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使用管理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促进就业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促进就业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1.29•【字号】绍政办发〔2023〕41号•【施行日期】2023.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促进就业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绍政办发〔2023〕4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绍兴市促进就业创业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1月29日绍兴市促进就业创业若干政策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53号)精神,现就我市促进就业创业制定如下政策。
一、稳定和扩大就业岗位(一)加大企业扩岗政策支持。
更好发挥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强化就业政策与产业、投资、外贸、消费、金融等政策联动,优先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项目、行业、产业。
建立高端装备、新材料、电子信息、现代医药等重点领域企业清单,配备就业服务专员,建立岗位收集、技能培训、送工上岗联动机制。
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12月31日。
按规定落实女职工产假期间社会保险补贴和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市税务局,各区、县(市)政府;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
以下均需由各区、县(市)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支持金融机构开展稳岗扩岗服务。
针对吸纳就业人数多、稳岗效果好且用工规范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通过创新信贷产品、设立专项贷款等方式,支持稳岗扩岗。
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符合稳岗支持条件的,可给予最高3000万元贷款支持,期限不超过3年。
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绍兴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绍兴监管分局(三)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5.06•【字号】绍政办发[2014]64号•【施行日期】2014.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绍政办发〔2014〕64号)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5月6日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为进一步规范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使用管理,加强编外用工总量控制,结合编外用工清理规范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使用管理遵循“必要、精干、高效”原则,严格控制编外用工使用岗位和数量,坚持总量管理、按需使用,规范程序、加强监督,建立健全编外用工使用管理长效机制,有效减少政府运行成本,依法维护用工双方合法权益,提高机关事业单位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
二、控制用工数量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实行总量控制、从严掌控。
编外用工控制数,由市编委办根据机关事业单位职能、编制、工作任务等,按照《关于规范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的意见》(绍市委办发〔2013〕71号)有关规定和程序核定。
1.清理规范后暂时保留的编外用工数量大于核定控制数的单位,除车改转岗安置的涉改司驾人员外,不得新增编外用工。
继续逐步清理规范超过核定控制数的编外人员,并在2-3年内核减消化到核定控制数限额内。
2.各单位的编外用工控制数核定后,原则上不再变动,确因事业发展或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需要增加的,须报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清理规范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核,并提交市编委会审议;部分单位因申报参公等原因,暂时无法增加在编人员的,待参公及增编事宜明确后,由市编委办核减相应编外用工控制数。
关于禁止机关事业单位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使用劳务派遣工的通知
关于禁止机关事业单位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使用劳务派遣工的通知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盟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近年来,个别地区机关事业单位误解政府购买服务和劳务派遣用工的相关政策规定,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滥用劳务派遣工的现象增多,使机关事业单位各类编外人员大量增加,用工规模越来越大,造成编外用人问题突出。
与此同时,编外人员同工不同酬、执法主体不合法、岗位职权不明晰、部门利益化等问题滋生。
此类作法既不符合政府购买服务与劳务派遣的法律政策规定,又损害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形成新的劳动关系隐患和廉政风险。
依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现就禁止机关事业单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以劳务派遣用工方式“买人、买岗位”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111号)等政策规定,正确理解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承接主体、购买内容、方式及程序等,在政府项目招标采购中,不得随意将劳务派遣经营许可作为前置条件。
严禁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买人、买岗位”,更不得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通过劳务派遣公司“买人、买岗位”。
二、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对超编录(聘)用,挤占挪用财政资金和其他资金为超编人员安排经费等行为加强管理,强化监督。
三、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要坚持“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履行用工单位义务。
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劳动用工行为的监督检查,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的实施方案(最新)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的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加强编外用工总量控制,有效减少政府运行成本,经市政府同意,现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应按照“必要、精干、高效”的总体要求,规范本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制度,提高机关事业单位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
二、编外用工人员范围编外用工人员是指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不列入编制,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人员(不含借用人员、非全日制人员)。
公益性岗位人员按照公益岗位相关规定管理。
三、管理原则(一)从严控制用工数量严格控制编外用工使用岗位和数量。
确因工作需要的,应坚持总量控制、先核后用的原则。
行政机关应在空编数内使用编外用工人员;事业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应在核定的用工人数内使用编外用工人员。
机关事业单位现有编外用工规模突破核定用工人数的,需逐步消化解决。
机关事业单位实行服务外包的岗位不予核定编外用工指标。
(二)明确部门职责编外用工实行属地化管理。
各级组织、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用工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分工,相互协调配合,切实做好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工作。
用工单位应向主管部门提出用工计划、薪资标准和经费预算,负责劳动合同签订、人事档案管理、社会保险费缴纳以及培训、考核、辞退、退休等日常管理工作。
主管部门对本系统编外用工负主体责任,应在编制部门指导下对编外用工人数进行核定,审核用工单位编外用工人员薪资标准,并向财政部门申报本系统编外用工计划、经费预算,负责本系统编外用工人员的招聘录用和监督检查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按不同岗位类别和标准以及用工单位的经费保障模式对编外用工人员经费预算进行审核,并对编外用工人员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编外用工人员的招录考务、劳动合同备案、统计等工作,并进行指导监督。
(三)规范招录程序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各主管部门要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结合岗位需求,面向社会公开招录编外用工人员。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绍政办发〔2015〕24号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绍政办发〔2015〕2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为规范和推进政府购买服务,进一步加快转变政府职能,降低行政成本,促进服务业发展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和效率,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4〕72号)精神,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实施原则1.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事分开和政社分开、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的要求,进一步放开公共服务市场准入条件,改革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和方式,构建多层次、多方式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2.实施原则(1)权责明晰,协调一致。
以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为目标,合理界定服务内容和要求,明晰政府、社会服务组织、服务对象三方的“权、责、利”和各职能部门工作职责。
(2)规范有序,积极稳妥。
从优化流程、控制成本、改善服务等方面严格规范操作,积极稳妥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
(3)公开透明,强化监督。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承接单位,实现“多中选好、好中选优”。
及时向社会公开购买公共服务的信息,强化过程控制,广泛接受法律和社会监督。
(4)转变职能,提高效能。
按照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要求,积极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原事项实行政府购买服务后,编制内人员应予以分流,编外用工人员应予以清退,新增事项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的,不再增加人员编制或编外用工人数;加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财政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2024年重点工作责任分工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2024年重点工
作责任分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4.02.20
•【字号】绍政办发〔2024〕5号
•【施行日期】2024.02.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2024年重点工作责任
分工的通知
绍政办发〔2024〕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市政府2024年重点工作责任分工》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政府2024年重点工作由市长总负责,分管副市长分工负责,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全面深化“五创图强、四进争先”,扎实推进产业提档、项目提效、环境提质、民生提优等重点任务,为谱写新时代胆剑篇提供有力支撑。
各责任单位要通过“政易钉”督查督办系统,每月向市政府报告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下步举措。
附件:2024年市级政府(国企、平台)投资项目责任分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20日附件
2024年市级政府(国企、平台)投资项目责任分工
王琴英常务副市长
王涛党组成员
程炜博副市长
教卫口分管副市长
鲁霞光副市长
陈伟军副市长
汤文全副市长
严钢党组成员
分管市领导
2024年市级政府(国企、平台)投资项目责任分工王琴英常务副市长
王涛党组成员。
编外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下发编制外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科室(部门):为进一步深化我院人事制度改革,规范编制外聘用人员的管理,加强聘用人员队伍建设,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提高聘用人员的整体素质,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医院工作实际,制定《编制外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经2014年月日医院办公会议(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年月日附件1编制外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我院人事制度改革,规范编制外聘用人员的管理,加强聘用人员队伍建设,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提高聘用人员的整体素质,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云南省人事厅、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聘用人员有关事项的通知〉》(云人〔2008〕4号)、《曲靖市卫生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管理指导意见》(试行)(曲卫字〔2013〕226号文件)、《曲靖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曲人社〔2014〕29号)、《曲靖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审核备案及管理的通知》(曲人社〔2014〕12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编制外聘用人员”是指我单位因工作需要,在编制紧缺的情况下,为保证工作正常运转,以协商一致的方式从社会上聘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合同制人员(以下简称聘用人员),不包括退休返聘人员和后勤社会化托管人员及科室(部门)自行聘用人员。
第二章聘用第三条聘用原则根据医院发展战略规划、学科建设目标、人力资源需求计划等,坚持因事设岗、人岗匹配的原则由医院统一组织招聘录用。
第三条聘用条件(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二)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三)身体健康,能胜任聘用岗位工作,具有全面履行本岗位职责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四)年龄要求:新进人员年龄一般要求在18-30周岁以内。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严格控制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规模,依法维护机关、事业单位和编外用工人员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机关、事业单位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范围和对象。
本办法所称“编外用工”是指市级机关、市属事业单位中不列入编制,不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签订劳动合同、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职工(不含借用人员、非全日制人员)。
本办法所称“用工单位”是指使用编外用工的单位(包括机关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编外用工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总量控制、先批后用。
从严从紧控制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规模,限制总量,严控增量,清理存量。
现有编制内人员能够保证工作正常开展的,一律不准使用编外用工。
确因工作需要的,应按照“先批后用”的要求,在核定的单位编外用工限额内使用。
(二)限定岗位、规范使用。
编外用工的工作岗位仅限于机关、事业单位中后勤保障类、行政事务类、技术辅助类岗位。
确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使用编外用工的其他岗位。
(三)动态管理、能进能出。
加强对编外用工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不能胜任工作的编外用工要及时清退。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市编制、人社、财政、审计部门协调配合,共同做好编外用工管理工作。
用工单位及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编外用工管理负主体责任。
(一)市委编办根据市委编委会决定确定各单位编外用工限额,对单位报送的编外用工申请进行审核,下达编外用工使用指标;(二)市人社局负责编外用工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的建立和日常运行管理,负责编外用工的劳动争议调解或仲裁,对编外用工的招聘、劳动合同的签订、社会保险手续的办理、编外用工的人事或劳务代理等相关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会同财政部门做好编外用工人员费用指导标准的调整;(三)市财政局负责编外用工人员经费的预算审核,对编外用工人员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会同人社部门做好编外用工人员费用指导标准的调整;(四)用工单位负责申报编外用工指标和经费预算,建立健全编外用工管理制度,做好编外人员的招聘、考核、奖励、培训、教育等工作,完善台账管理,按编外用工信息系统管理的要求及时做好人员信息的更新工作,接受相关部门对编外用工情况的检查和监督管理;(五)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事业单位申报的编外用工指标进行审核,对所属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的招聘、使用、培训、考核等进行监督管理;(六)市审计部门负责编外用工人员经费的审计监督。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09年修订)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0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1.20•【字号】绍政发[2009]8号•【施行日期】2009.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绍政发〔2009〕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绍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二○○九年一月二十日绍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二○○九年一月五日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国务院工作规则》、《省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创业创新、走在前列”战略部署,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第三条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第四条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始终保持坚定、清醒、有为的精神状态,牢牢把握科学、民主、法治的行政原则,大力弘扬为民、务实、创新、清廉的工作作风。
第五条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
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第六条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
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七条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
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第八条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
第九条市政府组成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关于严格规范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管理的意见
关于严格规范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管理的意见为深入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进一步规范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管理,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按照“从严控制、规范管理”的原则,坚持总量管理、按需使用、规范程序、加强监督,建立健全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的长效管理机制,切实控制行政成本,依法维护机关、事业单位和编外人员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机关、事业单位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
二、范围和对象市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群团机关及市直属事业单位、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所聘用的编外人员。
三、基本要求1.不再使用行政附属编制。
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市级机关后勤服务岗位原已在编的后勤服务人员,其人事管理、薪酬福利仍维持不变。
新进人员按照编外人员员额制度实行规范管理。
特岗人员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2.严格控制使用编外人员。
机关公务员岗位以及行政执法、涉密岗位,一律不得使用编外人员。
现有编制内人员能够保证工作正常开展的,一律不得使用编外人员。
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一律不得未经审批擅自聘用编外人员。
3.严格控制编外用工总量。
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确因履职需要使用编外人员的,应限于后勤服务、辅助执法、技术服务以及其他辅助性事务。
编外人员员额由市机构编制部门会同组织、人社和财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从严核定;国家和省尚未明确核定标准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市机构编制、组织、人社和财政部门共同制定员额核定标准。
行政机关编外人员员额总数原则上不得超出该机关行政编制的10%(机关有物业管理人员的,比例要相应下降)。
公安、城管、人社、卫生、教育等少数因工作性质确需超出限额规定使用较多编外人员的部门和单位,应按上级有关规定从严控制总额,在对现有聘用人员进行清理规范后,由主管部门商市机构编制、组织、人社和财政等部门,提出编外人员员额总量、实名制管理、薪酬待遇标准、分级管理等具体办法,报市编委审定后执行。
2023编外人员管理规定
2023编外人员管理规定2023编外人员管理规定篇1为进一步推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对市直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以及部分因工作需要确需聘用编外人员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二、编外聘用人员计划的确定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是指市直事业单位在不增加人员编制和财政支出的`前提下,为促进事业发展,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
编外聘用人员实行审批管理,但不纳入编制管理,财政不核拨经费。
市直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及自有资金情况,提出用人计划,经主管部门同意,报市直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三、编外聘用人员的聘用程序(一)用人单位凭市直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工作领导小组核定的用人计划组织公开招聘。
(二)聘用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
(三)聘用条件。
专业技术岗位编外聘用人员原则上应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首次聘用的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
(四)招聘方式。
专业技术岗位编外聘用人员要通过公开招聘的方式进行。
招聘工作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规定程序操作。
对重点院校的本科生和紧缺专业的人才,可采取综合素质测试、考察等形式聘用。
(五)组织实施。
编外人员招聘工作以用人单位主管部门为主组织实施,市人社局予以指导。
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要制定招聘工作方案,明确招聘人数、学历层次、专业要求、招聘方式、招聘程序等,经市人社局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六)聘用手续办理。
对按规定程序招聘的人员,由各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将拟聘人员基本情况在政府或部门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无异议的,由用人单位与拟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四、编外聘用人员的人事管理(一)编外聘用专业技术岗位人员人事管理市直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可由用人单位自行管理;也可通过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人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8.04•【字号】绍政办发〔2016〕64号•【施行日期】2016.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绍政办发〔2016〕6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绍兴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8月4日绍兴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建立科学合理、权责分明的工作管理体制和科学、公正的用人制度,保证选人用人质量,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绍兴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市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三条公开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和择优原则,遵循政府宏观管理与单位自主用人相结合,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组织实施。
第四条市和各区、县(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五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统一由人力社保部门组织,教育系统教师、卫计系统卫计技术人员、文化体育等行业专业人员的招聘由人力社保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共同组织。
第六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编报招聘计划;(二)发布招聘公告,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信息;(三)接受报名,审查报名人员资格条件;(四)考试、考核;(五)体检、考察;(六)公示拟聘人员;(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清理规范工作实施方案 (2)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清理规范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工作要求和安排,认真抓好编外用工清理规范工作。
xx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清理规范工作领导小组201x 年9 月2 日绍兴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清理规范工作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绍兴市委、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集中开展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xx市委发〔201x〕x 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有效控制政府运行成本,减少财政供养人员,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
根据《中共绍兴市委办公室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的意见》(xx市委办发〔201x〕xx号)精神,特制定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按照谁用工、谁清理和分步到位、稳妥处置的原则,以2013x 年x 月底摸底调查时单位上报的编外用工人数为依据,只减不增,并通过今明两年的集中清理,使现有编外用工总数减少10%以上,其中今年减少5%以上。
对于确因工作需要保留的,应重新进行申报核准,实行规范管理。
二、范围和对象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中现有编外用工(不含开发区代管镇、街道)。
三、主要任务1.岗位规范。
机关事业单位对现有编外用工的岗位情况进行清理。
机关公务员岗位以及事业单位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财务管理、人事管理、涉密等岗位,一律不得使用编外用工;保安、保洁、绿化、食堂等后勤服务类岗位一般应采取政府服务外包形式,面向社会购买公共服务。
2.人员清理。
在岗位规范的基础上,机关事业单位对下列人员应予分步清理规范:(1)在限制使用岗位上的编外用工,合同期已满或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应予清理规范;合同期未满的可以通过协商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或调整使用岗位。
(2)可以通过服务外包购买服务的保安、保洁、绿化、食堂等后勤服务岗位的编外用工,应予清理规范。
(3)对合同到期、临时性工作已完成以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等情况的编外用工进行清理规范。
(4)对于既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又未实现劳务派遣的编外用工,应予清理规范。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8.09•【字号】绍政办函〔2024〕30号•【施行日期】2024.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绍政办函〔2024〕30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绍兴市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8月9日绍兴市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绍兴市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案和规章制定办法》,现对市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作如下安排: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围绕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中心工作,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加大政府规章制定出台力度,突出“小快灵”,提高实用性,以良法促发展、保善治,为谱写新时代胆剑篇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立法项目安排(一)在本年度内完成的立法项目1.《绍兴市越剧保护传承发展条例》2.《绍兴滨海新区条例》3.《绍兴老字号保护发展规定》4.《绍兴市政府法律事务工作规定》5.《绍兴市曹娥江流域管理办法》(二)为下一年度立法作准备的预备项目1.《绍兴市市政设施建设管理条例》2.《绍兴市名人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条例》3.《绍兴市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条例》4.《绍兴市智能网联汽车测试与应用管理办法》(三)需要进一步调研、论证的调研项目1.《绍兴市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条例》2.《绍兴市慈善促进条例》3.《绍兴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4.《绍兴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5.《绍兴市历史建筑保护条例》6.《绍兴市古桥保护规定》7.《绍兴市古村落保护利用条例》8.《绍兴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9.《绍兴市饮用水源地保护条例》10.《绍兴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11.《绍兴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三、工作要求各起草单位要高度重视立法计划的贯彻执行,加强组织领导,明确时间节点和责任人,高质高效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编外用工管理规定
编外用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单位编外用工管理,保障编外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编外聘用的各类人员。
第三条编外用工应遵循“依法依规、总量控制、按需设岗、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编外用工的岗位设置第四条编外用工岗位的设置应根据单位工作需要,在现有编制无法满足工作需求的情况下,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条岗位设置应明确岗位职责、工作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六条严格控制编外用工的数量,不得超出单位实际工作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
第三章编外人员的招聘第七条编外人员的招聘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八条招聘信息应包括招聘岗位、招聘条件、招聘程序、工资待遇等内容,并在本单位网站和相关媒体上发布。
第九条招聘程序一般包括报名、资格审查、考试(笔试、面试等)、体检、考察、公示等环节。
第十条应聘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无违法犯罪记录;2、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和工作能力;3、符合岗位所需的学历、专业及其他资格条件。
第四章编外人员的劳动合同第十一条编外人员一经录用,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期限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一般为 1 至 3 年。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解除合同的条件等。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和终止,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五章编外人员的工资待遇第十四条编外人员的工资待遇应根据岗位性质、工作任务、工作表现等因素确定,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五条工资支付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不得拖欠或克扣。
第十六条编外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六章编外人员的工作管理第十七条编外人员应遵守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工作安排,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的建议sc
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的建议近年来,随着政府加大对社会各项事业的投入,机关事业单位承担的职能日益增多,加之在编人员年龄老化、结构不合理,人员编制有限。
为解决这一矛盾,一些机关事业单位为缓解用工矛盾,或多或少使用了编外用工,且此类人员呈逐年增多之势,同时也带来了不少矛盾和问题。
自《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的修订与出台,以及社会的广泛宣传,职工的维权意识也越来越强,县人社部门接到的相关投诉也日趋增多。
为准确掌握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临时用工情况,进一步加强编外用工的管理,县人社局今年以来,对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情况进行了调研。
调研发现,部分机关事业单位对编外用工管理比较混乱,容易出现劳动纠纷和不稳定因素,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一、基本情况据不完全统计我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总人数有1200人以上,其中卫生系统各医院编外人员**人,教育系统学校代课教师及保安**人,环卫工人**人,公安系统**人,其他各机关单位400多人。
各单位使用编外人员的资金来源主要有财政拨款、使用再就业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三种,其中财政拨款741人、使用再就业资金的劳动协管员和公益性岗位人员105人、其余400多人为单位自筹资金。
根据统计的编外用工人数,每年县财政在需要投入约1300万元、再就业资金需投入约150万元、其他各单位自筹资金约700万元用于支付编外人员工资福利。
二、存在问题从调查情况看,目前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编外用工管理机制不够完善。
编外人员的管理没有纳入统一管理,造成体制、机制的缺失(使用再就业资金的编外人员有一套严格的管理办法除外)。
目前我县虽然出台了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的暂行办法,但很多单位在使用编外用工时没有按规定执行办理,对使用编外人员缺乏严格的计划性,存在着一定的随意性,致使编外人员的进人、使用、管理处于一种近似于失控的状态,人员的聘用程序相对简单,也使这部分人数增长过快。
绍兴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公车使用管理办法(2021)
绍兴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公车使用管理办法(2021)各处(室)、直属单位:《绍兴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公车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绍兴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2021年3月1日绍兴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公车使用管理办法根据绍兴市财政局绍兴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关于印发绍兴市本级机关公务租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中心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一、使用对象绍兴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在岗工作人员。
二、使用范围1.保障市委、市政府批准举办的重大调研、会议、活动等正常进行。
2.接待中央部委、省级机关和外省(市、区)组织的来绍重要公务活动,接待外宾、应对紧急公务出差、处理突发情况、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的。
3.按规定举办或组织10人以上(含)参加集体性集会、参观、党建、群团等活动,不便个人单独前往的。
4.跨部门联合督查、检查、考核等集体公务出行。
局级领导带队赴补贴区域外地区开展专题调研、专项检查等公务出行。
5.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下用车。
6.市区范围内的公务出行原则上由个人自行选择社会化出行方式,费用支出在个人公务交通补贴中解决。
市区范围外的公务出差,原则上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公共交通工具,特别是有高铁(动车)通达的地方,原则上乘坐高铁(动车)前往。
如有特殊情况确需租车的,需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
三、派车程序申请用车处(室)填写《公务用车联系单》报办公室,办公室负责人审批后向公务租车平台预约,特殊情况用车的,需经中心主任批准。
一般公务用车提前1天预约,若需顺延或变更,请及时与办公室联系,重新进行预约或取消。
四、工作要求1.各处(室)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用车,严禁公车私用。
2.办公室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把握派车情形,既保证公务活动需要,又履行节约,做好公车使用台帐记录工作。
3.办公室做好公务用车信息的核对工作,结果报计财处;计财处核对无误后,予以结算支付。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事局绍兴市区人才公寓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事局绍兴市区人才公寓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8.01•【字号】绍政办发[2006]153号•【施行日期】2006.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事局绍兴市区人才公寓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绍政办发〔2006〕153号)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人事局制订的《绍兴市区人才公寓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八月一日绍兴市区人才公寓管理规定(试行)(市人事局2006年7月27日)第一条为支持企业引进人才,鼓励外地高校毕业生来绍创业,规范市区人才公寓建设和管理行为,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人才公寓是引进人才在绍创业期间的政策性租赁用房,主要为市区企业引进的暂无住房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周转用房。
第三条人才公寓由政府统一规划,按照国家、省和《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财务监督管理办法和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采取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建设。
第四条人才公寓每套建筑面积控制在30至45平方米内,只租不售,并严格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实施物业管理,接受当地社区管理。
第五条下列人员可申请租住人才公寓:(一)从绍兴市区外(含本市高校中越城区外生源)引进到市区企业单位工作、无市区住房(包括私房、公房、暂住房等)的全日制高校应届本科以上毕业生;(二)户籍在市区、在市区企业单位工作、居住条件确有困难(指家庭住房的人均使用面积低于12平方米)的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三)来市区“先落户、后就业”的市区以外生源的应届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四)经批准认可的其他人才。
第六条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租住条件的,由个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统一向市人事局申报,并提供下列材料:(一)《绍兴市区人才公寓租住申请表》;(二)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三)应届大学毕业生应提供市人才服务中心出具的介绍信;其他人员应提供本人学历证书、户籍证明、身份证、经鉴证的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住房或租房情况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停止执行部分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文件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停止执行部分市政府及市
政府办公室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1.12.31
•【字号】绍政办发〔2021〕35号
•【施行日期】2021.12.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停止执行部分市政府及市政府办
公室文件的通知
绍政办发〔2021〕3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21〕39号)、《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做好“烦企扰民”规定清理专项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及有关文件清理工作要求,我市对截至2021年12月31日现行有效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专项清理。
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停止执行25个行政规范性文件,现将停止执行的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31日停止执行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放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停车泊位实行社会共享工作方案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放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停车泊位实行社会共享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7.17•【字号】绍政办发〔2018〕45号•【施行日期】2018.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放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停车泊位实行社会共享工作方案的通知绍政办发〔2018〕4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开放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停车泊位实行社会共享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7月17日开放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停车泊位实行社会共享工作方案为充分利用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闲置停车泊位资源,进一步缓解群众停车难问题,经研究,决定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停车泊位社会共享工作。
具体工作方案如下:一、工作原则(一)有序开放。
在确保行政事业单位正常工作秩序和国有企业经营活动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开放现有停车泊位,最大程度满足群众需要。
(二)无偿使用。
开放的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停车泊位无偿提供给群众使用。
(三)就近便利。
申请使用社会共享停车泊位(以下简称“共享泊位”)的人员,原则上为居住生活在所申领的停车泊位附近区域居民。
二、工作内容(一)开放范围。
二环线内(东至阳明北路,西至绍大线,北至二环北路,南至二环南路)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停车泊位;原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办公用房内设的停车泊位(场地)。
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场所、存放危险物资的场所除外;国有酒店(饭店)等已实行有偿开放停车泊位的单位除外。
各单位可根据实有停车泊位总量及实际使用情况,设定开放停车区域,确定可开放的泊位数量。
在满足单位自有车辆停放需要的前提下,共享泊位数量一般不少于泊位总数的50%。
(二)开放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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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
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布部门】绍兴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5.06
【实施日期】2014.05.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6日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使用管理,加强编外用工总量控制,结合编外用工清理规范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使用管理遵循“必要、精干、高效”原则,严格控制编外用工使用岗位和数量,坚持总量管理、按需使用,规范程序、加强监督,建立健全编外用工使用管理长效机制,有效减少政府运行成本,依法维护用工双方合法权益,提高机关事业单位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
二、控制用工数量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实行总量控制、从严掌控。
编外用工控制数,由市编委办根据机关事业单位职能、编制、工作任务等,按照《关于规范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的意见》(绍市委办发〔2013〕71号)有关规定和程序核定。
1.清理规范后暂时保留的编外用工数量大于核定控制数的单位,除车改转岗安置的涉改司驾人员外,不得新增编外用工。
继续逐步清理规范超过核定控制数的编外人员,并在2-3年内核减消化到核定控制数限额内。
2.各单位的编外用工控制数核定后,原则上不再变动,确因事业发展或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需要增加的,须报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清理规范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核,并提交市编委会审议;部分单位因申报参公等原因,暂时无法增加在编人员的,待参公及增编事宜明确后,由市编委办核减相应编外用工控制数。
3.保安、保洁、绿化等可通过购买公共服务、实行服务外包开展工作的岗位,一般不列入控制数核定范围;尚未实行服务外包的岗位,编外用工暂予保留,待市里出台相关政策后,再予清理规范。
三、明确用工岗位
编外用工一般应限于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
机关公务员岗位以及事业单位行
政管理、行政执法、财务管理、人事管理、涉密岗位等不得使用编外用工。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岗位按照具体承担的工作职责分为以下五类:
1.执法辅助类:在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协助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包括:公安、司法、城管、城建、维稳、应急、农林水、安监、交通、文化、人力社保、民政、税务、环保、国土、市场监管等执法辅助岗位。
2.技术技能类:从事专业技术和岗位技能工作并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称或国家职业资格,为实施公共管理提供技术技能支持和保障。
包括:安全质量检验检测、计算机网络维护、教练、教师、卫技、速录员、护理保健、高配操作、电工、设施设备维护维修、厨师、理发师、公车驾驶等技术技能岗位。
技术技能类岗位可根据专业技术、职业技能水平高低细化分为三类,一类为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高级技师,二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和技师,三类为初级专业技术职称和高级工及以下。
3.特殊工种类:从事苦、脏、累、险等特殊岗位。
包括:艾滋病性病防治、B超放射、医疗废物处置、应急处突特勤、强制医疗辅助、特种设备检验维修、老年儿童残疾护理护工等特殊工种岗位。
4.窗口服务类:面向社会提供窗口公共服务。
包括:公安(户籍、车辆、出入境和110接警话务等)、税务征缴、就业服务、社会保险、民政服务、住房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卫生、科技、文化、住房公积金、公共资源交易、热线接听、档案查阅等窗口服务岗位。
5.普通辅助类:协助开展业务工作、内部综合管理、事务办理和服务保障等工作。
包括:档案材料整理、证书制作发放、收发、打字文印、价格调查、统计调查、教学辅助、生活指导、导医服务、收费、普法宣传、调解咨询、监控值班、大楼公寓宿舍管理、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