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税法精讲
香港和大陆的个人所得税区别
香港和大陆的个人所得税区别香港和大陆是两个不同的税收体系,个人所得税也有着不同的政策和规定。
香港是一个自由经济体系,在很大程度上保持了低税率和简化的税制。
大陆则采用了更为复杂的个人所得税制度,针对不同的收入水平和来源采取了不同的纳税政策。
本文将从税率、税基、免征额、税收政策等方面对香港和大陆的个人所得税进行比较,以便读者更好地了解两地税收制度的区别。
首先我们来看看香港的个人所得税。
香港目前实行的是一个较为简单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税率较低,且没有增值税、营业税和遗产税等其他税种。
目前香港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分为两档,分别为15%和17%。
税率较低的原因之一是香港政府采取的税基宽泛政策。
香港个人所得税的基本计税方法是按照全球收入减除适用额后的净收入来计算,而且几乎没有特别的减免政策。
香港也没有住房贷款利息抵税、子女教育、医疗、养老金等方面的专项扣除。
与香港相比,大陆的个人所得税则较为复杂。
大陆的个人所得税税制相对较为分散,不同收入来源和税基有着不同的税率和纳税政策。
目前大陆实行7个不同的个人所得税级距,分别为3%、10%、20%、25%、30%、35%以及45%,税率较高。
大陆也有特殊的税收政策,如对外籍个人所得税的税率较高,会依据个人的居住时间和工作时间来界定是否需要缴纳所得税。
在税基方面,虽然大陆也是按照全球收入来纳税,但是针对不同的收入来源有不同的税收政策。
最近大陆也推出了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增加了一些专项附加扣除,如子女教育、租房、赡养老人等专项扣除,这使得纳税人能够通过这些专项扣除来减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香港和大陆的个人所得税在免征额和免税政策方面也有着不同。
香港的免征额为14.5万港币,而大陆的免征额为5000元人民币。
香港对于低收入人群有较低的税率,使得低收入人群能够减少个人所得税的缴纳,而大陆目前并没有设置类似的税收政策。
香港和大陆的个人所得税有着巨大的差异。
香港的税率相对较低,税基宽泛,没有增值税和其他税种,个人所得税缴纳相对较为简单。
关注香港最新船舶租赁税收减免制度
88法律LAW 背景2020年6月19日,香港特别行政区《2020年税务(修订)(船舶租赁税收减免)条例》正式生效。
新条例规定,自2020年4月1日起,在香港注册的船舶租赁企业和船舶租赁管理企业有望享受最低为0%的税收减免。
该条例草案的立法会参考资料显示,船舶融资中来自中国租赁业的款额已由2015年的82亿美元大幅上升至2018年的202亿美元;同时全球船舶租赁活动的重心进一步向东转移。
相关资料显示,欧洲银行为主的传统银行在船舶融资的市场占有率已由2008年的约占八成降至2019年的不到五成。
这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继推出航空租赁业务的税收优惠政策后,为船舶租赁业务制定并推出的税收优惠政策,希望借该条例修订《税务条例》(第112 章),以吸引更多与船务相关的公司来港设立办事处,进而壮大香港的海运业。
关注香港最新船舶租赁税收减免制度■ 李连君近期生效的香港特别行政区《2020年税务(修订)(船舶租赁税收减免)条例》顺应了当前航运产业分工细化的趋势,其为船舶租赁及其管理企业提供的税收减免优惠幅度甚至超过新加坡,为香港国际航运中心增添了一块重要的“政策拼图”。
该条例通过后,可以吸引更多的船舶租赁公司进一步扩大在香港的业务,并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众多船舶租赁公司只在香港注册办事处解决融资问题而不实际操作租赁业务的局面。
香港礼德齐伯礼律师行合伙人李连君律师长期在香港从事法律实务及研究工作,熟稔英美法体系下的海商海事法律。
为让更多读者了解新条例的主要内容,本刊第一时间邀请李律师撰写该文,以飨读者。
编者按栏目责编:陶润元条例主要内容新的税收制度适用于2020年4月1日或之后所产生的合资格利润。
减免后的适用税率香港法人的现行所得税税率为16.25%(不超过港币200万的应评税利润的税率为8.25%)。
根据该条例第14P条及附表8C,符合条件的船舶出租企业因其船舶租赁活动产生的应纳税利润可享有0%的税率。
符合条件的船舶出租企业指:(a)并非船舶营运企业;(b)在香港进行一项或多于一项符合条件船舶租赁活动;(c)除符合条件船舶租赁活动外,没有在香港进行其他活动。
香港和大陆的个人所得税区别
香港和大陆的个人所得税区别个人所得税是指个人从各种经济活动中取得的收入,根据国家法律规定缴纳的一种税收。
在香港和大陆,个人所得税的制度和政策都有所不同,本文将就香港和大陆的个人所得税区别进行分析和比较。
从税率角度来看,香港和大陆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存在较大差异。
在香港,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分为多个档次,最高税率为17%,而在大陆,个人所得税税率也分为多个档次,最高税率为45%。
由此可见,香港的个人所得税税率相对较低,对于高收入者来说,税负相对较轻;而大陆的个人所得税税率相对较高,对于高收入者来说,税负相对较重。
从征收方式来看,香港和大陆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在香港,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采用的是综合征税制,即根据纳税人的总收入来计算纳税额;而在大陆,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采用的是分类征税制,即按照不同的所得项目来计算纳税额。
这意味着在香港,纳税人需要将所有收入合并计算税额,而在大陆,纳税人需要分别计算各项收入的税额。
从税收优惠政策来看,香港和大陆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也有所不同。
在香港,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个人免税额和各种扣除项目上,如子女教育津贴、住宿津贴等;而在大陆,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各种专项附加扣除和减免项目上,如子女教育支出、赡养老人支出等。
由此可见,香港和大陆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针对的对象和方式有所不同,但都旨在减轻纳税人的税负。
从纳税人资格和税收居民身份来看,香港和大陆的个人所得税存在一定的区别。
在香港,只有居住在香港的人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非居民则不需要缴纳,而且香港对于非居民的所得采取零税率。
而在大陆,不管是居民还是非居民,在大陆的境内所得都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于非居民的所得,大陆也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香港和大陆的个人所得税在税率、征收方式、税收优惠政策以及纳税人资格等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选择在哪里工作和生活,都将会受到所得税的影响。
不同的税收政策也为两地的纳税人提供了一定的选择空间,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做出合理的选择。
内地企业于香港上市的法律问题精讲
( 四)
(五) (六) (七) (八)
关连交易
无形资产的处置 原企业所签订的合同的变更/第三方权利 土地问题 母公司/发起人对股份公司的财务融资
( 一)
中国内地企业的任何重组均受中国公司法管 辖:
公司对外投资不得超过其净资产50%(实践中有所松 动, 据悉公司法正在修改);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国有企业改建除外)至少需有5个 发起人; 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申请上巿 时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发起人可用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 非货币形式出资,但该等出资必须评估作价。其中 工业产权及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金额不得超过股份 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20% (如经认定为高新技术, 则 可达到最高不超过注册资本35%的比例); 发起人股3年不得转让; 董事、监事及经理于任职期间不得转让股份。
( 五)
无形资产的处置
这包括商标、专有技术、专利、版权等。一般来说 与股份公司产品有关的知识产权都要转给股份公司 或授权股份公司使用, 且股份公司主营业务依赖的 商标最好能于内地、香港及他国登记,但又可能要 允许将来母公司/发起人某些产品仍使用已转让的 商标、专利权等。因此是选择由母公司/发起人将 其评估后作价投入股份公司(注意:须办理相应的转让变更 手续)还是由母公司/发起人许可股份公司使用等都 需尽早决定。联交所同样会对这类问题提出疑问要 求回答。另外商标权等的转让在程序上时间较长, 还要考虑在这个期间的侵权问题。
“所控制的公司”是指关连人士及/或其家属持有30% (H股公司)或 35%(香港或海外公司)或以上投票权股的公司,及关连人士及/或其 家属有权控制董事会组成的公司,及该等公司的母公司及子公司。 为幇助理解“他们所控制的公司”的含义,用图说明如下 :
税总解读内地和香港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税务筹划优质文档]
【精品优质】价值文档首发!税总解读内地和香港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税务筹划优质文档] 《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第四议定书于2015年4月1日在香港签署。
该议定书对《安排》做了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了《安排》第八条(海运、空运和陆运)的第一款,规定一方企业在另一方以船舶、飞机或陆运车辆经营海运、空运和陆运运输所取得的收入和利润,该另一方应予免税(在内地包括增值税及其它类似税种)。
此修改是从《安排》第八条本意出发,针对内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税制改革,将《安排》第八条第一款中“营业税”的表述修改为“增值税”,以保持《安排》在执行上的连续性。
二、第二条修改了《安排》第十二条(特许权使用费)第二款,规定就飞机和船舶租赁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5%,其他情况下的特许权使用费税率不变。
三、第三条修改了《安排》第十三条(财产收益),对一方居民转让在被认可的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另一方居民公司股票取得的收益进行了征税权的划分。
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
(一)虽有《安排》第十三条(财产收益)第四款和第五款的规定,一方居民转让在被认可的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另一方居民公司股票取得的收益,应仅在转让者为其居民的一方征税。
该项转让仅限于在同一证券交易所买入并卖出的情况。
“在同一证券交易所买入并卖出”是指股票买入和卖出的对象、数量和价格不是由买卖双方事先约定而是按照公开证券市场通常交易规则确定的行为。
香港税收法规指南2012-2013
说明书税务局所课征的税项指南2012 – 2013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税务局税务局所课征的税项指南本说明书是为不熟悉香港税务法例的人士而印制的,由于只属概略性质,故对税例只作广泛的叙述。
如希望获得更详尽的资料,可浏览本局网页(网址:.hk)或参考有关法例。
目录页数香港税务 1 – 32 利得税 1 – 7 课税范围 1 – 2 评税的基础 22 – 3非居港人士及为非居港人士服务的代理人豁免及扣除 3 – 5税务优惠 6亏损 6折旧免税额7账簿及纪录7 薪俸税8 – 15 课税范围8评税的基础8丈夫与妻子的入息9获准的扣除项目9 – 11 税率12税款宽减12示例13 – 15页数物业税16 课税范围16评税的基础16供业主用作商业用途的物业16 免税额17 – 21 个人入息课税22 – 2324根据《税务条例》纳税人须负的义务(薪俸、利得和物业税)根据《税务条例》雇主须负的义务25 填写报税表25 可扣除的慈善捐款26 双重课税26 收税程序26 – 28 其他税项28 – 32 印花税28 – 29 遗产税30 博彩税30 商业登记30 – 31 酒店房租税31 瞒税是一项刑事罪行32 提交不真确报税表的后果32 事先裁定32 进一步资料32说明书《税务条例》(第112章)规定征收3种直接税。
课税年度是由4月1日至翌年3月31日。
《税务条例》规定征收的税项:-利得税薪俸税物业税利得税课税范围凡在本港经营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而从该行业、专业或业务获得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所有利润(由出售资本资产所得的利润除外)的人士,包括法团、合伙商号、信托人或团体,均须缴税。
征税对象并无本港居民或非本港居民的分别。
因此,本港居民可从海外赚取利润而无须在本港纳税,反过来说,非本港居民如在本港赚取利润,则须在本港纳税。
至于业务是否在本港经营及利润是否得自本港的问题,主要是根据事实而定,但所采用的原则可参考香港及其他奉行普通法的法院所判决的税务案例。
香港税务指南2020
香港税务指南2020目录投资基本信息2香港税项概览4企业税务 : 利得税5利得税合规义务8预提税9个人税务 : 薪俸税10薪俸税合规义务13转让定价规则14反避税规则14其他税项/征费15税收协定17香港税务指南2020 投资基本信息货币~ 港元外汇管制~ 香港不实行外汇管制。
香港对境外投资没有最低要求或任何限制,外国投资者可以投资或汇出资本,转换和汇出直接投资产生的利润和股息。
投资者可以通过公开交易市场将其资本带入香港,并以同样的方式汇出资金。
税务机构~香港税务局会计准则/财务报表~《香港财务报告准则》适用。
于香港设立的公司必须制备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
上市公司必须向公司注册处提交年度财务报表备案。
私人公司可不必向公司注册处提交年度财务报表备案,但必须妥善保存会计账簿和记录。
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须连同年度利得税报税表(小型法团除外)提交香港税务局。
主要企业类型~ 香港主要企业类型:有限公司(包括上市公司和私人公司)、合伙企业、独资企业和境外法团的分支机构或代表处。
在香港以成立有限公司最为常见,其中大部分为私人股份有限公司。
在香港成立有限公司,必须最少有一名自然人董事及公司秘书。
非居于香港的人士可被委任为公司董事。
有限公司的股东不一定要为香港居民。
境外法团在港开设的分支机构在法律上并不被视为独立于母公司的法人机构。
境外法团的代表办事处功能有所限制,不可以从事营利性的商业活动。
公司注册~ 所有在香港从事活动的企业,无论是否在香港注册成立,都必须在开业后1个月内从香港税务机构(即香港税务局)办理「商业登记证」。
除「商业登记证」外,在香港注册成立的本地公司必须从公司注册处申领「公司注册证明书」。
在外地成立,但于香港设立营业地点的公司,必须在设立营业地点后1个月内向公司注册处申请注册为「注册非香港公司」。
香港提供一站式公司注册及商业登记服务。
网上申请公司注册及商业登记一般最快可在1小时内办妥。
香港税项概览按《税务条例》征收的税款主要有三种,分别为利得税、薪俸税和物业税。
香港税收
香港税制香港税制(Tax System in Hong Kong)香港税制概述香港税制属于分类税制,以所得税为主,辅之征收行为税和财产税等,具体有两大类:一类是直接税,包括物业税、利得税、薪俸税;一类是间接税,包括遗产税、印花税、博彩税、差饷、汽车首次登记税、机场旅客离境税、商业登记费、酒店房租税、应课税品税等。
香港是一个税基窄、税种少、税法简单的最自由的贸易通商港口。
香港税赋虽然简单,为了更好地在香港开源节流,熟悉香港的税务自然是必要的。
2002年05月13日出版的美国《福布斯》月刊在对世界近30个国家税收比较研究后得出的结论,中国香港税赋最轻其指数仅为41点。
法国人承担着世界“最为沉重”的税赋。
[1]税赋指数是根据最高个人所得税、公司税、财产税、增值税和职工、雇主支付的社会保险税税率等一系列关键指标综合计算得出的。
香港税制法规[2]香港实行的税收制度,香港实行以直接税为主体的“避税港”税收制度,具有税种少、税率低、税负轻、征管简便的特点。
香港税制由税务法例和税收政策两部分构成:税务法例主要是指香港法例第112章的《税务条例》,它于1947年颁布,规定了物业税、薪俸税、利得税、利息税4类主要税种的征收。
税务法例还包括香港法例第20章授权港督颁布的临时税务法例,以及其他法例中涉及到的税收部分,如根据香港法例第111章遗产条例而制订的《遗产税条例》。
香港税务局负责执行的税务法例主要有8个,即:《税务条例》、《遗产税条例》、《印花税条例》、《博彩税条例》、《娱乐税条例》、《商业登记条例》、《酒店房租条例》和《储税券条例》。
税务法例规定了税收征收原理、原则和方法,一经产生,长久不变。
税收政策由财政司负责制订,就各税种的税率、征免标准等作出规定。
税务政策需要根据每年经济状况和政府财政收支情况进行调整,由财政司在每个财政年度(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的预算案中提出,经立法局通过后执行。
多年来,香港的经济情况发生了巨大变化,但低税的基本方针未变。
香港税收政策
香港税收政策推荐文章2017-2018年营改增税收政策热度:大学生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热度: 2017网店税收政策热度: 2017年税收政策变化热度: 2017年最新税收政策热度:香港税收可简分为直接税及间接税。
香港一直实行简单税制,征收税种较少及主要为直接税。
香港的利得税税务年度为需评税公司的财政年度,或一个农历年。
香港税收多少?香港税收上交中央吗?以下是blanche小编分享给大家的关于香港税收政策,一起来看看吧!香港税收政策凡是在香港注册公司的企业或在港工作的个人,都会涉及到税务的问题。
香港是一个税项少、税率低的自由港。
许多大陆的企业都会注册香港的分公司,以方便外贸收款和合理避税。
注册香港公司前,要首先看看香港的税制。
图片来源如图示下文根据资料,笔者为大家进行了整理。
香港主要的税收收入来源是利得税(对应我国的企业所得税),薪俸税(对应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及物业税(对应我国的房产税)。
同时,香港作为一个转口贸易港本身是没有流转税的(对应我国的主要税种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
同时作为全球自由化程度最高的地区之一,香港的税收政策对于有钱人其实更为庇护。
(一)利得税企业涉及的主要税种即利得税,所谓利得税是按照企业的所得,也就是按照纯利润的16.5%来计算。
比如一家企业一年的营业额是1000万港币,毛利200万港币,纯利100万港币。
这家企业应交给政府的利得税金额就是100万*16.5%=16.5万港币。
香港利得税特点:1、只有源自香港的利润才须在香港课税。
本港居民可从海外赚取利润而无须在本港纳税,反过来说,非本港居民如在本港赚取利润,则须在本港纳税。
(这里的居民包括居民企业,是国际法的概念,不是日常用语的居民)。
2、资本增值或股息不须课税,亦无征收利息税。
3、公司利得税有限公司16.5%,独资或合伙企业(无限责任)15%,简单清晰。
4、课税年度是可以由纳税人自由选择,一般与该纳税人的会计年度一致。
税务局提供税务预先裁定,所有商业开支可作税务扣减:1、工业装置和机械享有优厚的折旧免税额,包括60%初期免税额及10%至30%每年免税额。
香港税务ppt课件
类别
基本免税额 已婚人士免税额 供养兄弟/姐妹免税额 单亲家长免税额 供养弱能家属免税额
2011/12年度 HK$
108,000 216,000 30,000
108,000 60,000
2012/13年度 HK$
120,000 240,000 33,000
120,000 6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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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年度
2012/13年度
首40,000港元 2% 首40,000港元 2%
次40,000港元 7% 次40,000港元 7%
次40,000港元 12% 次40,000港元 12%
其余为
17% 其余为
17%
7 Copyright © Wondershare Software
• 暂缴薪俸税 • 在有关课税年度完结前,税务局会根据上一年评定的税
类别
2011/12年度 HK$
子女免税额---第一至九名子女 (每名计算)#
出生年度 其他年度
供养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免税额
年龄60岁或以上 不与纳税人同住 *
与纳税人同住
年龄55至59岁
不与纳税人同住
与纳税人同住
120,000 60,000
36,000 72,000 18,000 36,000
9 Copyright © Wondershare Software
• 物业税的计税依据 • 计税依据是应评税净值,即应评税值扣除拥有人支付
的差饷后,减去20%的修缮及支出免税额后的余额。 应评税值为换取物业使用权而付出的代价确定,包括 租金、为楼宇使用权而支付的许可证费用、支付给拥 有人的服务费及管理费、由住户支付的拥有人开支( 如修理费)等等。 • 物业税的税率为15%。如应课征物业税的收入以包括 在纳税人所得的利润内评定利得税,物业由拥有人自 用作商业用途,则已缴付的物业税可从已评定的利得 税内扣除。物业税按年缴纳。物业拥有人必须保存足 够的租金记录,以便税务当局确定其纳税责任,该记 录必须最少保存7年.
香港的税收管理香港纳税人的权利
香港 的 税 收 管 理
香港纳税人的权利
钟惠坡
香港纳税人的权利是相对于税 务局的义务和责任而言的 它没有 在 税务条例 中单独列明 而是 寓于有关条文和相关法律之中
一 反对权 所谓反对权 是指纳税人依 法对税务局的评税决定提出异议 的权利 乃香港纳税人最常用的 法宝之一 税务局在接到纳税人的有效 反对后 要在 21 个工作日内给予 回复 或发出修订评税通知书 或 表明不接受该项反对 反对权的有 效行使 使得香港99 %的有争议税 收案件在 反对 协商 环节得 到妥善解决 二 上诉权 当反对人无法与税务局达成 一致意见时 可向税务上诉委员 会 最高法院原讼法院 最高法院
七 退税权
出现以下几种情况 纳税人有 获得退还税款的权利 1. 因计算错 误而多缴税款 2. 已缴税款经裁定 获准减免 3.原评税无效 4.应用于 抵扣个人利得税的物业税
申请退还税款的期限 为该纳 税年度终结后6年内 或该评税通知 书送达之日后6 个月内
已去世的纳税人的遗嘱执行人 无行为能力人士的受托人 破产人 士的财产接管人 同样享有退还税 款的权利 待续
局均有权向原讼法庭提出上诉 否 则该裁定便成为最终决定
由于纳税人的异议绝大多数已 在 反对 协商 环节解决 因 此 向税务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的 案例并不很多 1995/1996年度 委 员会共接到上诉案 190宗 加上上 年度有待聆讯或裁决的案件 共 319宗
二 向最高法院原讼法院上诉 香港最高法院由原讼法院和上 诉庭构成 如果纳税人不同意税务 上诉委员会的裁决 可以向该委员 会书记提出书面申请 要求交由原 讼法院裁决 这项申请书连同640 港元的费用 必须在税务上诉委员 会的裁定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一个月 内呈交和缴纳 由于半数上诉案件已在税务上 诉委员会的裁决中得到满意解决 加之律师费用相当高昂 如果纳税 人败诉 还有可能负担税务局的有
中国香港税收协定
中国香港税收协定.txt7温暖是飘飘洒洒的春雨;温暖是写在脸上的笑影;温暖是义无反顾的响应;温暖是一丝不苟的配合。
8尊重是一缕春风,一泓清泉,一颗给人温暖的舒心丸,一剂催人奋进的强心剂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为避免对所得的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人的范围本安排适用于一方或者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人。
第二条税种范围一、本安排适用于由一方或其地方当局对所得征收的所有税收,不论其征收方式如何。
二、对全部所得或某项所得征收的税收,包括对来自转让动产或不动产的收益征收的税收以及对资本增值征收的税收,应视为对所得征收的税收。
三、本安排适用的现行税种是:(一)在内地:1.个人所得税;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二)在香港:1.利得税;2.薪俸税;3.物业税。
不论是否按个人入息课税征收。
四、本安排也适用于本安排签订之日后征收的属于增加或者代替现行税种的相同或者实质相似的税收,以及适用于将来征收而又属于本条第一款或第二款所指的任何其它税收。
双方主管当局应将各自税法所作出的实质变动,在其变动后的适当时间内通知对方。
五、现有税收连同本安排签订后征收的税收,以下分别称为“内地税收”或“香港特别行政区税收”。
第三条一般定义一、在本安排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的以外:(一)“一方”和“另一方”的用语,按照上下文,是指内地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二)“税收”一语按照上下文,是指内地税收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税收;(三)“人”一语包括个人、公司、信托、合伙和其它团体;(四)“公司”一语是指法人团体或者在税收上视同法人团体的实体;(五)“企业”一语适用于所有形式的经营活动;(六)“一方企业”和“另一方企业”的用语,分别指一方居民经营的企业和另一方居民经营的企业;(七)“海运、空运和陆运”一语是指一方企业以船舶、飞机或陆运车辆经营的运输,不包括仅在另一方各地之间以船舶、飞机或陆运车辆经营的运输;(八)“主管当局”一语,在内地是指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代表;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是指税务局局长或其获授权的代表,或任何获授权执行现时可由税务局局长执行的职能或类似职能的人士或机构;(九)“经营”一语包括专业性劳务活动和其它独立性活动。
香港和大陆的个人所得税区别
香港和大陆的个人所得税区别
个人所得税是指依据税法规定,以当年个人所得为基础,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征税的税种,是衡量和评价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的指标之一。
香港和大陆都实施了个人所得税
制度,不过在具体的征收方式、纳税人类型和减免政策等方面存在差异。
1.征收方式
香港实行“地税制”,即在香港工作的所有人都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而大陆则实行“全球收入征税制度”,即纳税人需要支付来自全球的收入税款。
这意味着,在大陆工作
的香港居民需要同时按照香港和大陆的规定,缴纳两地的个人所得税。
2.纳税人类型
在香港,个人所得税适用于所有拥有合法居留权的人,包括本地居民和外籍人士。
而
在大陆,纳税人类型则还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单位。
3.税率和税基
香港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呈递进式增加,最高税率为17%。
税基为10万港元以下的免税,超过10万港元部分则按照递进税率计算。
大陆的个人所得税税基为月收入额,税率也呈递进式增加,最高税率为45%。
4.减免政策
两地的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也存在不同。
在香港,纳税人可以享受多种减免政策,例
如赡养老人的支出、子女教育支出、房产贷款利息等等。
在大陆,纳税人可以享受个税专
项附加扣除,在医疗、教育、住房等方面产生的支出可以一定程度上减轻个人所得税的负担。
香港的税收管理_香港税务局的执法权力与义务
误 在申请扣除额或免税额时作不正确 的声明 对其本人或其他人所须缴纳的 税款提供不正确的资料 未在规定的期 限内提交申报表 未将本人的应税收入 通知税务局
对于上述每一项行为 除了最高处 以第三级罚款外 可再处以少缴税款 3 倍的罚款 这种惩罚方式 必须由税务 局长或副局长亲自评定 税务局在实行 此类行政处罚时 应告知当事人违法的 事项和税务局即将实行的处罚 并告知 当事人有权就行政处罚提出不同意见 纳税人对税务局的处罚有异议的 可在 21 天内将意见书送达税务局
境是一项相当复杂的工作 涉及部门间 的配合问题 因此 仍有部分纳税人未 缴清税款便离开了香港 对于这些纳税 人 税务局可依法向其第三者追讨所欠 税款 所谓第三者 包括欠税者的债务 人 持有欠税人款项者或受欠税人委托 代为保管其款项者 替他人代管应偿付 给欠税人款项者 获他人授权付款给欠 税人者
税务局向第三者发出书面通知 同 时也会把该通知书的副本交给欠税人 令其将欠付或代管的款项用以缴纳欠税 人所欠税款 第三者接到通知后 必须 按时缴纳有关款项 如果无法按通知书 的规定付款 必须在接获通知书之日起 30 天期满后的 14 天内 向税务局书面 说明原因 否则将被予以处罚 此外 更 需负起缴纳欠税的责任
港交所税收条款
港交所税收条款
香港交易所(港交所)的税收条款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 股息税:根据《香港税务条例》,非香港居民从香港上市公司获得的股息收入通常不需要缴纳税款。
但是,如果非香港居民在香港拥有常设机构,则可能需要缴纳股息所得税。
2. 资本利得税:根据《香港税务条例》,出售香港上市公司股份所获得的资本利得通常不需要缴纳税款。
但是,如果出售价格高于购买价格,则可能需要缴纳资本利得税。
3. 印花税:在香港,股票交易需要缴纳印花税。
根据《香港印花税法》,股票交易的印花税税率为交易金额的0.1%。
需要注意的是,税收条款可能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变化,因此投资者需要及时了解最新的税收政策和法规。
此外,税收条款仅是投资决策的一个方面,投资者还需要考虑其他因素,如公司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市场趋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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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香港税务条例
利得稅 - - 報稅表的發出 (一)
本港稅務局之課稅年度為每 年之3月31日。
而稅務局一般會於每年4月 初發出整批利得稅報稅表。
利得稅 - - 報稅表的發出 (二)
<<整批利得稅報稅表之發出日期>>
4月1日* 4月2日*
有營運之公司 不營運或新成立公司
* (如為香港法定假期則下一工作天)
有課稅利潤公司 (Profits case) 稅務虧損公司 (Loss case)
(c) 年結日於4月至11月
最遲遞交日期 下年度之8月15日
當年度之11月15日 下年度之1月31日 下年度之4月30日
利得稅 - - 報稅表的遞交 (三)
** 範例 **
會計年結日 稅表發出日期 最遲遞交日期
所有在本港經營業務的人士; 在本港設有營業地點的海外公司,
均被視為在本港營業論而必須辦 理登記及繳費。
商業登記費 - - 登記費及徵費
總行 分行
總行 分行
一年有效期的商業登記證
登記費
徵費
$2,000
$600
$73
$600
三年有效期的商業登記證
登記費
徵費
$5,200
$1,800
$189
$1,800
《可申索扣減免稅項目》
完全、純粹及必須為產生應評稅入息而招 致的所有開支;
支付予認可慈善機構的捐款; 支付修讀訂明教育課程有關連的費用; 繳付予安老院的住宿照顧開支; 繳付的「居所貸款利息」;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或職業退休計劃所作的
供款。
薪俸稅 - - 減扣及免稅額(三)
《2005/06年度之免稅額》
根據稅務條例的規定,所有 有限責任公司都必須於遞交 利得稅報稅表時連同財務報 表、核數師報告書及利得稅 計算表一同呈交。
香港税务条例析义
引言1. 本册子撮要地解释《中国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有关企业的事宜。
如想获得更详尽资料,请参考「香港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第32号」。
本册子并无法律约束力,亦不会影响任何人士向税务局局长,税务上诉委员会或法院提出反对或上诉的权利。
2. 《安排》在香港适用于1998年4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课税年度中取得的收入;在内地则适用于1998年7月1日或以后取得的所得。
目录1. 「地域来源」征税原则2. 《安排》所适用的人3. 《安排》所适用的税种4. 企业的概念5. 居民的定义(1) “个人”居民(2) “公司”居民(3) “团体”居民6. 居民身分认证7. 申请要求获得《安排》待遇的资格及期限8. 常设机构的概念9. 常设机构的特点10. 不构成常设机构的活动11. 代表办事处12. 来料加工13. 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14. 工程作业时间的计算方法15. 企业提供劳务16. 营业代理人(1) 非独立代理人(2) 独立代理人17. 营业利润18. 投资间接所得19. 海运、空运和陆运(1) 海运(2) 空运(3) 陆运20. 税收抵免21. 协商22. 查询有关《安排》的事宜1「地域来源」征税原则香港是采用「地域来源」原则征税。
所有在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利得均须征利得税;但源自香港境外的利得则毋须征税。
2 《安排》所适用的人《安排》适用于内地或香港或者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人。
3 《安排》所适用的税种在内地,《安排》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及外国企业所得税(经营跨境的海运、空运及陆运企业亦包括营业税)。
在香港,则适用于利得税、薪俸税及个人入息课税。
4 企业的概念《安排》没有界定“企业”的定义,此词可按香港和内地各自的法例解释。
在内地,“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贸易或其它活动赚取利润的经济组织,并要单独计算成本和费用,以及自负盈亏。
香港地域来源征税原则简介
地域来源征税原则简介序言香港采用地域来源原则征税,即只有源自香港的利润才须在香港课税,而源自其他地方的利润则不须在香港缴纳利得税。
这项原则本身非常清晰明确,但在实际应用上,有时可能会引起争议。
为清楚说明如何运用这项原则征税,我们拟备了这本《地域来源征税原则简介》。
这简介扼要解释如何运用这项原则,并附以简单例子,说明对不同的业务实施该项原则时所采用的验证准则。
如欲更深入探讨这个问题,我们建议你征询专业顾问的意见。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税务局一九九八年二月目录香港对营商利润征税的准则决定须缴纳利得税的先决条件确定利润来源地的基本原则贸易公司的利润制造业的利润从买卖交易所赚取的佣金对其他利润的处理方法利润和开支的分摊计算预先裁定香港对营商利润征税的准则香港采用地域来源原则,向在香港经营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所得的利润征税。
只有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利润,才须予以征收利得税。
简而言之,任何人在香港营商,但其利润是从香港以外的地方所获得,则不须在港就有关利润缴税。
世界上有很多地方采用不同的征税准则,与香港采用的地域来源原则不同。
这些地区对在当地营商而从全球所赚取的利润,包括得自海外的利润,都予以征税。
决定须缴纳利得税的先决条件根据《税务条例》,符合下述条件的人士,均须缴纳香港利得税:在香港经营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从该行业、专业或业务获得利润;以及有关利润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
首两项条件简单明确,第三项条件则需加以阐释。
现在让我们探讨确定利润来源地的基本原则。
确定利润来源地的基本原则多年来,法院都有对确定利润来源地这个问题作出判决。
以下各项原则是根据法院具权威性的判决而确立的:事实问题确定利润的来源地须根据有关个案的事实而决定,所以并无一个可以概括适用于各种不同情况的通则。
利润是否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是由利润的性质及产生有关利润的交易的性质所决定。
作业验证法确定利润来源地的一般原则,是查明纳税人从事赚取有关利润的活动,以及该纳税人从事该活动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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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利得税应税所得范围根据香港税例,在考虑任何人士的纳税义务时,先确定其盈利来源是在香港,还是在外地。
买卖货物盈利,按税局指引规定,如果购货及销货合约均在外地达成,其盈利方可免税。
如果生产工序迁往内地,如果其实际生产活动在国内进行,但其他的管理、设计、生产技术等皆由香港提供,50%的盈利应视为在香港生产而缴纳利得税。
内地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既包括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也包括来源于境外的所得。
纳税年度香港政府无硬性规定纳税年度,纳税人可采用公历上年4月1日起至下年3月31日止,亦可采用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或阴历年底。
多数有限公司纳税年度是采用公历3月31日或12月31日。
内地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统一规定为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缴税方法与纳税期限香港公司计算利得税采取暂缴税方式。
暂缴税通常是根据上一年度之盈利计算,属于估计性质,须持当年评税基期内盈利确定后,再予以调整。
香港公司纳税期较长,利得税申报表是一年填报一次,而且,不管会计年度是采用公历3月31日或12月31日,其开始申报时间均定于每年4月份,并可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申请延期。
如会计年度是12月31日的,最后申报期为8月,如会计年度为3月31日的,则最后申报期为11月。
一般情况下,交第一期利得税款的时间约为会计年度后10-11月。
内地企业所得税是实行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征缴办法。
纳税在月份或季度终15天内,填报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
年终汇算清缴在年终后4个月内进行,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办理年终汇算。
坏账损失的处理香港公司对应收未收账款是否作坏账损失处理,由公司董事会决定,不用上报税务部门批准。
当然,也要取得债务人有关无法偿还债务的证明,如债务人已破产、清盘、失踪等资料。
内地企业对应收账款作坏账损失处理,该费用支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额时能否与收益抵消,取决于企业所属税务机关对该笔坏账的审批结论。
经营损失香港企业年度经营亏损,其余额可以抵消随后各年度盈利。
内地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继续弥补,但延续弥补期最多不超过5年课税范围任何人士,包括法团、合伙业务、受託人或团体,在香港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而从该行业、专业或业务获得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应评税利润(售卖资本资产所得的利润除外),均须纳税。
征税对象并无居港人士或非居港人士的分别。
因此,居港人士得自海外的利润可毋须在香港纳税,于海外产生的利润,即使将款项汇回香港,亦毋须纳税。
如任何人士出售楼宇或物业是属於营利计划的一部份,则该人士会被视为经营一项「业务」,并须就任何赚取的利润纳税。
倘若不能轻易确定非居港人士在香港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实得的利润,税务局可按其在香港的营业额的某一公平百分率计算其所获得的利润。
倘若非居港人士的总公司设在香港以外地方,而帐目未能显示其设在香港的永久机构所实得的利润,在进行评税时,该驻港分行的利润将以比例方法计算,例如根据该驻港分行的营业额在营业总额中所佔的比率去计算香港分行的利润。
豁免应评税利润并不包括以下各项入息或利润:-已缴付香港利得税的法团所分派的股息;-从其他应课利得税人士所收取的已课税利润;-储税券利息;-根据《借款条例》发行的债券所派发的利息及所获得的利润;或从外匯基金债务票据或多边代理机构港币债务票据所获得的利息或利润;-从长期债务票据所得利息收入及利润;及-就指明投资计划收取或应累算的任何款项。
扣除可扣除的开支:一般而论,所有由纳税人为赚取应税利润而付出的各项开支费用,均可获准扣除。
研究与开发费用,商标、专利、设计等的注册与购买支出。
在计算香港分行或附属公司的利得税时,如总公司将部分可扣除的行政费用转帐,则此项转入的费用也可予以扣除,但亦只限于在有关课税年度的基期内用以赚取应评税利润的部份。
职工“三金”大陆可按职工工资总额提取14%的职工福利费、2%的工会经费、1.5%的教育经费,计入成本费用。
香港在税务上则不允许有这三方面的支出及相关处理办法。
不可扣除的开支:在计算应税利润时,以下项目不得扣除:-家庭或私人开支及任何非为產生应评税利润而花费的款项;-资本的任何亏损或撤回,用於改进方面的成本,或任何资本性质的开支;-根据保险计划或弥偿合约而可得回的款项;-非为产生应税利润而占用或使用楼宇的租金或有关开支;-根据《税务条例》缴纳的各种税款,但就支付僱员薪酬而已缴付的薪俸税除外;-支付予东主或东主的配偶、合伙人或合伙人配偶(如属合伙经营)的薪酬、资本利息、贷款利息或在《税务条例》第16AA条以外,向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作出的供款。
建筑物翻修开支任何人士,可将因翻新或翻修商用楼宇而招致的资本开支,由实际支付该笔款项的评税基期开始,分5年作等额扣除。
购置用於製造业的机械及工业装置开支,以及购置电脑硬件及软件开支可获即时全部註销。
折旧免税额(1)工业建筑物及构筑物的免税额:-初期免税额: 建造成本的20%-每年免税额: 建造成本的4%-在拥有权终止时,则获给予「节余免税额」或征收「节余课税」。
(2)商业建筑物及构筑物的免税额:-每年免税额:建造成本的4%-在拥有权终止时,则获给予「节余免税额」或征收「节余课税」。
(3)机械及工业装置-初期免税额:资產成本的60%-每年免税额:按资產的递减价值计算。
折旧率由税务委员会规定,分别是10%,20%,及30%。
每年免税额折旧率相同的资产,会列入同一「聚合组」内计算。
-如纳税人结束业务,而该业务并无人继承,可获给予「节余免税额」。
如在任何年度,变卖一项或多项资產的收入,超过此等资产所属「聚合组」的合计递减价值,则须征收收「节余课税」。
1、固定资产与低值易耗品。
大陆有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之分,低值易耗品是指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下,并且使用期不到1年的工具、器具等,作为低值易耗品可以一次或分期扣除。
香港没有低值易耗品之分,所以折旧计算比大陆较复杂,视同固定资产一样处理。
2、房屋建筑物折旧:香港有工业和商业之分,工业折旧免税额可分为首次免税额和周年免税额,首次免税额以建筑物成本的20%计算,建筑成本不包括地价和旧楼宇的清折费,周年免税额以建筑成本的4%计算;商业楼宇折旧免税额只有周年免税额,没有首次免税额,以建筑成本(购买价减地价)的2%计算。
因此,香港工业楼宇和商业楼宇的折旧免税额有很大区别。
大陆房屋建筑物的折旧免税额,没有工业商业之分,但按具体分类,如不同行业、不同建筑结构,在4-45年之内分别计提折旧,不单独剔除地价、旧楼清拆费。
3. 机械及工业装置,首次免税额为设备成本的60%,周年免税额按资產的递减价值计算。
折旧率由税务委员会规定,分别是10%,20%,及30%。
购置特殊制造业设备,及电脑软硬件的支出可以一次性进入当期损益。
4、房屋维修费:香港按余额的20%计入成本费用,大陆维修费可以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金额较大的,以不少于5年分摊。
5、汽车折旧:香港每年按余额的30%计提,大陆根据所属分类分别计算,折旧率为8%-14%。
6、家具家电折旧:香港每年按余额的20%计提,大陆有低值易品与固定资产之分,两种方法有所不同,折旧率也不一致。
7、首次折旧:香港对于首次购置的固定资产,在第一年可以在税务计算上扣除60%的折旧,同时再根据正常的折旧率按余额计提折旧,比如2001年12月购入汽车100万元,则首次折旧扣除:100万元×60%=60万元,汽车年折旧率为30%,按余额100万元-60万元=40万元,则当年可再计提折旧费40万元×30=12万元,这样第一年实际扣除折旧额为72万元,相当于折旧率72%。
大陆税收上没有这种计法。
8、折旧率:大陆的折旧率是根据折旧年限而定,一般企业的折旧年限是4-45年不等,按直线法计算出年折旧率是25%-2.22%,香港折旧率只有五种:5%,10%,20%,30%,100%。
从2000年开始,为了鼓励企业对科技的投入,提高生产力和工作效率,香港对电脑硬件或软件的购置,可以在购置当年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即折旧率为100%。
9、折旧方法:大陆的折旧方法是直线法。
而香港的折旧方法是双倍余额递减法,是加速折旧法中的一种,这种方法对于前期获利的企业有利,但房屋建筑物例外,采用直线法。
10、年折旧与月折旧。
香港没有年折旧与月折旧区分,即使是12月份购入的固定资产在税法上也按一年计足折旧。
大陆在折旧时间长短方面有严格限制:应当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这样,越接近年终购建的固定资产,上述计法的差距就越大。
11、残值。
内地规定,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之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值中扣除,残值比例在原值的5%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如有特殊情况需调整残值比例的,应报税务机关备案。
香港在计提折旧之前,是不用估计残值的,在会计中没有估计残值的做法。
捐款的扣减捐赠给已获认可属公共性质的慈善机构或慈善信託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作慈善用途的款项,可获准扣除。
但规定捐款的总和须不少於$100及不超过应评税利润25%(2002/03及之前的课税年度为10%)。
有关特别行业的特殊条文从在香港发行及其原来的到期期间不少于5年的债务票据所得的利润及利息收入,按一般利得税税率的50%征税。
由2003/04课税年度开始,此项宽减扩阔至包括在2003年3月5日或之后在香港发行,及原来的到期期间少于7年但不少于3年的债务票据。
由2003/04课税年度开始,从在2003年3月5日或之后在香港发行,及其原来的到期期间不少于7年的「长期债务票据」所获得的利润及利息收入,可豁免缴交利得税。
利得税税率(1)一般税率(适用於2004/05课税年度)法团:17.5%法团以外的人士:16%所有的纳税人,不论其居住地或註册地,一律按法团或法团以外的人士的税率纳税。
但是,任何年满18岁或未满18岁而父母双亡的香港永久居民或临时居民,均可选择按个人收入课税办法计税,以减轻将利润及收入全部以标准税率计税时的负担。
当采用个人收入课税计算的税款较分别以利得税、薪俸税及物业税计税的税款为低时,纳税人将可透过该选择得到税务宽减。
内地企业所得税一般实行33%的比例税率,同时为中小型企业设计了27%和18%两档暂行优惠税率。
反避税的条文(1)凡评税主任认为,导致或会导致任何人的应缴税款减少的任何交易是虚假或虚构的,或认为任何产权处置事实上并无实行,则评税主任可不理会该项交易或产权处置,而该名有关的人须据此而被评税。
(2)如交易的唯一或主要目的,是使有关人士能够获得税项利益,则助理局长须评定该有关人士的税项,犹如该项交易并未曾订立或实行一样;或以助理局长认为适合的其他方式评定,用以消除从该项交易中所获得的税项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