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确定绍兴市区普通住房标准问题的通知-绍政办发[2005]78号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确定绍兴市区普通住房标准问题的通知
正文:
----------------------------------------------------------------------------------------------------------------------------------------------------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确定绍兴市区普通住房标准问题的通知
(绍政办发〔2005〕78号2005年5月31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精神,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普通住房标准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05]90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绍兴市区普通住房标准明确如下:
绍兴市区普通住房标准为: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44倍以下。
——结束——。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5.06•【字号】绍政办发[2014]64号•【施行日期】2014.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绍政办发〔2014〕64号)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5月6日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为进一步规范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使用管理,加强编外用工总量控制,结合编外用工清理规范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使用管理遵循“必要、精干、高效”原则,严格控制编外用工使用岗位和数量,坚持总量管理、按需使用,规范程序、加强监督,建立健全编外用工使用管理长效机制,有效减少政府运行成本,依法维护用工双方合法权益,提高机关事业单位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
二、控制用工数量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实行总量控制、从严掌控。
编外用工控制数,由市编委办根据机关事业单位职能、编制、工作任务等,按照《关于规范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的意见》(绍市委办发〔2013〕71号)有关规定和程序核定。
1.清理规范后暂时保留的编外用工数量大于核定控制数的单位,除车改转岗安置的涉改司驾人员外,不得新增编外用工。
继续逐步清理规范超过核定控制数的编外人员,并在2-3年内核减消化到核定控制数限额内。
2.各单位的编外用工控制数核定后,原则上不再变动,确因事业发展或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需要增加的,须报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清理规范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核,并提交市编委会审议;部分单位因申报参公等原因,暂时无法增加在编人员的,待参公及增编事宜明确后,由市编委办核减相应编外用工控制数。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市级政府部门权力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市级政府部门权力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2.29•【字号】绍政办发〔2015〕104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市级政府部门权力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绍政办发〔2015〕104号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绍兴市市级政府部门权力清单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2月29日绍兴市市级政府部门权力清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权力清单管理,加强对市级政府部门行政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市级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是指法律、法规、规章赋予本市市级政府部门行使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行政职权(以下简称为行政权力)。
本办法所称的权力清单包括行政权力的权力名称、权力类别、实施依据、实施主体、运行流程等内容。
第三条市级政府部门应当按照依法行政、公开公正的原则,在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布权力清单,依法行使纳入权力清单的行政权力。
市级政府部门应当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在行使权力清单所列行政权力的同时,承担相应的责任,构建职责体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第四条市编委办统筹负责市级政府部门权力清单的管理监督工作,组织开展职权清理、审核确认、清单编制、动态管理等工作,经市政府授权调整并公布权力清单。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市级政府部门行政权力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市审管办负责加强与权力清单维护、管理工作的衔接,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提出优化审批流程,减少办事环节,简化办事手续,缩短办理时限等方面意见,优化行政审批流程。
市监察局负责行政权力的监察工作,对权力清单涉及的廉政风险点实施监控,对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实施责任追究。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一批市级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的通知-绍政发[2014]35号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一批市级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的通知正文:----------------------------------------------------------------------------------------------------------------------------------------------------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一批市级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的通知(绍政发〔2014〕3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部署,为进一步增强各区、县(市)政府和市直各开发区管委会对经济社会管理的统筹协调、自主决策和公共服务能力,经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再下放41项市级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下放事项的衔接工作,确保所有事项在8月底之前落实到位,同时加强后续监管,确保下放权限依法、规范运行。
附件:市级部门下放的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目录绍兴市人民政府2014年7月22日附件市级部门下放的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目录(共41项)序号下放部门事项名称事项类别市级审批权限设定依据市级审批权限下放的具体内容下放范围下放方式备注1经信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行政许可浙政发〔2012〕73号受省委托除国家规定不能下放事项外原由省经信委核准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审批权各区、县(市),市直各开发区委托2经信委外商投资项目核准行政许可浙政发〔2012〕73号受省委托除国家规定不能下放事项外原由省经信委核准的总投资(包括增资)1亿美元至3亿美元鼓励类允许类以及5000万美元以下限制类外商投资技术改造项目的审批权各区、县(市),市直各开发区委托3经信委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作业审批非行政许可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54条、《浙江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第19条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作业的审批权市直各开发区委托4经信委供电营业区审批行政许可浙政发〔2012〕73号设立供电营业区的审批权各区、县(市)委托5经信委修缮古建筑、文物保护单位等特殊建筑物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许可行政许可浙政发〔2012〕73号修缮古建筑、文物保护单位等特殊建筑物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的许可权各区、县(市)委托6经信委鲜茧收购资格认定行政许可浙政发〔2012〕73号鲜茧收购资格的认定权(证书仍通过市经信委汇总后向省经信委领取)各区、县(市)委托7卫生局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3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35条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机构及医疗、保健人员技术服务许可权限各区、县(市)直接交办8卫生局医疗机构设置执业许可行政许可《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11条、17条;《关于调整民营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权限的通知》(浙卫发〔2004〕52号)由社会资本举办的设置床位100张以上不满250张的综合医院,床位100张以上不满150张的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各类专科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护理院、专科疾病防治所(站)的设置审批和执业许可权限各区、县(市)直接交办9卫生局外国医疗团体在华短期执业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17条;《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外国医疗团体在华短期执业许可各区、县(市)直接交办10卫生局医护人员执业注册行政许可《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154号)各区、县(市)辖区范围内护士执业变更注册各区、县(市)直接交办11公安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核发公安部门设定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权力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审批权各区、县(市),市直各分局委托12公安局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许可行政许可《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35条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许可审批权各区、县(市),市直各分局委托13公安局焰火燃放许可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3条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许可审批权各区、县(市),市直各分局委托原名称“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许可”14公安局危险类物品购买许可行政许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39条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核发审批权市直各分局委托原名称“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核发”15公安局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典当管理办法》第17条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审批权各区、县(市),市直各分局委托16公安局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7项;《浙江省印章刻制治安管理办法》第6条。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2024年重点工作责任分工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2024年重点工
作责任分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4.02.20
•【字号】绍政办发〔2024〕5号
•【施行日期】2024.02.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2024年重点工作责任
分工的通知
绍政办发〔2024〕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市政府2024年重点工作责任分工》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政府2024年重点工作由市长总负责,分管副市长分工负责,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全面深化“五创图强、四进争先”,扎实推进产业提档、项目提效、环境提质、民生提优等重点任务,为谱写新时代胆剑篇提供有力支撑。
各责任单位要通过“政易钉”督查督办系统,每月向市政府报告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下步举措。
附件:2024年市级政府(国企、平台)投资项目责任分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20日附件
2024年市级政府(国企、平台)投资项目责任分工
王琴英常务副市长
王涛党组成员
程炜博副市长
教卫口分管副市长
鲁霞光副市长
陈伟军副市长
汤文全副市长
严钢党组成员
分管市领导
2024年市级政府(国企、平台)投资项目责任分工王琴英常务副市长
王涛党组成员。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规范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8.03.31•【字号】绍政办发〔2008〕55号•【施行日期】2008.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规范的通知绍政办发〔2008〕5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绍兴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规范》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并抓紧做好以下重点工作:一、抓紧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
各单位要结合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调整、设立,落实领导责任,组织专门力量,抓紧开展工作,确保在4月25日前基本完成任务。
二、严格审核公开内容。
在组织政府信息清理工作中,要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保证人民群众普遍关心、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以及容易产生不正之风、滋生腐败现象的公开内容得到落实。
同时,要依据有关法规制度,严格审核公开内容,确保政府信息公开不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三、做好网站功能完善工作。
目前,市政府办公室正牵头建设市级政府信息公开网上管理系统。
政府信息公开网上管理系统通过提供嵌入式页面、数据接口和数据推送方式,给各单位提供给网站信息调用和发布功能。
各单位要及时完善本单位网站功能,保证政府信息公开的上下同步、规范统一。
附件:1.市级部门(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编制样式范本2.绍兴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信息索引号编码规范二〇〇八年三月三十一日绍兴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规范为做好我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54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准备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7〕100号)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23年度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23年度市政府重大
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3.03.17
•【字号】绍政办发〔2023〕7号
•【施行日期】2023.03.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
正文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23年度市政府重大行政决
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绍政办发〔2023〕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经市政府同意,现公布《2023年度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各承办单位要严格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337号)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17日2023年度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法制办、研究室)领导分工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法制办、研究室)领导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6.21•【字号】绍政办发〔2017〕38号•【施行日期】2017.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法制办、研究室)领导分工的通知绍政办发〔2017〕38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对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法制办、研究室)领导分工明确如下:章长胜市政府秘书长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领导市政府办公室工作。
协助市长处理直管的工作。
负责市政府重大决定事项、主要调研课题和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的协调、督查和落实工作。
张校军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主持市政府办公室日常工作。
联系市委市政府接待办。
魏鹏程市政府副秘书长协助分管市政府领导处理农业农村、林业、水利、民政、残疾人事业、档案、地方志、社科研究等方面工作。
分管市政府办公室农业处。
周宝林市政府副秘书长协助分管市政府领导处理教育、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体育、卫生和人口计生、外事侨务、台湾事务等方面工作。
分管市政府办公室教卫处。
施新民市政府副秘书长协助分管市政府领导处理商贸流通、外贸、外资、外经、市场监管、食品药品安全、供销等方面工作。
分管市政府办公室商贸处。
冯立中市政府副秘书长协助分管市政府领导处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城市管理、交通运输、人民防空等方面工作。
分管市政府办公室城交处。
方林苗市政府副秘书长主持市水城办工作。
何坚刚市政府副秘书长协助分管市政府领导处理工业和信息化、科学技术、投资合作、安全生产、质量技术监督等方面工作。
分管市政府办公室工业处。
朱志祥市政府副秘书长协助分管市政府领导处理发展改革、金融、旅游、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监管、粮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统计、行政审批等方面工作。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09年修订)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0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1.20•【字号】绍政发[2009]8号•【施行日期】2009.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绍政发〔2009〕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绍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二○○九年一月二十日绍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二○○九年一月五日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国务院工作规则》、《省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创业创新、走在前列”战略部署,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第三条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第四条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始终保持坚定、清醒、有为的精神状态,牢牢把握科学、民主、法治的行政原则,大力弘扬为民、务实、创新、清廉的工作作风。
第五条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
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第六条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
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七条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
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第八条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
第九条市政府组成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6.10.17
•【字号】绍政办发〔2016〕88号
•【施行日期】2016.10.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
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绍政办发〔2016〕8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意见》要求,市政府法制办对2015年12月31日以前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34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市政府同意,决定继续有效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273件(含文件总体有效,但若干条款内容需修改的文件),停止执行73件,具体清理结果详见附件1、2。
附件: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停止执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17日附件1
附件2。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人民政府2007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人民政府2007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2.15•【字号】绍政办发[2007]29号•【施行日期】2007.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人民政府2007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绍政办发〔2007〕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做好2007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在各有关部门申报建议的基础上,经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和综合协调,拟定了《绍兴市人民政府2007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
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请有关部门按计划要求及早调研拟定文件草案。
规范性文件正式上报市政府前,请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初审。
二○○七年二月十五日绍兴市人民政府2007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 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起草部门│ 报送草案时间│├───┼─────────────────────┼──────┼───────┤│1│绍兴市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市建设局│第二季度│├───┼─────────────────────┼──────┼───────┤│2│绍兴市市区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修订)│市建设局│第四季度│├───┼─────────────────────┼──────┼───────┤│3│绍兴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修订)│市建设局│第四季度│├───┼─────────────────────┼──────┼───────┤│4│绍兴市燃气管理办法(修订)│市建设局│第三季度│├───┼─────────────────────┼──────┼───────┤│5│绍兴市区城市道路管理办法│市建设局│第四季度│├───┼─────────────────────┼──────┼───────┤│6│绍兴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试│市安监局│第一季度│││行)│││├───┼─────────────────────┼──────┼───────┤│7│绍兴市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市安监局│第一季度│├───┼─────────────────────┼──────┼───────┤│8│绍兴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市安监局│第四季度│├───┼─────────────────────┼──────┼───────┤│9│绍兴市区河道管理办法│市水利局│第一季度│├───┼─────────────────────┼──────┼───────┤│10│绍兴市违法建设处理暂行规定│市城管执法局│第二季度│├───┼─────────────────────┼──────┼───────┤│11│绍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市城管执法局│第三季度│├───┼─────────────────────┼──────┼───────┤│12│绍兴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市体育局│第二季度│├───┼─────────────────────┼──────┼───────┤│13│绍兴市城市规划管理实施办法│市规划局│第二季度│├───┼─────────────────────┼──────┼───────┤│14│绍兴市测绘管理办法│市规划局│第二季度│├───┼─────────────────────┼──────┼───────┤│15│绍兴市建筑工程担保暂行规定│市建管局│第二季度│├───┼─────────────────────┼──────┼───────┤│16│绍兴市雷电灾害防御办法│市气象局│第二季度│├───┼─────────────────────┼──────┼───────┤│17│绍兴市人员密集场所“消防畅通工程”建设管理│消防绍兴│第一季度│││规定│市支队││├───┼─────────────────────┼──────┼───────┤│18│绍兴市水上旅游运输管理办法│市交通局│第三季度│├───┼─────────────────────┼──────┼───────┤│19│绍兴市国有、集体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市招投标│第三季度││││办公室││├───┼─────────────────────┼──────┼───────┤│20│绍兴市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实施办法│市法制办│第二季度│├───┼─────────────────────┼──────┼───────┤│21│绍兴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暂行规定│市法制办│第二季度│└───┴─────────────────────┴──────┴───────┘。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浙政办发〔2009〕183号文件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浙政办发〔2009〕183号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0.03.17•【字号】绍政办发(2010)40号•【施行日期】2010.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浙政办发〔2009〕183号文件的通知绍政办发(2010)40号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行政执法行为,全面推进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83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和以下工作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一、做好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量化工作。
按照文件规定,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工作由各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具体负责。
2009年7月,市政府发布的《绍兴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规定》明确要求,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在市政府文件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制订具体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并上报市法制办备案。
截至目前,不少部门已按要求制订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但仍有少数部门没有按期完成;有些部门虽制订了裁量标准,但未报送备案。
请尚未完成任务的部门,抓紧裁量标准的制订工作;已制订出台裁量标准的部门,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的要求,进一步修改完善,并及时报市法制办备案。
二、做好配套制度制订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省政府办公厅文件明确要求,行政执法部门在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基础上,要建立健全各项配套制度,包括说明裁量理由制度、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制度、行政处罚裁量合法性制度、行政处罚裁量案例指导制度等。
同时,各部门制订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应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按照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的要求做好上述相关工作。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七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8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行政执法行为,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绍政办发〔2017〕72号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绍政办发〔2017〕7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为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高城市防洪排涝减灾能力和水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98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方针,大力建设“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海绵城市,全面推进城市治水由工程治水向生态治水转变,加大城市径流雨水源头减排的刚性约束,实现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相协调,促使城市“弹性适应”环境变化和自然灾害。
二、总体目标围绕“渗、滞、蓄、净、用、排”,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建设管控环节,最大限度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就地消纳和利用70%以上的降雨。
从2017年起,全市各新区、园区、开发区以及有条件的新开工项目要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到2018年,省级试点区域全面建成,达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海绵城市建设考核指标的相关要求;到2020年,市区建成区25%以上的面积达到径流控制率75%,诸暨市、嵊州市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达到径流控制率70%;到2030年,市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径流控制率75%,诸暨市、嵊州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和新昌县建成区50%以上的面积达到径流控制率70%。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24年度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24年度市政府重大
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4.01.22
•【字号】绍政办发〔2024〕3号
•【施行日期】2024.01.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24年度市政府重大行政决
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绍政办发〔2024〕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经市政府同意,现公布《2024年度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各承办单位要严格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337号)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并切实做好各环节资料整理工作,确保程序规范、台账齐全。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22日2024年度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中共绍兴市委办公室、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
中共绍兴市委办公室、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0.17•【字号】绍市委办发〔2016〕59号•【施行日期】2016.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绍兴市委办公室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绍市委办发〔2016〕59号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各单位:为进一步提升政府工作规范化、透明化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就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政务公开工作的要求,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注重群众导向,扩大公众参与,以“互联网+政务”为抓手,推动政务资源整合,推进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着力打造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服务型政府。
到2020年,政务公开内容覆盖权力运行全流程、政务服务全过程,政务公开制度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显著提升,在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推动政府职能转变等方面发挥更加重要作用,政务公开工作总体水平迈上新台阶。
二、全面扎实推进政务公开(一)围绕“五公开”推进政务阳光运行1.推进决策公开。
按照《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和《绍兴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有关要求,进一步健全行政决策机制,规范行政决策程序,实行重大决策预公开制度,除依法应当保密外,在决策前应主动向社会公开决策草案、决策依据,通过听证座谈、调查研究、咨询协商、媒体沟通等方式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及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1.10.21•【字号】绍政办发(2011)172号•【施行日期】2011.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通知绍政办发(2011)17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报送和备案工作,切实提高文件制定的质量,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报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政办函〔2011〕56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各单位提请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审议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报送过程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概念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以外,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的,涉及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行政文件。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程序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机制,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群众切身利益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重大事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需要提请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发布实施的,应对文件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充分调研论证,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涉及多部门职能的文件,应事先征询相关部门意见。
文件草案经起草单位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本单位领导班子讨论决定后,在提请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审议发布前,应事先征询市法制办意见。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报送程序各地各部门提请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审议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按程序报送市政府办公室秘书处统一收文,并随文报送有关的制定依据、起草说明和征求意见情况(意见未采纳的,需说明原因),并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的通知-绍政发〔2016〕61号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的通知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的通知绍政发〔2016〕6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现将《绍兴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2016年12月30日绍兴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绍兴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制定地方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程序,提高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章,是指市政府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就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并以政府令形式发布,在全市范围或者特定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备案、修改和废止,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制定规章,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立足本市实际,体现地方特色,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
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第五条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实施细则”、“实施办法”,不得称“条例”。
第六条规章应当符合立法技术要求,做到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用语准确简洁,条文内容具体明确。
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章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第七条市政府法制办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规章制定工作的规划、研究、指导和协调,并负责审查规章草案。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8.09•【字号】绍政办函〔2024〕30号•【施行日期】2024.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绍政办函〔2024〕30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绍兴市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8月9日绍兴市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绍兴市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案和规章制定办法》,现对市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作如下安排: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围绕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中心工作,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加大政府规章制定出台力度,突出“小快灵”,提高实用性,以良法促发展、保善治,为谱写新时代胆剑篇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立法项目安排(一)在本年度内完成的立法项目1.《绍兴市越剧保护传承发展条例》2.《绍兴滨海新区条例》3.《绍兴老字号保护发展规定》4.《绍兴市政府法律事务工作规定》5.《绍兴市曹娥江流域管理办法》(二)为下一年度立法作准备的预备项目1.《绍兴市市政设施建设管理条例》2.《绍兴市名人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条例》3.《绍兴市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条例》4.《绍兴市智能网联汽车测试与应用管理办法》(三)需要进一步调研、论证的调研项目1.《绍兴市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条例》2.《绍兴市慈善促进条例》3.《绍兴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4.《绍兴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5.《绍兴市历史建筑保护条例》6.《绍兴市古桥保护规定》7.《绍兴市古村落保护利用条例》8.《绍兴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9.《绍兴市饮用水源地保护条例》10.《绍兴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11.《绍兴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三、工作要求各起草单位要高度重视立法计划的贯彻执行,加强组织领导,明确时间节点和责任人,高质高效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7.03•【字号】绍政办发〔2023〕23号•【施行日期】2023.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绍政办发〔2023〕2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为进一步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浙江省行政执法评议办法(试行)》(浙政办发〔2021〕43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工作提出意见如下。
一、进一步健全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谁执法谁公示”原则,强化事前公开,规范事中公示,加强事后公开。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在行政许可、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布执法决定信息,其他类别应当依法公开的执法决定,在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布行政检查信息,不得违法对行政相对人进行通报批评。
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于每年1月31日前,按规定公开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
(二)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1.完善文字记录。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根据上级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文本,研究制定或完善本系统、本部门统一的执法文书格式参考文本、执法文书制作指引及执法规范用语,推行教科书式执法。
2.严格记录整理。
执法人员应当将处理完毕的执法文书和相关案件材料,在7日内收集齐全,认真整理,送本单位立卷人员归档。
3.推进数字归档。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建立健全基于互联网、电子认证、电子签章的行政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工作机制,根据《政务服务事项电子文件归档规范》《浙江省党政机关电子公文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加强电子执法案卷归档管理工作。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绍兴市级部门和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细则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绍兴市级部门和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29•【字号】绍政办发[2010]62号•【施行日期】2010.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绍兴市级部门和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细则的通知(绍政办发〔2010〕62号)市政府各部门:《2010年绍兴市级部门和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细则》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政府办公室将在年底对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以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落到实处。
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注:1.在得分栏内打“-”的为领导小组考核直接提供评估结果的项目,各单位自查时不用填写;在得分依据栏内各单位需如实填写得分点;2.表中所列“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申诉”等均为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的案件;3. 对外对信息公开平台的推广和宣传可加2分;4. 信息公开行政部门发文经审定确实较少的,可由其发布的经评估小组认定涉及民生的重要实用信息抵充;公共事业部门未达到文件数目要求的可由其发布的经评估小组认定涉及民生的重大信息抵充,如水务集团的停水公告等。
(抵充信息不得重复计算用于动态信息考核);5. 市级部门在部门子网站信息公开数量分别达到每年一档部门400条、二档部门200条、三档部门120条,给予一次性加1分奖励;6. 市级部门发布在信息公开平台上的该年动态信息和部门文件累计分别达到:一档部门400条、二档部门200条、三档部门120条,给予一次性加2分奖励;7. 政府信息公开动态信息和政策文件发布部门分档名单见附件。
附件:政府信息公开动态信息和政策文件发布部门分档名单一档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贸委、市旅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局、市文广局、市卫生局、市统计局、市环保局、绍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袍江新区管委会、镜湖新区管委会、滨海新城管委会、市工商局、绍兴电力局二档部门:市公安局、市科技局、市建管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外经贸局、市人口计生委、市审计局、市国土局、市城管执法局、市规划局、市安监局、市公管办、市招商局、市国税局、市质监局、绍兴海关、绍兴检验检疫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三档部门:市监察局、市司法局、市人防办、市体育局、市民宗局、市外侨办、市台办、市国资委、市商贸办、市行政服务中心、市旅游集团、市水务集团、市长电话受理中心、曹娥江大闸管委会、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燃气集团、市气象局、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绍兴银监分局、市烟草局、市档案局、市农办、市信访局、市旅游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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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
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
【发文字号】绍政办发[2016]88号
【发布部门】绍兴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10.17
【实施日期】2016.10.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绍政办发〔2016〕8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意见》要求,市政府法制办对2015年12月31日以前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34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市政府同意,决定继续有效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273件(含文件总体有效,但若干条款内容需修改的文件),停止执行73件,具体清理结果详见附件1、2。
附件: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停止执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17日
附件1
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