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民事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
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认定
民事公益诉讼原告 主体资格 的认定
张强强
( 重庆邮 电大学 法学院 ,重庆 4 0 6 ) 0 0 5
摘
要: “ 益诉讼”一词频繁见诸于各种媒体 , 关保 护公共 利益的民事案件也屡被诉至人 民法院引起 了 会各 界的 公 有 社
广泛关注。作为一项保 护社 会公 益的重要诉讼 制度 ,民事公益诉讼在我 国的发展 却遭遇 了 告资格 限制这 一 “ 原 瓶颈 ” 。文章
由于我 国民事诉讼法 立法 发展 的滞后 , 令许 多的违法事
实 出现后 , 普遍存在着无人起诉或无力起 诉的情况 , 从而使 上述行为难 以进入司法的管辖 和监督 的范 围 , 导致权 利人 的 合法权利无法通过诉讼途径得 到有效地保护 。
根据我 国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八条 的规定 , 公民进
一
民事 公益 诉讼 原告 主体资 格认 定 的法律现 状
( ) 一 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 问题在我 国立法上 的
理 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时只能依法行 事 , 立法 制度 的缺 陷使得
司法实践 的进行步履维艰 。
缺 陷
在我 国司法实践中 , 审视大部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审 判结果 , 院多以原告不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为 由, 法 从 程序 上驳 回了当事人 的起诉 , 而并非是从实体法上对原告 的 诉讼请求做 出评判 。
作者简 介:张强强(9 7 ) 18 - ,男 ,辽 宁沈 阳人 ,重庆 邮 电大 学法学 院诉 讼法学硕士 研究 生,研 究方 向为 民事诉讼
法。
12 2
然而 , 我国司法实 践过程 中,传统 民事诉讼 当事人适 在 格 理论却造成 了民事公 益诉讼 司法 实践与 民事诉讼制 度的 冲突。在现实社会中 , 很多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都是 由个人提 起的 , 个人为了保护社会 公共利益而提 起告 诉 , 但是根据我
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适格原告
2 0 1 0年 , 全 国人 大 常 委 会 决 定 启 动 民事 诉 讼 法 的 再 国人 大常 委 会 提交 的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民事 诉 讼 法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以下 简称《 民事诉讼 法》 的决
定” , 其 中采 纳 了建 立公 益 诉 讼 制 度 ( 含 环 境 公 益诉 讼 制度 ) 的建 议 。在 “ 决定” 的第 九部 分 规定 : 增 加 一 条, 作为第 5 5条 , “ 对污染环境 、 侵 害众 多 消 费 者 合
论环境 民事公益诉讼 的适格原 告 冰
乔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刚
( 西南政 法大 学经济 法学院 , 重庆 4 0 1 1 2 0 )
【 内容摘 要】 2 0 1 2年新修改 的《中华人 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 法》 第5 5条规 定 , “ 法律 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 可以对 “ 污 染环境等损 害社 会公 共利益 的行 为” 向人 民法 院提起 诉讼 , 由此揭 开 了我 国环境 民事公益 诉讼 的新篇章 。但是 , 新 修改 的《 民事诉讼法》 并没有进一步 明确 “ 法律规定 的机 关” 和“ 有 关组织 ” 的范围。通过 对环境 民事公益 诉讼 司法 实践的考 察和分析 , 环 境保 护行政机 关应该作 为环境 民事公益诉讼最适格 的原告 、 检察机 关可 以作 为环境 民事 公益 诉讼 的适格 原告 , 二者 应 当属于“ 法律规 定的机 关” 的范 围; “ 有 关组织” 宜界 定为 以环 境保护 为主 旨, 经依 法登记 或
《民事诉 讼 法》中原 告 主体 资格 规定 的 立法 背景 ( 一) 环境 公 益诉讼 制 度在 我 国的 建立
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
代 的每个人 以及其 子孙后代都 密切相 关, 直接 关系到人们的生命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健康和社 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 以, 所 提起环境
公 益诉讼 的社会成 员 ,既可 以是与本 案有关的直 接受 害人 ,也可 以是无直 接利害关 系人 ,即只要有侵 害环境公 共利益的行 为 ,任何 组织和个 人都可
公 民个 人 。
二 环境 公益诉讼 各类型起 诉主 体在司法实践中的表现 我 国环境 公益 诉讼 的起 诉主 体 , 从 理论层面上看 , 应该突破 “ 直接利害 关系”这 一理论瓶颈而 加以扩大 现已 成 为共识 。从 我国 的司法实践层 面上 看 ,上文提 及的三类理 论上的环 境公 益 诉 讼 主 体 在 目 前 由 于 受 到 各 种 因 素 的影 响, 买践 层面也有不同的表现 。 在
一
以提起公 益诉讼 ,环境 公益诉 讼的原
告 范 围 应 该 是 多 元 的 ,这 样 才 有 利 于 环境公益的保护 。 由 此 ,我 国环 境 公 益 诉 讼 的 起 诉 主体可 以概括为 以下几个类型 ,即国
,
家机 关 ( 主要是检察机关 ) 、一切单位 组织 ( 包括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 和
论我 国环境 公 益诉讼 的起诉 主体
李延芳 , 宋振玲
( 沈阳化工学 院 ,辽宁 沈阳 10 4 ) 12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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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 安司 管 干 院 报 辽 公 法 理 部学 学
( ) ~ 检察机关—— 目前最 活跃的 环境公 益诉 讼起诉主体 在 目前为 数不多的 几起环境公 益 诉 讼案件中 ,检察机关 做原告的现象 很 普遍 。比如 贵州 “ 两湖一库”管理局 诉 贵州天峰化 工有限公 司环境污 染纠 纷 案;广州石榴岗河污染公益诉讼案; 江 西仙 女 湖 污 染 公 益 诉 讼 案 。 检 察机 关 作为 民事 案件 的原 告 , 民事诉讼法中 并没有规 定。而在 司法 实践中 ,检察 机关却成 为了环境 民事 公 益诉 讼 的活 跃原 告并 收到 了实效 。 检 察机关作 为环境 民事 诉讼的原 告最 大的优点是 能够使侵犯 公共利益 的违 法 行为处 于严 密的监 督和有效的 遏制 之下, 实现诉 讼的效率与效益 。 我国的
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完善
浅析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完善【摘要】我国的环境污染日益严重,建立和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解决环境问题的重要手段,而开展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是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当今,各国的环境立法趋势是不断扩大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范围,而此次新《民事诉讼法》仍然将公民个人排除在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之外,这一做法值得商榷。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公民个人;原告资格环境问题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具有社会稳定风险,直接影响社会和谐。
环境立法应当充分认识我国社会转型期和环境敏感期共存,环境风险高发期与环境意识升级期叠加的严峻形势,妥善应对环境问题日益突出。
公众维权意识日益增强的新挑战,并有所创新,积极探寻保障公共环境权益的新机制。
环境公益诉讼,是公众通过合法程序,化解重大环境纷争的有效途径,应予大力推进。
一、环境公益诉讼的立法现状2011年8月环境保护部向全国人大环资委提交了《环境保护法》修正案建议稿,建议确定环保专业组织的环境公益诉讼资格,并提供了论证材料。
环境保护部的建议为:因污染损害公共环境利益的,经依法登记的环境保护社会团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污染者承担侵权责任。
全国人大环资委研究认为,公益诉讼问题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民事诉讼法》修订中统一考虑。
在《民事诉讼法》修订过程中,公益诉讼制度成为各方面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全国人大法工委进行了大量认真调研,并通过专家座谈会、部门座谈会等形式听取有关方面意见,通过公开征求意见也收到大量反馈,法工委还专门听取过环保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2012年8月31日《民事诉讼法》新增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于公益诉讼主体的表述“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社会团体”,表决通过修改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
二、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界定公益诉讼制度原告主体范围先后经历了从“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到“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社会团体”,再到“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的推敲和演进。
试论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原告资格问题
南昌航空大学学士学位论文试论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原告资格问题引言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全球性热议的话题,环境公益诉讼是保护环境的一个有力途径。
近几年,我国在环境公益诉讼领域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贵州、江苏、云南等省相继设立环保法庭,初步建立了环境司法审判机制,但是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我国尚未建立环境公益诉讼,至于哪些主体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也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许多学者在这方面做了深入的研究。
当前比较普遍的观点认为应该赋予公民个人、环境保护团体、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国家公诉机关(主要是检察院)以原告资格,但是对于这些起诉主体谁是主要的起诉主体,起诉先后顺序等问题,却没有统一结论。
我国目前仍缺乏一个系统而完善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尤其是如何明确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原告主体,这是一个亟待解决的核心问题。
1环境公益诉讼的概述1.1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公益诉讼,顾名思义,就是指“以个人、组织或者机关为被告,以损害国家、社会或者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公益)的行为为对象,以制止损害公益行为并追究公益加害人相应法律责任为目的,向法院提出的特殊诉讼活动”。
环境公益诉讼的特征有三:一是诉讼主体资格的广泛性。
与传统的诉讼模式不同,其原告并不是限定在自身的人身、财产或者其他利益受到了直接侵害的人,其不仅包括国家机关,还包括相关的组织和个人;二是环境公益诉讼具有公益性的目的,环境公益诉讼诉讼主体资格的宽泛性决定了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主体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此类案件中,无利害关系人发起诉讼并非是为维护自身利益。
而是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三是环境公益诉讼对环境污染和破坏具有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不以发生实质性的环境损害为前提,只要有违法行为即可提起诉讼,将损害行为消灭于萌芽中。
且其不像其他诉讼那样要求赔偿损失、恢复原状或者确认权利,更主要的是对那些可能造成环境损害的行为予以及时制止,并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不良结果的发生和扩大①。
①别涛.环境公益诉讼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1.2环境公益诉讼的国内外现状在美国,关于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确定,是其《清洁空气法》最早规定的,该法规定:不管有无利害关系,任何人均可提起公益诉讼①。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各类潜在原告主体
浅析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各类潜在原告主体摘要:环境公共利益虽然与人人相关,但结合目前我国的法律建设现状,公民个体或简单的个体集合尚不能充分实现公共利益的救济;本应成为公共利益主要代言人的国家在很多情况下也不能全面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环保组织因其自身的特点最适合成为公益诉讼的原告。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原告;最优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公民个人根据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为了维护环境公益免遭损坏,当其认为环境已经受到损害或将要损害时,向国家司法部门就污染破坏环境的责任者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停止正在或者可能发生的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并赔偿已经发生的环境公益损害的诉讼制度。
我国相关法律未明确规定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而且诉的利益的判断标准不合理,制约了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范围。
针对环境公益诉讼适格原告的范围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形成两种学说:“多元主体说”和“限制主体说”。
“多元主体说”主张环境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应该是多元的,为更有效的保护环境,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应在理论上尽可能赋予更多的原告主体;“限制主体说”将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范围限定在一种或两种主体之中。
笔者认为原告范围扩大有可能会带来诉讼权利的分散,多个适格原告相互推诿诉讼责任,诉讼行为滞后,因此我们在确定适格原告的同时,应当考虑到由谁来当公益环境诉讼原告能使这一诉讼效果达到最优。
一、检察机关1.学界观点检察机关一直以来就是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且有些地方检察院已经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并且取得了不错的效果。
但是检察院又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如果它作为原告提起环境公益诉讼,那它既是监督者,又是被监督者,检察院的这种双重身份是一个不能掉以轻心的问题。
2.笔者观点如果我国的检察机关以原告身份介入环境公益诉讼时,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原告,又是庭审活动的监督者,原告利益与法律监督相互排斥和对抗,不仅不能维护原告的利益,也不能有效地实现监督中立的效果;而且“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机关,天然地会更多考虑国家利益,而在某些情况下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并不一致”。
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是如何规定的
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是如何规定的环境公益诉讼是我国公益诉讼的⼀种,主要是涉及环境保护⽅⾯,当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即将遭受侵害时,法律允许其他的法⼈、⾃然⼈或社会团体向⼈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那么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是如何规定的?店铺⼩编就这个问题给⼤家整理如下,欢迎⼤家阅读。
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是如何规定的⼀、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法律明确规定,符合在设区的市级以上⼈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违法记录。
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民法院提起诉讼,⼈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可知,社会组织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需满⾜的基本条件包括:1、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2、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5年以上且⽆违法记录。
其中,“社会组织”是指“在设区的市级以上⼈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企业单位以及基⾦会等”;“设区的市级以上⼈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指“设区的市,⾃治州、盟、地区,不设区的地级市,直辖市的区以上⼈民政府民政部门”;“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是指“社会组织章程确定的宗旨和主要业务范围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且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违法记录”是指“社会组织在提起诉讼前5年内未因从事业务活动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受过⾏政、刑事处罚”。
⼆、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认定的法律依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条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设区的市级以上⼈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企业单位以及基⾦会等,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条规定的社会组织。
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范围与顺位
是 多个 人 的 环 境 利 益 。前 者 是 不 可 分 割 的 整 体 利 益 , 是 该 整体 中 的 每个 个 体 所 共 享 的利 益 ; 后 者 是多个人所独享的利益 , 这本质 上是一种私益 , 但 由 于 其 主 体 是 多个 人 , 故 相 对 于 某 个 个 人 而
又可 称 之 为 公 益 。 具体言之 , 因环 境 污 染造 成 环境 本 身 的 损 害 , 是 集 体 环 境 利 益 的损 害 , 而 因 环
为 回应 , 2 O l 1年 1 0月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公 布 的 《 民事诉讼 法 修正 案 ( 草案) 》 设 置 公益 诉 讼条 款 :
“ 对污染环境 、 侵 害 众 多 消 费 者 合 法 权 益 等 损 害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的行 为 , 有关机关 、 社 会 团 体 可 以 向 人 民 法 院提 起 诉 讼 。 ” 该 款 有 关 公 益 诉 讼原 告 的 规 定 因 其 高 度 抽 象 与模 糊 而 为 学 者 所 诟 病 , 其 中 环 境公 益诉 讼 的 原 告 具 体 应 如 何 确 定 和 表 述 , 学 界众 说 纷 纭 , 莫衷一是 。
确 定 原 告 的 范 围与 顺 位 是 建 立 环 境 公 益 诉 讼 制 度 必 须 首 先 解 决 的核 心 问题 。要 对 这 一 问题
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
权和环境权都不可 避免地受到侵害或威胁。因此,作为特殊侵权行为 的环境侵权,利益关系 人就是享有环境权的公民,公民享有的在不被 污染和破坏的环 境中生存及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在有具体的环境 侵权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情况下,应由这些直接利害关系人自己行使起 诉权。环境作为一 种公益,应鼓励更多的人参与进来,赋予公民环境 公益诉讼之诉权,从法律上保 障公民对环境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权, 使民主统治原则在诉讼领域真正得到落实,才能切实保护环境公共利 益。
(二)环境保护 组织 环保组织在 保护生态环境免受人类经济活动破坏方面发挥着重
要作用,其组织的宗旨和目标具有超脱性而成为最具权威的环境保护 者身份。在环境 纠纷民间解决和仲裁解决方式中,环保组织提供咨 询、进行调查、调 解、和 解、提供建议等;在环境纠纷行政解决中,环保 组织不仅可以进行 调查、提供咨询与建议,也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直接检举、控告、上访,要求行政机关对有关纠纷进行解决;在环境纠 纷诉讼解决中,环保组织可以进行支持诉讼、咨询、调查和提出建议 等。环保组织的主要功能是对 其成员利益及社会公益的维护,以及对 政府活动的参与和 监督,当其成员的普遍利益受到侵害时,环保组织 以其科技和法律 上专业知识与实力强大的侵权人形成法律上的对抗 和制衡。环保组织 无论是在推动环境法的制定,还是参与环境管理, 监督环境法的实施 中都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在建立环境公 益诉讼制度过程中 ,必 须大力发展环保组织,使之成为环境公益诉讼 的主要主体。
基金项目 :太原科技 大学校 青年基金 项目(项目 编号:20083029,项目名 称:社会团体 的环境 公益诉 讼主体资 格研究)。 作者简介 :高美艳,太原 科技大学 法学系 助教,硕士 ,研究 方向:理论 法学。
论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资格
论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资格民事公益诉讼是我国法律体系中重要的一环,旨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这类诉讼的特点是原告并非为了自身利益,而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或保护他人权益而提起诉讼。
本文将探讨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分析谁有资格提起公益诉讼,并阐述相关法律依据和案例。
民事公益诉讼的概念和背景民事公益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规定,针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的诉讼。
这种诉讼旨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司法手段遏制违法行为,促进社会公正和法治秩序。
民事公益诉讼的意义和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当出现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时,民事公益诉讼能够通过司法手段予以制止和惩罚,从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保护弱势群体权益。
民事公益诉讼常常涉及到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例如消费者、劳动者、环境保护等领域的案件。
通过提起公益诉讼,可以弥补弱势群体的诉讼能力不足,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促进法治秩序和公正。
民事公益诉讼的提起有助于打击违法行为,维护社会公正和法治秩序。
同时,它也能够对潜在的违法行为起到威慑作用,遏制类似行为的再次发生。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以下主体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1)检察机关。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
例如,检察机关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保护国家环境和公共健康。
(2)社会团体。
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团体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例如,消费者协会可以代表消费者提起消费者公益诉讼,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3)公民个人。
符合条件的公民个人也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但是,个人提起公益诉讼的门槛较高,需要符合特定条件并经过批准。
权威数据、案例和判例近年来,随着公益诉讼的逐渐兴起,越来越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始并参与到公益诉讼中来。
根据权威数据显示,自2015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共提起公益诉讼5000余件,有效地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和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浅谈民事公益诉讼与主体资格问题——公益诉讼起诉主体应该放开
【 关键 词】民事公益诉讼 ; 主体资格 ; 公 益诉 讼制度
【 中图分类号】D 9 2 5 . 1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 1 0 0 8 — 9 1 0 1 ( 2 0 1 3 ) 0 2 — 0 0 7 5 — 0 2 这两类纠纷纳入 公益诉讼可诉 的范畴 内, 但对于另外两类的纠纷可 否提起 公 益诉讼 , 第5 5条 并 没有 明文规 定 。但该 条 规定 了“ 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的行为” 的兜底条款 ,
这就 表 明国 家对 于公 益 诉 讼 制 度 并 没有 限定 死 , 至 于新 的类 型 的诉 讼 是 否 可 以 划 归 到 公 益 诉 讼 范 畴 内, 完 全可 以通 过立 法 或者 司法解 释来 补充 。 2 民事公 益 诉讼 主体 资格 问题 学 术界 和理论 界 对于公 益诉 讼 的原告 资格 问题
近些 年来 , 每 当社会 上 发 生 了侵 害 公 共 利 益 的
1 公益 诉 讼和 民事公 益诉 讼 的类型
事件都会引起社会各界 的极大关注和反响。与此 同 时, 因局限于原法律关于主体资格的规定 , 公共利益
的维 护 , 公益诉 讼 的提起 就 成为 全社 会关 注 的焦点 。
题。
收 稿 日期 : 2 0 1 3— 0 2—1 0
多的消费者权益纠纷 ; 第三种是国有资产流失纠纷; 第 四种其他侵害公共利益 的纠纷 , 例如行政机关违
法、 违 规收 费 、 城 市 噪声污 染纠 纷等 。在 这 四类纠 纷
中, 环境污染 以及侵害消费者利益所发生 的纠纷是 数 量最大 的, 也是社会 比较有共识 的应属于公益纠
浅议环境公益诉讼适格原告主体
浅议环境公益诉讼适格原告主体摘要:刚刚结束的党的十八大,首次提出将”四位一体”的发展模式发展为”五位一体”。
新增的便是生态文明建设,近来来,环保侵权案件频频发生,去年的渤海湾漏油事件轰动一时,我们看到越来越多的公众纷纷拿起了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公益诉讼成为了备受关注的制度,尤其是诉讼主体如何确定引起了广泛的讨论,诉讼主体是诉讼得以开展的最基本要素,公益诉讼原告有谁担当,则是构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第一步。
关键词:生态文明;环保侵权;渤海湾漏油;公益诉讼;诉讼主体渤海湾漏油事件以康菲集团败诉告终,本来备受关注的公益诉讼在该案中没有”用武之地”,案件审理过程中,有多家环保组织曾表示将发起对中海油和康菲的公益诉讼,并已向双方提出要求到现场考察真实的清污情况,以收集证据。
但是由于此次渤海湾漏油事故污染海面范围较大,持续时间较长,海洋污染程度较重,取证较困难,公益诉讼最后”胎死腹中”。
新《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该条文明确规定公益诉讼的案件类型和适格原告,重看渤海湾漏油事件,案件类型符合民诉法规定的公益诉讼案件类型,证明该案完全可以提起公益诉讼,而主体上,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才可以提起诉讼,那么在渤海湾漏油案中有意愿提起公益诉讼的”达尔文自然求知社”符合,可以代表民众向康菲公司和中海油提起诉讼。
在这个事件中,不得不提到的一个国家机关就是国家海洋局,国家海洋局虽然在发生漏油事故后曾经发表过声明称,拟向康菲公司发起上亿索赔。
现行涉及海洋生态损失赔偿的最高层级法律为《海洋环境保护法》,该法规定,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也就是说,该法对国家海洋局实施国家级索赔提供法律依据。
环境公益诉讼主体
浅议环境公益诉讼主体摘要: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保护环境公共利益,属于社会公共利益,这种社会公共利益”是从社会生活角度出发,为维护社会秩序,社会的正常活动而提出的主张、要求和愿望。
”公共利益本身具有不确定性、整体性等特征。
因此,环境公共利益受到损害自然涉及到生存于环境中的个人或组织,这就表明这些个人或者组织都应当能够享有环境公益诉讼的起诉权。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诉讼主体前言: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对原告资格限定为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刑事诉讼法》中将诉讼分为公诉和自诉两种,其中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为诉讼主体;第170条及六机关《决定》、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三类,诉讼主体仅限于被害人个人。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原告主体只限于合法权益受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根据我国三大诉讼法之规定,环境诉讼的启动主体只能是与环境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但是,环境是一种具有公共利益的客体,具有社会属性,对环境的侵害不仅对直接利害关系人造成侵害,同时也对公共环境、公共利益造成侵害,环境侵害具有广泛性、复杂性、多样性、不可逆性等特点。
基于环境侵害的特点,将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范围的扩大势在必行。
一、各地实践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制度规定在我国,基于现行诉讼法规定的”直接利害关系”标准,环境公益诉讼在原告资格方面存在很大的障碍。
但在民间和理论界,对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可以说已经达成共识,并且认为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早晚的事。
虽然还未得到最高立法机关的认可,但一些地方司法机关敢为天下先,开始受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实现了环境公益诉讼从理论到实践的成功跨越,实践已经走在了立法的前面。
通过对我国现有由地方司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关于原告资格范围规定的比较可以发现,就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范围而言,以云南省高院《全省法院环境保护审判建设及环境保护案件审理工作座谈会纪要》最为狭窄,仅包括检察机关和依法设立登记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而贵阳市中院的规定包括各级检察机关、两湖一库管理局、各级环保局、林业局等相关职能部门;云南省昆明市《关于建立环境保护执法协调机制的实施意见》的范围较宽,包括检察机关、环保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而以无锡市《关于办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试行规定》的范围最为宽泛,包括检察院、环保部门、环保社会团体及社区物业管理部门。
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需要满⾜什么条件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需要满⾜什么条件?环境公益诉讼的特征是怎样的?在我国环境污染是很严重的社会问题,雾霾等恶劣的天⽓已经严重影响到民众的⾝体健康,环境⽅⾯的公益诉讼是保护民众健康的重要途径。
下⾯由店铺⼩编为⼤家对相关问题进⾏解答。
⼀、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需要满⾜什么条件根据《中华⼈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条对污染环境、破坏⽣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违法记录。
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民法院提起诉讼,⼈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环境公益诉讼的特征与传统的、⼀般的民事诉讼、⾏政诉讼相⽐,环境公益诉讼有其特殊性:1、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具有特殊性。
环境公益诉讼的发起者不⼀定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者包括社会成员,如公民、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社会成员,既可以是直接的受害⼈,也可以是⽆直接利害关系的⼈。
任何组织或个⼈为了维护国家、社会利益都可把侵害公共环境利益之⼈推上被告席。
环境公益诉讼的对象既包括⼀般的民事主体,也包括国家⾏政机关。
⼀般的民事主体,如企事业单位和个⼈,当其⾏为对环境公共利益构成损害,⽽环境⾏政控制⽆⼒或不能⼲预时,即可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对象。
国家⾏政机关未履⾏法定职责,构成了对环境公共利益损害的不当⾏政⾏为,也是环境公益诉讼的对象。
2、环境公益诉讼⽬的具有特殊性。
环境公益诉讼的⽬的是维护环境公共利益。
具体来说,是为了保护国家环境利益、社会环境利益、及不特定多数⼈的环境利益,追求社会公正、公平,保障社会可持续发展。
3、环境公益诉讼具有显著的预防性,同时兼具补救功能。
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及最终裁决并不要求⼀定有损害事实发⽣,只要能根据有关情况合理判断出可能使社会公益受到侵害,即可提起诉讼,由违法⾏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分析
会 公共利益 , 这也是其和传统诉讼相区别的重要一 点。公益诉讼是社会 团体和公 民参与 国家事务、 社
保护, 作为补充法律上给予市民以诉权 。此为公益 诉讼 的起源 。由此可见 , 公益诉讼实 际上是社会 团
会生活管理 的一种重要途径 , 起诉主体提起诉讼是 为了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而非个人私益 。当然很多
度的进~步完善提出 自己的见解。
一
、
公益 诉讼 概 述
、
公 益 诉 讼 制度 滥 觞 于 古 罗 马 时代 , 目的 是 为 了 保 护 国家 利 益 、 社会 公 共 利 益 。在 罗 马法 的程 式诉 讼 中就 有私 益诉 讼 ( a c t i o n e s p r i v a t a e ) 和 公 益 诉 讼
3 1 日第十一届全 国人 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 员会 第二 十八次会议对我国民事诉讼法进行 了修订, 修订后
的《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民事 诉讼 法 》 第5 5 条 明确 规定 :
“ 对污染环境 、 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 公共利益 的行为, 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 以
收稿 日期 : 2 0 1 3 - 0 9 - 0 5 作者简介 : 鹿庆梅 ( 1 9 7 5 一 ) , 女 山东菏泽人 , 硕士 , 济南大学法 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 向: 证 据法 、 民事诉讼法 。
鹿庆梅 : 民事公益诉讼 原告主体资格分析
的时候 , 原 告 也会 从诉 讼 中获 益 , 因为社 会 团体 或 者
向人 民法 院提 起 诉讼 。 ” 这 一 条款 在我 国初 步确 立 了
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具有深远 的意义 。但该条款 的 规 定过 于 粗 疏 , 缺 乏 可 操 作 性 。本 文 将 就其 中 的原
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辨析
环 境 公 盏 诉
口 杨 浩
个主体。
主 体 辨 析
摘 要: 公众的环境权益被侵 害, 因无适格原告 而维权无 门。本文从现行法律及 学理 角度 , 却 解析 最有资格成为环境公益诉讼几
关键 词 : 益 诉 讼 公 环 境权 益 公诉 权 利委 托 有侵 权 必 有 救 济 。 当前 , 律事 实上的不完备 , 对 口 法 面 益 严 重 的环 境 污 染 侵 袭 , 众 的 健 康 受 到 公 环境 污 染 的威 胁 与 损 害 。 通 公 民应 获得 普 保护 合 法 环 境 权 益 的 权利 。 而 公 民维 护 合 法 环 境 权 益 的 行 为 也 获得 了国家 相 关 法律 认 可 , 《 境保 如 环 护 法 》 六 条 规 定 , 切 单 位 和 个 人 都 第 一 有 权 对 污 染 和 破 坏 环 境 的单 位 和 个 人 进 行 检 举 和 拧 告 。2 0 0 8年 新 修 订 的 《 污 水 染 防 治 法 》 八 十 八 条 规 定 , 境 保 护 第 环 丰 管 部 门和 有 关社 会 团 体 可 以 依 法 支 持 因 水 污 染 受 剑 损 害 的 当 事 人 向 法 院 起
诉。
在 我 国 环 保领 域 存 在 一个 怪 现 象 , 方 面环 境 污 染 日益 严重 , 态破 坏 愈演 愈 生 烈 。 另一 方 面 排 污 者尢 视 环 保 法 律 法 规 , 明 目张胆 侵 犯 公众 环 境 利 益 , 重 损 害 了 严 社会 的公 共 利 益 , 鲜 有 人 被追 究 。 却 存 在 这 种 现 象 的根 本 原 因 在 于 当 前 我 国缺 少 环 境 公益 诉讼 制 度 ,也 就 是 说 , 旦 出现 环 境 公共 利 益 被 损 害 , 律 尢 法 法 提 供 救 济 , 诉 主 体 虚 位 以待 , 人 捍 卫 起 无 或 者 是 说 捍 卫 不 能 。 不仅 仅 是 公 众 的 尴 这 尬 , 法 者 在 当 前 也是 束手 尢 策 。 执 公 众 的环 境 权 益 正 处 于 兀 人 救 济 或 救 济 不 能 的境 地 。 么 由谁 来 捍 卫 公众 环 那 境 权 益 , 又 是环 境 公 益 诉 讼 的 真 正 卞体 谁
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有什么
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有什么
公益诉讼有⾏政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都是社会组织代表全社会向某类组织或者个⼈提起诉讼,公益诉讼需要特定社会组织才有权提起,那么,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是怎样的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有什么
《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五条明确规定我国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将公民个⼈排除在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范围之外。
公益诉讼较之私益诉讼更具复杂性,被告通常为具有较强经济实⼒的⾮公民主体,其实施的损害⾏为往往具有损害结果严重但⼜难以量化等特点,这就意味着原告须有⼀定经济实⼒和较⾼诉讼能⼒。
本次⽴法关于公益诉讼的规定,是我国公益诉讼建⽴的初始阶段,对⽴法机关和司法实践都具有⼀定的挑战性。
因此,有关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法律规定,既要借鉴域外经验,⼜要⽴⾜于我国的国情,⼒求使创设的制度能够有效发挥其社会治理作⽤。
公益诉讼较之私益诉讼更具复杂性,被告通常为具有较强经济实⼒的⾮公民主体,其实施的损害⾏为往往具有损害结果严重但⼜难以量化等特点,这就意味着原告须有⼀定经济实⼒和较⾼诉讼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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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公民原告资格
散 利益型 、纯粹 型 ,还 是公 益 和私 益 混合 型 ,其 诉 讼的 目的都 具有 保护 公共 环境 利益 的性 质 ,都
是 为了维 护公众 的环境 利益 。环境 民事 公益 诉讼
以实现公共 环 境 利 益 的全 面 化 和最 大 化 为宗 旨。
一
、
环 境 民 事 公 益 诉 讼 的 概 念
6 0
集美大学学报 ( 哲学社会科学版)
第1 3卷
侵 害常常是透过广 大的空 间和长久 的时间 ,经 过
多种 因素的复 合 累积后 ,才 逐 渐形 成 或扩 大 的 ,
三 、赋 予公 民环 境 民事公 益诉 讼
因而其所造成的损害是持续不断的,不会因侵害 行 为的停止 而立即停止 ,往往要 在环境 中持续 作 用一定 的时 间 ,从 而具 有 缓 慢 性 。 因而 环境 ”
[ 关键词 ]环境 民事公益诉讼 ;公民原告资 格 ; 的利益 ; 诉
[ 中图分类号]D9 26 1.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 号]10 —8X (00 15 .5 0 88 9 2 1 )0 - 0 9
近 年 来 ,建 立 环 境 公 益 诉 讼 制 度 的呼 声 日 高 ,每年全 国 “ 会 ” 上 这 一 问题 都 会 成 为 人 两 大代 表 、政 协委员关 注 的热点 。 目前 ,虽 然环境
境利益 ,推动社会 的发展 。
第1 3卷第 1 期
21 0 0年 1月
集 美大 学学报 ( 学社会 科 学版 ) 哲
Ju a oJ e U ie i ( hl o h dSc l cecs or lf i i nvr t P i sp y n oi ine) n m sy o a aS
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
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1. 背景环境公益诉讼作为维护公众环墋利益的重要法律工具在我国日益受到关注,对于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具有一定的限制和要求。
环境公益诉讼的成功与否往往取决于原告是否具备合法资格,保障公共环境权益的法律制度健全与否也直接影响到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保障。
2. 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环境公益诉讼是指个人或者团体通过司法途径,依法维护环境权益、保护生态环境和公共利益的行为。
在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已经具有一定的历史和法律基础,但在实践中,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问题备受关注。
3. 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原告资格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原告资格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原告必须证明自己与环境问题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才能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 具有诉讼能力:原告必须具备法定的诉讼能力,包括民事诉讼能力、罢工诉讼能力等。
- 合法团体:团体原告必须是合法的环保组织、非营利机构等,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4. 原告资格的认定标准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原告资格的认定标准是关键所在。
法院通常根据以下几个方面来认定原告资格: - 环境权益受损程度:原告需要证明环境问题对其权益造成了实质性损害,才能具备原告资格。
- 行使诉讼权益的合法性:原告在行使环境公益诉讼权益时,必须合法、公正、有利于维护社会和公众环境权益。
- 法律保护的必要性:环境问题如果不能通过其他手段解决,才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5. 环境公益诉讼的意义保护环境权益,维护公共利益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而环境公益诉讼作为一种维护环境权益的法律手段,在推动环境保护工作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通过设立合理的原告资格标准,维护环境公益诉讼的公正性和公平性,有效促进了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6. 结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是环境公益诉讼中的重要环节,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对保障公众环境权益具有重要影响。
只有明确规定原告资格,确保原告具备合法原告资格,才能有效保障环境公益诉讼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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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事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
胡荣华[ 作者简介:胡荣华(1992.4—),男,河南省驻马店人,成都市双流区四川大学法律硕士专业硕士研究生]
(四川大学四川成都 610207)
摘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5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
公益诉讼,该条明确了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类型和民事诉讼性质,两高的相关司法解释也进
一步详细明晰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类型。
但是,有关民事环境公益的原告主体的
相关理论仍不够明晰,尤其是以下问题仍有待回答:其一,检察院提起民事环境公益诉讼的
合理性与正当性;其二,行政机关是否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资格;其三,环保组织提起民
事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仍有待完善;其四,是否应当赋予公民提起民事环境公益“集团诉讼”
的资格。
本文就以上四个问题做了简要的探析,以期能够对完善民事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
制度有所裨益。
关键词:民事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公益组织;公民团体
前言
随着工业发展,类似消费欺诈、环境污染等侵害公共利益的侵权行为日益增多,现实中又存
在举证困难、难以找到直接现时受害人等问题存在。
如何有效的保护被侵害群体利益,成为
解决此类事件的当务之急。
我国近两年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确立公益诉讼这一诉讼模式,
但是仍然有很多现实问题亟待厘清与完善,其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
问题。
进一步理解和把握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问题,有助于我们更好的通过公益诉讼维护
群体利益,保障生态环境的良好发展。
检察院提起民事环境公益诉讼的合理性与正当性
2015年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
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该《决定》对《民事诉讼法》第55 条“对污染环境、侵
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中法律规定的机关进行了进一步阐述,即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开展提起公益诉讼试点。
随之,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提出“针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领域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及时提起民事或行政公益诉讼”。
尽管在民事环境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还存在身份冲突问题:其既充当着案件的原告当事人或是起诉的支持
者的角色,同时也具有法律监督者份。
[1]但是,《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对检察机关的职能定
位规定检察机关的法定职责之一就是保护集体财产、国家财产等具有公共性质的利益。
此外,国外法学界“公共信托理论”对检察机关提出民事环境公益诉讼的合理性与正当性也提供了理
论支撑,美国学者约瑟夫·萨克斯教授认为: “阳光、水、野生动植物等环境要素是全体公民的
共有财产,公民为了管理它们的共有财产,而将其委托给政府,政府与公民从而建立起信托
关系。
” [2]因此,由检察机关作为主体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有着其坚实的法律依据和理论基础,同时在国际社会上也有着先例,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
完善环保组织提起民事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5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该条明确了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类型和民事诉讼性质。
《环境保护法》第58条规定了
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的环保组织需要满足的条件。
环保组织具有提起民事环境公益诉讼的正当
性无需再做过多的争辩与探讨。
然而,正如前文已经有所提及的一点:环保组织提起民事环
境公益诉讼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概括地说,主要有以下三点:其一,其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具
有一定自发性、盲目性,易滥用诉权;其二,其往往局限于某一具体领域的环保问题,而缺
少整体全面的环保意识;其三,其作为非官方组织缺乏强制力来监督确保环境公益诉讼后的
生态恢复情况。
针对以上三点,笔者认为可从三方面予以完善:其一,政府需对环保组织提
起环境公益诉讼予以一定的支持与引导,并出台更加细化的法律规则来规范环保组织行使环
境公益诉讼的权力;其二,要鼓励各类型环保组织的设立及发展,尽可能做到对环保领域的
全覆盖,同时,上文提到的赋予行政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资格也有利于弥足环保组织的
不足;其三,进一步落实环境公益诉讼司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环境保护部关
于贯彻实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通知》要求行政机关应当在确定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方
式和结果审查以及环境监管信息提供方面给予配合的规定,并且以法院以及行政机关的强制
力做双重保障,保证环境生态修复的目的能够完满实现。
[3]
赋予公民提起民事环境公益“集团诉讼”的资格
有学者认为,传统民事诉讼所保护的客体是民事私益,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所保护的客体则
是环境公益。
[4]对此,笔者并不赞同。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所保护的客体是环境公益基本正确,但是环境公益就其本质来言与私人的环境权益不可能无涉。
正如像国外的“环境权”理论,其
认为每个公民都享有最基本的环境权益,享有呼吸新鲜空气、饮用纯净水的权利,因此,对
环境生态的侵害即使看似未涉及私人权益,但是其最终也是对每个公民环境权的侵害。
当然,不可能赋予每个公民都有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权利,而必须有所限制。
具体而言,可以由受
到环境污染影响的公民集体联合提起环境公益“集团诉讼”,而诉讼所得之赔偿金则可以在法
院的协助与监督下用于修复当地之生态。
笔者认为,将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扩展至一般
公民团体有利于提高环境保护的力度,让“全民参与”环境公益诉讼从而提高社会的环保维权
参与意识,让污染环境的企业感受到社会压力,从而不敢污染环境,最终实现社会的可持续
发展。
结语
本文对提起民事环境公益诉讼的四类原告主体的相关问题作了简要的论述,旨在构建和完善
我国的民事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论,以期对民事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和实践能起到一定的
借鉴意义。
笔者认为,就我国的民事环境公益诉讼而言,构建和完善民事环境公益诉讼原告
主体制度还有很长的路要走:首先是要进一步理顺民事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基本理论问题:
诉讼资格、相互关系、诉讼利益分配等;其次,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及司法解释,明晰
民事环境公益诉讼原告如何参与诉讼;最后,要进一步规范民事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诉讼行为,保证民事环境公益诉讼的实效性,争取污染环境的相关主体都能得到应有的惩戒,承担
相应的责任,确保生态环境可以最终切实得到恢复。
参考文献:
[1] 白彦.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现实困境与对策研究[J]. 法学杂志. 2016(3).
[2] Sax J L. The Public Trust Doctrine in Natural Resource Law[J]. Michigan Law Review. 1970( 3).
[3] 胡静.环保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之功能定位——兼评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司法解释[J]. 法学
评论. 2016(4).
[4] 段厚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基本理论思考[J]. 中外法学. 201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