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第十期视频直播讲义—常见问题释疑之刑法总论(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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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论讲义张明楷

刑法总论讲义张明楷

四、犯罪构成的综合性要件
(一)概念:情节严重、情节恶劣 (二)性质:构成要件与升格条件的区分 (三)争议:是否要件?
第三节 犯罪构成要件要素 (一)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概念 (二)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
(一)客观的要素与主观的要素: 主体与身份是什么要素?
(二)记述的要素与规范的要素 (三)积极的要素与消极的要素 (四)共同的要素与非共同的要素 (五)成文的要素与不成文的要素
分则条文的每一个表述都有实质意义吗?
法条中存在只有语感意义的表述甚至废话
第六章 犯罪客观要件 第一节 犯罪客观要件概述
一、犯罪客观要件的概念 法定性、客观性、侵犯性、必要性
二、犯罪客观要件的内容
共同要素、非共同要素 必要要件、选择要件?
三、犯罪客观要件的意义
第二节 危害行为 一、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一)行为的不同含义 (二)行为概念的机能 (三)行为理论
自然行为论、有意行为论、人格行为论、 社会行为论、目的行为论
(四)行为的特征:“三有”
二、实行行为与预备行为 三、作为与不作为
(一)作为:违反禁止规范、身体动 (二)不作为:违反命令规范、身体静
真正不作为犯: 不真正不作为犯:符合性与处罚范围问题 1.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法律性质义务 义务来源:
(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但不履行该义务的行为不一定成立不作为犯
要做到:心中永远充满正义,目光不 断地往返于法律规范与生活事实之间
切不可:大脑永远一片空白,目光不 断往返于法条文字与汉语词典之间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刑法的基本原则概述
一、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你是否觉得这个问题没有意义? 二、刑法基本原则的确定 能否在刑法的明文规定之外,肯定刑法的基 本原则呢?

2012年三大本精讲班讲义-刑事诉讼法

2012年三大本精讲班讲义-刑事诉讼法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培训刑事诉讼法讲义(含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一稿)授课:左宁老师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第一节刑事诉讼法的概念一、诉讼、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规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的法律。

刑事诉讼法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分。

狭义的刑事诉讼法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法典,而广义的刑事诉讼法指一切有关刑事诉讼的法律规范。

(如《最高法解释》、《六机关规定》、《高检规则》等属于广义的刑诉法)二、刑事诉讼法的渊源1.宪法2.刑事诉讼法典3.有关法律规定:即其他法律的规定,如律师法,刑法,检察官法等4.有关司法解释:即法、检解释:《最高法解释》、《高检规则》;其他解释:《六机关规定》等5.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或常委会颁布的涉及刑诉法内容的法规6.国际公约、条约三、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统称刑事法。

相互关系:1、刑法是实体法,刑诉法是程序法2、刑诉法具有保障刑法正确实施的作用。

3、刑诉法也有自己独立的价值。

4、从法条规定的行文逻辑来看,刑法倾向于授权,而刑诉法倾向于限权。

四、刑事诉讼法与法治国家基本概念:法制法治人治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法治即宪政第二层次:刑诉法与宪法1、有共同点,规制权力,保障权利2、相辅相成第三层次:具体刑诉程序中之法治体现第二节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与任务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刑事诉讼法》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节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一、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惩罚犯罪指通过刑事诉讼活动,在准确、及时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基础上,对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公正适用刑法,以抑制犯罪,以及通过刑事程序本身的作用来抑制犯罪。

刑法精讲

刑法精讲

一、陈忠军危险驾驶、妨害公务案
案情:2019年8月26日,三门县公安局城关交警中队民警林勇、林军根据统一安 排带领辅警徐吉等人在三门县海游街道交通路与望海路交叉口设卡查处交通违法行 为。期间,陈忠军酒后驾驶浙J53636二轮摩托车从人民路开往亭旁方向,途径设 卡路段时,因担心酒后驾驶被查处,不听交警指挥停车接受检查,反而加速冲卡, 在经过第二道卡点时,致使在场执行公务的辅警徐吉倒地受伤。随后陈忠军被当场 抓获。经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陈忠军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45mg/ 100ml。经鉴定,徐吉构成轻伤二级。 处理结果:陈忠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 二千元。
刑法
法制预审大队 马锐
第一节 刑法概述
一、刑法的涵义 二、刑法的机能 三、刑法的渊源 四、刑法的解释 五、刑法的基本原则 六、刑法的效力
一、刑法的涵义
刑法=犯罪+刑罚。 刑法学是一门技术活,主要任务是如何定罪、如何量刑。
二、刑法的机能
1.法益保护机能。
刑法通过惩治犯罪来保护法益。
2.人权保障机能。
五、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 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第三节 实务案例
一、陈忠军危险驾驶、妨害公务案 二、龚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三、沈杰、许建军滥用职权案 四、林某受贿、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
四、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 罚。

刑法重难点

刑法重难点

▶ 2. 具体事实认识错误的分类
具体事实 认识错误
因果关系错误
对象错误 打击错误
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 事前故意
结果提前实现
对象错误和打击错误
▶ 1. 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误把甲对象当做乙对象侵害→“眼盲”
▶ 2. 打击错误:是指由于行为本身的误差,导致行为人原本欲侵害甲对象,实际侵害了乙对象→“手残”
因果关系的判断
条件说→适用于无介入因素的情况
▶ 1. 判断方法:看如果没有行为,结果是否仍然会发生? (1)结果仍然会发生→行为和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2)结果不会发生→行为和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注意:因果关系中的“行为”,指的是危害行为,且仅指实行行为,不包括生活行为和预备行为。因果关系中的“结 果”,则必须是现实发生的、刑法规范保护范围内的、行为人管辖范围内发生的结果。
▶ 3. 处理方法上的观点展示: (1)对象错误:法定符合说和具体符合说一般结论一致。 例:甲想杀乙,却误将丙当成乙杀死。 ①法定符合说→关注抽象的“人”→乙、丙都是抽象的“人”→甲主客观相一致,故意杀人罪既遂。 ②具体符合说→关注具体的人→甲主观上认为丙是乙,是具体的人,客观上杀了“乙”→甲主客观相一致,故意杀人 罪既遂。 (2)打击错误:法定符合说与具体符合说结论存在分歧。 例:甲想射杀乙,却射中了丙,致其死亡。 ①法定符合说→关注抽象的“人”→乙、丙都是抽象的“人”→甲主客观相一致,故意杀人罪既遂。 ②具体符合说→关注具体的人→甲主观上想杀乙,但客观上杀了丙→甲主客观不具体一致,对乙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对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
▶ 2. 什么是介入因素? 顾名思义,是介于先前行为和最后结果之间的因素,其出现在 先前行为已经作用在对象上,但结果尚未发生时。如图所示:

《刑法》讲座

《刑法》讲座
二、犯罪构成
犯罪客体
正正 确确 定量 罪刑
犯 罪 客 体 概 念
是刑法所 保护的而 为犯罪行 为所侵害 的社会主 义社会关 系。
Hale Waihona Puke 犯罪客体是刑法 所保护的那一部 分社会关系。 犯罪客体是犯罪 行为所侵害的社 会关系。
第二节 犯罪
二、犯罪构成
犯罪客观方面
概 念
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犯罪 客观方面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 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具体要件。
问题:这个案件有哪些特征?哪些是犯
罪的构成要件?
第二节 犯罪
二、犯罪构成
分析:犯罪分子面貌;行为人达到法定刑事
责任年龄;发生时间;使用暴力;夺取他人 财物;针对妇女;精神正常;皮包形状、颜 色;故意等。
用红色标记的特征决定行为人的行为构 成抢劫罪,是犯罪的构成要件。
其他特征不是犯罪的构成要件。
第二节 犯罪
第二节 犯罪
二、犯罪构成 犯罪主观方面
问题:甲应否负刑事责任? 分析:本案中,甲已经想到自己喷农药的
行为可能造成幼童中毒的结果,但他轻信风 势已弱,危险不大,最终造成了幼童死亡的 结果。甲的行为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
罪过
第二节 犯罪
二、犯罪构成 故意 犯罪主观方面
直接故意 间接故意 疏忽大意的过失
分析:田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
任。因为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 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 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 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 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是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人采用造成 一定损害的方法,以防卫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 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受侵害的行为。

2012万国民刑先修班韩友谊刑法讲义

2012万国民刑先修班韩友谊刑法讲义

2012年民刑先修班刑法授课提纲韩友谊刑法的基本架构刑法的概念和性质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适用范围刑法概论典型的犯罪构成故意、过失、目的、动机责任阻却事由:责任能力、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期待可能性罪刑法定原则平等适用刑法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违法构成要件:主体、行为、结果违法阻却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其他责任要件“修正”的犯罪构成未完成形态共犯形态预备未遂中止罪数论单纯一罪继续犯法条竞合包括的一罪连续犯集合犯事后不可罚的行为科刑的一罪想象竞合犯结合犯吸收犯牵连犯刑罚论刑种:主刑、附加刑量刑情节:从轻、减轻、从重、累犯、自首、立功量刑制度:数罪并罚、缓刑刑罚执行制度:减刑、假释刑罚消灭制度:赦免、时效总论犯罪论第一编刑法概论第一章序论(基本概念)一、刑法指规定何种行为属于犯罪、对于犯罪如何科处刑罚的法律。

刑法典:(1)规定了处于核心地位的、基本的犯罪类型及其处罚;(2)总则适用于其他单行刑法。

二、犯罪犯罪,指危害社会、触犯刑法、值得刑罚处罚的行为。

对犯罪的认定,通过犯罪构成明确。

总则是对全部犯罪的共通的成立要件加以明确。

分则是以犯罪的一般成立要件为前提,明确各个犯罪所固有的、具体的成立要件。

三、刑罚刑罚,对犯罪的反作用,是对实施了犯罪的人所科处的制裁,目的在于通过惩罚抑制乃至预防犯罪。

四、刑法基本立场罪与非罪的法律规定在不同的时空是不一样的,选择何种标准来解释刑法规则,就是选择刑法的基本立场。

(无立场的解释,会被权益的考虑、朴素的、易于变动的处罚感情所左右。

)(一)法益保护主义——客观要件的核心只有侵害了法益(“宝贵的利益”)才能成立犯罪。

容许价值多元化(自由主义),只有给他人带来损害的行为才能够被处罚。

(二)责任主义——主观责任论的核心只有在实施行为时是有责任的(可以被谴责的,与“治疗”不同),才能成立犯罪。

所以,(1)出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的法益侵害,不处罚(排除绝对责任);(2)虽与引起法益侵害的他人有关系,但是不能防止结果发生的,不处罚(排除连带责任和连坐)。

2012【卫跃宁】海天重点学科班刑诉讲义(部分)

2012【卫跃宁】海天重点学科班刑诉讲义(部分)

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基本理念一、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1、惩罚犯罪是对国家刑法权的赋予,保障人权是对国家刑罚权的规制2、当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发生冲突时,犯罪控制模式往往选择惩罚犯罪,正当程序模式则往往选择保护人权3、现代人权保障理念的核心是维护人的价值和尊严。

国家权力存在的唯一合法性,在于为公民个人正当权利提供保护。

由于权力具有扩张性,所以必须对权力加以限制4、现代法治国家将保障被追诉人权利的价值置于诉讼制度的首位,在冲突情况下,原则上保障人权优先于惩罚犯罪。

在诉讼制度上体现为:审前程序司法审查的确立、辩护制度的完善和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二、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1、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实体公正是结果的公正,程序公正是过程的公正。

程序公正的含义主要有三点:①诉讼参与人对诉讼能充分有效地参与;②诉讼程序能得到遵守;③程序违法能得到救济2、关于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关系有以下几种观点:(1)实体优先论。

(2)并重论。

(3)程序优先轮3、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具有内在的一致性,终极目的都在于公正解决纠纷。

程序公正具有保障实体公正实现的作用。

由于程序公正具有不同与实体公正的评判标准,程序公正相对于实体公正又具有独立性4、由于发现事实和适用法律的不确定性,实体公正具有不确定性,而程序公正的特点有助于为这种不确定性提供正当性的基础5、在追求实体正义的过程中应程序正义放在优先的地位三、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1、刑法是实体法,刑诉法是程序法2、程序法为实现实体法而存在,程序法本身又具有独立的品格3、刑法与刑诉法都以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秩序、限制国家公权为目的。

刑罚是从静态上对国家刑罚权的限制;刑诉法是从动态上对国家刑罚权进行程序上的限制4、刑法与刑诉法相辅相成、相得益彰,构成了刑事法的整体内容四、诉讼效率诉讼效率的要求:1、严格控制审前行为的期间,要求被告人要不被拖延的带到审判官面前;2、对羁押期间进行严格限定;3、庭审中奉行不间断审理原则;4、广泛建立简易程序加速刑事案件的处理五、刑事诉讼价值1、刑事诉讼价值是指刑事诉讼立法及其实施能够满足国家、社会及其一般成员的特定需要而对其所具有的效用和意义2、刑事诉讼价值可分为刑事诉讼法的工具价值和刑事诉讼法的自身价值(独立价值)两个方面3、刑事诉讼法的自身价值可以通过“程序来吸收当事人的不满”,要增强当事人的自主性、保障当事人的充分参与、贯彻控辩平等、推进司法独立、增强司法权威4、刑诉法的价值有公正、效率、效益说,公正、人权、效率说等5、刑诉主体需要的多元性、多层次性决定了刑诉法价值目标的多样性。

第十期视频直播讲义—常见问题释疑之刑法总论(五)

第十期视频直播讲义—常见问题释疑之刑法总论(五)

犯罪论(三)考点一:期待可能性期待可能性:是指根据具体情况,有可能期待行为人不实施违法行为而实施适法行为。

期待可能性的基本理论是建立在法律不强人所难的观念上的。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就是期待可能性的具体应用(没有期待可能性就不构成犯罪,期待可能性不强则构成犯罪但可以减轻处罚)案例1:犯罪后指使他人作伪证案案例2:被拐卖的已婚妇女被迫与他人形成事实婚姻案案例3:广东许霆案考点二: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一、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5个条件缺一不可)(一)防卫意图;即主观上要有正当化意图:必须具有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其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目的特别注意:以下几种情况由于缺乏正当化的意图,不成立正当防卫1,防卫挑拨。

2,互相斗殴。

3,偶然防卫。

(主客观不统一)案例1:强奸女小偷案例2:报复杀人案(二)防卫起因;即必须存在不法侵害,但是不法侵害并非要求一定是犯罪行为。

注意以下几点:1,精神病人与未成年人的侵害,虽然不是犯罪,但是属于不法侵害2,针对单纯的动物侵害反击行为不是正当防卫,但是在把动物作为犯罪工具的情形下,就可以成立正当防卫案例:放狗咬人、打人案3,假想防卫:如果没有发生不法侵害,行为人误以为发生了不法侵害,采取了正当防卫行为的情形。

特别:假想防卫不是正当防卫,通常按照过失处理;如果没有过失的,则按照意外事件处理。

案例:楼道抓小偷案(三)防卫时间:正当防卫必须发生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否则就是防卫不适时,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开始时间:采用危险面临说:只有面临危险才能进行正当防卫。

一般来说:对犯罪预备一般不得进行正当防卫。

案例1:养狗杀人案案例2:入室杀人案2,结束时间,采取危险排除理论:只要法益不再处于紧迫、现实的侵害、威胁中,或者说不法侵害已经不可能继续,就认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通常表现:①不法侵害人已经被制服,或者不法侵害人已经丧失了侵害能力;②不法侵害人已经自动中止不法侵害;③不法侵害人实施完毕后已经逃离现场特别例外:在财产违法性犯罪中,行为人虽然已经既遂,但在现场还来得及挽回损失的,应当认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可以实施正当防卫案例:张三追小偷案3,预先安装防卫装置。

2012年第十二期视频直播讲义—常见问题释疑之刑法总论(六)

2012年第十二期视频直播讲义—常见问题释疑之刑法总论(六)

2012年第十二期视频直播讲义—常见问题释疑之刑法总论(六)众合专辅中心刑法组贺春辉考点一:概念区分★1,完成形态和未完成形态注意:犯罪未完成形态只存在直接故意犯罪中,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不存在未完成形态。

2,犯罪形态和犯罪阶段。

犯罪阶段是一个时间跨度概念,一个动态过程,例如起意、预备、实行、实行后阶段;而犯罪形态则是在犯罪阶段中一个静止状态。

一个标准的犯罪,可用下图表示:起意阶段预备阶段实行阶段实行后阶段既遂不构成犯罪预备、中止未遂、中止中止(思想犯)临界点(行为)临界点(着手)考点二:犯罪预备★★犯罪预备,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情形。

(犯罪预备根本就没有着手实行)(一)犯罪预备的特征1,主观上具有犯罪的目的2,客观上有犯罪预备行为,即为了犯罪进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具体表现为:(1)准备工具(2)犯罪前的具体侦查:现场侦查、规律摸排(3)前往犯罪现场或者欺骗被害人前往犯罪现场(4)尾随和守候3,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4,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非意志以内的原因)案例:拦车抢劫案(二)预备行为与犯意表示的区别:是否有具体行为案例:扬言杀张三案(三)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的区别:是否已经着手实行行为是在着手实行阶段中的具体行为,预备行为是在预备阶段中的行为,两者的区分点是“着手”,实行行为有两个标准:(1)形式标准:行为人实施了刑法分则具体犯罪规定的具体行为(2)实质标准:对法益具有现实侵害的紧迫性案例1:尾随盗窃案案例2:踹门抢劫案(四)犯罪预备刑事责任: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真题演练:1,甲与一女子有染,其妻乙生怨。

某日,乙将毒药拌入菜中意图杀甲。

因久等未归且又惧怕法律制裁,乙遂打消杀人恶念,将菜倒掉。

关于乙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2-5)A.犯罪预备 B.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C.犯罪未遂 D.犯罪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考点三:犯罪未遂★★★犯罪未遂,指已经着手实行的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

2012年政法英杰系统精讲班刑法-李金明讲义

2012年政法英杰系统精讲班刑法-李金明讲义

2012年司考刑法讲义刑法总论第一章刑法概说一、刑法的概念、性质与目的1、概念: 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刑事责任)的法律。

2、性质:特定性、广泛性、严厉性、补充性、保障性、伦理性3、目的:保护法益二、刑法的解释:目标与方法三、罪刑法定原则:控权1、理论基础:民主主义、尊重人权主义(预测可能性原理)2、基本内容:成文法主义(排斥行政规章、习惯法、判例法)、禁止重法溯及既往、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禁止绝对不定(期)刑、明确性、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禁止不均衡的残酷的刑罚。

3、运用及局限四、平等适用刑法原则五、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及其意义六、刑法的空间效力属地管辖原则、属人管辖原则、保护管辖原则、普遍管辖原则七、刑法的时间效力溯及力:从旧兼从轻第二章犯罪的概念与特征一、社会危害性:对法益的侵犯性二、刑事违法性: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三、应受刑罚处罚性:识别犯罪的法律标志第三章犯罪构成第一节概述一、犯罪构成的概念与特征1.概念: 法定的犯罪成立的最低条件2.特征: 法定性、主客观统一性、犯罪构成与社会危害性的统一性、标准性二、犯罪构成要件要素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记述的要件与规范的要件、积极要件与消极要件第二节犯罪客体要件一、客体的概念与分类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二、客体要件的意义第三节犯罪客观要件一、概述1、概念: 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对法益的侵犯性,而为成立犯罪所必备的客观事实特征。

2、意义:主观罪过的检验标准、规制主观要件二、危害行为:在人的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活动。

不作为:纯正不作为与不纯正不作为三、危害结果因果性、侵害性、现实性、多样性、法定性、规范性四、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一)概念: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二)特点:1、与哲学上因果关系的统一性:客观性、顺序性、相对性2、特殊性(1)范围的特定性:危害行为――危害结果(2)内容的特定性:有时须是特定的发展过程(三)认定判断标准:如果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前者:危害行为;后者:现实的具体的结果(四)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五)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第四节犯罪主体要件一、概述:主体与主体要件二、自然人犯罪主体要件(一)刑事责任年龄完全无刑事责任时期、相对负刑事责任时期、完全负刑事责任时期、减轻刑事责任时期重点:17条第2款8种犯罪行为(非罪名)/年龄的认定(行为时、公历/生日的第二天)老年人的刑事责任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012年度第二期视频直播讲义—刑法总论常见问题释疑(一)

2012年度第二期视频直播讲义—刑法总论常见问题释疑(一)


刑罚的裁量 (量刑)
量刑制度
自首 立功 数罪并罚 缓刑
减刑
刑罚的执行 (执行)
假释
刑法基本知识 刑 法 总 犯罪论



刑罚论

刑 罪刑各论概述 法 则 各种具体犯罪与刑罚
具 体 罪 名 与 刑 罚
危害国家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侵犯财产罪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危害国防利益罪 贪污贿赂罪 渎职罪 军人违反职责罪
犯罪的特殊形态
犯罪客体
作为
行为
不作为
犯罪客观方面 (干了什么)
犯罪的构成要件 (张三想杀死李 四,于是一枪打 死李四。)
结果
介入因素
因果关系
刑事责任年龄
自然人
刑事责任能力
犯罪主体 (一个人) 单位犯罪 故意 犯罪主观方面 (想干什么) 过失 认识错误
犯罪的构成条件 (一个人实施一个 罪达到既遂)
刑法总论常见问题释疑(一)
• 众合专辅老师 • 冯永龙
5/12/2012
• 现阶段大家的困惑:
• 一、不知道用什么资料。 • 二、有了资料不知道怎么看 • 三、难点解决不了 •
• 一、不知道用什么资料。 • 教材:以众合核心教材为主,以三大本为 辅 • 法条:适合自己学习的法条 • 真题:分章节编写的真题
刑法基本知识 刑 法 总 犯罪论
什么是刑法? 什么是刑法? 刑法是规定犯罪、 刑法是规定犯罪、 并处以刑罚的法律。 并处以刑罚的法律。



刑罚论

刑 罪刑各论概述 法 则 各种具体犯罪与刑罚
第二百三十二条的,处三 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

刑法总则讲义

刑法总则讲义

刑法总则讲义一、简介刑法总则是一个国家刑法体系的基础,是刑法实施的总体原则和基本规定。

刑法总则对于一个国家的法制建设和社会秩序的维护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以详细的方式介绍刑法总则的内容和要点。

二、刑法总则的定义刑法总则是刑法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对刑法原则、刑法规则和刑法制度等进行系统总结和概括的基本法律文件。

刑法总则的主要任务是对刑法的基本原则进行规范,确立法律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为刑事司法实践提供指导。

三、刑法总则的基本原则刑法总则包含了一系列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平等原则刑法总则明确规定了人民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应当平等,没有任何人在刑事诉讼中的特权地位。

无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是普通公民,在刑事诉讼中都应受到法律的平等对待。

2. 罪刑法定原则刑法总则明确规定了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确认要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不得任意增减刑事责任和刑罚。

法律对于刑事责任和刑罚的规定应明确、具体,确保刑罚对犯罪行为的制约和威慑。

3. 罪刑相适应原则刑法总则要求刑事责任和刑罚要相适应,即刑事责任和刑罚应该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来确定。

刑罚要在保护社会秩序的基础上兼顾对犯罪人的教育、矫治和改造,实现刑罚的目的和效果。

4. 人权保护原则刑法总则明确规定了人权保护是刑事司法活动的重要目标之一,刑事活动必须依法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人格权利。

在刑事审判中,必须确保被告人的辩护权、自由权和合法权益。

四、刑法总则的主要内容刑法总则主要包括刑事责任、犯罪行为、刑罚、刑事诉讼等方面的内容。

1. 刑事责任刑法总则对刑事责任的确认做出了明确规定,明确了刑事责任的适用范围、限制条件以及法律效力等。

刑事责任是刑罚的前提和基础,对犯罪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主体予以明确。

2. 犯罪行为刑法总则对犯罪行为进行了细致的划分和规定,明确了不同类型的犯罪行为所涉及的法律责任和刑罚。

同时,刑法总则对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进行了评估和分类,以便确定相应的刑罚。

2012年法条专题阶段刑法讲义—袁登明

2012年法条专题阶段刑法讲义—袁登明

2012年法条专题班讲义刑法袁登明众合学校全国服务热线:400-7000-158我们最懂司考,我们更懂你的学习需求!众合教育网址:w w w.z h o n g h e e d u.c o m2012年刑法串讲授课提纲(袁登明老师编写、主讲)●串讲所要达到的目标;●串讲阶段的复习特点、讲课方式(本提纲共总结14个专题、纵横交错);●理性应对刑法学观点之争的几条准则:第一条准则,有法律的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第二条准则,没有法律但有相关司法解释的,遵循司法解释;第三条准则,既无法律也无相关司法解释的,参照近些年司考真题中关于此问题的官方答案之观点与启示;第四条准则,若既无法律也无相关司法解释的,且该问题近些年来司考尚未涉及的,建议遵循司法部三卷本中的观点。

专题一、刑法总则的知识整理——基于条文的逻辑关联、纵向的梳理(一)刑法本体论1、基本原则——→三大基本原则(第3、4、5条)(1)罪刑法定原则及其要求●形式内容(侧重对司法的要求):法律主义(成文法主义)、禁止重法溯及既往、禁止有罪类推(解释)、禁止(绝对)不定期刑;●实质内容(侧重对立法的要求):在立法形式上遵循明确性原则(即排斥含混模糊的规范)、在立法内容上遵循合理性(适当性)原则(即在犯罪圈的设定上应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在刑罚圈的确立上应禁止不均衡、残酷的刑罚)。

(2)平等适用刑法原则及其要求●不仅意味着定罪平等、量刑平等,也要求行刑平等(但并不意味着制刑上平等);●但并不意味着没有任何差别,关键在于这种差别是否合理合法(如仍提倡刑罚个别化)。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及应用●蕴含着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即刑罚的轻重不仅要与犯罪事实的严重程度相适应,还要与犯罪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体现了二元论刑罚主义(即报应刑主义与功利性主义的折衷、并合)。

●罪刑法定原则限制刑罚权的发动,而罪刑相当原则限制刑罚权的程度。

2、刑法适用效力之一:空间效力(第6—11条)空间效力:即属地、属人、保护、普遍四管辖原则刑法适用效力时间效力:即刑法溯及力问题(1)属地(管辖)原则之内容第一,针对的对象是国内犯;第二,“领域”的基本含义:领域不是一个平面,而是一个立体的空间(即不仅包括包括领土、领水,也包括领空);第三,“领域”的自然延伸——在境外的我国之航空器与船舶(但并未延伸至在境外的我国之汽车与火车);第四,属地原则之“地”既包括行为地也包括结果地,且采择一主义(注意这里的扩大化解释问题:行为地不仅包括实行行为地,也包括预备行为地;结果地不仅包括结果实际发生地,也包括结果可能发生地、预期结果地);第五,实质性的例外,即第11条的规定(对有外交特权或外交豁免权的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而不适用我国刑法)。

刑法总则知识点整理

刑法总则知识点整理

刑法总则知识点整理●刑法基础论●概念●定义●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又称为犯罪法或刑罚法。

●形式●刑法典●单行刑法●199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在刑法典之外独立的一条)●附属刑法●特征●调整范围的广泛性●调整对象的专门性●刑法制裁的严厉性●刑罚发动的补充性和保障性●任务●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机能●规制机能●通过规范人的行为来维持社会秩序●保护机能●通过惩罚犯罪保护社会●保障机能●通过限制国家刑罚权的发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体系●编、章、节、条、款、项●解释●效力●有权解释●立法解释●刑法的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刑法条文的解释●司法解释●我国最高司法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刑法条文进行的解释●无权解释●学理解释●有权对刑法进行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的机构之外的机关、团体和个人对刑法条文含义的阐释●方法●文理解释●根据条文字面含义进行解释●论理解释●目的解释●主观解释论●认为刑法解释的目的是阐明立法者立法时的意图●客观解释论●认为刑法解释的目的是发现社会客观需要●折中解释论●兼顾●扩大解释●对法条做出超出字面通常含义的解释●缩小解释●对法条做出小于字面通常含义的解释●当然解释●根据事物的本然之理进行的解释●比较解释●根据中外法条、不同部门法的相关规定等进行比较来解释●历史解释●比较旧法条和新法条来做出解释●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法定化●反对事后法●反对类推●禁止绝对不确定的刑罚●明确化●合理化●刑法适用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法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效力范围●空间效力●属地原则●在中国境内●任何人犯罪●属人原则●在中国境外●中国人犯罪●保护原则●在中国境外●外国人对中国国家或公民犯罪●普遍管辖原则●国际罪行●签署国际条约●或起诉,或引渡●时间效力●生效时间●失效时间●溯及力●犯罪论●犯罪概念●定义●形式层面●形式与实质结合●我国刑法的犯罪定义●犯罪观●形式意义●刑罚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应受刑法惩罚的行为●实质意义●犯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但书”的意义●定性且定量●犯罪的基本特征●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犯罪是触犯刑法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犯罪是应受惩罚的行为,具有应受刑法惩罚性●犯罪构成●犯罪构成的概念●犯罪构成指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犯罪构成是成立犯罪的必备要件●犯罪构成的诸要件是由刑法规定的●具备犯罪构成要件是适用刑法法律后果的前提●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犯罪构成的意义●犯罪构成理论对我国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及刑法理论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犯罪构成作为法律规定的确立犯罪的要件,它是定罪量刑的法律准绳●强调依据犯罪构成定罪量刑,有利于贯彻法治原则,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准确地惩罚犯罪●犯罪构成是刑法理论的核心和刑法理论体系的基础●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犯罪客体●概念●犯罪客体是犯罪活动侵害的、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种类●一般客体(整体)●是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害的社会利益,即社会主义社会利益的总和●同类客体(局部)●是指某一类犯罪共同侵害的社会利益●直接客体(个别)●是指某一类犯罪所直接侵害的某种特定的社会利益●简单客体(只侵害一个利益)●复杂客体(侵害两个及以上利益)●与犯罪对象的关系●犯罪对象是指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侵犯或直接指向的具体人、物或信息,而犯罪客体是法律所保护的为犯罪所侵害的社会利益,二者是现象与本质的关系●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一般要件之一,而犯罪对象仅是犯罪客观方面中的选择性要素之一●任何犯罪都必然侵害一定的社会利益,即侵害一定的客体,但是犯罪对象不一定收到犯罪的侵害●犯罪客观方面(是犯罪人作用于社会、危害社会的唯一途径)●概念●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犯罪活动外在表现的诸客观事实●危害行为(一切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必要要素)●是指行为人在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并被刑法禁止的身体活动●人的行为●人有意识的行为●危害行为●刑法禁止的危害行为●作为(积极的行为)●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某种被刑法禁止的行为●不作为(消极的行为)●行为人消极地不履行法律义务而危害社会的行为●条件●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的义务●行为人能够履行义务●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分类●纯正不作为犯(只有不作为一种方式)●不纯正不作为犯(有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行为对象●行为的危害结果●广义●是指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一切损害事实,包括属于构成要件的结果和不属于构成要件的结果●狭义●刑法规定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包括标准的犯罪构成的结果和派生犯罪构成的结果●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通常不影响定罪,但影响量刑●刑法中的因果关系(主客观相统一)●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客观的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特点●客观性●相对性●必然性●复杂性●犯罪主体●概念●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并且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人●种类●自然人●一般主体●指具有一般犯罪主体所要求的法定构成要件的自然人,即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体●特殊主体●指除了具有一般犯罪主体所要求的成立条件以外,还必须具有某些犯罪所要求的特定身份作为其构成要件的自然人主体●单位●单位犯罪●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处罚(双罚制)●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单位判处罚金●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认识自己行为的社会性质及其意义并控制和支配自己行为的能力-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刑事责任年龄●不满12周岁●对一切侵犯法益的行为都不刑责●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犯八种(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应当负刑事罪任。

2012年众合系统强化班刑法总则徐光华讲义

2012年众合系统强化班刑法总则徐光华讲义

2012年系统强化班讲义(详细版)刑法徐光华12012年系统强化班刑法总论授课讲义(详细版)主讲:徐光华刑法学结构图刑法的概念、性质、任务和机能、刑法解释刑法概说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适用范围: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基础知识论犯罪的概念犯罪概说犯罪的分类犯罪主体:刑事责任能力、年龄、身份犯罪论体系犯罪主观方面:罪过形式、认识错误、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期待可能性(犯罪构成)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行为、结果、因果关系排除犯罪性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等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犯罪预备、未遂、中止犯罪论特殊的犯罪构成共同犯罪总论(论犯罪)单位犯罪刑罚的概念刑罚概说刑罚的目的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刑罚论刑罚的体系(静态)附加刑: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量刑:累犯、自首、立功、数罪并罚、缓刑刑罚的运用行刑:减刑、假释刑罚的消灭:时效、赦免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分论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2第一篇基础理论第一章刑法与刑法解释一、刑法的渊源1.刑法典(含刑法修正案)。

2.单行刑法。

3.附属刑法。

4.变通规定。

注意问题:“法定量刑情节”之“法定”必须是上述4种所规定的。

刑法修正案是对刑法典内容的修改、补充、完善,即对立法的一种修改,所以,刑法修正案也是刑法典的内容之一。

我们观察刑法修正案可以发现,其内容主要是对原来刑法的内容作更改,如果是新增加一些条文的内容,也不会打乱原来刑法的结构,比如在刑法第388条之后立法者想增加一条,一般也是规定“刑法第388条之一”。

二、刑法的性质与机能(一)刑法区别于其它法律的特征:1.特定性。

2.广泛性。

3.严厉性。

4.刑法具有补充性。

5.刑法是其它法律的保障法。

结论:刑法区别于其它法律的特征在于它的严厉性。

这也决定了,这么严厉的刑法,我们在适用的时候应该非常慎重。

刑法总论重点知识集锦

刑法总论重点知识集锦

刑刑法法总总论论重重点点知知识识集集锦锦立法解释: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司法解释: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文理解释:从刑法条款的语义出发阐释刑法规定的含义的解释方法。

伦理解释:按照立法精神,联系刑法产生的缘由、沿革及其他相关事项,对刑法规定做逻辑分析,从而阐明其真是含义的解释。

解释执法不统一的方法1,完善刑事立法 2,加强刑事司法解释 3,系统编撰刑事判例 4,量刑的规范化、科学化和现代化我国领土的延伸部分1,我国的船舶、飞机和其他航空器,2,我国的驻外使、领馆犯罪行为或者犯罪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犯罪。

我国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或者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法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危害结果:危害行为对犯罪直接客体造成的法定的实际损害或者现实的危险状态 1,危害结果可以是实际损害,也可以是现实危险状态。

2,产生危害结果的原因只能是危害行为。

3,危害结果具有客观性,它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事实。

4,危害结果具有法定性。

我国刑法对危害结果的规定1, 在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概念中明确规定危害结果。

前者不一定要求实际发生危害结果,而后者则要求必须发生。

2, 以对犯罪直接客体造成某种有形、物质性危害结果,作为某些故意犯罪既遂的标准,如盗窃罪等。

3,以发生某种特定的现实危险状态,作为某些故意犯罪既遂的标准。

如破坏交通设施罪等。

4,以发生严重的物质性的危害结果,作为罪与非罪的标准。

如破坏生产经营罪等。

5,以发生某种特定的危害结果,作为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等。

中国刑法总论主要争议问题述评

中国刑法总论主要争议问题述评

中国刑法总论主要争议问题述评一、前言新中国建立以后,尤其是晚近20多年以来,在国家法治建设不断进步的大环境中,在广大刑法学者的共同努力下,作为法学重要部门的中国刑法学得到了前所未有的良好发展,出版了数百部有份量的著作,发表了数千篇有份量的学术论文,全国性、地区性和部门性的学术研讨活动也非常频繁.谚云:“真理不辩不明”。

在中国的刑法学研究中,非常注意对争议问题的研究,并很好地贯彻了“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也正是这种学术争鸣的良好氛围推动着中国刑法学的不断发展,从而为国家刑事法治建设的进步作出了重要贡献。

根据通行的观点,中国刑法学由通论(绪论)、犯罪总论、刑罚总论和罪刑各论四部分组成.前三部分又合称为刑法总论,第四部分也称为刑法各论。

刑法总论以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为研究对象,是整个刑法学体系大厦的基础和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刑法各论部分有不少争议问题只是刑法总论争议问题的具体化而已。

由于刑法总论本身的重要价值及其对刑法各论研究的指导意义,中国刑法学界一贯高度重视对刑法总论的研究,其中也特别注意对刑法总论中争议问题的探讨。

关于刑法总论争议问题的研究广度与深度从一个重要的方面反映了中国刑法理论研究的水平和活力。

本文仅就中国刑法总论研究中的一些主要争议问题做一简要的述评。

二、刑法通论中的主要争议问题刑法通论(绪论)领域研究的是刑法学的概念、对象、体系、研究方法,刑法的任务、刑法的指导思想、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体系、刑法解释和刑法的效力等宏观的基础性问题。

这一领域研究中的主要争议问题有:(一)刑法立法指导思想之争在中国刑法和修订立法的过程中,在立法指导思想上,长期存在着经验立法观与超前立法观、粗疏立法观与细密立法观之争.1.经验立法观与超前立法观之争经验立法观立足于以往的经验,片面强调立法对现实生活的反映和维持。

经验立法观对中国刑事立法实践的影响非常深刻。

在1979年刑法的制定过程中就明确地要求以过去的实践经验为根据,如对伪劣产品犯罪等一些已经有人建议规定的犯罪并未在刑法中加以规定。

2012司考刑法重点解析-罪数的认定

2012司考刑法重点解析-罪数的认定

2012司考刑法重点解析:罪数的认定刑法分则规定数罪并罚的重点情形及其相关条文:1.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并利用该组织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以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与该具体的故意杀人、爆炸、绑架等罪实行并罚(见120条第2款)。

2.实施第140至148条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以及假药等特定的伪劣产品犯罪行为,同时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的,实行数罪并罚。

3.走私犯罪并以暴力、威胁的方法抗拒缉私的,以具体的走私犯罪(如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珍贵文物罪)与妨害法律||教育网公务罪实行并罚(见157条第2款)。

但要注意第157条第2款所规定的走私犯罪是不包括走私毒品罪在内的,因为根据第347条规定,在走私毒品的犯罪过程中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直接以走私毒品罪的加重情形对待。

法律敎育网4.保险诈骗行为与故意造成财产损毁、被保险人死亡、残疾或疾病等保险事故的行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行为本身又触犯其他罪名如放火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的情形下,应以保险诈骗罪与该具体之罪实行并罚。

5.收买被拐买的妇女、儿童之中或之后又非法剥夺限制人身自由、伤害、强奸、猥亵、侮辱行为的,数罪并罚,即以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侮辱罪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实行数罪并罚;但之后产生出卖目的进而出卖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其中强奸、非法拘禁行为等能够被评价在拐卖妇女、儿童罪中的犯罪行为不再并罚。

6.行为人长期虐待被害人,情节恶劣,但最后一次实施了伤害行为,造成被害人重伤,这种致人重伤的行为已经超出了虐待罪的范围。

对此,应认定为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

7.行为人将一名赶路的妇女拦住,并将其打昏,拖到路旁树林,脱掉该女的衣裤,正欲行奸时,发现其正值月经期,便不再实施奸淫行为。

行为人想到“划不来”,于是趁妇女昏迷,将其手表和手提包窃走。

其行为成立强奸罪中止与盗窃罪既遂,数罪并罚。

刑法概论

刑法概论

刑法概论————————————————————————————————作者: ————————————————————————————————日期:第一编犯罪的一般理论第一章犯罪的概念和构成第一节犯罪认定的基础——犯罪概念一、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的犯罪概念二、犯罪的特征:ﻫ(一)形式特征1、犯罪是人的行为,主体是人2、犯罪行为是人的外在活动3、犯罪是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的活动(二)实质特征(基本特征)1、社会危害性——本质特征2、刑事违法性——法律特征3、应受刑罚惩罚性——后果特征第二节犯罪认定的基本标准——犯罪构成示例:第238条[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第15条第2款: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第17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放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总和。

1、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2、犯罪构成的要件,是能够说明并决定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事实特征3、犯罪构成的要件由刑法加以规定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分为四个:犯罪主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二、犯罪构成的意义以及与犯罪概念的关系(一)意义: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的法律依据(二)关系: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但二者的功能和作用不同。

第二章犯罪构成要件第一节犯罪主体要件一、犯罪主体的概念犯罪主体是实施危害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二、自然人犯罪主体要件——刑事责任能力(一)刑事责任能力含义: 行为人辨认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后果并控制自己行为而对自己行为负刑事责任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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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论(三)考点一:期待可能性期待可能性:是指根据具体情况,有可能期待行为人不实施违法行为而实施适法行为。

期待可能性的基本理论是建立在法律不强人所难的观念上的。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就是期待可能性的具体应用(没有期待可能性就不构成犯罪,期待可能性不强则构成犯罪但可以减轻处罚)案例1:犯罪后指使他人作伪证案案例2:被拐卖的已婚妇女被迫与他人形成事实婚姻案案例3:广东许霆案考点二: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一、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5个条件缺一不可)(一)防卫意图;即主观上要有正当化意图:必须具有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其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目的特别注意:以下几种情况由于缺乏正当化的意图,不成立正当防卫1,防卫挑拨。

2,互相斗殴。

3,偶然防卫。

(主客观不统一)案例1:强奸女小偷案例2:报复杀人案(二)防卫起因;即必须存在不法侵害,但是不法侵害并非要求一定是犯罪行为。

注意以下几点:1,精神病人与未成年人的侵害,虽然不是犯罪,但是属于不法侵害2,针对单纯的动物侵害反击行为不是正当防卫,但是在把动物作为犯罪工具的情形下,就可以成立正当防卫案例:放狗咬人、打人案3,假想防卫:如果没有发生不法侵害,行为人误以为发生了不法侵害,采取了正当防卫行为的情形。

特别:假想防卫不是正当防卫,通常按照过失处理;如果没有过失的,则按照意外事件处理。

案例:楼道抓小偷案(三)防卫时间:正当防卫必须发生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否则就是防卫不适时,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开始时间:采用危险面临说:只有面临危险才能进行正当防卫。

一般来说:对犯罪预备一般不得进行正当防卫。

案例1:养狗杀人案案例2:入室杀人案2,结束时间,采取危险排除理论:只要法益不再处于紧迫、现实的侵害、威胁中,或者说不法侵害已经不可能继续,就认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通常表现:①不法侵害人已经被制服,或者不法侵害人已经丧失了侵害能力;②不法侵害人已经自动中止不法侵害;③不法侵害人实施完毕后已经逃离现场特别例外:在财产违法性犯罪中,行为人虽然已经既遂,但在现场还来得及挽回损失的,应当认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可以实施正当防卫案例:张三追小偷案3,预先安装防卫装置。

在不法侵害发生时,装置起到了制止不法侵害的作用,认为成立正当防卫(通说采取防卫效果发生时)案例:安装电网防盗案4,防卫不适时,指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时,所进行的防卫。

包括事先防卫和事后防卫,防卫不适时不是正当防卫案例1:吵架杀人案案例2:救人杀人案(四)防卫对象,只能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不得针对不法侵害人以外的人。

防卫的对象并非不法侵害人,包括两种情况:1,明知第三人不是不法侵害人的同伙:以故意犯罪处理,不构成正当防卫案例:打李四老婆案2,误把第三人当成同伙:成立假想防卫,肯定不成立正当防卫案例:方言方语劝架案(五)防卫限度,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失二、防卫过当符合正当防卫的前四个要件而不具备第五个要件是防卫过当,防卫过当在主观上一般是过失。

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减轻或免除处罚三、特殊防卫刑法第20条: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实质条件判断: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注意:并非列举的那几种犯罪,比如劫持航空器犯罪,抢劫枪支、弹药罪、放火罪等等都可以进行特殊防卫;即使是列举的几种犯罪,但没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则不得进行特殊防卫。

案例1:灌酒抢劫案案例2:邓玉娇刺官案真题演练:1,甲手持匕首寻找抢劫目标时,突遇精神病人丙持刀袭击。

丙追赶甲至一死胡同,甲迫于无奈,与丙搏斗,将其打成重伤。

此后,甲继续寻找目标,见到丁后便实施暴力,用匕首将其刺成重伤,使之丧失反抗能力,此时甲的朋友乙驾车正好经过此地,见状后下车和甲一起取走丁的财物(约2万元),然后逃跑,丁因伤势过重不治身亡。

关于甲将精神病人丙打成重伤的行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08-2-93)A.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因为对精神病人的不法侵害也可以进行正当防卫B.甲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因为“不法”必须是主客观相统一的行为,而精神病人没有责任能力,其客观侵害行为不属于“不法”侵害,故只能进行紧急避险C.甲的行为属于自救行为,因为甲当时只能依靠自己的力量救济自己的法益D.甲的行为既不是正当防卫,也不是紧急避险,因为甲当时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精神病人丙的行为客观上阻止了甲的不法行为,甲不得针对丙再进行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2,甲乙两家有仇。

某晚,两拨人在歌厅发生斗殴,甲、乙恰巧在场并各属一方。

打斗中乙持刀砍伤甲小臂,甲用木棒击中乙头部,致乙死亡。

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2-7)A.属于正当防卫 B.属于紧急避险C.属于防卫过当 D.属于故意杀人考点三: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其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对另一个较小法益造成损害的行为.一、紧急避险的条件(一)紧急避险的意图必须具备正当意图:必须是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其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如果是为了保护非法利益,则不成立紧急避险案例:毒贩抢车逃跑案(二)避险起因紧急避险要求合法权益必须存在危险,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不法侵害。

(注意:对合法行为不能够进行紧急避险)案例1:抢摩托车案案例2:躲避野猪案同理,对合法行为当然也不能进行正当防卫(2)自然力的侵害。

如台风、地震、海啸,能够进行紧急避险(3)动物侵袭,能构成立紧急避险。

特备例外:如果动物是他人的犯罪工具,对动物的打击不属于紧急避险,而是正当防卫如果不存在危险,而行为人误认为有危险,这属于假想避险,处理方法和假想防卫相同。

(三)避险时间正在发生的迫在眉睫的危险是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

对于尚未到来或者已经过去的危险,都不能进行紧急避险(四)避险侵害的法益紧急避险是采取损害一合法权益保全另一个合法权益,是“正”对“正”,因此法律对紧急避险的限制要远远大于正当防卫案例:抢摩托车伤人案(五)避险的可行性紧急避险必须是在迫不得已,别无选择的情况下才允许进行。

紧急避险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如警察执行抓捕犯罪分子任务,而被被犯罪分子砍杀,警察不得进行紧急避险,否则就是临阵脱逃。

(六)避险限度紧急避险所保护的利益必须大于所损失的利益。

(问题:为了救自己的命而杀死别人,构成紧急避险吗?)案例:三人探险案二、避险过当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真题演练:1,甲遭乙追杀,情急之下夺过丙的摩托车骑上就跑,丙被摔骨折。

乙开车继续追杀,甲为逃命飞身跳下疾驶的摩托车奔入树林,丙一万元的摩托车被毁。

关于甲行为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9-2-4)A.属于正当防卫B.属于紧急避险C.构成抢夺罪D.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考点四:其他排除犯罪性事由一、法令行为基于法律、法规而行使的行为。

如法警依法开枪杀死罪犯,警察抓捕罪犯,罪犯反抗,被迫击毙罪犯,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福利机构依法发行彩票,不构成赌博罪二、正当业务行为虽然没有法律、法规规定,但是在社会生活中属于正当的业务行为,如拳击运动员在拳击比赛中,遵守比赛规则,将对手打成重伤甚至死亡,不构成犯罪三、被害人的承诺★★★对于侵害个人法益的行为,被害人的承诺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否定行为的犯罪性。

例如经过女性同意的性行为就不是强奸,但是应当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承诺者对被侵害的法益有处分的权限2,承诺者必须有承诺能力,例如不满14周岁的幼女没有性承诺努力,即使得到同意的性行为,也不能否定强奸罪的成立注意:刑法有两个同意年龄①性同意年龄:14周岁;②器官捐赠同意年龄:18周岁案例:高中生卖肾买IPAD23,承诺必须事先做出,事后承诺无效案例:以后常来强奸案4,经承诺的行为不能超出承诺的范围四、自救行为自救行为,指法益受到侵害之人,在公权力救济不可能或者明显难以恢复的情况下,依靠自己的力量来救济法益。

有以下几个方面:1,法益已经受到了违法侵害2,通过法律程序、依靠国家机关不可能或者明显难以恢复受侵害的法益。

(一般是发生在财产侵害犯罪中,人身犯罪不得进行自救行为,因为被打后不能进行救济)3,救济手段具有适当性,所造成的侵害与救济的法益具有相当性真题演练:1,关于被害人承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2-5)A.儿童赵某生活在贫困家庭,甲征得赵某父母的同意,将赵某卖至富贵人家。

甲的行为得到了赵某父母的有效承诺,并有利于儿童的成长,故不构成拐卖儿童罪B.在钱某家发生火灾之际,乙独自闯入钱某的住宅搬出贵重物品。

由于乙的行为事后并未得到钱某的认可,故应当成立非法侵入住宅罪C.孙某为戒掉网瘾,让其妻子丙将其反锁在没有电脑的房间一星期。

孙某对放弃自己人身自由的承诺是无效的,丙的行为依然成立非法拘禁罪D.李某同意丁砍掉自己的一个小手指,而丁却砍掉了李某的大拇指。

丁的行为成立故意伤害罪2,经被害人承诺的行为要排除犯罪的成立,至少符合下列4个条件:①被害人对被侵害的_____具有处分权限②被害人对所承诺的_____的意义、范围具有理解能力③承诺出于被害人的_____意志④被害人必须有_____的承诺下列哪一选项与题干空格内容相匹配?(2011-2-8)A.法益——事项——现实——真实B.事项——法益——现实——真实C.事项——法益——真实——现实D.法益——事项——真实——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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