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刑法人道主义原则及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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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道主义免责的案例

人道主义免责的案例

人道主义免责的案例
人道主义免责的案例有:
1. 许某救人被刺身亡案:2016年5月,杭州市的许某在途中看到一名女子被持刀男子追赶,他毫不犹豫地上前制止,并将女子带到了安全地带。

然而,在这个过程中,持刀男子突然刺向了许某,许某不幸身亡。

这个案例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很多人认为许某是一位见义勇为的好人,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和尊重。

2. 陈某救人被刑拘案:2012年12月,广西南宁的陈某看到一名女子被两
个男子强行拖拽,他毫不犹豫地上前制止,并将女子带到了安全地带。

然而,这个过程中,陈某误伤了其中一名男子,导致其受伤。

最终,陈某因为伤人被刑拘。

在这个案例中,陈某的行为也是出于正义感和人道主义精神,他是一位见义勇为的好人。

但是,他误伤了其中一名男子,这就涉及到了法律的问题。

3. 周某救人被判刑案:2005年,四川省成都市的周某看到一名正在被人殴
打的女子,他毫不犹豫地上前制止,并将女子带到了安全地带。

然而,在这个过程中,周某误伤了其中一名男子,导致其死亡。

最终,周某因为过度防卫被判刑。

以上案例仅供参考,建议查阅法律书籍或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全面准确的信息。

刑法七大基本原则

刑法七大基本原则

刑法七大基本原则刑法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的法律。

其基本原则是指在刑法实施过程中遵循的一些基本规范和原则,它们对于确保刑法的公正性、合理性和人道性具有重要作用。

以下是刑法的七大基本原则及其相关内容的参考:一、刑法确定罪刑法定原则。

刑法定罪,要有明确的规范依据。

法律必须明确规定何种行为构成犯罪,以及对不同犯罪行为应该给予何种刑罚。

同时,刑法必须明确罪刑和罚责之间的关系,确保刑罚的适用严格依法进行。

二、刑法平等原则。

刑法要保障公民法律地位的平等。

无论身份、地位及其他社会差异,刑法对于违法行为应具有同等的制裁和追究,确保刑法的公正性和平等性。

三、刑法人道化原则。

刑法的目的是人的社会化矛盾不可避免的法律化表现,所以刑罚的适用应尽可能地符合人性、人道和人文精神。

不仅要尊重罪犯的人权,也要关注刑罚执行对社会的影响,避免刑罚过于严苛或残酷。

四、刑法合理化原则。

刑法规定的罪刑必须合理,既要符合社会主义法治要求,也要符合人民意愿和公众利益。

刑法对于违法行为所作的规定应当科学合理,既不应过于宽松,也不应过于严厉。

五、刑法正义原则。

刑法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而制定的。

刑法要体现社会道德和公众利益,并对违法行为的危害和社会成本进行准确评估,以确保刑法的公正性和正义性。

六、刑法有罪推定原则。

刑法对于某些特定罪行采取有罪推定的方式,即将一定的行为定义为犯罪行为,无需事实证明就可认定当事人的有罪,以此减少司法程序的费时费力。

七、刑法法律效力原则。

法律的适用要遵循刑法法律效力原则,即法律只对违法行为从法律角度进行评价和制裁,而不能涉及和干预其他领域。

以上是刑法的七大基本原则的相关内容参考。

这些原则在刑法的制定、实施和刑罚执行中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保障了刑法的公正性、合理性和人道性,从而维护社会的秩序和公民的权益。

刑罚人道主义的规则

刑罚人道主义的规则

刑罚人道主‎义的规则摘要:刑罚作为最‎后一道对犯‎罪行为制裁‎,进而保障社‎会利益的措‎施,其存在的人‎道主义精神‎更应该得到‎社会的重视‎。

具体化为它‎的两个规则‎,保障了犯罪‎人作为人的‎基本需求。

在中国现有‎的法制体系‎里存在诸多‎的法治弊端‎,需要得到刑‎罚人道主义‎的改进。

关键词:人道主义刑罚人道性‎刑罚人道主‎义规则“一切科学对‎于人性总是‎或多或少的‎有些关系,任何学科不‎论似乎与人‎性离得多远‎,它们总是会‎通过这样或‎那样的途径‎回到人性。

”——休谟中国哲学主‎要从论理学‎的角度界定‎人性,往往存在善‎恶之分。

而西方哲学‎中,性之善恶虽‎然也与人性‎有关,但人性研究‎主要集中在‎理性与经验‎之争。

人是理性人‎与经验人的‎统一。

故而在人性‎分析的方法‎上应当坚持‎个体与整体‎的统一.本文即从人‎是理性人经‎验人的统一‎的角度分析‎。

以人性为基‎础,看待刑罚,必将为刑罚‎找到一个合‎理存在的理‎由,并且为它的‎存在寻求合‎适的外衣。

一、人道主义概‎述很早,人们就意识‎到人的价值‎问题,古昔腊普罗‎泰戈拉提出‎:“人是万物的‎尺度。

”中国古代荀‎子认为,“人有气、有生、有知且有义‎,故最为天下‎贵也。

”①什么是刑罚‎人道主义?刑罚人道主‎义,就是国家在‎惩罚犯罪的‎时候,要求是以一‎种人性的态‎度来对待罪‎犯,把犯罪人看‎做人,犯罪人本身‎就是人,这就是一个‎最简单的、最核心的含‎义。

通常的把人‎当人看,即使他犯了‎罪,甚至他在犯‎罪的时候可‎能是非常的‎可以说是穷‎凶极恶的,但是社会还‎要把他作为‎一个人来对‎待,所以他作为‎人的一些最‎基本的东西‎,国家是不能‎剥夺的,我们在剥夺‎他一些权益‎的时候,我们还要受‎到一些人道‎的原则和规‎则与制约和‎约束,这就是我们‎说的人道主‎义它的一个‎很重要的、很最基本的‎含义。

那么,人道主义到‎底说,其实人只要‎是开始认识‎到自己是人‎,认识到自己‎和动物的差‎异以后,人就开始有‎一种自己关‎心自己人类‎,来思考人类‎命运的一种‎情感和哲学‎的思考。

刑法的人道主义精神与法益保护的探讨

刑法的人道主义精神与法益保护的探讨

刑法的人道主义精神与法益保护的探讨刑法作为国家的法律制度之一,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起到一定程度上的惩罚和预防犯罪的作用。

然而,在刑法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人道主义精神以及法益保护是否得到充分考虑,一直是学者和法律从业者关注的重要问题。

人道主义精神是指以尊重和保护人的尊严、权利和自由为核心的法律原则。

在刑法中,人道主义精神要求对犯罪分子进行合理的惩罚,并尽量避免对其人格的伤害。

然而,由于刑法的本质是一种有组织的社会权力,必须通过惩罚来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这就决定了刑法无法完全偏重于人道主义的立场。

尽管如此,刑法中的人道主义精神仍然得到了一定的体现和保护。

在刑法的制定过程中,立法者应当充分考虑犯罪行为的社会背景、犯罪动机以及个体心理等因素,并对不同情况下的犯罪分子给予不同程度的惩罚。

同时,对于那些心智不健全或精神异常的犯罪者,刑法应当给予相应的特殊规定和保护,以确保其人权不被侵犯。

此外,法益保护也是刑法制定和执行过程中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

法益是指社会秩序和公民权益的总称。

刑法应当通过合理的惩罚和预防机制来保护这些法益,有效地抑制罪恶行为的发生和蔓延。

然而,应当注意的是,在追求法益保护的同时,必须充分尊重个体的权利和尊严,避免对其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在具体的刑罚执行中,法益保护的原则可以体现在审判阶段和刑罚执行阶段。

在审判阶段,各级法院应当公正执行正当的程序,切实保护被告人的权利和利益。

特别是对于弱势群体以及无辜被捕的情况,法院更应当审慎处理,以确保刑法的人道主义精神不受损害。

在刑罚执行阶段,应当尽量减少对罪犯的身体和精神伤害,为其提供改造和重返社会的机会。

在实践中,刑法的人道主义精神和法益保护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与平衡。

刑法的制定和实施需要在探索中不断修正和完善。

通过对刑法的人道主义精神和法益保护的探讨,我们可以更加深入地了解刑法的本质与目的,为构建更加公正和人性化的法律体系提供借鉴和参考。

第二讲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讲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讲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是在社会科学知识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为了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制定了一系列规定和原则。

一、法定性原则:也被称为法定罪与刑原则,即刑法对犯罪行为和刑罚的规定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这一原则体现了法律的确定性和保护人权的原则,确保了国家权力的合法性和限制性。

二、罪刑法定原则:即罪名和刑罚必须由法律予以规定,法律不能溯及既往,也不能追溯;法律不能由行政机关或其他机关随意确定罪名和刑罚。

这一原则旨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防止滥用刑事权力。

三、犯罪与刑罚相适应原则:也称刑法相对性原则,即刑罚的性质、幅度、期限应适应犯罪的性质、过错和危害程度。

这一原则是刑法中量刑的基本原则之一,保证了刑法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四、罪刑相适应原则:即犯罪与刑罚之间应该有一定的对应关系,罪行越严重,刑罚应该越重。

这一原则体现了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和刑罚的应有相应,保证了刑事制裁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五、最有利原则:也称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即在存在证据相反的情况下,应当对被告人作出利于其自由的判断。

这一原则确保了法律对被告人的保护,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六、法无可侵原则:即个人的自由、财产等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

刑法依法订明正当的犯罪行为和刑罚,对非法行为和侵害予以制裁,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七、罪责一体原则:也称罪责合一原则,即罪与责任是一体的,犯选择犯罪行为时,其行为性质和后果都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这一原则体现了刑法中的行为主义思想,强调犯罪行为的主观过错和法律的现实力量。

八、罪刑相济原则:即在对犯罪人员采取刑罚制裁的同时,也要提供一系列的刑事后果和教育改造措施,帮助犯罪人员改过自新,重塑正当社会角色。

这一原则体现了人道主义思想,推动刑罚制度的人性化发展。

九、法无假设原则:即在刑事审判中,法院不能根据猜测、怀疑、臆断等推定被告人的犯罪事实。

确凿的证据必须存在,被告人必须有罪的推论必须是以证据为依据的。

刑法责任与人道主义关怀

刑法责任与人道主义关怀

刑法责任与人道主义关怀在现代社会中,刑法作为一种具有强制力的法律规范,不仅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维护社会秩序,还应该兼顾人道主义的关怀。

刑法责任与人道主义关怀两者之间并不冲突,而是相互促进、共同构建社会正义的重要因素。

首先,刑法责任的存在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安全与公共秩序。

不同的刑法条款和刑罚形式可以对不同的违法行为进行惩罚,确保社会的正常运转。

然而,在执行刑法责任的过程中,人道主义的考量也是非常重要的。

其次,刑法责任需要在合法与正义的框架下进行。

刑法的目的并非简单地制裁犯罪分子,而是追求社会正义和罪犯的改造。

因此,在执行刑罚时,应该兼顾犯罪分子的人权和人道关怀。

这种人道主义的关怀体现在对罪犯的人格尊严的尊重和对其福利的保障上。

另外,刑法责任也需要考虑到犯罪背后的根源问题。

在很多情况下,犯罪行为并非单纯的道德败坏,而是由社会、经济和心理等多种因素所造成。

因此,刑法责任的执行不应仅仅停留在对犯罪行为的惩罚上,还应该注重解决社会问题,预防犯罪的发生。

此外,刑法责任与人道主义关怀的结合可以提高刑罚的刚性与弹性。

刑罚的刚性表现在对于严重犯罪的严厉惩罚,维护社会的公序良俗。

而刑罚的弹性则表现在对于特殊情况或特殊犯罪的考虑和矫正教育。

将人道主义关怀引入刑罚体系,可以更好地为刑事司法提供更加公正和人性化的解决方案。

最后,刑法责任与人道主义关怀的结合也可以促进刑事司法的改革与进步。

通过加强刑法责任的人本主义考量,不仅可以减少对罪犯的粗暴对待,还可以推动刑事司法制度的改进与完善。

在这个过程中,法律的公正性和人道关怀的平衡是至关重要的。

综上所述,刑法责任与人道主义关怀并不是相悖的概念,而是相互促进的两个方面。

在执行刑法责任的过程中,人道主义的考量是必需的,它帮助我们在维护正义的同时,保护罪犯的权益和尊严。

刑法责任与人道主义关怀的结合有助于建构一个更加公正和人性化的刑法制度,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刑罚人道主义的规则

刑罚人道主义的规则

刑罚人道主义的规则摘要:刑罚作为最后一道对犯罪行为制裁,进而保障社会利益的措施,其存在的人道主义精神更应该得到社会的重视。

具体化为它的两个规则,保障了犯罪人作为人的基本需求。

在中国现有的法制体系里存在诸多的法治弊端,需要得到刑罚人道主义的改进。

关键词:人道主义刑罚人道性刑罚人道主义规则“一切科学对于人性总是或多或少的有些关系,任何学科不论似乎与人性离得多远,它们总是会通过这样或那样的途径回到人性。

”——休谟中国哲学主要从论理学的角度界定人性,往往存在善恶之分。

而西方哲学中,性之善恶虽然也与人性有关,但人性研究主要集中在理性与经验之争。

人是理性人与经验人的统一。

故而在人性分析的方法上应当坚持个体与整体的统一.本文即从人是理性人经验人的统一的角度分析。

以人性为基础,看待刑罚,必将为刑罚找到一个合理存在的理由,并且为它的存在寻求合适的外衣。

一、人道主义概述很早,人们就意识到人的价值问题,古昔腊普罗泰戈拉提出:“人是万物的尺度。

”中国古代荀子认为,“人有气、有生、有知且有义,故最为天下贵也。

”①什么是刑罚人道主义?刑罚人道主义,就是国家在惩罚犯罪的时候,要求是以一种人性的态度来对待罪犯,把犯罪人看做人,犯罪人本身就是人,这就是一个最简单的、最核心的含义。

通常的把人当人看,即使他犯了罪,甚至他在犯罪的时候可能是非常的可以说是穷凶极恶的,但是社会还要把他作为一个人来对待,所以他作为人的一些最基本的东西,国家是不能剥夺的,我们在剥夺他一些权益的时候,我们还要受到一些人道的原则和规则与制约和约束,这就是我们说的人道主义它的一个很重要的、很最基本的含义。

那么,人道主义到底说,其实人只要是开始认识到自己是人,认识到自己和动物的差异以后,人就开始有一种自己关心自己人类,来思考人类命运的一种情感和哲学的思考。

那么,如果我们从人类有文字记载,或者从没有文字记载,有文明史以来我们看,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那就是人道主义是人类历史发展的一个必然。

车润海刑法总论总结

车润海刑法总论总结

车润海刑法总论总结【导语】刑法总论是法学教育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车润海教授在这一领域有着深入的研究和独特的见解。

本文将围绕车润海教授的刑法总论观点进行总结,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刑法总论的核心要义。

一、刑法总论的基本概念刑法总论主要研究刑法的性质、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等问题。

车润海教授认为,刑法是国家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而制定的法律规范,具有强制性和威慑性。

刑法总论对于理解和适用刑法具有指导意义。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车润海教授强调,刑法适用于所有公民,不分贵贱、亲疏,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罪刑法定原则:刑法规定犯罪和刑罚必须具有明确性和确定性,禁止类推解释和溯及既往。

3.罚当其罪原则:车润海教授指出,刑罚应当与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相适应,既不能过重,也不能过轻。

4.人道主义原则:刑法应当体现人道主义精神,尊重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基本人权。

三、犯罪论1.犯罪概念:车润海教授认为,犯罪是指违反刑法规定,危害社会秩序,侵犯公民权益,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2.犯罪构成:犯罪构成包括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四个要素。

3.犯罪形态:车润海教授将犯罪形态分为完成罪、未完成罪和犯罪中止。

四、刑罚论1.刑罚的种类:车润海教授将刑罚分为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刑和资格刑。

2.刑罚的适用:刑罚的适用应当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罚当其罪原则和人道主义原则。

3.刑罚的执行:车润海教授强调,刑罚的执行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确保刑罚的公正和严肃。

五、刑法总论的应用车润海教授认为,刑法总论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作用,可以为司法工作者提供理论指导。

在实际工作中,应当充分运用刑法总论的基本原理和知识,正确处理犯罪案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总之,车润海教授的刑法总论研究为我国刑法理论体系的发展和完善作出了贡献。

浅析刑罚人道主义的价值蕴涵

浅析刑罚人道主义的价值蕴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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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 2卷第 3期 20 年 6 月 06
商 丘 师 范 学 院 学 报
Vo . 2 No. 12 3
JU O R A FS A G r E C E SC I F E J LG
刑罚 笔者认 为 , 刑罚 的人道 主义 i 起 源于古希 腊和古 罗 马学 术思 想 , s m) 文艺 复兴 时期 得 以传 撑 , 人道主义 就会 黯然 失色 ,
播 。人道 主义是一种 以人为中心和 目的 , 于人性 、 关 人的价值 正是 罪犯 面对强大 的国家法 规范 面前对脆弱的人性 所倾注的 和尊严 、 人的现实生活和幸福 、 人的解放的学说 。刑 罚的人道 刑罚 的同情之 泪 , 人道 的刑罚使历 来残 酷的刑 罚有 了人 文色 凝聚了深刻 的价值蕴涵 , 主要表 现在 : 其 性立 足于人性 , 人性的基本要 求是人 类基 于 良知 而在其 行为 彩 , 中表现 出善 良与 仁爱 。刑 罚 的人道 性 建立 在宽 容 的基 础之 上。宽容不仅是个人 的一种 品格 , 更是 制度上 的特 性。法律
把犯罪人当人看待 , 保护其合法权利和人格尊 严 , 摒弃 残酷野 蛮 的刑罚制度 , 给犯罪人 以人道主义的待遇” 【 。其核心就是
2 刑法谦抑是刑罚人道主义 的应有之义 .
谦抑 原则 的出现是 有其 时代特 征 的, 近代 资产 阶级的刑
保障个人的基本权利 , 维护人的尊严和价值。贝卡利亚在《 论 法在人文主义思潮中涌现 出资产 阶级 的刑罚观 , 人道 主义刑 犯罪与刑罚》 一书中指出“ 对于犯罪 的强有力 的约 束力量不是 罚观认 为刑罚 的对象是 人 , 而不是行为 , 对人 首先要考虑 的是
刑罚 的残酷性而是刑罚 的必定性”3 P 一 , [(2 主张废 除和限制 人道主义原则 , 】4 既然人道主义反对酷刑和缓和刑 , 从这些人道

以人性、人道、人权角度看刑法——三人行,则刑法善

以人性、人道、人权角度看刑法——三人行,则刑法善

Legal S ys t em A n d So c i e t yf叁整!圭垒垒三竺!!堡!望堕盛■簟翟罄盔_从天性、又迢、又组甬痿看刑法——三“人,’行,则刑法善马春平摘要近代刑法学理论背后,支持其发展的实际上是人性、人道、人权的思想。

本文指出尊重人性、提倡人道、保障人权不仅是刑法理论的发展的动力,也是指导刑法规范的必然选择。

关键词刑法人性人道人权中图分类号:D9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025.02在刑法的历史发展中,曾经经历了漫长的封建专制的黑暗隧道,随着社会经济政治的发展,形成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化与对立,“平等、自由、人权、正义等原本属于市民社会的美德便开始成为市民社会对刑法的要求”西。

现在的刑法,“目的不仅在于设立国家刑罚权力,同时也要限制这一权力,它不只是可罚性的源头,也是它的界限,因此表现出悖论性:刑法不仅要面对犯罪人保护国家,也要面对国家保护犯罪人,不单面对犯罪人,也要面对检察官保护市民,成为公民反对司法专横和错误的大宪章。

”圆在刑法理论背后支持其发展的实际上是人权、人性、人道主义的思想,真正了解这些思想与刑法理论发展间的关系,才能更好地把握刑法理论的精髓,指导刑法规范的制定。

尊重人性、提倡人道、保障人权既是学理的追求,也是规范的必然选择。

一、刑法闪耀的人性光辉犯罪是人实施的,刑罚是科于人的,因此,作为刑罚的对象,常常必须考虑到人性问题,可以说对人性的理解决定了刑法学的性质。

圆即人性是刑法的基础。

作为刑法基础的人性,不是我国古代伦理学论争中的性善论抑或性恶论,也不是西方哲学论争中的理性抑或经验,而是趋利避害。

刑法只有在人不只照顾自己的利益,还额外地掠夺他人或用掠夺他人来满足自己而导致人和人的利益会失去平衡、社会秩序陷入混乱时,才有出面干涉的必要。

只有能顺应人性喜好的刑法,才能比较容易贯彻。

(一)人性与刑法学理论西方传统的刑事观念是以犯罪人为本位的,古典学派的自由意志论主张人都是有理性的,可以不受因果法则的支配而选择行为,采取道义责任论。

论我国的刑罚目的与刑罚人道

论我国的刑罚目的与刑罚人道

论我国的刑罚目的与刑罚人道【关键词】刑罚目的;合理性根据;刑罚人道0 前言在西方国家日益强调刑罚人道的口号下,刑罚正在越来越失去其具有的惩罚主体、剥夺权利与应得报应等功能,这是否意味着刑罚的目的越来越难以实现?中国刑法将走向何方?现代刑法理论一般都同意这样的说法:刑罚目的是指国家运用刑罚所希望达到的目的。

国家运用刑罚是为了履行宪法赋予国家的保护社会的任务,因此在刑罚目的意义上所说的目的指的是刑罚对社会的影响效果。

从国家这个行使者的角度看来,这种效果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鼓励性的,是国家通过刑罚的运用在社会中鼓励从而产生某种效果。

另一方面是阻碍性的,是通过刑罚的运用阻挡某种行为的发生。

无论哪种,只要是属于国家通过刑法选择的,就是国家希望达到的目的。

在刑法学理论中,刑罚目的不仅会直接在刑罚论中影响刑罚体系、种类乃至量刑,而且会对犯罪论的结构和内容发生重大影响。

在现代刑法理论中,刑罚目的的理论已经相当广泛地用来作为证明刑事司法制度合理性的基础。

在中国刑法的社会危害性理论中,社会危害性是与社会对特定行为进行惩罚,尤其是采用刑罚这种最严厉的手段进行惩罚的愿望相联系的。

我们可以说,认为某种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就是认为对这种行为进行刑罚惩罚是正当合理的。

因此,对犯罪适用刑罚的正当合理性,也的确与刑罚目的的选择紧密相关。

1 刑罚目的我赞同的刑罚目的是三层次说:刑罚的第一层次目的——惩罚犯罪,第二层目的——预防犯罪,第三层目的——保护法益。

1.1 刑罚的第一层次目的——惩罚犯罪要论刑罚的内在属性,我认为应当首推惩罚性。

我们说要使刑罚发挥惩治犯罪的作用,一方面是就是通过刑罚对犯罪分子造成一定的痛苦,使其思悔改。

另一方面,通过内心赎罪感使其主动悔改,赎罪感经常意味着行为人在内心中将刑罚作为正义的标杆而加以接受,从而通过心灵上的反省而改过自新,并且通过赎罪使自己重新获得人格和社会性的纯洁,但是这样一种以人格心灵的自主方式显示出来的赎罪方式并不是强制性的,而是一种人格的自新。

刑法的人道主义关怀与刑罚适用

刑法的人道主义关怀与刑罚适用

刑法的人道主义关怀与刑罚适用在现代社会中,刑法是一种重要的社会控制机制,对于犯罪行为的处理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刑事司法制度中,应该始终保持对人道主义价值的关怀。

人道主义关怀旨在确保对犯罪分子的惩罚既具有合理性和适度性,又能够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

因此,刑罚的适用必须认真考虑其对个体和社会的影响。

首先,在刑罚适用中,应该注重犯罪分子的人权保护。

无论犯罪分子犯下何种罪行,他们依然享有基本的人权。

这就要求刑罚不得采用肉体虐待和不人道的手段。

相反,刑罚应该注重保护犯罪分子的身体安全和尊严,以便在惩罚过程中提供恢复和改造的机会。

例如,在对待死刑犯的处决方式上,一些国家已经逐渐采用了较为人性化的方法,如使用注射器而非电椅。

其次,在刑罚适用中也应考虑到犯罪分子的个人背景和心理状况。

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往往与其生活环境、家庭教育以及心理状态密切相关。

因此,在确定刑罚时,应综合考虑这些因素,以便制定个性化的惩罚方案。

例如,对于初犯或者是经济犯罪的案件,可以考虑采取社区服务或者是罚款等轻型刑罚,以便帮助他们理解并修正错误,重新融入社会。

此外,刑罚适用还应兼顾社会的需求和要求。

尽管刑罚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但过度严厉的制裁可能会导致严重的社会后果。

例如,过度关押犯罪分子可能导致监狱过度拥挤,从而加剧犯罪活动。

因此,刑罚的目标应该是恢复社会和谐,让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接受相关的教育和培训,为他们重新回归社会做准备。

这样的刑罚模式不仅可以减少再犯率,还能够提高监狱制度的效率。

最后,在刑法的人道主义关怀下,应加强对受害者的保护。

犯罪行为对受害者的伤害常常是难以磨灭的,因此,刑罚的适用应该既关注犯罪分子的处罚,又要重视受害者的权益。

这就要求法律体系和刑事司法程序能够为受害者提供足够的支持和保护,包括心理疏导、赔偿和安全保障等方面。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刑法的人道主义价值。

总之,刑法的人道主义关怀与刑罚适用是现代刑事司法制度的基石。

刑法中的人性、人道与人权分析

刑法中的人性、人道与人权分析

Legal Sys t em A nd So c i et y刑法中的入性、入道与人权分析高亚飞摘要人性、人道、人权是刑法善性发展最为根本的三个要素,人性是刑法“盖”的基础,人道是人性的必然要求,而人权是人性与人道的现代化发展在刑法上的体现。

本文分为人性、人道、人权三篇,逐一分析了人性、人道、人权的内涵及其与刑法的联系,进而提出了我国现行刑法在这三个方面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人性人道人权中图分类号:D9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023.02人性、人道、人权是刑法善性发展最为根本的三个要素,一部“善良”的刑法必然要尊重人性、弘扬人道、保障人权。

人性为刑法理论的形成奠定了哲学基础,人道是人性在刑罚论上的具体体现,而人权则是刑法以人性、人道为基础的现代化发展的标志。

换句话说,尊重人性是刑法善性发展的基础条件,弘扬人道是尊重人性的必然要求,而保障人权是建立在尊重人性与弘扬人道基础之上的价值追求。

一、人性篇英国哲学家休谟说过:“一切科学对于人性总是或多或少的有些关系,任何学科不论似乎与人性离得多远,他们总是会通过这样或那样的途径回到人性。

”刑法也不例外。

刑法以规制人的行为为内容,任何一种刑法规范,只有对人性进行科学分析,其存在与适用才具有合理性。

(一)刑法的人性分析在中西方文化传统中,对人性的理解大不相同。

我国传统哲学对人性的探讨主要是性善性恶之争,这主要是从伦理学的角度界定人性,与刑法的发展关系不大。

而在西方哲学中,性之善恶虽然是一个与人性有关的问题,但人性研究主要集中在理性与经验之争,反映在刑法理论上,就是理性人与经验人,并由此引发了刑事古典学派与刑事实证学派之间的对立。

刑事古典学派持理性人的主张,认为:人都是基于意志自由选择自己行为的,因为人在本质上是自由的。

人在意志自由的情况下选择了触犯刑律的行为,就应对其行为的后果承担刑事责任。

刑事实证学派持经验人的主张,认为:人是生活在社会中的,人的行为受各种因素的制约与影响,从本质上来说是被决定的。

论刑法的人道主义价值

论刑法的人道主义价值

论刑法的人道主义价值刑法是国家治理的一种重要手段,其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促进公平正义。

然而,在执行刑法的过程中,很容易忽略人的尊严和人道主义价值。

本文将讨论刑法的人道主义价值,并强调刑法应该为人民服务,而非反过来。

首先,在论述刑法的人道主义价值之前,我们需要理清两个概念:人道主义和人权。

人道主义是一种普遍的道德和伦理规范,强调人类对人类的关爱和照顾。

而人权则是指个人享有的特定权利,这些权利是因其地位和尊严而被赋予的。

在很多情况下,人道主义和人权是密不可分的,但并不总是如此。

刑法的人道主义价值主要体现在刑罚的执行上。

一方面,刑罚必须要符合人权的要求。

例如,罚款不能超过被罚款人的经济能力,监禁不能超过法定期限等。

这些规定是为了保护被判罚的人的尊严和人权。

另一方面,刑罚也应该满足人道主义的要求,尽可能地减少刑罚对被罚者造成的负面影响。

例如,监狱应该提供良好的环境和医疗保障,而不应该让囚犯陷入身心崩溃的状况。

此外,在执行死刑时,也应该尽可能减少犯人的痛苦,例如使用麻药等手段。

除了刑罚的执行,刑法本身也应该具有人道主义的价值。

刑法应该体现对人的尊重和保护,而不是简单地通过惩罚来达到对社会的治理。

因此,在制定刑法的时候,应该充分考虑到人权的保障和人道主义的要求。

例如,对于那些表现良好、有悔改意愿的罪犯,应该给予积极的帮助和引导,帮助其重新融入社会。

此外,刑法的执行还应该充分考虑到社会的现实,而不是简单地将刑罚作为一个单独的实体来处理。

例如,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宽大处理或者与缓刑等措施,可能更适合一些犯罪行为。

此时,刑法的执行需要充分考虑到被罚者的背景、家庭情况、人生经历等因素。

总之,刑法的人道主义价值应该成为我们制定和执行刑法的核心原则之一。

我们应该尽可能地减少刑罚对被罚者造成的伤害,保护他们的人权和尊严,同时注重对罪犯进行社会引导和教育。

只有这样,刑法才能够真正成为维护公平、正义和人类尊严的重要工具。

刑法中的人性和人道

刑法中的人性和人道

刑法中的人性和人道摘要:刑罚作为惩罚犯罪最严厉的手段,其所依据的刑法应当是理性的。

然而,理性的刑法并不是空中楼阁,凭空想象,它应当以组成这个社会的主体——人为根本。

无论刑法的制定,罪名的确立,还是刑罚的实施,都要契合人性,体现人道,才能最终达到保障人权的目的。

我国刑法虽然相对比较完善,但若想成为真正的理性刑法,还需在“人”上多下功夫。

关键词:刑法;人性;人道“道德的政治如果不以不可磨灭的人类感情为基础的话,就别想建立起任何持久的优势。

任何背离这种感情的法律,总要遇到一股阻力,并最终被其战胜。

正如一种虽然极小的力量,如果不断地起着作用,就能战胜任何传入肌体地强烈冲力一样。

”[1]——题记引言刑法,自其产生之日起,就避免不了与刑罚的严厉性紧密相联。

作为法律,尤其是关乎生杀大权地法律,刑法应当是理性的,因为如果在其实施的过程中哪怕是偶而出现的一丁点错误,都可能引发永远无法挽回的恶劣后果。

然而,刑法并不是不食人间烟花的九天仙子,它应深深的扎根于社会的现实,扎根在社会的主体——人的心里,它的根基、依凭,这所有的一切,都离不开人的存在。

人,是刑法存在并发挥作用的根本。

以人为本,方能成就理性的刑法。

人性,即人的本性,是人之所以为人的基本品性。

人性是人存在的根本,它的基本要求乃是指人类出于良知而在其行为中表现出的善良与仁爱的态度与作法,即把任何一个人都作为人来看待。

英国著名哲学家休谟曾经这样说过:“一切科学对于人性总是或多或少地有些关系,任何学科不论似乎与人性离得多远,它们总是会通过这样或那样的途径回到人性。

”[2],更是与人性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那么,人性到底是怎么样的?其本质又是什么?一、人性概述在理论上,人性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

而且,在中西文化中,对人性的理解和理论分歧也是不一样的。

自古以来,中国以天朝上国的礼仪之邦闻名于世,提起人性,自然会从伦理的角度来解析,从而引发人性善与人性恶的千年之争。

而西方,由于其历史文化的不同,人们对法治的认可程度要相对高一些,学者们更多的是从哲学的角度来品味人性,对经验人和理性人的争论同样旷日持久。

浅谈《论犯罪与刑罚》之主要刑法思想

浅谈《论犯罪与刑罚》之主要刑法思想

浅谈《论犯罪与刑罚》之主要刑法思想本书作者简介:贝卡利亚,(本名切萨雷·贝卡利亚,1738年-1794年),毕业于帕维亚大学,意大利经济学家、法理学家。

他的代表作为《论犯罪与刑罚》。

他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系统地提出废除死刑的理念,呼吁以更人道的方式对待囚犯,呼吁改革法律并改善监狱环境,被誉为近代资产阶级刑法学鼻祖。

贝卡在本书中提出了很多新的思想,这些思想不仅仅是关于刑法领域,还渗透到刑事诉讼法,法理学,法治理论等各个领域中去,在此,笔者主要阐述其中几个重要刑法思想。

一、罪刑法定思想贝卡代表资产阶级,对压制人性的禁欲主义和宗教主义进行了猛烈抨击,认为以往法官等执法人员肆意拟制法律的行为进行猛烈抨击,认为犯罪与刑罚应当由法律明文规定,反对司法擅断。

犯罪是有限度的,除了那些侵害公共安全以及侵犯他人人身等犯罪,在一定的限度下,都不能认为是犯罪。

贝卡认为只有法律才能规定刑罚,在法律规定限度外的刑罚种类都是不道德和非正义的。

并且只有立法者才有权力解释法律,法官只是法律的搬运者,只能按照成文法律来适用法律。

“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对人们的处罚”“只有法律才能犯罪与刑罚,只有代表社會契约而联合起来的整个社会的立法者才有这项权威”,表明除了被社会契约所授权的立法者,任何人都不具有立法的权力,同时,应当按照法律严格区分立法者和司法者,司法官们应当按照法律严格适用法律,即司法者们对社会成员所做出的刑罚判决必须来源于刑法明文规定,并且要针对具体的事项做出公正裁判,否则就是不道德的。

罪刑法定原则作为如今刑法三大原则之一,对立法执法司法领域都产生深远影响,指导当代法律工作人员,是一笔不可或缺的理论财富。

二、罪刑相均衡原则贝卡对罪行想均衡原则主要提出了两个观点:一,刑罚程度要与犯罪程度相适应,法律应当明文规定刑罚程度的幅度,犯罪危害程度应当在这个幅度中对应与之相适应的刑罚方式,若重罪对应轻刑或者轻罪对应重刑,那么刑罚的设立将会毫无意义。

刑法的人道主义探索

刑法的人道主义探索

刑法的人道主义探索刑法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安全的重要法律,而人道主义则被视为一种人文关怀的理念。

人道主义探索在刑法中的体现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一、涉罪犯人权保护刑法在惩治犯罪的同时,也必须以人为本,保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判刑人的基本人权,为他们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

比如在程序上,刑法规定了依法逮捕、刑讯逼供等禁止性规定,以保障被告人在刑事程序中的权益。

在执行上,刑法规定了对罪犯人身自由的限制及教育改造的程序要求,以保障罪犯权利的实现。

同时,危害公共卫生罪、危害食品安全罪、侵犯知识产权罪等一些不致伤害人身的犯罪行为得到了更为人性化的处罚。

二、注重罪犯教育改造人道主义思想认为,罪犯在服刑期间,应该得到相应的教育改造,使其回归社会成为合法的公民。

因此,刑法对罪犯教育改造进行了相关规定,先进的思想教育体系,法律法规教育及各种职业技能培训等活动使得罪犯教育改造得到了很好的实施。

并且在教育改造之外,也注重对罪犯心理重建、性别、年龄、文化背景等方面的差异,更为全面地探索了多种教育改造模式和工作方法。

三、保障家庭团结和谐刑法联想到家庭关系,自然会考虑家庭团结和谐。

尤其是在涉及到婚姻犯罪如家庭暴力等时,刑法更应强化家庭保护措施。

比如,家政法规、妇女儿童保护法等等,保护婚姻家庭,维护家人之间团结和谐的关系。

四、促进人性化司法人道主义思想认为,无论是被害人还是犯罪嫌疑人或者是罪犯,在面对司法过程时都应被视为人而非恶。

司法过程中应该体现人性化、平等和公正的原则。

刑法的人道主义探索也在此基础上不断推进刑事案件公开、审判公正等制度变革和司法体制改革。

目的是为了实现公正,同时也鼓励网上互动、增强精神调节等方法实现更为人性化的司法。

总之,从古至今,人道主义探索一直是刑法研究的重要方向。

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道主义理念在刑法中的探索也必须不断更新。

只有适时地应用新的人道主义思想,方能更好地保护罪犯及家庭团结、促进人性化司法,并推动刑法的进一步完善。

刑事政策视角下的民主原则和人道原则

刑事政策视角下的民主原则和人道原则
② 列宁全 集》第 3 卷,第 8 1 6页。
主 , 要 从各 个层 次 、 个 领域 扩 大 公 民有序政 治 参与 , 就 各 最广 泛地 动 员 和组 织 人 民依法 管理 国家事务
和社 会事 务 ,管理 经 济 和 文化 事业 ,包 括 同犯罪 进行 斗争 的 实践 。 ( )基本 要求 二 民主原 则 的总 要 求是 , 事 政 策的 制定 与实 施 的过程 中必 须符 合 民意 , 须得 到 民众 的支持 和参 刑 必 与监 督 ,具 体 而言 ,刑 事政 策 必 须要 坚持 民主决策 、民主监 督 、 民众 参 与 。 1 民主决策 是 刑事 政策 的 基 本前提 . 制定 刑事 政策 是 为 了有 效地 、 理地 组 织对 犯罪 的反 应 ,从而 有效 地 抑制 犯 罪 、 制 犯罪 、 防 合 控 预
价 值要 求 , 是决 策过 程 实 际需 要 。 ① 在 我 国刑事 政 策的决 策过 程 中,民众 参 与还 不够 ,由于政 治 也 ”但 精 英 占有 话 语权 , 因而 更多 体 现 的是政 治 精英 的 经验决 策 , 一些 主 要的 刑事 政 策都 是 党和 国 家领导 人
的智 慧结 晶 ,其表 现 形 式就 是党 和 国 家领 导人 的讲 话 ,如 “ 打”刑 事政 策 、“ 严 宽严 相 济”的刑事政 策。 这些 刑事政 策 由于 出 台前 缺乏 详 细 的论 证 和 民众 的参 与 , 对地 缺 乏科 学性 , 内涵 、外延也 不 相 其
第 2 卷第 1 6 期 21 年 1 01 月
法 治 论 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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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0 . 2 1 6.No. 1 J n. a .2 l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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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刑法人道主义原则及体现二百多年前意大利人贝卡利亚发表了《论犯罪与刑罚》一书,提出了一条颇为有益的普遍公理:“为了不使刑法成为某人或某些人对其他公民施加暴行的工具,从本质上来说,刑法应该是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在既定条件下尽量轻微的,同犯罪相对称的并由法律加以规定的。

”[1]在上述公理中,包含着现代社会三大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即罪刑决定主义原则,罚款均衡原则和刑罚人道主义原则。

这些基本原则至今仍然是各国刑事法律的圭臬。

然而遗憾的是,时至今日,刑法人道主义在我国仍未引起学术界和司法界的足够重视。

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认真反思和深刻检讨。

一、刑法人道主义的缘起与蕴涵人道主义一词源自拉丁文意味着人道精神。

其历史渊源最早可以追溯到14—16世纪欧洲文艺复兴时期,其最初形式是人文主义,它从反宗教统治和封建专制出发,提出以人为中心,要求关怀人、尊重人性和人的尊严,尊重人的自由意志。

启蒙主义时期,人道主义进一步成为资产阶段最重要的社会价值观念之一。

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人道主义逐步进化成为以人为中心和目的,关于人性、人的价值和尊严、人的现实生活和幸福、人的解放的学说。

[2]18世纪中期,受人道主义思想的影响,资产阶级刑事古典学派针对中世纪的严刑酷罚提出了刑罚人道主义思想,主张废除和限制死刑,取消残废性和耻辱刑,建立以自由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改良监狱,给犯人以人道待遇。

废除肉刑,减少死刑,禁止绝对不定期刑等都是在刑罚人道主义的倡导下取得的丰硕成果,其至今仍为西方国家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现代刑法赖以生存的重要支柱之一。

刑法人道主义与宽容、柔和和人性等德性词汇相联系,与野蛮、残酷、恐怖、折磨等形象相对立,表现出国家在制定和运用刑法时对犯罪以及犯罪之实施者的一种宽容态度。

但是,这只是刑法人道主义的表象,刑法人道主义的蕴涵究竟是什么?对这一极具学术价值和实践意义的问题,我国学者有不同看法:(一)学者曲新久认为[3]:刑法人道主义的实质命题乃是将犯罪人作为伦理主体对待,而不是物理处理。

刑法人道主义意味着对于人的自主性的承认,其中心思想是:犯罪人是人,因而必须将其作为人,而不是作为手段对待。

该学者将刑罚人道主义的蕴涵阐释为否定性和肯定性两个具体规则。

否则性规则是指绝对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和处罚;肯定性规则是指在最低层面上要求满足受刑人作为人的基本需求,在更高的层面上要求给以受刑人以尊重并引导受刑人的自尊。

其中从犯罪人的真实需要出发,考虑犯罪人利益,为犯罪人着想,是刑法人道主义最为重要和最为基本的内容。

(二)学者邱兴隆认为[4]:犯罪的实施者与刑罚的承受者是人不是物。

不随意剥夺犯罪人权益,给犯罪人以人的尊重,是社会人道观念的必然要求。

国家作为个人权益的保障者,必须尊重而不随意剥夺个人权益。

犯罪人虽然应受惩罚,但不会因犯罪而不再是社会意义上的人,那么其权益也具有不可随意剥夺性。

在任何情况下,人道观念都是公正观念的前提与基础。

在不尊重人、不把人当作人的前提下,任何公正都不过是谎言与虚伪。

然而,刑罚又必须以剥夺犯罪人的一定权益为内容,否则,其惩罚性便无从体现。

因此,刑罚既应具有惩罚性,即剥夺犯罪人的一定权益,又不得剥夺犯罪人不应被剥夺的权益,即必须避免对犯罪人权益剥夺的随意性,是国家创制与运用刑罚的必然选择。

与此相适应,只能剥夺犯罪人应该被剥夺的权益,不得剥夺其不可剥夺的权益,构成了刑法的人道性规定。

(三)学者陈兴良则认为[5],刑法的人道性是指如何把刑罚带给犯罪人的痛苦控制在人的尊严所能接受的限度之内。

刑法人道主义在刑法中具体表现为:刑法的宽容性、轻缓性及道义性。

刑法的人道性的最基本的,也是最根本的要求可以归结为:犯罪人也是人。

作为人,犯罪人也有其人格尊严,对于犯罪人的任何非人对待都是不人道的或曰反人道的。

刑法的人道性在更广泛的意义上还表现在对公民个人自由的尊重,使无辜者不受刑事追究。

因此,在刑法中实行严格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罪刑法定原则,也应当是刑法人道主义的必然要求。

根据以上三位学者关于刑法人道主义的蕴涵的理解与描述,不难得到这样的解释,尽管他们在语言文字的具体措辞上各有千秋、风格迥异,但究其实质却并无多大差异。

立足于以上关于刑法人道主义蕴含的阐释,笔者赞同将刑法人道主义(又称刑罚人道主义)的内含界定为“使用刑罚时,应把犯罪人当人看,保护其合法权利和人格尊严,摒弃残酷野蛮的刑罚制度,给犯罪人以人道主义待遇”。

[6]二、刑法人道主义的立法确认与司法实现刑法基本原则问题作为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中一个带有全局性、根本性的问题,是刑法学的力量之基和生命之源。

所谓“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7]由此,作为刑法的基本原则必须具备以下两个要素:第一,必须是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第二,必须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坚持法治,摒弃人治;坚持平等,反对特权;讲求公正,反对徇私。

在我国97刑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刑法人道主义原则。

理论界关于它是否属于刑法基本原则的问题也存在着很大争议。

笔者认为,刑法人道主义对我国刑法的制定、修改和补充具有全局性意义,而且在刑法的全部规范体系(犯罪论、刑罚论和刑罚各论)中具有根本性的意义,是在刑事司法的定罪量刑中必须予以遵守的基本原则。

在我国刑法中,刑罚人道主义原则符合刑法学关于刑法基本原则的内在规定性的描述,无论从内涵还是外廷都归属于刑法基本原则和范畴。

具体阐述如下:(一)刑法人道主义的立法确认“刑法人道主义的立法确认”,究其实质是指刑法人道主义在刑法中的体现。

纵观我国刑法,刑法人道主义的价值内涵和内在要求,在整部刑法典中得到了较为全面、系统的体现:1、刑法人道主义与犯罪论国内很多学者认为刑法人道主义仅是刑罚的一项基本原则,在犯罪论中并没有多大的作为。

对这种观点笔者持坚决反对的态度,事实上,刑法人道主义作为刑法的根基之一,早已融入到犯罪论的各个方面,成为犯罪论的品格与灵魂。

主要理由如下:第一,我国刑法的性质从根本上界定了刑法人道主义的核心地位。

我国刑法的阶级性质是“社会主义的刑法”。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拥有最广泛的群众基础,运用刑罚同各种犯罪作斗争,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

因此,作为制止犯罪发生的最有效的手段之一,并不在于刑罚的严峻和残酷,而在于使犯罪分子不能逃避刑罚的惩罚。

从刑法的法律性质这个意义上讲,刑法是其他部门法的保护法,没有刑法作后盾、作保证,其他部门法往往也难以得到贯彻落实,而且刑法的强制性是最为严厉的,刑罚不仅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财产,限制或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剥夺犯罪分子的政治权利,而且在最严重的情况下还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

这就说明刑法是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才采取的,这是刑法人道主义的最直接体现。

第二,在刑法的空间效力上,扩大了对中国公民的域外管辖权,设立中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原则,并重申1979年《刑法》第9条在溯及力问题上的从旧兼从轻原则。

第三,修订的刑法仍将应“受刑罚惩罚”规定为犯罪的最本质特征之一,从而为正当行为的免责奠定了基础。

第四,在犯罪构成方面也有很多符合刑法人道主义的规定。

例如:刑法只保护可能遭受犯罪行为严重侵害的那一部分社会关系;“不作为”形式的危害行为只有在行为人有义务实施某种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情况下才构成犯罪;只有具有特殊身份的人才能构成具体身份犯的实行犯;期待可能性在犯罪论中的产生及确立等均是刑法人道主义的实行犯;期待可能性在犯罪论中的产生及确立等均是刑法人道主义的具体体现。

第五,修订的刑法强化了对公民正当防卫权利的保护,赋予公民特殊防卫权,即“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六,在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方面,在主客观相统一的基础上,对不同的停止形态给以不同的定罪和量刑。

第七,在共同犯罪方面沿用了1979年刑法关于共同犯罪定罪和处罚原则的规定。

例如:身份犯和非身份犯共同犯罪时,按身份犯的犯罪性质定罪;对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使用不同的处罚原则等。

2、刑法人道主义与刑罚论从根本上说,我国刑法保护人民的利益,把犯罪分子改造成为新人,而不是单纯的“惩罚主义”,就是刑法人道主义的最生动体现。

我国刑法废除了肉刑和耻辱刑,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范围。

对于应当判处死刑但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采取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的制度;对犯罪时未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扩大了开放刑一管制和罚金的适用范围;规定对未成年人从宽处罚的原则;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和具体适用刑法中的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免除处罚的规定,以及减刑、假释、缓刑制度的规定等。

在刑罚执行的过程中,要把罪犯当作人看待,尊重罪犯人格尊严,不体罚虐待罪犯,保证罪犯所享有的各种法定权利,切实关心罪犯的生活并给予相应的物质保证,[8]都体现了刑法人道主义精神。

3、刑法人道主义与刑法各论刑法学的体系由总论和各论组成,刑法总论分为犯罪论和刑罚论两个方面的内容;刑法各论则对各类、各种犯罪的刑事责任和刑罚做出具体规定。

刑法各论与刑法总论密切联系、相互作用,刑法各论将刑法总论的原理、原则结合各类犯罪具体化,使得刑法总论的原理、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充分发挥作用;刑法总论是从刑法各论中提炼出来的原则和共性认识,对刑法各论具有指导和制约作用。

因而,刑罚人道主义在刑法总论中得以贯彻落实的同时,也在刑法各论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主要表现在:第一,在刑法分则的犯罪分类排列上,我国刑法分则采用的是简明的分类方法,将犯罪分为10类,排序依次是: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

对各类犯罪以及具体犯罪的排列标准主要是根据各类、各种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由重到轻排列。

这表明了立法者对各类和各种具体社会关系进行刑事保护的价值取向,是刑法人道主义的突出体现。

第二,刑法各论中宣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等违背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的行为是犯罪,明确规定了严禁刑讯逼供、严禁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员,违者以犯罪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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