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7.21•【字号】绍政办发[2006]142号•【施行日期】2006.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绍政办发〔2006〕14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我市已进入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时期。
目前,全市60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达62.78万人,占全市总人口的14.39%;预测到2020年,老年人口将达113.31万人,占当时总人口的26.20%,养老服务正成为日益突出的问题。
为促进养老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老龄委办公室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6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84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我市养老服务业发展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意义尊老爱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老年人是社会上最需要关心和帮助的群体之一。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生活方式的转变,广大老年人对日常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康复、护理、紧急救助等方面的需求日益增长。
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业,保障老年人享受经济社会发展成果,营造良好的老年人生活环境,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妥善处理人口老龄化问题的重要体现,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发展养老服务业,也有利于促进相关产业发展,增加社会就业岗位,推动经济又快又好增长。
为此,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促进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
二、突出重点,健全养老服务体系发展养老服务业要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扶持、社会兴办、市场推动的原则,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养老服务体系。
民政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等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
民政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等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119【发文字号】民发[2015]33号【发布部门】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教育部【发布日期】2015.02.03【实施日期】2015.02.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民政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银监会、保监会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民发〔2015〕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土资源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卫生计生委、银监局、保监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卫生局、银监局、保监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卫生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精神,为了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逐步使社会力量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体,现就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鼓励民间资本在城镇社区举办或运营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为有需求的老年人,特别是高龄、空巢、独居、生活困难的老年人,提供集中就餐、托养、助浴、健康、休闲和上门照护等服务,并协助做好老年人信息登记、身体状况评估等工作。
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条件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可以依法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他机构依法登记为企业。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协调指导、评估认证等方式,鼓励民间资本举办家政服务企业、居家养老服务专业机构或企业,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定制服务。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养老服务综合改革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养老服务综合改革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1.30•【字号】绍政办发〔2019〕6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养老服务综合改革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绍政办发〔2019〕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为进一步深化养老服务综合改革,全面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养老服务综合改革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8〕77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创建国家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和国家智慧养老服务应用试点为抓手,不断完善政策体系,全面深化养老服务标准化建设,着力提升养老服务水平,增强老年人的获得感和幸福感,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打响“幸福安康、智慧养老”绍兴特色智慧养老服务品牌。
到2020年,养老服务综合改革全面深化,居家养老服务能力明显增强,每个乡镇(街道)建有1家以上兼具日间照料与全托服务功能的示范型居家养老中心;大力发展养老产业,民营经济主体作用充分发挥,政府运营的养老床位数占当地养老总床位数比例不超过30%;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有效提升,社会化运营的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比例不低于60%;管理运营机制创新发展,公办养老机构的公建民营比例不低于80%;养老服务行业日趋规范,深化养老服务标准体系建设,强化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积极发展行业示范带动作用的养老服务企业(组织);提高养老服务队伍专业化水平,养老服务队伍岗位培训实现全覆盖。
二、政策措施(一)打造居家养老服务升级版加快居家养老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开发专业服务项目,推动居家养老服务转型升级。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法规类别】服务【发文字号】绍政发[2012]61号【发布部门】绍兴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11.27【实施日期】2012.11.2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绍政发〔2012〕6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进一步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提高我市社会养老服务水平,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1〕101号)和《绍兴市“十二五”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绍政发〔2012〕24号)文件精神,结合绍兴实际,现就深化完善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大工作力度,完善体制机制,全面构建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资金保障与服务保障相匹配,基本服务与选择性服务相结合,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到2015年,实现全市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全覆盖,基本形成规划合理的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基本建立以护理型为重点、助养型为辅助、居养型为补充的机构养老服务模式,每百名老人拥有养老服务床位数达到3张以上,其中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40%,社会办养老机构床位占比达到50%以上;全面建立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和补贴制度,老年人中享受政府购买服务的比例不低于3%;培育一批规模较大的养老服务集团或连锁服务机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和乡镇(街道)综合社会福利中心、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站)三级组织管理系统和服务网络不断健全;养老服务管理实现标准化、规范化。
二、科学制定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发展规划(一)合理规划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布局。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级多渠道筹措社会保障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级多渠道筹措社会保障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9.02•【字号】绍政办发[2013]125号•【施行日期】2013.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级多渠道筹措社会保障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绍政办发〔2013〕1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绍兴市级多渠道筹措社会保障资金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9月2日绍兴市级多渠道筹措社会保障资金实施办法第一条为更加规范、有效地筹措社会保障资金,根据省政府《关于建立社会保障资金多渠道筹措机制的意见》(浙政发〔2004〕36号)和省财政厅《浙江省多渠道筹措社会保障资金实施办法》(浙财社字〔2005〕12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多渠道筹措社会保障资金,是指本级政府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在社会保障资金正常安排和筹措之外,通过拓展其他渠道筹集的,且主要用于防范地方社会保障支付风险的各项社会保障资金。
第三条多渠道筹措社会保障资金的主要来源:(一)按照当年实际收缴国有资产收益总额的30%提取用于充实社会保障资金;(二)按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总额5%的比例提取充实社会保障资金;(三)按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总额4%的比例提取被征地农民政府补助金;(四)政府预算超收的财力,除保证法定支出外,重点用于充实社会保障资金;(五)社会捐助收入;(六)社会保障资金利息等增值收入;(七)其他可用于充实社会保障资金的来源。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国有资产收益包括:(一)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主要指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和联营、合营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收益,按国有资本比例应享有的税后利润,国有股股利、红利和股息,以及国有企业破产、解散、撤销的清算收益等;(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创新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资本进入重点领域的实施意见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创新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资本进入重点领域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8.03•【字号】绍政办发〔2016〕63号•【施行日期】2016.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创新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资本进入重点领域的实施意见绍政办发〔2016〕6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创新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进入重点领域,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5〕111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目标,充分发挥我市民间资本充裕优势,统一市场准入,创新投资运营机制,优化政府投资使用方向和方式,创新融资方式,完善价格机制,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投资基础设施、能源、生态环保、社会事业等重点领域,打破行业垄断和市场壁垒,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重点领域及工作分工(一)交通基础设施领域1.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干线铁路、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支线铁路、城市轨道交通领域。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建设局〈建管局〉、市轨道交通集团,各区、县〈市〉政府,市直各开发区管委会。
列在首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2.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路、港口、内河航运设施等领域。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各区、县〈市〉政府,市直各开发区管委会)3.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通用航空机场以及机场配套服务设施、综合交通枢纽、公交场站和物流园区(中心)等。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各区、县〈市〉政府,市直各开发区管委会)(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4.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城镇供水、供热、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餐厨垃圾处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处理、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公园配套服务、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城市公园、城市绿地综合开发、公共交通、停车设施等的建设和运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老龄工作委员会2006-2007年为老年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老龄工作委员会2006-2007年为老年人办实事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绍政办发[2006]143号
【发布部门】绍兴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07.21
【实施日期】2006.07.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老龄工作委员会2006-2007年为老年人办实事意见的
通知
(绍政办发〔2006〕1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制订的《2006-2007年为老年人办实事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2006-2007年为老年人办实事的意见
(市老龄工作委员会2006年7月20日)
自2001年开展为老年人办实事活动以来,在各级政府的支持下,老龄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积极组织实施,各项实事工程进展顺利,有力推动了全市老龄事业的发展。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多为全市老年人办好实事,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老龄工作委员会2006-2007年为老年人办实事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85号)精神,结合。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绍兴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的实施意见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绍兴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8.22•【字号】绍政办发〔2022〕19号•【施行日期】2022.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绍兴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的实施意见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构建完善兜底性、普惠性、多样性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不断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健康养老需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贯彻落实《绍兴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加快建设高水平网络大城市、全力打造新时代共同富裕地,以加快完善社会保障、养老服务、健康支撑体系为重点,把积极老龄观、健康老龄化理念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让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安享幸福晚年。
二、主要目标贯彻落实《条例》,促进居家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到2025年,打造一批具有绍兴辨识度的居家养老服务标志性成果。
——居家养老服务体系更加完善。
严格落实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推进养老服务设施适老化。
建成县、乡、村三级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全面建立15分钟养老服务圈。
——居家养老服务供给更加均衡。
健全乡镇(街道)和城乡社区居家养老中心长效运营机制,落实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完善助餐服务网络,加强困难老年人关爱,因地制宜发展农村互助养老服务,逐步形成配置更加合理的养老服务供给格局。
——居家养老健康支撑明显提升。
创新健康养老模式,推动康复护理资源进社区进家庭。
开展康复辅具租赁服务,提高康复护理质量。
创新家庭养老支持政策,探索家庭养老床位建设,提高综合照护能力。
——社会环境更加适老宜居。
全面推进示范性老年友好型社区建设,深化智慧养老,优化老年教育,推动居家养老和“五社联动”有机结合,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养老公益事业,初步形成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格局。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绍政发[2009]78号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正文:----------------------------------------------------------------------------------------------------------------------------------------------------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绍政发〔2009〕7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绍兴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七日绍兴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城乡居民可以参加统筹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一)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在职人员和离休、退休(退职)人员;(二)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三)年满16周岁(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除外);(四)具有统筹地户籍。
第三条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要求,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一)坚持城乡统筹,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养老保障,让全市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二)坚持政府主导和城乡居民自愿参保相结合,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积极参保;(三)坚持从实际出发,积极稳妥推进,制度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四)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鼓励长缴多得、多缴多得。
第四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全市统一制度,市本级、县(市)统筹,分级管理。
第五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制度相互衔接。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27•【字号】绍政发[2008]55号•【施行日期】2008.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绍政发〔2008〕5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8〕11号),进一步优化服务业发展环境,促进我市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服务业政策扶持力度1.研究完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依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的有关规定,立足绍兴,突出本地特色,抓紧细化、完善服务业发展指导目录,明确行业发展重点及支持方向;根据全市服务业发展规划,由各服务业发展工作推进组尽快制订专项规划;根据服务业跨度大、领域广的实际,分门别类地调整和完善相关产业政策,认真清理限制产业分工、业务外包等影响服务业发展的不合理规定,逐步形成有利于服务业发展的产业政策体系。
2.加大对服务业的公共投入。
根据财政状况和服务业发展需要,增加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国家、省级引导资金支持项目的配套扶持,以及支持现代服务业集聚区、信息化改造传统服务业、服务业发展的公共平台、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等重点项目建设和贷款贴息,以吸引社会各类资金投入服务业。
充分利用中央和省有关服务业扶持政策,积极争取上级资金。
3.加大要素支持力度。
--调整服务业用水、用电、用气价格。
服务业用水(除桑拿、洗浴、洗车等高耗水行业外)、用气价格与一般工业同价;商业用电与一般工业用电价格并轨。
在国家规定的电价之外,不得收取任何其他费用。
--规范对服务企业的收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有关收费项目及标准要按照规定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
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快,养老服务业正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和机遇。
为推动养老服务业的发展,我国需要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的投资与发展。
下面,就如何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提出几点实施意见。
首先,加大财政补贴力度。
政府可以通过财政补贴的方式,对民间资本投入养老服务业提供一定的经济支持,降低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的风险。
同时,需要建立健全的财政支持机制,确保财政补贴的有效使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其次,完善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
对于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完善,建立健全相关的监管制度和奖励机制,保障民间资本在养老服务业的投资和运营权益。
同时,要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的规范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安全水平。
第三,建立多元化的投融资机制。
政府可以引导和鼓励企业通过各种方式来参与养老服务业的投融资活动,包括股权投资、债权融资、信用担保等。
同时,政府还可以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设立专门的养老服务业投融资平台,提供相应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为民间资本提供融资渠道。
第四,加强人才培养和引进。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关键是培养和引进专业的养老服务人才。
政府可以通过资助相关专业人员的培训和学习,提供相应的奖励和激励,吸引更多的人才从事养老服务业。
同时,可以通过多种形式引进海外养老服务专业人才,为养老服务业注入新的动力。
最后,加强宣传和推广工作。
政府可以通过开展广泛的宣传和推广活动,提高民众对养老服务业的认知和接受度,增强社会的养老服务意识。
同时,要加强与媒体的合作,利用各种渠道和方式向社会普及养老服务业的重要性和发展前景,为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总之,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是一个复杂而长期的工作,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各方的共同努力。
只有通过多方合作,加大政策和法规的支持力度,提供良好的投融资机制,加强人才培养和引进,加强宣传和推广工作,才能实现养老服务业的可持续发展,为我国老年人提供更好的养老服务。
民政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的实施意见
民政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的实施意见民发…2012‟1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养老服务是党和政府高度关切、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人民群众迫切需求的重大民生问题,在我国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对于实现养老服务投资主体多元化,缓解养老服务供需矛盾,加快推进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精神,民政部结合当前养老服务发展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一)采取政府补助、购买服务、协调指导、评估认证等方式,鼓励各类民间资本进入居家养老服务领域。
(二)支持民间资本拓展居家养老服务内容,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精神慰藉、康复护理、居家无障碍设施改造、紧急呼叫、安全援助和社会参与等多方面服务。
(三)鼓励民间资本在城镇社区举办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老年之家、老年活动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支持社区养老服务网点连锁发展、扩大布点,提高社区养老服务的可及性。
(四)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农村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重点为向留守老年人及其他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短期托养、配餐等服务。
支持村民自治组织发展农村互助养老模式。
二、鼓励民间资本举办养老机构或服务设施(五)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举办适宜老年人特别是失能、半失能、高龄老年人集中照料、护理、康复、娱乐的养老院、养护院、老年公寓、敬老院等多种形式的养老机构。
(六)民间资本举办的养老机构或服务设施,可以按照举办目的,区分营利和非营利性质,自主选择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两种法人登记类型。
(七)对于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营利性养老机构或服务设施,支持其根据市场需求,丰富服务形式和服务内容,为老年人提供多样化的选择性服务。
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为了推动养老服务业的发展,充分利用民间资本的参与,提供更好的养老服务,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加强政策引导,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的投资和创业。
(二)提供优惠政策和配套措施,吸引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
(三)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的合法权益。
二、发展目标(一)到2025年,养老服务业占GDP比重达到3%,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达到90%。
(二)到2030年,养老服务业占GDP比重达到5%,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达到95%。
三、政策支持(一)加大财政补贴力度,为民间资本养老服务机构提供资金支持。
(二)养老服务机构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减免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财产税等。
(三)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保险业务,提供健康保险、养老保险等相关产品。
四、投资方式(一)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护理设施建设,如养老院、老年公寓等。
(二)支持民间资本合作社、互助养老组织等养老服务社会化运作模式的发展。
(三)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养老健康产业,如老年康复设施、健康咨询服务等。
五、监督管理(一)建立健全养老服务机构准入制度和退出机制,加强监督管理。
(二)加强对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三)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及专业机构。
六、实施措施(一)加强政策宣传,提高社会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的认知度和支持度。
(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的权责义务。
(三)加强人才培养,提高养老服务业的专业化水平。
(四)加强跨部门协作,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
附件:养老服务业发展相关政策文件及数据报告法律名词及注释:(一)民间资本:指社会上其他 than 公有资本的资金来源。
(二)养老服务机构:专门提供老年人照料、医疗和康复等服务的机构。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实施意见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3.22•【字号】绍政办发〔2017〕15号•【施行日期】2017.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实施意见的通知绍政办发〔2017〕1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绍兴市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3月22日绍兴市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实施意见为推进我市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养老服务需求,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14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围绕“健康绍兴”建设,坚持新时期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按照“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保障基本、统筹发展”的原则,创新体制机制,加强部门协作,积极推进“养”和“医”无缝对接,做到医中有养、养中有医、医养结对,逐步建立具有绍兴特色的医养结合服务体系,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健康养老服务。
二、主要目标到2017年底,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建成一批医养结合机构;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家庭医生(包括全科医生、社区责任医生,下同)与居家老年人签约服务,65岁以上老年人规范签约率达到65%以上;各区、县(市)至少有1家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医养结合服务试点;70%以上的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所有政府办医疗机构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便利服务。
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可及性明显提升。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0.12•【字号】绍政发[2010]52号•【施行日期】2010.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绍政发〔2010〕52号)为加快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养老服务体系,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根据全国老龄办等十部委《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08〕4号)、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08〕72号)和市政府《关于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绍政发〔2009〕34号)精神,现就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加快建立城乡一体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到2012年,全市实现城乡居家养老服务基本覆盖,城市社区普遍建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农村社区依托“农村老年福利服务星光计划”(简称“星光老年之家”,下同)全面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同时大力发展社会化养老服务。
到“十二五”末,所有城乡老年人基本得到养老服务。
二、主要内容(一)生活照料服务:在家庭赡养、子女亲属为居家老人提供生活照料的基础上,为老年人提供日托、陪医陪护、配餐送餐、代理购物、家政服务等生活照料服务。
(二)医疗护理服务:通过社区各类医疗服务资源,建立健全社区老年人健康档案,提供健康咨询、康复护理、疾病预防、健康体检等服务,有条件的地区逐步建立老年医院,并在社区医疗站开设老年病床。
建立为老服务热线,满足老年人求助需要。
(三)文化娱乐服务:通过开办老年电大、老年学校,举办专题知识讲座、学习书法绘画等形式,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同时要开放图书阅览室、老年活动室、各类体育设施,组织形式多样的文体活动。
(四)精神慰藉服务:通过社区专业社工、老年协会、志愿者等人力资源,为老年人提供探望聊天、心理咨询、心理辅导、行为矫治等心理护理服务;帮助老年人协调家庭、社会关系,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权益保障服务。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农民工【发文字号】绍政办发[2016]11号【发布部门】绍兴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2.18【实施日期】2016.02.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绍政办发〔2016〕1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农民工服务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5〕83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一)总体要求。
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完善和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部署,紧紧围绕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升级要求,牢牢把握“政策引导、差异服务、优化结构、调控总量”的工作主线,以扩大和稳定农民工就业为基础,着力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推动农民工享受基本公共服务,促进农民工融入城镇,不断提升农民工服务管理工作水平。
(二)目标任务。
到2020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总量和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人数稳步增加,农民工综合素质显著提高、劳动条件明显改善、工资基本无拖欠并稳定增长、社会保险覆盖面逐年扩大,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依法普遍签订劳动合同。
农民工随迁子女教育、住房保障、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服务、文化生活、社区服务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进一步健全,为实现农民工市民化打下坚实基础。
二、优化公共服务,促进就业创业(一)加强就业服务和创业扶持。
进一步清理就业方面的不合理规定,研究出台消除就业歧视的相关政策,努力实现公共就业服务均等化。
健全人力资源供需信息发布和预警制度,引导农民工有序合理就业。
加大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力度,发展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经营行为,促进人力资源市场健康发展。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省调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部分参保人员待遇政策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省调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部分参保人员待遇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03.23•【字号】绍政办发(2012)39号•【施行日期】2012.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省调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部分参保人员待遇政策的通知绍政办发(2012)3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根据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部分参保人员待遇政策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22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扩大范围对象凡参加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并曾由乡镇政府(包括原区公所、公社)或县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聘用、直接从事农村相应社会服务工作连续一年以上的农技员、农机员、农经员、畜牧兽医员、林技员、水利员、文化员、广播员、土管员、计生员、协税员、工(农)办人员以及各类农业技术辅导员等,列入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调整范围。
具体由县(市、区)政府把握。
二、审核办法按照“谁聘用、谁审核”的原则,列入调整范围的各类人员,其身份及在岗工作时间的认定参照浙人社发〔2011〕222号文件有关审核办法执行,即:聘用单位负责受理,对相关原始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认定、公示;公示后无异议的,将正式核准的人员名单及相关资料送当地人力社保部门社保经办机构,并报相关人员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绍兴县、上虞市和越城区政府相关政府职能部门配合做好市区上述人员的审核认定工作。
三、其他上述对象的调整待遇标准和执行时间按照浙人社发〔2011〕222号、浙人社发〔2011〕399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审核认定工作于2012年6月30日前完成。
各县(市)具体实施方案应事先报市人力社保局审核。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13•【字号】绍政发[2009]34号•【施行日期】2009.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绍政发〔2009〕3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进一步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健全社会化养老服务机制,大力发展老年社会福利事业,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08〕72号)精神,结合绍兴实际,现就加快推进我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市场推动的原则,加快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逐步建立健全与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服务方式多元化、投资主体多样化、居家养老普及化、服务队伍专业化,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
(二)总体目标。
以发展老年福利事业为重点,全面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增强社区照料功能,加强机构养老基础设施建设,健全完善社会化服务机制。
到2012年,实现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基本覆盖,机构养老服务床位数保持年均增长10%以上,享受机构养老服务人数达到老年人口总数的3%以上。
二、主要任务(一)建立健全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社会养老服务指导中心。
依托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或构建相应养老服务平台,建立具有组织、指导、服务、培训等功能的社会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强化对养老服务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的行业管理和指导。
按照社会化示范要求,建立健全低收入老人、高龄老人、重度残疾老人等特殊困难老人入院评审制度和行业自律守则、行业管理制度等制度规范。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发文字号】绍政办发[2012]24号【发布部门】绍兴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02.21【实施日期】2012.02.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绍政办发〔2012〕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发改委、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市发改委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人力社保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69号)精神,结合我市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实际,现就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规律,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转变卫生发展方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进一步解放思想,改革创新,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建立以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非公立医疗机构有序发展的运行规范、竞争有序的多元化办医格局,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的医疗服务需求,不断提高全市人民健康水平。
(二)基本原则。
统筹规划,共同发展。
完善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坚持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鼓励和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
平等准入,完善政策。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智慧居家养老服务标准化试点工作的通知-绍政办发〔2016〕27号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智慧居家养老服务标准化试点工作的通知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智慧居家养老服务标准化试点工作的通知绍政办发〔2016〕2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绍兴智慧居家养老服务标准化项目于2015年5月被国家标准委员会列为全国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成为全国首个智慧居家养老服务标准化项目。
根据国家智慧居家养老服务标准化试点工作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国家智慧居家养老服务标准化试点示范基地,各区、县(市)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养老服务企业(组织)。
二、实施依据绍兴市智慧居家养老服务标准规范:《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服务与规范管理》、《居家养老服务人员管理规范》、《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基本设施规范》、《老年人信息管理规范》、《居家养老入户服务规范》、《智慧居家养老服务企业(组织)基本规范》、《智慧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建设与管理规范》。
三、试点内容(一)完善养老基础设施。
根据规范标准,合理配置,健全居家养老服务基本设施设备,切实改善居家养老服务硬件条件。
(二)提升服务人员素质。
加强居家养老服务人员资质培训和管理,鼓励和引导从业人员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从业资质;组织参加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由专(兼)职人员提供医疗诊疗、医疗护理、康复治疗、生活照料等专业化养老服务;定期组织为老志愿服务,切实提高居家养老服务能力。
(三)明确试点形式内容。
规范居家养老服务与管理过程,明确生活照料、医疗保健、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等具体服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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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养老服
务业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119
【发文字号】绍政办发[2014]134号
【发布部门】绍兴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11.04
【实施日期】2014.11.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绍政办发〔2014〕13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一系列文件精神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养老服务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
1.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参股等方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
大力发展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满足一般性养老服务需求;鼓励合理建设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满足高端个性化的养老服务需求。
2.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居家养老服务。
鼓励居家养老服务机构通过信息平台和专业服务队伍为老年人提供服务。
依托社区(村)公共服务资源和基础设施,通过公建民营或合资合作的方式举办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等养老服务设施,拓展养老服务内容和区域。
3.鼓励和引进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中介组织建设。
投资设立专业化养老服务中介组织,承接政府或社会委托,提供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养老服务质量评估、入院老年人护理等级评估、咨询和第三方认证等服务。
4.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开发老年保健、老年照护、老年康复辅具、老年宜居社区等产品和服务市场。
二、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5.把推动民办养老服务业发展作为发展现代服务业的重要举措,科学制订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充分发挥舆论宣传导向作用,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养老服务业,营造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凡法律法规未明令禁入的养老服务领域,都应向民间资本开放。
6.民间资本设立养老服务机构,由举办人按《养老机构许可办法》的设立条件,向所在地民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具备民办非企业申请条件的,向所在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具备企业登记条件的,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民间资本参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老年食堂、居家养老服务中介组织且符合条件的,可申请民办非企业或社区服务业登记(社区备案)。
7.进一步规范养老服务机构设立许可程序,简化审批手续,及时发布机构设置和规划布局调整等信息,为民间资本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做好指导和服务工作。
市级将养老服务机构设立许可纳入市行政审批中心实行窗口统一受理。
三、加强用地用房保障
8.各地要充分考虑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需求,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在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建设以及旧城改造中优先考虑满足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需求。
对确定以划拨方式供地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示范项目,确需新增用地的,由各地在年度用地计划中予以重点保障。
对民间资本参与投资并列入省重大产业项目(越商回归重大项目)库的示范项目,按规定向省争取计划指标奖励。
9.由民间资本举办且经民政部门认定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集体建设用地。
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参照成本逼近法或收益还原法进行地价评估后,采取公开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供地。
通过公开出让有偿方式取得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用地,可确定为医卫慈善用地(社会福利设施用地)。
原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的,可依法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经评估确定后,以补缴土地出让金或租赁等方式处置。
核发划拨决定书、签订租赁合同或出让合同时,应规定或约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分割转让(转租),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依法查处擅自改变养老设施使用功能、容积率等行为。
10.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鼓励企业就地转型发展为养老服务机构。
经市发改委认定,规划、消防等部门审批同意,执行下列政策:对转型企业原合法用地,企业提出申请,可依法补交土地出让金后改变为医卫慈善用地(不含已征用、未建的闲置工业用地);或可按土地租赁的方式与国土部门签订租赁合同,缴纳医卫慈善用地土地使用权租金。
利用现有厂房整体或部分就地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可保持用地性质不变。
土地用地性质需变更的,按《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绍兴市区二环线内工业企业提升转型搬迁工作的实施意见》(绍政发〔2008〕33号)相关规定执行。
11.鼓励民间资本对闲置的医院、学校、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农村集体房屋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改造后用于养老服务。
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可向规划部门提出
申请,规划部门在征求建设、建管、国土、环保、消防等部门以及利害相关人意见后,经审查符合相关规定的,出具同意临时改变功能的规划意见,并明确临时改变功能的用途和期限。
土地性质不变,不另行收取有偿使用费。
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前提下,允许利用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农村养老服务机构。
对利用集体所有的山坡荒地或其他不影响城乡规划的建设用地建设并用于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应优先办理土地审批手续。
12.对民间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项目用地,在土地登记时免收土地权属调查费和工本费,其他费用按最低标准收取。
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停办后,其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收回或经批准后转由其他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使用。
四、确保投资者权益
13.凡捐资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所有净资产归社会所有,机构停办后,由相关行政许可部门负责统筹,继续用于养老服务事业;其余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