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裁判文书制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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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义飞律师:《(2016年)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民事裁判⽂书制作规范》第⼋条,标题中的法院名称和⽂书名称⼀般⽤⼆号⼩标宋体字;标题中的法院名称与⽂书名称分两⾏排列。
案号、主⽂等⽤三号仿宋体字。
《(2015年)⾏政诉讼⽂书样式(试⾏)》 5.2.2字体和字号
如⽆特殊说明,公⽂格式各要素⼀般⽤3号仿宋体字。
特定情况可以作适当调整。
5.2.3⾏数和字数
⼀般每⾯排22⾏,每⾏排28个字,并撑满版⼼。
特定情况可以作适当调整。
《(2010年)安徽省⾼级⼈民法院裁判⽂书制作规范(试⾏)》第⼋⼗三条 标题中的法院名称和⽂书名称统⼀⽤⼆号字,⿊体,加⿊;案号、主⽂等⽤三号仿宋字体。
《(2001年)最⾼⼈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实施法院刑事诉讼⽂书样式若⼲问题的解答》60.问:修订样式规定了裁判⽂书的字体、字号,⽽现在使⽤的微机字体有的与样式的规定不符,怎样处理?
答:字号⼤⼩应严格执⾏修订样式的规定。
但由于不同微机(软件)对字体的设定不完全统⼀,因此,可以将⽂书的字体作适当变通,但务必做到庄重、美观、清晰。
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及样式
最高法发布:最新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及样式(权威解读+ 规范原文)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杜万华全国法院目前适用的主要诉讼文书样式颁布于24 年前。
1992 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包括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文书在内的《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实现了诉讼文书规范化、统一化。
此后,又相继出台民事诉讼证据、简易程序、申请再审、执行以及破产、涉外海事诉讼等其他民事类诉讼文书样式。
92 年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颁布,对人民法院规范裁判文书制作,引导当事人制作民事诉讼文书,规范人民法院、当事人、诉讼参加人的诉讼行为,促进公正司法,提高审判效率,维护当事人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这次民事诉讼文书样式修订具有重要意义。
诉讼文书包括法院制作和当事人参考使用两大类。
民事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执行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统一法律适用,规范诉讼活动,分配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反映诉讼结果的最重要载体; 是法官公正审理案件、查清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终体现; 是展示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弘扬法治精神、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司法产品。
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制作裁判文书样式,为全国四级法院和广大法官提供一体遵行的标准化文本,既是严格公正司法的必然要求,也是司法活动、司法行为规范化、公开化的最好体现。
当事人参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是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依法行使或处分民事实体权利、程序权利以及认可、负担或履行民事义务的重要凭证。
法院提供给当事人参考诉讼文书样式,帮助当事人解决了制作诉讼文书困难,是司法为民、便民、利民的重要举措,而且通过引导当事人正确选择并适用诉讼过程中所需文书,客观上起到释明作用,有利于规范当事人的诉讼行为,为民事诉讼程序依法、有序、规范进行创造良好条件。
二民事裁判文书样式的主要特点和内容就民事裁判文书的功能和定位而言,它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回应,对诉讼争议作出判断并对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进行分配,为当事人实现其实体利益提供依据,是法官对民事案件审判的最终结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审判监督程序裁判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审判监督程序裁判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8.12.08•【文号】法发〔2008〕40号•【施行日期】2008.12.08•【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监督程序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审判监督程序裁判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法发〔2008〕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作出了重大修改。
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08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3次会议通过,已公布施行。
为了更好地指导各级人民法院正确适用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民事审判监督程序裁判文书,提高办理民事审判监督案件质量,特制定《民事审判监督程序裁判文书样式(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就适用该文书样式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文书首部的写法1. 标题中的法院名称应当与法院院印的文字一致,但基层人民法院应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
涉外案件的司法文书应在法院全称前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
2. 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因当事人申请而进行审查以及再审的案件,表述为“申请再审人(一、二审的诉讼地位)”、“被申请人(一、二审的诉讼地位)”。
其他当事人按原审诉讼地位表述,例如,一审终审的,列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二审终审的,列为“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等。
因检察机关抗诉而再审的,首先写明抗诉机关,随后列明“申诉人(一、二审的诉讼地位)”,再列明“被申诉人(一、二审的诉讼地位)”。
裁判文书的制作规范
四、准确援引法律条文
• (一)对适用法律的论证 • (二)引用法律条文的规则、方法和表述顺序 • 1、全称引用法律条文不要遗漏应当引用的法律条文, 注意法律条文本身内在的逻辑关系和条文的排列,法 律条文与认定的行为的对应。 • 2、原则上按先刑事后民事,先罪行、后罪责、先重罪、 后轻罪,先客观、后主观,先单处后并罚,先主刑、 缓刑后附带刑,先刑罚后追缴,先空白后转引的要求 排列。必要时,司法解释应紧随相关法条之后。 • (1)罪名和刑法幅度的条款;(2)犯罪行为本身的 刑幅及条款;(3)犯罪行为本身的量刑情节(包括犯 罪形态)条款;(4)共同犯罪的不同罪责;(5)特 殊主体;(6)罪前表现;(7)罪后表现;(8)数 罪并罚;(9)缓刑条款;(10)附带刑条款;(11) 司法解释条文;(12)追缴、退赔;(13)赔偿损失; (14)民事法律条款。
• (二)裁判文书结构规范的内容 • 裁判文书的结构,即指构成裁判文书的基本框架,有严 格稳定的规范性要求。 • 1.结构固定。裁判文书多属拟制式文书,其结构由首 都、正文和尾部三大部分组成。 • (1)首部 • (2)正文 • (3)尾部 • 2、首部、正文、尾部之间的联系。 • (1)从首部到正文是从程序审查转入实体审查,反映 了首部与正文之间先程序、后实体的诉讼逻辑关系。 • (2)正文是对审判活动进行的书面记载,是裁判文书 的结论性意见及其产生过程的表达。 • (3)首部与尾部,占据裁判文书的两头,具有前呼后 应的关系。
• (三)裁判文书的词语修辞 • 词汇词组都是造句单位,裁判文书语言运用好 坏,与词汇词组的运用关系很大,故选词应仔 细推敲。 • 1.法律术语的运用 • (1)诉讼参加人的称呼要规范 • (2)分清罪与非罪及此罪等界限 • (3)正确表述不同的审级和法律程序 • (4)要区别不同的适用对象、范围或被侵犯 的不同客体 • (5)褒义词与贬义词的运用要恰当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印发《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印发《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布日期】2010.09.13•【文号】法发[2010]35号•【施行日期】2010.10.0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量刑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法发[2010]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国家安全局、司法局:为进一步规范量刑程序,促进量刑活动的公开、公正,根据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在深入调研论证,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于实施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分别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二O一O年九月十三日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为进一步规范量刑活动,促进量刑公开和公正,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刑事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应当保障量刑活动的相对独立性。
第二条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情节轻重以及其他与量刑有关的各种证据。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对于量刑证据材料的移送,依照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条对于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量刑建议。
量刑建议一般应当具有一定的幅度。
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一般应当制作量刑建议书,与起诉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在公诉意见书中提出量刑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法官行为规范(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法官行为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5.11.04•【文号】法发[2005]19号•【施行日期】2005.11.04•【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法官行为规范》的通知(2010修订)(发布日期:2010年12月6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6日)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法官行为规范(试行)》的通知(法发[2005]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法官行为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全体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切实执行。
贯彻情况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二00五年十一月四日法官行为规范(试行)为了规范法官基本行为,引导法官公正、高效,廉洁、文明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制定本规范。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坚定政治信念(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二)坚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奋斗;(三)坚持党的领导,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四)努力实践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五)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工作方针。
第二条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一)坚持“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形象公正;(二)提高审判质量,努力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三)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各种诉讼期限,在法定时限内及时履行职责;(四)科学合理安排工作,提高审判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第三条坚持审判独立(—)依法独立审判,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二)敢于坚持正确意见,自觉抵制权势、金钱、人情、关系等因素对审判活动的干扰;(三)保持中立,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偏袒一方;(四)不得影响其他承办人或者其他法院审理案件,不为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打听案情,不向其提供案件承办人和合议庭其他成员的联系方式,第四条保持司法廉洁(一)严格遵守有关廉政规定,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不当利益:(二)不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三)正确处理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关系,不得私下与一方单独会见,不得违反规定为其提供咨询意见,不得为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及中介机构,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案件;(四)对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的馈赠或者贿赂行为,应当果断拒绝并给予批评。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制作的规范意见-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制作的规范意见正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制作的规范意见(2006年11月7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9次会议讨论通过)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裁判文书制作,提高裁判文书质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刑事部分除外,以下简称92样式)、《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以下简称99样式)、《一审行政判决书样式(试行)》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适用于全省各级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审理制作的各类判决书、裁定书,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裁判文书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执行。
调解书的制作可以适当简化,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制作的民事裁判文书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简易程序诉讼文书样式(试行)》执行,司法赔偿法律文书的制作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执行,但裁判文书制作的技术规范应符合本意见的要求。
执行法律文书参照本意见执行。
第三条裁判文书的制作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要求,格式规范,逻辑严密,语言严谨,论证充分,繁简适当。
二、裁判文书制作的基本要求第四条裁判文书由首部、事实与证据、理由、裁判结果和尾部五部分组成。
(一)首部第五条首部包括法院名称、文书种类、案号、诉讼参加人基本情况、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
第六条涉外及涉港、澳、台案件,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名。
第七条裁判文书的案号由立案年度、制作法院、案件性质、审判程序的代字和案件序号五项要素组成。
同一案件需制作多份裁定书的,仍用原案号,但可以依次编数个分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执行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执行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一)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9.02.12•【文号】法发[2009]11号•【施行日期】2009.02.12•【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执行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法发〔2009〕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执行程序作出了重大修改。
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08年9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2次会议通过,已公布施行。
为了更好地指导各级人民法院正确适用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执行程序裁判文书,提高办理执行案件质量,特制定《执行文书样式(试行)》(以下简称本文书样式),现印发给你们,请在执行工作中予以试行。
试行中,应注意如下问题:一、认真组织学习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
本文书样式制作的主要依据包括: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等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程序的修改有ll个条文,涉及到执行措施、执行管辖、执行救济、执行机构、申请执行期间、执行通知、被执行人财产报告、执行威慑机制等多项内容,对上述司法解释有重大修订,特别是在执行管辖和执行救济制度上的变化,如对执行异议程序、执行复议程序与案外人异议程序的区分等已经突破了以往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案件执行涉及法律法规(3篇)
第1篇一、引言案件执行是指法院依法对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进行强制执行的过程。
在我国,案件执行是司法工作的最后一环,是维护司法权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
案件执行涉及诸多法律法规,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案件执行涉及的法律法规进行阐述。
二、案件执行的基本原则1. 公正原则:案件执行必须依法进行,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2. 效率原则:案件执行应遵循法定程序,提高执行效率,减少当事人诉累。
3. 依法保护被执行人合法权益原则:在执行过程中,应尊重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滥用强制措施。
4. 依法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原则:案件执行过程中,应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三、案件执行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是案件执行的基本法律依据,规定了案件执行的程序、措施、责任等内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法》:执行法是专门规范案件执行的法律,对执行程序、执行措施、执行异议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该规定对执行工作中的具体问题进行了明确,为案件执行提供了操作依据。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解答》:该解答对执行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了解答,有助于提高案件执行质量。
5. 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及各高级人民法院就执行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发布的司法解释,为案件执行提供了指导。
四、案件执行的具体程序1. 申请执行: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 接受执行:人民法院依法接受执行申请,并立案。
3. 调查核实: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4. 执行措施: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
5. 执行异议:当事人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处理。
6. 执行终结:执行完毕或因其他原因终结执行。
五、案件执行中的强制措施1. 查封、扣押: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措施,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裁判文书制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裁判文书制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0.07.06•【字号】皖高法[2010]216号•【施行日期】2010.07.06•【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裁判文书制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皖高法〔2010〕216号)全省各中级、基层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制作规范(试行)》已于2010年6月28日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全体委员会第6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本院。
二0一0年七月六日裁判文书制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制作,提高裁判文书质量,根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一审行政判决书样式(试行)》,结合我省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裁判文书制作规范分写作规范和技术规范。
写作规范适用于依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审理制作的各类案件判决书和维持原判或核准死刑的刑事裁定书,制作其他裁定书、调解书、司法赔偿类法律文书应予参照执行;技术规范适用于各类裁判文书。
第二章写作规范第一节一般规定一、首部第三条裁判文书首部包括法院名称、文书种类、案号、公诉(抗诉)机关名称、诉讼参与人(参加人)基本情况、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等内容。
第四条法院名称应与院印一致。
但基层法院名称前应冠“安徽省”;案件涉外或涉港、澳、台的,还应冠“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五条案号由立案年度、制作法院、案件性质、审判程序的代字和案件序号组成。
同一案件需制作多份裁定书的,以在案号后用连接号连接1、2、3…的方法依次编列分号。
第六条诉讼参与人(参加人)基本情况的表述应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文书样式的要求,准确、完整,不得缺项。
诉讼参与人(参加人)是外国人的,应按护照中外文姓名、国籍、住址和护照号码等写明其基本情况。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上公布试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上公布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9.03.02•【字号】皖高法[2009]66号•【施行日期】2009.03.02•【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上公布试行办法》的通知(皖高法【2009】66号)本院各部门:为进一步推动和规范裁判文书上网公布,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将《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上公布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九年三月二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上公布试行办法(2009年3月2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4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审判公开制度,加大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透明度,切实增强法制宣传效果,及时有序做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工作,结合本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裁判文书通过“安徽法院网”(外网)网站的“裁判文书”栏目及“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专网网站”(内网)的“文书精选”栏目分类予以公布。
第三条公布的裁判文书是指本院各审判庭审判的案件和执行局执行的案件所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等。
第四条裁判文书网上公布遵循合法、全面、及时、规范原则。
第五条生效裁判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布:1、涉及国家秘密的;2、涉及商业秘密的;3、涉及个人隐私的;4、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未成年人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不公开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6、当事人双方或一方申请不在网上公布的;7、其他不宜公布的裁判文书。
第六条网上公布的裁判文书,由各审判庭(局)主要负责人负责审核把关。
第七条裁判文书生效并收到送达回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由各审判庭(局)将裁判文书电子版及《网站宣传信息审批表》直接报送宣教处安徽法院网网站。
网站自收到裁判文书2个工作日内予以上网公布。
第八条政治部定期通报各审判庭(局)裁判文书网上公布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涉外商事海事裁判文书写作规范》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涉外商事海事裁判文书写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03.16•【文号】法〔2015〕67号•【施行日期】2015.03.16•【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涉外商事海事裁判文书写作规范》的通知法〔2015〕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进一步规范和统一涉外商事海事裁判文书写作标准,提高裁判文书质量,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制定了《涉外商事海事裁判文书写作规范》,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在适用本规范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3月16日涉外商事海事裁判文书写作规范裁判文书应当全面、准确地记载案件的审理过程和裁判的依据、理由与结果。
撰写裁判文书应当做到要素齐全、结构完整、逻辑严谨、条理清晰、语句规范、繁简得当。
为进一步规范和统一涉外商事海事裁判文书的写作标准,提高文书质量,现就涉外商事海事裁判文书的写作提出如下规范意见。
一、裁判文书的首部应当分别写明文书标题、案号、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以及案件由来、案由和审理过程等。
(一)裁判文书标题一般表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
海事法院裁判文书标题中法院前不需冠以“人民”字样。
(二)案件当事人中如果没有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的,除最高人民法院制作的裁判文书外,其他各级人民法院制作的裁判文书标题中的法院名称无需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
(三)法院名称应当与院印文字一致。
除海事法院外,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标题应当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
二、裁判文书应当准确列明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姓名或名称及其住所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06.28•【文号】法[2016]221号•【施行日期】2016.08.0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法〔2016〕2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进一步规范和统一民事裁判文书写作标准,提高民事诉讼文书质量,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
该两份文件已于2016年2月22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9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请认真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6月28日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为指导全国法院民事裁判文书的制作,确保文书撰写做到格式统一、要素齐全、结构完整、繁简得当、逻辑严密、用语准确,提高文书质量,制定本规范。
一基本要素文书由标题、正文、落款三部分组成。
标题包括法院名称、文书名称和案号。
正文包括首部、事实、理由、裁判依据、裁判主文、尾部。
首部包括诉讼参加人及其基本情况,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等;事实包括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人民法院认定的证据及事实;理由是根据认定的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进行分析评述,阐明理由;裁判依据是人民法院作出裁判所依据的实体法和程序法条文;裁判主文是人民法院对案件实体、程序问题作出的明确、具体、完整的处理决定;尾部包括诉讼费用负担和告知事项。
落款包括署名和日期。
二标题标题由法院名称、文书名称和案号构成,例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民事裁定书)+案号”。
(一)法院名称法院名称一般应与院印的文字一致。
最新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及样式
最高法发布:最新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及样式(权威解读+规范原文)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杜万华全国法院目前适用的主要诉讼文书样式颁布于24年前。
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包括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文书在内的《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实现了诉讼文书规范化、统一化。
此后,又相继出台民事诉讼证据、简易程序、申请再审、执行以及破产、涉外海事诉讼等其他民事类诉讼文书样式。
92年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颁布,对人民法院规范裁判文书制作,引导当事人制作民事诉讼文书,规范人民法院、当事人、诉讼参加人的诉讼行为,促进公正司法,提高审判效率,维护当事人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这次民事诉讼文书样式修订具有重要意义。
诉讼文书包括法院制作和当事人参考使用两大类。
民事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执行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统一法律适用,规范诉讼活动,分配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反映诉讼结果的最重要载体;是法官公正审理案件、查清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终体现;是展示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弘扬法治精神、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司法产品。
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制作裁判文书样式,为全国四级法院和广大法官提供一体遵行的标准化文本,既是严格公正司法的必然要求,也是司法活动、司法行为规范化、公开化的最好体现。
当事人参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是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依法行使或处分民事实体权利、程序权利以及认可、负担或履行民事义务的重要凭证。
法院提供给当事人参考诉讼文书样式,帮助当事人解决了制作诉讼文书困难,是司法为民、便民、利民的重要举措,而且通过引导当事人正确选择并适用诉讼过程中所需文书,客观上起到释明作用,有利于规范当事人的诉讼行为,为民事诉讼程序依法、有序、规范进行创造良好条件。
二民事裁判文书样式的主要特点和内容就民事裁判文书的功能和定位而言,它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回应,对诉讼争议作出判断并对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进行分配,为当事人实现其实体利益提供依据,是法官对民事案件审判的最终结论。
【精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一审行政判决书样式(试行)》的通知(法发〔2004〕25号,2004年12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一审行政判决书样式(试行)》的通知法发〔2004〕25号(2004年12月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规范行政裁判文书的样式,提高行政裁判文书的制作水平,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一审行政判决书样式(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在审判实践中加以试行。
试行中遇到的问题,望及时报告我院。
二○○四年十二月八日一审行政判决书样式(试行)样式之一________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一审作为类行政案件用)(______)___行初字第___号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性别和职务)。
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行政主体名称和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性别和职务)。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性别和职务)。
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原告_______不服____(行政主体名称)(具体行政行为),于____年_____月___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于___年___月___日受理后,于__年_月_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____年___月___日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写明到庭参加庭审活动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员等)到庭参加诉讼。
……(写明发生的其他重要程序活动,如:被批准延长本案审理期限等情况)。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___(行政主体名称)(写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程序)于____年____月___日对原告作出__号_______决定(或其他名称),……(详细写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规范和处理的内容)。
被告于____年___月___日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若有经法院批准延期提供证据的情况,应当予以说明):1.……(证据的名称及内容等),证明……(写明证据的证明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工作,提高释法说理水平和裁判文书质量,结合审判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四、裁判文书中对证据的认定,应当结合诉讼各方举证质证以及法庭调查核实证据等情况,根据证据规则,运用逻辑推理和经验法则,必要时使用推定和司法认知等方法,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审查判断,阐明证据采纳和采信的理由。
五、刑事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的,裁判文书应当说明是否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证据是否排除及其理由。民事、行政案件涉及举证责任分配或者证明标准争议的,裁判文书应当说明理由。
一、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目的是通过阐明裁判结论的形成过程和正当性理由,提高裁判的可接受性,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其主要价值体现在增强裁判行为公正度、透明度,规范审判权行使,提升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发挥裁判的定分止争和价值引领作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切实维护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裁判文书释法说理,要立场正确、内容合法、程序正当,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和要求;要围绕证据审查判断、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进行说理,反映推理过程,做到层次分明;要针对诉讼主张和诉讼争点、结合庭审情况进行说理,做到有的放矢;要根据案件社会影响、审判程序、诉讼阶段等不同情况进行繁简适度的说理,简案略说,繁案精说,力求恰到好处。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后,最高人民法院成立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把制定司法解释和修订民事诉讼文书样式作为两项最重要的工作。
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司法解释)公布实施。
紧接着,从2015年2月开始,领导小组认真部署、积极推进民事诉讼文书样式修订工作,经过一年的努力,2016年2月完成了《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送审稿)》《民事诉讼文书样式(送审稿)》,并在2016年2月22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9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6年7月5日发布,定于8月1日实施。
一、民事诉讼文书样式修订过程民诉法司法解释发布后,2015年2月10日,XXX常务副院长主持召开领导小组会议,正式部署和启动民事诉讼文书样式修订工作。
会议决定,修订工作由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分工负责。
立案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环资庭、审监庭、执行局、司改办、研究室等相关部门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原起草分工,分别承担相应文书样式修订工作。
小组办公室(研究室)负责修订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汇总工作。
2015年4月,各成员单位根据分工任务,按照民诉法司法解释的22个章节拟定了相应的诉讼文书样式初稿,共373件。
2015年5月,杜万华专委主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会议,就初稿进行讨论,形成了诉讼文书样式第二稿。
会后,小组办公室对第二稿进行修订,形成第三稿,并于2015年6月30日发函征求全国法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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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裁判文书制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皖高法〔2010〕216号)全省各中级、基层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制作规范(试行)》已于2010年6月28日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全体委员会第6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本院。
二0一0年七月六日裁判文书制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制作,提高裁判文书质量,根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一审行政判决书样式(试行)》,结合我省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裁判文书制作规范分写作规范和技术规范。
写作规范适用于依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审理制作的各类案件判决书和维持原判或核准死刑的刑事裁定书,制作其他裁定书、调解书、司法赔偿类法律文书应予参照执行;技术规范适用于各类裁判文书。
第二章写作规范第一节一般规定一、首部第三条裁判文书首部包括法院名称、文书种类、案号、公诉(抗诉)机关名称、诉讼参与人(参加人)基本情况、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等内容。
第四条法院名称应与院印一致。
但基层法院名称前应冠“安徽省”;案件涉外或涉港、澳、台的,还应冠“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五条案号由立案年度、制作法院、案件性质、审判程序的代字和案件序号组成。
同一案件需制作多份裁定书的,以在案号后用连接号连接1.2.3…的方法依次编列分号。
第六条诉讼参与人(参加人)基本情况的表述应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文书样式的要求,准确、完整,不得缺项。
诉讼参与人(参加人)是外国人的,应按护照中外文姓名、国籍、住址和护照号码等写明其基本情况。
如在国内有经常居住地或暂住地,应予写明。
诉讼参与人(参加人)是港、澳、台居民的,按照其入境时所持证件写明其基本情况。
如在内地有经常居住地或暂住地,应予写明;住址在台湾的,应在其住址前冠“台湾地区”。
第七条代理人或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写明其姓名及从业律师事务所名称;两名代理人或辩护人属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应分段表述。
第八条二审(再审)裁判文书应在当事人诉讼地位后、姓名(名称)前括号注明其曾经诉讼地位。
一审(原审)裁判文书遗漏诉讼参与人(参加人)基本情况必列事项的,二审(再审)裁判文书应予补全。
第九条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应写明案由(指控罪名)、案件由来、起诉(公诉)日期、审理程序、审判组织形式、开庭时间、开庭方式、诉讼参与人出庭情况等,有指定管辖、延期或中止审理、简易程序转入普通程序、回避、鉴定及其他程序事项的,也应写明。
二审(再审)裁判文书还应写明一审(原审)裁判文书的字号和作出时间等情况。
第十条诉讼参与人(参加人)名称过长的,可在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部分括号注明其简称。
裁判文书中涉及的其他单位或组织名称过长的,也可在首次表述时括号注明其简称,但法院名称不得使用简称。
二审(再审)应沿用一审(原审)使用的简称;但一审(原审)简称不当的,应予另行确定。
二、事实和证据第十一条裁判文书的事实和证据部分主要包括诉(控)辩双方意见、证据展示和法院认证、审理查明的事实等内容。
第十二条表述事实应当全面、准确,重点突出,层次清晰。
第十三条表述证据展示过程应写明证据的名称、来源、证明对象、证明目的和其他当事人的质证意见等内容。
证据较多的,可按证明目的分组列举。
表述言词性证据应保证言词的原意,一般用第三人称表述。
涉及证明案件事实的关键言词,也可使用第一人称表述。
第十四条表述认证过程应以判明证据的关联性、真实性和合法性为核心,阐述采信与否的理由,对诉(控)辩各方提供的证据全面地作出认证。
第十五条表述事实和证据应注意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十六条二审(再审)裁判文书应概述一审(原审)认定的事实、证据、裁判理由和结果。
表述一审(原审)裁判主文时对裁判各项无需分段;表述一审(原审)裁判理由应写明其引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第十七条二审(再审)裁判文书表述查明的事实应按照“此繁彼简、此简彼繁”原则进行。
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的,可直接确认原审认定的事实;不一致或补充认定新的事实的,应详细表述。
三、理由第十八条理由部分应根据认定的案件事实,阐明本案适用的法律及适用理由,分析认定诉(控)辩各方的主张和意见,论述当事人的行为性质、法律关系、法律责任。
对于判决中自由裁量的部分,应当依据法律、法理和逻辑规则,说明裁量所考量的因素和形成的过程。
第十九条说理要做到论理透彻,逻辑严密,精练易懂,用语规范,不能使用反问、疑问、设问等加强感情色彩的句式。
涉及专业术语,应按技术规范的要求使用。
第二十条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应在引用规范性法律文件前写明“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裁判文书应引用法律、行政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作为裁判依据。
引用时应注意:(一)应当准确、完整地写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名称和条款项目序号。
(二)并列引用多个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引用顺序为:法律、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司法解释。
同时引用两部以上法律的,应先引用基本法律,后引用其他法律。
引用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先引用实体法,后引用程序法。
(三)确需引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存在冲突,根据立法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无法选择适用的,应依法提请有决定权的机关做出裁决,不得自行在裁判文书中认定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
第二十二条裁判文书不得引用宪法和各级人民法院关于审判工作的指导性文件、会议纪要、各审判业务庭的答复意见以及人民法院与有关部门联合下发的文件作为裁判依据。
第二十三条二审(再审)维持原判的,除原判引用法律错误外,一般只引用程序法;因原判适用法律错误改判的,应同时引用实体法和程序法。
四、主文第二十四条主文的表述应规范,准确,易于理解,便于执行。
第二十五条主文有多项内容的,应分项书写。
五、尾部第二十六条裁判文书尾部应当写明告知事项、审判人员姓名和裁判日期等内容。
依法应当收取诉讼费用的,还应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情况。
第二十七条一审裁判文书尾部应表述上诉权利、上诉期限、上诉方式、上诉法院名称等告知事项。
第二十八条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裁判文书落款日期为合议庭评议形成决议或审判委员会讨论形成决议的日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裁判文书落款日期为签发日期。
第二十九条裁判文书应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第二节刑事裁判文书写作规范一、首部第三十条被告人(上诉人)的基本情况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出生地、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等内容。
表述时应注意以下问题:(一)姓名无法查清的,在其自报姓名后括注“自报”;曾用名在户籍证明上有记载或者与犯罪事实有关联的,应在姓名后续写“曾用名×××”;绰号、化名与犯罪事实有关联的,应在姓名后续写“绰号×××”、“化名×××”。
(二)出生时间须写明具体年月日。
确实无法查清的,可表述为“×年出生”、“×年×月出生”。
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确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推定其没有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情形的,可以分别表述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十四周岁”、“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和“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同时用括号注明“推定”。
属于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但是无法准确查明被告人具体出生日期”的,应表述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周岁”。
(三)住址一般应写户籍地。
在户籍地以外犯罪的,应当同时写明户籍地和其被采取强制措施前的住址或者经常居住地,表述为“户籍地……,经常居住地……”;临时居住不满三个月的,表述为“暂住地……”;有多处住所的,写犯罪时的住所地;居无定所的,不写住所地。
(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写明强制措施的决定机关、执行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和强制措施的种类。
被羁押的,还应写明羁押处所。
(五)曾受过刑事处罚的,应在被采取的强制措施前写明“因犯×罪于×年×月×日被判处……”;影响累犯认定的,应写明“×年×月×日刑满释放”;在缓刑或假释考验期内犯罪的,应写明缓刑考验期满时间或假释考验期的起止时间;曾受过的行政处罚与定罪量刑有关联的,应予表述。
(六)被告人同时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被告人”后无需括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七)被告人(上诉人)有两人以上的,按各被告人(上诉人)所承担的刑事责任大小或主从关系的顺序表述。
单位犯罪的,应写明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姓名、职务。
单位犯罪后变更名称的,写明变更的名称并括注原名称。
第三十一条被告人(上诉人)是未成年人的,应写明其法定代理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住址及与被告人(上诉人)的关系;没有法定代理人或无法查清的,不予表述。
被告人(上诉人)犯罪时未成年但开庭审理时已成年的,不列法定代理人。
第三十二条再审刑事裁判文书在表述原审被告人基本情况时,应写明原判刑罚及服刑情况。
再审时仍在服刑的,表述为“×年×月×日,被判处……,现在……服刑”;再审时已刑满释放,表述为“×年×月×日,被判处……,于×年×月×日刑满释放”。
第三十三条辩护人是人民团体或被告人(上诉人)所在单位推荐的,应写明其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是被告人(上诉人)的监护人或亲友的,应写明其基本情况及与被告人(上诉人)的关系;是人民法院指定的,表述为“指定辩护人”。
第三十四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裁判文书中诉讼代理人的表述可参照本章第三节民事裁判文书写作规范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刑事裁判文书表述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应注意以下问题:(一)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写明不公开审理的理由,表述为“因本案涉及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或者被告人系未成年人等),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二)指定管辖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表述为“按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以×检×诉[××] ×号起诉书……”。
(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有社会调查员参加庭审的,表述为“……社会调查员×××等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二、事实和证据第三十六条刑事裁判文书叙述犯罪事实应以犯罪构成要件为重点,兼顾影响量刑的各种情形,写明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实施行为的准备、实行过程、危害结果和案发后的表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