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区修改2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二部规章的决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二部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1.07.02•【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号•【施行日期】2021.07.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行政处罚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二部规章的决定》已经2021年6月2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10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局长:张工2021年7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二部规章的决定为了实施2021年1月22日公布的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详见附件。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本决定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附件:1.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修改2.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的修改附件1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修改一、将名称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二、将第四条第一款中的“参与案件办理的有关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修改为“参与案件办理的有关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回避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案件调查。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参与案件办理的有关人员对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四、第六条改为第七条,将其中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香港澳门管理制度
香港和澳门都是中国的特别行政区,拥有一套独特的管理制度。
以下是关于香港和澳门管理制度的一些重要内容:香港管理制度:1."一国两制"原则: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保留独立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权力,但仍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分。
2.基本法:香港的行政、立法和司法机构及其职能由香港基本法规定。
基本法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法,确保"一国两制"原则得以贯彻。
3.行政长官:香港行政长官由选举产生,主导行政事务,并对中国中央政府负责。
4.特区政府:香港特别行政区设有自己的行政机构,称为特区政府。
特区政府负责管理香港的日常事务,包括教育、医疗、经济发展等。
5.立法会:香港特别行政区设有立法会,负责制定和修改法律,并监督特区政府的行政工作。
澳门管理制度:1."一国两制"原则: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保留独立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权力,但仍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分。
2.基本法:澳门的行政、立法和司法机构及其职能由澳门基本法规定。
基本法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宪法,确保"一国两制"原则得以贯彻。
3.行政长官:澳门行政长官由选举产生,负责主导行政事务,并对中国中央政府负责。
4.特区政府:澳门特别行政区设有自己的行政机构,称为特区政府。
特区政府负责管理澳门的日常事务,包括教育、医疗、经济发展等。
5.立法会:澳门特别行政区设有立法会,负责制定和修改法律,并监督特区政府的行政工作。
总体而言,香港和澳门的管理制度均遵循"一国两制"原则,将高度自治和中央政府的管辖权相结合,以保障这两个地区享有相对独立的政治和经济管理权力。
司法考试辅导用书配套测试题解022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1.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关于特别行政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澳门特别行政区财政收入全部由其自行支配,不上缴中央人民政府B.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举行会议的法定人数为不少于全体议员的三分之二C.非中国籍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不得当选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D.香港特别行政区廉政公署独立工作,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负责2.某县是一少数民族自治县,根据该族风俗习惯,招婿现象较为普遍,而且一般不与外族通婚。
该自治县人民政府筹划变通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的某个鼓励各民族通婚的指示。
关于该自治县自治机关的行为,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哪一项?( )A.该自治县人民政府无权对自治区的某个鼓励各民族通婚的指示变通执行B.该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对自治区的某个鼓励各民族通婚的指示变通执行,但须报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批准C.该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该自治县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关于婚姻方面的单行条例,在报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D.该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该自治县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关于婚姻方面的单行条例,在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3.宪法和法律都可能因为社会形势的迅猛变革而难以适应社会需求,因此在必要的时候需要进行解释或者修改,《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也是如此。
有关基本法的解释和修改问题,表述错误的是哪一项?( )A.基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本法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B.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修改议案,须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三分之二多数、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同意后,交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C.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基本法的所有条款进行解释D.基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我国对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相抵触4.下列有关我国行政区域的表述中正确的是哪一项?( )A.县、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重大变更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B.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处理边界争议的主管部门和决定部门C.民政部是国务院处理边界争议的主管部门D.乡的设立由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5.人大代表的选举关系着各地区和整个国家最高权力机构的稳健运行,而选举程序的设定关乎选举的成败,下列关于人大代表选举程序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A.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时,选民根据选举委员会的规定,凭身份证或者选民证领取选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1990.04.0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施行日期】1997.07.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香港特别行政区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包括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附件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图案,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1990年4月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7年7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1990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一九九○年四月四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目录序言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第三章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四章政治体制第一节行政长官第二节行政机关第三节立法机关第四节司法机关第五节区域组织第六节公务人员第五章经济第一节财政、金融、贸易和工商业第二节土地契约第三节航运第四节民用航空第六章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宗教、劳工和社会服务第七章对外事务第八章本法的解释和修改第九章附则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附件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序言香港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一八四○年鸦片战争以后被英国占领。
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九日,中英两国政府签署了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从而实现了长期以来中国人民收回香港的共同愿望。
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保持香港的繁荣和稳定,并考虑到香港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国家决定,在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并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不在香港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条处理香港原有法律的决定【法规类别】港澳特别行政区【发布部门】201【发布日期】1997.02.23【实施日期】1997.02.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条处理香港原有法律的决定(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时,香港原有法律除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宣布为同本法抵触者外,采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如以后发现有的法律与本法抵触,可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修改或停止生效。
”第八条规定:“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除同本法相抵触或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根据上述规定,审议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处理香港原有法律问题的建议,决定如下:一、香港原有法律,包括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除同《基本法》抵触者外,采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
二、列于本决定附件一的香港原有的条例及附属立法抵触《基本法》,不采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
三、列于本决定附件二的香港原有的条例及附属立法的部分条款抵触《基本法》,抵触的部分条款不采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
四、采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的香港原有法律,自1997年7月1日起,在适用时,应作出必要的变更、适应、限制或例外,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恢。
第二课 保障宪法实施 练习课件-部编版道德与法治八年级下册
15.习近平主席在祝贺“北京人权论坛”开幕的贺信中指出,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 始终尊重和保障人权。长期以来,中国坚持把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同中国实际相结合, 不断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增进人民福祉,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加强人权法治保障,努 力促进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和公民、政治权利全面协调发展显著提高了人民生存权 、发展权的保障水平,走出了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 (1)我国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这体现了我国什么样的宪法基本原则? (2)结合材料二,谈谈人权的实质和目标是什么? (3)我们党和国家是如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
D
9.“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 ”这句话告诉我们( ) A.要将宪法原则转化为自觉的行为准则 B.理解并认同宪法的价值,增强对宪法的信服和尊敬 C.坚持宪法至上,学习宪法 D.自觉践行宪法精神,积极推动宪法实施
B
10.加强宪法监督,有助于维护宪法权威与尊严。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①加强宪法监督需要完备的制度措施 ②加强宪法监督只是对国家公职人员提出的要求 ③加强宪法监督需要人们增强宪法意识 ④国家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开展各种活动,增强人们的宪法意识 A.①②③ B.②③④ C.①②④ D.①③④
举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选人签署报名表时,必须表明拥护国家宪法。
这是因为( )
①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②宪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
③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其他法律的总和
④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可以替代其它法律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A
8.2020年4月26日,人民武装警察法修订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
C
6.某校为增强学生宪法意识,组织开展宪法晨读活动。如图是宪法展读卡的部分内 容,该内容说明宪法( ) ①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②要求公民积极行使监督权 ③规定了国家机关的.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香港特区行政长官缺位补选的任期问题
3月12日,国务院批准董建华先生的辞职请求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宣布第二任行政长官缺位后补选的行政长官的任期是原行政长官的剩余任期。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言人就此发表了谈话。
围绕任期问题,香港和内地的法律界继续展开讨论,提出了许多真知灼见。
就我个人来讲,是支持剩余任期说的。
这里有几条理由,提出来供各位同仁参考。
一、从基本法的立法原意看,现行制度下补选行政长官的任期只能是剩余任期1、现行制度下补选的行政长官的任期不宜越届。
在基本法起草过程中,围绕行政长官缺位后补选的任期问题,有过不同意见。
有的主张剩余任期,有的主张作为新的一届五年任期。
为此,基本法第五十三条关于行政长官缺位补选的条文也有一个变动过程。
1988年4月公布的香港基本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曾写明:“行政长官缺位时,应在六个月内产生新的一届行政长官。
”1989年1月公布的香港基本法(草案)以及1990年4月七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香港基本法,将这一规定修改为:“行政长官缺位时,应在六个月内依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产生新的行政长官。
”删去了其中的“一届”两字,把“新的一届行政长官”改为“新的行政长官”,表明补选的行政长官仅为届内“新的一位”,非“新的一届”。
2、选举委员会在五年任期内只能补选届内行政长官。
按照基本法的规定,选举委员会非单为一次选举而组成并于选后解散。
它是一个任期五年的常任委员会,任期与行政长官任期相配套。
简言之,它只管一届的选举,但不一定只管届内一位或一任的选举。
具体讲,起草基本法时,在删去“一届”的同时增加了“依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产生”。
基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行政长官产生的具体办法由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规定。
”附件一则规定:“行政长官由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选举委员会根据本法选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选举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基本法附件一规定在2007年以前设立一个任期五年的选举委员会选举行政长官,无疑包含着便于在五年里行政长官缺位时及时补选新的行政长官以完成剩余任期的意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3.3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施行日期】2021.03.3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香港特别行政区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3月3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予以公布,自2021年3月3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21年3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备案修正2021年3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一、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每届90人,组成如下:选举委员会选举的议员 40人功能团体选举的议员 30人分区直接选举的议员 20人上述选举委员会即本法附件一规定的选举委员会。
二、选举委员会选举的议员候选人须获得不少于10名、不多于20名选举委员会委员的提名,且每个界别参与提名的委员不少于2名、不多于4名。
任何合资格选民均可被提名为候选人。
每名选举委员会委员只可提出一名候选人。
选举委员会根据提名的名单进行无记名投票,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应选议员名额的有效,得票多的40名候选人当选。
三、功能团体选举设以下二十八个界别:渔农界、乡议局、工业界(第一)、工业界(第二)、纺织及制衣界、商界(第一)、商界(第二)、商界(第三)、金融界、金融服务界、保险界、地产及建造界、航运交通界、进出口界、旅游界、饮食界、批发及零售界、科技创新界、工程界、建筑测量都市规划及园境界、会计界、法律界、教育界、体育演艺文化及出版界、医疗卫生界、社会福利界、劳工界、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政协委员及有关全国性团体代表界。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修订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3.29•【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修订草案)》的说明——2021年3月29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沈春耀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委员长会议委托,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的说明。
一、修订行政长官产生办法是贯彻落实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精神、全面完成“决定+修法”决策部署的关键步骤和重要任务2021年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这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根据宪法和香港基本法的规定,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全面准确贯彻落实“一国两制”方针,确保“爱国者治港”,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从国家层面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重要举措。
《决定》的公布和施行,标志着贯彻落实“决定+修法”决策部署已顺利完成了第一步、进入到第二步阶段。
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决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根据新的形势和需要就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作出的新的宪制性制度安排,为下一步修订行政长官产生办法提供了宪制依据。
以《决定》为依据修订行政长官产生办法,是完成这一重要制度安排的关键环节和重要组成部分。
《决定》第六条规定:“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决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和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
香港特区选举制度完善与“一国两制”实践的发展
66EXPRESSEXP 直通台港澳侨良好的政治生态有利于香港特区的管治,能够真正聚焦于经济发展,聚焦于民生的改善,聚焦于应对和解决香港特区“一国两制”实践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和挑战。
文|李晓兵香港特区选举制度完善与“一国两制”实践的发展2021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
2021年3月3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即香港特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
香港特区选举制度的完善,是全面落实“爱国者治港”这一根本原则,将“爱国者治港”这一基本政治伦理贯穿于香港特区基本的政治过程之中,通过确立新的选举规则推动香港特区宪制秩序的深度重塑进而催生香港新的政治生态,确保“一国两制”实践行稳致远,实现香港长治久安。
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国两制”重大实践从制定通过的方式和法源来分析,这次香港特区选举制度的完善是以“全国人大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法”的方式予以实施推进的,即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分两个阶段完成对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的修订,同时还需要香港特区政府和立法会通过本地立法程序将其转化为香港特区的选举制度立法,即第三个阶段由香港特区依照全国人大的决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后的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修改香港特区本地有关法律,依法组织、规管相关选举活动。
因此,这次完善香港特区选举制度由中央主导来进行推动,同时也要落实香港特区的主体责任。
从“全国人大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法”的主要内容来分析,这次香港特区选举制度的完善着眼于香港特区过去所关注的政制发展的核心问题,即香港特区行政长官和立法会议员的产生办法,但是不再简单地延续过去的一些思路,而是基于香港特区的宪制地位,以及宪法和基本法所确立的宪制秩序,结合香港特区的实际情况,遵循循序渐进原则,另辟蹊径,从长计议,固本强基,将香港特区基本法和香港国安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和关于香港特区立法会议员资格问题的决定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本地有关法律的规定贯穿起来,将香港特区重要的选举政治过程与特区治理过程进行有机的连接,将香港特区行政长官的选举与立法会议员的选举,以及基本法所确立以行政长官为核心的行政主导政治体制的落实和有效运行结合起来。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12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及有关普选问题的决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12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及有关普选问题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7.12.29•【文号】•【施行日期】2007.12.29•【效力等级】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12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及有关普选问题的决定(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了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曾荫权2007年12月12日提交的《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制发展咨询情况及2012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是否需要修改的报告》。
会议认为,2012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四任行政长官的具体产生办法和第五届立法会的具体产生办法可以作出适当修改;2017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五任行政长官的选举可以实行由普选产生的办法;在行政长官由普选产生以后,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选举可以实行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办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决定如下:一、2012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四任行政长官的选举,不实行由普选产生的办法。
2012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五届立法会的选举,不实行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办法,功能团体和分区直选产生的议员各占半数的比例维持不变,立法会对法案、议案的表决程序维持不变。
在此前提下,2012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四任行政长官的具体产生办法和2012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五届立法会的具体产生办法,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和附件一第七条、附件二第三条的规定作出符合循序渐进原则的适当修改。
二、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实行普选前的适当时候,行政长官须按照香港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就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的修改问题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
香港回归前后的历史资料
香港回归前后的历史资料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香港的历史,最早可以追溯到五千年前的新石器时代。
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先后在南方建立了南海、桂林、象郡三个郡,香港隶属南海郡番禺县,由此开始,香港便置于中央政权的管辖之下。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一些关于“香港回归前后的历史资料”,供大家参阅。
香港回归前后历史沿革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香港的历史,最早可以追溯到五千年前的新石器时代.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先后在南方建立了南海、桂林、象郡三个郡,香港隶属南海郡番禺县,由此开始,香港便置于中央政权的管辖之下.汉朝香港隶属南海郡博罗县.东晋咸和六年(公元331年)香港隶属东莞郡宝安县.隋朝时香港隶属广州府南海郡宝安县.唐朝至德二年(公元757年),改宝安县为东莞县,香港仍然隶属东莞县.宋元时期,内地人口大量南迁香港,促使香港的经济、文化得到很大发展.明朝万历元年(1573年),香港隶属新安县.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徽香港是一个优良的深水港,曾被誉为世界三大天然海港之一,英国人早年看中了香港的维多利亚港有成为东亚地区优良港口的潜力,不惜以鸦片战争来从满清政府手上夺得此地以便发展其远东的海上贸易事业,从而展开了香港成为英国殖民地的历史.1842年至1997年6月30日,香港是英国的殖民地.1997年7月1日,香港回归中国.香港全境的三个部分(香港岛,九龙,新界)分别来源于不同时期的三个不平等条约.1840年第一次鸦片战争后,英国强迫清政府于1842年签订《南京条约》,割让香港岛.1856年英法联军发动第二次鸦片战争,迫使清政府于1860年签订《北京条约》,割让九龙半岛,即今界限街以南的地区.1894年中日甲午战争之后,英国逼迫清政府于1898年签订《展拓香港界址专条》,强租新界,租期99年,至1997年6月30日结束.新界的租借,让当时香港的面积扩大了十倍之多.1842年,清政府在鸦片战争中战败,与英国签订南京条约,香港岛被永久割让,正式成为殖民地。
2个特别行政区
2个特别行政区香港和澳门为我国的两个特别行政区。
特别行政区是我国为以和平方式解决历史遗留下来的香港问题、澳门问题和台湾问题而设立的特殊的地方行政区域。
特别行政区的建立构成了我国单一制的一大特色,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在我国具体情况下的创造性运用。
特别行政区的成立,有助于维持香港与澳门的繁荣和稳定。
除此外,中国内地也有经国务院审批的特别行政区,如卧龙特别行政区。
扩展资料:1、香港特别行政区历史沿袭:1982年至1984年,中英两国就落实香港前途问题进行谈判,1984年12月19日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决定199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
中方承诺在香港实行“一国两制”。
1997年7月1日,中国政府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基本法开始实施。
香港进入了“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历史新纪元。
2、澳门特别行政区历史沿袭:1986年,中葡两国政府开始为澳门问题展开了四轮谈判。
1987年4月13日,两国总理在北京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及两个附件。
联合声明说,澳门地区(包括澳门半岛、氹仔和路环)是中国的领土,中华人民共和国将于1999年12月20日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
中国承诺向澳门实行一国两制,保障澳门人可享有“高度自治、澳人治澳”的权利。
1993年3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于北京通过《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是1999年前葡国管治下的一个中国领土,澳门的主权属于中国。
1999年12月20日零时,在中葡两国元首见证下,第127任澳门总督韦奇立和第1任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何厚铧于澳门新口岸交接仪式会场场内交接澳门政权。
翌日(12月21日)早上,澳门群众欢迎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澳部队进驻澳门;至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正式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
关于特别行政区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特别行政区(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简称SAR)是指在一个国家内部,根据宪法或基本法设立具有高度自治权的行政区域。
特别行政区法律规定是指在特别行政区范围内,依据宪法或基本法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旨在保障特别行政区的长期繁荣稳定,维护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
本文将从特别行政区法律制度的起源、特点、主要内容以及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特别行政区法律制度的起源特别行政区法律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20世纪中叶。
当时,面对香港、澳门等地区的历史遗留问题,中国政府在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前提下,采取“一国两制”的方针,设立了特别行政区。
这一方针的核心是保持香港、澳门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同时享有高度自治权。
在此基础上,特别行政区法律制度应运而生。
三、特别行政区法律制度的特点1. 依法治区:特别行政区法律制度以宪法或基本法为依据,依法治区,保障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
2. 独立立法: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立法权,可以制定符合自身实际情况的法律法规。
3. 独立司法:特别行政区设立独立的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4. 高度自治:特别行政区在经济、文化、社会等领域享有高度自治权,包括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等。
5. 民主制度:特别行政区实行民主制度,保障居民的民主权利和自由。
四、特别行政区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1. 宪法或基本法:宪法或基本法是特别行政区法律制度的基石,规定了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行政管理、立法、司法、外交、国防等基本制度。
2. 立法法:立法法规定了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的组织、职权、立法程序等。
3.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具有普遍约束力。
4. 司法法规:司法法规是特别行政区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形成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5. 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根据宪法或基本法制定的具有地方性特点的规范性文件。
香港特别行政区制度
《中国政府与政治》课程论文——香港特别行政区制度赵庆吉、玉珍、胡馨内容提要:香港特别行政区制度是国家根据宪法、通过基本法设立的国家管理香港这一特殊地域的政治制度。
这一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三部分:一是中央与特别行政区关系的制度,二是中央权力行使的制度,三是特别行政区内部行使高度自治权的制度。
这一制度的特征是:实行资本主义制度、享有中央授予的高度自治权、保持原有的普通法制度并享有终审权、允许保留其他的原有的制度基本不变、制度设置和实施方式法治化程度非常高。
香港特别行政区制度丰富了我国的单一制,是我国地方治理多元化的表现。
关键字:行政长官、自治、立法会、特征、单一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制度成立以及实施条件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在表决通过了香港基本法的同一天,通过了《全国人大关于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决定》,该决定指出:“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和第六域包括香港岛、九龙半岛,以及所辖的岛屿和附属海域。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区域图由国务院另行公布。
”从此,香港特别行政区制度正式设立,并在1997年7月1日香港回归之日起开始实施。
即香港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
不过行使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前提是1:(1)维护国家的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2)维护中央的管治权威;(3)维护国家主体实行社会主义制度;(4)只能在国家的具有特殊历史和现实原因的部分地区实行;(5)符合国家建设和发展战略要求“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保持香港的繁荣和稳定,并考虑到香港的历史和现实情况”,这可以说是建立和实行香港特别行政区制度的根本宗旨和目的2。
我国是统一的单一制国家,所以香港特别行政区是我国地方制度多元化和充实单一制的表现。
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内容和形式香港特别行政区制度是国家根据宪法、通过基本法设立的国家管理香港这一特殊地域的政治制度。
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的表述
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的表述如下: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是由香港特别行政区选民选举产生的,负责制定和修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并对行政长官的工作进行监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享有议员权利和特权,包括言论免责权、议事规则豁免权等。
同时,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还需要履行一定的职责和义务,如维护国家安全、维护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繁荣稳定等。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选举中,选民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投票选举候选人,选出自己认为合适的立法会议员。
当选的立法会议员需要在宣誓时表明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并遵守法律和规定。
如果立法会议员违反誓言或从事违法行为,将被取消资格或受到相应的处罚。
总之,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代表选民的利益和意愿,参与制定和修改法律,并对行政长官的工作进行监督。
同时,他们也需要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维护国家安全和香港的繁荣稳定。
香港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六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包括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附件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图案,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1990年4月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0年7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1990年4月4日目录序言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第三章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四章政治体制第一节行政长官第二节行政机关第三节立法机关第四节司法机关第五节区域组织第六节公务人员第五章经济第一节财政、金融、贸易和工商业第二节土地契约第三节航运第四节民用航空第六章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宗教、劳工和社会服务第七章对外事务第八章本法的解释和修改第九章附则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附件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序言香港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一八四零年鸦片战争以后被英国占领。
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九日,中英两国政府签署了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从而实现了长期以来中国人民收回香港的共同愿望。
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保持香港的繁荣和稳定,并考虑到香港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国家决定,在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并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不在香港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
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已由中国政府在中英联合声明中予以阐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特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以保障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的实施。
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二议定书
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二议定书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8.01.30•【文号】•【施行日期】2008.06.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二议定书(2008年6月11日起生效执行)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修订2006年8月21日在香港签订的《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取消《安排》第二条第三款(一)项的规定,用下列规定代替:“(一)在内地:1.个人所得税;2.企业所得税。
”第二条取消《安排》第四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用下列规定代替:“(一)在内地,是指按照内地法律,由于住所、居所、成立地、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或者其他类似的标准,在内地负有纳税义务的人。
但是,该用语不包括仅由于来源于内地的所得,在内地负有纳税义务的人;”第三条取消《安排》第五条第三款(二)项中“六个月”的规定,用“一百八十三天”代替。
第四条《安排》第十三条第四款及议定书第二条提及的公司财产不少于百分之五十由位于一方的不动产所组成,按以下规定执行:在股份持有人转让公司股份之前三年内,该公司财产至少百分之五十曾经为不动产。
第五条取消《安排》第十三条第五款的规定,用下列规定代替:“五、除第四款外,一方居民转让其在另一方居民公司资本中的股份或其他权利取得的收益,如果该收益人在转让行为前的十二个月内,曾经直接或间接参与该公司至少百分之二十五的资本,可以在该另一方征税。
”第六条本议定书应在各自履行必要的批准程序,互相书面通知后,自最后一方发出通知之日起生效。
下列代表,经正式授权,已在本议定书上签字为证。
本议定书于2008年1月30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写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王力香港特别行政区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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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 相望,南临_____ 南海 。 _______
香港岛 、 2、组成:香港由_______ 九龙 、________ 新界 _______ 三部分及周 围的200多个岛屿组成。
香港
低山 、_____ 丘陵 为主,_____ 平原 3、地形:地形以_____
面 积狭小,仅占全区面积的1/6。
4、气候: 亚热带季风气候 ,气候特征为 气候类型为_______________
万宁中学 林玉娟
本节内容结构
地理位置 地理概况 自然特征(地形、气候、河流等) 人文特征(人口、建筑、历史等)
发达的交通运输
香港
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先进的现代服务业
国 际 枢 纽 功 能
学习目标:
1、知道香港的地理位置、范围、组成。 2、了解香港地形分布特征及气候特征。
3、了解香港地狭人稠以及城市发展。
4分
环节三
探究二:
1、为了缓解用地紧张,香港采取哪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措施?
2、寸金寸土的香港在城市建设中仍保留大
量绿地, 你认为城市绿地的作用有哪些?
人地的协调发展
环节四 随堂检测
小组讨论完成练习。
评分标准:答对一题奖励3分,答错扣2分。答案不完整不得 分。
1、关于香港的叙述正确的是(D )(可以多选) A、香港即指香港岛 B、香港陆地总面积超过1万平方千米 C、北面与广东省的珠海市接壤 D、1997年7月1日回归祖国,在香港实行“一 国 两制”
2、下列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优良港口的是( B ) A、太子港 B、维多利亚港
C、新加坡港
D、澳门港
3、关于香港,正确的是(BD) A、2010年人口总数少于600万 B、香港被誉为“购物者的天堂” C、香港地广人稀
D、居民祖籍以广东省最多
知识梳理 归纳整合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国际枢纽功能 一、地理概况 (1)位置与范围
(2)地形与气候
(3)地狭人稠以及城市发展
环节一
学案导学 自主学习
依据教材42~43页,自主学习,在规定的时间内解 决《导学案》中自主学习模块内容。 对学习中的问题,及时做好记录。
评分标准:以抢答方式回答问题,答对一题3分, 答错不扣分。
一、地理概况
香港
珠江口 东侧,北与 1、位置:香港位于_______ 广东 省______ 深圳 市相连,西隔珠江口与 ______
评价组:补充或纠正答案,答对一点奖励1分,答错不扣分。
香港缺水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降水的季节分配不均(气候) 自然原因 境内多低山丘陵 缺乏大江大河 (地形) (河流) (面积) 2分
4分
原因
人为原因
面积小 人口稠密,需水量大
水资源受到污染和浪费
开发水源 跨流域调水、海水淡化、修建水库等
对策
节制水流
节约用水、使用节水器具等
夏季高温多雨 ,_______________ 冬季温和少雨 _______________
环节二 合作探究
探究一: 香港年降水量并不算少(2398.4毫米)但严重缺水。想 一想,香港缺水的原因是什么?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评分标准:每组基础分10分。(展示组、评价组各两个) 展示组:答错不扣分,知识点遗漏适当扣分,但勇气可嘉, 额外奖励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