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与工伤双重赔偿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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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工伤双重赔偿

交通事故工伤双重赔偿

交通事故工伤双重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的规定,当工伤与交通事故发生竞合时,伤者是可以既享受工伤待遇又向肇事司机索赔,即获得双重赔偿。

但很多时候规定了其中的医疗费是不得重复赔偿的。

在交通事故导致职工工伤的情况下,对于肇事司机的赔偿与工伤赔偿,工伤职工是只能选择其一,还是可以同时获得双重赔偿?下面,小编为你介绍交通事故工伤双重赔偿的知识。

在上下班途中,因发生非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导致工伤的,在赔偿的责任上属于民事侵权赔偿责任与工伤保险赔偿责任相竞合。

此时,受害人处于一方面,由于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使受害人与行为人之间形成了侵权民事法律关系;另一方面,劳动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主张工伤赔偿的同时可否依据《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等民事法律法规来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对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常发生争议,法律未给予明确规定,各地的做法也大相径庭,经常出现相同情况不同对待的局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的规定,当工伤与交通事故发生竞合时,伤者是可以既享受工伤待遇又向肇事司机索赔,即获得双重赔偿。

不过就很多地区而言,未规定工伤与交通事故赔偿的先后顺序,仅规定医疗费不得重复支付。

对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方责任导致职工遭到事故伤害、并已按相关事故伤害处理规定获得相应赔偿的,同时又符合工伤或视同工伤认定情形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伤的,其工伤待遇应当区分待遇项目、支付途径分别处理,原则是:(1)属于发生的医疗费、康复费、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等费用项目的,只能按实际发生金额给付,已按相关事故伤害处理规定获得相应赔付的,不能重复给付;若其赔付金额低于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水平的,属参保职工的,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至规定标准;(2)属于住院伙食补助费、就医交通住宿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和护理费项目,已按相关事故伤害处理规定获得相应赔付的,不能重复给付;若其赔付金额低于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水平的,应当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至规定标准;(3)属于赔偿性的待遇项目,只要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对赔偿待遇项目没有作出竞合规定的,应依法按规定赔偿相应的待遇项目。

工伤双重赔偿是怎样

工伤双重赔偿是怎样

一、工伤双重赔偿是怎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的规定,当工伤与交通事故发生竞合时,伤者是可以既享受工伤待遇又向肇事司机索赔,即获得双重赔偿。

不过就很多地区而言,未规定工伤与交通事故赔偿的先后顺序,仅规定医疗费不得重复支付。

工伤双重赔偿是怎样二、第三方责任并且已经获赔,那么工伤保险怎么赔(一)属于发生的医疗费、康复费、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等费用项目的,只能按实际发生金额给付,已按相关事故伤害处理规定获得相应赔付的,不能重复给付;若其赔付金额低于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水平的,属参保职工的,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至规定标准;(二)属于住院伙食补助费、就医交通住宿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和护理费项目,已按相关事故伤害处理规定获得相应赔付的,不能重复给付;若其赔付金额低于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水平的,应当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至规定标准;(三)属于赔偿性的待遇项目,只要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对赔偿待遇项目没有作出竞合规定的,应依法按规定赔偿相应的待遇项目。

三、不能认定工伤的员工应该怎么索赔员工在公司受伤后,够不上工伤认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车祸伤残等级1-10赔偿标准

车祸伤残等级1-10赔偿标准

车祸伤残等级1-10赔偿标准
车祸伤残赔偿标准一般归结为“十大等级”,它们分别是:
一级:严重残废,需要完全依赖他人帮助生活或残疾人或因伤害无劳动能力的残疾人。

赔偿标准:一次性赔偿金273,269至273,269元。

二级:重残,无法通过劳动和勤劳的方式自行维持生计,任何方面仍需要帮助的残疾人。

三级:轻残,一定程度上能够自行维持生计,但勤劳程度或步行正常(包括表情表达)有局限,甚至有残疾的残疾人。

四级:轻伤,可以正常步行,但神经系统功能和肢体活动受损的残疾人。

五级:轻微受损,未能完全恢复原来大臂及小臂的力量或肌肉功能,以及下颏、咽喉
等部位有永久病变的残疾人。

六级:躯干受损,身高下降百分比在2%—5%之间,有一定程度的僵硬及衰竭,有病变影响肢体功能的残疾人。

七级:颈部受损,脊柱损伤3cm以内,受损部位有僵硬症状,痛风、动作受限或局部
肌肉功能受损的残疾人。

八级:颅面受损,躯干的骨折和颅部关节受损,躯干骨折涉及头颈部,运动受限有两
个以上的肢体残疾人。

十级:轻微受损,头部外伤只有皮肤局部痕迹或瘢痕,以及手脚和其他特定身体部位
瘢痕或有骨折后残留的感觉障碍的残疾人。

双重赔偿

双重赔偿

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

【因第三人交通事故导致的人身损害等侵权行为,有兼得式、也有选择式,还有互补式】侵权者不是职工所在单位,而是单位之外的第三人造成职工伤亡的,第三人已经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工伤者能否获得工伤保险补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的规定,并参照最高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就该司法解释所进行的阐释,如果劳动者受工伤是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

例如职工因工出差遭遇交通事故,工伤职工虽然享有工伤保险待遇,但对交通肇事者负有责任的第三人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即工伤职工即可获得工伤保险待遇,也可获得因第三人侵权所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的,其侵权赔偿责任不能因工伤保险而免除。

侵权赔偿责任属于民法范畴,工伤保险补偿属于社会法范畴,两者并行不悖。

很多省份采用兼得式,劳动者获得了双重赔偿。

兼得式有可能造成赔偿加补偿的数额大于工伤职工实际损失,有可能造成在单位受到伤害的职工和在交通道路上受到伤害的职工赔偿或补偿数额不平等,也有违民法赔偿所遵循的“填平”原则。

这也是世界大多数国家采取互补式的原因所在。

武汉市目前采用选择式和互补式结合。

要获得双重赔偿很难。

【问题解决】工伤赔偿中的如此乱象,有违法制的统一。

由于目前法律尚无明文规定,各省市都在采用自己的做法,故建议《社会保险法》中应予以明确,协调处理好工伤保险补偿和民事赔偿的关系。

交通事故工伤的双重赔偿问题

交通事故工伤的双重赔偿问题

工伤的双重赔偿1.交通事故导致的工伤,可以获得双重赔付。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非常明确地规定劳动者向第三人提起人身损害赔偿应当支持。

所以,当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待遇发生竞合,职工可以依照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获得救济。

3.从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的性质看,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

获得工伤赔偿是基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受《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调整,赔偿责任人为工伤保险机构或用人单位;而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基于受害者与第三人之间存在侵权法律关系,受《民法通则》、《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调整。

4.因此,工伤人员完全可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同时,又依道路事故处理的规定获得交通事故的侵权损害赔偿。

以上内容就是关于工伤双重赔偿范围的,依据如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的规定:①在中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都要参加工伤保险统筹,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

②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请求工伤保险赔偿,不能直接对用人单位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

③即使用人单位没有给劳动者建立工伤保险关系,只要该单位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也是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予以赔偿。

换言之,应当参保的企业违法不缴纳保险费的,发生工伤事故,也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承担给付工伤职工相应保险待遇的责任。

④如果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对工伤保险赔偿有异议,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不属于普通的民事侵权赔偿案件,应当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交通工伤误工费与停工留薪工资双重赔付案例

交通工伤误工费与停工留薪工资双重赔付案例

因笫三人侵权构成工伤的,误工费与停工留薪期工资可以获得双重赔偿吗?【要点】因笫三人侵权构成工伤的,误工费与停工留薪期工资可以获得双重赔偿。

【案例】案件来源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5)吴江民初字第1266号民事判决书案情简介(说明:本文所述案情只与本文所要阐述的主题有关,与主题无关的事实予以省略。

)劳动者称:2013年2月26日王某进入某公司工作。

2013年11月18日,王某在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经认定构成工伤九级伤残。

王某请求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

公司辩称:2013年2月26日王某进入某公司工作。

王某发生工伤,其伤残被认定为九级。

王某的受伤系交通事故引起,王某应当向肇事者主张误工费,不应向公司主张停工留薪期工资。

法院查明:王某系某公司员工,公司未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

2013年11月28日,王某在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经医院诊断为左腿受伤,并住院治疗。

王某出院时,医院开具休息三个月的诊断证明。

2014年4月30日,苏州市吴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江工伤认字(2014)第01130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王某受到的伤害属于工伤。

2014年11月1日,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2014)工(江)第1491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核准王某的伤残等级符合玖级。

2014年11月27日王某向公司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要求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法院判决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某停工留薪期工资。

【分析】实现中,因为第三人侵权构成工伤的情形多有发生,最为典型的是上下班途中发生非劳动者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

在交通事故中,侵权人要赔偿劳动者因为受伤导致的误工损失。

又因这种情形构成工伤,用人单位又要支付劳动者治疗工伤期间的停工留薪期工资。

两者发生竞合,劳动者是否可以获得双重赔偿,实务中有不同看法。

一、误工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的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职工因交通事故导致工伤,在已得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后,还能否再享受工伤待遇?

职工因交通事故导致工伤,在已得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后,还能否再享受工伤待遇?

职工因交通事故导致工伤,在已得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后,还能否再享受工伤待遇?职工因交通事故导致工伤,在已得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后,还能否再享受工伤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即在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中,存在着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的重叠。

在司法职工因交通事故导致工伤,在已得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后,还能否再享受工伤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即在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中,存在着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的重叠。

在司法实践中,对该情形,应如何适用法律,就成为一个争点和难点。

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28条的规定,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已给付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偿金不再发给(但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偿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

根据上述规定,员工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是不能重复享受的。

但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对此不再作相应规定。

而2003年12月26日公布,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工伤保险关系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当《工伤保险条例》不再规定“取得了交通事故赔偿,就不再支付相应工伤待遇”时,劳动者完全可以既依《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又依《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2021年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明细表+案例)1

2021年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明细表+案例)1

2021年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明细表+案例)1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年交通事故赔偿
标准包括:
1.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是指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的赔偿标准。

根据不同程度的伤害、损失的程度不同,可以分为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多个方面的赔偿。

2. 财产损失赔偿标准
财产损失赔偿标准是指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的赔偿标准。

根据不同情况,可以包括车辆维修费、车辆残值、停车费、拖车费、公证费、评估费、律师费等多种赔偿。

下面是一些实际案例,用于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案例1:小明开车在路上行驶,因为连续驾驶过久,睡意袭上,最终导致了交通事故,造成了对方车辆受损以及对方骨折。

假设对方的损失如下:
医疗费:10万元
护理费:2万元
营养费和交通费:3万元
误工费:20万元
车辆维修费用:5万元
那么小明需要承担的赔偿总额为:10万元+2万元+3万元+20
万元+5万元=40万元
案例2:小张酒后驾车,撞到了行人导致其受伤并住院治疗。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小张应该承担全部责任。

那么需要按照以下标准赔偿:
医疗费:20万元
护理费:3万元
营养费和交通费:5万元
误工费:30万元
残疾赔偿金:50万元
那么小张需要承担的赔偿总额为:20万元+3万元+5万元+30
万元+50万元=108万元。

以上两个案例仅供参考,实际赔偿金额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计算。

交通事故赔偿明细表【范本模板】

交通事故赔偿明细表【范本模板】
22683.00元
精神损害抚慰金
40000。00元
40000.00元
误工费
500*15=7500(监护人)
500*100=50000(受害人)
57500.00元
住院伙食补助费
50*15=750
750.00元
护理费
150*15=2250
2250。00元
营养费
10000。00元
10000.00元
直接财产损失
③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
住院伙食补助费
伙食补助为50元/天。
4
护理费
①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②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注意要有《医嘱》进行证明存在护理事实。
电动车损失
3000。00元
交通费
2000.00元
2000.00元
后续治疗费
9000。00元
9000。00元
共计
158735。5元
10
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以实际发生为准或机构出具意见确定 。
交通事故赔偿清单
医疗费
截止出院所产生的医疗费(不含医院以外产生的医疗费用)+前期急诊、拍片等费用
。55元+2000=11552.5
伤残赔偿金
上年度昆明人均可支配收入28354*20%*20年=22683
7
直接财产损失
受损坏的财产的直接损失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

交通事故赔偿项目表计算标准

交通事故赔偿项目表计算标准

交通事故赔偿项目表计算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的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关于交通事故赔偿项目表计算标准的内容,以下就跟着我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交通事故赔偿计算标准(一)误工费误工时间1、有定残,从事故发生日计至残疾鉴定前一天。

2、未定残,以医嘱修养时间为准,从事故发生日计至休养终结日平均经济损失1、有固定收入=月收入/当月天数2、无固定收入=法院地相同行业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365(天)误工时间*平均经济损失(二)护理费护理期(天)*(50~100)元/天(三)交通费就医、转院治疗以及处理交通事故相关事宜实际发生的费用,以正式票据为凭(四)住宿费住宿期(天)*(50~100)元/天【法院地(市)经济水平决定】(五)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期(天)*50元/天【法院地(市)经济水平决定】(六)营养费补充营养(天)*(50~100)元/天【法院地(市)经济水平决定】【医嘱/出院小结有“加强/补充营养”字样】(七)残疾赔偿金【基数】法院地市上一年度1、诚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N=【a、20年(年龄<60岁);b、80年-实际年龄(60岁<年龄<75岁);c、5年(年龄>75岁)】伤残级别计算公式1、基数*N*100%2、基数*N*90%3、基数*N*80%4、基数*N*70%5、基数*N*60%6、基数*N*50%7、基数*N*40%8、基数*N*30%9、基数*N*20%10、基数*N*10%(八)残疾辅助器具费参照医院意见,按照普通适用器具标准计算(九)鉴定费伤残鉴定机构开具的鉴定费用发票确定(十)被扶养人生活费【基数】法院地市上一年度1、诚征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标准M=【a、18-实际年龄(年龄<18岁);b、20年(无劳动能力及其他生活来源);c、5年(年龄>75岁)】M*基数(十一)后续治疗费以医院的诊断证明或鉴定中心证明为准,包含因后续治疗确需的医疗费,及所产生必需的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和住宿费等(十二)丧葬费法院地(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元)*6(月)(十三)死亡赔偿金【基数】法院地市上一年度1、诚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P=【a、20年(年龄<60岁);b、80年-实际年龄(60岁<年龄<75岁);c、5年(年龄>75岁)】基数*P十四、精神抚慰金5千元~10万元【法院地(市)经济水平和伤残等级决定】二、交通事故赔偿计算方式1、医疗费赔偿金额 = 诊疗费 + 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如化验费、检查费等)2、误工费赔偿金额 = 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3、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4、护理费赔偿金额=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5、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6、残疾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7、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收入*赔偿年限8、丧葬费赔偿额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个月9、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扶养年限10、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发生的费用11、住宿费赔偿金额 = 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时间12、直接财产损失赔偿费 = 受损坏的财产的直接损失13、车辆停运损失费 = 车辆停运期间的实际损失14、精神损害抚慰金三、交通事故肇事者赔偿哪些项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的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双重赔偿

双重赔偿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即在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中,存在着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的重叠。

在司法实践中,对该情形,应如何适用法律,就成为一个争点和难点。

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28条的规定,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 ;已给付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偿金不再发给(但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偿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

根据上述规定,员工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是不能重复享受的。

但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对此不再作相应规定。

而200 3年12月26日公布,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笔者认为,工伤保险关系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当《工伤保险条例》不再规定“取得了交通事故赔偿,就不再支付相应工伤待遇”时,劳动者完全可以既依《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又依《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即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可以兼得,本案中的韩某亲属可获得工伤和交通事故损害的双重赔偿。

其主要理由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韩某亲属可获得工伤和交通事故损害的双重赔偿。

其主要理由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交通事故造成工伤后,工伤补偿与侵权赔偿能否双重赔偿不能适用《合同法》第122条有关“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要求受害人只能择一请求赔偿”的规定。

2021年交通事故最新赔偿明细表(超详细)

2021年交通事故最新赔偿明细表(超详细)

2021年交通事故最新赔偿明细表饬残粉偿金(城镇)仇残超性金(农村)精神战主赔偿金伤残等级(赔偿指数)一级 C1OS0 807860 387460 50000二姓1g抽727074 348714 45000三绝646288 309968 40000四绝(T①0565502 2T1222 35000石绝(6①0484716 232476 30000六级15 so 403930 193730 25000七缎知说)323144 154984 20000八极后端242358 116238 15000九级120%) 161572 77492 10000十级。

加80786 38746 5000死亡姥售金807860 38T460 50000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与《道路交通安全法》与《实施条例》于同日施行,故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规范和标准,可适用《解释》的有关规定。

在公安部制定的《程序规定》第58条中,明确规定公安机关进行调解时,要计算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总额,确定各方当事人分担的数额。

造成人身损害赔偿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计算; 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

道交通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适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确定赔偿项目和计算方法。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指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失,肇事者向受害者、保险公司对承保车辆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所依据的标准。

交通事故中赔偿义务人给予受害者的赔偿项目包含: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等,每个省市的赔偿标准都不统一。

交通事故赔偿的多少是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因此,当事人在计算交通事故各项赔偿金额时应查清事故发生地当年相关数据,以便于确定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交通事故与工伤双重赔偿对照表

交通事故与工伤双重赔偿对照表
、重复赔偿项目对照列表
工伤
侵权
原工资福利
误工费
医疗费
医疗费
护理费(停工留薪期间)生 活护理费
护理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
交通费
交通费
外省市就医食宿费
外省市就医住宿费、伙食费:
康复治疗费
康复费、康复护理费、适当 的整容费、后续治疗费
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
供养亲戚抚恤金
被抚养人生活费
丧葬补助金
丧葬金
、兼得项目对照列表
工伤
侵权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残疾赔偿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死亡赔偿金
三、专属项目对照列表
工伤
侵权
伤残津贴
营养费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 残就业补助金
精神抚慰金
陪护人员住宿费、伙食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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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赔偿案例

双重赔偿案例

交通事故与工伤双重赔偿成功案例发布日期:2013-03-04 作者:徐涛律师女导游在履职过程中因不幸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悲剧过后,死者生前丈夫和女儿等4位继承人,在获得交通事故案赔偿后,依据工伤死亡确认,再将作为用人方的某旅行社告上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法院,主张被告旅行社支付工伤死亡保险赔偿金415365.2元,而被告旅行社则认为原告方在交通事人身损害索赔案中已经获得了巨额赔偿,不应再获得工伤赔偿。

针对死者继承人能否获得双重赔偿这一争议焦点,鼓楼区法院审理认为,在工伤赔偿与第三人侵权赔偿共存的情况下,人身利益可获得双重赔偿。

法院根据这一认定,判决被告旅行社向原告方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59525元、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95245.98元。

判决生效后,鼓楼区法院于日前执结了这起案件。

交通事故死亡家人获赔54万元2007年10月24日,南京某旅行社承接了一单华东五日游业务,但由于导游人手不够,于是就从南京市导游人员管理中心临时聘用林梅为该旅游团导游。

时年30岁的林梅是一名很优秀的导游,每年旅游旺季聘用她带团的旅游公司很多。

11月1日,林梅接受该旅行社的指派带团出行。

怎知天有不测风云,就在次日林梅带团前往无锡旅游的途中,却不幸发生交通事故,林梅被送往医院抢救的途中死亡。

事故发生后,林梅的丈夫李峰、七岁大的女儿李蓓以及她的父母亲林强、刘珍等家人都悲痛欲绝。

处理完林梅的后事后,李峰便去找某旅行社交涉,毕竟人是在为他们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出车祸死亡的,提出要旅行社认可与林梅存在劳动关系、确认林梅属因工死亡,并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然而令李峰想像不到的是,旅行社却把责任推得一干二净,既不承认与林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也不承认林梅的死亡性质属因工死亡,更不愿承担赔偿责任。

李峰等人咽不下这口气,开始了漫长的维权之路,既要为死去的林梅确认劳动关系和定性为因工死亡,又要状告车辆肇事方索赔因林梅死亡而造成的损失。

经过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林梅与旅行社的劳动关系得到确认。

交通事故与工伤赔偿差额补足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交通事故与工伤赔偿差额补足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Don't think that if people talk to you a few times, they will be interesting to you. Maybe they want you to solvetheir boredom because they are bored.(页眉可删)交通事故与工伤赔偿差额补足的规定是怎么样的?交通事故与工伤赔偿差额补足的规定是对于补差会根据不同的赔偿项目来进行分别的赔偿;对于鉴定费、还有营养费之类的,一般在交通事故中获得赔偿了之后,工伤待遇就不能再申请,就不能计算到补差的范围之内。

一、交通事故与工伤赔偿差额补足的规定是怎么样的?关于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待遇总额补差,应理解为相同性质的赔偿项目参与总额补差,而不同性质的赔偿项目应分别赔偿。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营养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属于交通事故赔偿的特有项目,受害人可以在交通事故赔偿中获得这些赔偿,工伤赔偿中没有与其相对应的项目,不能计算到总额补差的范围内。

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这些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在工伤赔偿中有性质相同的项目,应作总额补差。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劳动能力鉴定费属于工伤赔偿中的特有项目,用人单位应负赔偿责任,不能参与总额补差。

二、交通事故与工伤赔偿是否可以双赔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都属于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当《工伤保险条例》不再规定“取得了交通事故赔偿,就不再支付相应工伤待遇”时,劳动者完全可以既依《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又依《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交通事故工伤赔偿顺序是怎样的

交通事故工伤赔偿顺序是怎样的

交通事故工伤赔偿顺序是怎样的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的赔偿顺序,未规定工伤与交通事故赔偿的先后顺序,仅规定医疗费不得重复支付,当工伤与交通事故发生竞合时,伤者是可以既享受工伤待遇又向肇事司机索赔,即获得双重赔偿。

下面一起来跟着我了解一下。

一、交通事故工伤赔偿顺序是怎样的1、未规定工伤与交通事故赔偿的先后顺序,仅规定医疗费不得重复支付2、因交通事故而导致的工伤事故在赔偿责任上属于民事侵权赔偿责任与工伤保险赔偿责任相竞合。

此时,受害人同时处于两个法律关系之中:一方面由于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使受害人与行为人之间形成了侵权民事法律关系;另一方面劳动者所受的人身伤害符合工伤赔偿给付条件而与用人单位形成工伤赔偿法律关系。

3、那么,受害人在依《工伤保险条例》主张工伤赔偿的同时,可否依据《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等民事法律法规来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对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常发生争议,法律未给予明确规定,各地的做法也大相径庭,经常出现相同情况不同对待的局面。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的规定,当工伤与交通事故发生竞合时,伤者是可以既享受工伤待遇又向肇事司机索赔,即获得双重赔偿。

不过就很多地区而言,未规定工伤与交通事故赔偿的先后顺序,仅规定医疗费不得重复支付。

二、交通事故工伤认定标准(一)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

其认定条件有:上下班途中发生车祸能否认定工伤不能一概而论,要结合一定的因素和具体实践作判断。

由于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而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为工伤。

(二)在认定职工道路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工伤时应当考虑下列4个必备要素:1、上下班的规定时间;2、上下班的必经路线;3、无本人责任或非本人责任;4、机动车事故。

75岁车祸脚板骨折赔偿标准2023明细表

75岁车祸脚板骨折赔偿标准2023明细表

75岁车祸脚板骨折赔偿标准2023明细表
在2023年,对于75岁车祸脚板骨折的赔偿标准,具体金额会根据骨折程
度和可能导致的残疾程度来确定。

以下是一个可能的赔偿标准明细表:
1. 轻微骨折:如果骨折程度在10%以下,可能没有残疾赔偿金。

2. 中度骨折:如果骨折程度在10%~25%,可能获得1万元人民币的赔偿。

3. 重度骨折:如果骨折程度在25%以上,可能获得3万元人民币的赔偿。

此外,如果因为骨折导致永久残疾,还需要考虑赔偿残疾赔偿金。

对于误工费的补偿,具体标准如下:
1. 轻微骨折:误工天数不超过14天的,按照工资的50%进行补偿。

2. 中度骨折:误工天数不超过42天的,按照工资的70%进行补偿。

3. 重度骨折:误工天数不少于42天的,按照工资的100%进行补偿。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需要建议咨询专业律师获取帮助。

武汉2022交通事故与工伤竞合赔偿案例

武汉2022交通事故与工伤竞合赔偿案例

武汉2022交通事故与工伤竞合赔偿案例女导游在履职过程中因不幸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悲剧过后,死者生前丈夫和女儿等4位继承人,在获得交通事故案赔偿后,依据工伤死亡确认,再将作为用人方的某旅行社告上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法院,主张被告旅行社支付工伤死亡保险赔偿金415365.2元,而被告旅行社则认为原告方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索赔案中已经获得了巨额赔偿,不应再获得工伤赔偿。

针对死者继承人能否获得双重赔偿这一争议焦点,鼓楼区法院审理认为,在工伤赔偿与第三人侵权赔偿共存的情况下,人身利益可获得双重赔偿。

法院根据这一认定,判决被告旅行社向原告方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59525元、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95245.98元。

判决生效后,鼓楼区法院于日前执结了这起案件。

2022年4月2日,南京某旅行社承接了一单华东五日游业务,但由于导游人手不够,于是就从南京市导游人员管理中心临时聘用林梅为该旅游团导游。

时年30岁的林梅是一名很优秀的导游,每年旅游旺季聘用她带团的旅游公司很多。

4月20日,林梅接受该旅行社的指派带团出行。

怎知天有不测风云,就在次日林梅带团前往无锡旅游的途中,却不幸发生交通事故,林梅被送往医院抢救的途中死亡。

事故发生后,林梅的丈夫李峰、七岁大的女儿李蓓以及她的父母亲林强、刘珍等家人都悲痛欲绝。

处理完林梅的后事后,李峰便去找某旅行社交涉,毕竟人是在为他们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出车祸死亡的,提出要旅行社认可与林梅存在劳动关系、确认林梅属因工死亡,并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然而令李峰想象不到的是,旅行社却把责任推得一干二净,既不承认与林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也不承认林梅的死亡性质属因工死亡,更不愿承担赔偿责任。

李峰等人咽不下这口气,开始了漫长的维权之路,既要为死去的林梅确认劳动关系和定性为因工死亡,又要状告车辆肇事方索赔因林梅死亡而造成的损失。

经过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林梅与旅行社的劳动关系得到确认。

但旅行社对此不服,他们认为与林梅之间仅是临时聘用关系,根本不存在劳动法律关系上的劳动关系。

交通事故与工伤双重赔偿对照表

交通事故与工伤双重赔偿对照表
二、兼得项目对照列表
工伤
侵权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残疾赔偿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死亡赔偿金
三、专属项目对照列表
工伤
侵权
伤残津贴
营பைடு நூலகம்费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精神抚慰金
陪护人员住宿费、伙食费
一、重复赔偿项目对照列表
工伤
侵权
原工资福利
误工费
医疗费
医疗费
护理费(停工留薪期间)生活护理费
护理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
交通费
交通费
外省市就医食宿费
外省市就医住宿费、伙食费
康复治疗费
康复费、康复护理费、适当的整容费、后续治疗费
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
供养亲戚抚恤金
被抚养人生活费
丧葬补助金
丧葬金

交通事故工伤双重赔偿怎么认定

交通事故工伤双重赔偿怎么认定

交通事故⼯伤双重赔偿怎么认定现代社会中,各类赔偿都⽐较完善有其分类,在交通事故导致职⼯⼯伤的情况下,对于肇事司机的赔偿与⼯伤赔偿只能选择其中⼀项进⾏赔偿,接下来由店铺⼩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交通事故⼯伤双重赔偿怎么认定⽅⾯的知识,欢迎⼤家阅读!交通事故⼯伤双重赔偿怎么认定在上下班途中,因发⽣⾮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导致⼯伤的,在赔偿的责任上属于民事侵权赔偿责任与⼯伤保险赔偿责任相竞合。

此时,受害⼈处于⼀⽅⾯,由于侵权⼈的侵权⾏为使受害⼈与⾏为⼈之间形成了侵权民事法律关系;另⼀⽅⾯,劳动者根据《⼯伤保险条例》主张⼯伤赔偿的同时可否依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等民事法律法规来主张⼈⾝损害赔偿。

对此,⽤⼈单位与劳动者常发⽣争议,法律未给予明确规定,各地的做法也⼤相径庭,经常出现相同情况不同对待的局⾯。

《最⾼⼈民法院关于因第三⼈造成⼯伤的职⼯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的规定,当⼯伤与交通事故发⽣竞合时,伤者是可以既享受⼯伤待遇⼜向肇事司机索赔,即获得双重赔偿。

不过就很多地区⽽⾔,未规定⼯伤与交通事故赔偿的先后顺序,仅规定医疗费不得重复⽀付。

对⽤⼈单位以外的第三⽅责任导致职⼯遭到事故伤害、并已按相关事故伤害处理规定获得相应赔偿的,同时⼜符合⼯伤或视同⼯伤认定情形的,经劳动保障⾏政部门认定⼯伤的,其⼯伤待遇应当区分待遇项⽬、⽀付途径分别处理,原则是:(1)属于发⽣的医疗费、康复费、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等费⽤项⽬的,只能按实际发⽣⾦额给付,已按相关事故伤害处理规定获得相应赔付的,不能重复给付;若其赔付⾦额低于⼯伤保险规定的标准⽔平的,属参保职⼯的,应当由⼯伤保险基⾦补⾜差额⾄规定标准;(2)属于住院伙⾷补助费、就医交通住宿费、停⼯留薪期⼯资和护理费项⽬,已按相关事故伤害处理规定获得相应赔付的,不能重复给付;若其赔付⾦额低于⼯伤保险规定的标准⽔平的,应当由⽤⼈单位补⾜差额⾄规定标准;(3)属于赔偿性的待遇项⽬,只要⼯伤保险法律法规对赔偿待遇项⽬没有作出竞合规定的,应依法按规定赔偿相应的待遇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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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葬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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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兼得项目对照列表
工伤
侵权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残疾赔偿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死亡赔偿金
三、专属项目对照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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