资料在30日内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办理车辆入户手续,逾期无效。
二、除悬挂市区号牌的车辆允许在市区行驶外,所有外地号牌摩托车严禁进入市区交通路段。海陵岛经济开发试验区和江城区平冈镇、埠场镇居民新购的摩托车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安排一个专门号段的车牌,不需参加发牌指标公开摇珠,但新入户的摩托车不准在市区交通路段行驶;居住在市区的阳东县干部、职工在2003年4月30日之前,可凭市区户口薄或法人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的证件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办理其所属阳东县辖区号牌的摩托车迁回市区手续。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三轮摩托车的通告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三轮摩托车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潮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3.05.16
•【字号】潮府[2003]22号
•【施行日期】2003.1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三轮摩托车的通告
(潮府〔2003〕22号)
为加强市城区交通管理,减少城市噪声和尾气污染,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我市的三轮摩托车进行全面清理整治。现就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自2003年11月1日起,禁止三轮摩托车进入市城区行驶。禁行范围为:凤东路和东山路交叉点以西,枫溪广场以东,潮州大道南端以北,富丽广场以南的市城区。
具体范围以公安交警部门的交通禁行标志为准。
二、自2003年11月1日起,凡进入禁行区域行驶的三轮摩托车,由公安交警部门采取滞留拯救措施,对有关人员按《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依法予以处罚。
属无牌无证(含假牌假证)的车辆,即送金属回收公司强制拆解。
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三轮摩托车的营运管理,对没有营运资格参与营运的,应依法从严处罚。
四、市城管、残联等部门应密切配合,协同公安、交通部门做好此项工作。
五、对违反本通告规定且妨害执行公务者,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00三年五月十六日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实施《北京市摩托车报废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告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实施《北京市摩托车报废管理办
法》有关问题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公安局
•【公布日期】2002.10.24
•【字号】2002年第27号
•【施行日期】2002.1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
正文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实施《北京市摩托车
报废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告
(2002年第27号)
为加强摩托车报废管理,进一步改善本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现就实施《北京市摩托车报废管理办法》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摩托车,须办理报废:
1、自初次登记之日起满8年,且在检验期满后4个月内未进行延缓报废检验或者在一个检验周期内连续三次检验不合格的;
2、自初次登记之日起满11年的;
3、符合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报废标准的。
二、自初次登记之日起满11年的摩托车(即:1991年11月1日以前登记的摩托车,含已经检验合格且在有效期内的摩托车),须在2003年2月1日前办理报废。
三、自初次登记之日起满8年的摩托车需延长使用年限的,其所有人应自检验期满后到下列规定的检测场或车管站进行检验(检测场名称、地点见附件1)。
1、城八区京A号牌摩托车到老山,学院路、盛华机动车检测场进行检验;
2、远郊区县京A、京B号牌的摩托车在本区县具有摩托车检测线的检测场检验,没有摩托车检测线的区县,到本区县车管站进行检验。
经检验合格的,可以延长使用年限,但最长不超过3年;延长使用年限的摩托车每4个月检验一次。延长使用年限届满或者在一个检验周期内连续三次检验不合格的。必须报废。
2023年摩托车报废标准
2023年摩托车报废标准
一、报废年限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摩托车报废年限为13年。如果摩托车行驶里程超过10万公里,即使车辆状况良好,也将强制报废。
二、报废程序
1.车主需要将摩托车送到当地的机动车回收企业进行报废。在报废前,车主需要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车辆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书等。
2.机动车回收企业会对车辆进行检验,并对符合报废条件的车辆进行拆解。同时,回收企业会出具报废车辆回收证明。
3.车主需要将报废车辆回收证明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提交给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完成车辆注销手续。
4.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审核车主提交的材料,并出具注销证明。
三、强制报废
如果摩托车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将被强制报废:
1.车辆因交通事故导致严重损坏,无法修复。
2.车辆因自然灾害或火灾等原因造成严重损坏,无法修复。
3.车辆技术状况不符合国家标准,无法通过年检。
4.车辆连续三年未进行年检。
5.车辆被盗后,经过一定时间的追查仍未找回。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摩托车被强制报废,车主需要立即将车辆送至机动车回收企业进行报废处理,并办理相关注销手续。否则,车主将面临无法办理新车注册登记等不良后果。
废弃摩托车物业温馨提示
废弃摩托车物业温馨提示
尊敬的业主们,您们好!
近期,我们注意到小区内出现了一些废弃的摩托车,这些摩托车占用了小区的公共空间,不仅影响了小区的美观,还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不便。为了提升小区的整体环境质量,保障业主们的生活安全和舒适度,我们特此发布本温馨提示。
一、废弃摩托车的危害
1. 环境卫生:废弃摩托车长期停放在小区内,不仅影响了环境卫生,还容易滋生各类细菌,给居民的健康带来威胁。
2. 安全隐患:废弃摩托车可能存在机械故障或漏油等问题,一旦引发火灾或其他意外事件,将对小区的安全和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
3. 影响美观:废弃摩托车破旧不堪,停放在小区内不仅影响了小区的整体美观,还会降低小区的档次和品位。
二、废弃摩托车的管理
为了解决废弃摩托车问题,我们提出以下管理措施:
1. 定期清理:小区物业将定期组织清理废弃摩托车,对于已经报废、严重损坏或长时间未使用的摩托车,将依法进行处理,确保小区的环境卫生。
2. 倡导自觉停放:我们倡导业主们在停放摩托车时要选择规定的停车位,不得在楼道、消防通道等公共空间停放摩托车,以免影响其他业主的正常生活和安全出行。
3. 定期检测:业主们应定期对自己的摩托车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车辆正常使用,避免因车辆故障造成的安全隐患。
4. 合理利用空间:业主们在摩托车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将车辆停放在指定的停车位上,不得长时间停放在小区的公共区域,避免影响其他业主的正常生活。
三、业主的配合
为了小区的整体环境质量和居民的生活品质,我们希望业主们能够给予理解和配合:
1. 积极配合物业的管理工作,不在小区内废弃摩托车,避免对小区环境造成影响。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摩托车、助力车专项治理三年目标的实施意见-锡政发[2003]202号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摩托车、助力车专项治理三年目标的实施意见
正文:
----------------------------------------------------------------------------------------------------------------------------------------------------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摩托车、助力车专项治理三年目标的实施意见
(锡政发[2003]202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有效控制和解决我市市区摩托车、助力车(以下简称“摩助车辆”)尾气污染问题,切实改善城市交通环境和空气质量,营造良好的城市形象和人居环境,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长远、根本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按照市委、市政府提出的《爱我无锡、美化家园,加强城市管理三年目标实施意见》的要求,在总结前几年治摩工作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市区今后三年(2003-2005年)摩助车辆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市区摩助车辆专项治理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充分发挥各级党政组织和人民团体的作用,按照“减少总量,加快淘汰”的要求,积极优化城市交通结构,在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绿色交通的同时,综合运用法制宣传、行政措施、经济补偿等多种措施,通过逐步扩大禁停禁行范围、实施区域限制通行措施、强制淘汰报废、鼓励提前淘汰、强化路面查禁等办法,逐步压减市区摩助车辆的保有量和通行量,减轻市区摩助车辆尾气排放污染。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加强摩托车管理的通告的决定(1994)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加强摩托车管理的通告的决
定(1994)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94.01.04
•【字号】重府发[1994]4号
•【施行日期】1994.01.04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道路交通管理
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加强摩托车管理的通告的决定
(重府发[1994]4号1994年1月4日)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摩托车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市政府决定对《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摩托车管理的通告》作如下修改和补充。
一、第二条修改为:“任何人驾驶摩托车上道行驶,必须持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驾驭证、行驶证和车牌号;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重庆市道路交通管理若干规定》。违者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处罚。”
二、第三条修改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用摩托车从事载客营运。违者,视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处罚:
(二)暂扣摩托车二个月以下;
(三)吊扣驾驶证二个月以下;
(四)吊销驾驶证。
前款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其中(一)、(二)项处罚,七区(市中区、南岸区、江北区、沙坪坝区、大渡口区、九龙坡区、北碚区、下同)内由市社会客运管理处实施,也可由所在区人民政府与市社会客运管理处协商指定或委托的行政机关实施。万盛区、双桥区和十二市、县内由公路运输管理部门实施,也可由所在区、市、县人民政府指定的行政机关实施;
(三)、(四)项处罚由公安交通管理中门实施。”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原第七条作为条八条,以下顺延):“禁止乱停乱放摩托车。以下场地不准停放摩托车: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7.12.17
•【字号】
•【施行日期】2008.01.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为加强市区道路交通管理,保障城市道路交通正常运转,创造优良的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通告。
一、苏州市区禁止发展燃油型助力车,中心城区禁止发展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四冲程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使用满10年的必须报废;二冲程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使用满8年的必须报废;已达到报废年限的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由公安机关发布报废公告,车主必须在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主动上缴牌证,办理报废手续。公安机关发现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就地强制报废。
全天禁止二、三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在中心城区以内区域通行。上述区域内单位、个人的二、三轮摩托车需申领悬挂通行标识,在指定区域通行。每日8时至17时,禁止在人民路(人民桥至平门桥段)、干将路(相门桥至干将桥段)通行,但允许横穿上述道路。
二、拖拉机、农用运输车、电瓶三轮车、燃油型助力车全天禁止在中心城区以内区域通行。
三、每日7时至21时禁止非市区货运汽车在中心城区以内区域通行。每日21
时至次日7时禁止非市区中型(含)以上货运汽车(黄牌)在东环路,南环东、西路,解放西路,西环路,白洋湾大街,312国道以内区域通行(不含上述道路)。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车辆管理的通告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车辆管理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滁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7.11.01
•【字号】滁政[2007]108号
•【施行日期】2007.1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车辆管理的通告
(滁政〔2007〕108号)
为维护我市城市道路交通秩序,进一步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交通安全,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规定,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强市区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车辆管理,通告如下:
一、实行市区摩托车总量控制的原则。市区现有摩托车总量控制不再增加。每年强制报废的摩托车数为当年新增的摩托车登记数。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每年年初公示准予登记的摩托车总量和当年允许登记的新增摩托车数量。
二、实行电动自行车登记制度。对车速不超过每小时20公里,总重量不超过40千克,具有脚踏功能,符合非机动车产品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本通告发布前购买的车辆自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新车自购买之日起30日内,车辆所有人应当持身份证件(车辆属单位的,提交其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经办人身份证)、购买凭证、车辆出厂合格证到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登记上牌手续。
三、实行客运人力三轮车限量登记制度。市区现已注册登记的客运人力三轮车748辆,总量不再增加;其他用途的人力三轮车不予登记。
南京机动车报废标准
南京机动车报废标准
南京机动车报废标准
一、年限限制
1.小型、微型载客汽车,报废年限为8年。
2.轻型、微型载货汽车,报废年限为10年。
3.中型、轻型载货汽车,报废年限为15年。
4.半挂牵引车、全挂车,报废年限为15年。
5.重型载货汽车,报废年限为20年。
6.出租车(小、微型),报废年限为8年。
7.旅游、公路客运车(大型、中型),报废年限为15年。
8.非营运的大、中型轿车,报废年限为20年。
9.微型载客汽车,报废年限为10年。
10.重型载货汽车,报废年限为20年。
11.半挂牵引车、全挂车,报废年限为15年。
12.城市出租汽车,报废年限为8年。若延缓报废的,标准执行日期在2002年
10月1日之前,但最大不超过强制报废的期限。
二、行驶里程限制
1.小型、微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50万千
米,大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80万千米。
2.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非营运
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80万千米。
3.租赁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4.微型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轻型载货汽车、大型货车必须达到报废标准
里程的80%或行驶50万千米,其他车辆达到报废标准的通告里程中中型载货汽车的1/2。若延缓报废,最大不超过强制报废的期限。
5.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轻型营运载货汽车行驶50万
千米,重型营运载货汽车行驶80万千米,半挂牵引车行驶70万千米,全挂车行驶80万千米。延缓报废以强制报废期为基准,但不得超过最高强制报废期。
摩托车报废标准新规2023
摩托车报废标准新规2023
摩托车作为一种常见的交通工具,对于道路交通安全具有重要的影响。为了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摩托车报废标准。近日,我国发布了摩托车报废标准的新规定,将于2023年正式执行。
新规定针对摩托车的报废年限、排放标准和安全配置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和要求。首先,根据新规定,摩托车的报废年限将统一规定为15年。这一调整旨在减少老旧摩托车的使用,提升整体车辆的安全性能和排放水平。同时,新规定还明确规定了不同排量的摩托车的报废年限,并对高排量摩托车的报废标准进行了进一步严格化。
除了报废年限的调整,新规定还提出了更为严格的排放标准。根据新规定,摩托车在使用过程中需要定期进行尾气排放测试,确保排放水平符合国家的要求。对于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摩托车,将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整改或报废处理,以减少环境污染。
新规定还对摩托车的安全配置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根据新规定,所有摩托车必须配备有效的刹车系统、前后灯光和安全带等安全设施,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测。此举旨在提升摩托车的整体安全性能,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对于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摩托车,新规定还明确了相应的报废处理
程序。根据规定,摩托车所有人需将其交由指定的报废处理机构进行拆解和回收利用。这一举措不仅可以有效降低摩托车报废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还可以促进废旧资源的再利用和循环经济的发展。
新规定的发布对于促进摩托车行业的健康发展和提升整体交通安全水平具有重要意义。通过统一的报废年限和严格的排放标准,可以逐步淘汰老旧摩托车,减少尾气排放和环境污染。与此同时,提高摩托车的安全配置要求,可以降低交通事故的发生率,保障骑行者的安全。
旧摩托车报废承诺书模板
旧摩托车报废承诺书模板
为了保护环境和社会安全,根据国家法规,凡所有旧摩托车需经过报废程序处理,特制定本《旧摩托车报废承诺书模板》。当您的旧摩托车达到国家标准报废程度时,您应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报废处理并承诺如实执行:
报废手续
1. 准备材料
请您准备以下材料:
•您的自行车登记簿或证明文件;
•旧摩托车的所有者身份证件;
•旧摩托车报废证明,由摩托车维修单位或检测机构开具。
2. 报废提醒
请您注意在选择报废点的时候,一定要选择合法的摩托车报废处理站,以及保留好您的报废证明文件备查。
3. 进行报废处理
请将旧摩托车带至选择的摩托车报废处理站进行处理。
承诺
在此,本人应承诺如下:
•本人保证如实报废旧摩托车,并遵守《旧摩托车报废承诺书模板》约定。
•本人保证旧摩托车将全部进入报废处理站进行处理。
•如本人违背承诺,由此引起的乱排乱倒、污染环境等责任,本人负全部责任,并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不良后果。
此承诺书是本人真实意愿的表现,是合法有效的。
签署
如果您自愿接受并执行以上承诺,请在本文档下方签署:
签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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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废摩托车的通告
井冈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在路面执法中依法暂扣了46辆摩托车,目前超过3个月仍未来处理。请被暂扣摩托车驾驶人自此公告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前往井冈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法的部门接受处理,否则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等相关规定予以强制报废。
特此公告。
附:暂扣摩托车清单
井冈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
2014年6月30日
暂扣摩托车清单
2014年月日报废摩托车明细表
2014年月日报废摩托车明细表
2014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