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放射性污染监测工作的机构资质认定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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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52号-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52号-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放射性职业受照人员健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编制说明

一、修订原因及必要性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1997年6月5日发布、1997年9月1日实施以来,对加强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管理、保障其健康和安全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基于下列主要原因,有必要修订《规定》中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不相适应的内容,以便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相配套,满足新形势下放射卫生监督管理的需要:

(一)制定《规定》依据的法规已经废止,需要制定适应贯彻实施《职业病防治法》的新规章。《规定》的上位法是1989年10月24日国务院发布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号)。该条例于2005年12月1日起废止;同时,国务院令第449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开始实施。《规定》是在《职业病防治法》发布以前实施的,部分内容和表述与《职业病防治法》及其配套规章不相适应。

(二)《规定》中部分规定不适应新形势下监管工作的需要,与近年新公布的《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2002)和相关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不尽一致。

(三)中央编办发〔2003〕15号文件和中央编办发〔2003〕17号文件对职业卫生监督管理以及放射源安全监管部门职能做出了重

新界定;《规定》中对放射工作人员证的管理规定与《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相抵触。

(四)我国约1000多万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未被豁免的天然源照射职业病危害,其中航空机组人员受到宇宙射线辐射,地下非铀矿山开采(如煤矿、有色金属矿、铁矿、锡矿等)的矿工受高水平的氡及其子体照射,职业照射水平在地下矿山中最高的是有色金属,其典型值达16mSv·a-1。与核电站和核及辐射技术应用相比较,其所受剂量要高一个数量级。国际原子能机构和国际劳工组织正在实施的职业照射防护行动计划充分关注劳动者所受天然源职业照射的控制。为有效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保护遭受天然源职业照射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有必要考虑对遭受天然源照射劳动者的辐射控制和健康保护作出规定。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特点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特点

01 确 立 “ 预 防为 主 , 安 全 第一” 思想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认真总结了我国 50 多年来放射性污染防治的实践经验,借鉴国际 成功经验,适应新形势下环境保护和核工业发 展的需要,建立和完善我国放射性污染防治的 法律制度 ,强化对放射性污染的防治。在立法 中坚持的原则:一是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 格管理、安全第一;二是既要防治放射性污 染 又要促进核技术开发利用;三是建立严格的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律制度 ;四是明确法律责 任 从重从严查处违法行为 。
按照本法的定义放射性污染是指由于人类 活动造成物料人体场所 环境介质表面或内 部出现超过国家标准的放射性物质或射线 (六十二条)。这与通常所说的核污染在 含义上是一致的,是辐射污染的一部分, 辐射污染包括电离辐射污染和电磁辐射污 染 。本法所称的放射性污染是指电离辐射 污染不涉及电磁辐射污染问题 。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特点
特点
01 确 立 “ 预 防为 主 , 安 全 第一” 思想 02 不涉及电磁辐射污染 03 国家环保总局统一监管 04 实施从摇篮到 “坟墓 ” 全过程管理 05 核设施应当制定退役计划 06 明确开采关闭铀矿要报国家
01
确 立 “ 预 防为 主 , 安 全 第一” 思想
比我国现行的实践有较大的改进。
本法还授权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根据 辐射环境安全的要求和国家经济技 术条件 , 制定放射性污染防治的技术 规范和标准。国家对从事放射性污 染防治与检测工作的机构、人员实 行考核与资格认定制度。

放射卫生监督管理介绍PPT

放射卫生监督管理介绍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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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放射卫 生监督职责
5、开展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卫生防护知识培训 培训。
6、开展放射防护工作的调研,参与起草、制定 有关规范性文件、卫生规范标准、工作要求。
7、负责举报投诉案件的备案、查处和回复承办 工作。
8、指导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开展有关业务工作。 9、负责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
放射卫生监督管理简介
1
一、工作依据
(一)法律 • 《职业病防治法》。 (二)法规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国务院令第449号 2005年8月31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 通过 2005年12月1日施行。
2
一、工作依据
(三)规章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卫生部令第46号,2006年1月24日印发, 2006年3月1日施行 •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病的预防与保健;要进一步规范职业病的检查
与救治,加强对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要切实
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
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要依法对违
反《职业病防治法》的行为进行查处”。
13
一、工作依据
(六)文件: •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卫生
厅河南省中医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 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09]59号): “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 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和消毒产品、涉及饮用水 卫生安全产品的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化学监测方法验证技术规定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化学监测方法验证技术规定

附件2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化学监测

方法验证技术规定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2023年12月

1 适用范围 (4)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4)

3 术语和定义 (4)

4 化学监测方法的分类 (5)

5 基本条件确认 (6)

6 方法性能指标的验证 (8)

7 实际监测 (12)

附件A(资料性附录)化学监测方法验证典型案例 (14)

本技术规定是《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方法验证通用技术指南》(以下简称《通用技术指南》)的配套文件,是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开展化学监测方法验证的指导性文件。旨在规范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化学监测方法的验证活动,确保方法验证过程科学合理,评价结论客观可靠。

本技术规定为首次发布,依据《通用技术指南》,综合考虑生态环境监测中水和废水、环境空气和废气、海水、土壤、沉积物、固体废物等要素的化学监测方法特性,并结合操作实践经验而制定。主要参考《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制订技术导则》(HJ 168-2020)、《合格评定化学分析方法确认和验证指南》(GB/T 27417-2017)和《化学分析方法验证确认和内部质量控制要求》(GB/T 32465-2015)等。如有相关标准规范发布,则以其标准规范要求为准。

本技术规定从基本条件确认、方法性能指标的验证、实际监测3个方面,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的化学监测方法的验证活动,从操作层面给出了指导性的建议。

本技术规定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技术规定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组织编制。

本技术规定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山西省环境监测保障中心、海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江苏省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业务能力认定与管理办法

江苏省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业务能力认定与管理办法

江苏省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业务能力认定与管理办

(实用版)

编制人:______

审核人:______

审批人:______

编制单位:______

编制时间:__年__月__日

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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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环境监测机构资质管理办法

辐射环境监测机构资质管理办法
(一)名称变更的有关证明文件; (二)变更后的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三)现有资质证书正本、副本复印件。 第十六条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辐射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于 有效期届满 90 日前申请延续。 申请辐射环境监测资质延续的机构,应当提交本办法第十条 规定的材料及现有资质证书正本、副本原件。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资质 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二十八条 辐射环境监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务院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 限期整改 3 至 12 个月、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取消资质:
(一)不按规定接受抽查、考核或在抽查、考核中隐瞒有关 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不按要求上报监测数据的,不及时上报辖区内辐射环 境质量报告书和特殊项目辐射环境监测报告的;
份证件复印件,本机构辐射环境监测人员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及身 份证件复印件;
(六)申请辐射环境监测资质的单位近三年相关工作业绩证 明;
(七)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第十一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受理辐射环境监测机构 资质申请后,应当出具受理回执。 第十二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书面委 托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对资质申请机构进行技术能力评估和申 请材料的审核,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应在受到委托后的 20 个工 作日内进行相应的评估和审核,并向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 具《辐射环境监测机构技术能力评估报告》和《辐射环境监测机 构资质申请材料审核报告》。 技术能力的评估范围为申报项目的实际能力、质量体系运行 状况、申报项目是否满足《全国辐射环境监测方案(暂行)》和《全 国辐射环境监测项目》中规定的全部监测工作。 第十三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50 个

环境监测辐射检测项目资质认定范围清单

环境监测辐射检测项目资质认定范围清单

环境监测机构电磁辐射检测项目资质认定

范围清单

环境监测机构电磁辐射检测项目资质

认定范围清单

— 17 —

环境监测机构电离辐射检测项目资质

认定范围清单

环境监测机构电离辐射检测项目资质

认定范围清单

环境监测机构电离辐射检测项目资质

认定范围清单

环境监测机构电离辐射检测项目资质

认定范围清单

环境监测机构电离辐射检测项目资质

认定范围清单

环境监测机构电离辐射检测项目资

质认定范围清单

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申请报告

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申请报告

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申请报告

1. 申请人信息

•申请人名称:XXX公司

•地址:XXX市XXX区XXX街XXX号

•联系电话:XXX-XXXXXXX

2. 申请理由

XXX公司在持有的辐射安全许可证信息发生了变更,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向辐射安全管理机构提交变更申请。本报告旨在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变更。

3. 变更内容

3.1 辐射源信息

•原辐射源信息:

–辐射源类型:XXX

–辐射源活度:XXX Ci

–辐射源存放地点:XXX市XXX区XXX街XXX号

–辐射源使用场所:XXX市XXX区XXX街XXX号•变更后辐射源信息:

–辐射源类型:XXX

–辐射源活度:XXX Ci

–辐射源存放地点:XXX市XXX区XXX街XXX号

–辐射源使用场所:XXX市XXX区XXX街XXX号3.2 使用场所信息

•原使用场所信息:

–地址:XXX市XXX区XXX街XXX号

–使用场地平面图:见附件1

•变更后使用场所信息:

–地址:XXX市XXX区XXX街XXX号

–使用场地平面图:见附件2

4. 变更原因说明

XXX公司原使用场所已经不再满足辐射安全管理的要求和业务发展的需要,因

此需要将辐射源转移到新的使用场所。新的使用场所已经满足辐射安全管理的要求,并且通过了相关部门的审核和验收。

5. 变更计划及措施

5.1 变更计划

XXX公司将按照下述步骤进行变更:

1.停止原使用场所的辐射源使用,并采取合适的方法对辐射源进行封存

和封装;

2.运输辐射源至新使用场所并重新安装;

3.在新使用场所建立合适的辐射源存放设施,并按照要求进行标识;

4.经过辐射安全管理机构的验收并办理相应手续。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表格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表格

附表1:

检验检测能力申请表

注:①“检验检测能力”应依据国家、行业、地方、团体、国际标准。依据其他标准或方法的,应在“说明”中注明;

②以产品标准申请检验检测能力的,对于不具备检验检测能力的参数,应在“限制

范围”中注明;只能检验检测“产品标准”的非主要参数的,不得以产品标准申请;

③不含检验检测方法的各类产品标准、限值标准可不列入资质认定的能力范围,但在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时可作为判定依据直接使用;

④多实验场所的检验检测机构,应按不同实验场所分别填写本表;

⑤本表对“家用电器”的填写仅为“示例”。检验检测机构可不受本“示例”限制,依据自身行业特点填写。示例:“家用电器”,以汉字数字(一、二、三…)为序,设立通栏填写检验检测大类;以阿拉伯数字(1、2、3…)为序,填写类别(产品/参数/项目) ;以次级阿拉伯数字(1.1、1.2、1.3…)为序,填写产品/参数/项目的名称;

⑥可使用xls文件格式制作。

空气质量监测申请书

空气质量监测申请书

空气质量监测申请书

尊敬的贵单位:

我方作为一家关注环境保护的企业,特向贵单位申请进行空气质量

监测工作。现将申请事项说明如下:

一、监测目的及范围

本次空气质量监测工作旨在全面了解我单位附近及周边区域的大气

环境状况,确保环境质量达到国家及地方相关标准。监测范围包括我

单位周边2公里范围内的空气质量监测,共计10个监测点。

二、监测内容

1. 大气中主要污染物浓度测量,包括但不限于PM

2.5、PM10、SO2、NO2、CO等。

2. 气象要素监测,包括温度、湿度、风速等。

3. 监测站点选择应覆盖主要来源,如周边工厂、交通道路等,并考

虑地形、气象条件等因素。

三、监测设备及方法

我们拥有先进的大气质量监测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空气质量监测仪、气象监测仪等。监测设备均为国家认可、具备相应资质的产品。我们

将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进行监测和采样,并保证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可靠。

四、人员安排

我方将派遣专业的环境监测人员负责监测工作,保证监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同时,我们也欢迎贵单位安排相关人员参与监测工作,以增进双方的合作与交流。

五、数据处理与报告

在监测完成后,我方将对采集的监测数据进行及时处理和分析,并编制相关的监测报告。监测报告将涵盖监测结果、数据分析、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等内容。

六、费用及费用支付

监测工作所需费用由我方承担。费用包括设备采购、人员安排、数据处理等相关支出。费用支付方式可商议确定。

七、其他事宜

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如天灾、政府相关要求等影响监测工作的正常进行,双方应积极配合,协商解决。

八、联系方式

如贵单位对本次监测工作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了解的,请随时和我们联系。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医疗机构医用辐射场所辐射监测有关问题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医疗机构医用辐射场所辐射监测有关问题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医疗机构医用辐射场所辐射监测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6.02.03

•【文号】环办辐射函[2016]274号

•【施行日期】2016.02.0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核与辐射安全管理

正文

关于医疗机构医用辐射场所辐射监测有关问题的通知

环办辐射函[2016]2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卫生局:

根据《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其医用辐射场所开展辐射监测(亦称检测,下同),各级环境保护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其辐射监测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为避免给医疗机构增加不必要的负担,现对医用辐射场所辐射监测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辐射监测”是指医疗机构根据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其医用辐射场所定期进行的监测活动,监测的内容和技术要求应符合有关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的规定。

二、承担医疗机构医用辐射场所辐射监测工作的机构应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

认定(CMA),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取得相关资质。具备以上资质的医疗机构可以自行开展其医用辐射工作场所的辐射监测,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应当委托符合上述条件的机构进行辐射监测。辐射监测工作应同时满足环境保护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相关监督管理要求,避免重复监测。各级环境保护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不应再提出对辐射监测机构其他资质方面的附加要求。

辐射环境监测机构资质管理办法

辐射环境监测机构资质管理办法

附件一:

辐射环境监测机构资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辐射环境监测机构的资质管理,规范辐射环境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承担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辐射环境监测任务的机构资质的认定与管理。凡承担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辐射环境监测任务的机构,必须通过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辐射环境监测工作。

第三条 辐射环境监测机构资质实行等级制。机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

甲级辐射环境监测机构可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辐射环境监测工作;乙级、丙级辐射环境监测机构可在机构所在地的行政区域范围内开展辐射环境监测工作。

第四条辐射环境监测机构的资质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

—3—

第五条 国家对甲级、乙级辐射环境监测机构数量实行总量限制。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辐射环境监测项目的需求等情况确定不同时期的限制数量,并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机构,按照其监测能力排序,择优确定;监测能力相当的,按照其提交完整申请材料的先后顺序进行监测资质的审批认定。

第六条 资质证书包括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并颁发,有效期为5年。

第二章 辐射环境监测机构的资质条件

第七条 甲级辐射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法人单位,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固定资产不少于1500万元,其中可用于辐射环境监测的设备资产不少于500万元。

放射性污染监测机构资质管理探讨

放射性污染监测机构资质管理探讨

定、 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中华人民 。《 共和 国计量法实施 细则》 将省级以上人 民政府计
量行 政部 门对 产 品质 量 检 验机 构 计 量 检 定 、 试 测
染监测机构资质证书的核发是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据《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保留的行政许可之一 。
的能力和可靠性 的合格考 核明确为计量认证 , 规 定“ 为社 会提 供公 证数 据 的产 品质量 检验 机构 , 必
收稿 日期 : 0661 20--8 作者简 介 :(97 , ,98年毕业 于江西 大学分析化学 专业 ,9 1 16 .)女 18 19 年获 江西大 学计算分 析化 学专业 硕士学 位 , 副 研究员。

2 — 8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放射性污染 监测机构 资质 管理探讨
须 经省 级 以上人 民政府 计 量行政 部 门计量 认 证 ” 。
2 放射性污染监测的特殊性
放射 性 污 染 监 测 可 能存 在 或 导 致 放 射 性 污 染, 对其 管理 应纳 入放 射性 污染 防治 的范 畴 , 监测 机 构必须 采取 必 要 的安 全 与 防护 措 施 , 行 与一 实
监测 资质 认证
的资质条件和分级管理要求 , 以及 目前 亟待 解决 的几个问题。
关键词 : 放射性污染
中图分类号 :) 3 (7 8

2023生态环境领域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目录

2023生态环境领域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目录

序号行政许可事项(主项)子项实施机关业务办理项

1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评价审批

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评价审批(国家级权限)

生态环境部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国家级权限)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评价审批(省级权限)

省级生态环境部门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省级权限)

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评价审批(设区的市级权

限)

设区的市级生态环

境部门

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

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评价审批(县级权限)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县级权限)

2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

影响评价审批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

影响评价审批(国家级权

限)

生态环境部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国家级权限)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

影响评价审批(省级权

限)

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省级权限)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

影响评价审批(设区的市

级权限)

设区的市级生态环

境部门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

影响评价审批(县级权

限)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县级权限)

3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生态环境部核动力厂和研究堆选址、建造、运行阶段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境影响评价审批境影响评价审批(国家级

权限)民用核设施(核燃料循环设施、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设施)、铀矿冶、电磁辐射、核技术利用等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

境影响评价审批(省级权

限)

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省级权限)

辐射安全许可申请书

辐射安全许可申请书

辐射安全许可申请书

一、申请单位基本情况

1.1单位名称:

1.2单位地址:

1.3法定代表人:

1.4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二、辐射安全许可项目

2.1申请许可项目类别:

□生产□销售□使用□运输□贮存□其他(请注明)2.2涉及放射源种类及活度(核素种类、活度、数量):

2.3主要用途或工艺流程简介:

三、辐射防护与安全措施

3.1辐射工作场所布局及防护设施:

3.2人员组织机构及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制度:

3.3辐射监测计划及设备配备情况:

3.4辐射事故应急方案: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申请单位(盖章):

年月日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申请内容和要求以当地辐射安全主管部门的要求为准。申请单位需如实填写相关信息,确保信息准确完整。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部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部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部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

•【公布日期】2021.10.14

•【文号】

•【施行日期】2021.10.1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部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推动中央层面设定的生态环境领域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证照分离”改革在全国范围内全覆盖,我部制定了《生态环境部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组织实施。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1年10月14日生态环境部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

力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以下简称《通知》),做好生态环境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在全国范围内全覆盖,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在生态环境领域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自2021年7月1日起,中央层面设定的生态环境领域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施全覆盖清单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审批、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分类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力争2022年底前建立简约高效、公正透明、宽进严出的行业准营规则,大幅提高市场主体办事的便利度和可预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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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二、申请报告示范文本

关于从事放射性污染监测工作的机构资质认定的申请生态环境部:

我公司拟从事放射性污染监测工作,现以具备各项条件(具体附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向你部提出机构资质认定申请。

请予审查。

XXXX公司

年月日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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