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现行《民事诉讼法》修订之思考
新《民事诉讼法》下调解制度运行的再思考
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 的, 对 方 当 事人 可 以 向人 民法 院 申请 执 行 ; 不符合法律规 定的 , 裁 定 驳 回 申请 , 当事 人 可 以 通 过 调 解 方
式 变 更 原 调 解 协 议 或 者 达 成 新 的调 解 协 议 , 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第三 , 程 序 方 面 新 增 两 条 。第 1 2 0条 : “ 当事 人 起 诉 到人 民 法 院 的 民 事 纠 纷 , 适宜调解的 , 先行调解 , 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 ” 第1 3 3 条: “ 人 民法 院对 受 理 的案 件 , 分别情形 , 予 以处理 : … …( 二) 开 庭 前 可 以调 解 的 , 采 取 调 解 方 式 及 时解 决 纠 纷 ” 。 前 三 条 法 律 条 文 的 修 改 都 是 关 于 调 解 协 议 司 法 确 认 制 度 的 修改 。原 民诉 法第 1 6条 因 与新 增 加 的人 民调 解协 议 司 法确 认 制度相冲突 , 故 而予 以删 除 。人 民调 解 协 议 司法 确 认 制 度 在 此 次 民诉 法 修 改 前 已 经 有 相 关 立 法 规 定 , 并 在 司法 实 践 中 运 用 。 在 程 序 中新 增 的 两 条 内容 , 一 条是 确 认 了先 行 调 解 制 度 , 另 一 条 则 是 确 认 庭 前 调 解 制 度 。这 两 条 规 定 较 为 原 则 , 如 何 运 行 先 行调解制度和庭前调解制度 , 并 建 立 和 完善 系统 的调 解 和诉 讼 衔 接 机制 仍 旧是 亟 待解 决 的 问题 。
第 2 5 卷 第 6 期 2 O 1 3年 1 1月
长 春工 业 大 学学 报 ( 社会科学版)
J o u r n a l o f Ch a n g c hu n Un i v e r s i t y o f Te c h n 0 l o g y ( 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s Ed ; t i o n)
对新修订《民事诉讼法》再审事由规定的再思考
对新修订《民事诉讼法》再审事由规定的再思考摘要:正如民法存在着利益衡量与价值判断的辩证关系,民诉法对于再审事由的规定也存在着保障当事人再审诉权与防止滥用再审诉权这样一对矛盾。
毋庸置疑,民诉法针对再审事由的两次修改让人们看到了立法技术的进步,但依然留下了些许遗憾与不足,尚需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再审事由完善一、问题与求索:2007年民诉法再审事由修改之概论再审事由作为启动再审程序的关键前提,是因为其具有法的矛盾属性:首先,要保障当事人在其判决结果确实有错误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再审程序寻求救济。
其次,把当事人的这种寻求救济的范围缩限在一定的程度以内,避免诉讼扩张。
最后,通过再审事由的设立来平衡二者,以期达到一种均衡。
既赋予当事人可以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同时又限制这种权利的运行范围的矛盾性质使得立法者在设定再审事由时,必须在实现再审程序目的——对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追求——与保障生效裁判稳定性以及争议解决效率性之间寻求衡平。
换句话说,民事再审事由是打开再审程序之门的钥匙,设定科学、清晰的再审事由,可以在法律秩序安定性、公正性等很多价值要素中取得平衡状态。
2007年民诉法对于再审事由的大篇幅修改,便体现了立法者对于此问题的高度关切。
由于1991年民诉法所规定的五项再审事由受到学术界及实务界诟病其过于笼统,操作性差,并且遗漏了很多应当作为再审事由的事项,2007年民诉法进行了全面的修改,将再审事由进一步明细化。
具体而言,修改后的再审事由共计15项,具体可分为4类:一、证据类事由。
增加了: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3、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可见,较之于原法条,证据类的再审事由由两项增加至五项,一方面扩宽了当事人的救济范围与救济手段,另一方面又严格限定证据需为伪造或者未经质证的等,防止诉讼扩张。
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检察机关开展民事抗诉工作的思考
也就 是及 时 审查案 件 , 定是 否抗诉 。 决 修 改 后的 民事诉 讼法 将检 察 机关 的抗诉 条 件细 化 为十 三项 原则 , 加 一款 , 当事人 申请 再审 事 由相 一致 , 与 明确 规定 了再 审 的审查 期 限, 提高 了接受 检察 机关抗 诉 的法 院级 别 。这 些修 改 内容 , 对
( ) 三 当事人 处 分原则
当事 人处分 原则作 为 民诉 法 的基 本原 则 , 国立 法和 司法 被各
民事抗 诉 工作影 响 巨大, 带来 了挑 战 , 即 又意 味着机 遇 。检 察机 所普 遍确 认和 采用 。。 察机 关在处 理 民事抗 诉案 件 时,也要 充 检 关应 该迎 难而上 , 深刻 领会 修改 内容 的精 神 核心 , 新检察 抗诉 分尊 重 当事人 的意愿 , 创 允许其 自主 的处分本 人在 民事上 的实 体和 工作机 制 , 开创 民事检 察工 作新 局面 。
、
检 察机 关 民事抗诉 工作 应 注意 掌握 三 个原 则
( ) 限抗诉 原 则 一 有 民行 抗诉 的 目的是保 护当 事人 的 合法 权益 , 维护 司法 公正 , 而抗诉 只 是民行法 律监督 的一种 手段 , 果抗 诉的标 准把 握得不 如 好 , 会造 成抗诉 权 的滥用 , 就 达不 到预 期 的法 律监 督 效果和 社会 效果 , 以检 察机 关应 当恪 守有 限抗 诉原 则 , 真 、 慎地 践行其 所 认 谨
( ) 变观念 , 新 民诉法 的要求 一 转 适应 我 国 民诉 法具 有 重实体 轻程 序的传 统 ,19 年 民诉法 规定 91
“ 可 裁定 的” , 监督职 能 。 能否抗 诉 、 0 应不 应抗诉 要 以法 律 为基 准 , 同法 律监 了: 人 民法 院违反 法定程 序 , 能影响 案件 正确 判 决、 并 换言之 , 仅 督 效果和 社会 效果有 机地 结合 起来 。否则 , 院不 满意 , 法 群众有 方 能成 为 当事人 申请 再审 和人 民检察 院抗诉 的 事 由。 不 对 意 见, 响检察 机关 形象和 权威 。 决定 是否 抗 诉时 , 影 在 应做 到 : 对 仅 违反 法定程 序而 没 有影 响案件 判决 结果 的 , 认为 是错 案 。 原 审认定 事实方面 的错误 , 必须 有充 足 的证据 足 以推翻原 审认 定 于 民事诉 讼法 “ 重实 体轻程序 ” 的做 法及 审判 实践 中类 似 的观念 , 事 实的 , 能抗 诉 ; 才 对适 用法 律 和程 序违 法 的案 件必 须达 到影 响 理 论界 早 已提 出批 判 。0 改后 的 民诉法 吸 收 了学 者们 的意 见 , 修 实 体判 决、 成判 决不 公的 , 能抗 诉 ; 议标 的 小、 造 才 争 不影 响社 会 在 第 1 9 7 条有关 当事 人 申请 再审和检 察 院抗诉事 由的规定 中 , 增
如何适应民事诉讼法的修改,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民事抗诉工作
并统一 了检察机关启动抗诉程序的条件与法院 自行 启动再审程序的 条件 。修改前 的《 民事诉讼法》 对于 当事人 申请再审的条件和检察机 关提起抗诉 的条件并不完全一致。 本次修改之后, 当事人中请再审和 检察机关抗诉 引起 的再 审条件完全统一了。修改后 的民事诉讼法第
一
机关对民事监督的关注和肯定。新法的施行必将对 民事监督的长远
启动抗 诉程序 的条件与法院 自行启动再审程序的条件统一起来 , 强化 了民事抗诉职能,增强了监督的权威和 公信力 。同时上述抗诉范围
不仅 对 实 体 问题 和 程 序 问题 作 了 区 分 , 且 与 旧法 相 比 更 加 突 出 了程 而 序权 利 的维 护 , 凸现 了 程 序 公 正 的 重要 意 义 。总 之 ,新 法 对 抗 诉 事 由 的 细化 规 定可 以说 是 民 事 监督 立法 的一 次飞 跃 ,体 现 了我 国 立 法
( ) 一 拓宽了抗诉 范围, 增加 了民事监督的广度 民事抗诉是检 察机关行使民事监督职权的主要形式 ,抗诉 范围 则是 民事抗诉的主要 内容 。因此,如何规定抗诉范围直 接决定了民 事抗诉对法院生效裁判的监 督范围和制约力度。从修改后的民事诉 定事实存在重大瑕疵 ;二是适用法律存在错误:三是违反法定程 序: 四是 引起原裁判错误的其他事项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一方面扩 大 了民事抗诉的范围, 使得民事抗诉 的事 由和条件更加具体, 使监督更
的情形 以及“ 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 裁定的情形, 或 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 徇私舞弊 、 枉法裁判行为的,
人 民法 院 应 当 再 审 ” 其 次 , 抗 诉 案 件 的 法 院 审级 和 期 限作 出了 具 体 规 定 。 改后 的 对 修
民事再审事由:问题与探索——对《民事诉讼法》有关再审事由规定的再思考
在 我 国现 有两 审 终 审制 度下 , 审程 序是 一 再
种 非 常规 的事 后 补救 程序 。 民事再 审 之诉 的提起 和 再 审程 序 的启 动, 直接 对 生效 裁 判 的权 威 性 和 稳 定性 提 出挑 战 。 而影 响 到 当事 人被 生 效裁 判 进 确 认 的权 益 与 社 会 经 济 关 系 的安 全 和 稳 定 。 因 此, 相对 于起 诉 、 上诉 , 程 序 的启 动 事 由应 当更 该 为 独 立 和 严 格 。再 审 事 由作 为启 动再 审程 序 的 “ 头堡 ” 具 有 双重 性 质 : 方 面 , 赋予 当事人 桥 , 一 要
础上 扩充 而来 的 , 本涵 盖 了理 应再 审 的全 部 证 基 据类 事 由。
作者简介 : 必新 , 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 士生导师 , 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江 中 博 最
①
张卫平 :民事再 审事 由研究》 载《 《 , 法学研究)0 o年第 5期 。 2o
3
民事 再 审事 由 : 问题 与探 索
确 合法 的裁判 不被 轻 易改 变 的安 全 阀 。 审 事 由 再
既 授 予 权 利 又 限定 权 利 的双 重 性 质 决 定 了我们 在设定再 审事 由时 , 必须在 实现 再审程序 目的— — 对 实 体 正 义 和 程 序 正 义 的追 求— — 与 保 障生 效
收集 , 面 申请 人 民法 院调 查 收集 。 民法 院未 书 人
其 二 , 律适 用 类事 由 。 法 在这 个 方 面 . 留 了 保 实 ”“ 、适用 法 律确 有错 误 ” 等作 了进一 步 界 定 。 从 总体 上看 ,审监 解 释》 于再 审 事 由 的规定 基 本 《 关 遵 循 了 民 事 诉 讼 的 规 律 。 取 了 理 论 研 究 的成 吸 果 , 有条款多 、 定细 、 具 规 内容 新 等 特 点 , 与 完 但 全理 想标 准 还有 一定 的距离 。 纵 观 民诉 法 及 相 关 司 法 解 释 关 于 再 审 事 由 之规 定 , 者认 为 . 笔 至少还 存 在 以下 问题 。 第 一 。 再 审 事 由概 括 不 全 。 对 民诉 法 及 司法 解 释关 于 再 审 事 由 的规 定 数 量 虽 多 , 无 法 避 却 免 挂 一 漏 万 。 实 践 中屡 屡 发 生 的 法 官 释 明不 如 当或 举证 责 任分 配 不 当导致 当事 人败 诉 的 , 当事 人却 不 能 以此 为 由 申请 再 审 , 存 在 同类 案件 或 还 同 一案 件 判 决 结 果 相 互 矛 盾 导 致 当事 人 申诉 不 止 的情 况等 等 。 第 二 。 分再 审事 由规 定 得过 于 笼 统 。 部 如 《 民事 诉 讼 法 》 19条 第 l款 第 2项 、 6项 第 7 第 所 规 定 的再 审 事 由 。 司 法 实 践 来 看 , 应 当 从 不
关于深化民事庭审改革的辩证思考
对简易程序进行改革和完善 . 凡运用简 易程序审理 的案 件, 务必要正确理解 ( 民事诉讼法 》 15 第 4 条的规定 , 突
出一个“ 宇 , 简” 不但起诉受理 、 送达方式、 诉讼期间等程 序一 定要简化 , 对庭审也要灵活运用 , 争不举 . 无 质辩结
的限翻 , 可直接通 知双方 当事人到场开庭调解 . 调解不
成又无新的理由和证据 的, 可径行判决 , 而使之成为 从 简便 、 灵活 、 快捷 、 高效 的审理方式 。同时必须 的诉讼程 序不能在违法中简化 , 必要的工作仍要做好做细 , 例如 质证 、 调解两个工作阶段 必不可少 在质证中 , 法官在听取当事人 陈述后, 应当根据陈 述 的内容归纳出双方 无争议 的事 实和争议 的焦点 。对
单予 以否认 , 不可能 深层地揭示他方 证据 的内在矛盾。 所以应 兰对直接到庭 进行 具体分析 , i 根据案情的繁简和
兰、 强调 当事人举证 责任 并不意味着法院可以忽视
履行 自己的责任
强化当事人 的举证 责任是 民事 审判方式改革 的核
心之一。当 事人举 证原则也普遍为各国的民诉法所采 纳。但 是 , 绝对地强调有证据举在庭上 , 什么证据 都让
深化审判方式改革对简易程序进行改革和完善凡运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务必要正确理解民事诉讼法第பைடு நூலகம்的规定突出一个简字不但起诉受理送达方式诉讼期间等程序一定要简化对庭审也要灵活运用无争不举质辩结合突出说理不必拘泥于普通程序的庭审阶段的划分只要对方当事人不主动申请亦可不受普通程序答辩期的限制可直接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开庭调解调解不成又无新的理由和证据的可径行判决从而使之成为简便灵活快捷高效的审理方式
民法典时代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思考
民法典时代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思考摘要:在民法典时代之下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至关重要,同时民法典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对于保障广大人民群众根本权益具有重要的影响。
所以,在论文研究中分析了民法典时代向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用以共同探讨交流。
关键词:民法典;民事诉讼制度;发展2021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投入实行,我国也开始从正式意义上进入到民法典时代,民法典的颁布与实施不但促进了我国社会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同时也对于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影响。
在民法典时代之下,需要针对民事诉讼制度进行深层次的分析,并且致力于促进民事诉讼制度的不断完善发展,从而推动我国社会法治化建设进程有条不紊的向前推进,切实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强国的目标。
一、民法典中凸显的民事诉讼规范分析(一)诉讼时效规范在我国民法典当中,用时效制度的作用日益明显,在其中不管是普通时效、特别时效亦或者是最长诉讼时效都与权利人自身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切实保障产生极为紧密的关联。
在我国民法典第九章当中对于诉讼时效制度作出了明确的规范与强调,尽管诉讼时效制度存在于民法典当中,但是从其适用的场合来讲,在民事诉讼程序当中都可以得到适用。
所以说,民法典当中诉讼时效制度的作用能否得到充分发挥,与民事诉讼制度的支持之间具有高度的关联性。
因此,民法典当中诉讼时效规范与民事诉讼制度之间的充分结合才能切实保障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对于民事诉讼案件的顺利解决可以起到积极的影响。
(二)举证条款规范在民法典当中关于举证条款同样也做出了规定,例如在民法典第1230条当中提到了举证责任,而针对于该条规定所提到的举证责任并非是一种可有可无的程序规范,而是与当事人之间能否实现公平正义之间产生极为密切的关联。
在实际中,举证规则是为了顺利解决民事争议而设计的程序规范,具体来讲举证规则制度的设计可以为当事人之间解决民事纠纷提供路径。
所以,民法典当中的举证规则需要与民事实体法中的价值目标与内在要求之间相互契合,在此基础之上才能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开展以及审判文书的确定,有助于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事权利。
民事诉讼法思考题
民事诉讼法思考题民诉思考题1、如何区分民事纠纷与⾏政纠纷?两类纠纷最⼤的区别就是主题的地位是否平等。
民事纠纷:主体地位平等;⾏政纠纷:主体地位不平等2、如何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构建社会和谐的现实需要(1)健全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应对纠纷多发、⽭盾多样的社会,⽭盾纠纷的现实需要(2)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提⾼纠纷解决效率,降低社会综合成本的需要(3)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赋予当事⼈⾃主选择权,实现当事⼈意思⾃治的需要(4)健全多元化解决机制是教育引导群众,构建社会舆情屏障的需要⼆、⽬前纠纷解决的现实困境(1)⼈民调解制度的局限性(2)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尚未健全完善(3)纠纷解决的领导⽅式须带转变3、如何协商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关系?程序法是怎么来打民事官司,实体法是⽤什么衡量对错4、简述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要特点?第⼀,民事诉讼当事⼈始终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当然主体。
法院受理原告起诉状,原告与法院之间发⽣了⼀种社会关系;法院向被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被告收到起诉书副本提交答辨状,被告与法院发⽣了⼀种社会关系。
由于这种社会关系是发⽣在民事诉讼之中的,所以,它应当受到⽽且也不能不受到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调整。
其他阶段也是这样。
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原告与法院,被告与法院之间始终会形成⼀定的并受到民事诉讼法调整的社会关系。
第⼆,⼈民法院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始终居于重要地位。
不难看出,在当事⼈与法院之间发⽣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法院是主体之⼀,在法院与其他诉讼参与⼈之间发⽣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之中,法院也是主体之⼀。
是法院传令全体诉讼参与⼈依次为诉讼⾏为,是法院敦促当事⼈和诉讼参与⼈及时⾏使诉讼权利履⾏诉讼义务。
第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种多⾯系列关系。
所谓“多⾯”是指法院与原告、法院与被告、法院与第三⼈、法院与证⼈、法院与鉴定⼈、法院与勘验⼈、法院与翻译⼈员等“⾯”结成的关系分别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我国民事诉讼引入小额诉讼程序的思考一以《民事诉讼法》修改为视角
2 世纪后半叶以来,世界多个国家和地区积极进行司法改革 ,简便、低廉的小额诉讼程序作为减 0
轻 法 院负担 ,实现司法大 众化 的方 式 日益受到 关注 。与其 他程序相 比, 小额诉讼 程序具有 自身的特 色。 1小 额诉讼 程序 适用 于诉讼 标 的额 较小 的给付 金钱 债权 债务 纠纷 , . 其适 用范 围单纯 明确 。如 日本 新 民事诉讼 法 第 38 6 条规 定 ,小 额诉 讼程 序适用 于 3 万 日元 以下 的金钱 支付请 求案件 ;① 国 台 0 我 湾地 区 民事诉 讼 法 第 4 8条规 定小 额诉 讼程序 适 用金额 在新 台币 1 3 0万元 以下 的请 求给付 金钱或 者 其他 代替 物或者 有 价证 券的诉 讼 。② 与小 额诉 讼程 序相 比,简易程 序 的适用 范围是根 据 纠纷 的复杂 性 确 定 的 ,其 适用 范 围更 加广 阔 。 2 小 额诉讼 程序 简便 、灵活 ,具有 高效率 和低 成本 的价值 追求 。小额 诉讼程 序 的简便 、灵活 体现 . 在 诉讼 程序 的每 一个环 节 ,以美 国 的小 额诉 讼程 序为例 ,首先 ,在诉讼 的提起 上 ,原告 只需填写 事先 印制好 的表 格 便可作 为诉状 提起 诉讼 ;诉状 的送 达可 以采取 相 当简易 的方式 ;不要求被 告 答辩 ,同 时 禁止 或 限制被告 提起 反诉 ;从诉状 送达 到开 庭经历 的期 间较 短 ;诉讼 费用 低廉 ,在 2 0世纪 9 年 代只 0
第 2 卷第 1 7 期 21年 1 02 月
上海政法学 院学报 ( 法治论丛 )
J u na f S n ha i e st f Poiia ce e & L w o r lo ha g i Un v riy o l c lS inc t a
对我国新民事诉讼法一审终审制的思考
对我国新民事诉讼法一审终审制的思考作者:刘影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11期【摘要】全国人大常委会2012年8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进行了第二次重大修改,其中增加了三处实行一审终审制的规定,分别是小额诉讼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对这三类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和降低交易成本,丰富和完善我国的审级制度,使民诉法体系更加科学。
笔者以新法的颁布为契机,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思考,试图让读者更加清晰地理解这几类案件,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
【关键词】民诉法;一审终审;小额诉讼;调解协议;担保物权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2012年8月31日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根据该修改决定,新民诉法将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这是民诉法自1991年实施以来进行的第二次修改,本次修改是对现行民诉法(2007年修改,2008年4月1日实施)的进一步完善,对我国民事诉讼制度进行了重大修改,其中引人注目的一大亮点是增加了三类实行一审终审制的规定:一是在简易程序章规定对小额诉讼实行一审终审①,二是在原来实行一审终审制的特别程序章中增加了两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②。
笔者在本文中将分别就这三个新增加的一审终审制的情况进行自己的解读与分析。
一、对小额诉讼案件实行一审终审的思考根据新民诉法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第一百五十七条(简易程序)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有几个问题需要注意:(一)关于适用层级问题只有在简易程序中,标的额在标准之下的才能实行一审终审,如果是适用的普通程序,即使标的额在标准之下,也是适用二审终审。
按照修改前的民诉法,案件情况比较复杂的,应适用普通程序;案件比较简单明晰的,可适用简易程序。
而小额诉讼是在简单的民事案件当中,再单独提出一小块标的额比较小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民事诉讼法学习心得体会范本
民事诉讼法学习心得体会范本一、学习的目的和动机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规范,学习掌握这门课程对于我作为一名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说至关重要。
通过学习该课程,不仅能够了解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程序,还能够提高自己在民事诉讼领域的专业素质,为以后从事律师或法官等职业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学习的方法和策略在学习《民事诉讼法》这门课程时,我主要采取了以下的学习方法和策略:1. 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理论学习只是铺垫,为了更好地掌握《民事诉讼法》,我主动参与到案件的实践中。
通过模拟庭审、判决书的写作等实际操作,提高了学习的实效性。
2. 大量阅读相关案例:案件实例作为学习的重要材料,通过大量阅读和分析真实的案例,可以更好地理解民事诉讼法的适用和运用。
3. 与同学互动讨论:课堂上的探讨和互动是学习的重要环节,与同学们分享自己的观点和思考,可以拓宽视野,加深对民事诉讼法的理解。
4. 多角度思考:理解民事诉讼法不能只停留在表面,要深入思考背后的法律原则和立法目的。
通过多角度的思考,可以更好地理解和把握法律的精神。
三、学习的收获与体验通过学习《民事诉讼法》,我收获了以下几方面的经验和体会:1. 深入了解诉讼程序通过学习《民事诉讼法》,我对诉讼程序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了解了起诉的程序、应诉的程序、举证的程序等一系列诉讼环节的规定,并了解了各个环节的具体操作方法。
同时,我也意识到诉讼程序是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诉讼的公正和公平。
2. 学会运用法律条文学习《民事诉讼法》的过程中,我熟悉了法律条文的内容和结构,并学会了如何运用法律条文解决实际问题。
通过具体的案例分析和讨论,我逐渐掌握了法条的运用技巧,提高了自己的实际操作能力。
3. 培养了批判性思维学习《民事诉讼法》过程中,我对法律的适用和解释提出了自己的疑问和观点,并与同学们进行了深入的讨论。
这样的学习过程培养了我的批判性思维能力,使我能够更加客观地分析问题,权衡利弊,找出最合理的解决方案。
争论、厘清与界定:关于《民事诉讼法》中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的思考
争论、厘清与界定:关于《民事诉讼法》中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的思考付陈友【摘要】迟延履行利息主观上是对当事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惩罚,客观上是对债权人迟延履行期间损失的赔偿,公私法性质兼有之.其具体的计算方式是迟延履行金=包括本息、诉讼费等在内的金钱债权的全部×迟延履行期限同档次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日到法院控制执行标的日之间经过的期间.迟延履行金的执行发动,应区分执行所依据的法律文书是否明确告知迟延履行利息制度,已经明确告知的,以当事人书面申请为准,未明确告知的,在释明的基础上以当事人书面申请为准.债务的具体清偿顺序,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的采并还原则,按比例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期刊名称】《新余学院学报》【年(卷),期】2013(018)001【总页数】3页(P3-5)【关键词】迟延履行利息;加倍支付;强制执行【作者】付陈友【作者单位】大丰市人民法院,江苏盐城2241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5.1一、迟延履行利息的立法现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意见》)第293条:“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
”第294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2024年学习民诉法心得体会范本(2篇)
2024年学习民诉法心得体会范本应蒋兄之约,让我写点关于民事诉讼法学习的心得。
说实话,一来经年没有深入民事诉讼法教学的一线,似乎很不够格再对这个门课程的学习指手画脚误人子弟了,二来每个人学习的目标、方法、动力因人而异,难谓有多少可以即刻上手并且产生立竿见影效果的所谓普适性捷径。
不过,因为这几年还一直战战兢兢地站在与民事诉讼法有交集的证据法学的三尺讲台之上,略微有点点心得感悟,不妨就草成此文,供诸君____。
贻笑大方之处还请各位看官海涵。
一曰听。
听什么呢,首先是听讲。
作为一名在校生,就专业层面的学习而言,获取知识的重要途径之一就在课堂之上。
通过老师的讲授,可以帮助你将看似很厚的一册甚至若干册教材的内容浓缩吸收。
可能有同学会不服气地认为,文科的东西嘛,自己看看书就ok了,不听课也罢。
殊不知,任课教师一方面哪怕他的教学风格你再不喜欢,从知识的层面来看他也一定比你积累得多得多,另一方面,通过任课老师的讲授启迪,能够帮助自己更快更容易地理解民事诉讼法的一些看起来艰深晦涩的理论,何乐而不为呢。
所以,课前自觉预习,课中认真学习,课后适时温习,仍旧是学好民事诉讼法的基础环节。
其次是听审。
民事诉讼法作为程序法,比起实体法更强调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所以旁听真实的庭审是将课堂知识与法律实务有机结合起来的重要纽带,花上两个小时时间,完整听完从宣读法庭纪律到宣判(如果有的话)的整个过程,对于深刻掌握所学的民事诉讼法知识能够更好地达成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曰读。
读什么呢。
读教材,读经典,读案例。
阅读量的程度也直接决定了你对民事诉讼法的理解程度。
当然,对于本科同学而言,首要的任务是打好打牢基础,所以对于老师精心挑选出来的教材,一定要认真地读上至少一遍,因为它体系完整,内容全面,结合老师的课堂讲授,可以帮助你更好地把握民事诉讼法的整个知识结构。
而且,高水平教材的作者一般都是学界大咖,他们编撰出来的教材往往也就代表着国内民事诉讼法学科的最新最高研究水平,这一下子就可以缩短你与巨人肩膀的距离。
学习民诉法心得体会
学习民诉法心得体会民诉法是国家重要的基本法之一。
你知道学习民诉法是什么吗?接下来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学习民诉法心得体会,供大家阅读!学习民诉法心得体会篇【1】常言道,水滴石穿。
只要努力就会成功,但任何知识的学习和掌握都有一个事半功倍的问题,方法得当,就可以在消耗同样的时间,同样的精力的情况下学到更多的知识。
又因为每一个学科的内容不同,知识构成有所不同,因此在学习这一学科的知识方面也就有其自己的特点,即使同为法学门类的各具体学科也是如此。
作为程序法、基本法、部门法的民事诉讼法不仅不同于民事实体法,也不同于同为程序法的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但又与民事实体法有密切的联系,与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有诸多共性。
以我个人的学习、研究和教学的经验,我认为学习民事诉讼法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
一、注意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在民事诉讼中存在两个法的规制,而这两个法的规制在性质上是不同的,规制的目的和价值要求在一定的范围内也有所不同(这是由法规制的性质所决定的)。
一个是实体法——民事实体法规制,一个是民事程序法规制。
尽管实体法规制和民事程序法规制在本质上都是一种“决定自由的前提”,在特定的领域中,只有权利人才能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规定着“自由的界限”,权利人的决定自由以不损害第三人的权利为界限;规定着“自由决定的后果”,在通过法律行为实施的决定方面,民事实体法规制在具备必要前提的情况下,可以产生行为人欲期的法律后果。
例如,对要约表示承诺,就可以使成立;在侵权行为和债务合同中在参与人之间产生一种法律关系,而法律关系又可以产生请求权和形成权。
但民事实体法规制是在特定、固定的时空中对主体权利义务的规制,本身没有时序状态;尽管民事实体法规制也规定在不同的时间、状态下,主体的权利义务有所不同,但总体上仍然是对特定和固定时空关系的规制。
与此不同,民事程序法规制是调整一种处于运动变化状态的关系,试图在运动变化中能够始终贯彻程序正义的价值要求或目标。
2024年学习民诉法心得体会(2篇)
2024年学习民诉法心得体会____年学习民诉法心得体会民事诉讼法作为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公民权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____年我对民诉法进行深入学习的过程中,我对民事诉讼制度有了更加全面的了解,并对其中涉及到的关键问题进行了深入思考。
下面,我将结合实践经验和理论学习,对学习民诉法的心得体会进行总结。
首先,我认识到了民诉法的重要性。
民事诉讼制度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的基石,对于解决社会矛盾、保护公民权益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通过学习民诉法,我深刻认识到了民事司法制度的重要性,意识到作为一名法律学子,必须熟知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程序规定,以便在实践中能够熟练运用相关法律知识,为当事人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
其次,我对民诉法中的若干争议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
在实践中,我发现有一些关键问题在民事诉讼中引发了不少争议,如证据收集与认定、诉讼费用分担、多元化争议解决机制等。
通过实践案例的学习以及与同学和老师的讨论,我对这些问题有了更加深入的理解。
例如,在证据收集与认定问题上,我认识到应该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既要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又要保障事实的真实记录,确保诉讼公正公正。
此外,在多元化争议解决机制方面,我意识到应大力推广调解、仲裁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以减轻法院负担、促进社会和谐。
再次,我对诉讼程序的规范重要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在学习民诉法的过程中,我深刻认识到合法合规的诉讼程序对于确保司法公正高效具有重要意义。
合法合规的程序可以保证当事人的权益得到充分维护,也可以提高司法效率,减轻法院负担。
因此,作为未来的法律人员,要牢记法官的身份和责任,恪守职业道德,严格遵守诉讼程序的规定,确保司法公正。
最后,我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使命感更加强烈。
通过学习民诉法,我意识到司法制度的建设不仅是法律学者的任务,更是社会各界共同努力的目标。
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建立更加公正、高效的民事诉讼制度,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
完善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法律思考
完善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法律思考作者:刘磊王献忠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28期摘要对目前事民事诉讼监督现状进行恰当的剖析,并从立法角度进行完善和法律思考,这样既有利于民事诉讼立法制度的完善,也更又有利于对检察机关自身强化监督手段,对检察机关提高监督力度、效度、深度都是很有益处的。
关键词民事民事诉讼检察监督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10-197-021997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这部法律有力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同时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检察机关在法律的授权范围内进行的民事诉讼检察监督也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但是,从民诉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来看,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抽象、晦涩,同时,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的范围问题在民事诉讼法的条文规定中也是原则性的,操作性不很强,致使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监督活动的很多诉讼阶段的法律监督出现一定的滞后性,在司法实践中就很容易形成一些法律监督的“盲点”、“空白点”,可见,对目前事民事诉讼监督现状进行一定的现实的剖析,而且从立法角度进行完善和相应的法律思考,这样不但有利于促进民事诉讼立法制度的完善,而且有利于检察机关自身监督手段的强化、监督效能的提高。
一、现行民事诉讼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一)无法可依的民事诉讼立案阶段监督一旦当事人提起起诉,人民法院一经受理便是民事诉讼的开始。
而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作为民事诉讼的原告提起起诉,法院是否受理、立案?这一点的却关系到直接进入诉讼程序与否;而何时受理、立案?这一点关系到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保障与否。
由此看来,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监督的前提应该是人民法院的立案行为。
但在司法实践中,民事原告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立案,何时受理、何时立案这样的首要的检察机关的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问题,作为法律监督的检察机关而言却不能监督到位,甚至出现缺位。
评新民事诉讼法第61、71、72、73条之规定
评新《民事诉讼法》第61、71、72、73条之规定摘要:我国证人在不出庭的情况下的作证方式,30年来经历了由单一化到多样化的发展过程,使法官在其中作出选择。
依学理分析,证人特殊作证方式可分为单向叙事、双向交流、多向交流三种类型,各种方式在不同程度上接近直接言词原则。
法官的选择应有一定顺序,根据证人作证条件和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按照最接近直接言词的规则确定证人在不出庭情况下的具体作证方式。
关键词:不出庭证人特殊作证方式;新《民事诉讼法》;法官裁量中正文:证人不出庭是个历久弥新的话题。
从法律社会学视角分析,证人出庭问题有必然性,其解决结果可能永远无法达到法律学人期望的理想状态。
然则,将证人出庭与不出庭采取对立性思维,对不出庭的特殊作证方式未从理论上深入探究,相关程序构思粗疏,制度应用就会失去应有的弹性。
就本文而言,证人特殊作证方式是指证人在不出庭的情况下,通过其他手段向法庭陈述案件事实或者接受询问的替补性方案。
随着现代技术发展和司法经验积累,证人特殊作证方式不断增多,必然使法官面临机能、成本各异的具体作证手段选择问题。
对于新《民事诉讼法》确定的多种证人特殊作证方式,如何判断每一种方式在事实审理中的价值,如何从证人特殊作证方式系统功能最优化的视角进行科学设计,以使案件审理活动符合民事诉讼的基本目标追求,都需要对新《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深入理解。
通过类型化思考,确定相应的选择规则,方能使不同作证手段在立法上衔接有序,实现各方诉讼主体或者参与者之间的利益平衡。
一、证人证据(1)、民事诉讼证据的定义民事诉讼证据,是指在民事诉讼中用以证明和确认案件事实的各种依据。
它具有以下作用:1、证据是人民法院查明事实真相的手段,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案件一旦发生就成为过去,我们无法让时间倒转。
唯一有效和可能的手段就是通过有价值的信息和材料最大限度地还原案件的本来面目。
这些有价值的信息和材料在法律上以证据材料的形式表现出来,人民法院对这些证据材料通过严格的程序筛选,获得了有用的证据,并通过这些证据查明了事实真相,案件事实得以重构。
民事诉讼法课程思政
民事诉讼法课程思政在当代社会中,法律的学习和理解已经成为大家的共识。
而民事诉讼法作为民事法律体系的核心之一,更加需要我们深入了解和研究。
在民事诉讼法课程中,思政教育也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通过学习和思考民事诉讼法,我们可以进一步理解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我们的法律意识和公民素质。
一、法律意识的培养民事诉讼法作为一门法律课程,其中的案例和原理都是紧密结合实际的,通过学习这门课程,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我们生活中的法律问题。
通过课堂的讨论和分析,可以提高我们的法律意识,更加清楚地认识到什么是合法的行为,什么是违法的行为。
同时,还可以学习到一些基本的法律常识,比如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侵权行为的认定等等。
这些法律常识对于我们的生活非常有帮助,使我们能够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践行我国提出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包括了诚实守信、公正正义、法治平等等多个方面。
而在民事诉讼法课程中,我们可以通过学习案例和分析判决结果等方式,更加深入地了解这些核心价值观。
通过学习课程,我们可以了解到法庭的运作机制、法官的角色定位以及法律判决所体现的公正和平等。
这些都是我们学习和践行核心价值观的重要途径。
通过学习和思考民事诉讼法,我们可以更好地认识到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从而更好地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
三、公民素质的提升民事诉讼法课程的学习,不仅仅是为了法律的理解,更重要的是提高我们的公民素质。
作为公民,我们需要遵守法律法规,自觉防止和抵制不法行为。
通过学习课程,我们可以更清楚地认识到个人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从而使自己的行为更加合法合规。
同时,在课程的学习过程中,我们还可以学习到一些解决纠纷的方法和技巧,培养良好的沟通和协商能力。
这些对于我们处理日常生活中的矛盾和冲突非常有帮助,提高了我们的公民素质和社会责任感。
通过学习民事诉讼法这门课程,我们不仅可以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和素质,还能更好地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一步提升自己的公民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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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现行《民事诉讼法》修订之思考前言现行《民事诉讼法》来自于1982年的《民事诉讼法(试行)》,自1991年开始实施,至今已走过11个春秋。
如果以10年左右为一个周期来审视和检讨立法的得失,那么现在便是一个恰当的时期来对现行《民事诉讼法》的制度构造和运作实施进行梳理。
然而,目前学界不少学者忙着对民事证据法和执行法的起草,司法机关内部则专注于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和为推动改革而制定一些急需的司法解释和内部规则。
作为民事诉讼制度根基的现行《民事诉讼法》却在改革需要的时候或者作为靶子接受指责,或者忍受公然的漠视。
诚然,现行《民事诉讼法》从整体制度设计到具体条文规定可以说都存在缺陷。
然而,其作为一部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法律,无论何人皆不能因其不足而弃之不顾。
本文拟通过对现行《民事诉讼法》立法背景的回顾,审时度势,分析其目前所面临的挑战和阻力,并在对现时修改《民事诉讼法》进行利弊衡量的基础上提出可选路径,以期引起立法、司法和学界对于《民事诉讼法》修改问题的关注和重视。
一、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当前,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在司法机关内部正轰轰烈烈地进行,学界的关注程度也是持续而热烈。
那么《民事诉讼法》究竟在民事诉讼制度改革中扮演了什么样的角色?齐树洁教授等指出:“中国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实际上是遵循着这样一种进路:以1991年《民事诉讼法》的制定为先导,开始进行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试点,改革处于探索的阶段……”(注:齐树洁、王建源:《民事司法改革:一个比较法的考察》,《中外法学》2000年第6期。
)假如这段引文判断正确,似乎可以说是意味着现行《民事诉讼法》的制定是随后进行的一系列民事制度改革的起点。
现行《民事诉讼法》的制定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和考量。
中国社会结构在过去的10余年中变化之剧烈在现行《民事诉讼法》制定之时是难以准确预测的。
因此,今天我们以后视的姿态,回顾现行法制定当时所处的背景和所面临的选择,以现在的理解加以归纳和总结,不一定能准确体察到立法者当时所作的种种思虑和衡量,但这样的考察过程对于审视现行《民事诉讼法》所走过的路程或许也不无禅益:第一,《民事诉讼法(试行)》从1982年开始施行,到1991年也实施了近10年,此间所获得的实践经验需要以法律的形式加以固定,同时,实践中提出的一些问题也亟需修改试行法以予调整。
从某种角度上讲,1982年的《民事诉讼法(试行)》在政治上的意义也许要大于其在法律上的意义。
1982年前后是国家实行改革开放和把工作中心转移到经济建设的转折性阶段。
在此时期,国家陆续颁布了一系列基本法律。
这些法律的颁布似乎昭示了国家以法律来部分或逐渐取代政策或运动的决心,既有助于增强民众的信心,亦为日后的经济发展所必需。
但是,在此之前的浩劫中,原本就基础欠缺的民事司法已经被摧毁,学术研究也处于停滞状态,这注定了在短短两三年间就出台的《民事诉讼法(试行)》的先天不足。
而1991年前后则是国家经济逐渐从计划经济和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迈向市场经济的重要过渡和转型时期,也是对前一阶段政治经济发展的总结和进一步探索的开始,《民事诉讼法(试行)》中所遵行的强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注:此处使用“强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目的是为了区别于现行《民事诉讼法》中所体现的诉讼模式。
本文作者不同意现行诉讼模式是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或者是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的混合,因为在现行民事诉讼架构之下,当事人所享有的程序性自治权力十分有限,辩论原则也得不到充分保障。
所以现行的民事诉讼模式仍只能是职权主义的,与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中的诉讼模式只是程度上的区别。
)逐渐体现出与社会实践和社会发展需要的不协调,民事案件的大幅增加也产生了更新民事诉讼法的动力。
在试行法施行的10年间,不少的重要民事实体立法如《民法通则》等陆续颁行,这使得客观上需要民事诉讼程序相应地作出修改。
同时,这10年也是民事诉讼法学恢复的时期。
随着对民事诉讼制度研究的发展,法理上也提出对《民事诉讼法(试行)》作出修改的要求。
经济的发展、诉讼经验的总结和学理研究的推动,为《民事诉讼法(试行)》的修改创造了必要的条件。
第二,对一部民事诉讼制度的法律而不只是一些试行性规则的需求,促成了现行《民事诉讼法》的制定和颁布。
作为试行性规则的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在性质及地位上颇有些尴尬。
如果一部法律注明只是试行的,就很可能意味着它离成为正式法律还有一段时间,还不是一部正式的法律。
但这样的试行法律却在实际中运作了近10年。
然而,立法报告似乎也没有对“试行”从法律效果上加以解释。
因此,立法者到底是在什么意义上使用“试行”一词?立法者的目的何在?如果立法所要达到的效果是普遍约束力,为何不以正式法律的形式出现?如果是因为对该法案缺乏信心,(注:杨尚昆于1981年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草案)》的说明中提到,“由于民事诉讼法的内容涉及面很广,而且我们国家正处于经济调整时期,有些问题还一时定不下来。
鉴于这个法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我们的经验不足,建议这个草案……公布试行,在试行中总结经验,广泛征求意见,再加修改,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参见:《民事诉讼法资料选编》,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36页。
),为何不以草案形式出现?立法者何以把一部甚至其自身都明确认为是不成熟的规则公之于众,并要求民众普遍执行?如果它的形式效力与正式法律一样,那试行的法律与正式的法律又有什么区别?如果它们是有区别的,区别又体现在什么地方?因此,当上述疑问和冲突随着对法律形式化认识的深入而变得尖锐,以正式法律取代试行性法律就成为势在必行。
第三,就立法定位而言,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以原则性立法为指导,在不失规则性与可预见性的前提下,尽可能使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拥有较大的空间,以容纳改革时调整的可能性。
前述两点解释了当时《民事诉讼法(试行)》向现行《民事诉讼法》转变的必要性,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当时对民事诉讼制度的了解研究以及立法技术的成熟程度足以造就一部相对完善的民事诉讼立法。
一则,这个社会一向缺乏独立的程序法意义上的民事司法传统,因此习惯无法在制度缺乏的情况下填补空白。
二则,从1982年到1991年,尽管民事案件的数量大幅上升,但仍然以婚姻继承案件为主,涉及社会经济运行因素的公司合同等案件仍然不多。
因此,尽管有近10年的司法实践,但仍不足以提供一种全面的经验来制定一部具有高度适应性的民事诉讼法。
此外,学术研究也一直倾向于抽象或者是文本制度的研究而相对忽视对制度运作的理性实证分析。
因此立法的粗糙和原则性是不可避免的。
尽管与1982年制定试行法时相比,在1991年制定现行《民事诉讼法》时,立法的参与者已经拥有了更多的自信,但继后10余年的社会变迁和发展的程度与速度,恐怕也大大超出了立法者当时的合理预计范围。
在此种意义上,《民事诉讼法》的颁布确实有为民事诉讼制度的未来发展提供基准点的意味。
可以说,1991年《民事诉讼法》的颁布是当时社会和法律需求推动的结果,但由于立法技术的相对不成熟和社会变迁复杂程度的可预见性低,该部法律的局限性也同样地明显。
如果把《民事诉讼法》放在一个更广阔的背景下加以考量,其稳定性与其内部要求变更的张力则更加突出。
二、社会变革与《民事诉讼法》现行《民事诉讼法》从颁行至今所历经的是中国社会巨大变革的11年,其剧烈程度相信使置身其中的每一位国人都难以忘怀。
中国社会中市场经济变革带来的后果之一是,作为“非国家权力支配的生活空间”(注:强世功:《法律移植、公共领域与合法性--国家转型中的法律(1840~1980年)》,载于苏力、贺卫方主编:《20世纪的中国:学术与社会》(法学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版,第69页。
)的社会随着国家权力的退缩而得以复苏。
然而,随着国家权力逐渐退出一定的社会领域,由此产生的权力空白缺乏有效制度的填补,多种利益主体开始了新社会背景下的逐鹿中原。
多元化利益带来的冲突以及制度未有效确立而产生的混乱与无序,给作为“公共领域”的司法(注:强世功认为,“………公共领域‟……是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通过自由沟通以形成理解或通过交涉以达成妥协的机制或制度化渠道,如自由言论、代议制、选举、司法审判等。
”载于苏力、贺卫方主编:《20世纪的中国:学术与社会》(法学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版,第69页。
)提出了严峻的要求。
一方面,社会中不断增多的利益冲突被提交到法院,司法系统在解决纠纷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司法系统必须在保护当事人权利的同时,衡量各方利益,从而维护社会的整体公平和稳定。
另一方面,国家也要求作为权力机关之一的司法机关为推进社会经济建设而发挥积极作用。
如果把“司法”理解为一种政治结构,如程竹汝先生所言,司法和社会与国家的其他结构紧密联系并形成一个系统。
(注:程竹汝:《司法改革与政治发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7页,第25页。
)经济改革造成经济结构发生变化,进而触动了整个社会结构。
政治体制也必须相应地革新,才能使社会处于平衡的位置。
与市场经济相适应,司法结构就应当具有独立、开放和效率的制度性要素和以公正为核心的理性主义取向。
(注:程竹汝:《司法改革与政治发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4页。
)只有司法维持其独立的地位,才能与立法和行政保持结构上的平衡。
司法必须保持开放,才能为市民权利提供全面的保护和对国家权力形成制约,并得以根据社会的变化不断更新自我。
然而,目前的司法结构还远远未达到这种结构性要求。
司法处处受制于行政,司法结构有着明显的行政化倾向,但司法却不能对行政形成有效的制约。
司法结构的滞后性与其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的紧张关系,也使司法结构内部产生改革的需要。
简言之,社会与国家的双重压力迫使司法机关不断进行自身调整以迎合各方的需要。
司法结构在整个社会结构发生变迁之时所感受的内在张力也使司法结构必须作出相应的调适。
正如学者指出的,“在社会变革时期,一个自治的职业化的司法机关可以成为改革中各种矛盾的调节器,起到缓冲社会动荡的作用。
”(注:章武生、吴泽勇:《司法独立与法院组织机构的调整(上)》,《中国法学》2000年第2期,第57页。
)而司法机关的职能主要是通过具体的个案诉讼来实现,因此具体诉讼所依赖的诉讼制度十分直接地体验着这种调整的需要。
我国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是从上世纪80年代末开始并逐渐展开和持续推进的。
回顾改革的进程,不难发现,民事司法改革初期主要表现为举证责任制度改革,继而是强化以公开审判为中心的庭审功能。
但上述措施在深入推进过程中受到了来自其他制度的阻力,于是提出了对司法实践中“审而不判,判而不审”的质疑以及对于制度改革深层制肘因素进行思考。
景汉朝法官把改革的进程归纳为“强调当事人举证责任-庭审方式改革-审判方式改革-审判制度改革-诉讼制度改革-司法制度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