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民事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
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适格原告
论环境 民事公益诉讼 的适格原 告 冰
乔 刚
( 西南政 法大 学经济 法学院 , 重庆 4 0 1 1 2 0 )
【 内容摘 要】 2 0 1 2年新修改 的《中华人 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 法》 第5 5条规 定 , “ 法律 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 可以对 “ 污 染环境等损 害社 会公 共利益 的行 为” 向人 民法 院提起 诉讼 , 由此揭 开 了我 国环境 民事公益 诉讼 的新篇章 。但是 , 新 修改 的《 民事诉讼法》 并没有进一步 明确 “ 法律规定 的机 关” 和“ 有 关组织 ” 的范围。通过 对环境 民事公益 诉讼 司法 实践的考 察和分析 , 环 境保 护行政机 关应该作 为环境 民事公益诉讼最适格 的原告 、 检察机 关可 以作 为环境 民事 公益 诉讼 的适格 原告 , 二者 应 当属于“ 法律规 定的机 关” 的范 围; “ 有 关组织” 宜界 定为 以环 境保护 为主 旨, 经依 法登记 或
快 建立 我 国的环境 公益 诉讼 制 度 。 学 发展 观 加强 环 境保 护 的 决定 》 第2 7项 指 出 : “ 健
( 二) 新修 改的《 民事诉讼法》 中原告主体资格规
全 国人 大 常委 会 法 制 工 作 委 员 会 于 2 0 1 1年 1 0
2 0 0 5年 1 2月 3 t 3, 国务 院通 过 的 《 关 于 落 实 科 定 的 立法 背景 全 社会 监督 机 制 ……发 挥社 会 团体 的作 用 , 鼓 励 检举 月 2 4日 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和揭发各种环境违法行为 , 推动环境公益诉讼 。 ” 这 二 十三次 会 议 上 提 交 的《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民 事诉 讼 是 国务 院首 次 以规 范 性 文件 明 确提 出推 动 环 境 公 益 法修正案 ( 草案) 》 第 8条 为 : 增加一 条 , 作为第 5 5
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认定
保 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的需要 , 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
建 立具有极 大的现实意义 。
由于 民事公益诉讼制 度立法 上的缺 陷, 造成 了司法实 践 上对于民事公益诉讼类的案件存在很大 的争议 。 民事诉讼制 度在 立法上对原告主 体资格 的严格 限制致使 司法机关在 处
讼原告主体的范围 , 这是 因为侵 害社会公共利益 的行为有可 能无法 或难 以找 到 明确 的受害人 ,或是 难 以集合 全体受 害 人, 所以凡是认为这一行为侵 害公共 利益并且符合法律规定
条件 的组织和个人都可 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
国民事诉讼制度的规定 , 提起民事诉讼的原告必须是与案件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 , 由于其不符合我 国民事诉讼制度的规
民事公益诉讼原告 主体资格 的认定
张强强
( 重庆邮 电大学 法学院 ,重庆 4 0 6 ) 0 0 5
摘
要: “ 益诉讼”一词频繁见诸于各种媒体 , 关保 护公共 利益的民事案件也屡被诉至人 民法院引起 了 会各 界的 公 有 社
广泛关注。作为一项保 护社 会公 益的重要诉讼 制度 ,民事公益诉讼在我 国的发展 却遭遇 了 告资格 限制这 一 “ 原 瓶颈 ” 。文章
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
_0 i
鸳
摘 要: 目前 , 国由于缺 乏完善 的环 日 有效地得到预防和纠正 。 我 寸 因此 , 目前 境 公 益 诉 讼 制 度 ,环 境 , 益 诉 讼 起 诉 完善我 国环境公 益诉讼起诉 主体资格 厶 \ 主 体 缺 位 ,致 使很 多环 境 损 害行 为 不 制度成为必要 。 能 及 时 有 效地 得 到 预 防和 纠 正 。 本 文 从 环 境 公 益 诉 讼 的 概 念 和 起 诉 主 体 类 环境 公益 诉讼的概 念及起诉 型 八 手 , 分析 各 类 型 起 诉主 体 在 司 法 主 体 类 型 实 践 中的 表 现 ,最 终 提 出 构 建 我 国环 普遍 认为 ,公 益诉讼起 源于罗 马 境 公 益 诉 讼 起 诉主 体 制 度 的 几点 建 议 。 法 , 是相 对于私益诉讼而言的 。 当时的 公益诉讼 是指私人 对危害社 会公共利 关 键 词 :环 境 公 益 诉 讼 ;主 体 类 型 ; 益的行为提起的诉讼 。“ 检 为维护公共利 察 机 关 ;社 会 团体 益而设置 的罚金诉 讼为 民众 诉讼 ,任 何 市 民都有权 提起 它 。受到 非法的行 【 图 分 类 号 :D 4 8 中 F 6 为损害 ( 即便 只是私人利益受损 ) 的人 【 献 标 识 码 :A 文 或被公众 认为适宜 起诉的人 具有优先 ” 【 章 编 号 :10— 20)0— 9 0 文 9 11 09 4 6~ 2 0 46( 权 。[可见公 益诉讼的起诉主体是不特 【 稿 日 :2 0 -0 - 5 收 期 0 9 9 0 定 的人 , 既可以是无利害关系人 , 也可 【 者 简介 李 延 芳 (9 8 )女 ( 族 ) 作 17- , 汉 , 以是利 害关系人 。 辽 宁 庄 河人 ,沈 阳化 工 学 院 社科 系讲 环境公 益诉讼是 专门就环境 问题 师 , 主 要 研 究 诉 讼 法 学 ; 宋 振 玲 的公益诉讼 。武汉 大学著名 的环境法 (9 2 ) 女 ( 1 7- , 汉族 ) ,辽 宁丹 东人 ,沈 学 教授蔡守秋 叉 于环境 公益诉讼 给出 寸 阳化 工 学 院 社 科 系副教 授 , 主 要 从 事 的定义是 指自然人 、法人 、政 府组 织 、 教 育 教 学研 究 。 非 政府组织 、非盈利 组织和 其他 组织 认 为其环境权 即环境公 益权 受到 侵犯 目前 ,我国环境纠 纷呈现急剧上 时向法院提 起的诉讼 ,或者说 是因为 升趋势。据 统计 , 19 年到 2 0 年 法 律保护的公 共环境 利益受到侵 犯时 从 98 03 短短 6年 多 的时 间里增 加 了约 4倍 , 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 为一种特殊的 【 3 作 20 年突破 了5 万件。 03 0 l _ 环境纠纷如此 公 益诉讼 ,它的起诉 主体 同样 也应该 之 多 ,有些 环境污染甚 至导致 社会公 是不 特定 的 ,因为 环境公共利 益与当
浅谈民事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
浅谈民事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
发表时间:2018-04-12T15:48:10.673Z 来源:《知识-力量》2018年1月上作者:胡荣华
[导读]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5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胡荣华[ 作者简介:胡荣华(1992.4—),男,河南省驻马店人,成都市双流区四川大学法律硕士专业硕士研究生] (四川大学四川成都 610207)
摘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5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该条明确了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类型和民事诉讼性质,两高的相关司法解释也进一步详细明晰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类型。但是,有关民事环境公益的原告主体的相关理论仍不够明晰,尤其是以下问题仍有待回答:其一,检察院提起民事环境公益诉讼的合理性与正当性;其二,行政机关是否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资格;其三,环保组织提起民事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仍有待完善;其四,是否应当赋予公民提起民事环境公益“集团诉讼”的资格。本文就以上四个问题做了简要的探析,以期能够对完善民事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制度有所裨益。
关键词:民事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公益组织;公民团体
前言
随着工业发展,类似消费欺诈、环境污染等侵害公共利益的侵权行为日益增多,现实中又存在举证困难、难以找到直接现时受害人等问题存在。如何有效的保护被侵害群体利益,成为解决此类事件的当务之急。我国近两年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确立公益诉讼这一诉讼模式,但是仍然有很多现实问题亟待厘清与完善,其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问题。进一步理解和把握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问题,有助于我们更好的通过公益诉讼维护群体利益,保障生态环境的良好发展。
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探究
据公益诉讼 的性质可将 其分 为行政公益诉讼 、 民事公 益诉讼
和宪法公益诉讼 ,三者核 心的区别在 于起诉对象之不 同; 依 部门法角度来划分 , 公 益诉讼可分 为宪法公益诉讼 、 行 政公 益诉讼 、 民事公益诉讼 、 经济公益诉讼 、 环境公益诉讼等 。本
文 所 提 出 的环 境 民事 公 益 诉 讼 即在 行 为 违 反 环 境 法 部 门 法
关键词 : 公益诉讼 ; 环境 公 益 诉 讼 ; 诉 讼 主 体
中 图分 类 号 : D 9 1
文 献标 志码 : A
文章编号: 1 6 7 3 — 2 9 1 X ( 2 0 1 3 ) 1 4 — 0 2 6 8 - 0 3
一
、
我 国环境 民事公 益诉 讼概 述
( 二) 我国环境 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沿革 我 国环境 民事公 益诉讼原告 资格在立法 上随着公 益诉
的, 所以, 人 民除 了有 享有 环境权 的权利 , 也有保 护环 境
不受污 染的义务 , 因此 , 环境权 是环境诉讼 的基础 。我 国传 统 的民事诉讼理念认 为 , 民事诉讼 主体应 当符合 “ 直接利 害
关 系 ” 原 则 ,但 正 因 为 环 境 权 某 种 程 度 上 超 出 了 私 权 的 范 畴, 这 就 成 为 了适 格 原 告 提 起 环 境 公 益 诉 讼 的权 利 基 础 。 在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各类潜在原告主体
浅析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各类潜在原告主体摘要:环境公共利益虽然与人人相关,但结合目前我国的法律建设现状,公民个体或简单的个体集合尚不能充分实现公共利益的救济;本应成为公共利益主要代言人的国家在很多情况下也不能全面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环保组织因其自身的特点最适合成为公益诉讼的原告。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原告;最优
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公民个人根据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为了维护环境公益免遭损坏,当其认为环境已经受到损害或将要损害时,向国家司法部门就污染破坏环境的责任者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停止正在或者可能发生的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并赔偿已经发生的环境公益损害的诉讼制度。我国相关法律未明确规定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而且诉的利益的判断标准不合理,制约了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范围。
针对环境公益诉讼适格原告的范围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形成两种学说:“多元主体说”和“限制主体说”。“多元主体说”主张环境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应该是多元的,为更有效的保护环境,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应在理论上尽可能赋予更多的原告主体;“限制主体说”将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范围限定在一种或两种主体之中。笔者认为原告范围扩大有可能会带来诉讼权利的分散,多个适格原告相互推诿诉讼责任,诉讼行为滞后,因此我们在确定适格原告的同时,应当考虑到由谁来当公益环境诉讼原告能使这一诉讼效果达到最
优。
一、检察机关
1.学界观点
检察机关一直以来就是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且有些地方检察院已经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并且取得了不错的效果。但是检察院又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如果它作为原告提起环境公益诉讼,那它既是监督者,又是被监督者,检察院的这种双重身份是一个不能掉以轻心的问题。
试论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原告资格问题
南昌航空大学学士学位论文
试论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原告资格问题
引言
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全球性热议的话题,环境公益诉讼是保护环境的一个有力途径。近几年,我国在环境公益诉讼领域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贵州、江苏、云南等省相继设立环保法庭,初步建立了环境司法审判机制,但是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我国尚未建立环境公益诉讼,至于哪些主体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也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许多学者在这方面做了深入的研究。当前比较普遍的观点认为应该赋予公民个人、环境保护团体、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国家公诉机关(主要是检察院)以原告资格,但是对于这些起诉主体谁是主要的起诉主体,起诉先后顺序等问题,却没有统一结论。我国目前仍缺乏一个系统而完善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尤其是如何明确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原告主体,这是一个亟待解决的核心问题。
1环境公益诉讼的概述
1.1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
公益诉讼,顾名思义,就是指“以个人、组织或者机关为被告,以损害国家、社会或者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公益)的行为为对象,以制止损害公益行为并追究公益加害人相应法律责任为目的,向法院提出的特殊诉讼活动”。环境公益诉讼的特征有三:一是诉讼主体资格的广泛性。与传统的诉讼模式不同,其原告并不是限定在自身的人身、财产或者其他利益受到了直接侵害的人,其不仅包括国家机关,还包括相关的组织和个人;二是环境公益诉讼具有公益性的目的,环境公益诉讼诉讼主体资格的宽泛性决定了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主体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此类案件中,无利害关系人发起诉讼并非是为维护自身利益。而是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三是环境公益诉讼对环境污染和破坏具有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不以发生实质性的环境损害为前提,只要有违法行为即可提起诉讼,将损害行为消灭于萌芽中。且其不像其他诉讼那样要求赔偿损失、恢复原状或者确认权利,更主要的是对那些可能造成环境损害的行为予以及时制止,并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不良结果的发生和扩大①。
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
浅析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特点和不足
浅析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特点和不足
发布时间:2021-09-22T07:56:43.680Z 来源:《时代教育》2021年14期作者:林晓雅
[导读] 近年来,在西方国家民事诉讼理论的影响下
林晓雅
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
摘要:近年来,在西方国家民事诉讼理论的影响下,尤其是在司法实践中频繁出现的环境民事公益案件的推动下,我国学术界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虽然在初步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实践中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数量并不多,具体的司法裁判中也仍存在较多的漏洞。本文从个案出发,深入思考民事公益诉讼的特点,探究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不足,以便于更好丰富和完善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和办案机制。
关键词:排放危险废物、起诉主体、行政机关、惩罚性赔偿
一、基本理论概述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根据法律的规定,对已经或可能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针对实施该行为的主体向法院提起并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由法院按照民事诉讼程序依法审判的活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范围广泛,法律规定有权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主体有法律规定的机关、社会公益组织以及检察机关。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我国海事部门具有起诉权,且是在所有的行政机关中唯一被确定具有起诉权的机关;有一定资质条件的社会公益组织也具有起诉的权力;检察机关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具有代表国家提起刑事公诉的权力和对民事及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权。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是维护环境公共利益,是为了保护国家环境利益、社会环境利益、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环境利益,追求社会公正、公平,保障社会可持续发展,其诉讼具有显著的预防性同时兼具补救功能。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及最终裁决并不要求一定有损害事实发生,只要能根据有关情况合理判断出可能使社会公益受到侵害,即可提起诉讼,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旦环境遭受破坏就难以恢复原状,而法律有必要在环境侵害尚未发生或尚未完全发生时就容许公民运用法律手段加以排除将违法行为消灭萌芽状态,从而阻止环境公益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或危害。
浅议环境公益诉讼适格原告主体
浅议环境公益诉讼适格原告主体摘要:刚刚结束的党的十八大,首次提出将”四位一体”的发展模式发展为”五位一体”。新增的便是生态文明建设,近来来,环保侵权案件频频发生,去年的渤海湾漏油事件轰动一时,我们看到越来越多的公众纷纷拿起了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公益诉讼成为了备受关注的制度,尤其是诉讼主体如何确定引起了广泛的讨论,诉讼主体是诉讼得以开展的最基本要素,公益诉讼原告有谁担当,则是构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第一步。
关键词:生态文明;环保侵权;渤海湾漏油;公益诉讼;诉讼主体
渤海湾漏油事件以康菲集团败诉告终,本来备受关注的公益诉讼在该案中没有”用武之地”,案件审理过程中,有多家环保组织曾表示将发起对中海油和康菲的公益诉讼,并已向双方提出要求到现场考察真实的清污情况,以收集证据。但是由于此次渤海湾漏油事故污染海面范围较大,持续时间较长,海洋污染程度较重,取证较困难,公益诉讼最后”胎死腹中”。
新《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文明确规定公益诉讼的案件类型和适格原告,重看渤海湾漏油事件,案件类型符合民诉法规定的公益诉讼案件类型,证明该案完全可以提起公益诉讼,而主体上,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才可以提
起诉讼,那么在渤海湾漏油案中有意愿提起公益诉讼的”达尔文自然求知社”符合,可以代表民众向康菲公司和中海油提起诉讼。在这个事件中,不得不提到的一个国家机关就是国家海洋局,国家海洋局虽然在发生漏油事故后曾经发表过声明称,拟向康菲公司发起上亿索赔。现行涉及海洋生态损失赔偿的最高层级法律为《海洋环境保护法》,该法规定,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也就是说,该法对国家海洋局实施国家级索赔提供法律依据。但是我们最终看到,国家海洋局却没有成为渤海湾漏油事件的原告。试设想,如果新《民事诉讼法》早些出台,国家海洋机关作为”法律规定的机关”是否能顺理成章的参加到公益诉讼中呢?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研究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研究
一、本文概述
1、1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作为一种法律机制,其起源可以追溯到全球环境保护意识觉醒的初期。随着工业化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日益严重,传统的以个体损害为基础的民事诉讼无法满足对环境公共利益的保护需求。因此,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应运而生,旨在通过法律手段,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促进可持续发展。
在全球范围内,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经历了从萌芽到逐步成熟的过程。最初的公益诉讼实践主要集中在美国等发达国家,随着环境保护理念的普及和国际合作的加强,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建立和完善自己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在中国,随着《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也逐渐成为保护环境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
当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全球范围内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各国纷纷通过立法和司法实践,不断探索和完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在案件类型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已经从最初的污染侵权案件扩展到
生态保护、资源利用等多个领域。在诉讼主体上,也逐渐从单一的环保组织扩展到包括政府、企业和个人在内的多元主体。
在中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发展尤为引人注目。近年来,中国法院积极受理和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通过司法判决和调解等方式,有效保护了环境公共利益。中国还加强了与国际社会的合作与交流,积极参与全球环境治理,为推动全球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然而,也应看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实践中仍面临诸多挑战和问题。如何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提高司法效率、加强公众参与等,仍是需要深入研究和探讨的课题。未来,随着环境保护理念的深入人心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相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将在保护环境公共利益、促进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浅析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社会广角TheSocialAngle
38教育前沿 Cutting Edge Education 浅析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文/刘稳稳
摘要:随着人们的物质生活逐步提高,社会公共需求的急剧增长,同时也伴随着环境污染和自然资源过度耗费的问题出现,这些环境问题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构成不可忽视的威胁。所以,人们逐渐认识到应对环境问题的紧迫性,因此建立和完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至关重要。本文首先简单阐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及相关概念等理论,然后结合我国当前环境司法实践发展现状和实务现状提出现存的问题,最后针对这些问题给出相应的解决建议和措施。
关键词:公益诉讼;环境污染;举证责任;制度构建
从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历史来看,我国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发展缓慢,主要是因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一直没有确立,只有一些零散的规定和一些模糊的条文涉及。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也带来了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尤其是重型工业给我国环境带来了巨大的危害。另一方面,在生活水平的提高下,人们对生活环境和居住环境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引起了人们的重视。面对日益严重的污染问题,必须重视发挥司法的作用,通过建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遏制环境污染,同时,它还能引导公众以合法合理的手段表达利益诉求,在维护环境公益、化解纠纷的同时,进一步促进了社会的安定与和谐。
1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概念
环境公益诉讼是一种特殊的公益诉讼,公益诉讼是弥补私益诉讼的新的救济方式,其核心是环境公共利益。公共利益可分为三个层次,即国家、不特定多数人以及需特殊保护群体。从规定上来解读其含义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环境受到破坏,或者有被破坏的危险时,处于维护环境公益的考量,以侵害者或危害者为对象提起的民事诉讼。通常情形是社会公众在公共利益受到直接与间接的侵害,法律允许无直接利害关系人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而向法院对行为人提起民事诉讼制度。该诉讼的诉求包括两种:请求法院判令停止和改变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损害的行为;如果损害已然发生,往往还会要求其治理修复、赔偿损失。
环境公益诉讼主体
浅议环境公益诉讼主体
摘要: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保护环境公共利益,属于社会公共利益,这种社会公共利益”是从社会生活角度出发,为维护社会秩序,社会的正常活动而提出的主张、要求和愿望。”公共利益本身具有不确定性、整体性等特征。因此,环境公共利益受到损害自然涉及到生存于环境中的个人或组织,这就表明这些个人或者组织都应当能够享有环境公益诉讼的起诉权。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诉讼主体
前言: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对原告资格限定为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刑事诉讼法》中将诉讼分为公诉和自诉两种,其中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为诉讼主体;第170条及六机关《决定》、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三类,诉讼主体仅限于被害人个人。《行政诉讼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原告主体只限于合法权益受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我国三大诉讼法之规定,环境诉讼的启动主体只能是与环境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但是,环境是一种具有公共利益的客体,具有社会属性,对环境的侵害不仅对直接利害关系人造成侵害,同时也对公共环境、公共利益造成侵害,环境侵害具有广泛性、复杂性、多样性、不可逆性等特点。基于环境侵害的特点,将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范围的扩大势在必行。
一、各地实践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制度规定
在我国,基于现行诉讼法规定的”直接利害关系”标准,环境公益诉讼在原告资格方面存在很大的障碍。但在民间和理论界,对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可以说已经达成共识,并且认为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早晚的事。虽然还未得到最高立法机关的认可,但一些地方司法机关敢为天下先,开始受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实现了环境公益诉讼从理论到实践的成功跨越,实践已经走在了立法的前面。
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是如何的
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是如何的
在现实⽣活中,环境污染已经是很严重的社会问题了,空⽓污染和⽔污染等问题已经影响到民众的⾝体健康。环境⽅⾯的公益诉讼也在增多。那么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是如何的?店铺为⼤家进⾏解答。
⼀、什么是环境公益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是指为了保护社会公共的环境权利和其他相关权利⽽进⾏的诉讼活动,也是针对保护个体环境权利及相关权利的“环境私益诉讼”⽽⾔的。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由于⾃然⼈、法⼈、或其他组织的违法⾏为或不作为,使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即将遭受侵害时,法律允许其他的法⼈、⾃然⼈或社会团体为维护公共利益⽽向⼈民法院提起的诉讼。环境公益诉讼,是保护环境的重要武器,中国现⾏的法律制度规定,起诉⼈应当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公益诉讼则不要求有直接利害关系,不要求起诉⼈是法律关系当事⼈。
⼆、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是如何的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五⼗⼋条对污染环境、破坏⽣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违法记录。
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民法院提起诉讼,⼈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确⽴
1、⽴法上的确⽴
2013年1⽉1⽇起实施的新《民事诉讼法》第五⼗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我国法律第⼀次明确环境公益诉讼的地位,从此法院受理环境公益诉讼有了⽴法依据。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态,损害社会⽣活公共利益的⾏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违法记录。符合上述规定的社会组织向⼈民法院提起诉讼,⼈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环境保护法作为保护环境的特殊法,进⼀步明确了具有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主体——社会组织。2015年1⽉7⽇起实施的《最⾼⼈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条⾄第五条,对《环境保护法》第五⼗⼋条规定的社会组织做了详细的司法解释。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遂突破传统⽴法的限制,正式步⼊法制殿堂。
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解析
一、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之内 涵及特点
一、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之内涵及特点
民事公益诉讼原告,即何人具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资格。与其他诉讼主体 相比,民事公益诉讼原告具有以下特点:
一、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之内涵及特点
1、原告不一定是直接的利害关系人。在普通民事诉讼中,原告通常是直接的 利害关系人,即受到侵害的权益的所有人或法定代表人。但是,在民事公益诉讼 中,原告不一定是直接的利害关系人,他们可能代表的是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 合法权益。
内容摘要
通过分析上述案例,我们可以发现原告资格的关键在于证明被告行为对公共 利益的损害以及原被告之间的因果关系。此外,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充分考虑 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适用,以确保案件的公正裁决。
内容摘要
针对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存在的问题,本次演示提出以下建议: 1、完善原告资格制度: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原告资格的标准和程序, 降低原告提起公益诉讼的门槛。
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 格
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
在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环境民事 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限定于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包括刑事、行政处罚) 的社会组织。
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
三、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确定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中原告主体资格制度的完善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中原告主体资格制度的完善
陈凤1,吴迪2
(1.东北农业大学公共管理与法学院,哈尔滨150038;2.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北京102488)
摘要:明确环境公益诉讼的适格原告范围是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完善的关键所在,我国在这一领域仍处于发展阶段,在司法实践中环境公益诉讼的适格原告标准过高、范围过窄,且公民个人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起诉资格一直被排除在制度之外,无法满足司法实践发展的现实需要。立足国情,审慎借鉴各国有权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范围,我国应当赋予公民个人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资格,降低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门槛,协调检察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多重身份问题,构建更加完善的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制度。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环境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2.68;D925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2-626X(2021)01-0119-07
近年来,我国环境危机愈加严重化,环境侵权案件呈现复杂化、扩散化趋势,环境侵权行为对个人利益
以及社会公益都带来巨大危害。自2015年新《环境保护法》施行至2019年12月,根据中国法院网的统计数
据得知,全国法院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数量已经达到5184件,社会组织作为原告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件数量为330件,占比6.36%;检察机关作为原告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数量为4854件,占比93.63%。近5年
环境公益诉讼的案件数量相较于2015年之前年均8件的状况有了大幅度增长。环境污染案件类型呈现出
多元化特点,包括大气、土壤、野生生物、海洋、森林、人文遗迹以及自然保护区等,涉及领域扩展至21个省份。生态环境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环境公益诉讼则是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渠道。为更好地保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谈民事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
胡荣华[ 作者简介:胡荣华(1992.4—),男,河南省驻马店人,成都市双流区四川大学法律硕士专业硕士研究生]
(四川大学四川成都 610207)
摘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5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
公益诉讼,该条明确了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类型和民事诉讼性质,两高的相关司法解释也进
一步详细明晰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类型。但是,有关民事环境公益的原告主体的
相关理论仍不够明晰,尤其是以下问题仍有待回答:其一,检察院提起民事环境公益诉讼的
合理性与正当性;其二,行政机关是否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资格;其三,环保组织提起民
事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仍有待完善;其四,是否应当赋予公民提起民事环境公益“集团诉讼”
的资格。本文就以上四个问题做了简要的探析,以期能够对完善民事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
制度有所裨益。
关键词:民事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公益组织;公民团体
前言
随着工业发展,类似消费欺诈、环境污染等侵害公共利益的侵权行为日益增多,现实中又存
在举证困难、难以找到直接现时受害人等问题存在。如何有效的保护被侵害群体利益,成为
解决此类事件的当务之急。我国近两年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确立公益诉讼这一诉讼模式,
但是仍然有很多现实问题亟待厘清与完善,其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
问题。进一步理解和把握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问题,有助于我们更好的通过公益诉讼维护
群体利益,保障生态环境的良好发展。
检察院提起民事环境公益诉讼的合理性与正当性
2015年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
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该《决定》对《民事诉讼法》第55 条“对污染环境、侵
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中法律规定的机关进行了进一步阐述,即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开展提起公益诉讼试点。随之,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提出“针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领域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及时提起民事或行政公益诉讼”。尽管在民事环境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还存在身份冲突问题:其既充当着案件的原告当事人或是起诉的支持
者的角色,同时也具有法律监督者份。[1]但是,《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对检察机关的职能定
位规定检察机关的法定职责之一就是保护集体财产、国家财产等具有公共性质的利益。此外,国外法学界“公共信托理论”对检察机关提出民事环境公益诉讼的合理性与正当性也提供了理
论支撑,美国学者约瑟夫·萨克斯教授认为: “阳光、水、野生动植物等环境要素是全体公民的
共有财产,公民为了管理它们的共有财产,而将其委托给政府,政府与公民从而建立起信托
关系。” [2]因此,由检察机关作为主体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有着其坚实的法律依据和理论基础,同时在国际社会上也有着先例,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
完善环保组织提起民事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5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该条明确了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类型和民事诉讼性质。《环境保护法》第58条规定了
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的环保组织需要满足的条件。环保组织具有提起民事环境公益诉讼的正当
性无需再做过多的争辩与探讨。然而,正如前文已经有所提及的一点:环保组织提起民事环
境公益诉讼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概括地说,主要有以下三点:其一,其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具
有一定自发性、盲目性,易滥用诉权;其二,其往往局限于某一具体领域的环保问题,而缺
少整体全面的环保意识;其三,其作为非官方组织缺乏强制力来监督确保环境公益诉讼后的
生态恢复情况。针对以上三点,笔者认为可从三方面予以完善:其一,政府需对环保组织提
起环境公益诉讼予以一定的支持与引导,并出台更加细化的法律规则来规范环保组织行使环
境公益诉讼的权力;其二,要鼓励各类型环保组织的设立及发展,尽可能做到对环保领域的
全覆盖,同时,上文提到的赋予行政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资格也有利于弥足环保组织的
不足;其三,进一步落实环境公益诉讼司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环境保护部关
于贯彻实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通知》要求行政机关应当在确定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方
式和结果审查以及环境监管信息提供方面给予配合的规定,并且以法院以及行政机关的强制
力做双重保障,保证环境生态修复的目的能够完满实现。[3]
赋予公民提起民事环境公益“集团诉讼”的资格
有学者认为,传统民事诉讼所保护的客体是民事私益,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所保护的客体则
是环境公益。[4]对此,笔者并不赞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所保护的客体是环境公益基本正确,但是环境公益就其本质来言与私人的环境权益不可能无涉。正如像国外的“环境权”理论,其
认为每个公民都享有最基本的环境权益,享有呼吸新鲜空气、饮用纯净水的权利,因此,对
环境生态的侵害即使看似未涉及私人权益,但是其最终也是对每个公民环境权的侵害。当然,不可能赋予每个公民都有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权利,而必须有所限制。具体而言,可以由受
到环境污染影响的公民集体联合提起环境公益“集团诉讼”,而诉讼所得之赔偿金则可以在法
院的协助与监督下用于修复当地之生态。笔者认为,将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扩展至一般
公民团体有利于提高环境保护的力度,让“全民参与”环境公益诉讼从而提高社会的环保维权
参与意识,让污染环境的企业感受到社会压力,从而不敢污染环境,最终实现社会的可持续
发展。
结语
本文对提起民事环境公益诉讼的四类原告主体的相关问题作了简要的论述,旨在构建和完善
我国的民事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论,以期对民事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和实践能起到一定的
借鉴意义。笔者认为,就我国的民事环境公益诉讼而言,构建和完善民事环境公益诉讼原告
主体制度还有很长的路要走:首先是要进一步理顺民事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基本理论问题:
诉讼资格、相互关系、诉讼利益分配等;其次,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及司法解释,明晰
民事环境公益诉讼原告如何参与诉讼;最后,要进一步规范民事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诉讼行为,保证民事环境公益诉讼的实效性,争取污染环境的相关主体都能得到应有的惩戒,承担
相应的责任,确保生态环境可以最终切实得到恢复。
参考文献:
[1] 白彦.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现实困境与对策研究[J]. 法学杂志. 2016(3).
[2] Sax J L. The Public Trust Doctrine in Natural Resource Law[J]. Michigan Law Review. 1970( 3).
[3] 胡静.环保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之功能定位——兼评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司法解释[J]. 法学
评论. 2016(4).
[4] 段厚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基本理论思考[J]. 中外法学. 201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