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山东省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丢弃婴儿遗
《护士院感培训》PPT课件
整理ppt
15
马晓伟副部长说:
上述全国严重的医院感染暴发事件,社会影响十分恶劣,教训 极为深刻。这些事件不是偶然、孤立的事件,它反映出目前一 些医院在发展中没有正确处理好外延性拓展与内涵性建设的关 系,追求规模发展、忽视内部管理;反应出医院管理者和医务 人员对医疗安全重视不够,对规章制度和工作措施贯彻不力、 落实不到位;同时,也暴露出医院在医疗风险管理、特别是医 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方面存在许多薄弱环节。预防和控制医院感 染是保障病人安全,提高医疗质量以及维护医务人员职业健康 的一项重要工作,理应高度重视。
整理ppt
18
手卫生
对作好手卫生为什么大惊小怪?
最常见的病原体传播方式是通过手的传播。
整理ppt
19
手卫生与HCAI的关系
● 在医院,手所接触的物体表面经常受到院内病原体的污染 ,可能使其成为带菌者引起交叉传染。一只手接触受污染 的物体表面就会导致不同程度的病原体传播.
● 大肠杆菌、沙门菌、金黄色葡萄球菌通过手能100%的被 成功传播,白色念珠菌通过手能90%的被传播,鼻病毒通 过手能61%的被传播,甲型肝炎病毒通过手能22%-33% 的被传播,轮状病毒通过手能16%的被传播。
对违反规定的医疗机构和工作人员要进行严肃查处。
整理ppt
31
损伤性废物
能够刺伤或者割伤人体的废弃的医用器。 1、医用针头、缝合针。 2、各类医用锐器,包括:解剖刀、手术
刀、备皮刀、手术锯等。 3、载玻片、玻璃试管、玻璃安瓿等。
整理ppt
32
药物性废物
过期、淘汰、变质或者被污染的废弃的药品。
1、废弃的一般性药品,如:抗生素、非处方类 药品等。 2、废弃的细胞毒性药物和遗传毒性药物,包括:
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等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相关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等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相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民政部•【公布日期】2013.05.14•【文号】民发[2013]83号•【施行日期】2013.05.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正文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13〕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局)、司法厅(局)、财政厅(局)、卫生厅局(卫生计生委)、人口计生委、宗教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发展改革委、公安局、司法局、财务局、卫生局、人口计生委、民宗局:弃婴是全社会最弱势的特殊群体。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以及社会各界在弃婴救助和保护方面做了许多卓有成效的工作,绝大多数弃婴得到了妥善安置和生活保障。
但是必须看到,弃婴现象仍屡禁不止,弃婴安置和救治保障体系仍不健全,保障弃婴的基本生活和生命安全仍需要做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
为深入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和儿童优先的原则,维护弃婴合法权益,促进弃婴健康成长,现就进一步做好弃婴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切实做好弃婴的接收、体检、户籍登记和抚育工作(一)做好弃婴接收工作。
公民发现弃婴后,要第一时间向所辖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通报,及时依法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不得自行收留和擅自处理。
公安机关要做好查找弃婴的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工作,对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出具弃婴捡拾证明,送民政部门指定的儿童福利机构临时代养并签订协议。
儿童福利机构要及时发布寻亲公告,公告期满后,仍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经主管民政部门审批后,办理正式进入儿童福利机构的手续。
(二)做好弃婴体检和救治工作。
对公安机关移送的弃婴,儿童福利机构要及时送卫生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和传染病检查,并出具体检表。
民生三问: “唯一获批”医院忽悠患者
民生三问:“唯一获批”医院忽悠患者作者:暂无来源:《农家科技·城乡统筹》 2012年第6期文/特约记者:白剑锋祝大伟新闻背景:今年1月,卫生部发布通知,叫停未经批准的干细胞临床研究和应用活动。
然而,在吉林长春,一家名为吉林硅谷医院的医疗机构,声称其为“卫生部唯一批准的胚胎干细胞应用医院”,至今依然在开展干细胞治疗活动。
经调查,这家医院声称的批文,所针对的医院,前后名称不一,治疗效果自说自话,收费十分昂贵。
此外,医院还宣称使用流产胚胎的干细胞,对帕金森症等各种疑难杂症有明显疗效,能让多种肿瘤病变指标回归。
治疗中不产生免疫排斥反应,不需要配型,完全无副作用……干细胞疗法,真有这么神吗?这家医院,究竟有没有获得有效的批准?医院开展治疗,疗效和价格是否可以自己说了算?流产胚胎干细胞,可以用于临床吗?吉林硅谷医院,到底是开展干细胞治疗的世界权威机构,还是在借高科技之名违规骗钱?一问:行政审批能继承吗?卫生部今年叫停了未经批准的干细胞临床研究和应用活动,对已获批准的要进行重新审核与确认。
可是在吉林省长春市,吉林硅谷医院仍在进行胚胎干细胞临床诊疗,并在其官网上称,该医院是全国唯一获准进行胚胎干细胞临床的医疗机构。
事实究竟怎样?祝大伟:该院医师对记者声称,医院胚胎干细胞的临床应用,得到了卫生部和吉林省卫生厅的批准。
在硅谷医院网站上,公布了相关部门对于该院开展干细胞临床治疗业务批复的扫描件。
文件显示,2003年11月19日,吉林省卫生厅在对长春市卫生局《关于同意长春通源医院开展干细胞技术临床应用的批复》中提到:“经研究,同意长春通源医院开展胚胎干细胞和脐血干细胞技术临床应用。
”2006年10月12日,《卫生部医政司对〈关于吉林高新技术医院开展干细胞临床治疗业务的请求〉的批复》中则表示,同意吉林高新技术医院开展干细胞临床治疗业务。
上述两个批复,都没有提到硅谷医院。
而且从该医院网站所挂批文看,并未明确涉及胚胎干细胞临床治疗业务。
医疗废物
如含有汞,镉等的废物 (例如温度计、电池等) 不可烧弃或燃烧 绝不可能进入市政掩埋式垃圾处理场 最佳解决方法:在特定工业场所进行还原 运到有特殊设备的地方 封装
有压气体容器
绝不能烧弃 未损坏的气缸和气筒应返回制造者进行再利用
损坏的气缸在完全排空后可压碎并掩埋 气溶胶灌如未进行烧弃可和家居废物一起收集
医院废物的分类收集
医院应该建立严格的污物分类收集制度。 在哪里分类?产生地 是否集中分类?否 由谁分类?谁产生,谁分类 怎样分类?按目录和医院要求
医院污物的分类收集
损伤性废物与其他废弃物分开收集 损伤性废物盒(安全盒)
医疗废物种类
容器标记及颜色
容器种类和要求
感染性废物
注明“感染性废物”黄 防渗漏、可封闭的塑料 色 袋或容器
普通废物 感染性和病理性废物 损伤性废物 化学性和药学性废物 放射性/细胞毒/ 压力容器/体温表/电池
80% 15% 1% 3% 少于1%
在我们医院的情况如何?
WHO医疗废物处理原则
1,分类收集原则 2,回收利用原则 3,减量化原则 4,无公害原则 5,分散与集中处理相结合的原则。
C毁形后组 (40)
24 (60.0)
30
144
经卡方检验,侵泡前细菌阳性率高于侵 泡组(x2=8.37,p<0.01),低于毁形后 组(x2=8.03,p<0.01),毁形后组高于 侵泡组 ( x2 =26.13,p<0.01)。检出细菌不可 计数份数的比例由侵泡前组、侵泡中组、 毁形后组逐渐增加 (分别为8.64%,14.81%,17.50%)。 检出细菌类别差别不明显,除金黄色葡 萄球菌外,均为条件致病菌。
医院引产死胎、死婴遗体处置知情同意书
医院引产死胎、死婴遗体处置知情同意书
尊敬的就诊人员:
感谢您对我们医院的信任,我们将竭尽全力为您提供优质的服务和关怀。
我们深知法律法规的规定可能让人感到冰冷,但我们会用温暖的态度来服务您。
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胎儿、婴儿遗体应当被纳入遗体管理,严禁按照医疗废物的方式处理。
同时,严禁将胎儿、婴儿遗体随意丢弃、放置。
因此,对于在我院引产后的胎儿、婴儿遗体的处理方式,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有两种选择:
1.将遗体交由家属按照国家或者当地政府相关规定进行妥
善处理,但必须在24小时内将遗体移出医院。
2.委托医院处理,并支付规定的处置费用(包括殡仪馆费
用和医院处置费用)。
本人(或有权近亲属)已知晓上述内容,并经过充分考虑,对自己的胎儿、婴儿遗体采取以下方式:
1.自行按照国家或者当地政府相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理,并
保证24小时内将遗体移出医院。
2.委托医院处理,并支付规定的处置费用(包括殡仪馆费
用和医院处置费用)。
签名:身份证号:
关系:
联系。
医疗废物处置现状分析及对策研究
15 死婴 、 . 死胎的处 理方 向不 明确
我 国 目前对 死胎 的法
1 I 医疗 废物管理制度不健全 .
医疗 机构医疗废 物管理组
律性质没有 明确界定 , 对死胎的处理也没 有 明确确 定。虽有 《 葬管理条例》, 医疗 机 构对 一些 引 产下 来 的小 月份 死 殡 但 胎 , 有专 用资金作 为殡 葬处 理费用 , 没 患者 家属不会 承 担费 用, 一般会 遗弃死胎 。 16 院科两级制度落实不 到位 . 下发到各 科室 的有 关医疗
时, 会称重登记在所在科室 和总回收登记本 上 , 实行 双签字 。
但一些特殊情况 , 重量 会有 所变 化 。比如 妇科 冲洗上 药室 ,
3 54
废物管理制度 , 由于某 些 工作人 员的不 以为然态 度 , 造成 会 落实不得 力 , 失去 了预期意义 。
17 回收人员 知识 面 狭窄 . 专职 回收人 员 自我保 护意识
2 7 加 强 回收人员培 训 组织 工 勤人员 学 习 , 实例 讲解 . 用
医疗废物 的危 害性 , 要有 自我防护意识 , 配备 防护用品 , 发生
权利 。事实上 在 医疗 废 物及 时 清运 、 医疗 废 物转 运 箱 的清
洗、 转运单填写等方面 已经有 弊端 显露 。 1 1 无法进行焚烧 效果 评价 .0 集 中处 置 中心是 一个新 生 事物 , 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未制定卫 生学效果 检测方 法和评
织存 在 , 但制度太 少 , 医疗废 物分类 收集 、 暂时贮存 、 接登 交 记、 意外事故处理 、 关工作人员职业卫生 、 相 安全 防护等工作 制度不全 ] 。有些 被包 含 在 医院感 染 制度 内, 没有 单 独制
医疗废物分类及一次性用品的使用指南
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05-292号使用后的输液瓶不属于医疗废物。
使用后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但这类废物回收利用时不能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时应符合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原则。
卫办医函〔2004〕338号✧对于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青霉素及头孢类抗生素的废弃瓶,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感染性废物,不必按医疗废物要求处理。
✧玻璃安瓿,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按照卫生部《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5〕292号)中的规定,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减少一次性塑胶材料医疗用品的使用✧制定严格的分类标准,减少生活垃圾混入医疗废物✧减少包装用品用量✧减少含氯消毒剂的使用✧减少含汞用品、器械(体温计)的使用关于植入物的处理✧内固定钢板是一次性无菌医疗器械,为医疗废物✧取出-家属过目-消毒保存-交医院相关部门-交卫生局;一般情况下,不得有遗失或交给患者。
对强行要的申请、登记✧患者对植入材料收回认识不足,患者认为植入材料是其个人所有,对于已用过的植入材料流入社会造成的危害认识不够充分,而我国医疗器械对于植入物取出后如何处置与管理制度不够完善。
胎盘的处置✧卫生部《关于产妇分娩后胎盘处理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123号)指出产妇分娩后胎盘应当归产妇所有。
✧产妇放弃或者捐献胎盘的,可以由医疗机构进行处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
✧如果胎盘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产妇,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并按照医疗废物进行处置。
传染病病人的胎盘;产妇放弃的胎盘签知情同意书死胎的处置✧我国《殡葬管理条例》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均没有关于死胎的界定和处置方法。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死胎不具有法律人格,不享有民事权利,故死胎不属于尸体。
医疗废物管理-院感
混合收集。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 (四) 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 ( HJ 421-2008 代替环发[2003]188) •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 •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试行)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 ❖ • 第二章 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职责 ❖ • 第三章 分类收集、运送与暂时贮存 ❖ • 第四章 人员培训和职业安全防护 ❖ • 第五章 监督管理 ❖ • 第六章 罚 则 ❖ • 第七章 附 则
利器盒使用时间长,涂改使用时间、未及时封口
存在问题:医疗废物容器使用不规范
容器使用不规范
存在问题:医疗废物容器使用不规范
利器盒用作他用
存在问题:医疗废物收集不正确
医疗圾二次分拣
生活垃圾、输液袋放于医疗废物桶
存在问题:医疗废物收集不正确
外包装、挂号票等放于医疗废物桶
医疗废物管理培训
2017、2、23
提纲
❖ 培训背景:我院医疗废物管理中存在问题 ❖ 医疗废物相关法规及文件 ❖• 重点讲解: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
❖
背景:我院医疗废物管理中存在问题
❖ 医疗废物容器使用不规范: ❖ 主要是利器盒使用不规范,未加盖使用,无启用日期或启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时,应当按照以下 要求及时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 (一)确定流失、泄漏、扩散的医疗废物的类别、数量、发生时间、影响范围及严重程 度; • (二)组织有关人员尽快按照应急方案,对发生医疗废物泄漏、扩散的现场进行处理; • (三)对被医疗废物污染的区域进行处理时,应当尽可能减少对病人、医务人员、其它 现场人员及环境的影响; • (四)采取适当的安全处置措施,对泄漏物及受污染的区域、物品进行消毒或者其他无 害化处置,必要时封锁污染区域,以防扩大污染; • (五)对感染性废物污染区域进行消毒时,消毒工作从污染最轻区域向污染最严重区域 进行,对可能被污染的所有使用过的工具也应当进行消毒; • (六)工作人员应当做好卫生安全防护后进行工作。• 处理工作结束后,医疗卫生机构 应当对事件的起因进行调查,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预防类似事件的发生。
婴儿遗体处置制度
南郑县人民医院婴儿、胎儿遗体处理制度依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山东省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丢弃婴儿遗体事件的通报》(卫办医政发〔2010〕60号)、《陕西省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我院婴儿、胎儿遗体处理制度。
1、尊重生命尊严,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尊重宗教习俗,提供人文关怀服务。
2、将胎儿遗体、婴儿遗体纳入遗体管理,依照《陕西省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交由家属进行妥善处置。
严禁将婴儿遗体按医疗废物实施处置。
因患传染病死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3、在医院因引产、死胎等原因产生的胎儿遗体,由手术医师向产妇及家属展示后,及时将胎儿遗体转运至太平间,告知产妇及家属须按照《陕西省殡葬管理条例》处理胎儿遗体,也可以授权委托医院处理。
6、婴儿死亡后由所在科室出具《死亡通知书》,及时将婴儿遗体移送太平间,告知死者家属须按照《陕西省殡葬管理条例》处置婴儿遗体,也可授权委托医院处理。
7、胎儿遗体及婴儿遗体移送太平间时,应做好详细的尸体的登记、交接、存放手续。
8、家属授权委托医院处理的,须签署《知情同意书》及相应的《授权委托书》,医院按《陕西省殡葬管理条例》及时通知火葬场火化,相关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
9、胎儿遗体及婴儿遗体已移放太平间后,死者家属在规定的时间内,凭《死亡医学证明书》或《死亡通知书》、《身份证》或《户口簿》等到太平间领取胎儿、婴儿遗体。
10、太平间工作人员查验死者家属身份后,及时通知殡仪馆、火葬场或殡葬服务站接运遗体,并详细登记患者尸体的交接、转运、存放、处理等资料,办理遗体移交手续。
11、被死者家属遗弃在医院,而且在规定时间内无人认领的胎儿遗体、婴儿遗体,医院通知县公安局,由县(市、区)以上司法机关出具火化通知,按无名尸处理。
12、根据《尸体出入境和尸体处理的管理规定》,严禁医务人员从事患者尸体买卖和各种营利性活动,对违反规定的工作人员要进行严肃查处。
13、对拒绝、阻碍殡葬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侮辱、殴打管理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废物知识培训 ppt课件
(九)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 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使 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密封;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山东省济宁医学院 附属医院丢弃婴儿遗体事件的通报
医疗机构必须将胎儿遗体、婴儿遗体纳入 遗体管理,依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进 行妥善处置。严禁将胎儿遗体、婴儿遗体按医 疗废物实施处置。根据《尸体出入境和尸体处 理的管理规定》,严禁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从事患者尸体买卖和各种营利性活动。各级卫 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违反规定 的医疗机构和工作人员要进行严肃查处。
卫生部关于产妇分娩后胎盘 处理问题的批复
产妇分娩后胎盘应当归产妇所有。产妇 放弃或者捐献胎盘的,可以由医疗机构 进行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胎 盘。如果胎盘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 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产妇,按照《传 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的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并按照医疗 废物进行处置。
(四)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 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标准执行;
(五)化学性废物中批量的废化学试剂 、废消毒剂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六)批量的含有汞的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 器具报废时,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七)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 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首先在产 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 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八)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 产生的具有传染性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 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 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医疗废物知识培训
医疗废物
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 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 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 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医疗机构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
分类收集的注意事项
8.医疗废物中的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 高危险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高温压力灭菌后,按 实验室感染性废物处理。
9.病理性医疗废物应置于专用冷藏设备中暂时贮存,专用冷藏设 备安置于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处,并保证不间断工作,分类收 集时应注明为“病理性废物”中文标签。 10.禁止混装,包括不同类的医疗废物间的混装,也包括与其它废 物的混装。
胎盘的处理
原卫生部在《关于产妇分娩后胎盘处理问题的批复》 (卫政法发【2005】123号)指出:产妇分娩后胎盘 应当归产妇所有。产妇放弃或者捐献胎盘的,可以由 医疗机构进行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 如果胎盘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 告知产妇,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 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并按照医疗废物进 行处置。
医疗机构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
内容提要
医疗废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医疗废物管理现状及存在问题
医疗废物管理工作要点 医疗废物管理意义
医疗废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法律: 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家主席令) 法规:
2003年《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
部门规章: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 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医疗卫生机构建立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达到 以下要求:
(一)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人员活动区和生活垃圾存放 场所,方便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及运送工具、车辆的出入; (二)有严密的封闭措施,设专(兼)职人员管理,防止非工 作人员接触医疗废物;
•
院内转运注意事项
2021年版《医疗废物分类目录》
1.2021年版《医疗废物分类目录》2. 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3. 医疗废物运送与暂时贮存4. 人员培训和职业安全防护5. 监督管理与行政处罚 12345无害化、减量化、科学化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修订依据:1类别特征感染性废物携带病原微生物具有引发感染性疾病传播危险的医疗废物。
损伤性废物能够刺伤或者割伤人体的废弃的医用锐器。
病理性废物诊疗过程中产生的人体废弃物和医学实验动物尸体等。
药物性废物过期、淘汰、变质或者被污染的废弃的药物。
化学性废物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的废弃的化学物品。
医疗废物: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 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条收集方式感染性废物携带病原微生物具有引发感染性疾病传播危险的医疗废物。
1.被患者血液、体液、排泄物等污染的除锐器以外的废物;2.使用后废弃的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如注射器、输液器、透析器等;3.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废弃的病原体培养基、标本,菌种和毒种保存液及其容器;其他实验室及科室废弃的血液、血清、分泌物等标本和容器;4.隔离传染病患者或者疑似传染病患者产生的废弃物。
1.收集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HJ421)的医疗废物包装袋中; 2.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废弃的病原体培养基、标本,菌种和毒种保存液及其容器,应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使用其他方式消毒,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3.隔离传染病患者或者疑似传染病患者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使用双层医疗废物包装袋盛装。
实验室根据菌(毒)种、生物样本及其他感染性材料和污染物,可选用压力蒸汽灭菌方法或有效的化学消毒剂处理。
实验室按规定要求做好消毒与灭菌效果监测。
(参考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WS233-2017 7.7.2)Ø在采样场所,应设置医疗废物收集装置,做到及时清运,对场地定时消毒,杜绝环境污染。
医疗废物 管理要点
二、医疗废物的概念及分类 医疗废物 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 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 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医疗 卫生机构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 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医疗废物进 行管理和处置。
医院废物
医疗废物 ▲ 感染性废物 ▲ 损伤性废物 ▲ 病理性废物 ▲ 药物性废物 ▲ 化学性废物
②实验室产生的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 存液等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后,再放入。 ③需要用双层黄色废物袋的:A、特殊感染(朊毒体、 气性坏疽及不明原因感染)患者的医疗废物;B、有 溢出可能的感染性废物(如未加盖血液标本、输血袋、 引流袋等)。C、隔离传染病人的医疗废物。D、包装 物或容器外表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当对被污染处 进行消毒处理和增加一层包装。 注:输血袋应单独收集于双层黄色医疗废物袋内,送血 库清点登记后作为医疗废物处理。
7、化学性废物
• 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五) 化学性废物中批量的废化学 试剂、废消毒剂应当交由专门机构 处置; (六) 批量的含有汞的体温计、血 压计等医疗器具报废时,应当交由 专门机构处置;
原则:交危险废物处置中心
• 使用后的化学试剂,如联苯胺类(DAB)、 甲醛、二甲苯等。放入有警示标志的用黄 色专用带盖废物桶分类存放,标签“某类 化学性废物”。
可回收的非医疗废物 • 指玻璃或塑料的未被感染 性物质污染的物品 • 1、未被感染性物质污染 的输液软袋、塑料瓶玻璃 瓶。 2、未被感染性物质污染的 玻璃液体瓶或药瓶。 3、药品外包装。 用白色垃圾袋盛装。
三、医疗废物分类收集 1、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分类原则, 结合所在地的处置方法分类收集。做到同 种处置方法的废物放入同一种包装容器内 ,以减少包装容器的使用,尤其是一次性 包装容器的使用。 2、各种包装容器均应有医疗废物警示标识 。--《 HJ421-2008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
医院死亡新生儿遗体处理制度
死亡新生儿遗体处理制度(暂行):为规范医疗卫生机构病死婴幼儿遗体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殡葬管理条例》结合我院实际作出如下规定1、凡在我院医疗、预防、保健以及相关活动中产生病死婴幼儿遗体的接收、转运、处置及相关环境污染与疾病防治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2、病死婴幼儿遗体应当由其监护人按规定妥善处理。
3、病死婴幼儿监护人委托医院处理遗体的,医院给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经病死婴幼儿监护人与医院签署《病死婴幼儿遗体委托处理协议书》后,由医院按规定程序给予处理。
4、遗弃在医院内的病死婴幼儿遗体,医院应当报告公安部门,公告7日后查找不到病死婴幼儿监护人的,由所在医院出具《死亡证明》,并按规定程序处理死婴遗体。
5、因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死亡的婴幼儿遗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处理。
6、第六条病死婴幼儿遗体处理由医院相关科室负责登记,登记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病死婴幼儿姓名、性别、出生及死亡日期;(二)病死婴幼儿死亡原因、来源;(三)病死婴幼儿监护人姓名、工作单位或住址、联系电话;(四)病死婴幼儿监护人与医院签订的《病死婴幼儿遗体处理委托书》;(五)病死婴幼儿遗体交接时间;(六)病死婴幼儿遗体最终去向;(七)病死婴幼儿遗体处理经办人签名。
7、病死婴幼儿遗体处理应当按照《殡葬管理条例》进行火化处理。
少数民族病死婴幼儿遗体处理应当尊重少数民族丧葬习俗,提倡火化。
8、病死婴幼儿遗体处理结束后,应当对运送工具进行终末清洗消毒。
9、医院相关科室未按规定报告和处置病死婴幼儿遗体的,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卫政法发〔2005〕123号)
六、特殊医疗废物的管理(一)经手术取出的植入物应按医疗废物处理。
如病人执意带走,劝说无效的,应由科室进行消毒处理后交给患者,同时告知患者家属其物品具有的感染危险。
(二)使用后血袋应由使用科室及时送至输血科。
输血科应与使用科室做好交接记录,并将其存放于4℃冰箱内保存24小时,然后按感染性废物处置。
(三)对于以前纳入病理性废物的妇产科引产胎体以及产妇胎盘,必须按照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的规定执行。
1、妇产科(包括门诊及住院部)引产的胎体,如患者自愿交由我院处理的,应签署《胎儿(婴儿)遗体处理知情同意书》(见附件3),并科室登记本及专职人员回收登记本上注明“胎体几具”“,并及时送太平间冷藏保存,后集中送殡仪馆火化处理。
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山东省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丢弃婴儿遗体事件的通报》(卫办医政发〔2010〕60号)精神,对于胎儿遗体、婴儿遗体纳入遗体管理,依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妥善处置。
严禁将胎儿遗体、婴儿遗体按医疗废物实施处置。
2、产妇分娩后胎盘的处理原则根据卫生部《关于产妇分娩后胎盘处理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123号)的规定:产妇分娩后胎盘应当归产妇所有。
产妇放弃或者捐献胎盘的,可以由医疗机构进行处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
如果胎盘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产妇,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并按照医疗废物进行处置。
产妇放弃或者捐献胎盘的,妇产科应当及时告知产妇,签署知情同意书,并做好相应的交接记录。
依据国家环保总局2003年《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规定:“………手术或尸检后能辨认的人体组织、器官及死胎宜送火葬场焚烧处理”的原则要求,收归医院集中处置的胎盘,后勤部要及时送太平间冷藏保存,后集中送殡仪馆火化处理。
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的管理2014(修订)
不规范,不及时。
正确的运送——个人防护、密闭运送
人员防护不到位
正确的称重与封口
封口
交接
分类
称重 有效封口和标识
错误的封口和标识
医疗废物外露、无效封口
医疗废物超出包装物或容器
医疗废物暂存地靠近人员活动区
二OO四年八月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玻璃安瓿处理归类的批复
苏卫医〔2010〕78号
南京市卫生局:
你局转来南京市鼓楼医院《关于玻璃安瓿处理归类的请求》(宁鼓医字 [2010] 80号)收悉。经请示卫生部,现批复如下:
玻璃安瓿,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按照卫生部 《关于明 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办医发〔2005〕292号)中的 规定,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医疗废物要求处理。此 复
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的管理
徐州市医院感染管理质量控制中心 徐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宋华宁
2014.01
主要内容
医疗废物管理的相关规定 医疗废物的概念 医疗废物的分类 医疗废物的管理和处理原则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
和“二高”司法解释 医疗废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医疗废物管理的相关规定
护总局 环发[2003]206号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各职能部门应履行的职责
《江苏省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规定(试 行) 》要求医 疗卫生机构各职能部门应当设置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废物管
医疗废物管理
以下废物应当放入黄色垃圾袋: 棉球、纱布等接触患者血液、体液、分泌物的物品;
产房的医院感染管理(3)
产房的医院感染管理
(二)产房的布局
功能区域划分: 无菌区:正常分娩室、隔离分娩室、无菌物品存放间; 清洁区:刷手间、待产室、隔离待产室、器械室、办公
室; 污染区:更衣室、产妇接收区、污物间、卫生间、车辆
2、各种灭菌物品 不推荐对灭菌物品的无菌检查。当流行病学调查
怀疑医院感染事件与灭菌物品有关时,进行相应物品 的无菌检查。------《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2012
3、采用紫外线灯照射 做好监测维护.
产房的医院感染管理
(七)医疗废物的管理
• 感染性废物—— 一次性垫单,纱布,等 • 损伤性废物—— 针头、安瓿等 • 病理性废物—— 胎盘 • 化学性废物—— 一般没有 • 药物性废物—— 一般没有
产房的医院感染管理
(六)、环境卫生学监测
监测项目:
空气培养、 物体表面、 医护人员手、 保洁人员手、 其他
产房的医院感染管理
(六)、环境卫生学监测 监测频度:
空气:感染高风险部门每季度进行监测;遇医院感染暴发怀疑 与空气污染有关时随时进行监测,并进行相应致病微生物 的监测。
物表:规范中未规定监测频度,日常对消毒工作执行情况的检查 更重要。
穿无菌手术衣、戴无菌手套。
产房的医院感染管理
(三)产房的消毒管理
物品管理:
1、一次性无菌物品与灭菌物品分开放置,放置合理,每天检 查,主 要检查数量、名称、放置层次、有效期、灭菌效果等。
2、所有用于接生的物品和器械(产包里的扎脐圈、医用缝合丝线、 吸引球和胎头吸引器、产钳)必须灭菌处理。
3、产床的所有织物均应一人一换。不应在产房内和走廊上清点脏污 织物。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山东省济宁医学院附
属医院丢弃婴儿遗体事件的通报
卫办医政发[2010]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近期,山东省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发生婴儿遗体被太平间工作人员丢弃的事件。
该事件暴露出医院管理存在的漏洞,教训深刻,社会影响极坏,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事件发生情况及处理结果
2010年3月29日,山东省济宁市洸府河发现21具被丢弃的婴儿遗体。
接到市民举报后,济宁市委、市政府立即要求济宁市卫生局、公安局等相关部门成立联合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
山东省卫生厅指导该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经查实,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太平间工作人员与死亡婴儿的家长私自达成处置遗体的口头协议,并收取费用。
当太平间冰柜储存婴儿遗体达到一定数量后,太平间工作人员雇佣社会人员将婴儿遗体运送到济宁市洸府河附近进行处置。
该事件性质恶劣,影响极坏。
根据调查结果,济宁市委、市政府责成济宁市卫生局向社会道歉,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对有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免去该院分管副院长职务;撤销后勤处处长、副处长职务;对
医院太平间2名工作人员予以开除,济宁市公安局依法对该2人实施了治安拘留。
山东省卫生厅已将该事件通报全省。
二、举一反三,引以为戒,杜绝发生此类事件
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发生丢弃婴儿遗体事件,反映出该院日常管理存在漏洞,医院相关工作人员漠视生命尊严,缺失社会公德。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引以为戒,汲取教训,加强管理,落实责任,杜绝类似事件的发生。
(一)依法妥善处置,实施责任追究。
医疗机构必须将胎儿遗体、婴儿遗体纳入遗体管理,依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妥善处置。
严禁将胎儿遗体、婴儿遗体按医疗废物实施处置。
根据《尸体出入境和尸体处理的管理规定》,严禁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患者尸体买卖和各种营利性活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违反规定的医疗机构和工作人员要进行严肃查处。
(二)加强内部管理,规范尸体处置。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必须高度重视患者尸体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太平间工作制度,完善患者尸体的登记、交接、转运、存放、处理等各环节的工作规则,明确工作人员职责,落实岗位责任,确保患者尸体的规范管理。
(三)组织全面检查,堵塞薄弱环节。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立即进行自查自纠,以胎儿、婴儿尸体处置为重点,对
太平间、妇产科、儿科、手术室等重点部门进行全面检查,健全规章制度,强化责任意识,落实管理措施。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检查和监管,及时发现问题,坚决予以纠正;对发生类似事件的医疗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必须严肃追究责任。
(四)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升人文素养。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全员性职业道德教育,牢固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奉行关爱生命的人道主义精神,尊重生命,维护生命尊严,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人文素养。
医疗机构要将职业道德教育纳入工作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中,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职业素养。
请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将医疗机构自查和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情况于2010年6月30日前报我部医政司。
联系人:医政司护理管理处孟莉、郭燕红
二○一○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