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2016年1月修订)word版
2023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提升训练试卷A卷附答案
2023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提升训练试卷A卷附答案单选题(共30题)1、以下人员将其持有的所在公司股票在6个月内买人股票又卖出,无其他情形,并不违反相关规定的有()。
A.上市公司的董事B.持有上市公司5%股份的自然人C.上市公司控股股东D.持有上市公司3%股份的自然人【答案】 D2、下列属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是()。
A.Ⅰ、ⅡB.Ⅰ、Ⅱ、Ⅲ、ⅣC.Ⅱ、Ⅲ、ⅣD.Ⅱ、Ⅳ【答案】 A3、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下列关于配售的说法正确的是()。
A.公募社保类、年金保险类有效申购不足安排数量的,发行人应中止发行B.公募社保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应当不低于其他投资者的配售比例C.同类配售对象获得配售的比例可以不相同D.主承销商对承诺12个月及以上限售期投资者单独设定配售比例的,公募社保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应当不高于其他承诺相同限售期的投资者4、根据《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预先披露等问题的通知》,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Ⅰ、Ⅱ、ⅣB.Ⅱ、Ⅲ、ⅤC.Ⅱ、Ⅳ、ⅥD.Ⅰ、Ⅱ、Ⅳ、ⅥE.Ⅱ、Ⅲ、Ⅳ、Ⅴ【答案】 C5、以下是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和非公开发行股票共同需具备的条件的有()。
A.Ⅰ、ⅢB.Ⅱ、ⅣC.Ⅰ、Ⅱ、ⅣD.Ⅰ、Ⅱ、ⅢE.Ⅱ、Ⅲ、Ⅳ【答案】 B6、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人员的选举中,需要采取累积投票的有()。
A.Ⅰ.Ⅲ.ⅣB.Ⅱ.Ⅲ.ⅣC.Ⅲ.ⅣD.Ⅰ.Ⅱ.Ⅳ7、甲公司系乙公司母公司,2009年8月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批货物,甲公司确认收入5万元,成本为3万元,期末甲公司未收到乙公司5万元货款。
截至期末该批货物乙公司已向外销售了60%,取得销售收入为8万元,结转成本3万元,已收到款项。
则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Ⅰ、ⅢB.Ⅰ、ⅣC.Ⅱ、ⅢD.Ⅱ、ⅣE.Ⅰ、Ⅲ、Ⅳ【答案】 A8、某证券公司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下列关于其应当具备的条件描述正确的有()。
A.Ⅰ、Ⅱ、ⅢB.Ⅰ、Ⅱ、ⅣC.Ⅱ、Ⅲ、ⅣD.Ⅱ、Ⅲ、ⅤE.Ⅲ、Ⅳ、Ⅴ【答案】 B9、下列交易事项中,不适用租赁准则的有()。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询价和网下申购业务实施细则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询价和网下申购业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首发股票)的询价和网下申购业务,确保首发股票发行承销工作的有序开展,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年修订)》(以下简称《承销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的适用对象包括:(一)担任首发股票项目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主承销商);(二)参与首发股票网下发行业务的询价对象,包括常规类询价对象和推荐类询价对象。
第三条协会依据《承销办法》及本细则的相关规定,对主承销商及询价对象实施自律管理。
第二章常规类询价对象的备案第四条常规类询价对象是指经相关监管部门批准,依法设立并符合《承销办法》规定条件的证券公司、基金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以及合规境外机构投资者。
第五条常规类配售对象是指常规类询价对象管理并符合《承销办法》规定范围,可参与首发股票询价和网下申购业务的自营投资账户或证券投资产品,包括:(一)经批准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三)证券公司证券自营账户;(四)经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五)信托公司证券自营账户;(六)财务公司证券自营账户;(七)经批准的保险公司或者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账户;(八)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账户;(九)在相关监管部门备案的企业年金基金;(十)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投资产品。
每个常规类配售对象应当指定个证券账户(上海、深圳市场各个)和个银行资金账户,参与首发股票网下申购业务。
第六条申请成为常规类询价对象或增加配售对象的机构应向协会提交备案申请材料,在协会完成备案后可参与首发股票询价和网下申购业务。
第七条申请成为常规类询价对象或增加配售对象的机构向协会提交的备案文件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机构关于符合《承销办法》第七、八条相关条件的说明函。
(二)申请机构关于接受询价对象相关监管和自律管理的承诺函,包括以下必备内容:、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询价制度的相关规定;、保证询价对象备案文件的真实性;、参与首发股票询价和网下申购业务应以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为基础,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接受协会的自律管理;、接受并积极配合监管部门依法就首发股票询价和网下申购业务有关事宜进行的调查;、如果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并接受相关处罚。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网下发行电子平台配售结果文件制作指南1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网下发行电子平台配售结果文件制作指南1.0版的通知【法规类别】证券交易所与业务管理【发布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日期】2008.02.21【实施日期】2008.02.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网下发行电子平台配售结果文件制作指南1.0版的通知各保荐机构:为确保深圳市场网下发行电子化工作的顺利开展,深圳证券交易所(简称“深交所”)编制了《网下发行电子平台配售结果文件制作指南Ver1.0》,请各保荐机构尽快熟悉此文档内容,并加强内部技术和业务准备。
此文档可以从深交所网站()之“技术专栏”(http:///main/rule/jysywzn/tech/index.shtml)下载。
附件:《网下发行电子平台配售结果文件制作指南Ver1.0》特此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一日工程技术标准网下发行电子平台配售结果文件制作指南(Ver 1.0)深圳证券交易所二○○八年一月关于本文档目录一、说明二、文件定义2.1 义2.2 文件格式定义2.3 段定义2.4 配售结果制作方法2.5 注意事项三、附件:配售结果文件样例3.1 初步询价定价的新股3.2 累计投标询价定价的新股网下发行电子平台配售结果文件制作指南为便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以下简称“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或“EIPO”)的主承销商用户更好地理解业务,尽快做好技术和业务的准备工作,本所编制和发布本文档。
编制本文档的依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和《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电子化实施细则》。
业务咨询电话:(0755)25918475(0755)25918482特别提示:如果业务规则及业务方案有所变更,本文档也可能会有所变更。
2.1 释义2.1.1 申购结果申购结果指配售对象在新股网下申购过程中提交的申购价格、申购数量等信息。
2.1.2 资金有效申购结果资金有效申购结果指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资金到账验证后的申购结果,申购金额不足的申购结果不属于资金有效申购结果的范围。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深圳市场首发公司首次实施网下发行电子化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深圳市场首发公司首次实施网下发行电子化的通知
正文: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深圳市场首发公司首次实施网下发行电子化的通知
各新股网下发行相关单位:
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鱼跃医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根据《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电子化实施细则》的规定,本次网下发行将首次采用网下发行电子化的方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认真检查准备用来参加网下发行的技术设备,包括能够登录互联网的电脑和本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数字证书等,确保网下发行期间能够正常登录本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
二、询价对象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后,应向本所申请办理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数字证书,申请成为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的询价对象用户后方可通过本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参与网下发行。
三、深圳市场首发新股网下发行电子化的相关规则和业务指引可在本所网站()网下发行电子化栏目查阅。
四、鱼跃医疗的网下发行时间安排及具体参与要求,请仔细阅读鱼跃医疗的相关公告。
五、本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技术及业务支持联系电话
技术支持:*************
业务支持:*************,*************,*************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00八年三月二十八日——结束——。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6.09.30•【文号】深证会[2016]291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证会[2016]291号(2001年11月30日实施;2006年5月15日第一次修订;2011年1月17日第二次修订;2012年11月30日第三次修订;2013年7月29日第四次修订;根据2013年11月30日《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3年修订)>第3.1.4条的决定》修订;根据2015年1月 9日《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3.1.4条的通知》修订;根据2015年12月4日《关于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新增第四章第六节的通知》修订;根据2016年4月28日《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通知》修订;根据2016年9月30日《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涉及交易参与人若干条款的通知》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交易市场第一节交易场所第二节交易参与人第三节交易品种与方式第四节交易时间第三章证券买卖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委托第三节申报第四节竞价第五节成交第六节大宗交易第七节融资融券交易第八节债券回购交易第四章其他交易事项第一节转托管第二节开盘价与收盘价第三节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第四节除权与除息第五节退市整理期间交易事项第六节指数熔断第五章交易信息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即时行情第三节证券指数第四节证券交易公开信息第六章证券交易监督第七章交易异常情况处理第八章交易纠纷第九章交易费用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证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的交易,适用本规则。
网下打新常见问题(深交所)
网下打新常见问题第一部分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相关问题本次业务规则修改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日期:2016-1-26答:一是业务流程调整。
取消新股申购预缴款后,网下投资者T日申购但无需缴纳申购款,获配后T+2日再缴纳认购款。
二是弃购股份的处理。
因配售对象资金不足而被无效处理的股份可由主承销商负责包销,或根据相关规定中止发行,或由承销商按照事先公布的原则配售给其他参与申购的投资者。
新股发行改革后网下发行的具体流程是怎样的?日期:2016-1-26答:具体流程如下:(1)初步询价前,主承销商和发行人披露招股意向书和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
(2)初步询价期间,主承销商和发行人进行路演推介,投资者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进行报价。
(3)T-2日,主承销商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和有效报价投资者名单。
(4)T-1日,主承销商和发行人披露发行公告。
(5)T日,网下投资者申购,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6)T+1日,主承销商在深交所EIPO平台上传网下初步配售结果。
(7)T+2日,主承销商公告初步配售结果;网下投资者缴纳认购资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效认购资金(不安排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8)T+3日,主承销商在深交所EIPO平台上传最终配售结果。
(9)T+4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认购资金划给主承销商;主承销商将认购资金划入发行人账户。
本次修改后,网下投资者参加初步询价的资格要求和持有市值要求是否发生了变化?日期:2016-1-26答:未发生变化。
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参与网下发行需满足以下条件:(1)网下投资者在协会完成配售对象信息的登记备案工作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对配售对象的证券账户、银行账户进行审核及配号。
网下投资者应于X-1日12:00前完成配售对象的登记备案及配号工作。
(2)询价前办理好深交所EIPO平台数字证书并能正常登陆。
(3)X-2日(含)前20个交易日的日均市值不低于1000万元,且不低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事先确定并公告的市值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推广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与上市指南(2016年1月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推广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与上市指南(2016年1月年修订)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16.01.06
•【文号】
•【施行日期】2016.01.06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与上市指南(2016年
1月修订)
特别说明
一、本指南仅为方便有关机构及人士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与上市业务之用,并非本所业务规则或对规则的解释。
如本指南与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业务规则发生冲突,应以法律、法规及有关业务规则为准。
二、本所将根据需要随时修改本指南,恕不另行通知。
三、本所保留对本指南的最终解释权。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推广部
2016年1月6日附件:
1.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与上市指南(2016年1月修订)
2.中小板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3.创业板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2021年内蒙古自治区《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测试卷(第513套)
2021年内蒙古自治区《投资银行业务考试须知:1、考试时间:180分钟。
2、请首先按要求在试卷的指定位置填写您的姓名、准考证号和所在单位的名称。
3、请仔细阅读各种题目的回答要求,在规定的位置填写您的答案。
4、由于不同的科目的题型不同,文档中可能会只有大分标题而没有题的情况发生,这是正常情况。
5、答案与解析在最后。
姓名:___________考号:___________一、单选题(共30题)1.乙公司是投资性主体,丙、丁是其两个子公司,其中丙公司为乙公司的投资活动提供管理服务,丁公司为做市转让的新三板挂牌公司,不为乙公司的投资活动提供管理服务,甲公司为乙公司的母公司,属于非投资性主体,不考虑其他因素,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Ⅰ乙公司应将丁公司纳入其合并报表范围Ⅱ 甲公司应将丁公司纳入其合并报表范围Ⅲ 乙公司应将丙公司纳入其合并报表范围Ⅳ 乙公司对丁公司的投资按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Ⅴ 甲公司应将乙、丙、丁公司全部纳入其合并报表范围A.Ⅰ、Ⅱ、ⅢB.Ⅱ、Ⅲ、ⅣC.Ⅲ、Ⅳ、ⅤD.Ⅱ、Ⅲ、Ⅳ、ⅤE.Ⅰ、Ⅱ、Ⅲ、Ⅳ、Ⅴ2.下列因素会对国债销售价格产生影响的有( )。
Ⅰ.流通市场中可比国债的收益率水平Ⅱ.承销商承销国债的中标成本Ⅲ.国债承销的手续费收入Ⅳ.承销商所期望的资金回收速度A.Ⅰ、ⅡB.Ⅰ、Ⅱ、ⅢC.Ⅰ、Ⅲ、ⅣD.Ⅱ、Ⅲ、ⅣE.Ⅰ、Ⅱ、Ⅲ、Ⅳ3.甲乙为股份公司,分别持有上市公司20%、11%股份,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丙收购甲公司40%股份,收购后甲公司董事会成员均由丙派出,同时乙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11%股份表决权委托给丙,并预计未来6个月内,乙公司将其所持11%转让给丙,丙应当发出全面要约B.丙分别收购甲公司70%股权、乙公司100%股权,丙无须向上市公司发出全面要约C.丙分别收购甲公司100%股权、乙公司70%股权,丙应当向上市公司发出全面要约D.丙分别向甲、乙收购其所持上市公司的20%、11%股份,则丙应当发出全面要约4.甲公司是上市公司,以下与甲是一致行动人的有(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南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南(原创实用版)目录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南概述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第 1 号——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三、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四、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第 2 号——存托凭证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五、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六、总结正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南是为了规范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而制定的一套规则,旨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详细介绍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南。
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南概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南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本所上市的信息披露要求、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存托凭证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等。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第 1 号——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第 1 号主要规定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本所上市的公司需按照一定的格式和内容披露股票上市公告书,以确保投资者能够充分了解公司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业务状况等,从而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主要规定了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与承销的程序、参与主体的责任和义务、证券发行价格和规模等,以确保证券发行与承销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第 2 号——存托凭证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第 2 号主要规定了红筹企业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存托凭证并在本所上市的信息披露要求,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主要规定了上市公司在证券发行与承销过程中的信息披露要求、发行价格和规模、承销方式等,以规范上市公司的证券发行与承销行为。
沪深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网下发行实施细则
沪、深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网下发行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问答第一部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1.本次修改的主要内容是什么?答:本次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取消新股申购预缴款。
投资者申购日(T日)进行申购时无需缴纳申购款,T+2日中签后,投资者根据中签结果缴纳认购款。
二是落实网上投资者申购约束机制。
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但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将被列入限制申购名单,自结算参与人(证券公司及托管人等,下同)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网上新股申购。
三是投资者自主表达申购意向。
证券公司不得接受投资者全权委托代其进行新股申购。
四是剩余新股由主承销商包销或按其他方式处理。
中签后认购资金不足的,相应的中签新股由主承销商负责包销或根据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事先确定并披露的其他方式处理。
五是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2000万股(含)以下且无老股转让计划的,全部向网上投资者定价发行,不进行网下询价和配售。
2.本次修改在市值计算规则方面是否有变化?答:在市值计算规则方面没有变化(具体可参考2014年我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业务问答,网址:我公司网站-服务支持-客服中心-问题集锦,/zdjs/wwtjd/service_tlist.s html)。
3.网上新股发行的具体流程?答:流程如下:(1)T日,投资者根据可申购额度进行新股申购;当日配号,并发送配号结果数据。
(2)T+1日,主承销商公布中签率,摇号抽签,形成中签结果。
(3)T+2日,主承销商公布中签结果,投资者查询中签结果;日终,中签的投资者应确保其资金账户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
(4)T+3日15:00前,结算参与人向中国结算申报其投资者放弃认购数据;16:00,中国结算对结算参与人进行认购资金交收处理,将认购资金划入主承销商资金交收账户。
(5)T+4日,主承销商将认购资金扣除承销费用后划给发行人,公布发行结果。
深交所新股网上网下发行细则
深交所新股⽹上⽹下发⾏细则深交所⾸次公开发⾏股票⽹上⽹下实施细则解读⼀、修订的主要内容1、⽹下发⾏实施细则(1)逐步引⼊主承销商⾃主配售机制根据《改⾰意见》第四部分条款(⼀)的规定,新股配售引⼊主承销商⾃主配售机制,因此增加初步询价开始前主承销商与投资者双向选择验证的流程,但对于符合事先公告报价条件的投资者申请参与询价的,主承销商⽆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2)增加了发⾏的相关环节根据《改⾰意见》第⼀部分条款(五)的规定,新股发⾏数量会根据询价确定的价格作出调整,因此增加了在申购⽇投资者需要再次填报申购量等信息的环节。
(3)提⾼了发⾏效率《改⾰意见》强化了定价及配售过程的披露要求,因此删除了主承销商需向证监会报备投资者报价情况的规定,同时将询价截⽌⽇顺延⼀天⾄T-2⽇15:00,缩短了询价截⽌⽇⾄申购⽇的时间,提⾼了发⾏效率。
《证券发⾏与承销管理办法》取消了参与询价的投资者应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的相关规定,今后投资者只需在⽹下发⾏电⼦平台通过主承销商完成登记备案,并⾃⾏进⾏资料更新。
2、⽹上发⾏实施办法(1)明确了按市值申购的⽹上发⾏⽅式按市值申购指的是投资者必须持有深圳市场⾮限售A股股份市值1万元以上和⾜额的资⾦,才能参与新股⽹上申购。
这⼀⽅式结合了以往单纯的市值配售⽅式和资⾦申购⽅式的优点,具体来说,投资者能否参与⽹上发⾏、能够申购多少新股需要根据其持股市值来确定;如参与申购的,需要向资⾦账户内存⼊⾜够资⾦才能进⾏有效申购。
(2)在交易系统中对申购上限作出限制为了防⽌持股市值较⼤的投资者获配⼤量新股,每位投资者⽹上申购的数量不得超过主承销商规定的上限,且不得超过本次⽹上初始发⾏股数的千分之⼀,超过部分会被交易系统拦截。
(3)对持有多个证券账户的投资者作出⼀定限制为了防⽌具备资⾦优势的投资者利⽤多个证券账户进⾏多次申购,⼀个投资者只能⽤⼀个证券账户进⾏⼀次申购,其余申购将被系统⾃动撤销。
3、市值配售的实施“按市值申购”有以下五点需要关注:(1)证券的市值计算纳⼊计算的市值指的是投资者持有的深圳市场(包括主板、中⼩板和创业板)⾮限售A股股份市值,包括融资融券客户信⽤证券账户的市值和证券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的市值,不包括B股股份、基⾦、债券或其他限售A股股份的市值。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工作细则(2016年修订)》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工作细则(2016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6.07.08•【文号】深证上〔2016〕432号•【施行日期】2016.07.0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工作细则(2016年修订)》的通知深证上〔2016〕432号各上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为保证本所证券上市审核工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提高证券上市审核工作的质量和透明度,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工作细则(2012年修订)》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本所于2012年12月7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工作细则(2012年修订)》(深证上〔2012〕421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工作细则(2016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2016年7月8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工作细则(2016年修订)深证上〔2016〕43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证券上市审核工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提高证券上市审核工作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所设立上市委员会。
上市委员会审核有关股票(含优先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首次)上市、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终止上市或者重新上市等事项,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上市委员会通过上市委员会工作会议(以下简称“上市委员会会议”)履行职责,以投票方式对审核事宜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
本所根据上市委员会审核意见作出审核决定。
第二章上市委员会的组成第四条上市委员会由本所的专业人员和本所以外的有关专家组成。
上市委员会委员共二十八名,其中本所人员七名,本所以外人员二十一名。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 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承销办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后,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在创业板的发行承销业务,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按照《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证券公司承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应当依据本细则以及中国证监会有关风险控制和内部控制等相关规定,制定严格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定价和配售过程管理,落实承销责任,防范利益冲突。
保荐机构、承销商、投资者及其他相关主体应当诚实守信,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和相关行业规范的规定,不得进行利益输送或者谋取不当利益。
第四条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并及时、公平披露发行承销信息披露文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遵循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职责,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五条本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以及本细则的规定,对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承销活动及发行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投资者等参与主体实施自律监管。
发行承销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的,本所可以要求发行人和承销商暂停或中止发行,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并上报中国证监会。
第二章发行程序第六条取得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决定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备发行与承销方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主承销商使用协议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主承销商使用协议甲方:深圳证券交易所乙方:(主承销商)第一条为明确甲乙双方在使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首发新股询价、网下申购和配售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的行为,保证网下发行工作安全顺利进行,根据《证券发行和承销管理办法》、《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本协议所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是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发建设的基于互联网的用于首发新股询价、网下申购和配售的电子化平台。
第三条甲方根据乙方申请,为乙方提供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乙方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新股询价和发行,并不改变其作为主承销商的责任及其与发行人、投资者)以及配售对象之间的法律关系。
第四条乙方如需要使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应在首发新股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招股意向书刊登前一交易日向甲方提出利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新股网下发行的申请。
第五条甲方接受申请后,对乙方进行授权。
乙方需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操作,因乙方操作不当引起的责任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六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承担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的日常运行管理及系统维护工作,保证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正常运行。
(二)甲方可根据业务需要,适时调整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内容、功能和用户权限。
(三)甲方应当对乙方使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提供技术指导,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四)因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维护或升级等原因需暂停使用的,甲方应当事先通知乙方。
(五)甲方提供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技术支持时间为交易日的8:30-17:30。
第七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一)乙方有权依照本协议的规定使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开展新股询价、网下申购和配售业务。
(二)乙方应对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提交的新股询价、网下申购和配售等网下发行有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乙方应针对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初步询价、网下申购和网下配售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制定包括采用人工处理等在内的应急措施,并在初步询价与推介公告中公告。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下称首发股票)网下投资者的自律管理工作,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下称《承销办法》)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下称《业务规范》)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一)网下投资者参与首发股票询价和网下申购业务。
(二)具有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开展网下投资者推荐工作。
(三)担任首发股票项目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下称主承销商)开展网下投资者选定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下称协会)依据《承销办法》、《业务规范》以及本细则的相关规定,对网下投资者实施自律管理。
第二章网下投资者注册第四条参与首发股票询价和网下申购业务的投资者应在协会注册。
网下投资者注册,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具备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
机构投资者应当依法设立、持续经营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个人投资者从事证券交易时间应达到五年(含)以上。
经行政许可从事证券、基金、期货、保险、信托等金融业务的机构投资者可不受上述限制。
(二)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最近12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但投资者能证明所受处罚业务与证券投资业务、受托投资管理业务互相隔离的除外。
(三)具备必要的定价能力。
机构投资者应具有相应的研究力量、有效的估值定价模型、科学的定价决策制度和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
(四)监管部门和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网下投资者指定的股票配售对象不得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或信托计划,也不得为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首发股票的理财产品等证券投资产品。
股票配售对象是指网下投资者所属或直接管理的,已在协会完成注册,可参与首发股票网下申购业务的自营投资账户或证券投资产品。
第五条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以及合格境外投资者等六类机构投资者可自行在协会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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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2016 年1 月修订)〔2016〕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行为,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网下发行是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结算平台进行的发行配售。
第三条持有深市非限售A 股市值不少于1000 万元(含)的配售对象方可参与网下询价和申购。
配售对象是指参与网下发行的投资者或其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
第二章市值计算规则第四条配售对象持有的市值,按照X-2 日(X 日为初步询价开始日,下同)前20 个交易日(含X-2 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
配售对象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不足20 个交易日的,按20 个交易日计算日均持有市值。
第五条配售对象的同一证券账户多处托管的,其市值合并计算。
配售对象持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多个证券账户市值合并计算。
确认多个证券账户为同一配售对象持有的原则为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的“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
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以X-2 日日终为准。
融资融券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到该配售对象持有的市值中,证券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到该证券公司自营账户市值中。
第六条证券公司客户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账户以及企业年金账户,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账户持有人名称”相同且“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相同的,按证券账户单独计算市值并参与申购。
第七条第八条不合格、休眠、注销证券账户不计算市值。
非限售A 股股份发生司法冻结、质押,以及存在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限制的,不影响证券账户内持有市值的计算。
第九条配售对象持有的市值按其证券账户中纳入市值计算范围的股份数量与相应收盘价的乘积计算。
第三章基本规定第十条根据主承销商的申请,深交所可以向其提供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初步询价、网下申购及网下配售工作。
第十一条根据主承销商的书面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供登记结算平台代理主承销商认购资金的收付、网下发行募集款的收付以及备案银行账户的审核。
经发行人书面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主承销商提供的网下配售结果数据办理股份初始登记。
第十二条在初次使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发行股票前,主承销商应当办理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数字证书,与深交所签订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使用协议,申请成为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的主承销商用户。
主承销商应当使用数字证书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操作,并对其所有操作负责。
第十三条网下投资者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备案登记后,应当办理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数字证书,与深交所签订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使用协议,申请成为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的投资者用户。
网下投资者应当使用数字证书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操作,并对其所有操作负责。
第十四条网下投资者及配售对象的信息以在协会登记备案的数据为准。
网下投资者在协会完成配售对象信息的登记备案工作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对配售对象的证券账户、银行账户进行审核及配号。
网下投资者应于X-1 日12:00 前完成配售对象的登记备案及配号工作。
第十五条具有主承销商和网下投资者双重身份的机构,应当分别办理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数字证书,分别申请成为主承销商用户和网下投资者用户。
第十六条新股网下发行电子化的有关数据,自网下申购之日起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和登记结算平台上保留六个月。
第十七条初步询价截止前,主承销商应当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选择符合主承销商初步询价公告规定的报价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及配售对象,并剔除不满足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事先确定的市值要求的配售对象,完成网下询价投资者的确定。
第十八条网下发行初步询价期间,网下投资者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为其所管理的配售对象进行价格申报并填写相应的拟申购数量等信息。
每个配售对象填报的拟申购数量不得超过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相关申报一经提交,不得撤销。
因特殊原因(如市场发生突然变化需要调整估值、经办人员出错等)需要调整报价或拟申购数量的,应当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具体原因。
每个投资者只能有一个报价,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
第十九条网下投资者应根据获配应缴款情况,为其获配的配售对象足额缴纳认购资金。
第二十条结算银行应当根据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资料,及时、准确地维护配售对象备案的银行账号等信息,否则造成的损失由结算银行承担。
第四章发行流程第二十一条X-1 日,主承销商应当向深交所提出使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的申请,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出使用登记结算平台的书面委托申请。
第二十二条初步询价应当在交易日进行,网下投资者在发行人初步询价公告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为其所管理的配售对象填报价格及相应的拟申购数量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初步询价应当在T-2 日(T 日为网上申购日,下同)15︰00 前完成。
初步询价报价期间,主承销商可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查询有关价格及相应的拟申购数量等信息。
初步询价截止后,主承销商应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事先确定并公告的有效报价条件等,剔除不得参与累计投标询价或定价申购的初步询价报价及其对应的拟申购数量。
第二十四条T-1 日15︰00 前,主承销商应当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录入发行价格等相关信息,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将自动剔除在初步询价阶段报价低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或发行价格区间下限的初步询价报价及其对应的拟申购数量。
发行参数确定后,主承销商应当在T-1 日15︰00 前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完成有效报价投资者确定,并启动申购。
网下投资者可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查询其管理的配售对象的有效报价入围数量。
第二十五条网下申购日为T 日,T 日9︰30-15︰00 期间,参与网下发行的有效报价投资者应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录入申购单信息,包括申购价格、申购数量及主承销商在发行公告中规定的其他信息。
申购时,网下投资者无需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缴付申购资金。
第二十六条T+1 日15︰00 前,主承销商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下载网下申购结果,按照规定的格式制作新股网下初步配售结果文件,并将新股网下初步配售结果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交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网下投资者可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查询其管理的配售对象的网下获配股份及应缴款情况。
T+2 日,主承销商在指定媒体刊登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公告。
第二十七条T+2 日8:30-16:00,网下投资者应根据发行价格和其管理的配售对象获配股份数量,从配售对象在协会备案的银行账户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足额划付认购资金,认购资金应当于T+2 日16︰00 前到账。
第二十八条网下投资者应依据以下原则进行资金划付,不满足相关要求将会造成配售对象获配新股无效。
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在发行公告中应对上述资金划付要求予以明确。
(1)网下投资者划出认购资金的银行账户应与配售对象在协会登记备案的银行账户一致。
(2)认购资金应该在规定时间内足额到账,否则该配售对象获配新股全部无效。
多只新股同日发行时出现前述情形的,该配售对象全部获配新股无效。
(3)网下投资者在办理认购资金划入时,应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认购所对应的股票代码,备注格式为:“B001999906WXFX 六位新股代码”(如新股代码为000001,则备注为“B001999906WXFX000001”),若没有注明或备注信息错误将导致划款失败。
(4)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取得中国结算结算银行资格的各家银行开立了网下发行专户,配售对象备案银行账户属结算银行账户的,认购资金应于同一银行系统内划付,不得跨行划付;配售对象备案银行账户不属结算银行账户的,认购资金统一划付至工商银行网下发行专户。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认购资金到账情况实时反馈至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主承销商可以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查询各配售对象的到账情况;网下投资者可以通过网下电子平台查询其所管理的配售对象的认购资金到账情况。
第二十九条不同配售对象共用银行账户的,若认购资金不足,则共用银行账户的配售对象的获配新股全部无效。
第三十条T+2 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配售对象新股认购资金的到账情况以及主承销商提交的网下初步配售结果,按照本细则第二十八条及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形成新股网下认购结果后于T+2 日17︰30 前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交主承销商确认。
第三十一条对未在规定时间内或未按要求足额缴纳认购资金的配售对象,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对其全部获配新股进行无效处理,相应的无效认购股份由主承销商包销或根据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事先确定并披露的其他方式处理。
第三十二条T+3 日15︰00 前,主承销商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下载制作新股配售结果所需的文件,按照规定的格式制作新股网下最终配售结果文件,并将新股网下配售结果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交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主承销商应当于网下发行完成后在指定媒体公布网下配售结果。
第三十三条T+4 日9︰00 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网下发行新股认购款项划至主承销商的资金交收账户。
网下发行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划入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第三十四条主承销商收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划转的新股认购款项后,应当及时依据承销协议将有关款项划转到发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三十五条网下发行结束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主承销商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提供的网下配售结果数据办理股份初始登记。
由于主承销商报送的网下配售结果数据有误,导致网下配售股份初始登记不实的,相关法律责任由主承销商承担,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不承担责任。
对于主承销商根据第三十一条包销或按其他方式处理的股份,主承销商自行与发行人完成相关资金的划付后,由发行人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股份登记申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据此完成相应股份的登记。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六条网下投资者应当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报送和更新其管理的配售对象的关联深圳A 股证券账户资料,并根据要求及时进行补报和更正相关资料。
对于未报送配售对象关联证券账户资料或未及时根据要求补报和更正相关资料的网下投资者,其所管理的配售对象不得参与网下配售。
第三十七条配售对象已参与某只新股网下报价、申购、配售的,不得参与该只新股网上申购。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网下投资者报送的其管理的配售对象的关联账户为依据,对配售对象参与网上申购的行为进行监控。
第三十八条主承销商应当针对初步询价、网下申购和网下配售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九条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术故障以及其他异常情况导致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和登记结算平台不能正常运行,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