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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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高层建造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高层建造消防安全管理纳入基层社会管理和网格化管理范围,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宣传教育,催促整改火灾隐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匡助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针对高层建造的群众性消防工作。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业主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催促使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第七条高层公共建造的业主、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建立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明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五)对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等开展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和帮扶;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高层建造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催促业主、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做好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公安派出所对高层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高层建造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高层建造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合用于已经建成且投入使用的高层住宅建造和高层公共建造。
第三条高层建造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建造高度超过一百米的高层建造应当实行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对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提供消防安全服务,且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高层住宅建造,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催促业主和使用人成立自主管理机构对消防安全实施管理。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为业主、使用人提供高层住宅建造消防安全服务。

江苏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江苏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江苏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高层建筑,是指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所明确的高层民用建筑。

第三条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立足自防自救,实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高层建筑业主是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责任人。

高层建筑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和义务。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公安派出所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负责高层居民住宅楼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宣传等有关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第二章消防职责和义务第七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有关部门和单位高层建筑消防工作责任制,协调解决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重大问题,为高层建筑灭火救援提供必要的人员、装备等保障,对高层建筑比较集中的地区,应当根据高层建筑灭火救援工作的需要,为本行政区域公安消防队配备登高消防车等特种装备器材。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检查和宣传教育,督促整改火灾隐患,指导、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组织高层建筑业主和使用人签订防火协议,明确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机构。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高层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的监督管理,将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和建筑外保温、外墙装饰材料的防火要求纳入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内容。

江苏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江苏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江苏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佚名
【期刊名称】《江苏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2(000)015
【摘要】<正>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82号《江苏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于2012年3月31日经省人民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学勇二○一二年四月十日
【总页数】9页(P11-1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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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政府举行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暨高层建筑等消防大执法新闻发布会 [J], 王兴凯;万明;李登科;陈城(图)
2.天津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天津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J], 无;
3.《江苏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6月1日正式施行 [J], 无
4.超20万人参与学习!《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益宣讲圆满举办 [J],
5.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就《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答记者问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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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层建筑包括市区高层建筑、景区高层建筑、工业园区高层建筑等,层高超过六层或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建筑。

第三条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主要包括预防、防范、监控、应急、救援等环节。

第二章预防环节第四条高层建筑的建设、设计和施工应符合相关消防安全规范和技术标准,确保建筑结构稳固、耐火性能良好。

第五条高层建筑的电气系统、供水系统、通风系统和排烟系统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设备设施应定期维护和检测。

第六条高层建筑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人员队伍,对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三章防范环节第七条高层建筑应设置适量的灭火器材和灭火器,并进行常规检查和维护。

第八条在高层建筑内设置合理的疏散通道和疏散指示标志,定期组织疏散演练。

第九条高层建筑应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灭火系统等消防设备。

第四章监控环节第十条高层建筑应建立消防安全监控中心,配备专职人员进行24小时监控。

第十一条高层建筑应设置监控摄像头、烟感、火焰探测器等设备,并建立消防安全监控系统。

第十二条高层建筑应定期对消防设备和监控系统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五章应急环节第十三条高层建筑应建立应急预案,明确各种火灾和紧急情况的处置程序和责任单位。

第十四条高层建筑应配备应急疏散器材和应急通信设备,指定专人负责应急通信。

第十五条高层建筑应建立灾害信息报告和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灾害信息。

第六章救援环节第十六条高层建筑应配备足够数量和种类的救援设备,建立救援队伍,并定期进行演练。

第十七条高层建筑应与消防救援队伍建立连系,确保发生火灾或紧急情况时能够迅速展开救援。

第七章附件本所涉及的附件如下:1.《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制度》;2.《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设备清单》;3.《高层建筑灾害信息报告表格》;4.《高层建筑应急疏散演练方案》;5.《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责任分工表》;6.《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培训课程大纲》。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为了保障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高层建筑消防管理机构及职责1. 高层建筑消防管理机构的设立高层建筑消防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协调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每座高层建筑应设立专门的消防管理机构,并配备专业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2. 高层建筑消防管理机构的职责(1)制定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确保其执行;(2)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火灾防控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3)监督高层建筑的消防设施定期检查、保养和更新,确保其正常运行;(4)组织高层建筑的消防演习,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5)协调高层建筑与周边环境的消防安全问题,加强对周边建筑的消防监管。

第三章高层建筑的消防设施要求1. 消防水源每座高层建筑应配置消防水源,供应消防用水。

消防水源应保证水量充足,水压稳定,并设有专门的消防水泵房。

2. 自动火灾报警系统每层高层建筑的公共区域和楼道应安装自动火灾报警器。

火灾报警系统应与消防监控中心联网,确保火灾能够及时报警并得到处理。

3. 火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高层建筑的电气、机械设备室以及易燃易爆物仓库等区域,应配置火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确保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灭火。

4. 高层建筑疏散通道和设施每栋高层建筑应设有足够数量和宽度的疏散楼梯和疏散通道,保证火灾发生时人员能够顺利疏散。

第四章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1. 消防安全巡查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定期进行消防安全巡查,检查消防设施的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 灭火器的配置高层建筑应根据建筑面积和使用性质合理配置灭火器,确保灭火器能够在火灾初期起到有效的灭火作用。

3. 灭火器的年检和保养高层建筑消防管理机构要求使用单位每年对灭火器进行定期检查和保养,确保其正常可用。

4. 组织消防演习高层建筑消防管理机构应定期组织消防演习,提高员工的火灾逃生自救能力,确保火灾发生时人员能够及时有序地疏散。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一、前言近年来,高层建筑的数量不断增加,这给城市的发展和居民的安全带来了新的挑战。

为了保障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二、高层建筑消防系统1. 高层建筑应配备完善的消防系统,包括自动火灾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疏散指示标志系统等。

2. 消防系统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作。

3. 高层建筑消防系统的设计和建设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确保其安全可靠。

三、高层建筑疏散通道1. 高层建筑应设置合适宽度的疏散通道,确保人员疏散的顺畅。

2. 疏散通道的标志和指示牌应明确、醒目,方便人员快速找到逃生出口。

3. 高层建筑疏散通道的防火门应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灵活可用。

四、消防演练和培训1. 高层建筑内的单位和居民应定期进行消防演练,提高应对火灾的能力。

2. 高层建筑的管理者应组织消防培训,使员工和居民了解火灾的危害和应对方法。

3. 消防演练和培训记录应妥善保存,以备查证。

五、高层建筑消防设施1. 高层建筑应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2. 高层建筑应设置灭火栓和消防水泵等消防设施,以供消防人员在火灾发生时使用。

3. 消防设施的标志应明确,易于辨认,方便使用。

六、高层建筑消防巡查1. 高层建筑的管理者应定期进行消防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 管理者应建立消防巡查记录,记录巡查时间、巡查内容、处理情况等信息。

七、高层建筑火灾隐患排查1. 高层建筑管理者应定期进行火灾隐患排查,消除潜在的火灾隐患。

2. 火灾隐患排查记录应及时整理和归档,以备查验。

八、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责任制度1. 高层建筑的管理者应建立明确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各级责任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2.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其有效执行。

九、罚则与奖励1. 对于违反《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进行处罚。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一、引言在当今社会,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高层建筑的数量不断增加。

而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问题也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

为了保障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制定《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成为必然选择。

二、规定目的《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主要目的是确保高层建筑内部及周围的消防安全,有效预防火灾的发生,保障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三、规定内容1. 高层建筑的建设规范高层建筑的建设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和标准,包括消防设施的设置、耐火材料的使用等。

建筑的副本资料应存档备查,确保建筑质量和消防设施的合理性。

2. 消防设施的设置高层建筑应配备完善的消防设施,包括自动报警系统、消防水源、消防通道等。

这些设施的设置位置应符合消防技术要求,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其可靠性和有效性。

3. 定期演练和培训高层建筑内的人员应定期进行火灾逃生演练,提高自救和互救能力。

同时,员工也应接受消防安全的培训,了解火灾防控及应急处理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4. 消防巡查和监管相关部门应定期进行对高层建筑的消防设施、隐患和管理情况的巡查和监管。

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消防安全的达标。

5. 灭火救援力量高层建筑周边应配备灭火救援力量,包括消防队伍、消防车辆等。

以便在火灾发生时能迅速进行灭火和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火灾造成的损失。

四、规定执行《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执行主体为相关政府机构,如城市规划部门、消防部门等。

他们应负责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组织相关部门对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五、处罚措施对于违反《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将依法给予处罚,并进行相应的整改。

如情节严重,造成重大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将追究刑事责任。

六、总结《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出台,为确保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管,严格执行规定,提高对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管理和控制水平,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1.引言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是当今社会关注的焦点,为了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本规定旨在规范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提高防火和逃生能力,确保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2.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的原则(1)全员参与原则:高层建筑的业主、管理人员以及住户都应该对消防安全管理负起责任,并积极参与相关培训,增强消防安全意识。

(2)层层负责原则: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应分层负责,建立起明确的组织架构和管理体系。

(3)科学防火原则:通过科学的防火设计、建材选择和设备配置,提高高层建筑的整体防火能力。

(4)综合治理原则: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要与其他安全管理相结合,形成综合治理的体系。

3.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的主要内容(1)消防设施和器材的设置:根据建筑高度和用途,合理设置消防设施和器材,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水源、防烟排烟系统等,并定期进行检测与维护。

(2)消防组织和人员配备:设立专门的消防组织,明确职责和权限,并配备专业的消防人员,进行日常巡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3)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提高公众的火灾防范和自救逃生能力。

(4)火灾风险评估和管理:对高层建筑进行火灾风险评估,制定应对措施,并定期进行演练和检验,确保应急处置能力的有效性。

(5)消防监督和检查:建立健全的消防监督和检查制度,加强对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监管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4.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与义务(1)业主责任:负有对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全面负责的义务,包括设立消防组织、配备消防人员、维护消防设施等。

(2)管理人责任:高层建筑的管理人员应落实消防安全管理的各项措施,确保日常管理工作的有效性,并及时处理消防安全隐患。

(3)住户责任:住户在日常生活中要遵守消防安全规定,不得私拉乱接电线,严禁堆放可燃物品,保持消防通道畅通等。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控制火灾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层民用建筑指建筑物高度在100米及以上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第三条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应由业主或物业公司承担,配备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并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

第四条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设施应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规范进行设计、施工、验收,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五条高层民用建筑的建设采用高阻燃材料和消防隔墙等防火措施,防止火灾蔓延。

第六条高层民用建筑每层楼应设置消防器材,包括灭火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逃生通道等,并保持其畅通乾净。

第七条高层民用建筑每层楼应设立不少于两个灭火器识别标志,标明灭火器的位置和型号,方便使用和查找。

第八条高层民用建筑应配备应急疏散方案,明确疏散路径、安全出口及逃生楼梯等,并进行定期演练。

第九条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安监部门应定期检查和评估其消防设施的完好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确保消防安全。

第十条高层民用建筑应使用消防电梯,且每层楼梯间都应安装防火门,防止火势扩大。

第十一条高层民用建筑的住户和使用人员应按规定使用消防设备,参加消防知识培训,增强火灾防范和自救能力。

第十二条高层民用建筑禁止私拉乱接电线、乱堆乱放易燃物品,禁止在公共区域乱丢烟蒂和使用明火。

第十三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如罚款、行政拘留等。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之前的相关规定。

以上为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希望能够引起广大业主、物业公司及住户的重视,共同维护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

消防安全无小事,每个人都应该有消防安全意识,共同为建设安全城市做出贡献。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前言高层建筑是指结构高度在24米及以上,用于办公、商业、住宅等多种用途的建筑,其消防安全管理对于避免火灾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至关重要。

因此,为了确保各类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制定本《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消防设施的设置和维修1.高层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安装,包括喷淋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烟排烟系统等。

2.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应当交由有专业资质的机构进行,以保证其有效性。

3.高层建筑应当制定消防设施的运行、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明确责任,确保消防设施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二、人员防火意识教育和消防演习1.高层建筑应当定期开展人员防火意识教育,提高员工和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识,掌握火灾自救、灭火、逃生等基本技能。

2.高层建筑应当定期开展消防演习,检验消防设施及组织应急疏散方案的实际效果。

3.高层建筑应当按照规定配备专职消防安全人员,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人员应当经过规定的专业培训,掌握扑救初期火灾、指挥疏散人员等应急处置技能。

三、火源管理1.高层建筑内禁止在室内使用明火或者易燃物品。

2.高层建筑内的电气设备应当符合国家电气安全规定,并通过定期检验及时发现问题,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3.高层建筑内的危险物品按照规定进行分类储存,并进行标识和明确管理责任人。

四、公共区域和通道的管理1.高层建筑公共区域和通道应当保持畅通,不得存放杂物,不得设置障碍物。

2.高层建筑电梯等机电设备应当经过定期维护保养,并设有紧急停电按钮和报警装置。

五、责任和处罚1.对于违反本规定的高层建筑,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并可采取暂停组织许可证、下架或封闭消防设施、通报批评等措施。

2.对于未按照标准设置消防设施或未及时整改问题的高层建筑,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发现违法行为的,责令停工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江苏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江苏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江苏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11年3月16日修改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章火灾预防第一节消防设计、施工管理第二节建筑防火管理第三节消防设施器材管理第四节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管理第五节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高层建筑是指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及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2层及2层以上的公共建筑。

第三条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立足自防自救的原则,实行严格、科学的管理。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

公安机关对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条高层建筑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安全质量负责。

高层建筑的业主是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责任人,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高层建筑应当明确统一管理人,对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高层建筑消防工作责任,协调解决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重大问题,为高层建筑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提供必要的人员、装备等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检查和宣传教育,督促整改火灾隐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指导、支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高层建筑业主、使用人签订防火协议,明确高层建筑统一管理人。

第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高层建筑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开展高层建筑消防监督检查,依法督促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消防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注重科学规划、科学建设、科学管理。

第四条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建设规划及审批管理第五条高层建筑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建设规划及公共安全标准,并通过相关部门审批。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专业单位进行消防安全设计,为建筑物的消防安全性能提供优化方案及可行性研究。

第七条对于超高层建筑和重大火灾高风险场所,应当实行专家评估、跨部门联合审批程序。

第三章建筑设计第八条高层建筑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建筑设计规范,防火分区、防火间距、安全疏散通道、防火隔墙、消防水源等消防设施应当在设计中充分考虑。

第九条高层建筑应当设置防排烟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和防烟控制系统等消防设施,并与建筑物的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实现联网管理。

第十条高层建筑应当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控制设施、室内消防泵房等消防通道和水源设施。

第十一条高层建筑应当设置室外消防栓、消火栓,其数量、流量和压力等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消防技术标准。

第十二条高层建筑应当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应急广播等设施,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四章消防安全管理机构第十三条高层建筑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并设立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演练、应急预案制定及更新,并参与相关消防考核和评选活动。

第十五条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应当为高层建筑工作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应对突发火灾的能力和消防安全意识。

第五章日常检查和维护第十六条高层建筑应当设置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和维护制度,责任部门应当实行巡查、抽样检查、测试验收等工作,确保消防设施的完好无损。

江苏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江苏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规定》共五章五十七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明确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主体。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明确具体监管和实施的部门; 明确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人。
(二)明确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源头管理相关工作。严格消防设计技术要求;严格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 严格建筑改造或装修的消防安全管理。
(三)明确了多产权、多使用权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明确统一管理机构;明确了消防设施维保经费 的来源;明确其他一些特殊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业主,是指高层建筑房屋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所有权人;本规定所 称使用人,是指以承租或者承包、受委托经营等方式实际使用高层建筑房屋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 单位及个人。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地方规章(类别)
相关报道
《江苏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12年3月31日经省人民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 审议通过,将于2012年6月1日起施行。《规定》的出台,对加强我市消防法制建设,强化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工作,维护公共消防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未按照规定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测,或者对发生故障、损坏的消防设施未及时组织维修的,责令限期改 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少于2人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防火巡查、检查或者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罚款;
江苏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规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文件
01 第一章 总则
目录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随着城市的发展,高层建筑如雨后春笋般拔地而起。

这些高层建筑在为人们提供便捷和舒适的生活、工作环境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消防安全问题。

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至关重要。

高层建筑由于其高度高、结构复杂、人员密集等特点,一旦发生火灾,火势蔓延迅速,疏散救援难度大,往往会造成严重的后果。

因此,制定科学合理、严格有效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是预防和控制高层建筑火灾的关键。

首先,高层建筑的设计和建设阶段就应当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因素。

建筑的布局、结构、材料等都应当符合消防安全标准。

例如,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设置要合理,数量和宽度要满足人员疏散的要求;建筑的防火分区要划分明确,防火墙、防火门等防火分隔设施要安装到位;建筑内部的装修材料要选用防火性能好的材料,减少火灾荷载。

在日常的使用和管理中,物业管理单位要承担起重要的责任。

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人员的消防安全职责。

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

对于消防设施和器材,要进行定期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

同时,要加强对业主和租户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他们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消防设施是高层建筑抵御火灾的重要武器。

高层建筑必须配备完善的消防设施,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等。

这些设施要保持正常运行,并且要定期进行检测和维修。

此外,高层建筑还应当设置消防电梯,以便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快速疏散人员和运输消防器材。

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是人员逃生的生命通道,必须时刻保持畅通无阻。

严禁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堆放杂物、堵塞通道。

楼梯间、前室等部位的防火门要保持常闭状态。

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要完好有效,能够在火灾发生时为人员疏散提供明确的指示。

高层建筑内的电气设备使用频繁,电气火灾是高层建筑火灾的重要原因之一。

因此,要加强电气设备的管理。

定期对电气线路进行检查,及时更换老化、破损的线路。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简介及浅析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简介及浅析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简介及浅析为了加强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制定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一、《规定》出台的背景高层民用建筑包括高层住宅建筑和高层公共建筑。

高层住宅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高层公共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非单层公共建筑,包括办公建筑、科研建筑、文化建筑、商业建筑、体育建筑、医疗建筑、交通建筑、旅游建筑、通信建筑、宿舍建筑、公寓建筑等。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高层民用建筑数量剧增,据不完全统计,全国目前已有75.6万幢,随之而来的消防安全问题日益突出,近年来火灾多发,消防安全形势十分严峻,主要体现在:一是建筑体量大、功能复杂,整体风险高。

二是消防安全条件不达标,历史遗留问题突出。

三是日常消防管理不到位,自防自救能力差。

四是一旦发生火灾,火势蔓延途径多、速度快,人员疏散困难,救援难度大。

目前,有关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要求散见于各种规定、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中,内容不够系统、具体,难以适应工作需要,有必要出台一部全面规范和加强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规定。

二、《规定》出台的重要意义《规定》对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宣传教育和灭火疏散预案、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系统性规定。

《规定》的制定是贯彻落实中央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等决策部署和贯彻实施《消防法》等法律规定的重要举措。

《规定》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对防范化解高层民用建筑重大安全风险、落实各方消防安全责任、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三、《规定》主要内容及特点(一)明确了高层公共建筑业主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高层公共建筑业态、功能复杂多样,人员密集、流动性大,可燃物多、火灾荷载大,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与其他建筑相比,火灾风险更高、消防管理难度更大。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1. 总则1.1 制定目的为确保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预防火灾事故,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1.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1.3 管理原则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实行单位负责、居民参与、专业监管和社会共治的制度。

2. 组织与管理2.1 消防安全责任高层建筑的业主、使用人、管理人应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确保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有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健全,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到位。

2.2 消防安全组织高层建筑应设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职责,配备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3 消防安全检查高层建筑应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火灾隐患,整改火灾隐患,确保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消防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3. 设施与维护3.1 消防设施设备高层建筑应按照国家标准配置消防设施设备,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消防栓系统等。

3.2 维护与保养高层建筑的消防设施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

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应由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

4. 培训与演练4.1 消防安全培训高层建筑的业主、使用人、管理人应接受消防安全培训,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

4.2 消防安全演练高层建筑应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演练,检验火灾应急预案的实施效果,提高员工的火灾应急处理能力。

5. 火灾事故处理5.1 火灾报警与处置发现火灾时,应立即报警,启动火灾应急预案,组织人员疏散,进行初期火灾扑救。

5.2 火灾调查与原因分析火灾事故发生后,应立即组织调查,查明火灾原因,总结火灾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6. 法律责任与处罚6.1 违法行为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2 处罚措施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消防机构可以依法予以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拘留等处罚。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一直备受关注,为了保障居民和办公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各地纷纷制定了相应的管理规定。

本文将综合各地相关规定,对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进行探讨和总结。

一、高层建筑消防设施的建设与维护1. 消防系统设计:高层建筑消防系统的设计应符合国家标准,包括火灾报警系统、消防水源和喷淋系统、室内消防栓系统等。

设计时应考虑建筑结构特点和人员疏散情况,确保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报警、灭火和疏散人员。

2. 消防设备设施:高层建筑应配备相应的消防设备设施,如灭火器、防火卷帘、消防通道等。

设备设施的安装、维修和更换应符合相关标准,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

3. 消防通道和疏散楼梯:高层建筑应设有足够数量和宽度的消防通道和疏散楼梯,以便在火灾发生时迅速疏散人员。

通道和楼梯应保持畅通,不得被堵塞或占用。

二、高层建筑消防演练和培训1. 消防演练:高层建筑内的业主、物业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火灾应急处理的能力。

演练内容包括火灾报警、疏散逃生、使用灭火器等。

2. 消防培训:高层建筑内的员工和物业管理人员应接受消防安全培训,了解基本的消防知识和操作技能。

培训内容覆盖火灾防范、火灾应急预案和灭火器的使用方法等。

三、高层建筑火灾隐患排查和管理1. 火灾隐患排查:高层建筑的业主和物业管理人员应定期进行火灾隐患排查,包括电气线路、易燃物品存放、消防设施完好性等方面。

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

2. 火灾隐患管理:高层建筑内禁止乱拉乱接电线、乱丢烟蒂等行为,严禁在公共场所堆放易燃物品。

物业管理人员应负责检查和管理涉及火灾隐患的区域,确保消防安全。

四、高层建筑消防宣传和监督1. 消防宣传教育:高层建筑应定期组织消防宣传活动,提高居民和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宣传内容包括火灾防范知识、火灾应急救援方法等。

可以通过悬挂宣传横幅、发布公告等形式进行。

2. 消防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应定期对高层建筑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消防安全的有效管理。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一、总则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是确保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关键,为了有效预防和控制高层建筑火灾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二、高层建筑消防设计和施工1. 高层建筑消防设计在高层建筑的设计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相关的消防设计规范进行,确保消防设施的有效性和灵活性。

设计文件应包括消防平面图、疏散示意图、消防设备安装布置方案等内容。

2. 高层建筑消防施工高层建筑施工过程中,必须按照消防设计文件要求进行施工,保证消防设施的正确安装和连接。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对施工过程中的火灾隐患、消防设备安装等进行严格监管和检查。

三、高层建筑消防设备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高层建筑应配备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确保火灾发生时能及时启动并向火灾源区域喷水灭火。

系统应定期检测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

2. 火灾报警系统高层建筑的每层都应设有火灾报警器,以便及时发现火灾隐患并及时报警。

报警系统应能够实时传输报警信息到消防控制中心,确保接收部门能及时采取措施。

3. 防烟排烟系统高层建筑的每层都应配备防烟排烟系统,确保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排除烟雾,保持疏散通道的畅通,提供逃生条件。

四、高层建筑消防疏散1. 安全疏散通道高层建筑应设置多条安全疏散通道,并保持畅通无阻。

通道应满足消防设备、消防车辆进入的需要。

通道内应配备适量的照明和应急指示标识。

2. 疏散预案和演练高层建筑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制定消防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疏散演练。

演练应全面覆盖建筑内各个区域和不同人群,以保证人员能够熟悉逃生通道和逃生方法。

五、高层建筑消防检查1. 定期消防检查高层建筑应定期组织消防检查,对消防设备运行状态、疏散通道是否畅通等进行检查,及时排除隐患。

2. 火灾隐患排查高层建筑物业管理单位应定期组织对建筑内的火灾隐患进行排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落实整改措施。

六、高层建筑公众消防安全教育高层建筑物业管理单位应定期组织居民进行消防安全教育,提高居民的防火意识和应对火灾的能力。

江苏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江苏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江苏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提示: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省高层建筑迅速增多,大量高层建筑增加了火灾发生的几率和防控难度。

为进一步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明确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措施,预防和减少高层建筑火灾,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省公安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制定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将于11月20日起实施。

全省投入使用的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均适用该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投入使用的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高层建筑指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及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2层及2层以上的公共建筑。

第三条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立足自防自救的原则,实行严格、科学的管理。

第四条设置在高层建筑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按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高层建筑投入使用后,应明确高层建筑的统一管理人对高层建筑实施统一的消防安全管理。

统一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多产权、多使用权的高层建筑统一管理人对共用部位和共用消防设施的消防安全负责,使用人对各自使用部分消防安全负责。

第六条业主委托统一管理人实施管理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将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合同内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统一管理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对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共用部位和共用消防设施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并对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统一管理人接受委托时,应当与业主办理消防资料、消防设施的检测、验收等移交手续。

第七条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时,业主应当向使用人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消防安全责任由业主和使用人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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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提示: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省高层建筑迅速增多,大量高层建筑增加了火灾发生的几率和防控难度。

为进一步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明确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措施,预防和减少高层建筑火灾,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省公安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制定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将于11月20日起实施。

全省投入使用的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均适用该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投入使用的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高层建筑指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及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2层及2层以上的公共建筑。

第三条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立足自防自救的原则,实行严格、科学的管理。

第四条设置在高层建筑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按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高层建筑投入使用后,应明确高层建筑的统一管理人对高层建筑实施统一的消防安全管理。

统一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多产权、多使用权的高层建筑统一管理人对共用部位和共用消防设施的消防安全负责,使用人对各自使用部分消防安全负责。

第六条业主委托统一管理人实施管理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将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合同内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统一管理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对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共用部位和共用消防设施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并对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统一管理人接受委托时,应当与业主办理消防资料、消防设施的检测、验收等移交手续。

第七条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时,业主应当向使用人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消防安全责任由业主和使用人共同承担。

第八条高层建筑整改共有部分火灾隐患或者检测、维修、更新和改造共用消防设施的费用,在保修期内的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业主与使用人、统一管理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从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没有约定且没有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支付。

第二章消防安全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九条高层建筑扩建及改建(含室内外装修,用途变更)时,其消防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并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

第十条高层建筑内的宾馆、饭店、医院、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应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营业。

第十一条设在高层建筑内的宾馆、饭店、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按规定配备缓降器、软梯、救生袋和防毒面具等逃生避难设施。

逃生避难设施应设置在明显醒目便于操作的部位。

第十二条统一管理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建筑的特点,建立健全统一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统一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消防安全例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检查、巡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志愿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消防档案管理和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管理内容。

第二节建筑防火管理第十三条高层建筑四周不得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消防救援场地,不得设置影响消防扑救或遮挡排烟窗(口)的架空管线、广告牌等障碍物, 消防车通道、消防救援场地、消防车取水口等应当设置明显标志。

第十四条高层建筑投入使用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消防安全设计。

使用人在实施建筑内部装修前,应事先告知统一管理人。

统一管理人应当将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使用人。

建筑内部装修不得擅自改变内部结构、改动防火分区和消防设施、降低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第三节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确保疏散通道、楼梯、出口等安全疏散设施通畅。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安全出口、公共疏散走道上安装栅栏门、卷帘门。

第十七条常闭式防火门的闭门器、顺序器应完好有效,并应保持常闭状态;常开式防火门应能在火灾发生时自行关闭并反馈信号。

第十八条消防应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完好、有效,发生损坏时应及时维修、更换。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避难层(间),并应确保避难层(间)防排烟、应急照明等设施完好有效。

高层病房楼应根据实际需要设置避难层(间),保证火灾情况下不易疏散人员的避难要求。

第四节消防设施器材管理第二十条高层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应执行GA 587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统一管理人应当定期实施建筑消防设施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

第二十二条统一管理人应每年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建筑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测并建立检测档案,对故障或者损坏的自动消防设施应当及时组织维修。

第二十三条需要暂时停用消防设施的,统一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消防安全;停用消防设施超过24小时的应当报告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二十四条消防设施器材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一)室外消火栓及水泵接合器无埋压圈占、标志明显,管道、阀门及栓口无破损、泄漏、锈蚀,压力及水量满足设计要求;(二)室内消火栓无遮挡、标志明显,水枪、水带等配件齐全,箱门、栓口启闭正常,消火栓启泵按钮应正常启动消火栓泵,压力及水量满足设计要求;(三)灭火器配置选型正确、数量充足、位置合理、取用方便;(四)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外观完好、运行正常;(五)相关档案台账齐全、完整。

第五节消防控制室管理第二十五条统一管理人应当制定消防控制室日常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消防控制室日常管理。

消防控制室应有消防泵、配电装置、排烟(送风)机等重要消防设备安装房间的钥匙,并确保火灾时能及时、顺利开启,应配备方便巡查、确认火灾所需的通讯、视频以及初起火灾扑救所需的个人防护、破拆等设备器材。

第二十六条消防控制室管理应达到以下要求:(一)实行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人。

值班人员应取得国家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二)保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灭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三)保证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气压水罐等消防储水设施水量充足,保证消防泵出水管阀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上的阀门常开,保证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等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柜开关处于自动状态;(四)接到火灾警报后,消防控制室必须立即以最快方式确认;(五)火灾确认后,消防控制室必须立即将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转入自动状态,并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六)火灾确认后,消防控制室必须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应同时报告统一管理人、使用人。

第六节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管理第二十七条统一管理人应当对高层建筑内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管理应达到以下要求:(一)单位用火管理应根据火灾危险性划定禁火区,并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

严禁在建筑内部、附近燃放烟花爆竹,禁烟场所应设置符合要求的吸烟区。

(二)需进行焊接、切割等明火作业时,应办理动火许可证,按照定人、定点、定措施的要求,确保:动火操作人员具备动火资格;动火监护人到位;动火地点具备动火作业条件;焊、割器具及电、气源等符合安全要求;灭火器材等防护措施到位;动火作业结束后,认真检查清理作业现场,不留火种,关闭电、气源,并加强巡查。

(三)电气线路、开关、插座、配电箱、灯具等敷设安装符合要求,大功率用电设备使用符合要求,无私拉乱接及违规使用电器设备等现象。

(四)使用燃气管道供气,应当符合GB 50028的相关要求,燃油、燃气管道阀门及用具完好,无泄漏。

第七节防火检查、巡查、自查第二十九条统一管理人应当至少每月开展一次防火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存档备查。

高层建筑内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开展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至少每月开展一次防火检查。

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消防安全制度、管理措施及操作规程的执行和落实情况;(二)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有无违章;(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情况;(四)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道是否畅通;(五)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水源是否完好;(六)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值班情况;(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与演练情况;(八)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九)防火巡查、火灾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十)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三十条统一管理人应当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并填写巡查记录,存档备查。

高层建筑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每日进行防火巡查。

高层建筑内的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时间的防火巡查应至少每二小时一次;营业结束应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

高层建筑内的医院、养老院、寄宿制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还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有无违章;(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三)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四)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五)重点部位员工在岗在位情况;(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三十一条高层建筑内的单位员工应每日进行岗位自查,检查包括下列内容:(一)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有无违章;(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三)消防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情况;(四)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八节火灾隐患整改第三十二条高层建筑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灾隐患应当立即改正。

不能立即改正的,应向使用人或统一管理人报告,由使用人或统一管理人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时限和责任人,并落实整改资金。

整改期间应采取临时防范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对随时可能引发火灾的隐患或重大火灾隐患,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第三十三条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责任人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使用人或统一管理人,由使用人或统一管理人组织验收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四条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使用人或统一管理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将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九节消防宣传教育第三十五条高层建筑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公众聚集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培训制度,明确机构和人员,保障教育培训工作经费,按照下列规定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一)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二)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职工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三)对在岗职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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