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科学数据管理实施办法
科学数据管理办法精简版
科学数据管理办法为了规范科学数据的收集、存储、管理和分享,提高科学研究的可重复性和可信度,制定本《科学数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基本原则本办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科学数据的合法权益,促进科学研究的进展,保障科研活动的规范和可持续发展。
本办法遵循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科学研究中的所有数据收集、存储、管理和分享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科学实验数据、统计数据、观测数据等。
第二章数据收集和存储第三条数据收集原则科学数据的收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数据采集过程应当合法、规范、可信。
2. 数据采集应当尽可能全面、准确、可重复。
3. 采集数据应当尊重被采集对象的知情权和隐私权。
第四条数据存储原则科学数据的存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数据存储的设施应当具备安全性和可靠性。
2. 数据存储应当有备份机制,防止数据丢失或损坏。
3. 数据存储应当有良好的分类、命名和索引机制,方便检索和使用。
第五条数据存储格式科学数据的存储格式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 数据存储格式应当是开放和标准化的。
2. 数据应当以可读性和可解释性的格式进行存储。
第三章数据管理和分享第六条数据管理原则科学数据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数据应当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组织和管理。
2. 数据管理应当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可追溯性。
3. 数据应当进行及时更新和维护,确保数据的时效性。
第七条数据分享原则科学数据的分享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数据分享应当尊重数据的知识产权和法律法规。
2. 数据分享应当遵循适当的许可协议和规定,明确数据的使用范围和条件。
3. 数据分享应当注重隐私保护,保护个人和机构的隐私和敏感信息。
第八条数据分享平台为了方便科学数据的分享和交流,应当建立科学数据分享平台,提供方便快捷的数据、和交流的功能。
第四章法律责任和监督机制第九条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侵犯科学数据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昆明市统计管理办法
昆明市统计管理办法【发文字号】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发布部门】昆明市政府【公布日期】2005.04.05【实施日期】2005.05.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昆明市统计管理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2005年4月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有效地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和科学性,发挥统计在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科学决策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和《云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公民个人,以及我市法人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设立的产业活动单位等统计调查对象,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统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全市的统计工作;县(市)区统计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的统计工作。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加强统计信息处理、传输技术和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建设,为实现统计信息管理系统现代化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章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第五条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业务,接受统计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配备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
统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协调本系统、本单位的统计工作,完成国家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和部门统计调查任务,搜集、整理、提供统计资料;(二)对本系统、本单位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三)管理本单位的基本统计资料。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设置专(兼)职统计人员,负责组织、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指定人员,负责与本自治组织有关的统计工作。
第八条统计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1.17•【字号】•【施行日期】2019.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现将《昆明市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2019年1月17日昆明市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提高昆明市技术供给与转移扩散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发挥各类创新主体在推动技术转移中的重要作用,构建符合科技创新规律、技术转移规律和产业发展规律的昆明市技术转移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4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18〕60号)精神,结合昆明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挥市场主导核心作用,围绕打造世界一流的“绿色能源”“绿色食品”“健康生活目的地”三张牌中心区与重点产业发展需求,激发创新主体活力,加强技术供需对接,优化要素配置,完善政策环境,发挥技术转移对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为加快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和区域性国际科技创新中心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市场主导,政府推动。
充分发挥市场在促进技术转移中的决定性作用,强化市场加快科学技术渗透扩散、促进创新要素优化配置等功能。
政府注重营造技术转移转化的良好环境。
——培育主体,创新机制。
遵循技术转移规律,积极探索灵活多样的技术转移体制机制,调动各类创新主体和技术转移载体的积极性。
国家政策对昆明市盘龙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2012年全国高考模拟参考部分昆明市盘龙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盘龙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保证管理公开、公正和科学,根据国家、省、市科技管理部门关于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昆明市盘龙区科技创新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盘龙区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列入盘龙区年度科技计划中安排实施,由盘龙区科技创新资金资助,有明确承担主体(承担者),在一定时限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活动。
第三条盘龙区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区科技局”)是全区科技计划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面落实科技计划项目的各项工作。
第四条项目管理实行“照章管理、明确职责、严格程序、管理公开、精简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经区科技局推荐,列入国家科技部、省科技厅或市科技局科技计划的项目,编入区级科技计划。
区科技局受上级科技管理部门的委托,履行相关管理职责。
第二章申报立项第六条盘龙区科技计划项目分为重大项目、专项项目与重点项目。
重大项目是指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推进作用,能有效调整区域产业结构或促成产业链集群或产业化推广重大高新技术成果的项目。
专项项目是指由区属机关事业单位承担实施的科技项目。
重点项目是指除专项项目、重大项目以外的,经论证审批立项的项目。
第七条项目立项一般应包括申报、论证、审批、立项四个基本程序。
第八条区科技局根据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和经济、社会、科技发展的需要,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明确申报项目的选题领域、方向和目标等。
第九条项目申报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盘龙辖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与区属机关。
企事业单位须在盘龙区注册纳税并运营一年以上(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除外)。
(二)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资产负债率一般不超过70%;(三)主要从事与所申报项目密切相关的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有较强的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能力;(四)申报单位须是项目的直接研发者、产权拥有者或拥有合法授权的产权使用者,而非项目的中介机构;(五)正在实施盘龙区科技计划项目未验收结题的,不得申报。
云南国土资源数据管理实施办法
云南国土资源数据管理实施办法一、背景介绍云南省作为我国西南地区的重要省份,具有丰富的国土资源。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利用这些资源,云南省制定了《云南国土资源数据管理实施办法》。
该办法旨在规范云南省国土资源数据的采集、管理、利用和共享,提高数据的质量和可靠性,为国土资源的科学决策和可持续发展提供支持。
二、数据采集1. 数据采集范围:云南省境内的国土资源数据,包括土地利用、矿产资源、水资源、生态环境等方面的数据。
2. 数据采集方式:通过现场调查、遥感影像解译、测绘测量等手段采集数据。
3. 数据采集标准:采集的数据应符合国家和云南省相关的数据标准和规范,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三、数据管理1. 数据分类:将采集到的数据按照不同的类别进行分类,如土地利用类型、矿产资源类型等。
2. 数据存储:建立统一的数据存储系统,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3. 数据更新:及时更新数据,保持数据的时效性和完整性。
4. 数据质量控制:建立数据质量控制机制,对采集到的数据进行质量检查和评估,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四、数据利用1. 决策支持:将国土资源数据应用于国土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决策过程中,为决策者提供科学依据。
2. 统计分析:利用国土资源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了解云南省国土资源的分布情况和变化趋势。
3. 空间分析:利用地理信息系统等技术,对国土资源数据进行空间分析,探索资源利用的最优方案。
4. 共享开放:建立国土资源数据共享平台,提供给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使用,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五、数据安全和保护1. 数据安全:建立数据备份和恢复机制,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2. 数据权限管理:对国土资源数据进行权限管理,确保数据的访问和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3. 数据保密:加强对敏感数据的保护,防止数据泄露和滥用。
六、数据监管和评估1. 监管机制:建立国土资源数据管理的监管机制,对数据采集、管理和利用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昆明市科学技术局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则-昆明市科学技术局公告第104号
昆明市科学技术局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则正文:---------------------------------------------------------------------------------------------------------------------------------------------------- 昆明市科学技术局公告(第104号)《昆明市科学技术局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则》已经2010年12月24日昆明市科学技术局第19次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0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一月六日昆明市科学技术局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昆明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制定、修改规范性文件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市科技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市科技局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在职权范围内,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相关规定制定,用以规范科技行政管理工作、调整科技行政管理关系,在昆明市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以市科技局公告形式发布的文件。
第三条市科技局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查、审定、登记、备案,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精简、统一和效率的原则,并符合《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相关要求,充分体现时代性、创新性、实用性、可操作性。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可以使用“办法”、“规定”、“规则”、“实施细则”、“实施办法”等。
对某一方面科技管理行政事务做出比较全面、系统规范的,使用“办法”;对某一项科技行政管理事务做出具体规范的,使用“规定”、“规则”;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而做出的具体规范,使用“实施细则”、“实施办法”。
第二章立项第六条市科技局各处(室)、单位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在每年的10月底之前,提出次年需要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建议,经市科技局分管领导审定,交市科技局法制工作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汇总。
国家政策对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2012年全国高考模拟参考部分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建立和完善科学的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机制,提高科技计划项目实施成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云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昆明市科技进步与创新条例》和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遵循依法行政、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程序规范、精简高效、促进创新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科技计划是指根据全市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市级财政科技资金支持和科技政策调控、引导,由昆明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组织实施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技术成果转化计划。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由科技计划立项支持,具备条件的单位承担,在一定时限内开展完成的科学技术研究及其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市科技局以《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项目指南)的方式对外发布当年的科技计划研究开发重点与内容。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五条项目申请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商注册并登记纳税的企业法人或昆明市属行政事业单位;非市属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须与昆明市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共同提出申请);(二)在与项目相关的领域具有一定技术优势和工作基础;(三)具有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队伍、经济能力、相关研究条件和良好信誉度;(四)具有稳定的技术研究开发投入和确保完成项目的经费投入保障;(五)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能力;(六)无市科技计划立项支持的在实施项目。
第六条符合项目申请条件的单位,经县(市)区和高开区、经开区、滇池旅游渡假区等科技行政部门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可通过“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系统”向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项目管理中心)进行科技计划立项的申请。
第七条项目分为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两类。
申请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二)符合项目指南的要求;(三)项目知识产权的有关法律手续完备、权属清晰、无侵权纠纷;(四)项目执行期一般为1至2年,最长不超过3年。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关于支持数字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关于支持数字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8.05•【字号】昆政发〔2020〕26号•【施行日期】2020.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关于支持数字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现将《昆明市关于支持数字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昆明市人民政府2020年8月5日(此件公开发布)昆明市关于支持数字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为加快“数字昆明”建设,推动数字经济发展,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示范,引进国内外区块链、大数据、5G(第五代移动通信技术)、VR(虚拟现实技术)/AR(增强现实技术)、云计算、人工智能、物联网等领域知名企业,按照“以资源引企业、以市场换投资、以应用促产业”的政策导向,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数字经济基础建设和资源数字化(一)支持数字经济基础设施建设对已纳入昆明市层面统筹推进的5G、物联网、IPv6(互联网协议第六版)关联设备等数字经济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对具备报批条件的基站、杆塔、机房等建设用地,以打包的方式报批后即可开展建设,用地审批通过后再予以核销用地指标。
加强对企业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完善服务器和宽带等基础设施配套,对企业服务器本地托管(租赁)和宽带使用费,由企业税收贡献所在县(市)区、开发(度假)区按实际发生费用予以补助,对建成开通并持续运营国际互联网数据专用通道的每家电信运营企业给予奖励。
降低数字经济基础设施运行成本,支持电信运营企业5G基站、大数据中心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各物业权属单位积极支持5G 基站转供电改直供电。
对基站建设给予一定比例的电价补贴,促进5G通信网络、IPv6关联设备等信息基础设施建设。
昆明市科学技术局文件
昆明市科学技术局文件昆科发〔2013〕23号昆明市科技局关于发布《2013年度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各有关单位:《2013年度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在完成听证等相关程序后,报经局长办公会同意,现发布实施。
昆明市科学技术局2013年3月4日—1 —2013年度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昆明市科技计划是根据全市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市级财政科技资金支持和科技政策调控、引导,由昆明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组织实施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技术成果转化计划,是科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组织实施科技计划项目是落实科技计划的主要内容。
根据《昆明市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条例》,按中共昆明市委第十届三次全体(扩大)会议《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为在全省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的部署,市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的要求,围绕全省发展民营经济、园区经济和县域经济“三大战役”战略布局,全面落实《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贯彻建设创新型云南行动计划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国家创新型城市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和《昆明市科学技术发展“十二五”规划》中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的要求,以及《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昆明市应用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2013年度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项目申报指南)。
一、适用范围本项目指南仅适用于昆明市区域内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为—2 —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技术成果转化工作,拟申请市级科技计划立项或市级财政科技经费支持的项目,本年度有效。
二、立项原则1.体现大力发展产业,努力壮大实体经济要求,创新驱动,构建现代产业体系,着力推进“8185”产业培育提升计划;推动园区经济倍增跨越;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大力发展民营经济。
体现全面提升城镇化质量和水平要求,高起点规划城市;高水平建设城市,加快实施“3015行动计划”;高效能管理城市;高质量提供服务。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2.18•【字号】昆政办〔2020〕69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昆明市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2月18日昆明市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深化昆明市科技领域体制改革,构建依法规范、权责清晰、运转高效的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模式,根据《云南省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云政办发〔2020〕3号)要求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坚定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围绕区域性国际科创中心建设,科学厘清政府与市场边界,合理确定政府投入的边界和方式,引导创新主体和社会力量加大科技投入,科学合理划分科技领域市与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园区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市与市以下财政关系,为推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内容在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框架下,按照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根据科技事项公共性层次、科技成果受益范围等属性,将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为科技研发、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科技人才队伍建设、技术创新引导与成果转移转化、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科学技术普及、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科技领域的其他未列事项等方面。
科学数据管理办法
科学数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自治区科学数据管理,保障科学数据安全,提高开放共享水平,更好地发挥科学数据的战略资源作用,支撑自治区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科学数据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各级政府财政预算资金支持开展的科学数据采集生产、加工整理、开放共享和管理使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科学数据主要包括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科学等领域,通过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开发等产生的数据,以及通过观测监测、考察调查、检验检测等方式取得并用于科学研究活动的原始数据及其衍生数据。
第四条科学数据管理遵循“谁拥有、谁负责”,“谁开放、谁受益”和分级分类管理、安全可控、充分利用的原则,明确责任主体,加强能力建设,促进开放共享。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科学数据采集生产、使用、管理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不得利用科学数据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六条科学数据开放共享,先行试点,总结经验,逐步推广。
第二章职责第七条科学数据管理工作实行自治区统筹、各部门与各地区分工负责的体制。
第八条自治区科学技术厅牵头负责全区科学数据的宏观管理与综合协调,主要职责是:(一)依据《科学数据管理办法》和国家标准规范制定自治区的相关管理政策和标准规范;(二)协调推动自治区科学数据规范管理、开放共享及评价考核工作;(三)统筹推进自治区科学数据中心建设和发展;(四)负责全区科学数据网络管理平台建设和数据维护;(五)负责统筹和指导全区科学数据资源目录编制工作;(六)指导全区科学数据定密工作。
第九条自治区政府相关部门、盟市人民政府(以下统称主管部门)在科学数据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本部门(本地区)科学数据管理实施细则,宣传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科学数据管理政策;(二)督导所属法人单位加强和规范科学数据管理;(三)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做好或者授权有关单位做好科学数据定密工作;(四)根据自治区信息化、大数据发展统一部署,鼓励利用现有资源,统筹规划和建设本部门(本地区)科学数据中心或科学数据网络管理系统,推动科学数据开放共享,并按要求将数据汇交至自治区科学数据中心;(五)建立完善有效的工作机制和激励机制,组织开展本部门(本地区)所属法人单位科学数据工作的评价考核。
科学数据管理办法
科学数据管理办法科学数据管理对于科研的质量至关重要,是科技创新活动的基础性工作。
如何科学有效地管理科学数据,信息资源充分利用,发挥最大效益,已成为当前科研机构及企业应用信息技术解决的重要课题。
一、定义科学数据管理,是指根据科学研究的特点,建立有效的信息技术平台,在系统规范的管理流程中实施数据收集、数据质量管控、数据存储和数据分析,从而实现企业科研信息的可控使用,最终达到科研成果的有效转化的一种管理方式。
二、数据收集科学数据收集是科学数据管理的基础步骤,实现了科研信息的有效收集,避免了因缺少数据而导致的决策失误。
在科研数据收集中,可采用自动采集和手动采集两种方式,比如采用传感器、软件和机器人等设备自动收集相关信息,也可运用人工收集的方式,如采访、实地调查等。
三、数据质量管控数据质量管控是科学数据管理的重要环节,可有效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一致性,避免因收集到失真数据而导致的结论失真或不科学。
具体实施中,可以采用各种统计工具和方法进行检查,比如统计数据可靠性和可重复性、判断数据的内容有效性等,及时发现和改正数据质量问题,以提高数据分析的准确性。
四、数据存储科学数据存储是将收集到的数据安全、可查询、可利用的存储原则,是科学数据管理的重要部分。
主要包括信息记录、存储形式、存储格式等。
通常情况下,采用分层次的可重复性安全性等来进行存储,让有效保障数据安全,满足使用者在数据分析中的需求。
五、数据分析数据分析是科学数据管理的重要部分,是将科学数据运用在实际应用中,分析数据特征,发现数据间的关系和规律,从而获得有效的结论的过程,有助于企业或科研单位有效采取测试和决策措施,提高决策的准确性和成功几率。
常见的数据分析方法包括统计分析、多元分析、回归分析等。
六、总结科学数据管理是科学研究进程中实施的一种有效管理手段,包括数据收集、数据质量管控、数据存储和数据分析四个重要部分,通过强化现有的信息技术,高效地收集、管控和分析科学数据,有助于科学研究取得更大成果、更好地服务于社会。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2.28•【字号】昆政规〔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现将《昆明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2019年2月28日昆明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地方标准的管理,发挥标准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地方标准的制定、实施、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市在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范围内依法制定地方标准。
第三条市、县(市)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地方标准工作。
第四条本市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鼓励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采用。
第五条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开展或者参与本市标准化工作。
第六条本市地方标准一般应当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省地方标准;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省地方标准的,可以在权限范围内制定本市地方标准。
第七条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开征集本市地方标准项目。
本市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可以向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制定或者修订本市地方标准的立项申请。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经对立项申请初审、组织专家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后,编制本市年度地方标准制定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后执行。
年度地方标准制定计划公布后,原则上不在当年新增项目;确需增加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提出书面意见,报经市人民政府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纳入年度增补计划。
XX市科学数据管理实施方案(共5页)
XX市科学数据管理实施方案科学数据是支撑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性战略资源,主要包括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科学等领域,通过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开发等产生的数据,以及通过观测监测、考察调查、检验检测等方式取得并用于科学研究活动的原始数据及其衍生数据。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科学数据管理,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按照统筹规划、集约建设、数据共享、安全可控、充分利用的原则,对全市科学数据进行采集汇交和管理使用,保障科学数据安全,提高科学数据开放共享水平,为推动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快建设川陕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示范区提供支撑保障。
二、工作任务建立科学数据管理系统。
实行全市统筹、各部门分工负责的机制,构建由不同部门、不同学科领域组成的一体化科学数据管理系统。
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市科技主管部门依托XX市科技信息研究所建设XX市科学数据中心,开展全市科学数据整合汇交、规范管理和共享利用。
市直相关部门、区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指导所属法人单位加强和规范科学数据管理,相关法人单位要建立科学数据管理平台系统。
各区县、XX经开区、主管部门及法人单位原则上不再建科学数据中心。
链接科学数据管理系统网络。
按照全省统一的数据交换、数据开放、平台接口等技术标准,建立完善科学数据开放共享网络系统。
依托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链接XX市科学数据中心、各部门科学数据管理平台,对接省科学数据中心网络系统,确保传输运行过程的安全可靠,实现各级各类科学数据管理系统互联互通。
编制科学数据资源目录。
按照科学数据管理政策和标准规范,统筹规划全市科学数据资源目录编制工作。
市级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全市本行业科学数据资源目录。
XX市科学数据中心统一汇总编制全市科学数据资源目录,并按规定程序予以公布。
科学数据资源目录的编制应确保科学数据来源明确、一致、完整、可靠,目录需明确界定各类科学数据资源的内容、责任部门、提供部门、数据共享属性、涉密属性、获取方式等。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昆明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昆明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1.15•【字号】昆政办[2010]7号•【施行日期】2010.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昆明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办法的通知(昆政办〔2010〕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拟定的《昆明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具体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联系。
二○一○年一月十五日昆明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办法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整合城市管理资源,规范数字化城市管理行为,构建城市管理长效机制,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增强城市竞争力,保障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的规范建设和良性运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昆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昆明市城乡范围内实施数字化城市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昆明市人民政府成立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领导担任,统一领导全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的建设实施和地理信息及城市部件普查工作。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积极推进创新本区域数字化城市管理协调指挥处置制度,建立“大城管”机制,促进城市管理问题的落实。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的部(事)件问题,由属地政府监督管理;竣工后的部(事)件问题,由相关责任单位负责管理。
规划、国土、公安、发改委、信产办、国资委、财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12345市长热线、民政、市政、邮政、建设、城管、房管、环保、滇管、工商、园林、农业、旅游、交通、卫生、计生、水利(水务)、文化、体育、人防、消防、安监、药监、广电、气象等行政管理及执法部门和电力、通信、供水、排水、煤气、公交、民航、铁路、有线电视等专业部门涉及城市管理方面问题的单位,应当纳入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并按照各自职责,信息共享,共同做好城市管理的工作。
昆明市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条例
昆明市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条例昆明市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条例昆明市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条例(2008年10月10日昆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08年11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2008年12月3日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昆明市科学技术进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云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及相关管理、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应用先进适用的科学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培养科学技术人才,普及科学技术知识,保护知识产权,促进自主创新。
鼓励和支持各类组织和个人依法开展各种形式的国内外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活动。
指导和扶持少数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在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一)编制科学技术发展规划;(二)服务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活动,优化配置科学技术资源;(三)加大财政支持力度,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确保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持续稳定增长;(四)落实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五)建立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协调和激励机制、政府科学技术顾问制度;(六)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七)建立科学技术进步统计监测评价体系;(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工作,根据上级人民政府的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制定当地的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具体实施办法。
第六条市、县(市、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落实科学技术进步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二)负责本行政区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管理、协调、指导和服务;(三)参与编制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组织实施科学技术重大项目和涉及经济建设、社会进步的重大专项;(四)负责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和科学技术成果、科学技术保密等的管理;(五)建立科学技术专家库和相关遴选、回避、问责制度;(六)编制并公布年度科学技术计划项目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申报指南;(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1.28•【字号】昆政办[2010]19号•【施行日期】2010.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昆政办〔2010〕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昆明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昆明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昆办发〔2009〕19号),设立昆明市科学技术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正县级。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昆明市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的职责。
(三)将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受理、评估和中期检查(评估)职责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四)增加高新技术企业的组织认定。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党的科技方针,执行国家、云南省和昆明市科学技术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牵头拟订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起草科技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参与编制昆明市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组织实施科学技术重大项目和涉及经济和社会建设的重大专项;研究并指导全市科技发展的重大布局和优先发展的领域;牵头协调有关部门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的有关工作。
(三)负责编制本部门及直属事业单位的年度预决算;管理列入昆明市科学技术局部门的市级科学事业费、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和科技专项资金;监督管理昆明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引导资金;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科技资源合理配置的政策和措施建议,推动科技资源的优化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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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科学数据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科学数据管理,保障科学数据安全,提高开放共享水平,更好支撑全市科技创新、经济社会发展和总体国家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科学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1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科学数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云政办发〔2018〕89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学数据主要包括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科学等领域,通过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开发等产生的数据,以及通过观测监测、考察调查、检验检测等方式取得并用于科学研究活动的原始数据及其衍生数据。
第三条政府预算资金支持开展的科学数据采集生产、加工整理、开放共享和管理使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我市范围内从事科学数据相关活动,符合本办法规定情形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科学数据管理工作实行全市统筹、各部门分工负责的制度,构建由不同部门、不同学科领域科学数据组成的全市科学数据管理共享服务机制。
我市科学数据管理工作由昆明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牵头负责,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职能部门、市国家保密局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分工负责,有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企业等法人单位(以下简称法人单位)承担主体责任。
第五条市科技局牵头负责全市科学数据的统筹管理与综合协调,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落实国家科学数据管理政策,组织起草制定我市科学数据管理政策和规章制度;
(二)协调推进全市科学数据规范管理、开放共享及扶持监督工作;
(三)统筹推进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科学数据中心和网络管理平台的建设、发展和数据库保密安全。
第六条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职能部门在科学数据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规划和建设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推动科学数据开放共享;
(二)把科学数据管理工作纳入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工作中;
(三)确保数据开发共享过程中的安全保密。
第七条市国家保密局在科学数据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保密法律法规指导有关单位做好科学数据定密和日常保密监管工作;
(二)对在科学数据管理方面发生的失泄密案件依法查处或指导相关部门进行查处。
第八条市级有关部门(以下统称主管部门)在科学数据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科学数据管理政策,建立健全本部门科学数据管理政策和制度,加强和规范科学数据管理;
(二)根据部门职能分工,规划建设科学数据库,视需要和条件建设部门数据中心,为数据库(中心)提供相关条件保障,做好科学数据保密和安全管理工作;
(三)对部门主管的科研类项目,在项目管理中明确对科学数据管理的相关要求;
(四)组织编制科学数据资源目录,指导所属法人单位及时将有关目录和数据汇交到相关科学数据中心,推动科学数据开放共享。
第九条法人单位是科学数据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科学数据管理政策,建立健全本单位科学数据相关管理制度;
(二)按照有关标准规范,组织开展科学数据采集生产、加工整理、审核汇交和长期保存等工作,确保数据质量;
(三)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科学数据保密和安全管理工作;
(四)建立科学数据管理系统,公布科学数据开放目录并及时更新,积极开展科学数据共享服务;
(五)保障本单位科学数据管理运行所需软硬件设施、资金和人员。
第十条市科技局委托有条件的法人单位建设市科学数据网络管理平台,协助开展我市科学数据日常管理工作,按照省科学数据资
源目录格式以及科学数据标准规范,指导和督促主管部门和法人单位做好科学数据管理和共享工作。
第十一条科学数据中心是促进科学数据开放共享的重要载体,由主管部门委托有条件的法人单位建立,主要包括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科学数据中心和由部门、法人单位建设的科学数据中心。
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全市相关领域科学数据的整合汇交工作;
(二)负责科学数据的分级分类、加工整理和分析挖掘;
(三)保障科学数据安全保密,依法依规推动科学数据开放共享;
(四)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职能部门的指导下,将数据通过市政务共享平台向社会和有关部门共享开放;
(五)在确保国家秘密安全的前提下,开展各类科学数据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第十二条市科技局在省科技厅的指导下,在条件好、资源优势明显的科学数据中心基础上,围绕我市重点产业、重要领域及重点学科建设发展需求,可由省市共建科学数据中心。
第三章数据采集、汇交与保存
第十三条引导和鼓励科学数据中心、法人单位等在科学数据管理中使用区块链等新技术。
以区块链技术进行数据采集、汇交和共享,使数据不可篡改、不可撤销,实现科学数据的安全管理。
对有条件的科学数据中心,在建设中有计划地部署区块链数据采集与管理基础设施,建设相关技术流程和标准,以区块链技术建设形成分布式、多元化的科学数据中心。
第十四条法人单位及科学数据生产者要按照全省统一的科学数据资源目录格式以及科学数据标准规范组织开展科学数据采集生产和加工整理,形成便于使用的数据库或数据集。
第十五条政府预算资金资助的各类科技计划(专项)项目所形成的科学数据,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应先汇交科学数据至对应的科学数据中心,再验收科技计划(专项)项目。
项目验收后产生的科学数据也应进行汇交。
第十六条利用政府预算资金资助形成的科学数据撰写并在发表论文时需提交相应科学数据的,论文作者应在论文发表前将科学数据上交至所在单位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社会资金资助形成的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和社
会公共利益的科学数据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汇交。
鼓励社会资金资助或自有资金投入形成的其他科学数据向相关科学数据中心汇交。
第十八条法人单位应加强科学数据人才队伍建设,安排专人负责科学数据工作,在岗位设置、绩效收入、职称评定等方面建立激励机制。
第四章数据共享与利用
第十九条鼓励科学数据中心和法人单位创新利益共享机制,通过市场化运营推动科学数据开放共享。
第二十条政府预算资金资助形成的科学数据应当按照开放为常态、不开放为例外的原则,通过市政务服务平台向社会和有关部门开放共享科学数据,同时畅通科学数据军民共享渠道。
国家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鼓励法人单位对科学数据进行分析挖掘,形成有价值的科学数据产品,开展增值服务。
鼓励社会组织和企业开展市场化增值服务。
第二十二条主管部门和法人单位应积极推动科学数据出版和
传播工作,支持科研人员整理发表产权清晰、准确完整、共享价值高的科学数据。
第二十三条科学数据的使用者必须遵守知识产权及保密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在论文发表、专利申请、专著出版等工作中依法使用并注明所使用和参考引用的科学数据。
第二十四条对于政府决策、公共安全、国防建设、环境保护、防灾减灾、公益性科学研究等需要使用科学数据的,法人单位应当无偿提供;确需收费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和非营利原则制定合理收费标准,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监督。
对于因经营性活动需要使用科学数据的,当事人双方应以市场化方式,共同协商科学数据共享服务价格,签订有偿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第五章扶持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市科学数据网络管理平台和科学数据中心建设纳入全市信息化建设。
第二十六条主管部门对所属法人单位、科学数据中心及科学
数据使用者科学数据管理有关工作进行监督。
对有关违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市科技局、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职能部门、主管部门、法人单位、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科学数据中心、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网络管理平台、科学数据中心、科学数据使用者及其他有关单位,在科学数据管理工作中均应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对涉密科学数据的规定,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做好科学数据保密和安全工作。
第二十八条对于在科学数据管理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