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麻种植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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勉县长沟河镇天麻产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为:勉县长沟河镇天麻产业协会。
第二条本协会地址为:勉县长沟河镇转咀子村
第三条本协会的性质是:本协会是从事天麻种植农户和专业户自愿组织起来的群众性技术经济合作组织,是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的组成部份。
第四条本会宗旨是:为会员和农民服务,组织和带领会员依靠科学技术,面向市场,发展商品生产,为会员和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一条龙服务,促进规模经营,为振兴农村、发展农业、致富农民作出贡献。
第五条本会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报登记手续后成立的,是独立核算、自主经营、具有法人资格的民办科技服务组织。
第二章协会业务范围
1、引进、试验、示范、推广先进实用的优良天麻种和种植技术,促进优质、高效,发展商品生产。
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民办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形成协会与会员的一体化运行模式,促进农村天麻种植的发展。
2、推广科技成果,提高会员科技素质,引导会员规模经营。
组织会员钻研种植技术,研究解决天麻种植生产中的技术问题。
提高会员的天麻种植技术水平和经营管理能力,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和教育。
3、兴办技术经济实体和技术服务实体,增进会员之间的交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参与市场流通和竞争,为本会成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等系列化服务。
4、为当地党委和政府发展商品生产献计献策,做党和政府发展经济的参谋和助手。
5、组织会员学习政策、法律知识,教育会员依法经营,照章纳税,扶贫帮困,倡导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6、向政府反映会员的要求和志愿,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会员
第六条本协会坚持以农民为主体的原则,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凡承认协会章程的下列人员,由本人申请,经协会理事会批准,即可成为协会会员:
1、种植专业户;
2、种植技术员(含农民种植技术员、农业函授大学学员);
3、其他农民和热心支持本会工作的有关各界人士,并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
4、同本会专业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志愿支持本会发展的生产、经营单位。
第七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推荐;
3、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4、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八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获得协会的各种技术、信息和生产资料的优先权;
3、有参与协会营销活动的优先权,优先推销、加工自己的产品;
4、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当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专业生产经营遇到困难时,有权获得协会的必要支持;
第九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交流、技术培训、技术推广及技术生产等活动,自觉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及时向协会提供生产、技术、市场信息,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6、推广、普及自己的先进实用技术,带领广大会员共同走科技致富的道路;
第十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的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会员有严重违反国家政策、法令、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触犯国家刑律者,会籍自然取消。
第四章组织原则
第十二条本协会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原则,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三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监事会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制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5、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3、制定年度、季度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
7、决定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决定协会名誉会长、协会顾问的聘任;
9、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10、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1、研究讨论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针对情况变化,做出相应决策;
12、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由会长1人,副会长2人,秘书长1人,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
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在闭会期间行使以下职权: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
3、审议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协会工作情况和财务预算草案,通过后提请理事会批准;
4、受理或否决会员的各种建议和申请,并提请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成为会员提案,提请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审核;
5、接到会员要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申请,经过调查研究后决定是否采取适当措施;
6、制定理事会机构设置和工作职责方案;
7、提名协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名单,提请理事会审议通过;
8、对外代表本协会进行联络勾通;
9、决定会员的吸收、处分或除名;
10、制定内部管理制度草案;
11、收缴会费、管理本会的财务和资产;
12、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并自己拥有能够起到带动和引导作用的生产基地或龙头企业;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县社团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由常务理事会会长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本协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受会长委托代表本协会处理有关重要事项;
6、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5、利息;
6、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县社团管理局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