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网站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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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若干增值税政策和管理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函[2008]10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若干增值税政策和管理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函[2008]10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若干增值税政策和管理问题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若干增值税政策和管理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函〔2008〕10号)各市国家税务局:近年来,各地陆续反映一些增值税政策和管理问题,经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存货进项税额转出问题(一)纳税人对存货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进行计价,每期期末因存货账面价值低于市价而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纳税人因库存商品已过保质期、商品滞销或被淘汰等原因,将库存货物报废或低价销售处理的,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征税问题(一)计算资源综合利用水泥生产企业废渣掺兑比例,其废渣掺兑量是指纳税人在生产过程中直接投入的废渣,不包括外购生产原料在上一生产环节已掺兑的废渣。

(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中的炭棒是指木质压缩成型燃料经炭化得到的成型炭产品,不包括木炭、竹炭。

木质压缩成型燃料是指木质类的木屑、树叶经高温、高压压缩而得到的一类产品。

三、关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算确认问题(一)纳税人无法准确划分用于免税项目和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的,在计算转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时,其取得的免税货物销售收入和非应税项目营业收入不得进行不含税收入的换算。

(二)由于进口钾肥在进口环节免征增值税,国产钾肥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因此,在计算复混肥中免税化肥占全部化肥的成本比例时,进口钾肥可作为免税化肥参与计算,国产钾肥不得作为免税化肥参与计算。

四、关于商业企业促销返券的征税问题商业企业在顾客购买一定金额的商品后,给予顾客一定数额的代金券,允许顾客在指定时间和指定商品范围内,使用代金券购买商品的行为,不属于无偿赠送商品的行为,不应按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纳税信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纳税信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纳税信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4.12.16•【字号】皖地税发〔2014〕107号•【施行日期】2014.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纳税信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皖地税发〔2014〕107号各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广德、宿松县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推进诚信体系建设,不断深化国地税合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4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2014年第48号)等文件精神,经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共同研究,决定继续在全省范围内联合开展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特制定《安徽省纳税信用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

本办法自2015年元月年2月1日起施行。

2008年4月《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纳税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国税发〔2008〕49号)同时废止。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2014年12月16日安徽省纳税信用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纳税信用管理,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4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2014年第4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纳税信用管理,是指安徽省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评价、确定、发XXX应用等活动。

安徽省国税局关于确定安徽省国税局定点联系企业的通知

安徽省国税局关于确定安徽省国税局定点联系企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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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税局关于确定安徽省国税局定点联系企业的通知
【标 签】定点联系
【颁布单位】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皖国税函﹝2010﹞91号
【发文日期】2010-04-26
【实施时间】2010-04-2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提高大企业税收专业化管理和个性化服务的水平,加速推进税收管理现代化进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省局选定25户规模较大、纳税较多、跨地区经营且具有行业代表性的企业(集团)作为定点联系企业(名单见附件)。

定点联系企业的税收管理与服务坚持“三不变,两优化”原则,即日常管理、税款征收及一般性服务事项实行属地管理不变,税款入库地点、级次和方式不变,国地税征管范围划分不变;优化国税系统内部分工和对大企业的纳税服务。

定点联系企业较为复杂或带有系统性的涉税风险防控、纳税评估、反避税调查、企业重大政策问题和跨地区涉税协调等工作,由省局统一组织协调。

各地应于4月20日前上报各定点联系企业的成员企业和分支机构名单。

省局将在近期集中听取定点联系企业的涉税诉求,年内选择部分企业试行税务风险内控机制,并制定定点联系企业税收管理与服务的相关制度。

附件:安徽省国税局定点联系企业名单.xls。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试行)》和《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试行)》和《全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十一条税务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命令(令) 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发布税收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 位及人员。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 的决定事项。 (三)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望各地结合学习贯彻《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对上述文件迅速组织学习,认真 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1: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试行) 2: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附件1: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试行)
乐税网( / )邮箱: Jiufu@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全国各级税务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处 理的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 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税务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税务机关在税务管理过程 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依法行政、施行税务行政措施和进行税 务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 作。 第四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公文由文秘部门统一收发、分办、传递、印制、用印、整理、归档和销毁。 第五条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 全。 第六条各级税务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本 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七条各级税务机关的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 作并负责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八条各级税务机关的办公厅(室)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 工作。文秘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廉洁正派,经过业务学习和培训,具备有关专业知识。各级 税务机关应当为公文处理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充分调动文秘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第九条各级税务机关要发扬深入实际、联系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工 作作风,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文读主义,不断改善办公手段,逐步实现办公自动化, 努力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第十条各级税务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应当贯彻“党政分开”的原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3.10.08•【文号】国税发[2003]128号•【施行日期】2003.10.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的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3]1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税务系统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编发〔2000〕2号)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印发执行。

为了确保《意见》的贯彻、落实,特提出如下要求: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规范机构设置是形势发展的必然要求,是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深化征管改革,坚持依法治税,树立税务部门的良好形象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为此,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认识,把搞好规范机构设置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认真抓好落实。

二、统筹安排,严密实施。

规范机构设置是一项细致、复杂、政策性很强的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要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制定周密的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实施,保证工作不断,思想不乱,队伍不散,资产不流失。

工作过程中,对印章、票证等对收入工作有影响的问题,要提前做好预案,避免出现问题。

要认真做好撤并机构中人员安置工作,原则上人随工作走。

对职务变动的干部,保留现有职级待遇。

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确保规范机构设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严格执行,严守纪律。

规范机构设置是一项严肃的任务,任何单位不得借口搞变通。

对因机构变动需要更换的印章、票证、牌匾等,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确保安全。

中共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党组关于印发《全省国税系统副处级领导干部竞争上岗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党组关于印发《全省国税系统副处级领导干部竞争上岗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党组关于印发《全省国税系统副处级领导干部竞争上岗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4.10.20•【字号】皖国税党[2004]42号•【施行日期】2004.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中共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党组关于印发《全省国税系统副处级领导干部竞争上岗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国税党[2004]42号)各市国家税务局党组、省税校党总支:现将《安徽省国税系统副处级领导干部竞争上岗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省局统一部署和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二00四年十月二十日安徽省国税系统副处级领导干部竞争上岗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深化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改革,拓宽选人用人视野,根据《安徽省国税系统班子建设工程规划》,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党组决定,近期在全省国税系统采取竞争上岗的方式选拔任用一批副处级领导干部。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据《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通过公开选拔、公平竞争、公正评判,选拔一批副处级领导干部,切实加强全省国税系统各级领导班子建设,以适应新的形势任务和税收事业不断发展的需要。

二、竞争职位根据各市国税局领导班子结构状况和职位空缺情况,确定此次拿出23个副处级领导职位实行竞争上岗,其中:淮北市局3个职位;亳州、阜阳、淮南、六安、马鞍山、巢湖、宣城市局各2个职位;宿州、滁州、芜湖、铜陵、池州、安庆市局各1个职位。

以上职位人选均在本市范围内产生。

三、任职条件和选拔范围(一)基本条件1.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0.06.17•【文号】国税发[2010]61号•【施行日期】2010.06.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10〕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为加强税务行业标准化管理工作,规范行业标准的制修订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

国家税务总局二○一○年六月十七日税务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税务行业标准化管理工作,规范标准的制定(修订)程序和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税务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务行业标准是指尚无国家标准、且需要在税务行业范围内统一的业务和技术标准规范。

税务行业标准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持与国家标准及其他行业标准的协调统一。

第三条税务行业标准化管理主要包括税务行业标准的立项、制定(修订)、审批、发布、实施和复审等。

第四条税务行业标准分为税务业务标准和税务技术标准。

税务业务标准指税务管理工作中的岗责、流程、操作规范及相关保障等标准规范;税务技术标准指涉及税务信息基础设施、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等标准规范。

第五条税务行业标准的编号由税务行业标准代号、顺序号及年号组成。

其中,税务行业标准代号为SW(推荐性标准在“SW”后加“/T”),年号为完整的年份,顺序号为自然数字顺序编排,顺序号和年号中间用“-”分隔。

第二章组织和职责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是税务行业标准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税务行业标准,承担以下职责:(一)贯彻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代表税务行业参加国家级的标准化活动;(二)研究制定税务行业标准化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负责制定标准工作总体规划和标准体系;(三)组织税务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和维护,负责税务行业标准的立项、审批、发布等,并报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四)组织标准的实施和复审,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五)组织标准化工作的培训、宣传和对外交流;(六)其他与标准化相关的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标 签】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国家税务局系统,集中采购目录【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发﹝2005﹞210号【发文日期】2005-12-05【实施时间】2005-12-05【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为了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明确职责范围,提高采购效率,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国税系统)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明确职责范围,提高采购效率,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税系统政府采购是指国税系统的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其他配套资金),采购国务院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总局制定的《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国税系统的采购人是指具有预算单位资格的各级国家税务局和所属单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工作主要通过国家税务总局与省级局两级工作架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的政府采购工作实行内部统一管理,应指定专门机构全面负责政府采购工作。

(一)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主管国税系统的政府采购工作,承担国税系统的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负责国税系统政府采购业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二)各级国家税务局应当根据内设机构的实际情况和采购工作的需要,明确政府采购工作的主管机构,并参照《国家税务总局机关政府采购各部门(机构)职责和工作规程》(附后)确定工作职责。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等17户企业增值税申报纳税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等17户企业增值税申报纳税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等17户企业增值税申报纳税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7.09.28•【字号】财税法〔2017〕1294•【施行日期】2017.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等17户企业增值税申报纳税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根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发布〈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4号)和《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增值税汇总纳税问题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等文件规定,对2017年提出汇总纳税书面申请的17户企业(名单见附件)增值税申报纳税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增值税缴纳方式(一)增值税汇总纳税。

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及其下属分支机构发生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以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行为实现的增值税实行省级总机构汇总申报,各分支机构按销售收入比例分摊方式缴纳增值税。

(二)税款的计算缴纳。

汇总纳税企业由总机构统一计算整个企业总、分支机构(省外分支机构除外)增值税销售收入、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按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各自的销售收入占全部应税销售收入的比例,计算分配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各自应缴纳的税款。

总机构在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汇总申报并按照分配的应缴税款就地缴纳入库,分支机构按照各自分配的应缴税款就地缴纳入库。

(三)进项税额的抵扣。

汇总纳税企业由总机构通过自行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分支机构传递等方式汇总进项税额,由总机构统一申报抵扣。

(四)税款的纳税期限。

汇总纳税企业中,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的,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其他企业按月申报纳税。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1996.10.31•【字号】皖国税征[1996]470号•【施行日期】199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皖国税征[1996]470号1996年10月31日)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全省国税工作会议讨论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安徽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和监督,保证国家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改革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由国税系统负责征收管理的税收所使用的普通发票,其印制、开具、取得和保管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普通发票,是指属于国税系统征收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不含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四条按流转税的归属划分,发票主要分为:工业发票、商业发票、加工修理修配发票、农产品、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及统一发票。

工业发票适用于从事工业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商业发票适用于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加工修理修配发票适用于从事修理修配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及废旧物资收购发票适用于农产品及废旧物资收购的纳税人;统一发票由主管国税机关填开,适用于从事临时性经营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开票方留存;第二联为发票联,收执方作为付款或收款原始凭证;第三联为记账联,开票方作为记账的原始凭证;农产品及废旧物资收购发票还应包括抵扣联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清理2007年以前文件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清理2007年以前文件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失效以及部分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和涉税文件目录的通知皖地税[2007]66号 2007-5-31附件1: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制发机关1 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补充规定税政三字[1989]第19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税务局2 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税政三字[1989]第25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税务局3 关于工商营业执照贴花位置等问题的通知税政三字[1989]第46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税务局4 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税政三字[1990]第18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税务局5 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暂行规定税政三字[1990]19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税务局6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税政三字[1991]第44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税务局7 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向专业银行发放贷款所签合同征免印花税问题的通知税地字[1993]第30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税务局8 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等若干政策问题的补充规定税地字[1993]第32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税务局9 关于明确营业税、资源税若干税政业务问题的通知皖地税政一字[1994]087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0 关于对乡、镇是否同时开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批复皖地税三字[1994]114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1 关于检发《营业税政策问题解答(一)》的通知皖地税政一字[1995]171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2 关于完善资源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政一字[1995]232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3 关于对修建公路及桥梁、涵洞等工程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皖地税政一字[1995]267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4 关于饮食业、娱乐业征收营业税计税依据问题的批复皖地税政一字[1995]27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5 关于省农业发展银行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皖地税政一字[1995]391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财政厅16 关于明确印花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政三字[ 1996]字052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7 转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土地增值税几个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皖地税政三字[1996] 182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8 关于对企业重新评估后的房产如何确定房产税计税依据的批复皖地税政三字[1996]128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9 关于印发《安徽省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政三字[1997]261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20 关于对房产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皖地税政三字[1997]268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21 关于明确房产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政三字[1997] 277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22 关于印发《安徽省土地增值税预征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政三字[1997] 288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23 关于确定方解石资源税税额的批复皖地税政一字[1997]字481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24 关于对水电局所属水管单位的营业收入征免营业税的批复皖地税政一字[1997] 494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25 关于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1998]58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26 关于铁砂资源征收资源税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1998]11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27 关于煤矸石征收资源税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1998]117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28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1998]13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29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皖地税[1998]14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30 关于涉税雇员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1998]149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31 关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1998] 269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32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线电视台有关收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1999]4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33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暂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1999] 121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34 关于农村电网建设(改造)工程中有关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1999]161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35 关于省供销社等单位收取的总机构管理费免征营业税的通知皖地税[1999]17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36 关于安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收取的总机构管理费免征营业税的通知皖地税[1999]203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37 关于明确建筑业中设备与材料范围划分问题的通知皖地税[1999]26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38 关于股份制企业资金帐簿印花税问题的批复皖地税[1999] 30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39 关于明确房产税等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1999]345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40 关于营业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2000]44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41 关于明确中国联能公司营业税纳税地点的批复皖地税函[2000]55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42 关于农话建设资金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皖地税[2000]11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43 关于明确房产税等税种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2000]119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44 关于建筑勘探收入能否按照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的批复皖地税函[2000]139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45 关于做好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和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皖地税[2000]168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建设厅46 关于铁路用地服务管理费营业税征免问题的函皖地税函[2000]198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47 关于邮电通信业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2000] 20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48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个体户为资源税扣缴义务人的批复皖地税函[2000]239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49 关于对邮政系统营业税若干税政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2000] 282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50 关于总机构管理费收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函[2001]131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51 关于企业代办进出口业务营业税计税依据问题的批复皖地税[ 2001]135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52 关于租赁业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皖地税[ 2001]13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53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皖地税[2001]218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54 关于建筑公司项目经理是否构成营业税纳税主体的批复皖地税函[2001]264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55 关于要求改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地方税收纳税地点的批复皖地税函[2001]352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56 关于电信部门代收的频占费恢复征收营业税的批复皖地税函[2001]39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57 关于印发《安徽省电信业营业税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2002]7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58 关于对三峡工程库区移民有关地方税收优惠问题的批复皖地税[2002]40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59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皖地税函[2002] 6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60 关于农民建房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皖地税[2002]67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61 关于对铁路用地服务管理费征收营业税的通知皖地税函[2002]69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62 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规章问题的通知皖地税[2002] 74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63 关于对部分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收费项目征收营业税的通知皖地税[2002]145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64 关于国家助学贷款有关地方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函[2002]185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65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铁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函[2002]224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66 关于应纳而未纳增值税的应税行为是否征收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批复皖地税函[2002] 290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67 关于我省国家储备粮库建设项目有关税费问题的补充通知皖地税函[2002]461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68 关于工程监理和设计业务营业税能否代扣代缴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2002]482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69 关于安装无烟灶台业务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2002]492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70 关于租赁业营业税和城市房地产税计税依据的批复皖地税函[2003]2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71 关于租赁业营业税起征点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2003]275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72 关于电信系统维护业务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2003]280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73 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乡镇事业单位分流人员安置工作有关地方税收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函[2004]65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74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函[2004] 104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75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土地租金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皖地税[2004]144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76 关于支持驻皖部队推进后勤保障社会化有关地方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函[2004]148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77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皖地税[2004] 155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78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皖地税函[2004]367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79 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解释的通知皖地税函[2004] 395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80 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批复皖地税函[2004]397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81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函[2004] 440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82 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皖地税函[2004]512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83 关于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函[2004]514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84 关于煤炭资源勘探权有偿转让征收营业税的批复皖地税函[2004]525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85 关于金融机构购买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2004]539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86 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批复皖地税函[2004]563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87 关于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费和道路营运证牌工本费征税问题的复函皖地税函[2004]573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88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皖地税函[2004] 600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89 关于民营医疗机构税收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函[2005]1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90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及税款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地税[2005]35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91 关于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进一步规范省内跨地区生产经营煤矿纳税问题的通知皖地税[2005]61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92 关于印发安徽省房地产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2005]7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93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皖地税[2005]103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94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地税[2005]149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95 关于电信单位征税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2005]273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96 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的批复皖地税函[2005]238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97 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批复皖地税函[2005] 312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98 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免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2005]401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99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皖地税函[2005] 404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00 关于医疗卫生机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2005]405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01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海整治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2005] 414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02 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皖地税函[2006]29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03 关于行蓄洪区移民建房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函[2006]6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04 关于房产税减免审批权限的批复皖地税函[2006]143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05 关于印发安徽省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2006]14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06 关于输电线工程计税营业额中允许扣除的设备的批复皖地税函[2006]158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07 关于部队出售住房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2006]204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08 关于学校举办复读班及补习班取得的收入征免营业税的通知皖地税函[2006]223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09 关于水泥企业圆筒库征收房产税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函[2006]258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10 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皖地税函[2006]284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11 关于印发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皖地税函[2006]483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12 关于推行货运发票税控系统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皖地税函[2006]551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13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四字[1994]150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14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渔民捕捞费及从事蟹苗养殖户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批复皖地税政四字[1997] 69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15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财产保险公司支付的安全奖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皖地税[1998]81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16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2001]158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17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雇用司机从事个体运输经营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批复皖地税函[2005]313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18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市信用社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有关个人所得税征免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2005]460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19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律师行业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皖地税函[2006]18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20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为个体经营户是否享受个人所得税再就业优惠政策的批复皖地税函[2006]59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21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电力企业缴纳所得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函皖地税政二字[1995]289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22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政二字[1995]371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23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补充通知皖地税政二字[1996]26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24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核定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政二字[1996]]463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25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皖地税政二字[1997]181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26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政二字[1997]417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27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地税政二字[1997]523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28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皖地税政二字[1997]540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29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处理规定的通知皖地税函[1998]14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30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放我省的国有重点煤矿及企事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皖地税[1999]69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131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社会中介机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2000]14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32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邮政通信业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2000]20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33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2000]313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34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函[2001]11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35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广告及有线电视收费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执行期的通知》皖地税函[2001]180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36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未按期报送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等纳税资料如何处理问题的通知》皖地税[2001]199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37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查增的应纳所得税能否享受技改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函[2001]217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38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皖地税[2002]75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39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皖地税[2003]97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40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函[2003]324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41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皖地税[2004]10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42 安徽省发改委、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办理全省内资企业符合产业政策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确认工作的通知》发改规划[2004]437号安徽省发改委、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43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部分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及进一步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皖地税函[2005]104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邮政局144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申报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应出具中介机构经济鉴证证明的通知皖国税发[2005]166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45 安徽省财政厅、地税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财税法字[1997]635号安徽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146 安徽省地税局关于明确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中若干问题的通知皖地税一字[1997]490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47 安徽省地税局、劳动厅、财政厅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集工作交接方案的通知皖地税[1998]195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劳动厅、财政厅148 安徽省地税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代征暂行办法皖地税[1998]197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49 安徽省地税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1998]280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50 安徽省财政厅、劳动厅、人行省分行、地税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用缴款票据式样的通知财社字[1998]669号安徽省财政厅、劳动厅、人行省分行、省地方税务局151 安徽省劳动厅、财政厅、人事厅、统计局、地税局关于统一社会保险费征缴基数的通知皖劳字[1999]85号安徽省劳动厅、财政厅、人事厅、统计局、省地方税务局152 安徽省劳动厅、财政厅、地税局关于驻肥中央和省属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字[2000]56号安徽省劳动厅、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153 安徽省劳动厅、财政厅、地税局关于印发省直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字[2000]57号安徽省劳动厅、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154 安徽省劳动厅、财政厅、地税局关于印发驻肥中央和省属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字[2000]70号安徽省劳动厅、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155 安徽省地税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管理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皖地税[2000]97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56 安徽省地税局转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2000]122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57 安徽省财政厅、地税局关于对职工个人征收水利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125号安徽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158 安徽省地税局关于印发社会保险费征收文书式样的通知皖地税[2000]293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59 安徽省地税局、劳动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认真做好医疗保险费征收工作的通知皖地税[2000]299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劳动厅、财政厅、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160 安徽省财政厅、劳动厅、地税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财社字[2000]492号安徽省财政厅、劳动厅、省地方税务局161 安徽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地税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社会保险基金缴库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字[2000]553号安徽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省地方税务局162 安徽省财政厅、劳动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地税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社会保险费专用票据的通知财社字[2000]554号省财政厅、劳动厅、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省地方税务局163 安徽省财政厅、地税局关于地税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有关经费安排的通知财社字[2000]621号安徽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164 安徽省地税局、劳动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失业保险费征收交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地税[2001]8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劳动厅、财政厅、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165 安徽省地税局、财政厅、劳动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使用安徽省社会保险费通用票据的通知皖地税[2001]148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财政厅、劳动厅、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166 安徽省地税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税局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2001]11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67 安徽省地税局、劳动厅、财政厅关于抓紧完成失业保险费征收交接工作的通知皖地税[2001]169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劳动厅、财政厅168 安徽省地税局关于开征工伤和生育保险费的批复皖地税函[2002]394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69 关于免征省直外贸企业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皖地税函[2002]447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国税系统委托代征税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国税系统委托代征税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国税系统委托代征税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1997.06.04•【字号】皖国税发[1997]112号•【施行日期】1997.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国税系统委托代征税款管理办法》的通知(皖国税发[1997]112号1997年6月4日)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现将《安徽省国税系统委托代征税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依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安徽省国税系统委托代征税款管理办法为了规范委托代征管理,加强源泉控管,降低征收成本,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委托代征税款的范围主要是偏远地区的个体工商户税收,无证业户的零星税收、农村集贸市场税收及其他需要委托代征的税收。

二、委托代征单位(个人)的确认现阶段,代征单位城区以街道居委会和其他适合的组织为主,农村以工商行政管理和农村金融机构为主。

代征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代征工作。

代征个人,城区以街道居委会干部和其他适合的人员为主,农村以村干部、农村信贷员和其他适合的人员为主。

原则上不委托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代征税款。

代征人应具备下列条件:1.有强烈的责任心,自觉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2.能主动与国税部门配合,搞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3.作风正派,服从管理;4.具有一定的文化素质和财会知识,有书写、计算、口头表达能力;5.身体健康,能胜任代征工作。

三、委托代征单位(个人)的批准程序首先由代征单位(个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委托代征税款申请审批表》,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同意后,上报市、县国税局批准。

经双方协商同意,签定《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并向代征单位(个人)发放《委托代征税款证书》及有关证件。

委托代征时间以一年为限。

代征期满后,符合条件者,可续办代征手续。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执行口径的通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执行口径的通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执行口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12.29•【字号】皖国税函[2006]348号•【施行日期】2006.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执行口径的通知(皖国税函[2006]348号)各市国家税务局:近一时期内,各地陆续向省局反映,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下发后,在实际执行中有些政策口径难以把握。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对有关政策执行口径重新明确如下:一、关于“第一笔收入”范围确认问题(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的通知》(皖国税发〔2006〕42号)第六条第(二)项所述“第一笔收入”是指纳税人注册开业后取得的第一笔应税收入:具体包括纳税人会计口径上的主营业务收入(基本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投资收益、补贴收入、租赁收入、资产转让收入等,但不包括纳税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等利息收入。

(二)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的通知》第六条第(一)项“……经批准享受的减免税到2005年10月1日仍未到期的,可按本通知的规定,重新调整计算享受减免税的期限”,是指纳税人在2005年9月30日之前,已经主管国税机关批准享受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时间到2005年10月1日仍未到期的,可按取得第一笔收入的时间,报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同意,重新计算调整减免税优惠起止时间。

经主管国税机关批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时间,按原规定在2005年9月30日之前已经到期的,不得再重新计算调整减免税优惠起止时间。

(三)纳税人按照前款规定申请重新调整减免税优惠起始时间应从第一笔收入产生的当年算起,对当年实际生产经营时间不足6个月的,不再作纳税年度的选择。

二、关于房地产企业优惠时间截止问题(一)从2006年1月1日起,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以销售(包括代理销售)开发产品为主的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第十条规定,不得享受新办企业税收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5.12.16•【文号】国税发[2005]201号•【施行日期】2006.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10年2月10日,实施日期:2010年7月1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2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为规范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总局(政策法规司)反映。

国家税务总局二00五年十二月十六日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发布、备案备查等工作,提高税务机关制度建设质量,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规定,结合税务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收规范性文件,是指省以下(含本级)各级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发布的,涉及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以下简称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在本辖区内对征纳双方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发布、备案备查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各级税务机关原文转发上级税务机关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系统或本机关内部工作管理制度,向上级税务机关报送请示或报告,针对特定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特定事项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等工作,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遵循本办法规定的制定规则和制定程序。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4.08•【字号】皖国税发[2008]49号•【施行日期】2008.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国税发〔2008〕49号)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为响应省委、省政府提出的打造“信用安徽”的号召,近几年来全省国地税系统大力开展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实践证明,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对于提高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和荣誉感,营造诚信纳税的良好氛围,建立征纳双方互相尊重的新型关系有着积极意义。

为进一步推进税收诚信体系建设,强化国地税协作配合,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2003〕92号)文件精神,经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共同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联合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特制定《安徽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意见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级国税、地税机关应立即开展2006-2007年度信用等级联合评定工作,具体评定工作由国税局牵头主办,于2008年6月底前完成。

二、下一个评定属期为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具体评定工作由地税局牵头主办,此后的评定属期每隔两年类推执行。

三、本属期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由各级国税机关负责组织,各地地税机关要积极配合,各地国、地税机关要共同对上报的A级纳税信用等级名单严格把关,保证A级纳税具有典型性和一定的示范意义。

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提出改进意见并及时报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和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二○○八年四月八日安徽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倡导诚信纳税,规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省内跨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省内跨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省内跨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3.12.19•【字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2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省内跨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现将《省内跨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2013年12月19日省内跨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内跨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57号)、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2283号,以下简称财预〔2012〕228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居民企业在安徽省内登记注册法人总机构企业,并跨市不跨省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为省内跨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

高速公路经营企业、烟草销售企业、安徽中烟工业公司、原中央下划电力企业、安徽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省内跨地区生产经营煤矿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维持原有的征管和缴库办法不变,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

上述企业,其下属的法人企业在登记注册地就地纳税。

其中,法人企业下属跨市经营分支机构的,按本办法执行。

省级人民政府、省财政厅、省级税务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国家税务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国家税务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国家税务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标 签】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颁布单位】安徽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皖国税发﹝2002﹞163号【发文日期】2002-12-31【实施时间】2003-01-01【 有效性 】全文废止【税 种】企业所得税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安徽省国家税务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下列企业单位不得实行核定征收办法: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实行查帐征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3.实行查帐征收的非增值税纳税人; 4.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从2003年度起,省局将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纳入全省国税系统目标管理考核内容进行考核。

各级国税部门要切实加强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省辖市国家税务局每年应对所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进行一次专项检查。

三、各地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所得税管理处)。

附件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相关文书(略) 附件二:安徽省国家税务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办法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是税务机关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按照规定的程序、方法和标准,核定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由纳税人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一种征收方式。

第三条 税务机关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应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政策规定,做到程序规范,鉴定准确,核定合理,审批及时,清正廉洁,文明服务。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应用系统运行维护体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应用系统运行维护体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应用系统运行维护体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2.11•【字号】皖国税发[2009]19号•【施行日期】2009.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应用系统运行维护体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国税发〔2009〕19号)各市国家税务局:现将《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应用系统运行维护体系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对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信息中心)。

附件:1. 基本运维工作流程(略)2. 税务应用系统一般问题运行维护提交单(略)3. 运维知识库操作流程(略)4. 税务应用系统重大问题申请审批表(略)二○○九年二月十一日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应用系统运行维护体系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各类应用系统运行维护(以下简称:运维)工作,建立协调有序、安全高效的运维体系,提高运维管理和服务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以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推广运行的各类税务应用系统,处理系统日常运维问题。

第三条运维体系建设按照“统一平台、分级处理、流程跟踪、信息共享”的原则,由应用系统运维工作流平台和省局、市局、区县局三级运维队伍组成。

第四条省局组织研发应用系统运维工作流平台,包括运维工作流系统和运维知识库两个子系统。

运维工作流系统实现各类应用系统的日常运维管理和流程跟踪,运维结果写入知识库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第五条各级运维队伍由本级业务和技术人员组成,省局和市局设立受理岗、维护岗、综合岗等岗位,区、县局仅设立受理岗。

受理岗负责运维问题的接收、整理、分发;维护岗负责运维问题的核实、分析、处理;综合岗负责运维问题的跟踪、协调、考核。

第六条各级运维队伍应根据岗位要求合理配置人员,受理岗、综合岗由信息技术人员组成,实行AB岗制,可以一人多岗。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优化部分税务行政审批(核)事项办理流程的通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优化部分税务行政审批(核)事项办理流程的通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优化部分税务行政审批(核)事项办理流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1.04.07•【字号】皖国税函[2011]69号•【施行日期】2011.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优化部分税务行政审批(核)事项办理流程的通知(皖国税函〔2011〕69号)各市国家税务局:为适应新形势下税源专业化管理税务行政审批(核)管理需要,进一步优化税务行政审批(核)流程,提高税务行政审批(核)效率,省局在总结税务行政审批(核)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以及总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决定对部分税务行政审批(核)办理流程进行优化。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明确调整范围,优化审批(核)流程。

自2011年4月1日起,将发票丢失被盗报告、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增购专用发票管理、普通发票票种核定(农产品收购发票除外)、普通发票用票量调整、普通发票限额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应税收入超标准)、过渡期外商投资企业定期减免税审批、注销税务登记(适用于个体定期定额户无欠税、无应缴销发票、无在查案件)、增值税专用发票用票量调整等9项税务行政审批(核)的办理流程调整为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受理即办”;企业冠名发票印制审批办理流程调整为省局“受理即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正认定办理流程调整为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查询即办”;资产损失扣除审批办理流程调整为“受理转审批”(具体要求见附件)。

二、规范办前审核,强化后续管理。

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要根据本文件附件中的办理要求,结合当地机构和岗位设置的实际情况,从优化税务行政审批流程,防范和控制审批风险的原则出发,进一步细化本单位的审批流程,明确审批前审核内容,逐项对纳税人资料报送、文书填写、时限要求、审核内容及审批意见的签署做出具体规定;加强办后跟踪管理,通过定期或不定期调查、走访,或在纳税评估中,主动查证、核实纳税人的实际经营信息,实施审批工作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2.05.24•【文号】国税发[2002]64号•【施行日期】2002.05.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64号2002年5月2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了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局系统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国家税务局系统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国税局系统)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企业财务通则》,结合国税局系统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国家税务局所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第三条按经营性质和实行会计制度的不同,事业单位分成两类:(一)在事业活动中不以营利为主要目标,实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

包括国税局系统所属院校、科研单位、机关服务中心等。

(二)从事经营活动,实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

包括国税局系统所属宾馆(含对外经营的培训中心、招待所等)、杂志社、印刷厂等。

第四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预算,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取得收入,努力节约支出,降低成本费用;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

第六条国税局系统事业单位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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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标 签】网站管理,通知【颁布单位】安徽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皖国税函﹝2011﹞21号【发文日期】2011-01-28【实施时间】2011-01-28【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机关各单位: 现将《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网站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网站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网站作用,建立网站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促进网站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我省国税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网站(以下简称省局网站)是指由省国家税务局建立的面向国税人员的内部网站,以及面向社会公众的互联网站。

第三条 省局网站是税务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行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开展税收宣传的重要载体、服务国税人员和纳税人的重要窗口、展示国税部门形象的重要渠道。

第四条 省局网站以服务国税工作、服务纳税人、服务社会公众、服务国税人员为宗旨,按照安徽省国税系统金税工程建设总体要求,遵循“统筹规划、资源共享、安全保密、突出特色”的建设原则,不断加强网站办公办税两个平台的建设。

第五条 网站管理主要包括组织管理、信息发布、网站应用、改版升级、网络和信息安全,以及其它日常运行维护工作。

网站管理遵循及时、规范、便捷、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按照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省局网站管理职责分工如下: (一)办公室负责统一管理,是省局网站的主管部门,具体承担以下工作: 1.制定省局网站建设发展规划,指导制定并督促落实网站各项管理制度; 2.网上政务公开的管理和考核,主要包括制定公开目录、明确公开要求和实施公开考核等; 3.网上税收宣传的规划和内容保障; 4.省局网站重要信息发布的审查。

(二)网站管理办公室负责省局网站建设发展规划和各项管理制度的具体实施,具体承担以下工作: 1.落实省局网站建设发展规划,制定并协调落实网站各项管理制度; 2.根据应用需求,依据统一的技术标准建设省局网站内容管理系统,负责栏目规划、版面设计和功能设置; 3.省局网站各应用软件系统的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主要包括: ⑴省局网站内容管理系统的运维管理; ⑵省局网站局长信箱、在线咨询、投诉举报等系统受理办件的分发和督办; ⑶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开展网上调查、意见征集活动; ⑷省局网站在线访谈系统的应用和运维管理; ⑸省局网站短信平台的推广应用和运维管理; ⑹省局网站论坛的监控,以及论坛栏目版主的日常管理。

4.省局网站信息的日常维护、监控和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⑴规范省局网站栏目权限设置和信息发布行为; ⑵开展网站信息安全培训; ⑶强化网站页面防篡改等技术的应用。

5.对下级国税机关基于省局网站平台的应用、开发工作进行管理、指导、检查和监督。

(三)纳税服务处负责省局网站纳税服务工作,具体承担以下工作: 1.开展纳税服务需求调查,整理发布纳税服务信息; 2.维护办税指南信息; 3.组织开展网上纳税人满意度调查,受理纳税人网上纳税服务投诉。

(四)征管和科技发展处负责网站建设项目管理和业务需求的综合,具体承担以下工作: 1.指导、监督和验收省局网站信息技术体系建设; 2.省局网站网上办公、办税应用的信息化项目立项、技术标准、业务需求、资金使用、推广应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工作; (五)集中采购办公室负责相关设备和系统软件采购的组织,具体承担以下工作: 1.省局网站硬件和软件的采购工作; 2.省局网站技术和业务运行维护服务的采购工作。

(六)信息中心负责网站的技术工作和网络安全,具体承担以下工作: 1.省局网站的技术支持; 2.省局网站使用的网络设备、服务器设备的升级及维保管理; 3.省局网站运行数据的备份管理; 4.省局网站技术环境的安全管理及应急管理; 5.省局网站网上办公、办税业务系统的开发规范、统一部署、安全管理。

(七)省局机关各单位应根据自身职责按照网上办公办税的要求开展工作,具体承担以下工作: 1.根据省局网站责任栏目划分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在网站相关栏目发布信息; 2.处理省局网站局长信箱、在线咨询、投诉举报等应用系统中属于本部门主管业务的办件,原则上应自系统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回复结果; 3.监控省局网站论坛中本部门管理的栏目,并根据工作需要积极开展舆论引导; 4.根据本单位业务发展需要提出网站应用需求。

重点栏目维护责任分工如下: 办公室负责国税要闻、媒体税讯、安徽国税信息、各地税讯等栏目的更新维护;政策法规处负责税收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结果的发布;收入规划核算处负责税收收入统计数据栏目的更新维护;财务处负责财务信息栏目的更新维护;采购办负责政府采购栏目的更新维护;人事处负责领导信息、机构职责、人事任免、公务员招考等栏目的更新维护;教育处负责网上学堂频道的更新维护;监察室负责税务干部违法违纪举报信箱的管理、廉政建设频道的更新维护;稽查局负责涉税案件举报信箱的管理。

(八)各市国家税务局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1.省局网站市局频道、市局新闻、县局新闻、区局新闻等栏目的维护; 2.处理在线咨询系统中属于本单位的问题; 3.参与省局网站相关栏目和内容的规划建设和应用管理; 4.按照省局统一标准和要求加强省局网站子站建设,并为网站管理创造一定条件和配备技术力量,做到定岗、定责。

第七条 省局网站实行网站联络员管理制度。

(一)网站联络员主要承担本单位的信息发布、网站应用、论坛管理及与省局网站管理办公室的日常联络等工作。

(二)各市国家税务局和省局机关各单位应指定1名工作人员作为省局网站联络员。

(三)网站联络员实行备案制,网站联络员因换岗、调动等原因调整时,要在 15个工作日内确定新的网站联络员并报省局网站管理办公室。

(四)网站联络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专业技能,参加省局组织的业务培训。

第三章 信息发布 第八条 信息发布是指通过省局网站内容管理系统在相关栏目发布文字、图表、图片、视听等资料的过程,主要包括发布政务信息和转载互联网信息。

信息发布遵循“合法、及时、真实、便民”以及“谁产生、谁发布;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

第九条 发布政务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由省局机关各单位、各市国家税务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局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和要求,在省局网站相关栏目发布。

政务信息主要包括领导信息、单位概况、工作动态、政策法规、计划总结、涉税公告、统计数据、财政信息、政府采购、人事及招考信息、税务代理等内容。

第十条 转载互联网信息是指为满足用户多元化信息需求,从互联网采集信息并在省局网站相关栏目发布。

转载互联网信息主要包括新闻时事、学习娱乐、便民服务等内容,原则上应从各级政府、政府部门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互联网站转载,转载时应注重准确性和合法性,并注明信息来源。

第十一条 建立网站责任栏目维护机制,省局网站管理办公室根据省局网站栏目设置和工作职责明确各单位需要维护的责任栏目,并进行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 信息发布应注重时效性和准确性,做到及时更新,防止重大信息缺失、错误或滞后。

其中政务信息应第一时间在省局网站相关栏目发布,最迟不得超过信息产生后20日。

第十三条 信息发布建立三级审查制度,即一般信息发布前应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查;省局领导参与的重要税收活动信息发布前应经办公室负责人审查,并报相关局领导签发;省局领导个人简历、财政资金预算和使用情况等信息发布前应经主管局领导审查。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省局网站散布含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内容。

第十五条 省局机关各单位在省局网站发布本部门产生的信息,按有关规定支付稿费。

第四章 网站应用 第十六条 省局机关各单位应增强网站应用意识,积极通过省局网站开展有关工作,充分发挥省局网站办公办税平台的功能作用。

第十七条 省局网站应用主要包括增设网站栏目、开展互动交流、进行税收宣传等。

网站应用遵循业务主导原则。

第十八条 省局机关各单位可以根据本部门工作需要向省局网站管理办公室提出网站应用需求,内容一般包括需求描述、解决建议等,并应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

第十九条 省局网站管理办公室可以根据阶段性的重点工作和网站建设的需要提出网站应用需求,涉及其它部门主管业务的,应主动协商沟通,确保应用需求的质量。

第二十条 省局网站管理办公室负责网站应用需求的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应加强沟通协调,并及时反馈结果。

第五章 网站改版升级 第二十一条 网站改版升级主要包括网站功能完善、栏目规划、页面优化等工作。

网站改版升级坚持以工作和用户需求为导向。

第二十二条 网站改版由省局网站管理办公室牵头,负责广泛征集单位和个人用户的意见建议,汇总整理形成改版需求,经省局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省局网站管理办公室会同征管和科技发展处、信息中心及相关部门根据网站工作需要提出网站升级方案,经省局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网站改版升级相关事项按照《安徽省国家税务局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网络和信息安全 第二十五条 省局网站应当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建立健全网络和信息安全各项管理制度和机制。

第二十六条 网络和信息安全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原则。

其中:省局网站管理办公室负责省局网站栏目和内容安全工作;信息中心负责省局网站安全总体规划和技术环境的安全管理工作。

相关部门应根据本办法落实具体岗位和人员。

第二十七条 省局网站管理办公室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制定网站综合应急预案,并组织预案的宣传贯彻、培训和演练。

信息中心负责制定和实施技术环境的应急预案,并承担省局网站网络设备安全应急工作。

第二十八条 各市国家税务局和省局机关各单位应根据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加强网上信息内容的监控,严禁涉密信息上网,确保载有秘密信息的计算机不得上网,上网计算机不得处理、保存涉密内容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 省局网站应当维护国税人员、纳税人及其他用户的正当权益,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省局网站的管理人员不得对外透露用户的任何个人资料。

第七章 奖惩考核 第三十条 省局网站管理办公室定期通报各单位网站管理和维护情况,并将其结果列为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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