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劫抢成构不告被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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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法考必备考点:抢劫罪

2019法考必备考点:抢劫罪

【导语】锲⽽舍之,朽⽊不折;锲⽽不舍,⾦⽯可镂。

备考也需要这样持之以恒的精神。

为您提供了“2019法考必备考点:抢劫罪”,欢迎阅读参考!更多相关讯息请关注! ⼀、抢劫罪 ⾏为模式:实施暴⼒胁迫等强制⼿段→压制对⽅反抗→对⽅因为⽆法反抗⽽放弃财物→⾏为⼈取得财物。

侵犯法益是他⼈的财产权和⼈⾝权利。

(⼀)不法与责任要素 1.⼿段⾏为:暴⼒、胁迫或其他强制⽅法。

标准:达到⾜以压制对⽅反抗,但不要求事实上压制,需要具体综合判断。

暴⼒:最狭义。

⾏使有形⼒,包括殴打、捆绑、伤害、禁闭等,还包括故意杀害被害⼈的情形。

⾏为对⼈实施,没有对物暴⼒,包括财物的直接持有者、保管者、有权处分财产的⼈、其他妨碍⾏为⼈劫取财物的⼈。

程度:⾜以抑制对⽅的反抗(⾜以造成轻伤),但不要求具有危害⼈⾝安全的性质。

抢劫暴⼒与强 *暴⼒明显不同。

胁迫:最狭义。

⽅式不限定,语⾔、动作、⼿势等。

胁迫内容:通说要求以当场对⼈使⽤暴⼒相威胁,并达到⾜以抑制对⽅反抗的程度。

若以将来实施暴⼒相威胁,以及当场⽴即实现毁损名誉、毁坏财物等⾮暴⼒内容进⾏威胁的,原则上不成⽴抢劫罪,可成⽴敲诈勒索罪。

即胁迫的内容不能马上兑现,如果是马上⾮暴⼒、⽇后暴⼒、⽇后⾮暴⼒,都只能成⽴敲诈勒索罪,⽽⾮抢劫罪。

胁迫者是否具有真正当场加害的能⼒和加害意思不影响胁迫的成⽴,只要胁迫内容使被害⼈以为⾏为⼈会实现胁迫内容即可。

其他⽅法:暴⼒、胁迫以外的⾜以压制对⽅反抗的⾏为。

没有实施⾜以压制对⽅反抗的⾏为,绝不成⽴抢劫罪。

单纯利⽤被害⼈不能反抗的状态取⾛财物,仅成⽴盗窃罪。

药物、酒精使⼈暂时丧失⾃由意志,然后劫⾛财物成⽴抢劫罪。

【注意】被害⼈⾃⼰陷于昏醉状态,⾏为⼈单纯利⽤被害⼈这种状态取⾛财物,仅成⽴盗窃罪。

将具有反抗能⼒和意识的⼈,反锁在房间,将其他房间⾥⾯财物拿⾛的也是抢劫罪。

2.⽬的⾏为:抢劫公私财物。

强⾏劫取财物,是指违反对⽅的意志将财物转移给⾃⼰或者第三者占有。

陈某某抢劫再审抗诉案

陈某某抢劫再审抗诉案

陈某某抢劫再审抗诉案文章属性•【案由】抢劫罪•【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再审•【裁判时间】2024.01.17正文陈某某抢劫再审抗诉案【基本案情】被告人陈某某,男,1977年7月出生,无业。

1997年4月10日晚,被告人陈某某、孟某(另案处理)驾乘摩托车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被害人宫某家盗窃。

二人从宫某家东墙翻墙入院,陈某某拨开北房西屋的窗户,二人爬进室内在北房东卧室翻找财物时,发现在床上睡觉的宫某醒来,孟某跑开,陈某某恐罪行败露,持凶器多次击打宫的头面部致其死亡,又扼压在床上的被害人张某的颈部致其窒息死亡。

二人携带劫取的录像机等赃物出院后,将大门锁上,驾乘摩托车逃离。

经鉴定,宫某系被他人用斧头类钝性物体多次打击右侧头面部造成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及硬膜下出血致脑功能障碍而死亡;张某系被他人扼压颈部窒息死亡。

2015年6月11日,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陈某某涉嫌抢劫罪、孟某涉嫌窝赃罪提起公诉。

同年11月27日,衡水市人民检察院变更起诉决定书,以陈某某、孟某涉嫌抢劫罪向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变更起诉。

2016年3月2日,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被告人孟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16年3月11日,衡水市人民检察院以一审判决对孟某的定罪错误,量刑明显不当为由提出抗诉。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

同年12月29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部分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

2018年4月26日,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经开庭审理,以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被告人孟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判决后,被告人陈某某、孟某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

2018年11月22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作出判决:陈某某无罪,孟某无罪。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2019年9月26日,河北省人民检察院经召开检委会审议陈某某、孟某故意杀人案,认为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割裂了个别证据与整体案件事实和证据之间的有机联系,纠缠案件细节,放弃了必要的逻辑推理方法,陈某某的指纹,陈某某、孟某的供述以及其他证人证言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条,证明了二人的犯罪事实。

2024成都市新津区辅警考试真题及答案

2024成都市新津区辅警考试真题及答案

2024成都市新津区辅警考试真题及答案(满分100分时间120分钟)姓名:________________ 准考证号:_______________一、单选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答错、不答或多答均不得分)1.孙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

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孙某检举揭发他人实施的一起恶性抢劫杀人案件,从而使案件得以侦破,对孙某2年期满以后,可以减刑为()。

A.25年有期徒刑B.15年以上25年以下有期徒刑C.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D.20年有期徒刑【答案】:A2.《刑法》规定的有期徒刑期限一般是()。

A.1年以上15年以下B.1个月以上20年以下C.20年以下D.6个月以上15年以下【答案】:D3.人民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戴人民警察标志,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还要做到什么()A.携带通讯设备B.随身携带身份证C.佩戴单警装备D.持有人民警察证件【答案】:D4.辅警应当自觉()“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总要求,听从指挥、服从管理、接受监督,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

A.推行B.践行—1 —C.按照D.奉行【答案】:B5.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B.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没有本人陈述,但有被侵害人指认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C.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证据确实充分,但没有本人陈述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D.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没有本人陈述,其他证据基本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答案】:A6.甲对乙一直怀恨在心,甲在互联网上将乙的手机号留作联系电话,并注明提供“特殊服务”。

乙连续收到骚扰电话和短信,苦不堪言。

甲的行为构成()。

A.侮辱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B.发送信息干扰正常生活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C.侵犯隐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D.诽谤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答案】:C7.张某拒绝接受口头传唤,被民警强制传唤到公安派出所后,一直谩骂民警,公安派出所民警无法工作。

法律的难判案例(3篇)

法律的难判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某市,发生了一起性质恶劣的刑事案件。

被告人李某,男,35岁,无业。

案发当晚,李某因与他人发生纠纷,持刀将对方刺伤,致其重伤。

在逃亡过程中,李某再次作案,将一名妇女抢走,并实施强奸。

案发后,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这起案件涉及故意伤害、抢劫、强奸等多个罪名,案情复杂,社会影响恶劣。

在审理过程中,法官面临诸多难题,难以作出公正的判决。

二、案件争议点1.故意伤害罪的量刑问题在故意伤害罪中,法官需要根据受害人的伤情、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等因素来确定刑罚。

本案中,受害人的伤情属于重伤,但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存在自首情节。

对此,部分人认为,自首可以减轻刑罚,但考虑到受害人的伤情严重,被告人的行为性质恶劣,应当依法严惩。

2.抢劫罪的认定问题在抢劫罪中,法官需要判断被告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本案中,被告人抢劫妇女,并实施强奸,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抢劫罪。

但在认定抢劫罪的过程中,法官面临一个问题:被告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妇女财物的目的?如果认为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则可以认定抢劫罪;如果认为被告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则可能构成强奸罪。

3.强奸罪的量刑问题在强奸罪中,法官需要根据受害人的年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等因素来确定刑罚。

本案中,受害人为成年女性,但考虑到被告人在作案过程中存在暴力、胁迫等手段,其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

然而,在量刑时,法官面临一个问题: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情节恶劣,是否应当加重处罚?4.自首情节的认定问题在自首情节的认定中,法官需要判断被告人的自首是否真诚、是否具有悔罪表现。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但部分人认为,被告人的自首动机不纯,存在逃避法律制裁的嫌疑。

三、法院判决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充分考虑了上述争议点,并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作出了如下判决:1.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办理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指引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办理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指引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办理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指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24.01.08•【字号】•【施行日期】2024.01.08•【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反不正当竞争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办理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指引为加强商业秘密刑事司法保护,统一办案标准,规范办案程序,提高办案水平,形成工作合力,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就办理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相关问题形成本指引。

一、办理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总体要求一是坚持严格公正司法。

坚持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坚持以审判为中心,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准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做到依法定罪量刑、宽严有据、罚当其罪。

二是坚持保护激励创新。

充分发挥保护商业秘密激励创新的知识产权制度功能,进一步提升商业秘密刑事保护效能。

重点打击侵犯创新程度高、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突破和推动作用、涉关键领域核心技术商业秘密的犯罪行为,激励高质量创新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严厉打击情节恶劣的犯罪行为,努力维护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三是坚持实体程序并重。

充分考虑商业秘密无形性,犯罪行为隐蔽性,损失数额或违法所得难以确定等特点,依法妥善处理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保证判决结果公正、程序正当,切实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推动民事侵权诉讼程序与刑事司法程序的协调,避免处理结果冲突。

减轻权利人维权成本、举证负担,依法保障权利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实体与程序权益。

二、关于“商业秘密”的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依法认定权利人主张的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

(一)商业秘密的内涵及类型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抢劫罪的概念抢劫罪与抢夺罪的主要区别

抢劫罪的概念抢劫罪与抢夺罪的主要区别

抢劫罪的概念抢劫罪与抢夺罪的主要区别一、概念抢劫罪(刑法第263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属复杂客体。

抢劫罪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个人所有的各种财物和他人的人身。

但是,对于抢劫犯来说,他最根本的目的是要抢劫财物,侵犯人身权利,只是其使用的一种手段。

正因为如比,本法把抢劫罪规定在侵犯财产罪这一章。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立即抢走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的行为。

这种当场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的犯罪手段,是抢劫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它区别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最显著特点。

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暴力必须在取得他人财物的当场实施。

虽然使用了暴力但未当场获取财物或者是在劫取财物之后又出于其他动机伤害被害人的,则都不属于抢劫中的暴力,构成犯罪的应以他罪论处。

当然,先前劫取财物的行为如构成本罪,则应以他罪与本罪实行并罚。

如果针对的是被害人的财物,即使在行为实施过程中造成了人身伤害,亦不能以本罪论处。

如直接夺取他人手中的钱包,直接抢夺被害人耳朵上的耳环等,就因暴力直接指向财物而构成抢夺罪,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则应作为抢夺罪的一个特别严重,情节加以考虑。

用暴力的目的就在于排除被害人的反抗,致使被害人不敢反抗或不能反抗,从而劫取其财物。

至于暴力程度,只要能对他人身体起到强制、打击作用即可,并不要求其危及他人的身体健康甚或生命安全。

将人伤害、重伤甚或杀死,固然是暴力,一般的拳打脚踢、捆绑禁闭、扭抱推拽等因其对他人人身有强制、打击作用,亦可成为本罪的暴力。

暴力的轻重程度仅是本罪的量刑情节,对本罪构成并无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法发[2010]36号)

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法发[2010]36号)

最⾼⼈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法发[2010]36号)最⾼⼈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法发[2010]36号)为进⼀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均衡,维护司法公正,根据刑法和刑事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量刑的指导原则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所犯罪⾏的轻重,⼜要考虑被告⼈应负刑事责任的⼤⼩,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

4、量刑要客观、全⾯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地区同⼀时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量刑的基本⽅法1、量刑步骤(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3)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2、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法(1)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例直接对基准刑进⾏调节。

(2)具有多种量刑情节的,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例,采⽤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法确定全部量刑情节的调节⽐例,再对基准刑进⾏调节。

(3)对于具有刑法总则规定的未成年⼈犯罪、限制⾏为能⼒的精神病⼈犯罪、⼜聋⼜哑的⼈或者盲⼈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先⽤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调节,在此基础上,再⽤其他量刑情节进⾏调节。

(4)被告⼈犯数罪,同时具有适⽤各个罪的⽴功、累犯等量刑情节的,先⽤各个量刑情节调节个罪的基准刑,确定个罪所应判处的刑罚,再依法实⾏数罪并罚,决定执⾏的刑罚。

抢劫罪

抢劫罪

04
加重犯罪构成
入户抢劫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多次抢劫或抢劫数额巨大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 冒充军警抢劫 持枪抢劫 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
1.入户抢劫
(1)“户”的范围
功能特征:供他人家庭生活 场所特征:与外界相对隔离
(2)“入户”目的的非法性: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
不属于“入户抢劫。”
(3)暴力或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
属于
封闭的院落 牧民的帐篷 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 为生活租用的房屋
不属于(一般情况下) 集体宿舍 旅店宾馆
临时搭建的工棚
【黄卫松抢劫案】 2012年7月25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黄卫松来到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山亭 街路上,见被害人龚某向其招嫖,遂起意抢劫,黄卫松随龚某来到山亭街羊头 塘里35号二楼,在龚的出租房内与龚发生性关系后,持事先准备的弹簧刀威胁 龚,劫得龚价值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091元的黄金戒指两枚和现金300余元。 在逃离现场过程中,黄卫松遭到龚某、方象初、陈意林等人抓捕时,持刀朝对 方乱挥乱刺,致龚某、方象初、陈意林身体多处受伤,后被群众抓获。现赃物 赃款已追回返还龚某。
【构成要件】 2.主体:一般主体。 《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抢劫罪的, 应当负刑事责任。” 3.主观方面:直接故意,且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
4.客观方面: 方法行为:暴力方法当场夺取财物或使他人当场交付财物的行为
行为结构:实法施行方为
定罪处罚。构成故意伤害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第234条等规 定处罚。
抢劫赌资、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的,以抢劫罪定罪,但行为人仅以 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 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

最新抢夺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

最新抢夺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

遇到刑法罪名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最新抢夺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一、概念抢夺罪(刑法第267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在此点上本罪与抢劫罪不同;本罪只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不危害人身安全,属单一客体。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一般的财物,如金钱、物品等,不包括枪支、弹药、公文、证件、印章等特殊物品,否则不构成本罪。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乘人不备,出其不意,公然对财物行使有形力,使他人不及抗拒,而取得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

抢夺行为必须公然进行,但不是指必须在不特定人或多数人面前实施抢夺行为,而是指公开夺取财物,或者说在被害人当场可以得知财物被抢的情况下实施抢夺行为。

抢夺行为是直接夺取财物的动机,即直接对财物实施暴力而不直接对人的身体行使暴力;实施抢夺行为的,被害人可以当场发觉但来不及抗拒,而不是被暴力制服不能抗拒,也不是受胁迫不敢抗拒。

这是抢夺罪与抢劫罪的关键区别。

即使行为人夺取财物的行为使被害人跌倒摔伤或者死亡,也不成立抢劫罪;对伤害与死亡结果另成立其他犯罪的,视情况从一重论处或者与抢夺罪实行并罚。

但是,如果行为人携带凶器抢夺的,则应以抢劫罪论处。

夺取的对象必须是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如果抢夺财物的数额不大,就不以犯罪论处;如果故意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则不成立抢夺罪,而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害公私财产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至于抢夺的动机可能是多种多样的。

如为了自己享有而抢夺,为了帮别人而抢夺,不管犯罪的动机如何,只要行为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就具备了抢夺罪的主观要件。

法律十大罪过案例(3篇)

法律十大罪过案例(3篇)

第1篇一、故意杀人案1. 案件背景某年某月某日,被告人李某因与邻居王某发生争执,怀恨在心,于某日凌晨潜入王某家中,持刀将其杀害。

被告人李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 案件分析本案中,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在本案中,李某因与王某发生争执,怀恨在心,故意潜入王某家中,持刀将其杀害,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3.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盗窃案1. 案件背景某年某月某日,被告人张某潜入邻居陈某家中,盗走价值人民币10万元的财物。

被告人张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 案件分析本案中,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在本案中,张某潜入陈某家中,盗走价值人民币10万元的财物,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3.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三、强奸案1. 案件背景某年某月某日,被告人刘某酒后强行与被害人李某发生性关系。

被告人刘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 案件分析本案中,被告人刘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在本案中,刘某酒后强行与李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3.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四、贩毒案1. 案件背景某年某月某日,被告人赵某通过非法渠道购得毒品海洛因,并将其贩卖给他人。

被告人赵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 案件分析本案中,被告人赵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

贩卖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贩卖的行为。

抢夺罪最新司法解释

抢夺罪最新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9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2次会议、2013年10月2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1月1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年1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2次会议、2013年10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2次会议通过)为依法惩治抢夺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第二条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二)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三)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四)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五)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六)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七)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八)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九)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十)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李某某抢劫、故意杀人案

李某某抢劫、故意杀人案

李某某抢劫、故意杀人案文章属性•【案由】抢劫罪,故意杀人罪•【案号】(2008)杭刑初字第238号•【审理法院】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一审•【裁判时间】2008.12.02裁判规则行为人是在犯罪的时间、地点等客观环境无法继续实施杀人行为的情况下才被迫无奈停止的,在主观上并没有自动放弃杀人的故意,而是在客观上已是白天,路上行人多,被害人有反抗能力,行为人担心路人报警罪行败露的情况下才被迫停止犯罪,缺少犯罪中止的自动性这一本质特征,属于犯罪未遂。

正文李某某抢劫、故意杀人案【案号】(2008)杭刑初字第238号【案情】2008年6月上旬,被告人李某某因急需用钱而预谋抢劫其认识的被害人潘荣秀(女,时年20岁)后杀人灭口。

李某某在县城租用闽FE0860小轿车,携带作案工具绳子、锄头等,于2008年6月19日20时许,以一同到龙岩玩为由将潘荣秀骗上车。

李某某驾车在杭永公路、上杭县城区至旧县乡角龙村公路行驶,伺机寻找抢劫地点。

20日凌晨,在上杭县庐丰畲族乡安乡大桥附近,李某某停车,用绳子将潘荣秀绑在座位上,抢走潘荣秀提包内的现金130余元及白色奥克斯859型手机一部(价值990元)、农业银行金穗卡一张,并逼迫潘荣秀说出金穗卡密码。

20日4时许,李某某用绳子猛勒潘荣秀的脖子致其昏迷,并用绳子将潘荣秀的手脚捆绑后扔到汽车后备箱。

李某某在回上杭县城途中发觉潘荣秀未死,遂打开后备箱,先后用石头砸潘荣秀的头部,用随身携带的小剪刀刺潘荣秀的喉部和手臂,致潘荣秀再次昏迷。

20日6时多,李某某恐潘荣秀未死,在上杭县临城镇城西村诚意食杂礼品经营部购买一把水果刀,并将车开到杭永公路绿蒙牛场旁的汽车训练场准备杀害潘荣秀。

苏醒后的潘荣秀挣脱绳索,乘李某某上厕所之机,打开汽车后备箱逃至公路上向过路行人曾庆攀呼救,曾庆攀用手机报警。

李某某见状即追赶潘荣秀,并用水果刀捅刺潘荣秀的腹部,因潘荣秀抵挡且衣服较厚致刀柄折断而未能得逞。

军队文职侵犯财产罪重点知识

军队文职侵犯财产罪重点知识

侵犯财产罪一、概述概念侵犯财产罪,是指故意非法占有、挪用、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

构成要件(1)本类犯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2)本类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各种法定的侵犯公私财产的行为。

(3)本类犯罪的主体,多为一般主体,少数为特殊主体,如挪用资金。

(4)本类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能构成。

二、重点罪名(一)抢劫罪1.概念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2.保护法益(1)复杂法益,既有财产权也有人身权,因此抢劫行为只要出现劫取财物或造成轻伤结果之一的,就可成立抢劫罪的既遂。

(2)保护的法益顺序首先是财产权,其次是人身权,本罪的性质由财产权法益决定。

3.成立条件行为结构:行为人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者不知反抗→被害人放弃财物→行为人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知反抗或者不敢反抗的状态取得财物(1)手段行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压制被害人的反抗①暴力方法:对被害人实施殴打、捆绑、伤害、禁闭等足以危及被害人身体健康或者生命安全的行为,足以压制对方反抗。

②胁迫方法:以当场立即使用暴力相威胁,足以抑制对方反抗。

③其他方法:指暴力、胁迫之外的其他足以压制对方反抗的行为。

例如,采用药物、酒精使被害人暂时丧失自由意志,然后劫走财物。

(2)目的行为:劫取财物,即违背被害人的意志将财物转移给自己或者第三人占有(3)行为对象既包括有形财产,也包括财产性利益(如有效的借据、欠条等借款凭证)。

(4)行为主体:14周岁以上的自然人。

(5)罪过形式:故意,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4.既遂与未遂的界限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于抢劫未遂。

5.抢劫罪的加重构成(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1)入户抢劫的;(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7)持枪抢劫的;(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05]8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05]8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05年7月16日法发[200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供参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抢劫、抢夺是多发性的侵犯财产犯罪。

1997年刑法修订后,为了更好地指导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了《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抢劫解释》)和《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抢夺解释》)。

但是,抢劫、抢夺犯罪案件的情况比较复杂,各地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仍然遇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

为准确、统一适用法律,现对审理抢劫、抢夺犯罪案件中较为突出的几个法律适用问题,提出意见如下:一、关于“入户抢劫”的认定根据《抢劫解释》第一条规定,认定“入户抢劫”时,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户”的范围。

“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

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

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

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

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

法律讲堂趁火打劫案例(3篇)

法律讲堂趁火打劫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火灾事故时有发生。

火灾不仅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巨大损失,也给社会秩序带来严重破坏。

在一些火灾事故中,个别不法分子趁火打劫,侵害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治安。

本篇法律讲堂将通过对一起趁火打劫案例的解析,为广大读者揭示趁火打劫的法律风险。

二、案例简介2019年5月,某市一居民小区发生一起火灾,导致一栋住宅楼被烧毁。

火灾发生后,小区居民张某等人在清理火灾现场时,发现一男子在火灾现场附近徘徊,形迹可疑。

经过调查,该男子系附近某宾馆员工,名叫李某。

据李某交代,火灾发生后,他看到现场一片狼藉,便心生贪念,打算趁火打劫。

在火灾现场,李某趁机将一居民家中被盗的金银首饰等财物带走。

三、案例分析1. 趁火打劫的法律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本案中,李某在火灾现场趁火打劫,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根据法律规定,李某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2. 趁火打劫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的刑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本案中,李某趁火打劫,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根据法律规定,李某可能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趁火打劫的防范措施(1)加强消防安全教育。

提高人民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法律援助杨某案例分析题(3篇)

法律援助杨某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杨某,男,25岁,某市某区居民。

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

由于杨某家庭经济困难,无法聘请律师为其辩护。

在得知杨某的情况后,某市法律援助中心决定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二、案件事实2021年6月,杨某与同村村民李某因土地纠纷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杨某持刀将李某刺伤。

李某经医院抢救后脱离生命危险,但身体受到严重伤害。

某区公安局以故意伤害罪对杨某进行刑事拘留。

在侦查阶段,杨某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并表示愿意赔偿李某的损失。

但李某及其家属对赔偿金额有异议,认为杨某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在审查起诉阶段,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杨某提起公诉。

三、法律援助律师介入某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张律师为杨某提供法律援助。

张律师在接受指派后,立即对案件进行了全面了解,并制定了详细的辩护策略。

四、辩护策略及过程1. 审查案件事实张律师首先审查了案件事实,发现杨某在争执过程中,确实持刀将李某刺伤。

但根据李某的伤情鉴定,杨某的行为并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而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罪。

2. 调查取证张律师对案件进行了深入调查,收集了以下证据:(1)杨某的供述,表示其持刀刺伤李某是出于自卫,并非故意伤害。

(2)李某的陈述,表示其与杨某发生争执后,杨某持刀刺伤自己,并非自卫。

(3)证人证言,证实了杨某在争执过程中,确实持刀刺伤李某。

(4)法医鉴定意见,证实杨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罪。

3. 提出辩护意见根据收集的证据,张律师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1)杨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应减轻处罚。

(2)杨某有悔罪表现,愿意赔偿李某的损失。

(3)李某的伤情鉴定结论有误,应重新鉴定。

4. 法庭辩论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张律师针对起诉书中的指控进行了有力的反驳,并提出了以下观点:(1)杨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但情节轻微,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2)杨某有悔罪表现,愿意赔偿李某的损失,可以减轻处罚。

(3)李某的伤情鉴定结论有误,应重新鉴定。

劳荣枝案件法律讲堂(3篇)

劳荣枝案件法律讲堂(3篇)

一、引言劳荣枝案件是我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重大刑事案件之一,涉及故意杀人、抢劫等多项罪名。

该案件不仅因其残忍的犯罪手段和恶劣的社会影响而引人关注,更因其背后复杂的法律问题而成为法律界讨论的焦点。

本讲堂将围绕劳荣枝案件,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旨在提高大家对法律的认识,尤其是对刑法相关知识的理解。

二、案件背景1. 劳荣枝简介劳荣枝,女,1974年出生于江西省,曾因涉嫌故意杀人、抢劫等罪名被捕。

1999年至2002年间,劳荣枝与男友法子英在江西、浙江、上海等地实施多起绑架、抢劫、故意杀人案件,共杀害7人,重伤1人,抢劫金额高达300余万元。

2. 案件经过1999年,劳荣枝与法子英相识,两人很快陷入热恋。

随后,两人共同策划了一系列犯罪活动。

2002年,劳荣枝被警方抓获,法子英随后也被抓获。

在审讯过程中,劳荣枝交代了与法子英共同犯罪的事实。

三、案件定性1. 故意杀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在本案中,劳荣枝与法子英共同实施了多起故意杀人案件,因此,两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

2. 抢劫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在本案中,劳荣枝与法子英共同实施了多起抢劫案件,因此,两人均构成抢劫罪。

3. 其他罪名除了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外,劳荣枝还涉嫌绑架罪、敲诈勒索罪等罪名。

四、案件审理2003年,劳荣枝案在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劳荣枝与法子英共同故意杀人、抢劫,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

一审法院判处劳荣枝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 二审2004年,劳荣枝案在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案件启示1. 法律尊严不容侵犯劳荣枝案件警示我们,法律尊严不容侵犯。

惩治坏人的法律判决案例(3篇)

惩治坏人的法律判决案例(3篇)

第1篇案号:(2023)XX刑初XX号一、基本案情被告人张某,男,25岁,汉族,XX省XX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

因涉嫌盗窃罪,于2023年3月8日被XX市公安局XX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逮捕。

本案经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XX市XX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于2023年2月15日,在XX市XX区XX路XX号某商场内,趁无人注意之际,将放置在收银台上的价值人民币5000元的手机一部盗走。

得手后,张某将手机变卖,所得人民币4000元用于个人消费。

案发后,张某于2023年2月18日被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三、判决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四、判决结果XX市XX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张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张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犯罪案件以及法律依据(3篇)

犯罪案件以及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22年5月,某市发生了一起盗窃案件。

被害人李某在自家店铺内发现店内财物被盗,价值约2万元。

经调查,犯罪嫌疑人赵某因生活所迫,盗窃了李某店铺内的财物。

案件发生后,警方迅速介入调查,最终将赵某抓获归案。

二、案件分析1. 犯罪行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2. 犯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赵某盗窃李某店铺内的财物价值约2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3.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赵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三、案件处理1. 侦查阶段:警方在侦查过程中,依法对赵某进行了讯问,并对其进行了刑事拘留。

2.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依法对赵某进行了审查起诉,认为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对赵某提起了公诉。

3. 审判阶段: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认为赵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对其进行了判决。

四、案件启示1. 提高防范意识:本案提醒我们,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要提高防范意识,加强安全防范措施,防止类似盗窃案件的发生。

2. 依法维权:一旦发生盗窃案件,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 强化法律意识:本案再次提醒我们,要树立法治观念,增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做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公民。

五、总结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盗窃案件,通过剖析案件,我们可以了解到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和法律依据。

在今后的工作和生活中,我们要加强法治观念,提高防范意识,共同维护社会治安稳定。

同时,公安机关要依法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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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被告不构成抢劫罪
中国法院网2007年3月14日刊登颜梅生同志的《逼迫债权人交出欠条并出具收据构成抢劫罪》一文,案情如下: 2006年5月18日,个体户李某因到批发商肖某处调货,而欠下肖某7000元货款。

由于此前双方并不熟悉,原不打算赊销的肖某考虑生意难做,加之李某一再表示可以随他的车一起到他家去取款,在李某出具欠条后,便答应了李某的要求。

路上,肖某提出自己回去时只能坐班车,而随车前往取款是为了方便李某,对他来说是多余的,要求李某另付给他回去的车费。

李某认为当初交易时,双方并没有谈及此事,肖某已经通过销售赚了钱,返程的车费自然应该由肖某自付,肖某现在突然提出,无疑是敲竹杠。

便暗地与司机商量不但不付车费,所欠货款也不给了,肖某人生地不熟的,出了事也不知道到哪儿找人。

当车行到无人之地,李某与司机故意找茬同肖某发生争执,而后对肖某施以暴力,强行将欠条抢回并撕毁,还逼迫肖某写下收到7000元货款的收条。

经法医鉴定,肖某伤情为轻微伤甲级。

该文认为,李某之举已构成抢劫罪。

笔者认为,李某与肖某之间的行为是民事纠纷,只须承担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理由如下:原文认为,抢劫罪所侵犯的对象包括具有财产权利的债权性证明文书,包括欠条。

刑法规定的抢劫罪所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产的合法所有权,即不仅仅是有形的实实在在的财物,也包括具有财产权利的债权性证明文书。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实际上是混淆了财产所有权与债权之间的关系。

从民法角度来看,所有权这一概念通常在三个层面上使用:1、财产所有权法律制度;2、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3、所有人对其所有物依法享有的权利。

作为一种民事权利,所有权是所有人享有的独占的支配权,属于对世权。

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所有权是由特定大所有人与不特定的义务人在特定的财产上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而债权则是权利人与特定的义务人之间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权利的指向明确而具体。

欠条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的载体,它证明借贷合同的存在,其意义在于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这种权利义务关系的存在,在纠纷产生后,它将起到证据的作用。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同关系在不存在书面合同的情况下,经两个无利害关系人的证明,依然是可以被证明的。

也就是说,债权债务关系如果客观存在,而欠条被毁,所导致的结果将是债权人在举证上的困难,并不必然导致债权的无法实现。

也就是说,毁灭欠条,并不必然导致他人财产权的丧失。

此外,从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我们也无法得出欠条可以作为抢劫罪的犯罪对象的结论。

目前对于抢劫罪的犯罪对象,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并没有做出包括财产性利益的规定。

涉及债权债务关系凭证的刑事司法解释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但即使是根据该解释来分析,我们也不能得出欠条可以成为抢劫罪的犯罪对象的结论。

在该解释中,有价支付凭证(如存折)被认为是盗窃罪的犯罪对象,但该解释并未将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扩大到一般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

而且,根据该解释第5条第2款第2项的规定,“不能即时兑现的记名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或者能即时兑现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被销毁、丢弃,而失主可以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实际损失的,票面数额不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但可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

”这里强调的是有价凭证所记载的财产性利益实现的可能性与造成的权利人的实际损失。

而欠条作为一种普通的债权债务关系凭证,它的被毁弃或者被强立,并不必然导致财产的积极增加或者消极减少。

李某用暴力逼迫肖某写下假收条,此收条只能证明双方之间曾发生过“给付”与“收取”钱款的事实,但不能证明“给”与“付”的行为必定在当事人之间存在债的关系的事实。

因为收条既可以是收取债权人钱款的证据,也可以是接受债权人赠与、委托转交、收到原债务人的还款及收回委托购物款等方面的证据。

因而,仅凭李某提供的肖某被迫所写的假收条而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不能确定双方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综上,笔者认为,李某通过对肖某施以暴力来销毁欠条和占有收条的行为并不构成抢劫罪,李某只须对殴打肖某致轻微伤甲级的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监督体系,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水土保持监督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证件,并佩带执法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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