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关于做好2011年中央补助地方文化事业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
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发布单位】财政部【发布文号】财教[2015]527号【发布日期】2015-12-24【生效日期】2016-0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5]527号中宣部,文化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体育总局、国家文物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的通知》精神,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保障群众基本文化权益,中央财政设立中央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我们研究制定了《中央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中央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15年12月24日附件:中央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共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的通知》设立,用于支持和引导地方落实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和地方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保障群众基本文化权益。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中央引导、地方统筹、突出重点、注重绩效、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分配实行因素分配与项目管理相结合的方法,重点向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倾斜,对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绩效评价结果优良的地方予以奖励。
中央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共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的通知》设立,用于支持和引导地方落实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和地方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保障群众基本文化权益。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中央引导、地方统筹、突出重点、注重绩效、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分配实行因素分配与项目管理相结合的方法,重点向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倾斜,对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绩效评价结果优良的地方予以奖励。
第五条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支出范围第六条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地方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改善基层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件,加强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等。
具体支持范围包括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维修和设备购置、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人才队伍建设以及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其他项目。
第七条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具体支出范围包括读书看报、收听广播、观看电视、观赏电影、送地方戏、设施开放服务以及开展文体活动等。
第八条读书看报服务支出范围(一)用于公共图书馆、文化馆(中心)、乡镇和村(社区)(村指行政村,下同)基层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含农家书屋)等配备图书、报刊和电子书刊,并免费提供借阅服务。
(二)用于在城镇主要街道、公共场所、居民小区等人流密集地点设置阅报栏或电子阅报屏,提供时政、“三农”、科普、文化、生活等方面的信息服务。
第九条收听广播和观看电视服务支出范围(一)用于为全民提供突发事件应急广播服务。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5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5号财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支持农村文化事业发展,中央财政设立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
为了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中央补助地方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以便进一步完善此项工作。
附件:中央补助地方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13年4月10日附件1中央补助地方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补助地方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设立,用于支持农村公共文化事业发展,保障基层农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中央补助、分级负责、合理安排、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实行定额补助和因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方法。
第五条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支出范围与标准第六条专项资金包括补助资金和奖励资金,其中:(一)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行政村文化设施维护和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等支出,包括:1.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村级基层服务点运行维护和开展宣传培训等支出;2.农家书屋出版物补充及更新支出;3.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补贴支出;4.行政村组织开展各类文化体育活动支出。
文化事业建设费使用管理办法(2017法信汇编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1号
文化事业建设费使用管理办法(2017法信汇编版)正文:----------------------------------------------------------------------------------------------------------------------------------------------------文化事业建设费使用管理办法(1997年4月11日财文字〔1997〕243号发布*“法信”平台根据2017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1号《财政部关于修改〈文化事业建设费使用管理办法〉的决定》汇编整理)第一条根据十四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国发〔1996〕3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了引导和调控文化事业的发展,国务院决定从1997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即按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和高尔夫球、台球、保龄球等各种营业性娱乐场所营业收入的3%和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营业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第三条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中央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后全额上缴中央金库。
地方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额缴入省级金库。
具体按照财政部《关于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6〕469号)执行。
第四条中央级文化事业建设费由财政部会同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中央文明委办公室)管理。
省级文化事业建设费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文明委办公室)管理。
第五条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支出范围。
文化事业建设费主要用于国家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重点是思想道德和文化建设进行宏观调控等方面的开支。
中央补助地方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 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补助地方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补助地方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设立,用于支持文化主管部门归口管理的地市级和县级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以及乡镇综合文化站(以下简称“三馆一站”)免费开展基本公共文化服务。
地方财政应当保障本地区免费开放“三馆一站”日常运转所需经费,不得因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而减少应由地方财政安排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定额补助、择优奖励、分级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和文化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补助范围、标准与支出内容第五条专项资金分为补助资金和奖励资金,其中:补助资金用于对东中西部地区“三馆一站”免费开放所需支出给予补助;奖励资金用于对“三馆一站”免费开放工作实施效果好的省份给予奖励。
第六条“三馆一站”免费开放基本补助标准:(一)地市级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每馆每年50万元;(二)县级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每馆每年20万元;(三)乡镇综合文化站每站每年5万元。
基本补助标准可以根据文化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力可能实行动态调整。
第七条中央财政对东、中、西部地区分别按照基本补助标准的20%、50%和80%的比例安排补助资金,其余部分由地方财政负责安排。
各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补助标准,高于基本补助标准部分,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自行负担。
对党中央、国务院文件规定比照享受中部政策的东部地区,中央财政按照基本补助标准50%的比例安排补助资金;比照享受西部政策的东中部地区,中央财政按照基本补助标准80%的比例安排补助资金。
第八条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根据当年专项资金预算规模,结合上年度“三馆一站”免费开放工作进展及相关检查评价结果核定。
第九条专项资金用于“三馆一站”免费开展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所需支出,其中:(一)美术馆:举办展览、公益性讲座,开展公共教育和观众体验拓展活动,业务活动用房小型修缮及零星业务设备更新等。
中央补助地方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补助地方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补助地方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设立,用于支持农村公共文化事业发展,保障基层农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中央补助、分级负责、合理安排、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实行定额补助和因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方法。
第五条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支出范围与标准第六条专项资金包括补助资金和奖励资金,其中:(一)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行政村文化设施维护和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等支出,包括:1.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村级基层服务点运行维护和开展宣传培训等支出;2.农家书屋出版物补充及更新支出;3.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补贴支出;4.行政村组织开展各类文化体育活动支出。
(二)奖励资金主要用于鼓励地方开展农村特色文化体育活动、加强农村基层文化体育人才队伍建设、丰富农民群众文化体育生活等。
第七条行政村文化设施维护和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等支出基本补助标准为每个行政村每年10000元,其中:1.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村级基层服务点每村每年2000元;2.农家书屋出版物补充及更新每村每年2000元;3.农村电影公益放映活动按照每村每年12场,每场平均200元的补助标准,每年2400元;4.农村文化活动每村每年2400元;5.农村体育活动每村每年1200元。
第八条中央财政对东部地区、中部地区、西部地区分别按照基本补助标准的20%、50%、80%安排补助资金,其余部分由地方统筹安排。
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地方自行负担。
对党中央、国务院文件规定的比照享受中部政策的东部地区,中央财政按照基本补助标准50%的比例安排补助资金;比照享受西部政策的东中部地区,中央财政按照基本补助标准80%的比例安排补助资金。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博物馆 纪念馆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3.06.03•【文号】财教[2013]97号•【施行日期】2013.06.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补助地方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中央补助地方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补助地方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13年6月3日附件:中央补助地方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补助地方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设立,用于补助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所需经费支出,鼓励改善陈列布展,支持重点博物馆提升服务能力,对免费开放工作成绩突出的省份给予奖励。
地方财政应当保障本地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日常运转经费,不得因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而减少应由地方财政安排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统筹安排、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和宣传、文化、文物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补助范围与支出内容第五条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包括:(一)运转经费补助。
用于补助列入中宣部、财政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确定的免费开放名单的博物馆、纪念馆或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免费开放后正常运转和提升公共服务能力等支出。
(二)陈列布展补助。
用于补助文化文物主管部门归口管理的博物馆、纪念馆改善基本陈列的方案设计、相关材料及设备购置、施工、监理和专家咨询等支出。
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正文
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文物保护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是中央财政为支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工作、促进文物事业发展而设立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补助资金。
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根据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工作总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中央财政财力情况确定。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坚持“规划先行、保障重点、中央补助、分级负责”的原则。
专项资金用于补助地方的,适当向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倾斜。
第四条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
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共同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库。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文物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第六条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主要包括:(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
主要用于国务院公布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维修、保护与展示,包括:保护规划和方案编制,文物本体维修保护,安防、消防、防雷等保护性设施建设,陈列展示,维修保护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等。
对非国有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可在其项目完成并经过评估验收后,申请专项资金给予适当补助。
(二)大遗址保护。
主要用于国家文物局、财政部批准的大遗址保护项目,包括:大遗址保护的前期测绘、考古勘查和规划设计方案编制,本体或载体的维修保护,安防、消防、防雷等保护性设施建设,文物本体保护范围内的保存环境治理,陈列展示,维修保护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以及保护管理体系建设等。
(三)世界文化遗产保护。
主要用于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保护,包括:世界文化遗产的文物本体维修保护,安防、消防、防雷等保护性设施建设,陈列展示以及世界文化遗产监测管理体系建设等。
(四)考古发掘。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宣部,文化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体育总局、国家文物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的通知》精神,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保障群众基本文化权益,中央财政设立中央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我们研究制定了《中央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中央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15年12月24日附件:中央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共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的通知》设立,用于支持和引导地方落实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和地方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保障群众基本文化权益。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中央引导、地方统筹、突出重点、注重绩效、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分配实行因素分配与项目管理相结合的方法,重点向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倾斜,对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绩效评价结果优良的地方予以奖励。
第五条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支出范围第六条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地方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改善基层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件,加强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等。
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13.06.09•【文号】财教[2013]116号•【施行日期】2013.06.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116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文物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文化广播电视局:为规范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文物保护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文物局2013年6月9日附件: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文物保护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是中央财政为支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工作、促进文物事业发展而设立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补助资金。
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根据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工作总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中央财政财力情况确定。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坚持“规划先行、保障重点、中央补助、分级负责”的原则。
专项资金用于补助地方的,适当向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倾斜。
第四条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
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共同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库。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 中宣部《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中宣部《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6〕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财政部、中宣部《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的若干经济政策》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的若干经济政策为加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推动宣传文化事业健康发展,进一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关于“加大政府对文化事业的投入,逐步形成覆盖全社会的比较完备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要求,现提出“十一五”期间国家支持文化事业发展的有关经济政策:一、继续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一)各种营业性的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和高尔夫球、台球、保龄球等娱乐场所,按营业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按经营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在征收娱乐业、广告业的营业税时一并征收。
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后全额上缴中央金库。
地方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额缴入省级金库。
(三)文化事业建设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分别由中央和省级设立基金,用于文化事业建设。
财政部要根据有关规定,会同相关部门对原有的政策进行修订和完善,制定新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以体现政府性基金预算的管理要求,加强对资金的宏观调控和监管力度。
二、继续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对电影发行单位实行营业税优惠政策。
有关部门要在完善相关政策的同时,突出扶持重点,更好地促进宣传文化事业健康发展。
具体实施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三、继续实施促进电影事业发展的有关经济政策(一)从电影放映收入中提取5%建立“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实行基金预算管理方式,用于电影行业的宏观调控。
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中央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应当建立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制度,督 促资金使用单位及时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并于每年3月31日前将有关材料汇总后报财政部备案。资产财务关系在 财政部单列的中央企业,按上述要求直接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条资金使用单位应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财政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根据需要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 检查和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项目申请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支持: (一)申报项目存在重大法律纠纷的; (二)未按规定报告以往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 (三)受补助项目经绩效评价不合格未按要求整改的; (四)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处罚未满2年的;
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印发<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教8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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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使用
第二十四条财政部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后,按照预算和国库管理规定,及时下达并拨付资金。 第二十五条专项资金预算一经批复,应严格执行。资金使用单位应按规定报告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六条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及时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 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财政部建立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库,对获得补助资金的项目实施跟踪管理。 第二十八条专项资金结转和结余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财政部根据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文化产业发展需要印发年度专项资金重大项目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 申请人可按要求进行申报。
中央补助地方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补助地方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补助地方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设立,用于支持文化主管部门归口管理的地市级和县级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以及乡镇综合文化站(以下简称“三馆一站”)免费开展基本公共文化服务。
地方财政应当保障本地区免费开放“三馆一站”日常运转所需经费,不得因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而减少应由地方财政安排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定额补助、择优奖励、分级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和文化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补助范围、标准与支出内容第五条专项资金分为补助资金和奖励资金,其中:补助资金用于对东中西部地区“三馆一站”免费开放所需支出给予补助;奖励资金用于对“三馆一站”免费开放工作实施效果好的省份给予奖励。
第六条“三馆一站”免费开放基本补助标准:(一)地市级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每馆每年50万元;(二)县级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每馆每年20万元;(三)乡镇综合文化站每站每年5万元。
基本补助标准可以根据文化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力可能实行动态调整。
第七条中央财政对东、中、西部地区分别按照基本补助标准的20%、50%和80%的比例安排补助资金,其余部分由地方财政负责安排。
各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补助标准,高于基本补助标准部分,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自行负担。
对党中央、国务院文件规定比照享受中部政策的东部地区,中央财政按照基本补助标准50%的比例安排补助资金;比照享受西部政策的东中部地区,中央财政按照基本补助标准80%的比例安排补助资金。
第八条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根据当年专项资金预算规模,结合上年度“三馆一站”免费开放工作进展及相关检查评价结果核定。
第九条专项资金用于“三馆一站”免费开展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所需支出,其中:(一)美术馆:举办展览、公益性讲座,开展公共教育和观众体验拓展活动,业务活动用房小型修缮及零星业务设备更新等。
财政部关于《农村文化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农村文化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8.06.03•【文号】财教[2008]104号•【施行日期】2008.06.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3年4月10日,实施日期:2013年4月10日)废止财政部关于《农村文化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8]1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进一步支持地方农村文化事业的发展,规范和加强农村文化“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我们制定了《农村文化“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的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以便进一步完善此项工作。
附件:1.农村文化“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农村文化投入统计表(略)二OO八年六月三日附件1:农村文化“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补助地方农村文化“以奖代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补资金是为引导和激励地方财政部门加大农村文化投入,进一步支持地方农村文化事业发展,由中央财政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奖补资金主要用于地方开展农村文化体育活动、保护农村优秀传统民间文化、发展农村特色文化、培养农村基层文化队伍、丰富农民群众文化生活等方面的支出。
第四条奖补资金的分配遵循“规范公平、鼓励先进、引导投入”的原则。
第五条奖补资金实行因素分配法,主要考虑以下因素:(一)自然因素(权重10%),包含两个子因素:1.农村人口(5%)差异系数计算公式:某省农村人口/全国农村总人口农村面积(5%)差异系数计算公式:某省农村面积/全国农村总面积(二)经济因素(权重50%),包含3个子因素:1.财政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水平(20%)差异系数计算公式:某省财政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除以某省财政一般预算支出/∑(某省财政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除以某省财政一般预算支出)2.人均财政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15%)差异系数计算公式:某省财政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除以某省人口/∑(某省财政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除以某省人口)3.财政农村人均文化项目投入水平(15%)差异系数计算公式:某省财政农村文化项目投入除以某省农村人口/∑(某省财政农村文化项目投入除以某省农村人口)(三)努力因素(权重20%),包含2个子因素:1.财政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增长率(10%)差异系数计算公式:某省财政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与上年之比/∑(某省财政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与上年之比)2.财政农村文化投入增长率(10%)差异系数计算公式:某省财政农村文化项目投入与上年之比/∑(某省财政农村文化项目投入与上年之比)(四)管理因素(20%),主要考核地方农村文化体育与传媒各项财政资金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每年上报材料是否及时、数据是否准确,对文化体育与传媒各项资金与奖励资金监督措施是否到位,是否存在违规现象。
中央补助地方文化体育与传媒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补助地方文化体育与传媒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补助地方文化体育与传媒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设立,用于支持地方文化、文物、体育、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事业发展。
第三条专项资金分配和管理实行统筹规划,科学立项,统一分配,分级管理,专款专用,追踪问效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对地方文化体育与传媒事业的支持均为一次性补助。
各地应积极筹措资金,逐步加大投入,推动地方文化体育与传媒事业健康快速发展。
第五条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省级财政部门应按照项目管理要求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库。
第六条专项资金应围绕项目绩效目标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必须接受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和补助范围第七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坚持以下原则:(一)引导示范原则。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对地方文化体育与传媒事业发展具有示范带动作用、引导性强的项目。
(二)择优扶持原则。
专项资金对积极探索和参与文化体制改革、管理工作到位、资金使用效益较高地区的项目予以优先安排。
(三)适当倾斜原则。
专项资金对中西部地区和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文化体育与传媒事业发展项目予以适当倾斜。
第八条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包括:(一)地方特色剧团基础设施维修改造、设备购置(含流动舞台车配送)和优秀剧(节)目创作等;(二)地方图书馆(室)、文化馆(站)、剧院(场)、排练场(厅)等公共文化基础设施维修改造与设备购置;(三)地方特色博物馆改善馆藏条件以与文物陈列、布展;(四)地方体育场(馆)等体育设施(场地)维修与设备购置;(五)地方广播电视设施维修与设备购置;(六)地方新闻出版事业单位设备购置与技术改造补助;(七)其他符合专项资金分配原则的项目。
第三章专项资金的申请和审批第九条专项资金的申请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文化体育与传媒事业发展的整体规划和要求;(二)符合专项资金分配原则和补助范围;(三)项目应经过充分论证,项目绩效目标明确、方案合理可行、组织实施有保障。
财政部关于印发《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5.04.25•【文号】财文字[1995]314号•【施行日期】199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专项资金管理,财务制度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印发<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22日实施日期:2007年8月22日)废止财政部关于印发《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1995年4月25日财文字〔1995〕314号)国务院有关部委,中宣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根据中共中央中发〔1992〕9号文件关于宣传文化系统所属宣传文化企业上缴的税收和利润原则上返还宣传文化系统、用于发展宣传文化事业的精神,以及我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发的《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规定》〔(94)财税字第089号〕中关于建立“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的规定,决定从1994年起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建立“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
为了加强“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我部制定了《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抄送:国家税务总局。
附件: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94)财税字第089号《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规定》第十二条第四款,结合宣传文化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宣传文化经济政策,支持、促进宣传文化企业的技术进步和发展,繁荣社会主义宣传文化事业,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而建立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宣传文化企业是指从事精神产品生产和服务,纳入财政预算内管理,依法缴纳所得税的宣传文化企业。
宣传文化企业包括:一、宣传、文化(含文物)、广播电影电视和新闻出版部门所属的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图书出版、发行,期刊(杂志)、报纸、音像制品等宣传文化企业;二、人民日报社、经济日报社、光明日报社、求是杂志社,各省、市、自治区地方党报;三、工会、青年团、妇联、军事部门和其他文教部门所属的出版机关报和机关刊物的报社、杂志社;四、专门为出版大中小学的学生课本和少年儿童读物的出版社、报社及其书刊印刷厂。
财政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计划生育事业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计划生育事业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2002.03.21•【文号】财教[2002]25号•【施行日期】2002.03.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计划生育事业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2]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计划生育委员会: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中央补助地方计划生育事业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计划生育事业单位财务制度》,我们研究制定了《中央补助地方计划生育事业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补助地方计划生育事业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附件:中央补助地方计划生育事业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中央补助地方计划生育事业专项经费(以下称中央专项补助经费)的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支持和促进计划生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计划生育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结合计划生育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专项补助经费是为了落实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支持地方基层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由中央财政设立的专项补助经费。
第三条中央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坚持“突出基层、专款专用、加强管理、保证效益”的原则。
中央专项补助经费不得用于省本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
任何单位、部门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四条中央专项补助经费的分配要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倾斜。
第五条中央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必须接受财政、审计和上级计划生育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开支范围及分配办法第六条中央专项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全国基层计划生育业务工作所需经费。
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关于颁发《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关于颁发《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1993.11.15•【文号】[93]财文字第736号•【施行日期】199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财务制度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关于颁发<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1998年2月9日实施日期:1998年2月9日)废止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关于颁发《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1993年11月15日(93)财文字第7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文化厅(局)、文物局、文物管理委员会:为了加强对“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文物、博物馆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我们制定了《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单位财务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意见,望及时告诉我们,以便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附件: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附件: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以下简称“国家专项补助经费”)的管理,根据国家关于文物工作“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方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文物、博物馆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现行国家财政管理体制,文物保护、考古发掘和珍贵文物收购等项经费应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国家专项补助经费是中央财政用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维修、重要考古发掘、珍贵文物征集和国家重点博物馆维修的补助经费。
第四条国家专项补助经费属补助性质,经费的分配根据“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方针,按照“全面规划、统筹安排、集中财力、保证重点”的原则,以具体项目文物价值的大小和急需抢救的程度为依据,在进行全面评估、论证的基础上,视轻重缓急,分期分批安排。
《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解读
v 取消原《文物保护经费办法》中的重点博物 馆和重要地(市)级以上(含)中心文物库 房的维修、安全、消防以及珍贵文物征集等 内容。
v 明确规定专项资金补助范围不包括征地拆迁、 基本建设、日常养护、应急抢险、超出文物 本体保护范围的环境整治支出、文物征集以 及中央与地方共建国家级重点博物馆的各项 支出。
《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 理办法》解读
(二)文物保护管理理念不断创新
一方面,文物保护的广度和深度不断扩大。工 业遗产、水下遗产、线型遗产、文化景观等都成 为文物保护重要内容,文物科技保护水平逐步提 高,文物保护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作用明 显增强;另一方面,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转变管理 职能,不仅注重于管理本系统所属的文物保护单 位、博物馆等,而是面向全社会履行行政管理职 能,通过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加强宣传 和监管等,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保护文化遗产的 强大合力和长效机制。
v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主要用于列入联合国教 科文组织世界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保护,包 括:世界文化遗产的文物本体维修保护,安 防、消防、防雷等保护性设施建设,陈列展
示以及世界文化遗产监测管理体系建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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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 理办法》解读
v 考古发掘。主要用于国家文物局批准的考古 (含水下考古)发掘项目,包括:考古调查、 勘探和发掘,考古资料整理以及报告出版,
v 《办法》总则中明确“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 理。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共同建立专项资金 项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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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 理办法》解读
v 第十条 专项资金申报与审批实行项目库 管理制度。项目库分为三类,即总项目库、 备选项目库和实施项目库。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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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关于做好2011年中央补助地方文化事业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为保证2011年中央补助地方文化项目资金及早申报和下达,加快项目实施进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经商财政部,现就做好2011年中央财政补助地方文化专项资金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提早做好申报准备工作
乡镇综合文化站设备购置专项、全国城市社区文化中心(文化活动室)服务能力建设工程、其中,公益性电子阅览室建设工程、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和数字图书馆推广工程3个项目将另行发文明确申报要求。
明确两馆一站补助标准为:地(市)级两馆每馆50万元,县级两馆每馆20万元,乡镇文化站每站5万元
(三)乡镇综合文化站设备购置专项
请中西部地区文化厅(局)按照《财政部办公厅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乡镇文化站设备购置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教[2008]42号)要求,结合发展改革委投资安排和本地区自行安排资金建设的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情况,对本地区截至2010年底已建成且面积达到300平米以上的乡镇综合文化站进行认真统计核查,将尚未安排设备购置资金的乡镇综合文化站纳入2011年资金申报范围。
(四)县级图书馆、文化馆维修改造专项
2011年中央财政将继续对截至2008年底面积未达800平米的县级图书馆、面积未达1500平米的县级文化馆进行维修改造资金补助。
请各地文化厅(局)根据总体规划及本地区实际情况,配合财政厅(局)完成申报有关工作。
今年该项资金仍从中央补助地方文化体育传媒专项资金中安排,由财政厅单独申报,申报项目若需调整,请在申报文件中详细说明。
(五)城市社区文化中心(街道文化站)及文化活动室服务能力建设工程
从2011年开始,将扩大实施全国城市社区文化中心(文化活动室)服务能力建设工程,从中央彩票公益金中继续为中西部地区社区文化设施配送设备,并对其开展文化活动给予补助,对东部地区予以奖励性补助。
请各地文化厅(局)对本地区截至2010年底已建成的社区文化中心(街道文化站)及文化活动室数量进行统计,并对开展文化活动所需资金进行测算。
中西部地区按照本地区已建成的20%的社区文化中心(街道文化站)及文化活动室申报资金需求;东部地区按照本地区社区文化中心(街道文化站)及文化活动室建设和使用情况申报奖励资金。
三、密切配合,及时完成申报工作
在各专项资金申报过程中,各地文化厅(局)应与财政厅(局)积极沟通协商、密切配合、共同审核,并按项目分别编报资金申请文件。
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保障经费(三馆免费开放保障经费)申报材料需按照财政部要求于3月31日前由两厅联合向财政部、文化部报送。
其他项目申报材料于4月15日前由两厅联合向文化部、财政部报送(县级两馆维修改造专项由财政厅(局)单独上报财政部)。
上报时需报送纸质文件一式两份,电子版发送至whbysc@。
本文件和报表的电子版可从文化部政府网站下载。