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初级经济法基础第三章高频考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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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经济法基础第三章高频考点解析

初级经济法基础第三章高频考点解析

内部真题资料,考试必过,答案附后2013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科目第三章知识点的主要涉及到的是关于支付结算的几种方式,还有关于票据当事人、票据权利的概念、票据权利的补救、票据责任、票据的记载事项、商业汇票等知识点,今天要跟大家分享的是里面关于存款账户的相关知识点。

1、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一)伪造、变造(1)票据的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例如伪造出票签章、背书签章、承兑签章和保证签章等。

(2)票据的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

(二)更改(1)“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2)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三)签章(1)单位、银行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2)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个人本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四)出票日期(1)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2)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当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当在其前加“壹”。

(五)金额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

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2、基本存款账户(1)基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2)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异地常设机构、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

(3)企业法人的开户证明文件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②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4)基本存款账户的使用①存款人的“工资、奖金”的支取,只能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

2015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讲义第三章3

2015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讲义第三章3

2015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讲义第三章3第三节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一、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概述(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举办的企业。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权式企业。

由中外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照投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契约式企业。

中外合作各方通过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的企业外资企业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不包括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外股东共同持有公司股份的企业法人【相关考点】股份公司发起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既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公民。

四类企业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3.外商独资经营企业4.中外合资股份经营企业共同点:投资人:外方、中方境内——法律适用境外——规定(三)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鼓励类(1)属于农业新技术、农业综合开发和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工业的;(2)属于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能够改进产品性能、提高企业技术经济效益或者生产国内生产能力不足的新设备、新材料的;(3)适应市场需求,能够提高产品档次、开拓新兴市场或者增加产品国际竞争能力的;(4)属于新技术、新设备,能够节约能源和原材料、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的;(5)能够发挥中西部地区的人力和资源优势,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限制类(1)技术水平落后的;(2)不利于节约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的;(3)从事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探、开采的;(4)属于国家逐步开放的产业的;(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禁止类(1)危害国家安全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2)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破坏自然资源或者损害人体健康的;(3)占用大量耕地,不利于保护、开发土地资源的;(4)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5)运用我国特有工艺或技术生产产品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允许类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视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

2015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点速记:第三章

2015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点速记:第三章

中华考试网电脑版当前位置:初级会计师>> 经济法基础>> 经济法辅导>> 文章内容2015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点速记:第三章中华考试网[ 2015年4月8日 ]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复习方向】本章是经济法篇主力章节,各类题型均可考核,但今年新增内容并不多,同学们在复习中应注意历年常见考点,且必须学会运用法条解决实际问题。

本章2013年极有可能考核不定项选择题,复习中注意票据的一般规定与具体票据相结合。

表一、支付结算的办理要求分类三票一卡结算方式出票日期(1)“必须”使用中文大写,小写无效,银行不受理(2)日期的中文大写方法:汉语规律,数字构成,防止涂改签章(1)单位、银行:单位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名章(2)个人:本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更改“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但要在更改处“签章”证明伪造与变造 “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表二、银行结算账户核准制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验资、增资除外)、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QFII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开立生效日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

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注意】限制付款,不限制收款变更更改名称(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5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申请其他内容发生变更→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撤销【注意1】同时拥有多个银行结算账户的情况下,最后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

【注意2】对按规定应撤销而未办理销户手续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银行应通知存款人,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开户银行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基本户使用范围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只能开一个)开户资格(1)“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2)异地“常设”机构(非临时机构)(3)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4)非个人一般户使用范围(1)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2)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3)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没有数量限制专用户使用规定(1)“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基本存款账户转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2)“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预算单位零余额户使用规定(1)一个基层预算单位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2)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3)可以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及提租补贴,以及财政部门批准的特殊款项,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使用(1)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2)可以支取现金临时户规定(3)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注意】此知识点主要围绕各账户的使用范围及规定进行考核,重点关注是否可以存取现金表三、银行卡分类是否可以透支信用卡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贷记卡、准贷记卡借记卡信息载体磁条卡、芯片卡使用对象单位卡和个人卡币种人民币卡、外币卡贷记卡(1)先消费后还款(2)免息还款期:最长60天最低还款额: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其当月透支余额的10%【注意】二者只能享受其一(3)按月计收“复利”准贷记卡(1)发卡银行要求“缴存备用金”,备用金不足支付时,在信用额度内透支(2)透支期限为60天(3)按月计收“单利”单位人民币卡(1)资金一律从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存入销货收入(2)销户时,资金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3)可以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但“不得透支”收单业务手续费(2013年新变化)特殊行业1.25%(餐饮、宾馆、娱乐、珠宝金饰、工艺美术品、房地产及汽车销售)【记忆提示】“高富帅”的标准一般行业0.78%民生类行业0.38%公益类按服务成本表四、预付卡(2013新增) 记名卡不记名卡区分标准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不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单张限额5000元1000元挂失可挂失不可挂失赎回购卡后3个月可赎回不可赎回有效期无不得低于3年提供身份证需要一次性购买1万元以上需要使用信用卡购买及充值××转账购买单位:一次性购买5000元以上个人:一次性购买50000元以上转账充值一次性充值5000元以上使用规定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提现发卡机构的资金管理发卡机构必须在商业银行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存放预付资金,不得挪用、挤占表五、结算方式汇兑汇款回单汇出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收账通知银行将款项“确已收入”收款人账户的凭据撤汇汇出银行“尚未汇出”退汇汇出银行“已经汇出”(1)收款人拒收,银行“立即”办理退汇(明确表示)(2)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银行应主动办理退汇(未明确表示)适用主体限制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款项。

2015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讲义第三章1

2015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讲义第三章1

2015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讲义第三章1第一节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一、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概述(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1.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2.个人独资企业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只能是一个自然人,国家机关、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等都不能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人。

(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3)个人独资企业的内部机构设置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

(4)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相关考点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是一个自然人股东也可以是一个法人股东。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是有限责任公司中的特殊类型。

【相关考点2】分公司没有独立的公司名称、章程,没有独立的财产,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领取营业执照,进行经营活动,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考题·多选题】(2009年)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法律特征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个人独资企业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B.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的企业,并且自然人只能是中国公民C.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D.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正确答案』BC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

根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选项A的说法是错误的。

(二)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会计资格考试】最新整理-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第三章重点内容导读

【会计资格考试】最新整理-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第三章重点内容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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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公司法律制度
一、本章大纲:
基本要求:
(一)掌握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二)掌握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与转让
(三)掌握公司债券的发行与转让
(四)掌握公司会计管理、利润分配的有关内容
(五)熟悉公司、公司法的概念与适用范围
(六)熟悉违法会计行为的法律责任
(七)了解股份与股票、公司债券的概念、种类
二、本章重点与难点:
第一节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一、公司的概念与分类
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根据不同的标准,对公司有不同的分类。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的义务、责任和任职资格,应当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与组织机构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发起人应当有5人以上,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并建立相应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规定程序和要求,并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网友总结经济法归纳重点章节知识点:第三章

网友总结经济法归纳重点章节知识点:第三章

网友总结经济法归纳重点章节知识点:第三章第三章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内容1.对负责人的管理①对国有独资企业,任免其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及其他企业负责人;②对国有独资公司,任免其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任免建议;③对国有控股公司,依章程的规定,提出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推荐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人选,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人选的建议;④对国有参股公司,依章程,提出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

2.对重大事件的管理①国资监管机构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和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公司章程,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②国资监管机构依法定程序决定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生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

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分立、合并、破产、解散的,国国资监管机构审核后,报本级政府批准。

③国家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由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决定。

其中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须报本级政府批准。

二、国有产权界定1.如何界定(5类)原则:谁投资,谁拥有产权。

2.何时界定:①与外方合资、合作的;②实行股份制改造和与其他企业联营的;③发生兼并、拍卖等产权变动的;④国家所属单位创办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的;3.产权纠纷处理程序①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处理程序 :调解和裁定;申请复议。

不用司法。

②全民所有制单位与其他经济成分之间的处理程序:协商;司法程序。

三、国有资产评估对象和范围评估原则:只要能引起国有资产流失,就必须进行评估。

1.必须进行评估的情形(9)2.可不评估的情形(2)3.必须对非国有资产评估的情形(3)四、评估项目的核准制和备案制1.经各级政府批准的涉及国有资产产权变动、对外投资等经济行为的重大经济项目,其国有资产评估实行核准制。

2015初级经济法基础第三章高频考点解析5P

2015初级经济法基础第三章高频考点解析5P

内部真题资料,考试必过,答案附后2013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科目第三章知识点的主要涉及到的是关于支付结算的几种方式,还有关于票据当事人、票据权利的概念、票据权利的补救、票据责任、票据的记载事项、商业汇票等知识点,今天要跟大家分享的是里面关于存款账户的相关知识点。

1、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一)伪造、变造(1)票据的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例如伪造出票签章、背书签章、承兑签章和保证签章等。

(2)票据的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

(二)更改(1)“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2)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三)签章(1)单位、银行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2)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个人本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四)出票日期(1)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2)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当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当在其前加“壹”。

(五)金额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

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2、基本存款账户(1)基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2)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异地常设机构、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

(3)企业法人的开户证明文件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②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4)基本存款账户的使用①存款人的“工资、奖金”的支取,只能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

经济法第三章知识点总结归纳初级会计

经济法第三章知识点总结归纳初级会计

经济法第三章知识点总结归纳初级会计(中英文实用版)Economic Law Chapter 3: Summary and Induction of Basic Accounting KnowledgeThe third chapter of Economic Law mainly focuses on the basic knowledge of accounting.It is important to understand that accounting is not only a tool for businesses to record and analyze their financial transactions, but also a crucial aspect of economic activity.该章节首先介绍了会计的基本概念和重要性。

会计不仅仅是企业记录和分析财务交易的工具,也是经济活动中的重要方面。

In this chapter, we will delve into the basic principles and concepts of accounting, as well as its significance in economic activities.接下来,章节详细介绍了会计的基本原则和概念。

会计基本原则包括会计等式、收入确认原则、费用匹配原则等。

会计概念则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等。

ext, the chapter provides a detailed introduction to the basic principles and concepts of accounting.The basic principles of accounting include the accounting equation, the principle of revenue recognition, and the matching principle of expenses.The concepts of accounting include assets, liabilities, owner"s equity, revenue, and expenses.We will also explore the basic principles and concepts of accounting in detail, including the accounting equation, revenue recognition, andexpense matching principles, as well as the concepts of assets, liabilities, owner"s equity, revenue, and expenses.此外,该章节还介绍了会计的基本记录方法,即会计分录。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历年考题:第三章含答案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历年考题:第三章含答案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历年考题:第三章含答案【资料1】(2013年)【考点】商业汇票(保证+背书+追索权+票据时效)2013年4月19日,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出票后2个月付款.金额为20万元的商业汇票,该汇票载明丙公司为付款人,丁公司在汇票上签章作了保证,但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

乙公司取得汇票后背书转让给戊公司,但未记载背书日期,戊公司于2013年5月15日向丙公司提示承兑时,丙公司以其所欠甲公司债务只有15万元为由拒绝承兑。

戊公司拟行使追索权实现自己的票据权利。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该汇票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被保证人是()。

A.甲公司B.乙公司C.丙公司D.戊公司【答案】A【解析】保证人在票据或者粘单上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的票据,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票据,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在本题中,丙公司并未承兑票据,应以出票人甲公司为被保证人。

2.乙公司背书转让时未记载背书日期的,应视为()。

A.背书不成立B.背书无效C.出票日背书D.到期日前背书【答案】D【解析】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不影响背书行为效力。

3.戊公司有权向()追索。

A.甲公司B.乙公司C.丙公司D.丁公司【答案】ABD【解析】持票人可以向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中的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选项C:在本题中,丙公司并未承兑票据,并非承兑人,只是票面上记载的付款人,不是票据债务人,不承担票据责任,戊公司无权向丙公司追索。

4.戊公司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的截止时间为()。

A.2013年6月19日B.2013年10月19日C.2013年8月15日D.2013年11月15日【答案】D【解析】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2013年5月15~2013年11月15)。

【资料2】(2014年)【考点】商业汇票(记载事项+保证+承兑+付款提示期)2013年4月9日,甲公司签发一张出票后定期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付款期限为2个月,收款人为乙公司,金额为40万元,甲公司开户银行P银行进行了承兑。

经济法基础第三章

经济法基础第三章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科目第三章营业税法律制度
【例题·单选题】(2004年)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的是()。

A.销售货物
B.进口货物
C.转让无形资产
D.提供修理修配劳务
【正确答案】C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科目
第三章营业税法律制度
【例题·单选题】(2010年)根据营业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金融业务中,应征收营业税的是()。

A.金融机构往来业务
B.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
C.金融机构买卖金银业务
D.人民银行委托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
「正确答案」D
「中华会计网校答案解析」选项A、B、C均不征收营业税;人民银行对企业贷款或委托金融机构贷款的业务应征收营业税。

【例题·判断题】(2010年)保险公司取得的摊回分保费用应当征收营业税。

()
「正确答案」×
「中华会计网校答案解析」保险公司摊回分保费用不征收营业税。

【例题·单选题】(2008年)下列各项业务中,按“服务业”税目征税的是()。

A.武术比赛
B.文学讲座
C.体育比赛
7D.广告播映
「正确答案」D。

2015年初级经济法基础 (1)

2015年初级经济法基础 (1)
A.建筑安装业
B.交通运输业
C.邮电通信业
D.加工、修理修配业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营业税的征税范围。选项D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要点3】“有偿”行为
1.不包括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的劳务。
2.注意“视同发生应税行为”也缴纳营业税,注意选择题。
(1)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要点2】“应税劳务”范围:
1.包括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2.不包括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考题·单选题】(2011年)根据营业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业务中,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是( )。
A.汽修厂修理汽车
B.百货商店销售日用品
C.建材商店销售装修材料
『答案解析』根据增值税和营业税法律制度的规定,选项BD为增值税纳税人。
【例题·判断题】在我国境内提供各种劳务取得的收入,均应缴纳营业税。( )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根据营业税法律制度的规定,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该缴纳增值税。
第三节 营业税征税范围(重要)
一、营业税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可概括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的应税劳务、转让的无形资产或者销售的不动产。
多选题
2题4分
3题6分
1题2分
判断题
2题2分
2题2分

计算分析题
-

1题5分
不定项选择题
1题6分
1题4分

营业税的税目(2010年考核旅游业、2011年考核物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计算

中级会计职称2015年《经济法》第三章1

中级会计职称2015年《经济法》第三章1

中级会计职称2015年《经济法》第三章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链接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链接2】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出资方式【总结】作价金额的总结合伙企业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劳务:协商;其余:协商或评估评估作价场地使用权:取得同类场地使用权所应缴纳的使用费;其余:协商或评定出资期限1.期限:设立期限、并购期限(前面已讲)2.未按期出资的责任3.同步出资:合营企业的投资者应当按合同规定的比例和期限同步缴付认缴的出资额。

因特殊情况不能同步缴付出资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额比例分配收益。

4.对合营企业中控股的投资者,在其实际缴付的出资未达到其认缴的“全部出资额”之前,不得取得企业的决策权,不得将其在企业中的权益、资产以合并报表的方式纳入该投资者的财务报表。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1.情形(1)投资人决定解散;(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1.清算人(1)自行清算:由投资人(NOT债权人、继承人、管理人等)自行清算。

(2)强制清算: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清算。

【链接1】公司法中自行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链接2】公司法中由债权人申请;债权人未提起申请,股东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

2.程序投资人自行清算,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2015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第三章课后习题及答案(一)

2015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第三章课后习题及答案(一)

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第三章课后习题及答案(一)第三章第三单元单元测验一、单项选择题1.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6年)A.注册资本是合作各方的投资额之和B.注册资本是合作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C.注册资本是合作各方实缴的出资额之和D.注册资本是合作各方实缴的货币额之和2.甲企业为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设立董事会。

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事项中,无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的是()。

(2007年)A.合作企业的资产抵押B.合作企业利润的分配C.合作企业的解散D.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3.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为1800万美元。

在其注册资本中,中方认缴的出资额为500万美元。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外方认缴出资最低限额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7年)A.外方至少应出资760万美元B.外方至少应出资400万美元C.外方至少应出资220万美元D.外方至少应出资100万美元4.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合营合同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的出资额应为()。

(2008年)A.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B.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25%C.不得低于该企业注册资本的15%D.不得低于该企业注册资本的25%5.国内企业甲与外国投资者乙拟共同投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投资总额为1200万美元。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该企业注册资本至少应为()万美元。

(2008年)A.120B.210C.480D.5006.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如无特殊情况,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一定期间内向转让股权的股东支付全部对价。

该一定期间为()。

(2009年)A.3个月B.6个月C.9个月D.12个月7.下列关于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表述中,符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前串讲第三章

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前串讲第三章

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前串讲第三章
【考点复习】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即不得创设民法或其他法律所不承认的物权;不得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异的内容。

2.物权客体特定原则
亦称一物一权原则,基本含义是:物权只存在于确定的一物之上,相应地,每一行为亦只能处分一物。

【考点复习】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交付
《物权法》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现实交付
所谓现实交付,指的是将物直接交由对方占有。

2.交付替代
(1)简易交付。

《物权法》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2)指示交付。

《物权法》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3)占有改定。

《物权法》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考点复习】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登记
《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经济法基础》第三章知识点精讲

《经济法基础》第三章知识点精讲
丧失补救
挂失止付
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
(1)已承兑的商业汇票
(2)支票
(3)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
(4)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非必经措施
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
暂时的预防措施
(2)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
(3)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
保全
按期提示
逾期提示承兑
丧失对出票人以外其他前手的追索权
逾期提示付款
丧失对一般前手的追索权,但不丧失对出票人、承兑人(如果有)的追索权
依法证明(拒绝证明、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证明、司法文书)
抗辩
可以抗辩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出票人和
承兑人
可以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并由付款人承兑
付款
出票人账户资金不足支付
向收款人发出“未付款通知书”
提前提示付款
于到期日付款
电子商业汇票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承兑
强制使用
单张出票金额在300万元以上
电子化
的环节
金融机构办理承兑、质押、保证等业务时
纸质商业承兑汇票完成承兑后,承兑人开户行应当根据承兑人委托代其进行承兑信息登记
挂失、赎回
记名:可挂失,可依法赎回;不记名:不挂失、不赎回
有效期
记名:不得设置有效期;不记名有效期不得低于3年
不具有透支功能,不得使用信用卡购买、充值
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

会计经济法第三章重点

会计经济法第三章重点

会计经济法第三章重点摘要:一、物的种类二、物权的种类三、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四、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五、不动产登记制度正文:一、物的种类在会计经济法第三章中,首先介绍了物的种类。

物主要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动产是指能够移动、变更其位置的财产,如汽车、家具等。

而不动产则是指不能移动、改变其位置的财产,如土地、建筑物等。

在实际的经济活动中,物的种类繁多,了解它们的性质和特点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和解决经济纠纷。

二、物权的种类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物享有的支配和排他权利。

第三章详细介绍了物权的种类,包括所有权、共有权、担保物权等。

所有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直接的权利,共有人按照约定共享所有权。

担保物权则包括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等,用于债务的担保和实现。

三、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主要涉及物权的取得、变更和消灭。

物权的取得主要包括买卖、赠与、继承等方式。

物权的变更指物权的性质、范围、内容等发生变化,如物权的转让、出租等。

而物权的消灭则是指物权关系终止,如物毁损、债务清偿等。

了解这些法律行为对物权的影响,有助于预防和解决经济纠纷。

四、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主要包括事实行为和行政行为。

事实行为指不以权利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物权变动,如遗失、发现无主物等。

行政行为则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对物权进行的变动,如征收、征用等。

了解这些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不动产登记制度在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是一项重要的物权制度。

它是指对不动产权利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等进行登记的制度。

不动产登记具有公示、公信和证明的作用,有利于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

了解不动产登记制度,对于我们从事经济活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总之,会计经济法第三章为我们揭示了物的种类、物权的种类以及物权的变动等方面的知识,这些都是我们在经济活动中必须掌握的重要内容。

初级会计第三章 重点知识总结

初级会计第三章 重点知识总结

初级会计第三章重点知识总结一、支付结算概述。

1. 支付结算的概念。

-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 原因:这是为了规范社会经济活动中的资金往来,保障交易的安全和高效。

在现代经济中,各种经济主体之间的交易频繁,需要一种统一的、规范的资金结算方式来确保资金的准确转移。

2. 支付结算的原则。

- 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这一原则要求结算当事人必须依法承担义务和行使权利,严格遵守信用,履行付款义务。

因为在市场经济中,信用是交易的基础,如果当事人不遵守信用,就会破坏整个市场的交易秩序。

- 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这是为了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除法律规定外,银行不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扣划存款人账户内存款。

存款人对自己账户内的资金享有自主支配权。

- 银行不垫款。

银行在办理结算过程中,只负责将结算款项从付款单位账户划转到收款单位账户,不承担垫付任何款项的责任。

这是为了防止银行信用的过度扩张,保障银行资金的安全。

3. 支付结算的工具。

- 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汇票又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票据是一种重要的支付结算工具,具有要式性、无因性、文义性等特点。

- 银行卡:按是否具有透支功能分为信用卡和借记卡。

银行卡方便快捷,广泛应用于日常消费、转账汇款等业务。

- 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二、银行结算账户。

1. 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和种类。

- 概念: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活期存款账户。

- 种类:- 按存款人不同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包括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初级经济法基础各章节知识点速记

初级经济法基础各章节知识点速记

初级经济法基础各章节知识点速记第一章:经济法的概述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国家通过法律手段对经济活动进行调整和规范的法律规则的总称。

经济法的特点:经济性、规范性、关系性、制度性。

经济性:指经济法中所规定的对象和范围涉及经济生活领域,主要是调整和规范经济活动。

规范性:指经济法具有规范性的特点,即经济法是国家对经济活动进行调整和规范的法律规则。

关系性:指经济法调整和规范的是不同社会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

制度性:指经济法是国家建立和完善经济制度的一种重要手段。

经济法的功能:调整和规范经济活动、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经济法的体系:经济法主要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和专门的经济法律法规等多个子系统组成的大体系。

第二章:宪法的经济规定宪法的基本概念: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制度文件,是国家最高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的地位和作用: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对国家政治、法律和经济活动具有重要的调整和规范作用。

宪法的经济规定内容:宪法的经济规定主要包括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经济制度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性质等内容。

宪法的经济规定对经济法的影响:宪法的经济规定为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基本原则。

第三章:市场经济的原则和制度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自由、平等、公平、协调和可持续的原则。

市场经济的主要制度:产权制度、市场竞争制度、价格形成机制、财政金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

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包括物权制度和知识产权制度。

市场竞争制度:是市场经济的重要制度,包括自由竞争和公平竞争。

价格形成机制:包括市场价格和非市场价格的形成机制。

财政金融制度:包括财政制度和金融制度,主要调节和管理国家财政和金融活动。

社会保障制度: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为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提供保障。

第四章: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市场经济原则、国家干预原则、法治原则。

市场经济原则:指国家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制度,保护市场经济秩序。

经济法基础第三章总结

经济法基础第三章总结

经济法基础第三章总结经济法基础第三章总结有哪些知识点内容呢?我们不妨一起来看看吧!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以下是小编为您搜集整理提供到的经济法基础第三章总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阅读参考学习!1.我国目前使用的人民币非现金支付工具主要包括“三票一卡”和其他结算方式。

“三票一卡”:汇票、本票、支票和银行卡其他结算方式: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2.伪造和变造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例如伪造出票签章、背书签章、承兑签章和保证签章等。

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

3.更改事项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4.签章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

单位、银行在票据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个人本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5.收款人名称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6.出票日期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当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当在其前加“壹”。

如:1月15日应写成“零壹月壹拾伍日”10月2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7.金额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应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

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1.开户资格——12项,除个人以外【注意1】“团级”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队。

【注意2】外地“常设”机构。

【注意3】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

2.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正本”或批文或证明或登记证书,如有税务登记证也出具“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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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2)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当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当在其前加“壹”。
(五)金额
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3)专用存款账户的使用
①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②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Biblioteka 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③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
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4、专用存款账户
(1)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对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账户。
(2)开户证明文件
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2、基本存款账户
(1)基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2)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异地常设机构、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
(3)企业法人的开户证明文件
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
②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4)基本存款账户的使用
①存款人的“工资、奖金”的支取,只能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
②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
③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当先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将这些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后,方可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
(2)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三)签章
(1)单位、银行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2)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个人本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四)出票日期
一站通小编提醒大家,要把2013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中的内容都要复习到,本章是分值最高的一章,本章考点最多,复习难度最大,所以要多花点时间在这一章上。
预祝大家考出好成绩!
④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⑤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是指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者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和支出的资金。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者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账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其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只付不收,其现金支取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3、一般存款账户
(1)一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借款或者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2)开户证明文件
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当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借款合同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3)一般存款账户的使用
内部真题资料,考试必过,答案附后
2013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科目第三章知识点的主要涉及到的是关于支付结算的几种方式,还有关于票据当事人、票据权利的概念、票据权利的补救、票据责任、票据的记载事项、商业汇票等知识点,今天要跟大家分享的是里面关于存款账户的相关知识点。
1、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一)伪造、变造
(1)票据的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例如伪造出票签章、背书签章、承兑签章和保证签章等。
(2)票据的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
(二)更改
(1)“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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