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溶肥新标准与原标准区别修订稿
水溶肥新标准与原标准区别
精心整理水溶肥2010新标准与原标准区别以下五类产品为符合农业部现有的成熟(或评审)登记技术指标的产品,属于直接审批的肥料品种,这些产品材料齐全、样品检测合格后将直接上报农业部审批肥料登记证。
1、大量元素水溶肥料——增加质量证明书的载明内容要求;——修订单一大量元素测定值与标明值负偏差要求;设定单一中量元素测定值与标明值负偏差要求;——增加硫、氯、钠元素含量和pH值的标明值的要求;——增加固体产品销售包装和分量包装净含量要求;——剔除原标准检验方法附录部分。
(1g/L)的单一中量元素均应计入中量元素含量中。
注:养分、水不溶物固体单位:%;养分、水不溶物液体单位:g/L;有害元素单位mg/kg,下同。
表2大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型)产品登记技术指标项目固体指标液体指标大量元素含量a≥50.0 500微量元素含量b0.2~3.0 2~30水不溶物含量≤ 5.0 50pH值(1∶250倍稀释) 3.0~9.0水分(H2O),% ≤ 3.0 /汞(Hg)(以元素计)≤ 5砷(As)(以元素计)≤10镉(Cd)(以元素计)≤10铅(Pb)(以元素计)≤50铬(Cr)(以元素计)≤50a大量元素含量指总N、P2O5、K2O含量之和。
产品应至少包含两种大量元素。
单一大量元素含量不低于4.0%(40g/L)。
b微量元素含量指铜、铁、锰、锌、硼、钼元素含量之和。
产品应至少包含一种微量元素。
——增加硫、氯、钠元素含量和pH值的标明值的要求;——增加固体产品销售包装和分量包装净含量要求;——剔除原标准检验方法附录部分目前的登记技术指标见“表3微量元素水溶肥料登记技术指标”,参见《微量元素水溶肥料》NY1428-2010和《水溶肥料汞、砷、镉、铅、铬的限量要求》NY1110-2010。
表3微量元素水溶肥料登记技术指标项目固体指标液体指标微量元素含量a≥10.0 100——pH值由3.0~7.0修订为3.0~9.0;——增加质量证明书的载明内容要求;——设定单一中量元素测定值与标明值负偏差要求;——增加硫、氯、钠元素含量和pH值的标明值的要求;——增加固体产品销售包装和分量包装净含量要求;——剔除原标准检验方法附录部分。
水溶肥标准
解读水溶肥料行业新标准随着我国农业的快速发展,作为新型肥料的水溶肥发展迅速.但目前一些水溶肥产品存在不少问题,亟待规范和提高.为了从标准入手不断规范水溶肥料行业,进一步提高水溶肥产品质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有关部门对原水溶肥料行业标准进行了重新修订。
为了帮助生产企业、经销者和农民领会水溶肥料行业新标准,现笔者试将新旧标准的主要差异作以简要介绍。
一、新旧标准的主要差异(一)大量元素水溶肥料新标准NY1107—2010与原NY1107-2006主要有以下差异:1、新标准增加了产品类型:由原来的只有一种大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型),变更为大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型)和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中量元素型);同时增加了产品应该至少包含两种大量元素的要求;2、新标准修改了单一大量元素最低含量,要求不低于4。
0%或40g/L;大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型)的微量元素(指铜、铁、锰、锌、硼、钼)含量指标由原来的不小于0。
5%或5。
0g/L修改为0。
2%~3.0%或2g/L~30g/L;3、新标准增加了钼元素含量不高于0。
5%或5g/L 的要求;4、在大量元素水溶肥料标准中增加了中量(指钙、镁)元素含量指标:要求≥1。
0%或10g/L;5、新标准把pH值由3.0~7。
0修改为3.0~9.0;6、新标准修改了单一大量元素测定值与标明值负偏差要求:单一大量元素测定值与标明值负偏差绝对值应不大于1.5%或15g/L。
(二)微量元素水溶肥料新标准NY1428—2010与原NY1428—2007主要有以下差异:1、新标准把pH值由3。
0~7。
0修改为3.0~10。
0;2、新标准修改了单一微量元素测定值与标明值正负偏差要求:当单一微量元素标明值不大于 2.0%或20g/L时,各测定值与标明值正负偏差绝的对值应不大于40%;当单一微量元素标明值大于2.0%或20g/L 时,各测定值与标明值正负偏差的绝对值应不大于1.0%或10g/L。
有机水溶肥料执行标准
有机水溶肥料执行标准有机水溶肥料是指由天然有机物质为主要原料,通过发酵、腐熟等工艺制成的水溶性肥料。
有机水溶肥料具有营养成分含量高、肥效持久、对土壤环境友好等特点,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应用。
为了规范有机水溶肥料的生产和使用,保障农产品质量和农业生产安全,制定了有机水溶肥料执行标准。
一、产品质量标准。
有机水溶肥料的产品质量标准是制定有机水溶肥料执行标准的首要内容。
产品质量标准包括有机水溶肥料的外观要求、营养成分含量、重金属含量、微生物指标等。
其中,外观要求包括颗粒大小、颜色、均匀度等,营养成分含量包括氮、磷、钾等元素的含量,重金属含量和微生物指标则是考察有机水溶肥料是否对环境和人体健康有害的重要指标。
二、生产工艺要求。
有机水溶肥料的生产工艺要求是保证产品质量的重要保障。
生产工艺要求包括原料选择、发酵腐熟、添加剂使用、生产工艺流程等内容。
原料选择要求选用优质的天然有机物质,发酵腐熟要求控制好发酵时间和温度,添加剂使用要求严格控制添加剂的种类和用量,生产工艺流程要求保证生产过程的卫生与安全。
三、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有机水溶肥料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是保证其肥效发挥和减少对环境的影响的重要内容。
使用方法包括施肥时间、施肥量、施肥方法等,注意事项包括施肥后的土壤保护、施肥后的农作物管理等。
正确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有机水溶肥料的肥效,减少对土壤和环境的损害。
四、质量检验方法。
有机水溶肥料的质量检验方法是保证产品质量的重要手段。
质量检验方法包括外观检验、营养成分含量检验、重金属含量检验、微生物指标检验等。
各项检验方法要求准确可靠,能够全面客观地反映有机水溶肥料的质量状况。
五、包装、储存和运输要求。
有机水溶肥料的包装、储存和运输要求是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的重要环节。
包装要求包括包装材质、包装规格、包装标识等,储存要求包括储存条件、防潮防晒、防止污染等,运输要求包括运输工具选择、运输过程中的防护措施等。
有机肥料新旧标准区别
有机肥料新行业标准NY525-2011
1、技术指标:有机质质量分数(以烘干基计)45
总养分(氮+五氧化二磷+氧化钾)的质量分数(以烘干基计)≥5.0 水分(鲜样)的质量分数≤30 酸碱度(PH)5.5-8.5
2、重金属的限量指标:单位:mg/kg 总砷(As)(以烘干基计)≤15 总汞(Hg)(以烘干基计)≤2 总铅(Pb)(以烘干基计)≤50 总铬(Cr)(以烘干基计)≤150 总镉(Cd)(以烘干基计)≤3
3、蛔虫卵死亡率和粪大肠菌群数指标应符合NY884 的要求。
新标准与旧标准的主要区别是:
1、NY525-2011《有机肥料》中的重金属含量按照GB8172执行,新标准将重金属的限量指标在NY525-2011《有机肥料》中制定了具体要求;
2、将蛔虫卵死亡率和粪大肠菌群数指标应符合GB8172的要求修改为应符合NY884的要求;
3、有机质质量分数(以烘干基计)由原标准有机质含量(以干基计)≥30修改为≥45;总养分(氮+五氧化二磷+氧化钾)的质量分数(以烘干基计),由原标准总养分(氮+五氧化二磷+氧化钾)的质量分数(以烘干基计),≥4.0修改为≥5.0;水分由原来以(游离水)的质量分数≤20修改为(鲜样)的质量分数≤30;酸碱度pH由原标准中5.5~8.0修改为5.5~8.5。
本标准还修改了有机质含量测定方法,增加了校正系数1.5。
据悉,《有机肥料》新标准执行后有半年的过渡期,以新标准生产产品的企业需要进行重新登记。
《 复混肥料》 新旧标准比较与选购
《复混肥料》新旧标准比较与选购由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国家强制性标准《复混肥料( 复合肥料) 》( G B 1 5 0 6 3 — 2 0 0 9 ) 已于2 0 1 0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以替代国家标准G B 1 5 0 6 3 — 2 0 0 1 。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标准实施之日起,企业出厂产品应执行新标准;标准实施6 个月后( 即2 0 1 0年1 2月1日) ,市场上禁止销售按照G B 1 5 0 6 3 — 2 0 0 1 标准生产和标注的复混肥料( 复合肥料) 产品。
2 01 0年6月1日前按照G B 1 5 0 6 3 —2 0 0 1标准生产和标注的复混肥料( 复合肥料)产品,允许在市场上销售到2 0 1 0年1 2月1日。
1 新旧版标准的主要差异与旧标准( GB 1 5 0 6 3 — 2 0 0 1 ) 相比,新标准( G B 1 5 0 6 3 —2 0 0 9 ) 在适用范围、成分含量指标、氯离子含量标注、包装标识标注内容、出厂检验方法等方面都有了较大变化。
1 .1 进一步明确了适用范围标准G B 1 5 0 6 3 —2 0 0 1 适用于复混肥料( 包括各种专用肥料以及冠以各种名称的以氮、磷、钾为基础养分的三元或二元固体肥料) ;已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复合肥料如磷酸一铵、磷酸二铵、硝酸磷肥、磷酸二氢钾、钙镁磷钾肥等应执行相应的产品标准。
而新标准G B 1 5 0 63 —2 0 0 9中除旧标准G B 1 5 0 6 3 —2 0 0 1所列肥料品种外,还增加了近年来已有单独执行标准的硝酸磷钾肥、农业用硝酸钾、有机一无机复混肥料、掺混肥料。
1 _2 调整了高浓度产品的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比的指标新标准G B 1 5 0 63 —2 0 0 9将高浓度产品的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比的指标由前版G B 1 5 0 6 3 —2 0 0 1的7 0 %调整为6 0 %。
复混肥料新国标与原国标的区别
复混肥料新国标与原国标的区别1、调整了高浓度产品(总养分≥40%)的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率的指标:由70%下调为60%。
2、将水分改为以出厂检验数据为准,也就是说以后进入市场的复混肥中水分若超标,不与处罚,以厂内进出厂检验数据为准,但有可能随机抽取未出厂的同型号产品水分进行仲裁。
3、增加了标明含氯的产品的氯离子含量指标,按低氯、中氯、主氯分别规定:未标明“含氯”的产品,氯离子的质量是分数应≤3.0%,标识“含氯(低氯)”的产品,氯离子的质量分数应≤15.0%,标识“含氯(中氯)”的产品,氯离子的质量分数应≤30.0%,氯离子的质量分数大于30%的产品,应在包装袋上标明“含氯(高氯)”。
4、氯离子的质量分数应大于3.0%的产品,应用汉字明确标注“含氯(低氯)”、“含氯(中氯)”、“含氯(高氯)”。
而不是标注“氯”,含“CI”或“CI”等,标明“含氯“的产品,包装容器上不应有忌氯作物的图片,也不应有“硫酸钾(型)”、“硝酸钾(型)”、“硫基”等容易导致用户误认为产品不含氯的标识。
有“含氯(高氯)标识的产品,应在包装容器上标明产品的适应作用品种和”使用不当会对作物造成伤害“的警示语。
5、含有尿素态氯的产品就在包装容器上标明以下警示语:“含缩二脲,使用不当会对作物造成伤害”。
6、包装净含量应标明单一数值,如50kg,而不是50.0±0.5kg。
以上除第二条外,为强制性条款。
7、产品外包装上应有使用说明,内容包括:警示语(如“氯含量较高,含缩二脲,使用不当会对作物造成伤害等),使用方法,适宜作物及不适宜作物,建议使用量等,其余应符合GB18382-2001《肥料标示、内容和要求》。
8、新国标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缓冲期为半年,自2011年元月1日起,原包装袋一律不得进入市场,并严格查处。
大量元素水溶肥新执行标准
大量元素水溶肥新执行标准
近日,国家发布了新的大量元素水溶肥的执行标准,以进一步规范和促进该行业的发展。
根据新标准,大量元素水溶肥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 溶解度:大量元素水溶肥的溶解度应达到规定的最低标准,以确保其能够在水中充分溶解,提供给作物所需的养分。
2. 元素含量:大量元素水溶肥应具有适当的元素含量,以满足不同作物的需求,同时减少农田土壤的污染。
3. pH 值:大量元素水溶肥的 pH 值应保持在一定范围内,以确保其能够与土壤中的其他物质相容,并且不会对作物的生长产生负面影响。
4. 稳定性:大量元素水溶肥应具有良好的稳定性,能够在储存和运输过程中不分解或降解,以确保其长期有效性。
5. 安全性:大量元素水溶肥应符合国家的安全标准,不含有害物质,并且必须标注使用时的注意事项和警示语句。
新的大量元素水溶肥执行标准的出台将有助于提高该行业的规范化程度,保证大量元素水溶肥的质量和安全性,进一步促进我国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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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溶肥的国家执行标准
水溶肥根据元素含量的不同,执行标准也是不一样的,具体介绍如下:
一、大量元素水溶肥料(执行标准:NY1107—2010)
大量元素水溶肥料按添加的养分可分为中量元素型和微量元素型;按产品剂型可分为粉剂和水剂。
大量元素含量不低于50.0%(或500g/L);中量元素型是指产品至少含有钙、镁两种元素中的一种,含量不低于1.0%(或10g/L);微量元素型是指产品至少含有铜、铁、锰、锌、硼、钼六种元素中的一种,含量在0.2%-3.0%之间(或2g/L-30g/L)。
二、微量元素水溶肥料(执行标准:NY1428—2010)
微量元素水溶肥料按添加元素可分为多元素型和单一元素型;按产品剂型可分为粉剂和水剂。
微量元素含量应不低于10.0%(或100g/L)。
三、含氨基酸水溶肥料(执行标准:NY1429—2010)
含氨基酸水溶肥料是指以游离氨基酸为主体的,按适合植物生长所需比例,添加适量钙、镁中量元素或铜、铁、锰、锌、硼、钼微量元素而制成的液体或固体水溶肥料。
按所添加的养分为中量元素型和微量元素型;按产品剂型分为粉剂和水剂。
孟州市绿之洲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自主研发、生产销售水溶肥于一体的综合性农业科技服务平台,拥有现代化的研发中心、10余名专家技术人才以及专业的植保服务团队。
关于大量元素水溶肥料标准的一些看法
关于《大量元素水溶肥料》标准的一些看法华南农业大学资源环境学院作物营养与施肥研究室张承林胡克纬龚林2010年12月底,农业部发布了新的《大量元素水溶肥料》行业标准(NY1107-1010),代替了原来的标准(NY1107-2006)。
显然,新标准比老标准更趋合理。
作为一个行业标准,不可能十全十美,在实践中仍存在很多问题。
我们多年来一直进行水溶肥料的配方和工艺研究,对水溶肥料有一定的认识。
现就我们对该标准的理解,结合我们的工作经历,提出一些看法。
大量元素水溶肥料”的定义在新标准中,对“水溶肥料”给出了定义。
水溶肥料为经水溶解或稀释,用于灌溉施肥、叶面施肥、无土栽培、浸种蘸根等用途的液体或固体产品。
但标准中并没有对“大量元素水溶肥料”给出精确的定义。
在这个标准中规定的水溶肥料,实际上指水溶性的复合肥或混合肥。
不可能指尿素氯化钾等单质水溶肥料(实际上这些肥料已有国家标准)。
能准确概括其真正内涵的名称应叫“水溶性复混肥”,这样既与普通复混肥区别开来,又可以包含各种营养元素。
通常大量元素仅指氮磷钾,但目前的标准又要求微量元素达到0.2~3.0%(或中量元素大于1.0%),与“大量元素水溶肥料”的名称不符。
如果叫“水溶性复混肥”,钙镁硫及微量元素都可以包括在内。
其实水溶性复混肥料只是复混肥料的一部分。
也可以以水不溶物这个指标来定义肥料的等级,取消“大量元素水溶肥料”的称谓。
在实际应用中也是这样区分的。
如水不溶物小于0.1%可以用于滴灌系统,水不溶物小于0.5%可以用于喷灌系统,水不溶物小于5%可以用于冲施、淋施、浇施等(非常准确的水不溶物含量与各种施肥方法的关系有待科研部门试验验证)。
只要在肥料包装上强制要求注明水不溶物含量就行。
实际上就是在复混肥的标准内增加一条水不溶物的要求或者在肥料的包装标准上增加水不溶物含量标识这一条。
大量元素水溶肥部分指标的建议2.1水不溶物含量目前标准中规定的大量元素水不溶物含量固体小于 5.0%,液体小于50g/L。
水溶肥执行标准GB和NY的区别
水溶肥执行标准GB和NY的区别
水溶肥在中国执行的标准主要有国家标准(GB)和农药残留
标准(NY)两个。
1. GB标准:GB是中国国家标准的缩写,水溶肥的GB标准
是《水溶性肥料》,由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制定和发布。
该标准主要规定了水溶肥的技术要求、质量指标、包装和标志等内容。
2. NY标准:NY是中国农药残留标准的缩写,水溶肥的NY
标准是《水溶性肥料残留限量》,由中国农业农村部制定和发布。
该标准主要规定了水溶肥中农药残留的限量要求,以确保水溶肥的安全性和质量。
区别:
- GB标准主要从水溶肥本身的技术性能和质量指标出发,关
注其营养成分、水溶性、溶解速度等方面,是产品质量的基本要求。
- NY标准则主要关注水溶肥中农药残留的限量要求,以保证
产品的安全性。
这一标准在保护农产品质量与农药使用安全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综上所述,GB标准主要关注水溶肥的技术性能和质量指标,
而NY标准主要关注水溶肥中农药残留的限量要求。
有机水溶肥料国家标准
有机水溶肥料国家标准有机水溶肥料是指通过有机原料加工而成的,可以溶解在水中供植物吸收的肥料。
有机水溶肥料国家标准的制定,对于保障农产品质量、提高农业生产效益、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有机水溶肥料国家标准的制定需要考虑到有机原料的种类和来源。
有机原料应当来源于符合有机认证的农产品,且不得含有重金属、有害微生物和其他有害物质。
在标准中需要规定有机水溶肥料所使用的有机原料的种类和比例,以及原料的采集、加工和储存等环节的要求,确保有机水溶肥料的安全和可追溯性。
其次,有机水溶肥料国家标准的制定需要考虑到产品的营养成分和含量。
有机水溶肥料应当含有植物生长所需的各种营养元素,如氮、磷、钾等,且含量应当符合植物生长的需要。
标准中需要规定有机水溶肥料的营养成分和含量的要求,以及产品的稳定性和溶解性等技术指标,确保产品的营养效果和使用效果。
此外,有机水溶肥料国家标准的制定还需要考虑到产品的生产工艺和质量控制。
有机水溶肥料的生产工艺应当符合有机生产的要求,且应当建立健全的质量控制体系,确保产品的质量稳定和可控。
标准中需要规定有机水溶肥料的生产工艺和质量控制的要求,以及产品的包装、储存和运输等环节的要求,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最后,有机水溶肥料国家标准的制定需要考虑到产品的使用效果和环境影响。
有机水溶肥料的使用应当符合植物生长的需要,且不得对土壤和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
标准中需要规定有机水溶肥料的使用方法和使用效果的要求,以及产品的环境影响评价和监测要求,确保产品的安全性和环保性。
总之,有机水溶肥料国家标准的制定对于推动有机农业的发展、提高农产品质量、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强标准制定的研究和推进,为有机水溶肥料的生产和使用提供科学依据和规范指导。
大量元素水溶肥料最新标准
大量元素水溶肥料最新标准随着农业生产技术的不断进步,农业生产方式也在不断地进行改革和创新。
其中,肥料的使用对于提高农作物产量和质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而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作为一种新型肥料,在农业生产中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和应用。
本文将就大量元素水溶肥料的最新标准进行介绍和分析。
大量元素水溶肥料是指含有氮、磷、钾等多种元素的水溶性肥料。
它具有溶解速度快、利用率高、施用方便等优点,能够满足作物在不同生长阶段对营养元素的需求,有利于提高作物产量和品质。
因此,大量元素水溶肥料的标准对于农业生产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首先,大量元素水溶肥料的氮、磷、钾含量应符合国家标准。
氮、磷、钾是作物生长发育所必需的三大营养元素,它们的含量直接影响着作物的生长和产量。
因此,大量元素水溶肥料应当根据不同作物的需求,科学配比氮、磷、钾的含量,以满足作物在不同生长阶段的养分需求。
其次,大量元素水溶肥料的微量元素含量也是关键。
微量元素是作物生长发育中不可或缺的元素,虽然需求量不大,但对于作物的生长和发育却具有重要的影响。
因此,大量元素水溶肥料的微量元素含量也应符合国家标准,以保证作物的健康生长和高产高质。
另外,大量元素水溶肥料的溶解性和纯度也是衡量其质量的重要指标。
良好的溶解性和高纯度可以保证肥料的养分释放速度和利用率,有利于作物对养分的吸收和利用,减少养分的流失和浪费,提高施肥效果。
综上所述,大量元素水溶肥料的最新标准应当包括氮、磷、钾含量、微量元素含量、溶解性和纯度等多个方面。
只有严格执行这些标准,才能够保证大量元素水溶肥料的质量和施肥效果,为农业生产提供更好的支持。
在农业生产中,合理施肥是提高作物产量和质量的关键。
因此,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到大量元素水溶肥料的重要性,严格执行最新标准,科学施肥,以实现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和高效生产。
希望本文对大家对大量元素水溶肥料的最新标准有所帮助,谢谢阅读!。
水溶肥国家执行标准规格
水溶肥国家执行标准规格
1.化学指标
水溶肥的化学指标应符合国家标准规定,包括总氮含量、有效磷含量、氧化钾含量、硫酸根含量、钙含量、镁含量等。
其中,总氮含量不得低于19%,有效磷含量不得低于52%,氧化钾含量不得低于38%,硫酸根含量不得低于5%,钙含量不得高于1%,镁含量不得高于1%。
2.微量元素指标
水溶肥中必须添加的微量元素包括铁、锌、锰、铜等。
其中,铁含量不得低于0.5%,锌含量不得低于0.05%,锰含量不得低于0.05%,铜含量不得低于0.05%。
3.重金属指标
水溶肥中重金属元素的含量应符合国家标准规定,如汞、砷、铅、镉等。
其中,汞的含量不得高于0.01%,砷的含量不得高于0.05%,铅的含量不得高于0.05%,镉的含量不得高于0.01%。
4.缩略语
在水溶肥国家执行标准中,经常使用一些缩略语来代表不同的元素或化合物。
例如,N代表氮,P代表磷,K代表钾,Ca代表钙,Mg代表镁,Fe代表铁,Zn代表锌,Mn代表锰,Cu代表铜,Hg代表汞,As代表砷,Pb代表铅,Cd代表镉。
5.其他指标
水溶肥还应符合其他一些指标要求,如水不溶物含量、水分含量、粒度分布、颜色等。
这些指标虽然不是强制性规定,但也是衡量水溶肥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
总之,水溶肥国家执行标准是保障水溶肥质量的重要依据,生产厂家应严格遵守标准规定,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可靠,同时在使用时应注意按照标准配比使用,避免因过量使用造成环境污染和作物受害。
水溶肥标准
解读水溶肥料行业新标准随着我国农业得快速发展,作为新型肥料得水溶肥发展迅速。
但目前一些水溶肥产品存在不少问题,亟待规范与提高。
为了从标准入手不断规范水溶肥料行业,进一步提高水溶肥产品质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有关部门对原水溶肥料行业标准进行了重新修订。
为了帮助生产企业、经销者与农民领会水溶肥料行业新标准,现笔者试将新旧标准得主要差异作以简要介绍。
一、新旧标准得主要差异(一)大量元素水溶肥料新标准NY1107-2010与原NY1107-2006主要有以下差异:1、新标准增加了产品类型:由原来得只有一种大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型),变更为大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型)与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中量元素型);同时增加了产品应该至少包含两种大量元素得要求;2、新标准修改了单一大量元素最低含量,要求不低于4、0%或40g/L;大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型)得微量元素(指铜、铁、锰、锌、硼、钼)含量指标由原来得不小于0、5%或5、0g/L修改为0、2%~3、0%或2g/L~30g/L;3、新标准增加了钼元素含量不高于0、5%或5g/L 得要求;4、在大量元素水溶肥料标准中增加了中量(指钙、镁)元素含量指标:要求≥1、0%或10g/L;5、新标准把pH值由3、0~7、0修改为3、0~9、0;6、新标准修改了单一大量元素测定值与标明值负偏差要求:单一大量元素测定值与标明值负偏差绝对值应不大于1、5%或15g/L。
(二)微量元素水溶肥料新标准NY1428-2010与原NY1428-2007主要有以下差异:1、新标准把pH值由3、0~7、0修改为3、0~10、0;2、新标准修改了单一微量元素测定值与标明值正负偏差要求:当单一微量元素标明值不大于2、0%或20g/L时,各测定值与标明值正负偏差绝得对值应不大于40%;当单一微量元素标明值大于2、0%或20g/L 时,各测定值与标明值正负偏差得绝对值应不大于1、0%或10g/L。
最新水溶肥标准与老标准的区别
大量元素水溶肥料标准其它技术要求:(1)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中汞,砷,镉,铅,铬限量指标应当符合NY-1110(2)中量元素和微量元素均符合要求时,产品类型归为微量元素型.标识要求:修订后的标准不仅完善了对产品标签上的大量元素,微量元素总指标和单一指标的标明值要求,还增加了中量元素,PH值以及硫,氯,钠等指标的标注要求.(7标识)包装技术要求:固体产品最小销售包装每袋(瓶)净含量不低于100克;若进行分量包装,应标明其净含量;其余按GB-8569规定执行.液体产品包装按NY/T-1108规定执行.净含量按<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执行.(8 包装运输和贮存) (固体净要求最不净含量为100克,液体最小为25ml/袋,100ml/瓶;根据此类肥料含量高,相对用量少,小袋(瓶)包装的特点,以及在流通领域的情况,增加了此要求.本标准与NY1107-2006的主要差异增加产品应至少包含两种大量元素的要求:修订单一大量元素不低于4.0%或40ml/L 的要求(原来是6.0)产品类型增加了中量元素型,中量元素指标为大于等于1.0%或10ml/L.微量元素含量指标修订为0.2~3.0%或2~30ml/ L,产品应至少包含一种微量元素,(原0.5%,单一微量元素含量不低于0.1%),增加钼元素含量不高于0.5%或5ml/LPH值由3.0~7.0调整到3.0~9.0增加质量证明书的载明内容要求:产品信息和企业基本信息修订单一大量元素测定值与标明值负偏差要求;设定单一中量元素测定值与标明值负偏差要求增加硫氯钠元素含量和PH值标明要求:(主要考虑水溶肥料中硫元素伴生存在,标明其含量有利于科学施肥).(含氯产品的使用存在不容乎视的风险,因此要求标明).(增加钠元素标明值是基于无土栽培中盐分是一个重要参数,而钠会影响盐分指数) 增加固体产品销售包装和分量包装净含量要求:剔除原标准检验方法附录部分含腐植酸水溶肥料(1)含腐植酸水溶肥料(大量元素型)——粉剂(2)含腐植酸水溶肥料(微量元素型)——粉剂•将腐植酸定义为”矿物源腐植酸”,•取消大量元素I型和II型,修订腐植酸含量和大量元素含量指标•增加大量元素型产品应至少包含两种大量元素的要求;修订最低单一大量元素含量不低于2.0%或20ml/L的要求(原来是4.0)•修订微量元素型产品应至少包含一种微量元素;钼元素含量不高于0.5%•PH值由4.0~9.0修订为4.0~10.0•增加质量证明书要求•修订单一大量元素测定值与标明值负偏差要求,单一微量元素测定值与标明值的正负偏差要求•增加硫氯钠元素含量和PH值的标明值要求•增加固体产品销售包装和分量包装净含量要求•剔除原标准检验方法附录部分含氨基酸水溶肥料(2)含氨基酸水溶肥料(微量元素型)——粉剂(1)含氨基酸水溶肥料中汞,砷,镉,铅,铬限量指标应当符合NY-1110(2)中量元素和微量元素均符合要求时,产品类型归为微量元素型.本标准与NY1107-2006的主要差异•增加中量元素型产品,镁元素•修订微量元素型产品至少应包含一种微量元素•PH值由3.0~7.0修订为3.0~9.0•增加质量证明书载明内容要求•增加硫氯钠元素含量和PH值的标明值要求•增加固体产品销售包装和分量包装净含量要求•剔除原标准检验方法附录部分微量元素水溶肥料(1)微量元素水溶肥料——粉剂本标准与NY1107-2006的主要差异•修订微量元素种类由至少两种改为至少包含一种微量元素•PH值由3.0~7.0修订为3.0~10.0•增加质量证明书载明内容要求•修订单一微量元素测定值与标明值正负偏差要求•增加硫氯钠元素含量和PH值的标明值要求•增加固体产品销售包装和分量包装净含量要求•剔除原标准检验方法附录部分登记要求(强制性条款)•肥料登记标签应符合《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要求•一个肥料登记证允许有多个产品标签,允许在单一养分含量,适宜范围,使用说明,和包装规格等方面存在差异。
水溶肥200新标准与原标准区别
5.0
pH值(1∶250倍稀释)
4.0~10.0
水分(H2O),%
≤
5.0
汞(Hg)(以元素计)
≤
5
砷(As)(以元素计)
≤
10
镉(Cd)(以元素计)
≤
10
铅(Pb)(以元素计)
≤
50
铬(Cr)(以元素计)
≤
50
a微量元素含量指铜、铁、锰、锌、硼、钼元素含量之和。产品应至少包含一种微量元素。含量不低于0.05%的单一微量元素均应计入微量元素含量中。钼元素含量不高于0.5%。
铅(Pb)(以元素计)
≤
50
铬(Cr)(以元素计)
≤
50
a微量元素含量指铜、铁、锰、锌、硼、钼元素含量之和。产品应至少包含一种微量元素。含量不低于0.05%(0.5g/L)的单一微量元素均应计入微量元素含量中。钼元素含量不高于0.5%(5g/L)。
表5 含氨基酸水溶肥料(中量元素型)登记技术指标
项 目
——增加固体产品销售包装和分量包装净含量要求;
——剔除原标准检验方法附录部分。
目前的登记技术指标分别见“表4 含氨基酸水溶肥料(微量元素型)”和“表5含氨基酸水溶肥料(钙元素型)登记技术指标”,参见《含氨基酸水溶肥料》NY1429-2010和《水溶肥料汞、砷、镉、铅、铬的限量要求》NY1110-2010。
目前的登记技术指标见“表8农林保水剂登记技术指标”。参见《农林保水剂》NY886-2010和《水溶肥料汞、砷、镉、铅、铬的限量要求》NY1110-2010。
表8 农林保水剂登记技术指标
项 目
指 标
吸水倍数,g/g
100~700
吸盐水(0.9%NaCl)倍数,g/g
水溶肥的国家执行标准
水溶肥根据元素含量的不同,执行标准也是不一样的,具体介绍如下:
一、大量元素水溶肥料(执行标准:NY1107—2010)
大量元素水溶肥料按添加的养分可分为中量元素型和微量元素型;按产品剂型可分为粉剂和水剂。
大量元素含量不低于50.0%(或500g/L);中量元素型是指产品至少含有钙、镁两种元素中的一种,含量不低于1.0%(或10g/L);微量元素型是指产品至少含有铜、铁、锰、锌、硼、钼六种元素中的一种,含量在0.2%-3.0%之间(或2g/L-30g/L)。
二、微量元素水溶肥料(执行标准:NY1428—2010)
微量元素水溶肥料按添加元素可分为多元素型和单一元素型;按产品剂型可分为粉剂和水剂。
微量元素含量应不低于10.0%(或100g/L)。
三、含氨基酸水溶肥料(执行标准:NY1429—2010)
含氨基酸水溶肥料是指以游离氨基酸为主体的,按适合植物生长所需比例,添加适量钙、镁中量元素或铜、铁、锰、锌、硼、钼微量元素而制成的液体或固体水溶肥料。
按所添加的养分为中量元素型和微量元素型;按产品剂型分为粉剂和水剂。
孟州市绿之洲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自主研发、生产销售水溶肥于一体的综合性农业科技服务平台,拥有现代化的研发中心、10余名专家技术人才以及专业的植保服务团队。
复混肥料新旧标准区别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新旧标准的区别中国质量新闻网 2011-07-18 11:03:09为规范复混肥料行业,保护企业和农民的利益,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GB15063-2009《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标准(以下称新标准)于2009年11月30日发布,2010年6月1日实施,代替了已实施9年的GB15063-2001《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标准(以下称旧标准)。
旧标准对复混肥料的适宜作物、使用说明、注意事项等未作详细要求,我国大多数农民文化水平不高,农化知识贫乏,因此,旧标准对农民购买肥料和怎样施用肥料的指导作用不大,新标准弥补了旧标准的不足之处。
新标准在规定肥料产品质量必须符合标准中的要求外,还对产品包装标识也作了严格要求。
本文就新旧标准的区别具体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比较和探讨。
差异新旧标准的主要差异如下:1.进一步明确适用范围。
新标准在旧标准基础上,增加了“硝酸磷钾肥、农用硝酸钾及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掺混肥料等应执行相应的产品标准,缓释复混肥料同时执行相应的标准”的要求,适用范围更加明确。
2.调整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率及水分、粒度指标要求。
新标准将高浓度产品的水溶磷占有效磷百分率的指标要求从≥70%,调整为≥60%,递减了10%。
把水分指标调整为出厂检验项目,改为以出厂检验数据为准。
还规定特殊形状或更大颗粒(粉状除外)产品的粒度可以由供需双方协议确定,粒度指标可不做检验。
这样使考核指标更具有人性化。
3.增加氯离子含量指标及标识要求。
新标准在氯离子要求方面严于旧标准。
新标准增加了标明含氯产品的氯离子含量指标要求:未标“含氯”的产品的质量分数应≤3.0%;标识“含氯(低氯)”的产品的质量分数应≤15.0%;标识“含氯(中氯)”的产品的质量分数应≤30.0%;大于30.0%的产品,应在包装袋上标明“含氯(高氯)”,标识“含氯(高氯)”的产品氯离子质量分数可不做检验和判定。
水溶肥新标准将于2013年6月起实施
2 结果 与分析
2 . 1 不 同处 理对 花 生生长 的影 响
福 旅 舛姨
施 生蔬 宝 1 0 0 . 0 g处理 和 3 3 . 3 g处理 ,分 别 较 对 照 增产 1 1 . 2 6 %和 7 . 5 9 % ,增产 达显 著水 平 。
水溶肥新标准将 于 2 0 1 3年 6月起 实施
水 溶性肥料新的 国家标准 即将 于 2 0 1 3年 6月 1日起实 施 。该标准未来 将进 一步 修订 ,升级 为 国 际标准 ,并 更为 严格。分析人 士认为 ,新标准 的实施 有望 对 市场净 化产 生 积极影 响,芭田股份 、新都 化工等相关上市公司有望受益。 新标准 要求大幅提高 :与现有标 准相 比,新标 准 最大 的不 同点在于将 固液 水溶肥 的水 不溶 物 比例 由农 业行 标 的 5 % 降到 0 . 5 % ,同时对产 品包装 标识进 一步 细化 ,要求标 明不 同形态 的养 分含 量 、来 源 ,强调微 量养 分为 螯合 态 时 应标 明螯合剂名称和螯合分数 等。水溶性肥料化工行业标准 已正式在 I S O国际标准项 目处立项 ,我 国将 和美 国、印度 、 意大利等六 国一起 修订 ,并在 此标准 的基 础 上升 级成 国际 标准。 国际标准将对灌溉设施和 灌溉用 水提 出进 一步 要求。
( 责任 编辑 :刘新 永 ) 2 . 2 不 同处 理对 花 生产 量 性状 的 影响 从 表 2可 以看 出 ,施 生蔬 宝 6 6 . 7 g 处 理 的单 株 结 果 数 最 多 ,平 均 为 1 3 . 9 7个 , 比清 水 对 照 增 加 2 . 9 7个 ;其 次是 施 1 0 0 . 0 g处 理 。施 生蔬 宝 3 3 . 3 g
nyt3831-2021 标准
NY/T3831-2021是有机水溶肥料通用要求,该标准于2021年5月7日发布,并于2021年11月1日正式实施。
该标准将有机水溶肥料分为7类,除去上述3类,还增加了4位“新成员”,分别是含壳聚糖有机水溶肥料、含聚谷氨酸有机水溶肥料、含聚天门冬氨酸有机水溶肥料和其他类有机水溶肥料。
同时,规定了7类有机水溶肥料的原料及成分。
例如,含氨基酸水溶肥料是以游离氨基酸为主要原料,添加适量钙、镁中量元素或铜、铁、锰、锌、硼、钼微量元素加工而成的液体或固体水溶肥料,标签应标明其所含游离氨基酸、中量元素或微量元素主要成分及含量。
此标准的出台有助于规范有机水溶肥料市场,确保消费者在购买到符合标准要求的产品。
建议生产者按照该标准生产,以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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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溶肥新标准与原标准
区别
内部编号:(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
水溶肥2010新标准与原标准区别
以下五类产品为符合农业部现有的成熟(或评审)登记技术指标的产品,属于直接审批的肥料品种,这些产品材料齐全、样品检测合格后将直接上报农业部审批肥料登记证。
1、大量元素水溶肥料
与NY 1107-2006的主要差异是:
——增加产品类型:大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型)和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中量元素型);
——增加产品应至少包含两种大量元素要求;修订最低单一大量元素含量不低于4.0%或40 g/L要求;
——增加中量元素型技术指标,中量元素含量指标为≥1.0%或10 g/L;——微量元素含量指标修订为0.2%~3.0%或2 g/L~30 g/L,产品应至少包含一种微量元素;增加钼元素含量不高于0.5%或5 g/L;
——pH值由3.0~7.0修订为3.0~9.0;
——增加质量证明书的载明内容要求;
——修订单一大量元素测定值与标明值负偏差要求;设定单一中量元素测定值与标明值负偏差要求;
——增加硫、氯、钠元素含量和pH值的标明值的要求;
——增加固体产品销售包装和分量包装净含量要求;
——剔除原标准检验方法附录部分。
注:养分、水不溶物固体单位:%;养分、水不溶物液体单位:g/L;有害元素单位mg/kg,下同。
4、含腐植酸水溶性肥料
与NY 1106-2006的主要差异是:
——将腐植酸原料明确为“矿物源腐植酸”;
——取消大量元素型的I型和II型,修订腐植酸含量和大量元素含量指标;——增加大量元素型产品应至少包含两种大量元素要求;修订最低单一大量元素含量不低于2.0%或20 g/L要求;
——修订微量元素型产品应至少包含一种微量元素;钼元素含量不高于
0.5 %;
——pH值由4.0~9.0修订为4.0~10.0;
——增加质量证明书的载明内容要求;
6、其他(肥料新品种)
直接审批的肥料品种以外的产品为需评审审批的肥料新品种,包括土壤调理剂、有机水溶肥料等等。
些产品材料齐备、样品检测合格后中心将汇总提交给农业部肥料评审委员会评审。
评审前,中心将根据样品检测、材料初审结果对新品种提出相关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