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市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宁波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科技研发投入资助计划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波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科技研发投入资助计划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统计局,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08.01.31•【字号】甬科计[2008]12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科技研发投入资助计划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甬科计[2008]12号)各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统计局,“三区一岛”管委会科技、财政、统计行政管理部门,各有关科技计划项目归口管理单位: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城市的若干意见》(甬党[2007]14号)和中共宁波市委《关于贯彻落实省委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战略的实施意见》精神,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使企业真正成为研发投入及自主创新的主体,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统计局制定了《宁波市科技研发投入资助计划实施办法(试行)》。
现将该《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各单位,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科技局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统计局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宁波市科技研发投入资助计划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深化实施自主创新战略,推进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科技研发经费投入,使企业真正成为研发投入及技术创新的主体,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研发投入资助经费来源于市、县(市)区两级财政科技经费。
第三条科技研发投入资助实行自愿申报、社会公示、动态管理等基本原则和程序。
第四条企业研发费用(即原技术开发费),指的是企业在产品、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第五条对企业科技研发投入的资助,由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上一年度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提出申报,经县(市)、区科技局等归口管理单位审核后报市科技局。
资助金额按当年确定的资助比例,并经社会公示无异议后,给予一次性无偿拨付。
宁波市科技项目支持政策文件
宁波市科技项目支持政策文件一、研发创新资助1. 资助对象:本市的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及其它具备科技创新能力的企业。
2. 资助标准:根据企业的研发强度和研发创新成果,给予一定比例的研发投入补贴,最高不超过企业研发投入的20%。
3. 申请及审批流程:企业向所在地的科技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科技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审批,审核结果将在市政府网站公示。
4. 资助经费使用范围:主要用于企业的研发设备购买、研发费用支出、技术研发人员培训等科技创新活动。
5. 禁止使用范围:资助经费不得用于非科技创新活动,不得用于企业日常经营支出。
二、创新创业扶持1. 扶持对象:本市的创新创业团队、小微企业、大学生创业以及其它具备创新潜力的创业者。
2. 扶持条件:创新创业项目应具备创新性、市场前景好、技术可行性等条件,且项目负责人需具备相应的创新创业能力。
3. 申请及审批流程:创业者向所在地的科技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科技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审批,审核结果将在市政府网站公示。
4. 资助经费使用范围:主要用于创新创业项目的研发设备购买、场地租赁、人员培训等费用支出。
5. 禁止使用范围:资助经费不得用于非创新创业活动,不得用于企业日常经营支出。
三、知识产权保护1. 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严厉打击侵权行为,维护创新者的合法权益。
2. 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申请及保护:鼓励企业进行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申请和保护,对成功申请专利、商标的企业给予一定的奖励。
3. 侵权责任及赔偿标准:对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并按照损失程度给予相应的赔偿。
四、科技成果转化1.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制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推动科技成果从实验室走向市场。
2. 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的建设: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提供技术交易、转化实施、投融资等服务。
3. 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政策:对成功转化科技成果的企业和个人给予一定的奖励,鼓励企业进行科技成果转化。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对宁波市科技创新团队、自然基金项目开展检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对宁波市科技创新团队、自然基金项目开展检查的通知【法规类别】经常项目综合【发布部门】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发布日期】2014.03.18【实施日期】2014.03.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对宁波市科技创新团队、自然基金项目开展检查的通知各县(市)区科技局、“四区一岛”科技管理部门,市级有关部门,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根据《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甬科计[2013]98号),为进一步加强对宁波市科技创新团队和宁波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管理,全面掌握经费使用情况,决定对科技创新团队和自然基金项目进行一次检查。
具体通知如下:一、检查对象宁波市科技创新团队、2013年宁波市自然基金项目(清单见附件)。
二、检查内容1、宁波市科技创新团队经费使用情况;2、2013年宁波市自然基金项目进展情况。
三、要求1、各市级科技创新团队提交经费使用表及佐证材料复印件(经费包括市级财政科技经费、县(市)区及管理部门配套经费和自筹经费;经费开支为团队实施期间的经费开支),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后交所属归口管理部门统一报送,同时报送2014年团队经费开支预算和要求。
2013年宁波市自然基金结转项目由各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检查,形成项目整体进展报告,提出项目变更、延期、撤销等意见。
2、本次自查将作为经费管理重要依据,请各归口管理部门、项目执行单位高度重视,及时做好自查工作。
3、各归口管理部门于3月31日前将上述材料提交市科技局计划处。
四、联系人:房民电话:89187178尚杰电话:89186831附件:1、科技创新团队经费使用表2、需提交相关材料的宁波市科技创新团队清单3、2013年宁波市自然基金结转项目清单宁波市科学技术局2014年3月18日附件1:宁波市科技创新团队经费使用表。
中共宁波市委组织部、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中共宁波市委组织部、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科技创新团队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发文字号】甬科计[2011]53号【发布部门】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1.06.02【实施日期】2011.06.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共宁波市委组织部、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科技创新团队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科计〔2011〕53号)各县(市)区党委组织部、科技局、财政局,“四区两岛”管委会党委组织部、科技管理部门、财政局,市各有关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现将《宁波市科技创新团队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宁波市委组织部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二○一一年六月二日宁波市科技创新团队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创新团队建设的意见》(浙委办【2008】50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甬党【2010】6号)以及《宁波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精神,加快宁波市科技创新团队(以下简称“创新团队”)建设,规范创新团队管理,更好地发挥人才和科学技术对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支撑引领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新团队是宁波市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创新团队建设管理遵循“自愿申请、择优认定、滚动支持、目标考核”原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科学”程序进行认定。
第三条创新团队设立第一层次团队和第二层次团队,每个团队建设周期为三至五年,到2020年全市培育和发展150个科技创新团队。
通过三至五年的支持培育,形成一批能够开展综合性科技攻关,攻克关键共性技术难题,开发战略性产品,产业带动和引领作用显著的科技创新人才集聚群体。
第四条创新团队每年组织申报、评审一次,由宁波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会同宁波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创新团队认定管理工作,并实施动态监督和考核。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人事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宁波市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人事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宁波市留学人员科技创新创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8)【法规类别】科技人员【发文字号】甬科计[2007]135号【发布部门】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人事局宁波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07.10.31【实施日期】2008.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人事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宁波市留学人员科技创新创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科计[2007]135号)各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人事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引进高层次海外留学人员的若干规定》(甬政发[2004]107号)精神,为进一步促进留学人员启动并实施科技创新创业项目,结合目前宁波市留学人员科技创新创业资金的使用情况,市科技局、人事局、财政局对原《宁波市留学人员科技创新创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甬科计[2005] 77号)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现将修订和完善后的《宁波市留学人员科技创新创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人事局宁波市财政局二○○七年十月三十一日宁波市留学人员科技创新创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大力引进高层次海外留学人员的若干规定》(甬政发[2004]107号)精神,规范宁波市留学人员科技创新创业资金(以下简称“创新创业资金”)的管理,更好地为留学人员在我市创新创业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新创业资金以科技创新创业项目的形式资助在我市启动并实施科技创新创业的留学人员。
第三条创新创业资金的资助对象面向符合甬政发[2004]107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留学人员,优先资助解决我市经济发展中存在的共性、关键性、前导性技术问题的创业研发项目、中试项目以及产学研合作、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项目;重点资助在各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内孵化、初创的创新创业型高科技项目。
宁波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技术创新贴息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宁波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技术创新贴息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02.03.25•【字号】甬科计[2002]40号、甬财政工[2002]119号•【施行日期】2002.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技术创新贴息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甬科计[2002]40号、甬财政工[2002]119号)各县(市)、区科技局,三区一岛管委会经发局,市农口各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县(市)、区财政局及有关单位:为了加强技术创新贴息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该资金的使用效益,现将经过修订的《宁波市技术创新贴息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同时停止执行《宁波市技术创新贴息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甬科计[2001]51号,甬财政工[2001]150号)。
附件:《宁波市技术创新贴息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二00二年三月二十五日宁波市技术创新贴息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根据市委、市府99(25)号文件《关于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决定》精神,为全面实施“一号工程”,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调整和优化我市经济结构,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和产业优势,重点建设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设立宁波市技术创新贴息补助专项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使用原则技术创新贴息补助资金的使用要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突出重点、合理平衡、企业投入为主、政府择优扶持的原则。
二、资金资助项目领域和类型(一)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技术创新贴息补助专项资金,在全市企、事业单位内选择一批正在实施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进行重点扶持,并优先支持产、学、研联合创新、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高技术和高附加值的项目。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09.06•【字号】甬科社〔2022〕29号•【施行日期】2022.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甬科社〔2022〕29号各区(县、市)科技局、财政局,开发区(园区)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财政局,市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并加强宁波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科建设和科技人才培养,增强源头创新能力,为高水平建设创新型城市提供科技基础支撑,我们制定了《宁波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2022年9月6日宁波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等文件精神,规范并加强宁波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基金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科建设和科技人才培养,增强源头创新能力,为高水平建设创新型城市提供科技基础支撑,根据《宁波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甬科资〔2022〕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基金项目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金项目资助数理科学、化学科学、生命科学、工程与材料科学、信息科学、医学科学、地球科学、交叉科学领域的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重点支持先进材料、精密制造、人工智能、新一代通信网络、量子信息、类脑智能、基因技术、精准医疗、低碳能源、氢能与储能、绿色化工与环境治理、合成生物学、农业生物性状、海洋资源绿色开发、数理力学等领域和学科交叉领域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第三条基金项目资助资金纳入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专项用于资助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研究项目。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甬科计[2004]187号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甬科计[2004]187号)各县(市)、区科技局(经发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科技计划项目实施成功率,保证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的公开、公平、公正和管理的科学化,根据科技部《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1月20日科技部令第5号),省科技厅《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浙科发计〔2002〕7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根据本市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总体安排,有市财政投入的,在市科技计划中具体实施,企事业独立法人单位承担,并在一定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活动项目。
第三条项目管理按照“依法管理、规范权限、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精简高效”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有市财政投入的各类市级项目的立项、实施、鉴定(验收)和专家咨询等阶段的管理工作。
科技部及省科技厅的计划项目的立项等管理工作,按科技部、省科技厅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项目指南第五条每年第四季度编制下一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由市科技局各责任处室(以下简称责任处室)提出相关计划的指南内容,经市科技局综合计划处(以下简称综合计划处)综合后提交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议(以下简称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并予以公布。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技术交易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技术交易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8.12.03•【字号】甬科合〔2018〕117号•【施行日期】2018.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技术交易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科合〔2018〕117号各区县(市)科技局、财政局,“四区二岛”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财政局:根据《宁波市建设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实施方案》(甬政办发〔2017〕5号)文件精神,为加快推进技术市场体系建设,促进我市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特制定《宁波市技术交易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2018年12月3日宁波市技术交易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宁波市建设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实施方案》(甬政办发〔2017〕5号)文件精神,为加快推进技术市场体系建设,促进我市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引导和激励企业积极开展产学研供需对接,承接购买或投资重大科技成果,加快推进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助推企业创新发展。
引导区县(市)按照本办法,设立财政专项资金,开展技术交易补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技术交易,是指将制造某种产品、应用某种工艺或者提供某种服务的系统知识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转移,包括科技成果、信息、能力(统称技术成果)的转让、移植、引进、交流和推广。
第四条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以及各区县(市)科技局、“四区二岛”管委会的科技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是技术交易补助的实施、管理和监督部门,分别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提出专项资金的年度补助额度,以及资金的分配、监督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经费绩效评价。
区县(市)科技局、“四区二岛”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技术交易数据的审核、监测,技术转移专项资金的拨付、监督管理和专项资金绩效管理。
宁波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05.06.28•【字号】甬科高[2005]88号•【施行日期】2005.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宁波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科高[2005]88号)各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三区一岛管委会经发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的管理,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现将《宁波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六月二十八日宁波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加快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提高区域自主创新、竞争能力,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加快结构调整升级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4]115号)、《关于加快科技创新促进工业结构调整升级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04]252号)以及科技部、财政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计字[2005]60号)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5]22号)的文件精神,结合宁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宁波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以下简称技术创新资金)。
技术创新资金是一种政府引导性资金,通过吸引企业、科技创业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等渠道投资,促进技术创新、科技创业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推动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
第三条技术创新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宁波市科技项目经费资助暂行办法》和《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4月修订)
知识产权管理
第四十二条知识产权管理纳入项目管理全过程,在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实施、验收过程中作为重要内容 及主要指标之一。有明确知识产权目标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立项。项目申报单位应逐步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 度,设立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的专项经费。
第四十三条项目知识产权指标完成情况作为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之一。对《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申 请表》和项目合同书中载明有知识产权产出的项目,若未提供相应证明的,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须说明原因,否则 不予验收。
第二条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根据我市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科技计划总 体安排,在一定时期内由相关单位承担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市科技局主管的各类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和验收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项目管理实行合同制。由市科技局新立项的、且有财政经费支持的项目都应签订项目合同书。各责任 方按合同中明确的权利和义务,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项目验收。
对项目合同期满,有二个项目不能按时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主要负责人,两年内不受理其申报的市级 科技计划项目。
第四十六条实行专家和中介机构对项目的论证(评审)结果与项目实施结果相挂钩制度。在项目论证(评审) 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参与项目论证(评估)资格。
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宁波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市科技局以前发布的相关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 以本办法为准。2007年5月9日发布的《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甬科计42号)同时废止。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二○○九年四月三日
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开支按照财政部、科技部文件(财教160号)执行。
科技计划管理经费主要用于科技行政部门为管理科技计划及科技经费而支出的费用,主要包括组织项目遴选、 专家评审(评估)、招标、跟踪检查、验收、绩效评价、科技统计、科技政策宣传培训等管理工作发生的费用。
宁波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暂行规定》的通知
宁波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05.09.16•【字号】•【施行日期】2005.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宁波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科技局、三区一岛经发局,各高校科研院所,市各有关部门:为规范科技计划管理,做好科技计划项目结题工作,针对目前科技计划项目清理工作中以验收形式结题的项目数量多、工作量大的实际,以及最近在象山召开的全市科技局长会议上就此项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我局研究制订了《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作为目前项目清理中进行项目验收工作的依据。
有关执行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和进一步完善此项工作的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综合计划处。
宁波市科技局二OO五年九月十六日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暂行规定为做好科技计划项目的清理工作,使清理期间的验收项目既达到要求,又相对减少工作量,现就目前项目清理中有关项目验收工作暂作如下规定。
一、验收范围2001年1月至2004年12月期间,经批准列入宁波市级科技攻关、创业资金、青年(博士)基金、软科学研究、网上技术市场、星火、火炬等类别科技计划,并得到资金资助、完成期限在2005年10月底以前,项目已按合同要求基本完成,承担单位不准备以成果鉴定方式结题的,均可采用验收方式进行项目结题。
下达项目总经费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重大项目,在项目验收的同时,须对项目实施中取得的成果进行鉴定二、验收内容项目的验收主要是对项目合同书的内容和要达到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价。
三、验收申请1、项目完成单位应将申请验收所需的资料送交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初审,归口管理部门应根据合同书的要求,对送交的申请验收资料进行认真审查,认为已完成项目合同任务,应签署同意验收意见后,报市科技局分管处(局)室。
宁波市科技项目支持政策文件
宁波市科技项目支持政策文件一、引言宁波市科技项目支持政策文件是指在宁波市为了促进科技创新和发展,制定的一系列支持科技项目的相关文件。
这些政策文件是对科技企业和项目进行支持和鼓励的具体举措,为科技创新提供了政策上的支持和保障。
宁波市作为一个重要的科技创新基地,其科技项目支持政策文件必然具有相当大的实质性内容和举措,对于科技企业和项目的发展起着关键性的作用。
二、宁波市科技项目支持政策文件的体系和内容1. 政策文件的体系和框架宁波市科技项目支持政策文件是由一系列相关文件构成的,涵盖了从科技项目立项、资金支持、科技人才引进等多个方面的政策支持。
这些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宁波市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宁波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管理办法》等,构建了一个全面的政策支持体系。
2. 政策文件的具体内容和举措在具体的政策支持举措上,宁波市科技项目支持政策文件主要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关于项目立项和评审的具体规定,包括项目的申报条件、评审标准和程序等;二是资金支持方面,包括对科技项目的资金扶持、税收优惠政策等;三是科技人才引进和团队建设支持方面的政策举措,包括对高层次人才、科技人才团队的各项支持政策。
三、对宁波市科技项目支持政策文件的个人观点和理解宁波市科技项目支持政策文件的出台,为宁波市的科技创新和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和保障。
通过这些政策文件,不仅为科技项目提供了资金上的支持,也为科技人才的引进和团队建设提供了政策保障。
这些政策文件也为企业创新发展提供了政策上的支持和鼓励,为宁波市的科技创新产生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个人认为,这些政策文件的出台是为了激发宁波市科技创新的活力,推动科技项目的蓬勃发展,对于宁波市的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四、总结与回顾宁波市科技项目支持政策文件的出台,为宁波市科技项目的发展提供了政策上的支持和保障。
这些文件的具体内容和举措涵盖了多个方面的政策支持,在项目立项、资金支持和科技人才引进等方面都具有一定的支持政策和举措。
宁波市科技局关于对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及其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
宁波市科技局关于对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及其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11.08.31•【字号】甬科计[2011]103号•【施行日期】2011.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宁波市科技局关于对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及其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甬科计〔2011〕103号)各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五区二岛”管委会科技、财政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科技部、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实施及其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国科发专[2011]272号),为进一步推进科技计划项目的组织实施,突出解决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经费使用规范合理,促进科技计划项目如期完成,经研究,对2008年-2010年获得国家支持的重大项目和市科技计划安排的重大项目进展情况和经费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重点:1、国家863计划项目;2、国家科技支撑计划;3、国家科技重大专项;4、国家中小企业创新基金;5、市科技创新团队;6、市农业重大、择优委托项目。
二、检查内容:1、科技计划项目的执行进展、组织管理情况;2、主要产出、目标完成情况和实施成效;3、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市财政配套资金及单位自筹资金到位情况;4、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合规性,经费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三、检查方式和程序:1、检查采用项目承担单位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各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和科技计划项目合同认真做好自查工作,重点做好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进展和经费管理情况进行自查,及时总结经验,发现纠正自身问题,在此基础上,形成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自查报告;2、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对科技计划项目进行抽查,抽查以国家、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和项目合同书为依据,采取文本查阅、听取汇报、实地检查等方式。
宁波市科技项目经费资助暂行办法
宁波市科技项目经费资助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3.08.11•【字号】甬科计字[2003]116、甬财政教字[2003]409号•【施行日期】2003.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科技项目经费资助暂行办法(甬科计字[2003]116、甬财政教字[2003]409号2003年08月11日)第一条为促进我市科技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科技、财政、财务制度及《宁波市市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甬科计[202]136号、甬财政教[2002]488号)的规定,结合科技计划管理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项目经费内容包括科技三项经费、技术创新资金等用于科技发展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科技项目经费列入财政年度支出预算,专款专用。
按计划年度或经批准延期结题的项目(课题)经费,年度结余可转下一年继续使用;已完成并通过鉴定或验收的项目(课题),项目经费结余(或超支)并入当年该项目单位的收益(或支出),或经批准抵偿已立项的其它科技项目(课题)经费。
第四条科技项目经费资助实行属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评估和择优支持的原则。
第五条科技项目经费的拨付、使用受科技、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科技项目经费为无偿资助,具体资助范围包括:(一)科技创新环境与条件建设计划:1、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2、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建设项目;3、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4、创业中心、基地与孵化器建设项目;5、创业资金项目;6、青年(博士)基金项目;7、网上技术市场项目及管理体系;8、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公益项目。
(二)高新技术研发与产业化计划:1、工业科研攻关项目;2、火炬计划项目;3、科技成果推广项目;4、国家重点新产品项目;5、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6、国家科技兴贸信息平台及项目;7、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8、专利申请及专利成果产业化项目(资助办法另发)。
(三)农业与社会发展计划:1、农业与社会发展科研攻关项目;2、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项目;3、星火计划项目;4、农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管理制度)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管理制度)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进壹步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验收程序,根据《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甬科计[2007]42号)等规定,结合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市科技局批准立项、获得市级财政科技经费资助、且签订《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的科技计划项目,于完成合同任务后,均按本办法规定进行验收。
第三条项目验收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保障科技项目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项目验收的组织管理第四条市科技局是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和监督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五条重大项目由市科技局组织验收;重点项目和壹般项目由归口管理单位组织验收。
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壹般项目的划分按照《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甬科计[2007]42号)执行。
第六条项目验收应成立验收专家组。
验收专家组由关联技术领域的专家、财务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壹般不少于5人。
其中,重大项目验收的专家组壹般不少于7人。
验收专家于科技行政部门专家库中选取。
主持项目验收的单位也可聘请其他专家,但新增专家需纳入科技行政部门专家库进行管理。
第七条项目验收专家职责是:技术专家主要对项目合同书规定的技术内容和技术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财务专家主要对项目的经费到位和使用管理情况以及经济社会效益进行评价;管理专家主要对项目的知识产权管理和项目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评价。
项目验收专家应认真阅读项目验收材料,必要时应进行现场实地考察,收集和听取关联方面的意见,核实或复测关联数据,独立、负责地提出验收意见和验收结论。
项目验收专家对被验收项目的技术内容负有保密责任,对被评定的技术资料,不得擅自使用或对外公开。
项目承担单位对研究内容有保密要求的,可向主持验收单位提出申请。
经审核,确有必要的,主持验收单位应当和验收专家组成员签定保密协议,规定保密期限和内容。
宁波市科技局关于组织申报科技创新创业项目的通知
宁波市科技局关于组织申报科技创新创业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07.03.05•【字号】甬科高[2007]17号•【施行日期】2007.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宁波市科技局关于组织申报科技创新创业项目的通知(甬科高[2007]17号)各县(市)、区科技局,“三区一岛”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意见》(甬政发[2005]73号)精神,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来我市创新、创业,根据《宁波市科技项目经费资助暂行办法》(甬科计[2003]116号)和《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甬科计[2004]187号)规定,现就做好我市2007年科技创新创业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1、2003年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属产业化前期项目或尚处初创期的经济实体。
优先支持在各级创业中心或孵化器内孵化、初创的项目;优先支持科技人员创业、产学研联合创业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技术、高附加值的创业项目。
2、承担项目的科技人员年龄须在55周岁以下;申报的项目应属高新技术领域,或属我市鼓励发展产业的共性、关键性、前导性技术的研发、中试项目。
3、申报项目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在50~500万元之间,软件企业应在30~300万元之间;承担单位对该项目的实际投入(不含基建费)占总投入的一半以上。
二、报程序及要求1、申报单位首先登录宁波市科技项目在线申报系统(http:///)进行用户注册(已经注册的用户无须再注册),并进行网上申报。
2、项目申报应填写《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书》,并提供《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可行性报告》、《科技查新报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需要证明的其它材料。
3、网上申报成功后,通过归口管理部门推荐,向市科技综合服务中心提交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三份。
宁波市市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宁波市市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2.08.25•【字号】甬财政教[2002]488、甬科计[2002]136号•【施行日期】2002.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市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甬财政教[2002]488、甬科计〔2002〕136号2002年08月2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科技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提高科技经费的使用效益,促进我市科技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的规定》,财政部、科技部、总装备部印发的《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以及财政部、科技部有关科技经费管理的规定和有关的财务规章制度,并参照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印发的《浙江省省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市财政经费支持的科技项目经费管理。
第三条市级科技项目经费主要用于支持科技创新环境与条件建设、高新技术研究与开发、高新技术产业化、农业与社会发展、科技合作、发明专利及其产业化等各类科技计划的实施。
第四条市级科技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科学评估、择优支持、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财政经费支持为主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课题)逐步推行课题制和招投标制。
第二章市级科技项目经费支持的方向和重点第六条遵循公共财政支出原则,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应目标明确、突出重点、综合集成,按照市、县(市)区合理分工的要求,市级科技项目经费的支持方向是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前导技术的研究开发,科技基础设施、科技创新体系以及科技条件和环境建设等。
(一)以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为导向,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和科技自身发展的前瞻性问题而开展的、面向应用的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二)以高新技术领域的创新性研究为重点,以解决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关键技术、共性技术问题为主要目标的重大高新技术研究项目。
关于印发《宁波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宁波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1.03.09•【字号】甬科资〔2021〕18号•【施行日期】2021.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宁波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甬科资〔2021〕18号各区县(市)科技局、财政局,“四区二岛”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财政局,市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和加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甬党办〔2018〕41号)和《关于深化科技“三评”加强科研诚信建设提升科研绩效的若干意见》(甬政办发〔2019〕77号)等有关规定,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宁波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2021年3月9日宁波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甬党办〔2018〕41号)和《关于深化科技“三评”加强科研诚信建设提升科研绩效的若干意见》(甬政办发〔2019〕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财政专项资金和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宁波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科技资金”),是指通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基础及应用研究、重点技术研发、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科技人才项目引进和科技创新创业生态优化等活动的科技计划项目资金。
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科技资金,依照其相应的管理办法执行;没有明确管理办法的,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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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市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甬财政教[2002]488、甬科计[2002]136号
【发布部门】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发布日期】2002.08.25
【实施日期】2002.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波市市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甬财政教[2002]488、甬科计〔2002〕136号 2002年08月25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科技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提高科技经费的使用效益,促进我市科技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的规定》,财政部、科技部、总装备部印发的《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以及财政部、科技部有关科技经费管理的规定和有关的财务规章制度,并参照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印发的《浙江省省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市财政经费支持的科技项目经费管理。
第三条市级科技项目经费主要用于支持科技创新环境与条件建设、高新技术研究与开发、高新技术产业化、农业与社会发展、科技合作、发明专利及其产业化等各类科技计划的实施。
第四条市级科技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科学评估、择优支持、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财政经费支持为主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课题)逐步推行课题制和招投标制。
第二章市级科技项目经费支持的方向和重点
第六条遵循公共财政支出原则,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应目标明确、突出重点、综合集成,按照市、县(市)区合理分工的要求,市级科技项目经费的支持方向是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前导技术的研究开发,科技基础设施、科技创新体系以及科技条件和环境建设等。
(一)以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为导向,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和科技自身发展的前瞻性问题而开展的、面向应用的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二)以高新技术领域的创新性研究为重点,以解决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关键技术、共性技术问题为主要目标的重大高新技术研究项目。
(三)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关键技术、共性技术研究与攻关项目、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创新项目。
(四)企业工程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科技孵化器)、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及各类科技园区、科技基地等科技基础设施和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以及科技奖励、科技合作、技术市场、专利发明与产业化实施等科技创新环境与条件建设项目。
(五)重大高新技术应用及产业化项目、企业技术创新项目以及科技成果推广项目。
(六)全市科技信息网络、科技基础数据库等科技基础设施和条件建设项目。
(七)其他新启动的科技工作(活动),以及需应急安排的各类科技项目。
(八)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资金配套。
第七条按照深化科研院所改革,提高科技持续创新能力的要求,市科研院所事业费专项主要用于支持市属科研院所的研究开发、科研条件建设、科技产业化和公共科技服务项目。
(一)以开发高新技术产品或工程技术为目标的应用研究开发项目。
(二)以产学研结合方式组织实施,且科研院所参股的产业化项目,科研院所的重大产业化项目。
第三章市级科技项目经费开支范围
第八条市级科技项目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计划管理费和项目(课题)研究费。
(一)计划管理费,指由科技行政部门为管理科技计划及经费而支出的费用,包括项目(课题)受理、数据库建立、项目评审、评估、招标、跟踪检查、验收及绩效考评等
工作发生的费用。
(二)项目(课题)研究费,指项目(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直接费用是指项目(课题)研究过程中耗用的可以直接计入成本的费用。
一般包括:人员费、设备费、能源材料费、设计试验费、信息费、调研费及科技成果鉴定费等与项目(课题)研究开发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
直接费用不得低于项目(课题)总经费的95%。
1.人员费,指为直接参加项目(课题)研究的人员支出的劳动费用。
项目研究人员所在单位有事业费拨款的,其人员经费仍从原渠道列支,不得在资助的科技项目经费中重复列支。
科研院所可按事业费削减比例在项目(课题)经费中列支人员费。
2.设备费,指项目(课题)研究过程中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补助费。
如从国外引进,则可包括海关关税和运输保险费用。
3.能源材料费,指项目(课题)研究所必需的材料、燃料、水、电、低值易耗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