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中等职业学校教学改革立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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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北京市中小学科技教育示范学校评审和认定工作的通知-京教函[2013]293号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北京市中小学科技教育示范学校评审和认定工作的通知-京教函[2013]293号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北京市中小学科技教育示范学校评审和认定工作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北京市中小学科技教育示范学校评审和认定工作的通知(京教函〔2013〕293号)各区县教委: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及市教委每三年对北京市中小学科技教育示范学校进行重新评审和认定的相关要求,市教委定于2013年10月至12月对北京市中小学科技教育示范学校(以下简称“市级示范校”)进行评审和认定。

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北京市十二五科学技术普及发展规划纲要》精神,促进市级示范校的规范化建设和科学性管理,培养和提高广大中小学生科学素养,大力发展现代科技教育。

二、组织机构市教委成立市级示范校评审及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统筹相关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北京学生活动管理中心。

三、评选条件(一)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学校重视科技教育工作并纳入整体工作之中,具有较高的办学水平。

(二)学校高度重视科技教育工作,设有科技教育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有切实可行的科技教育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三)学校能够将科技(类)校本课程纳入选修课或必修课中,且至少在一个年级开设,并有正式的校本教材或读本。

学校特色科技项目社团有稳定的、高水平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学校重视科技教育的教科研工作,有研究、有成果,有总结。

(四)学校开展科技教育工作有场地、有时间、有经费、有人员,有效果。

(五)学校科技教育工作特色突出且鲜明。

学校科技教育活动有特点,能够在全市中小学起到示范和引领作用。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3年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技能比赛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3年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技能比赛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3年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技能比赛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4.07•【字号】京教函[2013]109号•【施行日期】2013.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3年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技能比赛方案的通知(京教函〔2013〕109号)各区县教委,各有关中等职业学校:为贯彻落实国家及北京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精神,进一步深化职业教育改革,提高教育质量,展示我市职业教育办学成果,经研究,市教委定于2013年3月至4月举行2013年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技能比赛。

现将比赛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做好相关准备。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2013年4月7日2013年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技能比赛方案一、比赛目的教育部在《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三年规划(2013-2015年)》(以下简称《规划》)中提出,“力争三年期间举办的比赛项目总和覆盖中职、高职专业目录中的所有专业大类,二级专业综合覆盖率达到40%”。

《规划》按照“一次规划,分年实施”原则,确定了未来三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的发展方向和主要任务,并分年度对赛项进行了调整和规划。

今年我市中等职业学校技能比赛工作,将结合《规划》精神和本市实际,逐步完善各项比赛制度,继续探索长效机制建设,不断提高大赛的组织、管理和竞技水平,通过比赛进一步深化职业教育课程与教学改革,拓展校企合作的途径和内容,促进职业教育内涵发展,全面提升学生的技术技能和综合素质,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展示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成果,增强职业教育的社会影响力和吸引力。

二、主办单位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教育科学研究院北京市职业技术教育学会三、组织领导(一)市赛组委会1.根据比赛组织和管理工作需要,设立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技能比赛组委会(以下简称“市赛组委会”),负责制定比赛整体方案、审定参加全国大赛人员名单、表彰优秀选手和单位及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21年中等职业学校新增专业申报备案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21年中等职业学校新增专业申报备案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21年中等职业学校新增专业申报备案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1.24•【字号】京教函〔2020〕540号•【施行日期】2020.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21年中等职业学校新增专业申报备案工作的通知京教函〔2020〕540号各区教委,各中等职业学校: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和《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规定,现就做好2021年中等职业学校新增专业申报备案工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落实《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国发〔2019〕4号)、教育部等九部门印发的《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2020—2023年)》(教职成〔2020〕7号)、《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深化职业教育改革的若干意见》(京教职成〔2020〕7号)等文件部署,围绕北京“四个中心”建设、构建新发展格局和推动高质量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围绕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一带一路”建设和乡村振兴等国家战略需求,围绕职业教育扩大对外开放、开展国际化办学的需求,适应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发展趋势,适应壮大新业态、培育新动能的发展要求,进一步调整优化职业教育专业布局结构。

二、具体要求(一)扎实开展调研、动态完善专业规划要深入行业企业开展前瞻性调研,认真研究分析行业发展的新趋势、新业态、新模式、新技术、新岗位对职业人才的需求,结合学校办学定位、办学优势以及生源结构状况等,充分考虑同类院校专业布局和特色发展,明确新增专业培养目标定位,确保专业的契合度、对口率和稳定性,动态完善建设规划。

(二)聚焦重点领域、需求导向增设专业要围绕北京“四个中心”建设、构建新发展格局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要求,围绕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一带一路”建设、乡村振兴等国家战略需求,围绕建设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和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等中央决策部署,围绕产业链、供应链和创新链,聚焦高精尖产业结构、城市运行与发展、高品质民生需求等重点领域增设专业,聚焦新基建、新场景、新消费、新开放、新服务等新业态新模式增设专业。

北京市教委关于印发《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意见》的通知-京教师[2000]001号

北京市教委关于印发《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意见》的通知-京教师[2000]001号

北京市教委关于印发《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意见》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意见》的通知(京教师〔2000〕001号)各区县教委、教育局、成教局,各高等学校:现将《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2000年1月1日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在科教兴国的战略布局中,教育担负着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各类人才和知识创新、技术创新的重要历史任务,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教师队伍的素质。

为了全面贯彻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国务院批转的教育部《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情况,对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当前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性1.“八五”以来,各级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教师队伍建设,大力倡导尊师重教的社会风尚,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我市教师队伍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

随着《教育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等教育法规和我市有关实施办法的颁布,教师队伍建设开始走上法制轨道;教师队伍总体素质有较大提高;教师队伍结构进一步改善;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的培养和学术梯队建设取得进展;教师的社会地位日益提高,生活工作条件明显改善;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逐步深化;师德建设得到加强;教师积极性得到较好的发挥,为我市各级各类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以及为科学技术的进步,做出了重大贡献。

2.当前我市教师队伍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与实施素质教育的要求和人民对高水平教育的要求有明显差距;高水平的学科带头人紧缺,骨干教师新老交替的形势严峻;教师队伍结构和教师资源配置仍不尽合理;生师比偏低、办学效益不高的问题仍然存在;教师队伍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相关政策不能适应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中高等职业教育衔接办学工作试点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中高等职业教育衔接办学工作试点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中高等职业教育衔接办学工作试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4.06•【字号】京教职成[2012]3号•【施行日期】2012.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中高等职业教育衔接办学工作试点的通知(京教职成〔2012〕3号)各区县教委,各有关职业院校:为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落实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任务,加快建设适应首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要求、体现终身教育理念、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系统培养更多行业企业需要的高技能人才,我委决定从2012年起,选择一批教育质量好、管理水平高的中高等职业院校,确定一批社会需求量较大、重点建设发展的专业,招收应届初中毕业生,开展以“3+2”为主体的中高职衔接办学试验及相关招生考试试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中高职衔接办学实践的意义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是国家的一项长期方针。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指出,“到2020年,形成适应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要求、体现终身教育理念、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满足人民群众接受职业教育的需求,满足经济社会对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的需要。

”《北京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提出“服务首都优化经济结构的需求,按照集约型、精品化、内涵式的发展思路,构建灵活开放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培养适应首都现代化建设需求的高素质劳动者和高技能人才”的职业教育发展目标。

为探索高技能人才系统培养制度,增强职业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能力,教育部印发了《关于推进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教职成〔2011〕9号),要求各地“适应区域产业需求,明晰人才培养目标。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中等职业学校思想政治、语文、历史统编教材统一使用准备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中等职业学校思想政治、语文、历史统编教材统一使用准备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中等职业学校思想政治、语文、历史统编教材统一使用准备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4.19•【字号】京教职成〔2022〕6号•【施行日期】2022.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教材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中等职业学校思想政治、语文、历史统编教材统一使用准备工作的通知京教职成〔2022〕6号各区教委,各有关职业院校:在中等职业学校统一使用教育部组织编写的思想政治、语文、历史三科统编教材(以下简称三科统编教材),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各有关单位要采取切实措施,做好使用准备工作,确保教材统一使用工作平稳落地,充分发挥教材的铸魂育人功能,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奠定坚实基础。

为做好教材使用准备工作,落实教材统一使用要求,现将中等职业学校三科统编教材统一使用准备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自2022年9月秋季学期开始,在我市实施中等职业学校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起始年级统一使用三科统编教材。

各有关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教材使用工作有关任务和部署安排,及时研究解决推进教材统一使用过程中的实际问题和困难,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工作安排各有关单位要落实教育部印发的中等职业学校思想政治、语文、历史课程标准(2020年版)相关要求,提前做好教学计划,开齐课程,足额安排课时,不得挤占、挪用。

要按照学生人数足额配备中职三科统编教材,做到“人手一册”,不得用地方课程教材、校本课程教材、读本、讲义等替代。

积极组织教师深入学习中职三科课程标准,加强解读和交流指导,确保所有任课教师“先培训,后上课”,为提高教材使用效果打好基础。

三、材料提交请各中等职业学校、独立设置的成人中专学校、独立实施五年制高职教育的高职院校于2022年4月25日18:00前,将本校填写完整的《2022年秋季学期起始年级三科教师配备情况表》(见附件)word版及加盖公章的pdf版文件发送至指定邮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2022年4月19日(联系人:张兰,桑舸,刘海霞;联系电话:51994985,51994951)附件:2022年秋季学期起始年级三科教师配备情况表。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批准2015年度北京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立项项目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批准2015年度北京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立项项目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批准2015年度北京高等学校教
育教学改革立项项目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5.11.30
•【字号】京教函〔2015〕584号
•【施行日期】2015.11.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高等教育
正文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批准2015年度北京高等学校教育教学
改革立项项目的通知
京教函〔2015〕584号
各高等学校:
根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2013-2015年北京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立项工作的通知》(京教函〔2013〕338号)精神,经学校申请和专家评议,市教委决定批准“‘互联网+’时代软件创新创业人才培养模式研究”等243个项目为2015年度北京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立项面上项目,“‘一带一路’背景下‘非通用语+’外语人才培养教学改革”等11个项目为2015年度北京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立项重点项目,“京津冀高校协同培养印刷与包装专业创新创业人才的研究”等12个项目为2015年度北京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立项联合项目。

请获得立项的各项目负责人合理安排工作进度,加强项目的实施与协调,及时总结和推广项目成果,确保取得预期成效。

各高校要充分认识教改立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对教改立项项目的统筹与管理,从经费、政策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2015年11月30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印发《学校督导规程(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印发《学校督导规程(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印发《学校督导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公布日期】2017.06.20•【字号】京教督〔2017〕12号•【施行日期】2017.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督导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印发《学校督导规程(试行)》的通知京教督〔2017〕12号各区教委、各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为建立健全学校督导工作制度体系,进一步规范学校督导工作,促进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市教委、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制定了《学校督导规程(试行)》,包括《北京市中小学校督导规程(试行)》《北京市职业院校督导规程(试行)》《北京市属普通高等学校(本科)督导规程(试行)》,经市教委第13次主任办公会、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第7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2017年6月20日北京市中小学校督导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国务院《教育督导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教育督导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履行教育督导职能,规范、科学、高效开展中小学校教育督导工作,促进学校实施立德树人,提升办学水平和育人质量,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中小学校督导坚持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原则。

依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遵循教育规律,客观公正制定中小学校督导工作的意见、标准和方案,市、区两级实施教育督导。

通过督导,强化监督监管,切实保证党的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落实和素质教育的全面实施。

(二)市级统筹原则。

市级教育督导部门统筹组织实施对全市中小学校的督导,制定督导工作意见。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22年师范生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22年师范生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22年师范生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1.27•【字号】京教函〔2022〕48号•【施行日期】2022.0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22年师范生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工作的通知各有关高校: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推进师范生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的通知》(教师函〔2022〕1号)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促进师范生就业,继续在高等学校师范生中开展免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认定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现就做好北京市2022年师范生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免试认定改革范围在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实施免试认定改革的基础上,根据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办学条件和办学质量审核结果,划定本次免试认定改革的范围。

北京市高等学校相关师范专业,自2022年起可以参加免试认定改革(具体名单另行通知)。

实施免试认定改革的高等学校应建立师范生教育教学能力考核制度,根据培养目标分类对师范生开展教育教学能力考核,考核合格的2022届及以后年份毕业生可凭教育教学能力考核结果,免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

实施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免试认定改革的高等学校仍按原政策执行。

二、建立健全师范生教育教学能力考核制度实施免试认定改革的高等学校,根据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标准,建立健全师范生教育教学能力考核制度,考核制度包含培养过程性考核和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测试。

具体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教师函〔2020〕5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建立师范生教育教学能力考核制度”有关要求执行。

考核合格的教育类研究生和师范生,由校长签发《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

实施免试认定改革的高等学校,根据师范类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分类确定任教学段和任教学科。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实验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实验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实验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7.02•【字号】京教基[2007]16号•【施行日期】2007.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实验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京教基〔2007〕16号)各区县教委、燕山教委: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教育部颁发的《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精神,大力推进教育创新,实施教育部《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和语文等十五个学科课程标准(实验)》,我委制定了《北京市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实验工作方案(试行)》,已经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2007年第13次书记主任办公会、北京市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局际联席会议研究通过,并经教育部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区县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本市定于2007年9月1日起进行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实验。

各区县要根据本区县实际抓紧制订全面的课程改革实验工作方案,组织好普通高中学校新课程的学习和培训,精心组织好实验工作。

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实验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经验要及时报市教委。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二〇〇七年七月二日北京市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实验工作方案(试行)按照教育部关于普通高中课程改革的总体部署,自2007年秋季入学的高一年级起,北京市普通高中全部进行课程改革实验。

为做好实验工作,根据《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教育部关于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实验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实验工作的指导意见》,并结合北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立足北京市实际,借鉴国际和国内有益经验,全面实施普通高中新课程方案,形成符合国家课程改革要求、具有首都特色、充满活力的普通高中课程体系,促进普通高中学生全面而有个性的发展,促进普通高中教师素质的整体优化,促进普通高中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实现首都教育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目标。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的若干意见教职成[2008]8号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的若干意见教职成[2008]8号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的若干意见》教职成[200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提高中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推动职业教育又好又快发展,更好地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对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的迫切需要,现对进一步深化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提高对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紧迫性和重要性的认识1.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中等职业教育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办学方针,事业快速发展,规模不断扩大,改革不断深化,质量和效益明显提高,站在了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上。

在新的形势下,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职业教育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广大人民群众渴望让子女“上好学”,对职业教育的质量有了更高期盼。

各地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发展职业教育特别是中等职业教育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一手抓规模扩大,一手抓质量提高,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推动中等职业教育实现规模、结构、质量和效益的协调发展。

2.教育教学改革是职业教育改革的核心,是实现职业教育又好又快发展的关键环节。

2000年教育部印发《关于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深化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的意见》以来,我国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深化,探索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但从总体上看,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思想观念、人才培养模式、教学内容和方法、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等方面还不能很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培养的要求。

深化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育质量和技能型人才培养水平,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职业教育工作面临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二、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进一步更新教育教学思想和观念3.深化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提高质量为重点,面向市场、面向社会办学,增强职业教育服务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能力;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突出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技能培养,全面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职业能力,提高其就业创业能力。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中等职业学校班主任工作室培育建设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中等职业学校班主任工作室培育建设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中等职业学校班主任工作室培育建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9.23•【字号】京教函〔2022〕408号•【施行日期】2022.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中等职业学校班主任工作室培育建设工作的通知京教函〔2022〕408号各区教委,各职业学校:为做好职业教育法实施工作,深入贯彻全国职业教育大会和北京市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根据教育部有关部署和《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工作的实施意见》(京教职成〔2020〕11号)要求,进一步深化中等职业学校“三全育人”综合改革,加强班风、学风、校风建设,提高学生管理和德育工作水平,现就开展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班主任工作室培育建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目标探索适应中职学生特点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的班主任工作室建设机制、方法,培育建设一批班主任工作室,推动各中职学校进一步提高班主任队伍专业化水平,建设一支优秀的班主任工作队伍。

二、建设任务各区教委、各职业学校(含普通中专、高校中专部)要对照《中等职业学校班主任工作室建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加强工作室培育建设工作。

1.完善建设机制。

学校要成立领导小组,明确工作室建设的主管校领导、责任部门、建设主体和负责人,德育、教务、教师管理、学生管理、团委、后勤等职能部门共同参与,协同制订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

2.组建工作团队。

根据班级建设管理实际需要,组建规模适宜,年龄、教龄、班主任工作年限、职务职称及任教课程专业、研究领域、学缘等结构合理的工作室团队。

校级工作室以本校班主任教师和作为班主任培育对象的教师为主体,校内外其他方面专家和教师为补充,学校要选好配强班主任工作室负责人或牵头人,班主任工作室负责人或牵头人原则上应获得过北京市优秀教师、北京市优秀教育工作者、北京市班主任能力比赛一等奖、北京市“紫禁杯”优秀班主任一等奖及以上荣誉称号或工作实绩。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京教策[2002]2号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京教策[2002]2号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京教策[2002]2号)各区县教委,各高等学校,各直属单位,机关各处室: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清理本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意见》(京办发〔2001〕24号)的要求,我委对1980年以来特别是1996年市教委成立以来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清理过程中发现,现行的规范性文件中有一批因形势发展变化等原因,已经失去执行的意义。

经2002年第2次委主任办公会审议,决定自2002年3月1日起,停止执行《关于印发北京市普通高中毕业会考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等126份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

附件: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停止执行文件目录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二00二年二月二十五日附件: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停止执行文件目录(共126件)1.北京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普通高中毕业会考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京教中字[1990]第17号(1990.12.20)2.北京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小学学生学业成绩考核办法的通知京教小[1991]第2号(1991.3.11)3.北京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教育局关于加强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对小学教学管理工作的试行意见的通知京教小字[1991]第3号(1991.3.15)4.北京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普通高中毕业会考实施方案(试行)的补充意见的通知京教中字[1992]第13号(1992.5.8)5.北京市教育局关于本市初级中学开设职业指导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教中字[1994]1号(1994.2.28)6.北京市教育局关于高中毕业会考(含补考)中替考问题的处理意见京教中字[1994]第8号(1994.6.29)7.北京市教育局关于在全市小学实施小学生质量综合评价的通知京教小字[1995]5号(1995.5.20)8.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有关加强基础薄弱学校建设的两个文件的通知京教基[1996]032号(1996.5.3)9.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北京市中学惠普优秀教学管理专项奖评选工作的通知京教基[1996]078号(1996.10.21)10.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强农村完全小学建设的意见(试行)等有关文件的通知京教基[1997]027号(1997.3.31)11.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北京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办学证及北京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任职证签发办法的通知京教基[1997]046号(1997.6.13)12.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九五”期间小学教育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京教基[1997]060号(1997.9.22)13.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开展中学教师教学基本功达标活动意见的通知京教基[1997]069号(1997.12.10)1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以市政府名义印发贯彻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意见的请示京教基[2001]26号(2001.8.15)15.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请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北京市中小学结构布局调整意见的请示京教基[2001]27号(2001.8.17)16.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请市政府转发北京市中小学结构布局调整意见的请示京教基[2001]31号(2001.9.6)17.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北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教学成果奖励工作的通知京教高[1996]024号(1996.6.21)18.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立项试点工作的通知京教高[1996]040号(1996.10.22)19.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北京市成人高等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立项试点工作的通知京教成[1997]030号(1997.7.8)20.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在全市普通中专职业高中开展健康教育的通知京教职[1996]019号(1996,10.16)21.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评选北京市示范性成人中等专业学校的通知京教成[1996]060号(1996.11.14)22.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在全市进一步推进成人培训工程实施的意见的通知京教成[1996]026号(1996.6.10)23.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对农民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实用技术教育的通知京教成[1996]055号(1996.11.15)2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发展北京市山区(县)农村成人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京教成[1996]056号(1996.11.14)25.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乡镇成人教育示范学校评审认定方案的通知京教成[1996]057号(1996.11.15)26.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职业高中普通文化课教学工作的通知京教职[1997]009号(1997.3.12)27.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强中等职业学校职业道德教育意见的通知京教职[1997]011号(1997.4.2)28.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成人中等专业学校举办全日制中专班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京教成[1997]016号(1997.3.18)29.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意见的通知京教职[1997]21号(1997.10.30)30.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成人高中(职高)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京教成[1997]021号(1997.5.3)31.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成人高中(职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京教成[1997]022号(1997.5.3)32.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成人高中(职高)毕业证书统一验印工作的规定的通知京教成[1997]023号(1997.5.5)33.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郊区县成人教育中心建设和管理意见的通知京教成[1997]029号(1997.7.8)3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高中职业中专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教职[1998]002号(1998.3.23)35.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职业高级中学收取培训费若干意见的通知京教职[1998]010号(1998.8.31)36.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面向二十一世纪深化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意见的通知京教职[1998]013号(1998.11.2)37.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强中等专业学校校外办班管理意见的通知京教职[1998]016号(1998.12.29)38.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村级成人文化技术学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京教成[1998]031号(1998.6.22)39.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开展为企业下岗转业人员转岗再就业培训的通知京教成[1998]023号(1998.4.16)40.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北京市成人高中(职高)管理意见的通知京教成[1998]043号(1998.11.2)41.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试行行业资格性岗位培训与成人中等专业教育衔接制度的通知京教成[1998]044号(1998.11.2)42.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成人高中(职高)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京教成[1998]046号(1998.11.6)43.北京市教育委员关于印发北京市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京教成[1998]053号(1998.11.16)44.北京市教育委员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首都市民素质提高培训工作意见的通知京教成[1999]028号(1999.5.21)45.北京市人民政府托幼领导小组关于不得随意撤消、挤占托儿所、幼儿园的补充通知京托幼行字(81)第3号(1981.10.5)46.北京市人民政府托幼办公室关于加强园所伙食管理严防食物中毒的通知京托幼行字(81)第2号(1981.8.20)47.北京市教育局北京市教育局关于试行《北京市幼儿园园长工作职责(修改稿)》的通知京教幼字(1983)第5号(1983.3.15)48.北京市托幼办公室关于加强托幼园所午、夜班工作的通知京托幼行字(1983)10号(1983.7.27)49.北京市人民政府托幼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中共北京市委京发[1983]18号文件的通知京托幼行字[1983]9号(1983.6.9)50.北京市教育局关于试行《北京市幼儿园教职工职业道德规范(草案)》的通知京教幼字[1983]第2号(1983.2.19)5l.北京市教育局关于确保小学附设幼儿班安全问题的通知京教幼字[1983]第3号(1983.2.21)52.北京市教育局关于试行《幼儿园园长工作职责(修订稿)》的通知京教幼字[1983]第5号(1983.3.15)53.北京市教育局关于加强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严禁体罚幼儿的通知京教幼字[1986]第3号(1986.5.29)54.北京市人民政府文教办公室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修订托幼园所收取托儿补助费标准的通知(86)京政文教037号(86)京价(涉)字287号(86)财综计字第730号55.北京市教育局关于颁发《北京市幼儿园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意见》的通知京教幼字[1988]第3号(1988.7.5)56.北京市教育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小学附设学前班的管理的意见》的通知京教幼字[1989]第6号(土989.8.31)57.北京市教育局关于做好幼儿园分级分类验收工作的通知京教幼字[1989]第4号(1989.7.4)58.北京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北京市示范性幼儿园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京教幼字[1990]第3号(1990.8.13)59.北京市教育局关于在全市幼教系统青年教师中开展“半日活动”评优活动的通知京教幼字[1993]5号(1993.3.19)60.北京市人民政府文教办公室北京市教育局北京市卫生局关于颁发《北京市托幼园所分级分类验收标准及细则》(试行)的通知京政文教[1994]28号(1994.2.19)61.北京市人民政府文教办公室关于加强托幼园所卫生防病工作的通知京政文教[1994]41号(1994.5.25)62.北京市教育局关于在西城区幼儿园进行园长、教师资格审定试点工作的通知京教幼字[1994]1号(1994.1.19)63.北京市教育局关于组织学前班试点校干部、教师培训的通知京教幼字[1995]1号(1995.6.30)64.北京市教育局关于组织学习《幼儿园管理工作学习参考资料》的意见的通知京教幼字[1995]2号(1995.9.8)65.北京市教育局关于检查区、县《学前班管理办法》实施情况及学前班试点工作情况的通知京教幼字[1995]3号(1995.10.4)66.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托幼园所安全工作的意见京教学前[1996]005号(1996.5.28)67.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学习、宣传《幼儿园工作规程》的通知京教学前[1996]006号(1996.10.15)68.北京市学前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托幼园所接受捐资助学资金管理的通知京教学前办[1998]004号(1998.5.25)69.北京市学前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地区托幼园所分级分类管理的几点意见京教学前办[1998]001号(1998.2.27)70.北京市学前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托幼园所年度考核的通知京教学前办[1998]003号(1998.5.15)71.北京市学前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民办幼儿园审批和颁证的通知京教学前办[1998]005号(1998.6.10)72.北京市学前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寄宿制幼儿园(班)管理的通知京教学前办[1998]002号(1998.3.16)73.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核发学前教育机构办学许可证的通知京教学前[1999]002号(1999.9.1)7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获得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的学前教育机构名单的通知京教学前[2000]002号(2000.3.10)75.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换发托幼园所级、类证书的通知京教学前办[2000]001号(2000.4.10)76.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托幼园所取暖期内继续加收保育费的通知京教财办[2000]019号(2000.11.20)77.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市教委直属单位仪器设备处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教备[1997]00l号(1997.1.6)78.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学生竞赛活动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京教艺[1999]007号(1999.4.9)79.北京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教育局直属单位校办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教劳字[1994]4号(1994.8.29)80.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高校定点实习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教产[1996]015号(1996.5.31)81.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学勤工俭学“九五”发展计划的通知京教产[1996]008号(1996.4.5)82.北京市教育局北京市科技干部局关于颁发《北京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京教师字[1989]第13号(1989.7.28)83.北京市教育局关于试行《北京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用稿)的通知京教师字[1989]第16号(1989.10.19)84.北京市人民政府文教办公室北京市教育局颁发《关于对北京市中小学校级干部加强培训的意见》的通知京教师字[1989]第17号(1989.11.25)85.北京市教育局关于试行《北京市中学教师继续教育结业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教师字[1990]第10号(1990.4.24)86.北京市教育局关于试行《北京市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结业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教师字[1990]第14号(1990.6.26)87.北京市教育局转发国家教委《关于颁发<全国中小学校长任职条件和岗位要求(试行)的通知>》的通知京教师字[1991]第11号(1991.7.22)88.北京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京教师字[1991]第18号(1991.11.12)89.北京市教育局关于对《北京市中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修订稿)部分内容重新修订的通知京教师字[1992]第6号(1992.5.7)90.北京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学领导干部1995至2000年培训规划的实施细则》的通知京教师字[1995]11号(1995.6.20)91.北京市高教局关于市属高校内部干部岗位划分的暂行规定京高教人字[1992]023号(1992.4.18)92.北京市高教局进一步加强北京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京高教办[1993]033号(1993.6)93.北京市教育局关于对本市中学专职电教教师进行岗位培训的通知京教电字[1993]第1号(1993.10.20)94.北京市教育局印发《北京市中小学教职工岗位聘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教法字[1991]第3号(1991.6.18)95.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北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京教师[1996]001号(1996.2.29)96.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实行中小学校长持证上岗制度的通知京教师[1996]010号(1996.7.16)97.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北京市成人中等学校和民办高校校长岗位培训工作的通知京教师[1996]022号(1996.11.7)98.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对违反师范毕业生服务期制度者追缴专业奖学金和培养费的通知京教策[1997]003号(1997.5.28)99.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贯彻教师资格认定过渡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教师[1997]012号(1997.4.17)100.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继续实行北京市中小学统一收费卡制度的通知京教财[1996]035号(1996.7.23)101.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1996年北京市属普通高校收取学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教财[1996]039号(1996.9.3)102.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艺术类专业调整学费标准函的通知京教财[1997]009号(1997.6.17)103.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学校学籍学历管理工作中改换姓名有关规定的通知京教学[1999]051号(1999.7.14)104.北京市高教局关于试行《北京地区高等学校所属夜大、函授学员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京高教学字[1987]第028号(1987.5.10)105.北京市高教局关于下放高校本、专科学生互转审批权限的通知京高教学字[1992]043号(1992.11.16)106.北京市高教局关于实施《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京高教学[1994]022号(1994.3.12)107.北京市高教局关于北京高校毕业生分配就业工作中实行经济导向措施的试行办法京高教学[1994]014号(1994.2.22)108.北京市成人教育局关于颁发《北京市成人高等院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85)成教字第049号(1985.4.22)109.北京市成人教育局关于颁发北京市成人高等院校肄业证书的通知(86)成教字第045号(1986.4,4)110.北京市成人教育局关于《北京市成人高等院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中休学等问题的试行补充规定(88)成教字第039号(1988.10.11)111.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属高等学校开展勤工助学工作的意见北京市高教局京高教学字[1994]031号(1994.4.15)112.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北京市与中央部委共管学校特困生补助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京教学[1999]020号(1999.4.23)113.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设立北京普通高校优秀学生(世纪精英)奖学金的通知京教学[1999]076号(1999.9.14)11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禁止擅自在学校内开展涉外活动的通知京教外[1997]005号(1997.1.26)115.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属高等学校外国文教专家经费补助办法的通知京教外[1997]053号(1997.12.19)116.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属教育系统人员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教外[1997]050号(1997.12.4)117.北京市高教局关于国内自费生身份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高教外字[1990]118号(1990.6.25)118.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系统信访工作几点意见的通知京教办发[1996]006号(1996.4.17)119.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重申信访结案有关规定通知京教办发[1997]007号(1997.3.3)120.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教育系统信息工作等级评定办法的通知京教办发[1996]036号(1996.10.11)121.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登记工作意见》的通知京教党[1997]001号(1997.2.16)122.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京教策[1996]014号(1996.12.9)123.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中小学代收性收费管理的通知京教监办[1999]002号(1999.1.25)12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实行有关专任教师持普通话等级证书上岗制度的通知北京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京教语[1997]001号(1997.9.9)125.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调整社会力量办学发展督导费标准的函的通知京教成[1996]020号(1996.5.27)126.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北京市社会力量办学发展督导费减免的有关规定京教成[1996]021号(1996.5.27)——结束——。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申报中等职业教育课程改革国家规划新教材选题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申报中等职业教育课程改革国家规划新教材选题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申报中等职业教育课程改革国家规划新教材选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09.01.13•【文号】教职成厅函[2009]2号•【施行日期】2009.01.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申报中等职业教育课程改革国家规划新教材选题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0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出版单位: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的若干意见》(教职成〔2008〕8号,以下简称《意见》)关于“加强中等职业教育教材建设,保证教学资源基本质量”,“德育课、文化基础课等必修课教材统一由国家规划并组织编写”的要求,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发中等职业教育课程改革国家规划新教材。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单位申报单位原则上以现中等职业教育教材出版基地单位为主。

二、选题范围2009年首批选题范围为中等职业学校德育课、文化基础课和部分大类专业基础课程的教材选题目录中所列的选题(见附件1、2)。

三、申报办法中等职业教育课程改革国家规划新教材的立项组织管理工作由我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负责。

申报单位填写《中等职业教育课程改革国家规划新教材立项申请表》(见附件3)一式三份,并提供论证报告、编写提纲、部分章节的样稿和申请出版教材的工作方案(包括编写队伍、编辑力量、经费保障、出版、发行、服务及培训等内容),报我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教学与教材处。

四、申报时间申报截止时间为2009年2月16日(以寄出的邮戳为准)。

过期不再受理。

五、审批立项我部将对受理申报的教材选题,进行审查和分类,择优提交给有关专家进行评审。

重点评审:1.是否根据中等职业教育培养目标要求,按照教育部新发布的相关教学大纲进行编写;是否反映当代科学技术、文化的新成就,适应我国国情,遵循中等职业教育教学规律,体现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方向,符合学生身心和学习特点,职业教育特色鲜明。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市教委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市教委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市教委规范性文件清理结
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3.12.06
•【字号】
•【施行日期】2013.12.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市教委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

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函[2013]46号)要求,市政府法制办关于清理工作的具体部署,我委已完成市教委2012年12月31日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清理结果如下:清理文件数359项,保留282项(包含拟修改的5项),废止77项。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2013年12月6日附件1:
(带*的文件是指拟修改的文件目录)附件2:。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2014年职高综合高中班改革试点学校和专业的通知-京教职成[2014]4号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2014年职高综合高中班改革试点学校和专业的通知-京教职成[2014]4号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2014年职高综合高中班改革试点学校和专业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2014年职高综合高中班改革试点学校和专业的通知(京教职成〔2014〕4号)各区县教委,各有关职业高中学校,各有关单位:为加强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融通与协调发展,构建人才培养立交桥,市教委决定于2014年在职业高中开展综合高中班改革试点工作。

在区县教委项目申报的基础上,综合学校办学能力、师资情况和专业建设水平,经研究,现将2014年职高综合高中班改革试点学校和专业予以公布,并就下一步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做好试点计划和招生工作原则上每所学校试点1至2个专业,每个专业安排1个教学班,学校试点计划人数控制在80人以内。

区县教委要加强统筹协调,指导参加试点的职业高中学校深入调研,结合区县实际生源情况,合理确定试验班的招生计划和规模。

试点学校要好招生准备工作,将试点专业列入2014年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和招生简章,及时向区招办报计划,并严格按计划进行招生。

二、研究制定试点方案和教学计划试点学校要按照市教委《关于在职业高中开展综合高中班试点的通知》(京教职成〔2014〕1号)要求,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与区域内普通高中学校结对子,加强在课程标准、教学过程、教研进修、师资培训等方面的沟通协作,深入调研,制定试点方案和教学计划。

试点学校要在4月7日(星期一)前提交试点方案和教学计划。

市教委将组织专家评审论证,试点学校要按照专家意见修改完善,并于5月16日(星期五)前将修改后的试点方案和教学计划盖章后向市教委提交一式2份备案。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成立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制订工作领导小组和专家组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成立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制订工作领导小组和专家组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成立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制订工作领导小组和专家组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各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有关部门和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进一步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加强专业教学领域的基础建设,促进职业教育专业教学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决定成立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制订工作领导小组和专家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人员组成领导小组由我部领导及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职业技术教育中心研究所等单位有关同志组成(见附件1),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育部职业技术教育中心研究所。

专家组由全国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指导委员会、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行业、企业、工程院、科学院、教研机构、高等学校以及出版机构等单位专家组成(见附件2)。

二、工作职责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专业教学标准制订工作的整体规划、组织协调和质量监控等。

专家组主要负责确定制订标准的原则、规范、框架;指导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分批开展专业教学标准的制订工作等;参与研究并解决制订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负责专业教学标准的审定、汇总以及整理等组织工作。

三、工作原则1.统筹规划部署。

制订工作在领导小组领导下,由专家组牵头组织实施。

充分依靠各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教研机构和职业院校,统筹规划专业教学标准制订工作,同步推进教材建设。

2.推进协调发展。

做好顶层设计,围绕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接续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系统设计、统筹规划课程设置和教材建设,推进专业课程体系和教材的有机衔接。

3.突出重点领域。

专业教学标准的制订要适应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的需要,服务于现代产业体系建设。

要注意学习和借鉴国内、国外的先进经验,重点关注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等对技能型人才的需求。

4.强化行业指导。

充分发挥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作用,鼓励支持行业企业全面参与教学改革、专业建设的各个环节。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2022年“3+2”中高职衔接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2022年“3+2”中高职衔接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2022年“3+2”中高职衔接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1.10•【字号】京教函〔2021〕639号•【施行日期】2021.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2022年“3+2”中高职衔接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各区教委,各职业院校:为贯彻落实《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2020—2023年)》《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依据北京市《关于深化职业教育改革的若干意见》精神,构建高质量职业教育体系,紧密契合首都“四个中心”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对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的需求,突出中高等职业院校办学特色和集成优势,强化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系统培养,提升职业教育服务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的适应性和贡献力,2022年市教委将继续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深入推进“3+2”中高职衔接办学项目,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坚持“整体设计、系统培养、需求导向、突出特色”的原则,发挥中高等职业院校整体优势,在文化基础、技能训练和综合素质培养上整体设计、分工合作、联合申报。

(一)系统设计。

突出构建高质量职业教育体系的内涵,充分研究各学段的内在联系,重构课程体系,重订教学计划,重组教学模块,制定一体化人才培养方案,实现衔接创新。

(二)凝练特色。

深入开展校企合作,强化职业教育特色,开拓新业态、新技术和特色产业人才培养,打造具有首都特色的中高职衔接品牌专业。

(三)服务需求。

符合首都城市功能定位和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需求,与支撑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产业需求契合,服务高精尖经济结构、首都城市运行和高品质民生相关专业。

二、遴选标准(一)产业和人才市场需求调研充分。

围绕首都城市功能定位和产业结构的调整需求,面向行业、企业、区域及相关院校开展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调研对象代表性强,职业能力需求分析充分、数据详实,调研结论与一体化人才培养方案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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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中等职业学校教学改革立项工作
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业与职工教育
【发文字号】京教职成[2014]3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02.24
【实施日期】2014.02.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中等职业学校教学改革立项工作的通知
(京教职成〔2014〕3号)
各区县教委,各中等职业学校:
为贯彻国家和北京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精神,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的需求以及广大人民群众接受优质职业教育的愿望,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进一步提高职业教育教学质量,促进职业教育内涵特色发展,增强首都职业教育的发展活力和服务能力,经研究,决定实施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项目,开展中等职业学校教学改革立项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一)全面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提升教育教学质量。

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
能人才成长规律,坚持以人为本,以服务为宗旨、以提高质量为重点,关注学生职业生涯持续发展的实际需要,提高职业教育办学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

(二)推动学校教科研与教学改革实践结合,提高职业教育教科研水平。

以教学改革项目为抓手,历练专业教学团队,锻造高水平的科研创新团队,为持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提供坚实人才基础。

(三)重点推动职业学校办出特色、创出经验,促进政校企行深度交流、相互借鉴、协同创新、共同提高。

注重更新发展理念、转变发展方式、创新体制机制,努力提升职业教育吸引力。

二、主要思路和内容
通过中等职业学校教学改革立项形式,充分发挥中等职业学校和教师教学改革的主体作用,以专业为主线,在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加强课程开发、完善课程体系、优化课程设计、改革教学模式及评价方式、强化实践教学、推进信息化教学、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加强教育教学管理、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等方面,进一步深化本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学改革,全面提高首都中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整体提升首都职业教育的发展能力和贡献水平,更好地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对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人才的迫切需要。

(一)深化校企合作、产教结合,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

与行业企业开展深度合作,推行行业、企业和学校多方参与的人才培养机制,探索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的有效途径。

(二)深化课程改革。

树立多元智能的人才观、工作过程的课程观和行动导向的教学观,按照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系统设计课程结构,编制课程大纲和教材,构建以就业为导向、以能力为本位、以学生为主体,具有真正职业特色的课程体系。

(三)强化实践教学,提高学生职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按照相应职业岗位(群)的能
力要求和职业标准,切实加强实习、实训等实践性课程和教学环节,制定实训实习大纲、考核标准、编写实训教材、设计实习实训手册、加强顶岗实习管理等,完善实践教学的基本标准和建设规范,构建适合职业人才培养的实践教学体系。

(四)探索教学模式、评价模式改革。

学习借鉴职业教育先进教学理念和方法,积极探索有利于全面提高学生素质和综合职业能力的教学模式改革。

变革以知识传授为主的教学方法,探索在实际工作情境中不断关注学生能力培养的教学方法,倡导学生主动参与、乐于探究、勤于动手的精神,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通过“做中学,学中做”,培养学生的专业能力、方法能力、社会能力,从而有效提升学生的就业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探索评价模式改革,建立具有职业教育特点、以就业为导向、评价主体多元、评价方式多样的人才培养与评价标准和制度,建立有利于培养学生全面素质和综合职业能力的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充分发挥评价促进学生发展、引导和改进教师教学实践的功能。

(五)增强现代教育技术的应用,推进信息化教学。

推动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创新,提高教师教育技术应用能力和信息化教学水平,促进信息技术在教育教学中的广泛应用,开发一批虚拟仿真实训中心、网络课程、课程资源平台等数字化教学资源,提高教育技术手段集成水平和和信息化教学应用程度。

(六)改进德育工作,提高学生综合素养。

切实加强对德育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探索新形势下做好职业学校学生思想道德教育的新途径和新方法,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到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全过程。

根据职业教育特点、德育总体目标和学生成长规律,突出育人特色。

围绕职业生涯规划,实施职业成长目标为导向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

(七)完善教学管理,加强质量监控,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进一步适应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需要,深化教学管理、强化制度创新,推动教学管理制度改革;建立健全教学质
量监控体系,实现监控内容标准化、质量测评科学化、监控手段信息化,探索建立毕业生跟踪反馈机制、用人单位评价反馈机制、第三方评价机制等,有效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

三、立项程序
教学改革项目分三年实施,从2015年到2017年,计划每年选择20个左右项目。

每个项目周期为1年,采取学校自愿申报,专家书面评审,市教委批复立项,分年度予以经费支持的方式进行。

(一)学校申报立项
1.申报时间。

每年5月31日前申报下一年项目,2015年项目于2014年5月30日前申报。

2.申报材料。

提交《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学改革项目立项申报表》(详见附件1)并附立项报告(内容详见附件2)。

3.申报数量。

每所学校每年一般限报1个项目。

国家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项目学校暂缓申报(通过验收后方可申报)。

4.申报方式。

学校申报教学改革立项需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

中专学校可直接申报,区县所属职业高中通过区县教委申报。

(二)市教委批复立项
市教委组织专家组对学校立项申报材料开展书面评审,市教委批复立项。

(三)学校申报经费
批复立项的项目,列入下一年经费预算。

学校可按50万元的经费额度,编制财政项目申报文本,参加财政评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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