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伤与交通事故可以主张双赔吗
交通事故与工伤赔偿规定可以双重赔偿吗?
The world will give way to those who have goals and vision.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交通事故与工伤赔偿规定可以双重赔偿吗?交通事故与工伤赔偿规定是可以双重赔偿的;只要交通事故与工伤发生竞合时,那么在赔偿时候就可以双重给予;但对于发生的医疗费用还有康复费等以及获得相应赔偿的,那么就不应该在重复给予。
一、交通事故与工伤赔偿规定可以双重赔偿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的规定,当工伤与交通事故发生竞合时,伤者是可以既享受工伤待遇又向肇事司机索赔,即获得双重赔偿。
二、交通事故与工伤赔偿双重赔偿的处理原则对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方责任导致职工遭到事故伤害、并已按相关事故伤害处理规定获得相应赔偿的,同时又符合工伤或视同工伤认定情形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伤的,其工伤待遇应当区分待遇项目、支付途径分别处理,原则是:(1)属于发生的医疗费、康复费、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等费用项目的,只能按实际发生金额给付,已按相关事故伤害处理规定获得相应赔付的,不能重复给付;若其赔付金额低于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水平的,属参保职工的,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至规定标准;(2)属于住院伙食补助费、就医交通住宿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和护理费项目,已按相关事故伤害处理规定获得相应赔付的,不能重复给付;若其赔付金额低于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水平的,应当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至规定标准;(3)属于赔偿性的待遇项目,只要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对赔偿待遇项目没有作出竞合规定的,应依法按规定赔偿相应的待遇项目。
三、工伤与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一样吗根据现行相关法律规定,交通事故与工伤赔偿标准不一样。
工伤赔偿依据是《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而交通事故的赔偿依据是有关民事法律规定。
综合上面所说的,发生了交通事故同样又被认定为工伤的,那么对于受害者在申请赔偿的时候是可以兼得的,对于在赔偿的时候一般都是使用的互补原则,只要不让受害者的利益受到损失,那么两者的赔偿才能算是合理、合法的。
交通事故工伤双重赔偿
交通事故工伤双重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的规定,当工伤与交通事故发生竞合时,伤者是可以既享受工伤待遇又向肇事司机索赔,即获得双重赔偿。
但很多时候规定了其中的医疗费是不得重复赔偿的。
在交通事故导致职工工伤的情况下,对于肇事司机的赔偿与工伤赔偿,工伤职工是只能选择其一,还是可以同时获得双重赔偿?下面,小编为你介绍交通事故工伤双重赔偿的知识。
在上下班途中,因发生非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导致工伤的,在赔偿的责任上属于民事侵权赔偿责任与工伤保险赔偿责任相竞合。
此时,受害人处于一方面,由于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使受害人与行为人之间形成了侵权民事法律关系;另一方面,劳动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主张工伤赔偿的同时可否依据《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等民事法律法规来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对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常发生争议,法律未给予明确规定,各地的做法也大相径庭,经常出现相同情况不同对待的局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的规定,当工伤与交通事故发生竞合时,伤者是可以既享受工伤待遇又向肇事司机索赔,即获得双重赔偿。
不过就很多地区而言,未规定工伤与交通事故赔偿的先后顺序,仅规定医疗费不得重复支付。
对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方责任导致职工遭到事故伤害、并已按相关事故伤害处理规定获得相应赔偿的,同时又符合工伤或视同工伤认定情形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伤的,其工伤待遇应当区分待遇项目、支付途径分别处理,原则是:(1)属于发生的医疗费、康复费、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等费用项目的,只能按实际发生金额给付,已按相关事故伤害处理规定获得相应赔付的,不能重复给付;若其赔付金额低于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水平的,属参保职工的,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至规定标准;(2)属于住院伙食补助费、就医交通住宿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和护理费项目,已按相关事故伤害处理规定获得相应赔付的,不能重复给付;若其赔付金额低于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水平的,应当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至规定标准;(3)属于赔偿性的待遇项目,只要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对赔偿待遇项目没有作出竞合规定的,应依法按规定赔偿相应的待遇项目。
交强险工伤双赔是什么
交强险工伤双赔是什么交强险工伤双赔是指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保险人员受伤,同时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条件,可以同时获得交强险和工伤保险的赔偿。
这种双重赔偿对于受伤员工来说,无疑是一种重大的保障和利好。
但是,对于企业和保险公司来说,双重赔偿也带来了一定的风险和成本压力。
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交强险工伤双赔的相关内容。
首先,我们要明确交强险和工伤保险的责任范围。
交强险是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主要是对于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而工伤保险则是指对于在工作中因工作原因受伤或患病的职工提供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主要是对于因工作原因导致的伤害和疾病提供相应的医疗、康复和赔偿待遇。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被保险人员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同时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条件,就可以同时向交强险和工伤保险进行申请赔偿。
这样一来,受伤员工可以获得交强险的交通事故赔偿,同时也可以享受工伤保险的医疗和赔偿待遇,这就是交强险工伤双赔的基本原理。
然而,交强险工伤双赔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首先是赔偿金额的重复问题。
受伤员工可以通过双重赔偿获得更多的赔偿金额,这对于企业和保险公司来说无疑是一种经济压力。
其次是双重赔偿可能会引发保险欺诈和虚假索赔的风险,这对于保险公司来说是一种潜在的风险。
因此,一些保险公司在理赔时会对于双重赔偿进行严格审核,以防止双重赔偿带来的风险和成本压力。
针对交强险工伤双赔的问题和风险,一些地方政府和保险监管部门也提出了相应的规范和管理措施。
比如,对于双重赔偿的赔偿金额进行限制,对于双重赔偿的审核和管理进行加强等。
这些措施旨在平衡受伤员工的权益和企业、保险公司的利益,避免双重赔偿带来的风险和成本压力。
总的来说,交强险工伤双赔对于受伤员工来说是一种重大的保障和利好,可以获得更多的赔偿金额和医疗待遇。
但是,对于企业和保险公司来说,双重赔偿也带来了一定的风险和成本压力。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需要对于双重赔偿进行严格管理和规范,以避免双重赔偿带来的风险和问题。
交通事故与工伤双重赔偿对照表
工伤
侵权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残疾赔偿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死亡赔偿金
三、专属项目对照列表
工伤
侵权
伤残津贴
营பைடு நூலகம்费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精神抚慰金
陪护人员住宿费、伙食费
一、重复赔偿项目对照列表
工伤
侵权
原工资福利
误工费
医疗费
医疗费
护理费(停工留薪期间)生活护理费
护理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
交通费
交通费
外省市就医食宿费
外省市就医住宿费、伙食费
康复治疗费
康复费、康复护理费、适当的整容费、后续治疗费
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
供养亲戚抚恤金
被抚养人生活费
丧葬补助金
丧葬金
工伤赔偿和交通事故赔偿能同时享受吗?
在现 实 中。 因第三人侵权 引起 的工伤事故 时有发生 , 比如职
‘
以上款项共计人民币 4 0 20 0元。
工在上下班途 中被他人违章 驾驶 的机动车撞伤 ,就是 非常典型 的因第三人侵 权引起 的工伤 。那么 , 工伤职 工在获得侵 害人 的赔
偿金 1 8 .2元 , ×2 12 55 年 0年 X2 %= 51 20 0 4 4 .8元 ,医疗 费用 工伤结论或劳动鉴定结论( 0 0年 6月 4日l 21 的次 日( 6月 5日 ) 2 1 .4元、 19 1 5 误工费 4 . 81 4元 / X10天 = 5 .5元 , 院 起算 。 天 2 58 76 住 综上所 述 。 申请人 的仲 裁申请在仲裁时效期 内。 享有 申请 仲 伙食补助费 5 0元 / X2 天 6天 =1 0 0元 )2 1 3 。 0 0年 6月 4日, 经 劳动能 力鉴定 委员会鉴定为伤残 8级 ,0 0年 6月 1 21 4日, 魏某 裁 的权利 。 向某市 人社 局信 访办提 出要 求单 位发放 工伤工 资及各种赔 偿 。 ( ) 向赔付和单 向赔付问题 二 双
赔偿争议案件做一下 简要 分析 ,就案件 中的几点 问题 提 出自己
的见解。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 申请仲裁 的 “
时效期 为一年 ,仲 裁时效期 间从 当事人知道或 者应 当知道其权 利被侵害之 臼起计算。前款规定 的仲裁 时效 , 因当事 人一 方向对
案情简介
或者 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 , 或者对方 当 魏某 系吉林 省某 皮革有限公司职工 ,0 7年 2月份开始在 方 当事人 主张权 利 , 20 单位工作 , 每月工资 15 0元。2 0 0 0 9年 6月 侣 日六 时左 右 , 上 事人 同意 履行 义务而 中断。从 中断时起 ,仲裁 时效 期间重新计 《 第十条也有 明确规定。 班途 中乘坐 出租车 与一辆 农用四轮车相撞 , 经医院诊 断 : 左侧股 算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工伤保险与交通事故竞合时处理规定
差额赔偿
补充赔偿
河北省
河北省关于《工伤保险有关问题解答》第21条
问:工伤事故兼有第三者民事赔偿责任的是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答:职工的工伤事故兼有第三者民事赔偿责任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双重赔偿
区别赔偿
江西省
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
没有明确规定
北京市
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已失效)第20条
(二)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已由伤亡者或者亲属领取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发给。如赔偿费用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
(三)被保险人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致残的,除按照本条(一)、(二)项规定执行外,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本规定的条款执行。
经办机构或用人单位已垫付了工伤保险费用的,当事人获得赔偿后应当偿还垫付的费用。
有序赔偿
差额赔偿
陕西省
西安市
西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工伤事故兼有民事赔偿(包括交通事故)的,先按民事赔偿处理,赔偿金额低于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其差额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
有序赔偿
差额赔偿
浙江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第八项浙政发〔2003〕52号
(四)由于交通肇事者逃逸或其它原因,工伤职工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用人单位或经办机构应按照《条例》及本实施办法规定给予其工伤保险待遇。
区别待遇
差额赔偿
补充赔偿
山西省
山西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23条
政府令第170号
由于交通事故等民事伤害造成的工伤,除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外,其他相关赔偿额低于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按照“分项对应、累计相加、总额对比”的计算方法,由经办机构或者用人单位按规定补足差额。经办机构或者用人单位先期垫付的费用,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获得民事伤害赔偿后应当予以偿还。
上海市工伤与交通事故可以主张双赔吗
上海市工伤与交通事故可以主张双赔吗理论与实践是存在一定差异的,法律的制定与实施也是如此。
例如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赔偿竞合时如何处理的问题。
我国法律对此没有明确是否可以双赔的规定,那么上海市工伤与交通事故可以主张双赔吗?下文由法律交通事故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知识,欢迎阅读。
上海市工伤与交通事故可以主张双赔吗1、上海市交通事故与工伤竞合时不能主张双赔。
2、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的,由第三人支付工伤医疗费用。
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社保经办机构有权按照规定向第三人追偿。
由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其他工伤保险待遇的费用,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在获得第三人赔偿后,应当予以相应偿还。
二、工伤赔偿的项目有哪些(一)治(医)疗费。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 住院伙食补助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四) 康复治疗费。
(五) 辅助器具费。
(六) 停工留薪期工资。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七) 生活护理费。
(八)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九) 伤残津贴。
(十)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十一)丧葬补助金。
(十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十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道路交通事故与工伤待遇哪些不能双赔
道路交通事故与工伤待遇哪些不能双赔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某些情况下是可以构成工伤的,此时受害人不仅可以找肇事者进行赔偿,同时也可以按照工伤待遇获得赔偿,那么你知道道路交通事故与工伤待遇哪些不能双赔吗?下面跟我一起来看看相关法律知识吧,相信会对你有所帮助。
一、道路交通事故与工伤待遇哪些不能双赔(1)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
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的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
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期垫付有关费用的,职工或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费后应当予以偿还。
(2)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已由伤亡职工或者亲属领取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发给。
但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
二、工伤认定范围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到本单位重大利益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实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4、在生产工作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力的。
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6、从事抢救、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7、因公、因战致残军人复原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性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力的。
9、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属工伤。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工伤与第三方双重赔偿
工伤与第三方双重赔偿工伤与第三方双重赔偿是指工伤事故的受害人可以同时向雇主和第三方索赔的一种赔偿方式。
在我国,工伤保险制度是由雇主缴纳费用保障员工因工伤或职业病所造成的医疗费用、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等费用。
然而,由于雇主的过失或者其他第三方的责任而导致工伤事故的,受害人可以同时向雇主和第三方索赔,即双重赔偿。
第三方双重赔偿制度保护了受害人的权益。
在工伤事故中,受害人只向雇主索赔的话,有时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赔偿,因为雇主的赔偿额度可能受到法律规定的限制。
而通过向第三方索赔,受害人有可能获得更多的赔偿,因为第三方的赔偿责任可能没有明确的限制,可以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来确定赔偿的金额。
双重赔偿制度还可以倒逼雇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由于受到第三方双重赔偿制度的影响,雇主在生产过程中会更加重视安全生产管理,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以避免承担不必要的责任和经济损失。
这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举措将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和员工的安全保障水平。
然而,双重赔偿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存在赔偿责任的界定问题。
在实践中,如何确定第三方的赔偿责任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需要通过司法程序来确定。
这可能会导致赔偿结果的不确定性,增加了受害人的索赔成本和时间成本。
其次,雇主和第三方之间的赔偿责任划分可能会产生争议。
如果雇主和第三方都认为对方应该承担更多的责任,可能会引发法律纠纷,进一步延长赔偿时间。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可以通过完善法律法规来明确工伤与第三方双重赔偿制度的执行细则,包括定义第三方的范围、界定其赔偿责任的标准和程序等,减少争议的发生和赔偿的不确定性。
另外,我们还需要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和执法力度,通过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术水平,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工作环境和安全保障水平。
只有通过多方合作,共同努力,才能实现工伤与第三方双重赔偿制度的良性运行,保障工人的合法权益。
从交通事故和工伤赔偿案件谈实行“双重赔偿”_1
从交通事故和工伤赔偿案件谈实行“双重赔偿”因死亡,其近亲属在获得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金后,对属于工伤的,仍可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亡保险待遇,权利人可获得双重赔偿,但因工亡事故产生的直接费用不予重复计算。
[案情] 受害人王均学于1954年10月出生,原系日照市德利橡胶制品厂(下称德利橡胶厂)职工。
2001年12月因死亡,其近亲属在获得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金后,对属于工伤的,仍可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亡保险待遇,权利人可获得双重赔偿,但因工亡事故产生的直接费用不予重复计算。
[案情]受害人王ZZ于1954年10月出生,原系日照市德利橡胶制品厂(下称德利橡胶厂)职工。
2001年12月,贺山驾驶鲁L-02304农用运输车沿日照市海曲西路路段,与骑自行车横过马路的王ZZ相撞,致王ZZ死亡。
经交警部门认定,贺山、王ZZ各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经交警部门主持调解,因王ZZ死亡造成的总额为82 219.02元,按照责任5:5的分成,原告获得赔偿款41 109.51元。
2002年1月,原告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同年3月,德利橡胶厂与王ZZ之妻丁贵祥达成协议一份:德利橡胶厂将赔付的人身意外保险金18 274.56元全部付给丁贵祥,另给付现金1 000元作为死亡补偿,此后双方全部了结。
2004年4月,劳动和部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认定王ZZ因工死亡。
对此认定,德利橡胶厂或者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后原告提出申诉,要求被告支付王ZZ的工亡待遇189 000元。
2005年6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1、被告支付原告丧葬费4 500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39 000元,扣除原告在交通事故中获赔的相应赔偿数额后,余款为17 840元; 2、被告一次性支付给原告王崔氏供养亲属抚恤金2 700元;3、驳回原告其他申诉请求。
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过程中,原告提交了王桂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意见。
德利橡胶厂系集体性质的独立法人企业,被告是该厂的主管部门和开办单位。
上海工伤待遇双重赔偿可以得到吗?
上海工伤待遇双重赔偿可以得到吗?上海工伤待遇双重赔偿是可以得到的,但前提是交通事故导致的工伤,可以获得双重赔付。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上海工伤待遇双重赔偿可以得到吗?可以得到;1.交通事故导致的工伤,可以获得双重赔付。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非常明确地规定劳动者向第三人提起人身损害赔偿应当支持。
所以,当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待遇发生竞合,职工可以依照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获得救济。
3.从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的性质看,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
获得工伤赔偿是基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受《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调整,赔偿责任人为工伤保险机构或用人单位;而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基于受害者与第三人之间存在侵权法律关系,受《民法通则》、《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调整。
4.因此,工伤人员完全可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同时,又依道路事故处理的规定获得交通事故的侵权损害赔偿。
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第三十二条(就医原则)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人员治疗工伤应当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或者职业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伤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转往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确需转往外省市治疗的,由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社保经办机构同意。
工伤人员需要进行工伤康复的,应当选择与市医保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
第三十三条(工伤医疗和康复费用的支付)治疗工伤所需医疗费用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交通事故与工伤双重赔偿对照表
工伤Leabharlann 侵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赔偿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死亡赔偿金
三、专属项目对照列表
工伤
侵权
伤残津贴
营养费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精神抚慰金
陪护人员住宿费、伙食费
一、重复赔偿项目对照列表
工伤
侵权
原工资福利
误工费
医疗费
医疗费
护理费(停工留薪期间)生活护理费
护理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
交通费
交通费
外省市就医食宿费
外省市就医住宿费、伙食费
康复治疗费
康复费、康复护理费、适当的整容费、后续治疗费
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
供养亲戚抚恤金
被抚养人生活费
丧葬补助金
丧葬金
工伤待遇赔偿与交通事故赔偿能否双重赔偿
工伤待遇赔偿与交通事故赔偿能否双重赔
偿
工伤待遇赔偿与交通事故赔偿能否双重赔偿?我在下文就为大家带来问题的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工伤待遇赔偿与交通事故赔偿能否双重赔偿
可以。
从性质上看,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范畴,与民事损害赔偿性质上存在根本的差别,从而决定工伤保险关系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产生二种不同的请求权。
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是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是指故意或过失的不法行为侵害他人权利,导致损害后果,行为人应给予赔偿的民事法律关系,显著的特点是对受害者的补偿和对加害者的惩罚。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第十二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去进行法律学习。
职工因交通事故导致工伤,在已得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后,还能否再享受工伤待遇?
职工因交通事故导致工伤,在已得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后,还能否再享受工伤待遇?职工因交通事故导致工伤,在已得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后,还能否再享受工伤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即在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中,存在着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的重叠。
在司法职工因交通事故导致工伤,在已得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后,还能否再享受工伤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即在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中,存在着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的重叠。
在司法实践中,对该情形,应如何适用法律,就成为一个争点和难点。
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28条的规定,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已给付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偿金不再发给(但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偿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
根据上述规定,员工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是不能重复享受的。
但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对此不再作相应规定。
而2003年12月26日公布,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工伤保险关系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当《工伤保险条例》不再规定“取得了交通事故赔偿,就不再支付相应工伤待遇”时,劳动者完全可以既依《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又依《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工伤保险双重赔偿程序
工伤保险双重赔偿程序工伤保险双重赔偿是指当工人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伤残或死亡时,可以同时享受工伤保险 benefits 以及其他与劳动者权益保护相关的赔偿 benefits,即通过两个渠道分别获得补偿金。
下面是工伤保险双重赔偿的程序及流程。
首先,工人在发生意外事故后,应该尽快及时报告所在单位或者雇主,并寻求事故认定。
事故认定是双重赔偿的前提条件,必须明确该事故是否属于工作相关事故。
其次,工人需要向工伤保险部门申请工伤保险 benefits。
工伤保险 benefits 是由国家或地方政府提供的金融资助,旨在保障工人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或死亡的权益。
申请工伤保险 benefits 时,工人需要提交事故认定书、医疗证明、工资证明等相关证件,以证明工伤的真实性和严重程度。
然后,工人还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向其他赔偿渠道申请赔偿 benefits。
这些赔偿渠道可以是雇主的雇主责任保险、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劳动监察部门的罚款、法院判决的赔偿金等。
工人需要仔细核对相关法律法规,确定自己具备的权益,以确保可以享受到最大的赔偿 benefits。
最后,工人需要参与赔偿金的确认。
赔偿金的数额一般由工伤保险部门、保险公司以及其他相关部门根据事故认定书、医疗证明、工资证明等资料进行评估和确认。
工人需要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和交流,对于赔偿金额、赔偿方式等方面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总结来说,工伤保险双重赔偿是工人在意外事故发生后,可以通过工伤保险 benefits 以及其他赔偿 benefits 同时获得补偿金的机制。
工人需要逐一完成事故认定、工伤保险的申请、其他赔偿渠道的申请以及赔偿金的确认等程序,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最大的保障和维护。
工伤交通事故双重赔偿
案例老王夫妻离异,一子10岁与其一起生活,家有老母65岁,供职于某公司。
2004年5月2日,老王在下班途中被出租汽车司机陈某撞伤,住院治疗用去医药费5万元。
交警部门认定陈某负全部责任,经鉴定老王为五级伤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老王的受伤为工伤。
老王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由司机陈某赔偿老王医药费5万元、残疾赔偿金9万元、残疾辅助器具4万元、误工费1万元、其子抚养费2万元、抚养其母生活费3.75万元、护理费3万元、精神抚慰金1万元,计28.75万元,该判决已执行。
现老王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所在公司按《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1万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5万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4.5万元,合计10万元;老王又根据《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3号)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复议,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条例》的规定支付医药费5万元、残疾辅助器具4万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2万元。
公司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都认为应实行“待遇补差”办法,但如何计算各有各的说法。
问题:(1)公司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否应考虑老王的民事赔偿直接按《条例》的规定支付相应的待遇?(2)如果实行“待遇补差”,应如何计算?前引案例由不同的人(包括仲裁员和法官)处理,结果不一定相同,其所涉及的问题是在第三人引起的工伤案件中,劳动者在向第三人获得赔偿后可否再按《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待遇,即劳动者因工负伤的双重赔偿权问题。
劳动者因工负伤的双重赔偿权是指劳动者因工负伤后,除了向侵害人要求赔偿外,还可向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求享受工伤待遇的权利。
该问题涉及工伤保险制度目的的实现、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伤保险基金安全、用人单位利益保护和社会公平观念的贯彻,意义重大,有认真研究之必要。
《条例》对因第三人原因造成的工伤是由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先行支付工伤待遇而不管民事赔偿,还是先由第三人赔偿,不足部分再由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未作明确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可否向第三人追偿,《条例》也未作规定;如果实行“待遇补差”,应如何计算更是未作规定,前引案例就提出了这个问题。
双重赔偿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即在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中,存在着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的重叠。
在司法实践中,对该情形,应如何适用法律,就成为一个争点和难点。
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28条的规定,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 ;已给付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偿金不再发给(但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偿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
根据上述规定,员工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是不能重复享受的。
但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对此不再作相应规定。
而200 3年12月26日公布,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笔者认为,工伤保险关系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当《工伤保险条例》不再规定“取得了交通事故赔偿,就不再支付相应工伤待遇”时,劳动者完全可以既依《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又依《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即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可以兼得,本案中的韩某亲属可获得工伤和交通事故损害的双重赔偿。
其主要理由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韩某亲属可获得工伤和交通事故损害的双重赔偿。
其主要理由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交通事故造成工伤后,工伤补偿与侵权赔偿能否双重赔偿不能适用《合同法》第122条有关“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要求受害人只能择一请求赔偿”的规定。
上海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可以索要双份吗
Life is the process of evolving from a little white rabbit to a big bad wolf and then to an old fox.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上海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可以索要双份吗在上海交通事故和工伤竞合的情况下是不能获得双倍赔偿的,如果工伤事故是由第三人造成的,那么医疗费就应该由肇事者承担,另外就是因为确认了是工伤,所以在治疗期间用人单位一直要给当事人发工资,所以误工费也不能索要双倍赔偿的。
一、上海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可以索要双份吗?在上海交通事故与工伤竞合时不能主张双赔。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的,由第三人支付工伤医疗费用。
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社保经办机构有权按照规定向第三人追偿。
由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其他工伤保险待遇的费用,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在获得第三人赔偿后,应当予以相应偿还。
二、交通事故属于工伤的条件是怎么规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明确: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4、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不能享受工伤待遇的情形有哪些?根据《社会保险法全文》第四十三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
因为交通事故而造成的工伤,在赔偿问题上是比较特殊的,可以说交通事故的肇事者,工伤保险机构和用人单位都要承担各自的赔偿责任,但这些赔偿项目不是双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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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与实践是存在一定差异的,法律的制定与实施也是如此。
例如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赔偿竞合时如何处理的问题。
我国法律对此没有明确是否可以双赔的规定,那么上海市工伤与交通事故可以主张双赔吗?下文律伴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知识,欢迎阅读。
上海市工伤与交通事故可以主张双赔吗
网友咨询:
我们单位有位女员工,上个月在因工外出时不慎被一辆卡车撞伤,造成两根肋骨骨折,目前单位正在为其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并垫付了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工资也照常发给员工。
由于此次事故,对方肇事者承担主要责任,所以,对方也承诺将支付医疗、误工及残疾赔偿金等费用。
我们想了解一下,类此这样由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工伤,今后工伤待遇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的,由第三人支付工伤医疗费用。
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社保经办机构有权按照规定向第三人追偿。
由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其他工伤保险待遇的费用,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在获得第三人赔偿后,应当予以相应偿还。
由此看来,上海市交通事故与工伤竞合时不能主张双赔。
文章来源: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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