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债签约情况表》填写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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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债签约情况表》填写说明

一、本表填写我国政府、金融机构以及经批准的部门正式签订的借款协议,包括本说明中所指的各种债务类型。但口头承诺、意向性协议(合同)、草签协议以及没有约束力的会议纪要所表示的信贷不填入此表。

二、本表中的外债定义:根据1987年8月2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和2001年中国外债口径调整有关内容,中国的外债是指中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金融机构(包括境内外资、合资金融机构)或者其它机构对中国境外的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金融机构、企业或者其它机构承担的以外币表示的全部债务。

三、债务编号:新登记的不用填写;变更债务的,由企业填写原债务编号。

四、组织机构代码:根据技术监督局核批的组织机构代码填写,如机构代码中有字母构成,请填大写字母。

五、债务人类型分为两类,一是中资机构,二是外资机构。其中,中资机构具体分为:(1)政府部门;(2)中资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资股份制银行和其它中资银行;(3)中资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中资信托公司、中资财务公司、中资保险公司、中资资产管理公司、中资租赁公司、中资证券公司、中资基金公司和其它中资非银行金融机构;(4)中资企业,具体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其它中资企业和其它中资机构。

外资机构具体分为:(1)外资银行,具体包括外资银行分行、独资银行和合资银行;(2)外资非银行金融机构,具体包括外资信托公司、外资财务公司、外资保险公司、外资租赁公司、外资证券公司、外资基金公司和其它外资非银行金融机构;(3)外资企业,具体包括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和独资企业;(4)其它外资机构。

六、债务类型包括:

1、外国政府贷款:是指外国政府向中国官方及在中国的企业提供的官方信贷。外资非银行金融机构从国外的具有开发性质和半官方性质的银行如美国进出口银行、日本输出入银行等的借款不视同外国政府贷款。

2、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是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世界银行(集团)、亚洲开发银行、联合国农业发展基金会和其他国际性、地区性金融组织提供的贷款,跨国商业银行提供的贷款不在此列。

3、一般商业贷款,具体细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境外金融机构贷款:是指境外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中资金融机构海外分支机构提供的贷款,不包括国际银团贷款(单列)。(2)买方信贷:是指境外发放出口信贷的金融机构向中国进口部门或金融机构提供的、用以购买出口国设备的信贷。

(3)卖方信贷:是指境外发放出口信贷的金融机构向中国出口部门或金融机构提供的、用于出口的信贷。

(4)境内外资银行贷款:指境内外资银行向境内机构(不包括境内外资银行)发放的外币贷款等。

(5)银团贷款:是指境外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中资金融机构海外分支机构组成银团后联合提供的贷款(境内中资机构份额除外)。在签约登记时,要登记银团中各个债权人的贷款份额。

(6)股东贷款:是指外商投资企业与其境外母(子)公司或关联公司之间的债务(应付帐款除外)。不包括外资金融机构与其境外总行或总公司之间的借款。(7)融资租赁:是指由境外机构提供,境内机构以获得租赁物所有权为目的,并且租金包含租赁物成本的租赁,原称“国际金融租赁”。

4、对外发行债券:是指在境外金融市场上发行的,以外币表示的,构成债权债务关系的有价证券。可转换债券、商业票据、大额可转让存单等视同外币债券。具体分为:

零息债券:指票面利率为零的外币债券。

非零息债券:除零息债券外的其它外币债券。

5、非居民存款:是指有吸收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吸收的境外机构或个人(非居民)的外汇存款。原称“海外私人存款”,现统一为非居民存款。

6、补偿贸易中需现汇偿还的债务:是指补偿贸易项下的合同规定以外汇偿还或者经批准改为外汇偿还的债务(补偿贸易是指由外商提供技术、设备和必要的材料,中方进行生产,然后用生产的产品或现汇分期偿还外商提供的设备、技术等的价款)。

7、贸易信贷:是指在正常的即期结算期后付款的进口项下贸易融资,包括远期信用证、非信用证项下的延期付款和预收货款,其中,延期付款是指3个月以上(不含90天)的贸易信贷。远期信用证、非信用证项下的延期付款属于登记外债范畴。其余贸易信贷则特指3个月以内的贸易信贷,现未纳入外债登记范围。

8、其它:不属于以上范围的其它各种外债。如债务类型选择“其它”,应当填写“债务类型备注”。

七、合同签约日期:按4位年、2位月和2位日填写。

八、是否循环贷款:按合同情况选择“是”或“否”。循环贷款是指在借款期限内、在合同规定的签约金额内,债务人可多次提款和还款的贷款方式。

九、借款币别:按签约币别选择。

十、借款金额:按签约金额填写,填写单位为1货币单位,小数点后保留两位。十一、借款期限:指合同中规定的签约日期到最后一笔还款的期限;或提款日期到最后一笔还款的期限。具体使用哪一个期限,根据合同规定来确定。注意本表是以月为计量单位,而非以年为单位。

十二、借款利率:如果合同规定了固定利率,应填写相应的固定利率条件。利率以年利率为单位,小数点后保留4位。如贷款的年利率为4%,应在此处填写“4”,而不是4%。如果合同规定的利率为浮动利率,在此处选择浮动条件的类型。浮动条件分为:

H-香港银行同业拆放利率

J-日本东京市场利率

L-伦敦银行同业拆放利率

P-香港银行优惠利率

S-新加坡银行同业拆放利率

如果合同中规定浮动利率条件与上列内容不同,应选择一个与之类似或接近的浮动条件填写,不得空项。

如为浮动利率,在选择相应浮动条件后还需填写“浮动利差(%)”;只有利差为0时,可以不填此项。

十三、罚息(%)、承诺费率(%)、代理费率(%)、管理费率(%)、杂费币种和杂费金额按合同规定填写(或选择)。

十四、附带选择权(月)是指在合同签定时即规定的一种权利。例如合同签约期限为36个月,附带选择权为24个月,表示的是在签约期限到期后债权人或债务人有权选择是否继续该合同24个月。系统在处理时,看到期日该笔债务是否有余额,如果有余额则附带选择权自动生效,否则则视为合同终止。

十五、是否有交叉违约条款、是否有提前还款条款、是否有加速到期条款、是否有利息本金化条款均按合同实际情况选择填写。

十六、合同适用法律是指合同中规定的本合同受哪国法律管辖。

十七、债权人名称(中文)、债权人名称(英文)按合同填写。需要注意的是,中英文名称必须填写全称。

十八、债权人类型根据债权人情况选择,具体分类包括:

(1)外国政府;

(2)国际金融组织;

(3)境外金融机构,具体又细分为境外商业银行、境内外资银行、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境内外资非银行金融机构等4类;

(4)境外非金融机构,具体又分为股东(指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外股东或关联企业)和非股东(指除外商投资企业境外股东以外的境外非金融机构――企业或个人);

(5)其它。如选择“其它”,需填写债权人“类型备注”。

十九、债权人总部所在国家(地区)代码、经营地所在国家(地区)代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填写。

二十、金额:按每个债权人所占的债权金额填写,填写单位为1货币单位,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二十一、担保人情况:如该笔债务有担保,担保人情况的填写要求同债权人情况。二十二、借款项目名称(中文)、借款项目名称(英文):如果能够确定借入资金的用途,应填写具体项目名称(中英文);如仅是短期拆借,填写“流动资金(working capital)”;如为吸收的非居民存款(仅适用于经批准可以吸收非居民存款的金融机构),填写“吸收非居民存款(Non-residents’deposit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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