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概述
• 2002年2月20日国务院第五十五次常务会议通过。 • 2002年4月4日国务院第351号令颁布 • 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 本法规共七章63条,分为总则、医疗事故的预防与
处置、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医疗事故的处理与监 督、医疗事故的赔偿、罚则、附则。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法律地位:行政法规
• 职责: • 监督医疗服务工作、 • 检查执业情况、 • 接受患者投诉、 • 提供咨询服务
防范预案制度
• 目的: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
医疗事故报告制度
• 院内报告制度 • 行政报告制度
院内报告程序
• 医务人员—科室负责人—质控部门(或人 员)—机构负责人
• 质控部门或人员职责: • 立即调查、核实 • 向本机构负责人报告 • 向患者通报、解释 • 机构负责人要进行相关处理
成死亡的,受害人的近亲属可以请求精神 损害赔偿;造成残疾的,受害人可以请求 精神损害赔偿。 第24条:故意侵害他人人格权、身份权,造 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请求 精神损害赔偿。 **与最高法院的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不同
《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 5条:
“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 为而永久性灭失,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 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 应当依法受理。”
封存病历资料
• 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 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
• 双方在场时封存和启封 • 封存的可以是复印件 • 由医方保管
封存实物证据
• 疑似输液、输血、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 封存实物
• 医方保管 • 需要检验的,双方共同指定;或卫生行政
部门指定 • 输血引起的,供血机构到场
侵权法之医疗损害责任
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当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当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五十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当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以下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第五十九条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第六十条患者有损害,因以下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当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展符合诊疗规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第六十二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
医疗事故、医疗纠纷责任追究制度
医疗事故、医疗纠纷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增强医务人员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事故的发生,根据《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结合我院的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医疗事故分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
责任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等失职行为所致的事故;技术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技术过失所致的事故。
本制度适用于临床、医技、护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
第三条各科应进一步健全各项医疗制度,加强医疗质量管理,重视医疗安全工作,积极防范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发生。
第四条医疗事故、医疗纠纷主要责任人认定:一般情况下,主管医生或首诊医师为主要责任人;危重抢救病人,主管医生不请示、不汇报,私自决定治疗方案或手术方案,产生的纠纷主管医生为主要责任人;下级医师及时请示上级医师,上级医师技术失误、不负责任、脱岗、不作为或推卸责任等产生的纠纷,上级医师为主要责任人;手术台上,主刀医师为主要责任人;因见习医生(新分配大学生、未取得执业医师证书),实习生、进修生发生的纠纷,带教老师为主要责任人;医疗纠纷、事故主要原因,属于护理方面的,追究护士、护士长的相应责任;责任人界限不清的,视为共同责任人。
第五条经过院内及(或)市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鉴定,和通过法律途径或上级主管行政部门主持解决的,科室和责任人必须认可处理结果。
第六条纠纷发生科室和相关责任人不配合解决纠纷,不参加医疗事故鉴定等,均以医务科处理意见为准;故意给医院制造麻烦,挑起医疗纠纷的,医院从行政处理角度给予从严处理。
第七条凡医疗纠纷发生赔偿结果的,责任人均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和行政责任。
因责任原因引起的医疗纠纷、事故,责任人个人补偿(赔偿)费用额按本制度规定比例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医疗纠纷、事故,责任人按本制度规定比例下浮20%执行。
第八条责任人员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额采用分段累加办法,计算比例如下:A段、0—3万元(包括3万元),责任人承担10%B段、3,0001元—5万元(包括5万元),责任人承担7% C段、5,0001元—10万元(包括10万元),责任人承担6%D段、10,0001元—15万元(包括15万元),责任人承担3%E段、15,0001元以上责任人承担2%一、补偿(赔偿)费额度在3万元以内(包括3万元):责任人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为A段;二、补偿(赔偿)费额度在3,0001元-5万元(包括5万元):责任人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为A段+B段;三、补偿(赔偿)费额度在5,0001元-10万元(包括10万元):责任人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为A段+B段+C段;四、补偿(赔偿)费额度在10,0001元—15万元(包括15万元):责任人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为A段+B段+C段+D段;五、补偿(赔偿)费额度在15,0001元以上:责任人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为A段+B段+C段+D段+E段。
医疗纠纷处理办法
为了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质量,依据《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其中关于医疗事故的认定,由最终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判定结果,或者比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分级标准》 (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确定。
本办法所指医疗纠纷为:医、护、技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法规、规章制度、诊疗常规、操作规范,引起患者或者家属投诉,导致医院承担赔偿责任和(或者)对医院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
有关科室负责人为医疗安全第一责任人,医务部为医疗纠纷处理主管部门。
各级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诊疗常规和护理规范。
各级医务人员要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理念,改善服务态度,提高质量,增强法制观念与安全意识,提高医患沟通技巧。
科室应有计划地组织全科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等,增强医疗安全意识。
各级医务人员应衣冠整洁规范,遵守纪律,挂牌上岗,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
各科室应严格执行各项查对制度,严把消毒、检查、化验、治疗、手术、麻醉等诊疗技术关。
实习生、进修生以及未获得相应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必须在本院有带教资格的老师指导下开展医疗活动。
在治疗现场人员不讲与治疗无关的话,无关人员不得介入。
定期做好急诊抢救室,手术室药品、物品、器械、敷料的检查、补充,保证抢救器材处于可以正常使用。
严格执行医疗知情允许管理制度。
知情告知过程,应严谨、客观、科学、完整,与患者或者家属谈话签字时,要认真耐心,不简单化,不敷衍了事,不冷淡厌烦,不夸大疗效。
并发症及不良后果的应对方案一并知情告知。
无处方权医生、进修实习医生不得与患者或者家属谈知情允许。
病情复杂或者特殊治疗应由本院主治医师以上人员知情告知。
重大、高危手术,或者应用新治疗方法及实验治疗知情告知时,应有医务部人员介入。
严格执行会诊和转科制度。
医疗事故、医疗纠纷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增强医务人员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事故的发生,根据《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结合我院的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医疗事故分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
责任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违反、诊疗护理常规等失职行为所致的事故;技术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技术过失所致的事故。
本制度合用于临床、医技、护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
第三条各科应进一步健全各项医疗制度,加强医疗质量管理,重视医疗安全工作,积极防范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发生。
第四条医疗事故、医疗纠纷主要责任人认定:普通情况下,主管医生或者首诊医师为主要责任人;危重抢救病人,主管医生不请示、不汇报,私自决定治疗方案或者手术方案,产生的纠纷主管医生为主要责任人;下级医师及时请示上级医师,上级医师技术失误、不负责任、脱岗、 ___或者推卸责任等产生的纠纷,上级医师为主要责任人; 手术台上,主刀医师为主要责任人;因见习医生(新分配大学生、未取得执业医师证书),实习生、进修生发生的纠纷,带教老师为主要责任人;医疗纠纷、事故主要原因,属于护理方面的,追究护士、护士长的相应责任;责任人界限不清的,视为共同责任人。
第五条经过院内及(或者)市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鉴定,和通过法律途径或者上级主管行政部门主持解决的,科室和责任人必须认可处理结果。
第六条纠纷发生科室和相关责任人不配合解决纠纷,不参加医疗事故鉴定等,均以医务科处理意见为准;故意给医院创造麻烦,挑起医疗纠纷的,医院从行政处理角度赋予从严处理。
第七条凡医疗纠纷发生赔偿结果的,责任人均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和行政责任。
因责任原因引起的医疗纠纷、事故,责任人个人补偿(赔偿)费用额按本制度规定比例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医疗纠纷、事故,责任人按本制度规定比例下浮 20%执行。
第八条责任人员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额采用分段累加办法,计算比例如下:A 段、 0—3 万元(包括 3 万元),责任人承担 10%B 段、 3,0001 元—5 万元(包括 5 万元),责任人承担 7%C 段、 5,0001 元—10 万元(包括 10 万元),责任人承担 6%D 段、 10,0001 元—15 万元(包括 15 万元),责任人承担 3%E 段、 15,0001 元以上责任人承担 2%一、补偿(赔偿)费额度在 3 万元以内(包括 3 万元):责任人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为 A 段;二、补偿(赔偿)费额度在 3,0001 元-5 万元(包括 5 万元):责任人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为 A 段+B 段;三、补偿(赔偿)费额度在 5,0001 元-10 万元(包括 10 万元):责任人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为 A 段+B 段+C 段;四、补偿(赔偿)费额度在 10,0001 元— 15 万元(包括 15 万元):责任人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为 A 段+B 段+C 段+D 段;五、补偿(赔偿)费额度在 15,0001 元以上:责任人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为 A 段+B 段+C 段+D 段+E 段。
《侵权责任法》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变革
残 疾生 活 补 助 费 、残 疾用 具 费 、丧 葬 费 、被 扶 养人 生 活 费 、
交 通 费 、 住 宿 费 、精 神 损 害 抚 慰 金 等 。 医 疗 损 害 主 要 是 人 身 权 益 损 害 。 法 第 1 条 规 定 :侵 害 新 6 他 人 造 成 人 身 损 害 的 ,应 当 赔 偿 医 疗 费 、护 理 费 、交 通 费 等 为 治疗 和 康 复 支 出的 合理 费 用 , 及 因误 工 减 少的 收入 。 以 造 成残 疾 的 , 应 当赔 偿 残疾 生 活 辅 助具 费和残 疾 赔 偿金 。 还 造
疗 事 故 ”名 称 的 变 革 体 现 了 立 法 者 的 良苦 用 心 , 也 有 意 外 但 的 收 获 , 因 为 “ 疗 事 故 ” 概 念 内 含 过 错 ,而 “ 疗 损 害 ” 医 医
法 律 层 级 与 名 称 改 变
现 行 的 民 事 基 本 法 《 法 通 则 缺 乏 对 医 疗 损 害 赔 偿 的 民 具 体 规 定 , 最 高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人 身 损 害 赔 偿 案 件 适 用 法 而
成 死 亡 的 , 应 当 赔 偿 丧 葬 费 和 死 亡 赔 偿 金 。第 2 还 2条 规 定 :
侵 害 他 人 人 身 权 益 , 成 他 人 严 重 精 神 损 害 的 , 侵 权 人 可 造 被 以 请 求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由 此 , 法 规 定 的 医 疗 损 害 赔 偿 项 目 新 包 括 医 疗 费 、护 理 费 、交 通 费 、误 工 费 、赔 偿 残 疾 生 活 辅 助
故 ” ,于 是 “ 疗 事 故 ” 在 某 种 程 度 上 成 为 不 公 正 的 代 名 词 医 而 被 诬 名 化 ,为 避 免 对 患 方 的 刺 激 ,立 法 者 放 弃 沿 用 了 二 十
侵权责任法(医疗部分)
在医疗关系中患者享有充分了解医疗活动所含 风险的权利和获得恰当、合理治疗的权利(合 理与否应以现有医学水平及相关法律、法规、 诊疗常规为标准)。应详尽告知风险并征得同 意,进行恰当、合理治疗。
这里的损害主要是针对第二条规定的项 民事权益:项人身权,项财产权。
主要相关项:生命权、健康权、隐私权、 所有权、财产权。。
条款解读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 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 任。
适用于机构、人员合法注册。未注册、跨科目、跨专 业职业不是本条规定的, 其判定责任时不能依据 本法律。多数情况下会 以非法执业认定,如此 就涉及刑法,就不仅仅 是赔偿可以解决的责任了。
责任的主体是医疗机构,不是医务人员,医务人员 是雇员。
医疗机构的责任是过错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因果关系仍机构就必须承担 赔偿责任。
条款解读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 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 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 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 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 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执业医师法》第条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 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 师进行试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 人或其家属同意。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 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 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
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
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知
情同意书,并及时记录。患者无近亲属的或者患者近亲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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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S
• 医疗事故概述 • 医疗事故预防与监管 • 医疗事故处理程序与规范 • 患者权益保障与救济途径 • 医疗机构应对策略与改进措施 • 总结反思与未来展望
01 医疗事故概述
医疗事故定义与分类
医疗事故定义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鉴定、评估和定责标准
医疗事故鉴定由医学会组织专家进行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 保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定责标准根据医疗过失行为的性质、 情节及后果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明 确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责任。
评估标准主要包括医疗过失行为在医 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医疗 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 间的关系等。
医疗事故分类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即一级医疗事故、二级 医疗事故、三级医疗事故和四级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发生原因及影响
发生原因
医疗事故的发生原因多种多样, 主要包括医务人员过失、医疗设 备故障、医疗管理不善、医疗技 术不成熟等。
影响
医疗事故对患者及其家庭造成极 大的身心伤害和经济损失,同时 也会对医疗机构的声誉和医务人 员的职业生涯产生负面影响。
03
完善医疗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医疗机构应建立医疗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明确医疗事故的报告程序、
处理流程和责任追究机制,确保医疗事故的及时、妥善处理。
医务人员培训与考核要求
加强医务人员培训
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包括医疗技术、医疗 安全、医疗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专业 素养和安全意识。
卫生法学--1
《侵权责任法》作用还需明确细则
举证责任的科学分配与否,直接影响医疗损害案件审理的公平性。 2001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 “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 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一些学者称之 为“举证责任倒置”,给广大医务人员造成了极重新分配了医疗损害 赔偿案件的举证责任,以前对于医疗损害赔偿实行的是举证倒置,虽 然是患者提起诉讼,但举证的是医院,现在《侵权责任法》在医疗损 害赔偿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上体现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 则,并且明确列举了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情形,这样的规定既符合现 代法学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基本原理,又没有忽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 特殊性,有利于维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大的心 理压力。为了防止医疗机构和医疗人员过分害怕承担责任,采取过分 检查和医疗的行为,《侵权责任法》第63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 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什么是“不必要 的检查”、什么是合理的检查,还需要卫生部颁布有关规范予以细化。
目录
一、“司法鉴定”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学会鉴定” 医疗事故侵权 三、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范围及标准 医疗过失的认定及医疗机构不承担责任法定事由的规 死亡赔偿金的给付 新规定平衡了医患利益关系 《侵权责任法》更加规范医疗质量管理力度,及其还需明
确细则
医院偏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侵权责任法施行暂时难见效 增强法制观念,积极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医疗事故赔偿, 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一)医疗事故 等级;(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 程度;(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 的关系。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而《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 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 担赔偿责任。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只有构成医疗 事故的,医院才承担赔偿责任。而根据《侵权责任法》则 是只要医院和患者存在诊疗关系、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 损害并且医疗机构有过错,医疗机构就应该赔偿。
侵权责任法(医疗纠纷)
浅议侵权责任法在医疗损害纠纷中的适用作者:吴旭红发布时间:2010-04-01 15:21:28《侵权责任法》于2009年12月26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将于2010年7月1日施行。
该法是一部规范侵权责任方面的基本法,而其他规定侵权责任内容的单行法、行政法规是特别法。
在以往处理医疗损害侵权纠纷的审判实践中,适用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民法通则》和《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以及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在侵权责任法颁布实施后,如何在医疗损害侵权纠纷案件中准确适用该法,成为我们审判实践面临的现实问题。
下面就此谈谈笔者个人的看法。
一、《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和《侵权责任法》对下面问题的规定存在冲突:1、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一)医疗事故等级;(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而《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只有构成医疗事故的,医院才承担赔偿责任。
而根据《侵权责任法》则是只要医院和患者存在诊疗关系、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并且医疗机构有过错,医疗机构就应该赔偿。
2、医疗事故鉴定。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否构成医疗事故需要通过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来确定,从而确定医疗机构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众所周知,医疗事故鉴定是由医学会组织专家进行的“秘密”鉴定,鉴定结论也没有负责人签字,这种鉴定对患者的不公正是不言而喻,有目共睹的。
而根据《侵权责任法》,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并不要求一定要构成医疗事故,所以就无需进行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
3、医疗损害赔偿范围及标准。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中,不仅死亡赔偿金并没有列为赔偿项目,而且条例规定的范赔偿围比较窄、标准比较低。
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与医疗损害的法律制度
3、三级医疗事故:
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
能障碍。
三级医疗事故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等。
4、四级医疗事故:
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
二、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一)预防
1、加强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 2、建立医疗服务质量监控制度。 3、完善病理资料管理制度。 4、履行告知义务,保障患者知情权。 5、建立预案制度。
• 3、2003年5月,丙高热39°C,畏寒,伴有头痛、关节酸痛、肌 肉酸痛、乏力、胸闷。被120救护车送到医院发热门诊,经检查: 外周血白细胞计数降低。肺部X线检查正常。次日,肺部X线检查: 有不同程度的片状、斑点状侵润性阴影。市疾控中心确诊其位非 典型性肺炎患者。丙被送往是传染病医院接受治疗。
医疗服务合同关系
分析: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知情同意权的范围:(课本377页)
1、医疗机构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治疗
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在医院的明显之处。 2、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上岗工作必须佩带本人姓名、 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 3、医疗机构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必 须征得患者同意,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
第二节 医疗事故处理的法律制度
一、医疗事故的界定
(一)医疗事故的概念
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护
理过程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 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二)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
1、主体:必须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2、行为的违法性 3、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 4、过失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三)医疗事故的分级
1、一级医疗事故:
医疗损害责任概述
医疗损害责任概述(一)、概念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未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所规定的注意义务,在医疗过程中发生过错,并因这种过错导致患者人身损害所形成的民事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二)、医疗损害责任的外延在《侵权责任法》的医疗损害责任中,我国借鉴了法国侵权法关于医疗科学过错和医疗伦理过错的分类方法。
医疗损害责任的外延分为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医疗伦理损害责任和医疗产品损害责任三种类型。
1、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医疗技术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从事病人病情的检验、诊断、治疗方法的选择,对病人治疗措施的执行和病情发展过程的追踪及术后照护等医疗行为,有不符合当时既存的医疗专业知识或技术水准的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
医疗技术损害责任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
证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须由原告即受害患者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即使是医疗过失也应由受害患者一方负担。
2、医疗伦理损害责任医疗伦理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从事各种医疗行1/11 为的时候,没有对病人履行充分告知或说明其病情,没有给病人提供及时有效的建议,没有保守和病人病情有关的秘密,或者没有取得病人的同意就采取某些医疗措施或者停止继续治疗等,从而违反职业良知或者医疗职业伦理上应该遵守的规则,医疗机构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在民事诉讼中,对责任构成的医疗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证明,由患者即原告负责证明,实行过错推定原则。
除此之外,法律规定把医疗过失的举证责任全部归于医疗机构承担,如医疗机构认为自己没有医疗过失,必须医疗机构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否则应负赔偿责任。
3、医疗产品损害责任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过程中使用有缺陷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及血液和制品等医疗产品,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医疗机构或医疗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承担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六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医疗机构免责情形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本法第三章专门规定了一般情况下免责和减责情形的内容,如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再如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
以上规定对于医疗损害责任也是适用的,但是,鉴于医疗损害责任的特殊性,除以上规定外,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也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是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但是该种情形下医疗机构完全免责的前提,必须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没有过错。
如果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有不配合诊疗的行为,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医疗机构仍应对患者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二是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是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现就这三种情形分述如下: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首先,正确理解本项规定,需要同本条第二款的规定结合起来。
本条第二款规定“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立法过程中,有意见认为,如果规定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医疗机构就可完全免除责任,太过绝对。
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诊疗的情况比较复杂,有的仅仅是患者一方存在过错,如在医务人员尽到合理的说明告知义务和诊疗义务的前提下,患方仍拒不配合诊疗的情况;也有的可能是混合过错,如既有患者一方不配合诊疗的行为,也有医务人员未尽相应诊疗义务的情况。
因此,笼统地规定只要是因为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医疗机构就一概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是不妥当的。
侵权责任法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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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通过学习《侵权责任法》如何防范医疗纠纷 7、迟来的爱!—第六十四条
医闹还是“闹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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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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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知情同意书只表明:同意承担正确的操作本身 不可避免的一些不良后果风险,而不能就此认为患者同意 承担因违规操作的医疗过失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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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通过学习《侵权责任法》如何防范医疗纠纷
举例:一个母亲有两个儿子,其中一个是痴呆儿, 一个是正常儿,现在正常儿得了尿毒症需要换肾,这 位母亲提出把痴呆儿的一个肾脏移植给正常儿,如果 你是医师,你怎么取得患方的知情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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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通过学习《侵权责任法》如何防范医疗纠纷
原因:
发生纠纷的病历一般都要修改多处:体温单、医嘱单、病程记 录、护理记录,甚至检查报告等,很难做到严丝合缝。而一但任何 一个地方被发现作假,整份病历就会失去法律效力,医疗机构就会 被直接推定有错。——负全责!
而一份真实的病历去鉴定,医疗机构可能只是负部分责任!
——对医生的要求更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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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侵权责任法》与《条例》不同点
6、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不合格 血 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直接向医疗机构请 求 赔偿。—第五十九条(举例:超市买到假货)
——办医院更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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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心得: 《侵权责任法》淡化了医疗行业的特殊性,
医疗损害的处理逐步与其他行业损害的处理一 致。
侵权责任:就是侵害民事权益后应当承担的民 事
责任。
别人“动了你的奶酪”又不够坐牢的,但是要赔点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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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违法行为 损害事实 因果关系 主观过错
—四个要件同时具备才要“赔钱”!(举例:青霉素)
医疗事故赔偿项目的确定与计算标准-侵权责任法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 条的规定,医疗事故赔偿的项目包括11 项,具体为: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津贴费、陪护费、残疾生活津贴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伤害安抚金等,并较为明确地规定了上述赔偿项目的计算标准和计算办法。
所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 条的规定基本一致,将原医疗事故的一次性补偿制度正式确立为民事伤害赔偿制度。
(一) 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伤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
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1、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中西)药费、住院费、医疗机构的护理费等。
凭合法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收费单据计算。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4 条的规定,治疗普通应在发生医疗事故的所在地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未经医院批准或者出具证明而强行转院、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普通不予赔偿;擅自购买与伤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不予赔偿。
患者经医院治疗已痊愈后,没有必要再住院治疗的,应当即将出院。
如果无正当理由拒不出院的,继续住院的费用由患者自理。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触电人身伤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医疗费还包括“其他器官功能训练费”和“适当的美容费”,仅作参考。
2 、“原发病医疗费用”是指非医疗事故所致的、患者治疗本身原有疾病的医疗费用。
可从两个方面加以审查:(1)以医疗事故发生的时间判断。
医疗事故发生前的医疗费用为原发病医疗费用;(2)以处方药品和治疗项目判断。
凡用于治疗患者本身原有疾病或者损伤的药费、检查费、治疗费等为原发病医疗费用。
但上述原则也不彻底尽然,如以时间判断为例,医疗事故发生前的医疗费用为原发病医疗费用,这是毫无疑问的。
但反之却不必然,因为医疗事故发生后,往往两种医疗费用会同时交混发生,即在治疗因医疗事故给患者造成的伤害的同时,也在治疗患者的原发疾病,特殊是当患者的原发病为重危疾病、而医疗事故只给患者造成较轻伤害(如四级医疗事故)时,单纯以时间来划分,将医疗事故发生后的所有医疗费用视为非原发病医疗费用,显然有失公平。
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条例
整改与预防措施
医疗机构应针对事故原因,制定整改措施,消除安全隐 患。
开展医疗安全教育,提高患者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
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提高医务人员业务水平和责任意识 。
建立健全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机制,预防类似事故再次 发生。
04 患者权益保障及纠纷解 决途径
患者知情同意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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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同意权定义
求赔偿损失。
诉讼时效
注意医疗纠纷诉讼时效为三年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
损害之日起计算。
证据收集
在诉讼过程中,应充分收集相 关证据,如病历资料、知情同
意书、医疗费用清单等。
法律援助
对于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患 者,可申请法律援助,获得专
业律师的帮助。
05 监管部门职责与监管方 式
监管部门职责划分
加强监管和惩罚力度
加大对违规行为的监管和惩罚力度,提高医务人员遵纪守法的自觉 性,保障医疗安全。
未来发展趋势预测
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将更加法制化、规范化
随着医疗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将更加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医疗纠纷处理将更加多元化、便捷化
未来医疗纠纷处理将更加注重多元化解决方式,为医患双方提供更多便捷、高效的解决途 径。
强化对医疗机构的信用监管,建立信用档案和黑名单制度,对失信行为 进行惩戒。
信息公开与透明度提升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开监管 信息、处罚结果等,接受社会监督。
加强对医疗机构信息公开的指导和监督 ,确保其信息公开真实、准确、完整。
建立医疗纠纷处理信息公开制度,公开 纠纷处理过程和结果,保障患者知情权
医疗安全水平将持续提升
在全社会共同努力下,医疗安全水平将不断提升,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安全、优质的医疗 服务。
侵权责任法解读第五十四条
侵权责任法解读第五十四条侵权责任法解读第五十四条: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那么 xx-02-12 侵权责任法解读第五十四条: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那么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当赔偿责任。
【解读】本条是关于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那么的规定。
目前,与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那么相关的规定主要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标准、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同时,条例第五章规定了医疗事故的赔偿。
可见条例表达的是过错责任原那么的思路。
xx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假设干规定》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当举证责任。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这项司法解释处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可能产生等同于过错推定原那么的适用效果。
在立法征求意见过程中,大体有三种意见。
有的认为,医疗侵权责任一般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那么。
医疗行为不同于一般的民事行为,其本身往往具有侵害性,即在治疗疾病的同时亦会给患者造成一定的损害后果。
如果对医疗损害责任一般适用无过错责任或者过错推定责任,将会给医疗机构带来过重的负担,影响正常的医疗活动。
有的认为,医学是一门探索性、经验性的学科,并受到患者体质特异的局限,简单地采用过错推定,加重医务人员的责任,可能会阻碍医学的开展,最终是对患者不利。
有的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假设干规定》中的举证责任倒置规那么应当在侵权责任法中继续保存。
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更符合医疗侵权案件的特殊性。
如果不规定举证责任倒置,对患者来说,打医疗官司实在太难。
医学文书根本掌握在医疗机构手中,只要医疗机构在证据上采取一些对患者不利的措施,患者将毫无方法。
有的提出,在举证责任分配方面,可采用“谁主张,谁举证”以及特定条件下的举证责任转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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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通过学习《侵权责任法》如何防范医疗纠纷
1、尊重患者的“三大”权利 生命健康权 :做一个合格的医生,并按规范做事! 知情同意权(第五十五条) 隐私权(第六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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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通过学习《侵权责任法》如何防范医疗纠纷
知情同意权: 1、替代方案(举例:消化性溃疡出血) 2、近亲属 3、取得知情同意后,医生是否就可以“无所顾忌的
思考:对患者有利的医疗行为我们遵循知情同意 ,对患者不利的医疗行为我们遵循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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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通过学习《侵权责任法》如何防范医疗纠纷
2、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时,如何处理?—第五十六条 如何理解“不能取得” 患者或近亲属不发表意见是否叫不能取得? 近亲属的意见相左是否叫不能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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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通过学习《侵权责任法》如何防范医疗纠纷
——“老子鉴定儿子”的形式可能一去不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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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侵权责任法》与《条例》不同点
5、对医务人员的要求不同—第五十七条
是否尽到合理的诊疗义务:关键是看是不是其他 医务人员一般都不会犯这种错误。一般情况下医务人员 可以尽到的义务。 (举例:洗胃)
《条例》——做了还是没有做的问题 《侵权责任法》——做的合不合格的问题
——对医生的要求更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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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侵权责任法》与《条例》不同点
6、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不合格血 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直接向医疗机构请求 赔偿。—第五十九条(举例:超市买到假货)
——办医院更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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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心得: 《侵权责任法》淡化了医疗行业的特殊性,
医疗损害的处理逐步与其他行业损害的处理一 致。
《侵权责任法》与医疗纠纷防范
质量管理科吴杰
一、为什么要学习《侵权责任法》
《侵权责任法》于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10年7月1 日起施行。
《侵权责任法》第七章为医疗损害责任,以后患者在 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的,统一适用该章的各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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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什么要学习《侵权责任法》点
1、责任范围不同—第五十四条
医疗损害 民事权益(奶酪) 责任人:故意、过失
其他相同
医疗事故 生命健康权 过失
医疗损害涵盖了医疗事故,并且范围大大的扩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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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侵权责任法》与《条例》不同点
2、归责原则不同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除3种特殊情况,不再
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而采用“谁主张,谁举证” 的归责原则。
车祸,病人尺骨断了、血肿;为了抓紧时间进行手 术,使用未经过灭菌的钢板,后来病人出现感染,骨折 不能愈合,通过鉴定与钢板有关,医院是否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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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通过学习《侵权责任法》如何防范医疗纠纷
紧急情况—必须是患者已处在生命垂危的情况。 ——你不救,病人就马上死给你看!
紧急情况必须是客观的,不是因为你的水平低误认为的。 —— 呼吸困难,你误诊为是喉头水肿,现场做气管切
违反了基本要求,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除非你能证明“错的有理”!—被秒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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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通过学习《侵权责任法》如何防范医疗纠纷
3、什么情况下可以医疗机构可以免责—第六十条 患者或近亲属不配合:
(1)治疗、手术不配合 (2)不遵医嘱(用药、复诊、功能锻炼、戒酒等)
关键点: 患方“不配合”是否有过错,是以医务人员 是否尽到告知义务为前提。
(病历要体现已告知,不要只记录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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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通过学习《侵权责任法》如何防范医疗纠纷
紧急情况下的合理诊疗义务: 举例:
侵权责任:就是侵害民事权益后应当承担的民事 责任。
别人“动了你的奶酪”又不够坐牢的,但是要赔点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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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违法行为 损害事实 因果关系 主观过错
—四个要件同时具备才要“赔钱”!(举例:青霉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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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侵权责任法》中医疗损害条款解释
《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从 第五十四条至第六十四条共计1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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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侵权责任法》几个基本概念
1、公民享有的民事权利 2、什么叫侵权责任 3、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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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民享有的民事权利
我国民法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 像权、名誉权、婚姻自主权等人身权,享有所有权、 使用权等物权,享有著作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 知识产权。
——奶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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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什么叫侵权责任
干了”,而不用承担责任? 4、没取得知情同意权,但医生以“医疗行为对患者
生命健康有益”解释,是否成立? 5、思考(举例:肾移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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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同意书
如果医务人员没有取得患者的合法授权即对患者实 施了创伤性医疗行为,则此类案件可视为一般人身伤害, 无需进行诊疗行为是否合理规范的鉴定,医务人员也不得 以医疗行为对患者生命健康有益进行抗辩。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可能即将推出历史舞台!
以后处理医疗纠纷将采用新的“游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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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什么要学习《侵权责任法》
法律——全国人大颁布 如:《执业医师法》、《传染病防治法》
法规——国务院颁布 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部门规章—卫生部颁布 如:《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签署知情同意书只表明:同意承担正确的操作本身不 可避免的一些不良后果风险,而不能就此认为患者同意承 担因违规操作的医疗过失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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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通过学习《侵权责任法》如何防范医疗纠纷
举例:一个母亲有两个儿子,其中一个是痴呆儿 ,一个是正常儿,现在正常儿得了尿毒症需要换肾, 这位母亲提出把痴呆儿的一个肾脏移植给正常儿,如 果你是医师,你怎么取得患方的知情同意?
——病人告医院更难了,但告倒医院容易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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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侵权责任法》与《条例》不同点
3、赔偿标准不同
《侵权责任法》增加“死亡赔偿金”项目。
死亡赔偿金:按上一年度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20年
——死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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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侵权责任法》与《条例》不同点
4、鉴定机构不同 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将可能会逐渐被
司法鉴定取代。
开,切开后家属告知病人有癔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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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通过学习《侵权责任法》如何防范医疗纠纷
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出于鼓励和促进医学科学发展的需要! ——不是限于“你的”水平!
•
五、通过学习《侵权责任法》如何防范医疗纠纷
4、需要“举证责任倒置”的三种情形—第五十八条
过错两个层次 (1)违反法律、法规、诊疗规范—基本要求 (2)没有尽到诊疗义务—更高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