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的资源综合利用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就《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问: 为什 么 要建 立资 源综 合 利用 认定 管理 制 度? 答 : 18 自 9 5年 国 务 院批 转 原 国家 经 委 《 于 开 关 展 资源 综 合 利用 若 干 问题 的暂 行 规定 》 国发 [9 5 ( 181 l7号 )明确 了国家 对 资源 综 合利 用 实 行鼓 励 和扶 l 持 政策 以来 , 别是 19 特 9 6年 《 国务 院批 转 国 家经 贸
第三 十一条 本 办法 涉及 的有 关规 定及 资源 综
合 利用 认定 管 理办 法 》 国经 贸 资源[987 6号 ) ( 1911 和 《 资源 综 合利 用 电厂 ( 机组 ) 定 管理 办 法 》 同经 贸 认 (
资源 [0 06 0号 ) 2 0 ]6 同时废 止 。
合利用 优 惠政策 如有 修订 , 按修 订后 的执 行
综合 利用 认定 管理 制 度 的建立 ,对 进 一 步落 实 国家
的《 源 综合 利用 认 定 管理 办 法 》 《 资 和 资源 综 合 利用 电厂 ( 组 ) 认定 管理办 法 》 进行 合并 修订 的 。 : 机
原认 定管 理 办法对 加 强资源 综合 利用 管理 起 到
资 源综 合利用 的鼓 励 和扶 持政 策 ,引 导 和推 动资 源
委 等部 门关 于进 一步 开展 资 源综合 利 用 的意 见 》 国 ( 发[9 63 19 16号 ) 以后 , 国家 制定 了一 系列 鼓励 开 展 资 源综 合 利用 的优 惠政 策 . 其 是税 收 减免 政策 . 大 尤 极 调 动 了企 业开 展 资源综 合 利用 的积极 性 。 为落实 国 家 资源综 合利 用 的优 惠政 策 , 加强 税 收管 理 . 防止 骗 取税 收优惠 ,推进 资源综合 利用规 范化 管理 , 从
国家鼓励发展的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技术(续1)
进入溶液 。 形成 萃取原液 。 过两级萃取一级反萃一级洗涤的工艺, C 2 和其它 的金属杂 通 使 u 质分离 。 同时 C 2 得 到了附集的作用。 u 反萃液再经 电积得 到标准高 纯 阴极铜。使用 该工艺
较高且较稳定 。所采用的浮选剂无毒 , 尾矿水 易澄清 , 害杂 质少, 有 环境 效益好 。该 技术适 用于铜矿 山选 矿中有价金属 的综合 回收和 利用 。
15 0
有色矿 山尾矿综合利用工艺
该技术利用物理的选矿方法 , 有色金属矿 山废弃 的尾矿进行处理 , 将 采用浮选法 回收 尾矿 中
综 合 利 用部 分
家鼓励发展的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技术> 20 6 项技术予以公 布, 现将 与有色行业 有关的技术 刊登出来, 希望对有色行 业的技术及管理人 员有一
定参 考 。
维普资讯
・
4・
有
色
冶 金
节
能
口政 策 导向
序号
率可达 9 %以上。 0
9 8
F S 0020 C 一10 / 0 0现 场总 线控 制 该系统 由操作站、 控制站 、 A T协议 网桥 、 F协议 网桥 、 H R F 分布式 I / O模 块所构 成。控制站
系统技术
下挂模 拟量和数字量分布式 zo构成 了基于 现场 的集 D S与 P C于 一体的新 型 D S系 / C L C 统。 该系统 F F协议 、 A T协议 网桥下挂现场智 能仪表 则构 成了现 场总线控制 系统 。 HR 系统 采集站 可与带 R 一45 S 8 通讯 接 口的智能仪 表及 数采系统连 接组成 仪表分散 型控制 系 极的作用。 有一定的环 境效益 。该 具 工艺技术适用 于有色 金属 矿山、 黑色金属矿山尾矿资源的进一步综合利用。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就发布《中国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政策大纲》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国家 发 展改革委
l 譬
完 善 农 林 生 物 质 发 电 价 格 政策
近 E ,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发 布 1 关 于 完 善 农 林 生 物 质 发 电价 格 政 策 的 通 知 ( 下 简 称 通 知 ) 以 ,
出 台 了 全 国 统 一 的 农 林 生 物 质 发 电标 杆 上 网 电价 标 准 。 通 知 规 定 ,未 采 用 招 标 确 定 投 资 人 的 新 建 农 林 生 物 质 发 电
泥 原 料 的 2 5% 来 自大 宗 固 体 废 物 ,利 废 墙 体 材 料 产 量 已 占新 型
墙 体 材 料 总 量 的 50% , 建 材 工 业
灰 、煤 矸 石 、冶 炼 废 渣 综 合 利 用 率 分 别 达 6 %、 5 %、8 % ,基 本 实 7 5 5 现 了 由 “ 储 为 主 ”向 “ 用 为 主 ” 以 以 的 转 变 。 矿 产 资 源 综 合 利 用 水 平
大 提 高 , 利 废 建 材 设 备 制 造 逐 步 实 现 了 国产 化 。 三 是 利 用 途 径 不 断 拓 宽 。 近
研 究 新 形 势 下 进 一 步 推 进 资 源 综
合 利 用 的 政 策 措 施 ,完 善 资 源 综
合 利 用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目 录 、 增 值 税 优 惠 等 税 收 政 策 ; 制 定 完 善 鼓 励 资 源 综 合 利 用 的 投 融 资 、 价
格政策 。
年 来 ,粉 煤 灰 、煤 矸 石 、 脱硫 石 膏 等 废 弃 资 源 综 合 利 用 正 在 向 高 附
三 是 用 先 进 适 用 技 术 促 进 综
加 值 方 向发 展 ,如 生 产 氧化 铝 、 特 合 利 用 产 业 升 级 。 加 大 资 源 综 合
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十一五”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意见》
中粉煤灰综 合利用率达 到 7 %,煤 矸石达 到 7 %;主要再生 资源 回收利用量提 高到 6%,木 5 0 5 材 综合利用率 由 目前 6 %左右提 高到 7%左右 的发展 目标 。 导意见》确定 了以 大宗短缺资 0 0 指 源 、战略性 资源和贵 重资源综 合利 用 ,以排 放量大 、存放量 大 、资源化潜 力大的废 弃物的 大
环境友 好型社 会 ,根 据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国 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第十 一个五年规 划纲要》 ,国家 发展 改革 委研究制定 了 “ 十一五 ”资源综合利 用指导
第十一 个五年规划 的建议》明确提 出 , 要把 节约资
源作为基 本国策 ,发 展循环 经济 ,保 护生态环境 , 加 快建设 资源节约型 环境 友好型社会 。 展资源 开
宗 利用和高 效利用 ,以构建 再生资 源 回收体 系 、建 设和提 高再生 资源产业 整体水 平为重点来
确 பைடு நூலகம்资源综合利用 重点发展领 域。在重 点领域范 围内 ,提 出了共 伴生矿产 资源综合开 发利 用 、
大宗 固体废物 资源化利 用 、再生 金 属加 工产业 化 、废 旧家 电废 旧轮 胎等再生 资源产 业化 、再 生资源 回收体 系建设 示范 、农业废 弃物和 木材 综合利 用等六 大资源 综 合利 用重 点工程 。 为确保完成 目标任务 , 指导 意 见》提 出要认 真落实节约 资源基本 国策 , 把综合利 用资源 ,
好型社 会的一 项紧迫 任务 。
五 ”资源综 合利 用指 导意 见 ,请 简要 介绍一 下该
指导 意见 的定 位和 作用 ?
指 导意 见》根据 中华 人民共和 国国民经济
和 社会 发展 第十一 个五 年规 划纲 要》 ( ( 国务院 关
发改环资 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环资〔2006〕1864号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精神,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将保留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与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工作合并。
根据《行政许可法》有关精神,结合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的实际,我们对原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国经贸资源〔1998〕716号)和《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管理办法》(国经贸资源〔2000〕660号)进行了修订。
在此基础上,特制定《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和《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资源综合利用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一项长远的战略方针,也是一项重大的技术经济政策,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要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的管理,落实好国家对资源综合利用的鼓励和扶持政策,促进资源综合利用事业健康发展。
在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们。
附: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二○○六年九月七日附: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的鼓励和扶持政策,加强资源综合利用管理,鼓励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是指对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鼓励和扶持政策的资源综合利用工艺、技术或产品进行认定(以下简称资源综合利用认定)。
湖南省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和热电联产机组认定实施细则
湖南省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和热电联产机组认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和热电联产机组认定管理,根据《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发改环资[2006]1864号)、《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管理暂行规定》(发改办环资〔2007〕1564号)、《关于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号)、《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发改能源[2007]141号)、《煤矸石综合利用技术政策要点》(国经贸资源[1999]1005号)及《煤矸石综合利用技术要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等相关文件、标准规定要求,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特制定《湖南省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和热电联产机组认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是指利用低热值的煤矸石(石煤、油母页岩)、煤泥、城市垃圾、污泥、农林废弃物和高炉煤气、转炉煤气、煤层气、沼气等能源资源以及余热、余压等生产电力。
热电联产,是指供热式汽轮发电机组的蒸汽流既发电又供热的生产方式。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和热电联产机组认定,是指对其是否符合国家鼓励和扶持的范围进行审查认定。
第四条经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和热电联产企业,凭《认定证书》及相关材料到有关部门申请享受税收、运行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第五条由省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委)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建设厅、省环保局、长沙电监办等部门组成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和热电联产机组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定委员会),随机抽样组成专家评审组。
专家评审组负责其政策技术评审;认定委员会负责认定审查;省经委负责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和热电联产机组认定的日常工作。
(一)专家评审组成员7~9名。
为保障评审工作的公正性,每次专家评审会都将从专家库(省经委专家库)调整挑选30%左右的新成员参加,专家组组长由省经委指定。
节能减排法律法规最新汇编(2011.3)
节能降耗法律法规政策汇编(部分)2011年3月目录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一、节能降耗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席令第77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主席令第33号)3、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1号)4、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5、关于印发《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运行〔2010〕2643号)6、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371号)7、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8、工业和信息化部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再生有色金属产业发展推进计划》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11]51号)9、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10、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11、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12、关于印发半导体照明节能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发改环资[2009]2441号)13、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指导意见(工信部办〔2010〕173号14、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15、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节水工作的意见(工信部节[2010]218号)16、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水泥工业节能减排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节[2010]582号)1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18、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国家质监局17号令)19、关于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发改办环资[2010]2528号)20、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财税[2009]166号)(与17重复)21、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节水工作的意见(工信部节[2010]218号)22、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国发〔2009〕38号)23、关于清理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等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978号)24、关于促进节能服务行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与14重复)25、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与14重复)二、循环经济1、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主席令第四号)2、《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3、关于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投融资政策措施意见的通知(发改环资[2010]801号)4、关于推进再制造产业发展的意见(发改环资〔2010〕991号)5、关于印发《再制造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节〔2010〕303号)6、再制造产品认定实施指南(工信厅节[2010]192号)7、关于印发《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编制指南》的通知8、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的通知(发改环资[2010]977号)9、关于印发新型干法水泥窑纯低温余热发电技术推广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节[2010]25号)三、清洁生产1、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主席令72号)2、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环保总局令16号)3、关于加快推行清洁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03]100号)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太湖流域加快推行清洁生产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节[2009]104号)5、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工业和通信业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节[2009]461号)6、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707号)7、《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第一批)简介8、《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导向目录》(第二批)9、《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第三批)10、火电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11、包装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12、水泥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13、印染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14、制革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15、制浆造纸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16铜冶炼等5个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工信部节[2011]113号)四、资源综合利用1、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2、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3、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4、关于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8号)4、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5、中国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政策大纲(公告)6、工信部发布《废旧轮胎综合利用指导意见》公告(工产业政策[2010]第4号)7、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管理暂行规定8、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工业副产石膏综合利用的指导意见9、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660号)五、节能评估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2010年国家发改委第6号令)2、国家节能中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工作指南》(2010年本)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资料汇编(征求意见稿)4、《关于企业投资项目咨询评估报告的若干要求》和《企业投资项目咨询评估报告编写大纲》(国家发改委第37号公告)5、关于加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节[2010]135号)六、新能源1、关于开展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试点的通知(财建[2010]230号)2、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试点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七、其他1、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2、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第一批)3、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第二批)(国家发改委公告2009年第27号)4、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第三批) (2010年第33号公告)5、工业领域节能减排电子应用技术导向目录(第二批)(工信部节[2011]9号)6、国家能耗限额标准(26项)目录7、有色金属工业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2006—2020年)8、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9、进一步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通知(财建[2011]61号)浙江省法律、法规、政策一、节能降耗1、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人大常委公告第9号)2、浙江省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浙经贸资源[2001]268号)3、浙江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34号)4、浙江省能源利用监测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43号)5、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超限额标准用能电价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10〕39号)6、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63号)7、浙江省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报表制度实施方案8、关于印发《浙江省重点用能企业节能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浙经贸资源〔2006〕511号)9、关于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工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0〕34号)10、浙江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浙财企〔2010〕232号)11、关于印发浙江省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浙政发〔2010〕57号)12、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节水工作的通知(浙经信资源[2010]418号)1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8〕80号)14、浙江省人民政府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8〕42号)15、转发省发改委等部门关于贯彻国发〔2009〕38号文件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27号)16、浙江省执行差别电价政策企业认定暂行办法17、浙江省超限额标准用能电价加价管理办法(浙政发[2010]39号)18、关于超能耗产品惩罚性电价加价标准的通知(浙价资〔2010〕275号)二、循环经济1、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循环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0〕63号)2、浙江省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建字〔2006〕158号)3、关于印发浙江省节能及工业循环经济财政领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企字[2008]134号)三、清洁生产1、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清洁生产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3]22号)2、关于印发《浙江省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经贸资源〔2003〕1040号)3、浙江省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暂行办法(浙经贸资源〔2005〕643号)4、浙江省清洁生产审核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浙经贸资源〔2008〕331号)四、资源综合利用1、关于印发《浙江省实施〈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浙经贸资源〔2007〕265号)2、关于我省水泥企业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的意见(浙经贸资源〔2003〕39号)五、节能评估1、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35号)2、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审查程序(试行)》的通知(浙经信资源〔2010〕575号)3、浙江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内容及深度要求(试行)4、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经信资源〔2010〕559号)5、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经信资源〔2011〕101号)六、新能源1、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新能源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浙政发〔2010〕59号)2、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光伏等新能源推广应用与产业发展的意见(浙政办发〔2009〕55号)杭州市法律、法规、政策一、节能降耗1、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杭州工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杭政〔2011〕1号)2、关于推进工业转型升级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的若干意见(杭政函〔2010〕276号)3、杭州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26号)4、关于印发杭州市节能奖励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383号)5、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资助力度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377号)二、循环经济1、关于加快工业循环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杭政函[2005]211号)2、杭州市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函【2008】353号三、清洁生产1、杭州市强制性清洁生产实施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39号)四、资源综合利用1、市经委关于转发浙江省实施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杭经资源[2007]336号五、节能评估1、杭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函〔2008〕366号)2、杭州市2010年产业发展导向目录与空间布局指引(杭政办函〔2010〕11号)3、杭州市薄钢板行业振兴三年行动计划(2009-2011年)六、新能源1、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新能源产业发展规划(2010-2015年)的通知(杭政办函〔2010〕86号)2、杭州市私人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试点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杭政办函〔2011〕31号)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太阳能光伏等新能源产业发展五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杭政办函〔2009〕330号)七、其他1、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08〕283号)2、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物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杭政办函〔2010〕258号)富阳市法律、法规、政策一、节能降耗1、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富政函[2007]109号)2、关于加快推进集中供热工作的意见(富政函〔2006〕39 号)3、转发省发计委《关于富阳市江南片造纸企业集中供热热力规划的批复》的通知(富政办〔2004〕53号)二、循环经济1、富阳市工业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富政办〔2008〕3号)2、关于调整和完善工业经济发展扶持政策的若干意见(富政〔2006〕1号)3、关于加快工业循环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富政函[2007]110号三、清洁生产1、富阳市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实施办法(富政函〔2005〕73号)四、节能评估1、《富阳市2008年产业发展导向目录》(富政〔2008〕5号)2、关于促进富阳造纸行业转型提升的若干意见(富政〔2007〕13号)节能降耗基础知识1.能源能源亦称能量资源或能源资源,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气、生物质能和电力、热力以及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委发布《中国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政策大纲》
国家发 展和 改 革委 员会 就开 展 低碳 省 区和 低 碳 城 市 试 点 工 作 发 出通 知
经 国务 院领 导 同意, 国 家发 展 和 改革 委 员会 将 组 织 开 展 低碳 省 区和 低 碳 城 市试 点 工作 。 气候 变 化深 刻影响 着人 类生存和 发展 ,是世 界
温 室 气体 排放 的行 动 目标 、 重 点任务 和 具体 措 施 ,
降低碳 排 放 强度 , 积极 探 索低 碳 绿 色 发 展模 式 。 ( 2)制定支 持低碳 绿色发 展 的配套政策 。试 点
地 区要 发 挥 应 对 气候 变 化 与 节 能环 保 、新 能 源发 展 、生 态建设 等方 面 的协 同效应 , 积极探 索有利 于
将应 对 气候变 化工 作全 面纳入 本地 区 “ 二五 ”规 十 划,研 究制定试 点省和试 点城 市低 碳发 展规 划 。要 开展调 查研 究, 明确 试 点思路 ,发挥 规 划综合 引导 作 用,将调整产 业结构 、优化 能源结构 、节能增效 、 增 加 碳 汇 等 工 作 结 合 起 来 , 明确 提 出本 地 区控 制
用 电量看, 第一产 业 5 6亿 k ,增长 6. 3 ; 6 h W 1 % 第
节 能 减 排 和 低碳 产 业 发 展 的体 制 机 制 , 实行 控 制
温 室 气体 排放 目标 责任 制 , 探 索 有效 的政 府 引导 和 经 济 激 励 政 策 , 研 究运 用 市 场机 制 推 动控 制 温
各 国共 同面临的重大挑 战。积极 应对气候 变化,是我 国经济社会发展 的一项 重大战略,也是加 快经济发展 方 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 的重大机遇 。我国正处在全 面建设小康社会 的关键 时期和工业化 、城镇化加 快发 展 低碳 建 筑、 低碳 交通, 培 育壮 大 节能环保 、新 能 源 等 战 略 性新 兴产 业 。 同 时要 密 切 跟 踪 低 碳领 域 技 术 进 步 最 新 进 展 , 积极 推 动技 术 引进 消 化 吸 收 再 创 新 或 与 国外 的联 合 研 发 。 ( 4)建 立 温室 气体 排放 数据 统 计和 管理 体 系。
国家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申报指南
国家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申报指南国家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申报指南一、前言国家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申报指南是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及我国质量认证中心共同制定的相关规范文件。
该指南旨在指导和规范循环经济领域的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申报工作,促进全国循环经济发展,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申报指南1. 申报范围国家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申报范围包括循环经济领域的各类项目,如资源综合利用、节能环保、绿色设计、再生资源利用等。
在申报项目范围内,涵盖了资源利用效率的提高和资源利用的最大化,环境保护,经济转型升级等多个方面。
2. 申报要求在申报项目中,应重点围绕循环经济发展的基本理念,以及具体的标准化工作方案和实施方案展开。
申报者需提供项目的核心内容、技术需求和创新点,项目的经济与社会效益预期,以及项目的实施计划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资料。
3. 申报流程申报人在提交申报材料前,应认真阅读国家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并按照规定准备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经初审合格后,国家质检总局将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合格的项目将列入国家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4. 申报期限国家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申报工作时间一般为每年的上半年,具体时间以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通知为准。
三、总结回顾通过上述对国家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申报指南的详细介绍,可以看出,该指南系统规范了循环经济领域的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申报工作,为循环经济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指导和支持。
申报者在遵循该指南的还需充分发挥自身创新能力,积极推动循环经济试点示范项目的实施,促进资源的节约利用和再生利用,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四、个人观点和理解作为我国循环经济发展的重要一环,国家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申报指南的发布,将有力促进我国循环经济的健康发展。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含电厂)认定审批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含电厂)认定审批一、法律依据(1)《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发改环资[2006]1864号);(2)《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管理暂行规定》(发改办环资[2007]1564号)。
(3)《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4)《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的通知》财税[2009]163号(5)《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6)《山西省〈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晋经资源字[2006]696号)(以下简称《细则》)(7)《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的通知》(晋经资源字[2011]174号)二、认定范围全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电厂。
三、认定条件(一)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条件: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生产工艺、技术或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标准;2、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能独立计算盈亏;3、所用原(燃)料来源稳定、可靠,数量及品质满足相关要求,以及水、电等配套条件的落实;4、符合环保要求,不产生二次污染。
(二)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综合利用发电单位,还应具备以下条件:1、按照国家审批或核准权限规定,经政府主管部门核准(审批)建设的电站。
2、利用煤矸石(石煤、油母页岩)、煤泥发电的,必须以燃用煤矸石(石煤、油母页岩)、煤泥为主,其使用量不低于入炉燃料的60%(重量比);利用煤矸石(石煤、油母页岩)发电的入炉燃料应用基低位发热量不大于12550千焦/千克;必须配备原煤、煤矸石、煤泥自动给料显示、记录装置。
3、城市生活垃圾(含污泥)发电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垃圾焚烧炉建设及其运行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或规范;使用的垃圾数量及品质需有地(市)级环卫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每月垃圾的实际使用量不低于设计额定值的90%;垃圾焚烧发电采用流化床锅炉掺烧原煤的,垃圾使用量应不低于入炉燃料的80%(重量比),必须配备垃圾与原煤自动给料显示、记录装置。
资源综合利用申报`认定流程与具体操作 精品
资源综合利用申报、认定流程与具体操作一、认定依据1、《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2、《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3、《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4、《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5、《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07]1564号)6、《关于印发〈上海市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经信节(2009)81号)二、市认定委员会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上海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认定委员会”)在市经济信息化委的领导下,由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办公室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相关部门及行业专家组成(形成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专家库),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办公室为组长单位。
三、市认定委员会认定审查制度1、认定审查流程审查流程包括:申报、初审、认定审查(1)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实行企业申报;(2)初审: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企业送区县经委初审;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市属企业送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办公室初审;(3)认定审查:市认定委员会认定审查制度,包括抽样检测、专家现场踏勘与评审。
每年上半年申报截止时间3月底(送报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办公室截止日期每年3月31日),6月底完成认定;下半年申报截止时间8月底,12月底完成认定,具体时间安排提前一个月向社会公布。
为保证认定审查质量,每次认定企业为3-4家。
上海市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工作流程图2、企业申报提供材料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除电厂),材料一式六份:(1)上海市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申请表(可从网上下载);(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3)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4)生产工艺、技术或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证明;(5)产品工艺流程图(新产品须有国标、行标、地标等标准);(6)原(材)料配比表,原材料采购合同、发票,原材料收料、出料台账,原材料采购进料汇总表,产品耗料汇总表,产品产值产量汇总表;(具体记录格式按照样板记录)(7)利用资源检测报告,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市级以上含市级);(8)主要生产设备、计量申报的计量检定报告;(9)污染物排放检测报告,产品准用证(或备案证明等),特殊行业环保、安全有关证明等。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
新 ;深 化 能源 国际 合作 ,拓 展 我 国能源 发 展空 间 ;加 快 能 源民 生 工程 建设 ,提 高 能源 普遍 服 务水 平 ;推进体 制 机 制改 革 ,强化 能 源市 场 监管 ;加 强能源 行 业 管理 ,转 职能 改作 风抓大 事解难 题办 实事建 机 制 。
意 见提 出 ,2 0 1 4年 能源 工作 的重 点任 务包括 十大方 面 :转 变 能源 消 费方 式 ,控 制能 源消 费 过快 增长 ;认 真
区空气监测实时信息 , 及 时发 布 预 报 预 警 , 落实限产 、
限排等污染防控措施。
这 位 负 责 人 表示 ,下 一 步 ,环 境 保 护 部 将 继 续 加 强 空 气 质 量 监 测 和 预 警 工作 ,及 时 发 布 空 气 监 测 点 位 实 时 监 测 信 息 ,指 导 各 地 做 好 监 测 预 警 和 应 对 工作 ,
资 司 )下 发 关于 开展 资 源综 合 利用 认定 工 作专 项检 查 的 通知 ( 以下 简称 《 通 知 》 )。
领 域 、分 时段 、分 组 对重 点 资源 综合 利 用企 业 、资源 综 合 利 用 电厂认 定情 况 进行 抽查 检 查 。抽 查 重点 包括 生 活
垃 圾综 合利 用 电厂 及煤 矸石 、煤 泥综 合利 用 电厂 。
重 污 染 天 气 应 对 工 作 专 项 督 查 行 动 ,对 各 地 重 污 染 天 气 应对 措 施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督 导 检 查 ,督 促 当地 政 府 按 照 应 急预 案 落 实 相 关 措 施 。
能 源 局公 布 2 0 1 4能 源 工 作 指 导 意 见
国家 能源 局 1月 2 4日公 布 2 0 1 4年 能源 工 作指 导 意 见 。根 据意 见 ,国家 能 源局 提 出 四大 主要 目标 :提 高 能
财税[[2011]115号 资源综合利用的资源和产品目录
资源综合利用的资源和产品目录2011.11.21财税[2011]115号: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深入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快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农林剩余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进行调整完善,并增加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适用增值税优惠政策。
现将有关政策明确如下:一、对销售自产的以建(构)筑废物、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免征增值税。
生产原料中建(构)筑废物、煤矸石的比重不低于90%。
其中以建(构)筑废物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应符合《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 25177-2010)和《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 25176-2010)的技术要求;以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应符合《建筑用砂》(GB/T 14684-2001)和《建筑用卵石碎石》(GB/T 14685-2001)的技术要求。
二、对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免征增值税。
垃圾处理是指运用填埋、焚烧、综合处理和回收利用等形式,对垃圾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的业务;污泥处理处置是指对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进行稳定化、减量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的业务。
三、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一)利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生产的电力或热力。
发电(热)原料中100%利用上述资源。
(二)以餐厨垃圾、畜禽粪便、稻壳、花生壳、玉米芯、油茶壳、棉籽壳、三剩物、次小薪材、含油污水、有机废水、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包括利用上述资源发酵产生的沼气为原料生产的电力、热力、燃料。
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80%,其中利用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生产燃料的资源比重不低于60%。
财税【2008】156号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法规标题: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法规文号:财税【2008】156号发布时间:2008.12.09---------------法规正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进一步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工作,促进节能减排,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调整和完善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增值税政策。
同时,为了规范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认定管理,需对现行相关政策进行整合。
现将有关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统一明确如下:一、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一)再生水。
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
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的有关规定。
(二)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
胶粉应当符合GB/T19208—2008规定的性能指标。
(三)翻新轮胎。
翻新轮胎应当符合GB7037—2007、GB14646—2007或者HG/T3979—2007规定的性能指标,并且翻新轮胎的胎体100%来自废旧轮胎。
(四)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
特定建材产品,是指砖(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矿(岩)棉。
二、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
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GB18918—2002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的业务。
三、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一)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
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应当符合GB10621—2006的有关规定。
(二)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
垃圾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80%,并且生产排放达到GB13223—2003第1时段标准或者GB18485—2001的有关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_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2012年中央_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文件发改办环资[2011]152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2012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农垦总局发展改革委,部分省(区、市)经贸委(经委、经信委、工信委),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12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草案编报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1〕701号)要求,为加快前期工作,确保中央投资计划草案落实到具体项目,现就组织申报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2012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选项范围本次申报项目主要围绕节能、节水、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污染防治五个方面。
(一)节能方面。
主要包括: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余热余压利用、燃煤锅炉(窑炉)改造、节约和替代石油、绿色照明等重点节能改造项目,重大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高效节能技术和产品产业化项目,节能监察(监测)中心等单位节能硬件能力建设项目,建筑节能(节能建材、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
(二)节水方面。
主要包括:高用水行业节水改造示范项目,矿井水、苦咸水利用项目,海水淡化及示范工程、海水淡化产业基地、海水淡化示范城市(工业园区、海岛)建设项目。
(三)循环经济方面。
主要包括:国家循环经济试点单位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项目,省级以上产业园区循环化改造项目,再制造产业化项目,资源循环利用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项目,“城市矿产”资源循环利用项目,农业循环经济项目,生产过程协同资源化处理废弃物示范工程。
(四)资源综合利用方面。
主要包括:共伴生矿产(稀贵金属、战略性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示范项目,粉煤灰、煤矸石、脱硫石膏、磷石膏、尾矿、冶炼和化工废渣、农作物秸秆、林业剩余物、建筑和道路废物、废旧服装、包装废弃物、废旧轮胎等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示范项目,其他典型综合利用示范项目。
(五)污染防治方面。
主要包括:淮河流域、松花江流域、丹江口库区及其上游、三峡库区及其上游、黄河中上游水污染防治规划内的重点工业废水治理项目;列入《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治理实施方案》内的工业污染源治理项目、历史遗留污染治理项目;农业、服务业、能源、工业等清洁生产示范项目;环保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产业化示范项目。
《国家鼓励发展的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技术》国发改委科技部环保部 第号
国家鼓励发展的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技术
2005年第65号
为进一步推进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技术进步,加快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引导投资方向,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经各地方、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行业协会推荐,专家评审、评估和广泛征求意见,现将《国家鼓励发展的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技术》260项技术予以公布。
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国家环保总局
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国家鼓励发展的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技术(综合利用部分)
备注:国家鼓励发展的综合利用技术按所属行业排序,技术排名不分先后。
国家鼓励发展的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技术(资源节约部分)
备注:国家鼓励发展的资源节约技术按所属行业排序,技术排名不分先后。
国家鼓励发展的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技术(环境保护部分)。
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管理暂行规定
《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管理暂行规定》(发改办环资[2007]1564号)为进一步规范申报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审核程序,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发改环资[2006]1864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电厂类别及审核部门(一)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由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
1、单机容量在25MW以上的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工艺;2、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综合利用发电工艺;3、垃圾(含污泥)发电工艺。
(二)除上述情况以外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和企业的认定,由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审核,经审核通过且公告无异议的要填报附表三,并连同电子版材料一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备案。
各地具体的实施方案可参照本规定制定。
二、总体原则及依据按照“材料齐备、分级管理、程序到位、责任明确”的原则进行审核,建立三级管理、层层把关的工作机制和规范化的管理程序。
《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发改环资[2006]186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改能源[2007]141号)、《煤矸石综合利用技术政策要点》(国经贸资源[1999]1005号)及《煤矸石综合利用技术要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及相关标准等。
三、企业申请申请认定的企业向所在地市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申报表》(见附表一),并按照附件一中规定的有关材料进行申报。
同时,企业要提供相关材料的原件备查,并对所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申报材料一式四份,统一采用A4纸规格,按申报材料要求打印目录,并按顺序、加封装订成册。
企业申报材料,由市级、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各留存一份,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两份。
资源综合利用目录
资源综合利用目录
佚名
【期刊名称】《城市垃圾处理技术》
【年(卷),期】2004(000)001
【摘要】2004年1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发改环资[2004]73号文,向各地发展改革委(经贸委)、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出“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的通知”。
现将《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全文刊登,还摘要刊登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供参阅。
【总页数】2页(P11-1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123.7
【相关文献】
1.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的通知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 [J],
2.工信部发布《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 [J], 工业和信息化部
3.《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解读 [J],
4.四部门关于开展《国家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先进适用工艺技术设备目录(2021年版)》推荐工作的通知 [J],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科技部
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5.四部门联合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 [J], 无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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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的资源综合利用
电厂认定管理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申报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审核程序,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发改环资[2006]1864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电厂类别及审核部门
(一)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
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由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
1、单机容量在25MW以上的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工艺;
2、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综合利用发电工艺;
3、垃圾(含污泥)发电工艺。
(二)除上述情况以外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和企业的认定,由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审核,经审核通过且公告无异议的要填报附表三,并连同电子版材料一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备案。
各地具体的实施方案可参照本规定制定。
二、总体原则及依据
按照“材料齐备、分级管理、程序到位、责任明确”的原则进行审核,建立三级管理、层层把关的工作机制和规范化的管理程序。
《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发改环资[2006]186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改能源[2007]141号)、《煤矸石综合利用技术政策要点》(国经贸资源[1999]1005号)及《煤矸石综合利用技术要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及相关标准等。
三、企业申请
申请认定的企业向所在地市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申报表》(见附表一),并按照附件一中规定的有关材料进行申报。
同时,企业要提供相关材料的原件备查,并对所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申报材料一式四份,统一采用A4纸规格,按申报材料要求打印目录,并按顺序、加封装订成册。
企业申报材料,由市级、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各留存一份,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两份。
四、地市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组织核实情况
1、材料审查
(1)审查企业是否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以及材料是否齐备;
(2)审查所报材料的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
(3)审查所用发电燃料(包括余热、余压等)是否符合《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和《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规定范围。
2、现场核查
(1)核查所用发电燃料能否稳定供应;
(2)核查机组设备运行情况和企业生产情况;
(3)核查灰渣等废弃物排放情况和综合利用情况;
(4)核查其它配套条件的落实情况等。
根据现场核查情况,写出核查报告,并在《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申报表》(附表一)中签署意见。
3、材料申报
对符合条件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申报材料,由地市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将企业申报材料连同现场核查报告等一并报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
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告知申报企业并说明理由。
五、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组织初审
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接到各地市申报的材料后,会同有关部门和行业专家等组成认定委员会进行评审。
主要内容包括:
(一)电厂(机组)建设审批文件的审查
依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审查电厂建设是否严格执行国家项目投资管理审批(核准)权限规定,在向有关部门了解并确认电厂合规后进入下一环节的审查。
对违规建设(或运行)的综合利用电厂,一律不予认定。
(二)专家审查
1、材料审查
(1)审查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材料是否齐备。
(2)审查所用燃料是否能够稳定供应。
(3)对企业提供的发电工艺及相关数据进行推算、比对和判断。
(4)审查所用锅炉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是否属于超期服役设备,入炉燃料等检测报告是否有效,环保检测是否达标等。
2、现场抽查及检测
对评审中有异议或需对重要数据进行核实的,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可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抽查,根据需要也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专家组根据材料审查情况并结合现场抽查和检测结果,形成专家组评审意见,做出所申报的电厂(机组)是否符合《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初步结论。
(三)认定委员会初审
专家组将通过评审的企业申报材料,连同评审结论一并提交省级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讨论并做出初审结论。
初审通过的,由省级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在附表一上签署意见,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
初审未通过的,由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书面通知地市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四)材料上报
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应上报以下材料:
(1)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申请报告,并填写附表二;
(2)专家评审意见(附专家名单);
(3)认定委员会初审结论(附参加人员名单);
(4)提供附件一中所列材料;
(5)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根据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
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将会同委内相关司局对所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首次申报认定或证书到期办理复审的情况予以分类管理,并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评审中有异议的或其他需现场核实的,可委托有关单位或专家进行现场考察。
对通过审核认定的电厂(机组)名单,将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名义下达核准名单。
对未通过审核认定的,由环资司将审核意见告知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
七、颁发认定证书
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下达的核准名单,对本辖区内审定合格的企业予以公告,自发布公告之日起10日无异议的,颁发《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
同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同级财政、税务部门。
八、监督管理
(一)地市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通过认定电厂的日常监管,并逐步通过在线监测等信息化手段实施管理。
此外,对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由其做出处理决定。
(二)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应将本辖区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运行、燃料供应等情况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并将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建议等及时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
同时,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弄虚作假,骗取国家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行为,要严格按照《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中有关罚则进行处理。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省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或委托有关单位)不定期的对通过审核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采取组织各省市交叉互检等形式进行重点抽查和区域检查。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严格按照《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第五章罚则予以处罚,同时,对监管不力的省、市予以通报批评。
九、企业申诉
企业对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按照《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进行申诉。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地依据本规定组织企业进行申报。
十一、本规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负责解释。
说明:本规定中有关附表可从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子网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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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1、申报认定资源综合利用电厂的请示及认定申报表;
2、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3、建设(或改造)综合利用发电工程项目的批复和竣工验收合格文件;
4、环保达标排放证明或环境监测报告;
5、并网调度协议;
6、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提供的锅炉运行年度检测报告和入炉燃料检验分析报告;
7、煤矸石、煤泥等供货合同及燃料来源证明;
8、灰、渣等废弃物综合利用情况,并提供相关销售合同;
9、锅炉使用燃料量季报在线记录数据;
10、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附表一:
注:省级初审意见中要证明所用燃料能够有效供应的内容。
附表二:
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汇总表
附:初审通过的电厂名单
附表三:
年度省(区、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备案汇总表
主管负责人:联系电话:填表日期:
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电厂)备案明细表(表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